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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才昂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才昂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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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9

【实施日期】2007.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才昂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决定;

向才昂同志任省粮食局副局长;

龙建威同志任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机电招标局)副局长;

李球同志任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 2002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2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拆迁工作的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账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检举、控告。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每一个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0]1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04 【实施日期】2000.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 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四日

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强化预算和人事编制管理,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环节,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工资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统发工资是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并委托给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的财务管理方法。 第三条财政统发工资的范围包括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机关,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要遵循由点到面、由易到难、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四条对经同级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内部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增加财政收入,狠抓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确保纳入财政统发范围人员的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性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湘办发[2009]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中共湖南省委 【发布日期】2009.01.08 【实施日期】2009.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办发[2009]1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 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推动我省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广大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党重要的执政资源。长期以来,他们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为湖南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尊重离退休干部就是尊重党的历史,爱护离退休干部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关心离退休干部就是关心党的执政资源。要始终做到对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和巨大贡献永远不能忘,离退休干部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精神永远不能丢,尊重、学习、关心和爱护离退休干部的政策永远不能变。 2.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我省社会老龄化的加快发展,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期,退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21 【实施日期】1996.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奖励,发挥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先进事迹、褒奖先进人物的作用,维护行政机关奖励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四)省人事厅确定的其他奖励。 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奖励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当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当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当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第六条对先进集体的奖励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奖旗或者奖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其他名称的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先进个人可以由批准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受嘉奖及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可以发给奖品或者奖金; (二)对记一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发给奖金; (三)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者发给奖金,同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 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督促检查,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是指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第四条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下列重大决策可以列入实施效果评估范围: (一)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四)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4县区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 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湘办[2013]61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4县区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 报》的通知 (湘办〔2013〕61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地方和单位在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超编制限额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范围分设党政职务、随意按年龄划线调整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进人等问题,违反了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损害

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大对广大干部的教育警示力度,狠刹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4县区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牢固树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红线”意识和机构编制管理法治观念。治党必先治吏,治吏务必从严。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红线”绝不能碰触和逾越,核定的机构编制绝不能随意突破和乱动。从通报的4县区有关问题来看,一些地方违规实行党政分设,搞“一刀切”退线改非,对领导干部子女特殊“照顾”,违规违纪安排工作等,表面上是关心干部、工作需要,实际上是无视规矩、无视纪律,对事业极端不负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强化讲规矩、重规范、守纪律的意识,以敢较真、敢碰硬、敢负责的态度,下决心解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把从严管理贯彻到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全过程。 二、要始终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制度。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法定程序办事是首要原则。被查处的4县区有关问题之所以会发生,既有极少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原则性不强的原因,也与这些地方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严谨、监督不到位有直接关系;既有极个别地方采取“利己主义”,对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制度搞“选择性”执行,也有极个别地方打政策法规制度的“擦边球”,打着“探索”“创新”的幌子,做着违反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制度的事情。全省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法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及时修订;同时,强化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湖南省2006年-2010年行政机关公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湖南省2006年-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7]2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9 【实施日期】2007.05.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湖南省2006年-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教育培训规 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湖南省2006年-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 为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建设高素质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富民强省,坚持以能力建设为主题,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以优化公务员知识结构为主线,努力培育公务员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为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和加快富民强省步伐提供组织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公务员培训工作坚持贴近改革开放和我省现代化建设实践,贴近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贴近公务员的需求,把学习理论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学以致用,讲求实效,提高公务员服务大局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针对不同职位类别、不同行业领域公务员素质及能力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把机关工作要求与个人职业发展需要结合起来,鼓励公务员在参加规定的培训项目的前提下,自选培训和学习项目,促进公务员的全面发展。 3、坚持依法培训原则。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中央和我省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服务外包是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领域之一。为抓住服务外包产业由国际向国内转移、由沿海向内地转移的重要机遇,积极鼓励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 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我省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出口结构、促进和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举措,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2、明确发展目标。以“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长沙市为中心,以3+5城市群为重点,辐射全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力争在5年内,全省服务外包业务总额达到200亿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将我省建设成为环境友好、企业和人才集聚度较高、国际竞争力较强的承接全球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区域。 3、确定发展重点。以长沙市为全省承接服务外包的中心集聚区,以开发园区为承接主体,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为重点,支持和兼顾企业全方位承接境内省外各类服务外包业务,大力培育和壮大一批知名的本土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引进既能承接全球服务外包又可向我国发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巩固目前以日本为主的服务市场,进一步拓展服务空间,重点突破美国、欧洲市场,主动承接“香港接包—转包内地”业务,使香港尽快成为我省与国际服务外包接轨的战略据点。根据国际服务外包市场需求和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突出工程装备制造、信息通信、现代物流、创意产业、金融保险、生物医药、医疗卫生、广电传媒和远程教育等行业,重点发展物流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动漫制作、软件开发外包、研发设计外包、数据处理和财会核算等业务流程外包和信息技术外包,提升我省服务外包能级,促进全省服务外包规模的迅速扩展。 二、聚焦重点区域,创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4、开展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认定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内,规划建设一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部门进行认定。 5、优化空间布局。以国家级开发园区为承接主体,明确重点发展区域和实施步骤,在土地、通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预留充分发展空间,促进技术、人力、政策资源的高度集成。鼓励各市州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或服务业集聚区内建立外包产业基地,各有侧重地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产业集聚效应。 6、加大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对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示范园区内由服务外包企业完成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7、支持鼓励示范园区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包括示范园区)的有关公共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定额资金支持。 8、完善示范园区通信基础设施,提供高质量的数据通信服务。争取建设长沙电信国际端口,鼓励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稳定、多元化的网络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9]4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16 【实施日期】2009.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 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6号HNPR— 2009— 0103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收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

十分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尤其是要统筹考虑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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