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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摘要: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则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为解决校园安全问题相继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对校园安全义务仍有探讨的必要性。

关键词:学校;安全注意义务;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

一、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概述

(一)学校

学校的定义一般包含又幼儿园、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但是否对大学安全注意需承担义务仍存有较大的分歧性。有学者认为:校园侵权的学生是指在读未成年人,未成年学生是主要保护对象;幼儿园的儿童虽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也应视为学校学生,因为其是未成年人且在国家进行幼儿教育的幼儿园就读。大学生是成年人且无被特别保护的需要,再加上其不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对象,则在校园侵权的概念的主体中不应出现大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大学生是成年人,与未成年相比,其较成熟和理性,但较于社会其还是被保护在象牙塔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仍是容易的,学校仍需承担安全注意义务。

(二)学校的自愿承担

除了法律义务来源,还有学校的自愿承担。一些学者认为:自愿责任,是指被告对原告自愿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原告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是学校基于自愿对学生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同时其也应当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时,应对学生承担相应责任。如学校在没有提供住宿义务且是善意的为了方便学生而为学生提供了住宿条件,在这过程中,学校就负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危险存在的义务,如因学校违反义务使学生受到侵害时,要承担安全注意义务。

二、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

(一)学生的教育、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1、安全教育义务

安全教育义务包括有危险的情况下做出指示、危险行为要及时劝阻、教育正确的安全注意方法和安全知识等义务。《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第 4 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了解、掌握义务

学校应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调查了解、思想动态的掌握、危险行为习惯的了解等义务。如《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第7 项“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上学或放学时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对其负有救治和照顾义务;在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旷课或有重大生理心理异常状况时,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疏散与保护义务和及时通知监护人义务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第11 项“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教育设施、设备的安全注意义务

对于学校,学校提供的教育设施、设备就有义务保证其设施设备是合乎安全标准的。但我认为,学校对教育设施、设备所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更加的严谨,主要基于学校师生人数多且相对集中,学生在学校里所占比例较大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中明确说明可以协商方式解决,

亦可书面请求调解,还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据此,除教学建筑的楼梯、扶手和栏杆是否坚固或脱落现象都属于学校的检查义务,还有对学校外窗是否安装防护网,其围墙高度是否合适标准,体育设施是否适宜学生运动等检查义务。事实上,由于教育设施、设备问题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在少数,因设施问题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难以推脱责任。。

(三)外部不安全因素的安全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伤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机构未尽其管理职责则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我认为,学校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安全义务承担是重要的,但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注意义务也是不可忽视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由于外部第三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再者是因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补充责任。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因外部不安全因素发生伤害事故,从而体现其内容有:门卫制度的完善,严格控制社会其他人员进入学校,并加紧和加强对学校内部的巡逻检查;对于校内交通管理也不得不加强,严格控制驶入学校的社会车辆,且要求按规定行驶,教学活动保证不被影响;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在未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从学校被领走。外部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

(四)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不可抗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行为支配且独立于其行为之外现象,可以是自然原因诱发而成的(如地震、水灾、旱灾等),也可能由社会或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国法律中不可抗力都是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的发生,学校是否要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呢?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能否因此而免除责任呢?有学者认为此类事故的发生由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学校应当免除责任。对此,即使发生不可抗力,学校仍需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一是对学校建筑的设计、施工进行严格的监理和对教育设施进行检修加固的义务,这样即使不能完全避免因不可抗力而带来的伤害,也能把伤害很大程度降低。2008年5月12日,四川地震中许多学校被瞬间夷为平地,造成大量师生伤亡。地震无疑是不可抗力,但从废墟中没有钢筋的水

泥柱子可看出,校园建筑及其质量的保障令人深思且担忧,从而可知学校有违其安全注意义务;二是对学生进行应急演练从而熟悉逃生技能,从而使学生在不可抗力的发生时免受伤害;三是学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时,救助、保护义务标准是什么?学校的教职工是应冒着生命危险去救助学生,还是可以自保后用力所能及的方法去救助学生呢?网上称《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因此事修改,增加了“保护学生安全”的规定,但这只是“道德规范”,法律对此仍保持缄默。

(五)选任、监督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

选任、监督义务包括对教育者及校园内作业者的选任、监督、教育和管理义务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第5项规定“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相关人员在执勤过程中造成伤害事故,依照《民法通则》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与职务无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按此,如果老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老师造成伤害事故的行为与职务无关,赔偿责任由其承担。但我认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老师行为造成但与职务无关的,学校在履行合理的注意后没有发现并预防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对教师负有选任、监督的注意义务,未尽义务的承担责任。就以下情况学校对教师的选任、监督义务具体分析:

1、禁止体罚义务

据统计,自2012以来,因为老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媒体曝光的共48例。其中,2012年共发生15例,2013年则多达33例,数量呈显著地上升趋势。

《未成年人保护法》9 第21条明确规定学校教职员工不应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老师在教育中无法把握“尺度”的问题可能由于老师和部分家长群体对体罚的认同和对体罚概念界定不清。比如老师对于罚站、写检讨书是否是体罚的尺度把握不清,于老师觉得此处罚不重且利于其管理学生,无法预计学生会出现自杀等行为,那么老师的哪些措施算“变相体罚”呢?但我认为,“变相体罚”在现行法律难以界定,是导致“禁止体罚”规定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之一。变相体罚通常是运用某种教育手段,使学生的身心精神上感到痛苦的惩罚形式。如让其反复地重复同一种行为、过度地抄写等。体

罚和变相体罚都是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违反教师法定义务并对学生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侵害的侵权行为。如果教师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与职务有关且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还要在选任老师时不仅要看其才,更要看其德。因此,学校有义务对老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体罚行为要及时制止,情节严重者要调离工作岗位。

2、防止行为义务

禽兽“老师”因强奸、猥亵多名女学生后,虽然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判处死刑,但受害学生生理和精神损害却未受到重视而未得到赔偿。那么,老师对学生实施了性侵害,学校有没有责任呢?此类老师一般都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对学生进行伤害,但认同这是职务行为的人甚少。学校应负有对老师选任和监督义务:一是学校要在师德方面加强管理,老师需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尤其是心态考核方能进学校;二是加强对老师队伍的监督力度。当前还是有相当一部分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的缺乏和教育部门把精力集中在教学质量上,对老师队伍的管理有所忽视。三是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给师德败坏的老师以可乘之机。所以,学校要聘请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学校讲授法制课,提高老师、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提高青少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三、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

(一)体育课、实验课上的伤害事故

因课堂事故发生率较高,教师在高发的课堂上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在体育课上,场地和器材要确保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为学生要认真讲解、指导、帮助学生规范动作,对身心健康无益的活动对学生进行耐心的劝说,履行监督保护职责;为学生搭配合理的对手来进行对抗性比赛避免受伤,且对受伤学生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护。

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对伤害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实验课上,教师要对仪器设备性能进行检查确保其良好状态,且在实验前交代有关注意事项,认真讲解和演示;过程中履行监督保护职责正确指导和帮助学生;实验后做好材料药品回收处理工作。如果因实验室设施瑕疵或教师疏于管理造成的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学

生行为引起的伤害且教师是无法预见的,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学生疾病事故

12年4月23日江苏淮安某中学接近40名学生食物中毒,从而社会的热议不断。同年5月3日下午其教育局就此次食物中毒事件公布了,校长和分管后勤的副校长被免职,总校校长通报批评处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中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第八款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损伤,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加重。

我认为学校平常应配备医疗用品,以便一般的疾病发生是可及时救护;学校应负有对急、难、重等疾病的学生及时送医并告知监护人的义务;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及时采取措施且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如果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病情而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即使学生病情加重或死亡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的事故

学生在自愿到校的情况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如果学校认可的非工作时间发生伤害的事故,应视为是学校的管理时间,而后根据学校是否又过错来认定其责任。但在工作时间以外,学校虽没有管理和注意义务,但其职责并不能因此而排除。

(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引发伤害的事故

《民法通则》12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我认为学校不能以是第三人的过错而免责,但可以没有过错作为免责条件。如果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因建筑质量问题,那么学校与建筑商或承揽人存在不是真正连带债务关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就在未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中发生伤害事故的不用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教学和生活设施的损坏从而引起事故的发生,学校的赔偿责任应免除。

(五)校外第三人致害学生事故

2010年4月,一名广州老师因被学校要求停课病休愤恨而持刀入校造成16

名师生伤。同年5月,陕西汉中市男子持菜刀入一间幼儿园进行砍杀,造成20名儿童成人死伤。2012年12月15日,河南精神病男子持刀入校乱砍,造成有23位学生及群众受伤。

《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二款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是因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学校是合法的和履行相应职责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认为为防范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严格控制人员进出校门;严格控制校内交通制度;未与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同意,不得让不明身份之人将学生从学校领走。学校尽了安全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但学生受到校外第三人侵害,不承担责任;反则未尽责任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此类侵害的发生超出了学校的预见和防范能力,学校则不应承担责任。

(六)学生自杀、自伤事故

2013年12月11日,江门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由于被老师怀疑盗窃,跳楼自证清白。14年2月17日,新会华侨中学高二女生凌晨从宿舍楼上坠下,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同年3月30日,鹤山沙坪中学初二女生,自行坠楼,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学校对于学生的自杀、自伤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呢?我认为承担责任与否取决于学生自杀、自伤行为与教师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教师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如果学生的自杀、自伤行为与教育行为无关,而是因为其自身脆弱心理承受能力和懦弱从而选择轻生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轻生倾向,但又未疏导学生情绪的,导致事故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生自杀、自伤行为是因教育行为造成的,无论事故发生在何地,学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赔偿损失

当学校因违反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所承担的损失赔偿有哪些?《侵权责任法》第16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我认为损害赔偿包括残疾和死亡赔偿金,但二者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当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学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根据《侵权责任法》赔偿财产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从该条规定我认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尽管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是过失行为,那也可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由校外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就补充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学校在安全注意义务方面要求应当更高。根据规定,只有被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是被侵权人的限制,避免被其滥用诉权,一味地要求损害赔偿,平衡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这规定要求一方面让学校要尽量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是保护学校的权益,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不能为了息事宁人,一味的让步,答应无理要求。

(三)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建议

在学校伤害事件中,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其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教育监督以及保护的义务,如未尽其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观点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其监护权是转移的,但父母的监护权是法定权利,不因合同的转移而转移,则即使学生在校,父母的监护义务依然存在。监督义务涉及被监护人的社会各个方面。

在这个阶段,在学校伤害事件中,学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无过错责任。

社会对校园安全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其关注度还在持续不断的提高,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庞大且纷杂的工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从体制和机制上建立起安全保障体系,才能确保解决校园安全问题。只能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公众等多方积极参与合作,才能确保校园安全。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中,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保护的义务,能预见风险并

采取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权益的义务。虽然此制度的设立以未成年学生为主要对象,但这不是忽视对成年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的理由,校园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包括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学生,无论其是否是未成年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可能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也可能是学校的自愿承担。其内容的涉及面也很广泛,但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时,学校对学生也是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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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谭晓玉.学生伤害事故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9l.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界定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照管)。课余时间系学生自由活动期间,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一个学生的活动,因而教师只需尽到一般的照管职责,而无需也不可能对每个学生采取具体的直接的照管措施,即只能从宏观上用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违法犯纪现象的发生。但是如果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从事的活动具有明显危险性,即需对学生负担起个别的、直接的照管职责,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如果教师未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导致学生伤害的,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制定了明确、恰当的规章制度,禁止学生从事某些危险性活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则明确恰当的安全规章制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学校的侵权责任,除非学生不能合 理地预见到该行为是违法犯纪行为。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在课余时间学生进行的游戏活动,只要不是“明显”的危险行为,学 校就无需负特别的注意义务。 四、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但在以下情形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学校在交通繁忙的校门外路口设立了值勤人员组织学生过马路,但未能对学生提供恰当、合理的照管;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或拖延时间,放学较晚,但未采取必要的护送措施;幼儿园未将放学后的幼儿交到监护人手中而让其自行回家;提前放学而未通知学生监护人,致使学生在校外活动失控。此外,如果学生不是自行往返校,而是乘坐学校提供的校车,若因司乘人员的过错或校车存在瑕庇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则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五、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在规定的入校时间之前、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经学校同意,自行到校或自行滞留学校时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学生到校是自愿的,是学生自主选择的结果。如果是应学校要求或认可在非学校工作时间到校发生伤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应根据学校有无过错确定责任的有无和大小。但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虽然学校对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没有主观上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但对其安全所负的职责并不能完全排除。如果因学校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的不安全造成了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到校学生伤害,学校是不能负责的。 六、学生自修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教师在学生自修期间负有以下注意义务:自修时间之前,对欺侮同学、有突发性粗鲁行为的儿童,教师应事先作个别提醒和指导;自修期间对自控力差、低年龄段的学生,教师应到场维持纪律。在此期间教师若有事离校,须告知学校安排教师代管班级,不得私自把管理学生的任务交给班干部, 更不得让班干部代替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惩罚。 七、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为防范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以下注意义务:1、教师在布置伴随有实验等的作业时,要充分估计到学生在单独观察、调查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并事先对学生作指导说明。2、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的同意,制定安全计划,指导学生注意安全,并在活动中尽 到谨慎的照管义务。 八、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引发的伤害事故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学校可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免责条件,但不能以属于第三人的过错作为自己免责的条件。这里既有及时救济受害人的问题,也有风险的负担问题,难以第三人过错来推脱。如果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引发的学生伤害系由于建筑质量问题或者加工定作不合格造成的,学校与建筑商或承揽人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建筑商或承揽人是终局责任人,学校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赔偿后可向建筑商或承揽人追偿。但是,如果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正在施工中尚未交付学校使用而发生致害学生事

校园安全常识:五大注意问题(2021年)

( 安全常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校园安全常识:五大注意问题 (2021年) Safety accidents can cause us great harm. Learn safety knowledge and stay away from safety accidents.

校园安全常识:五大注意问题(2021年) 一、在教室内活动应怎样注意安全 在教室内活动,还有许多看起来细微的小事情值得同学们注意,否则,同样容易发生危险。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防磕碰。目前大多数教室空间比较狭小,又置放了许多桌椅、饮水机等用品,所以不应在教室中追逐、打闹,做剧烈的运动和游戏,防止磕碰受伤。 2.防滑、防摔。教室地板比较光滑的,要注意防止滑倒受伤;需要登高打扫卫生、取放物品时,要请他人加以保护,注意防止摔伤。 3.防坠落。住楼房,特别是住在楼房高层的,不要将身体探出阳台或者窗外,谨防不慎发生坠楼的危险。 4.防挤压。教室的门、窗户在开关时容易掩手,也应当处处小

心。 5.防火灾。不要在教室里随便玩火,更不能在教室里燃放爆竹。 6.防意外伤害。改锥、刀、剪等锋利、尖锐的工具,图钉、大头针等文具,用后应妥善存放起来,不能随意放在桌子上、椅子上,防止有人受到意外伤害。 二、课间活动应注意什么 在每天紧张的学习过程中,课间活动能够起到放松、调节和适当休息的作用。课间活动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室外空气新鲜,课间活动应当尽量在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以免耽误下面的课程。 2.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能做剧烈的活动,以保证继续上课时不疲劳、精神集中、精神饱满。 3.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如做做操,托托排球等。 4.活动要注意安全,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三、游泳时应注意什么 游泳是一项十分有益的活动,同时也存在着危险。要保证安全,

学校安全教育常识

学校安全教育常识 目录 第一部分:交通安全常识第二部分:消防安全常识 第三部分:用电安全常识第四部分:社会生活安全常识 第五部分:网络安全常识第六部分: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常识 第七部分:饮食卫生常识第八部分: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前言 抓好中小学的安全保护工作,是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基础教育工作的前提条件。首先学校、家庭、学生都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重视安全管理和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自我保护教育,这样才能使学校有一个安全、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才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对中学生来说,一定要多学习一些有关安全教育方面的常识,加强安全意识,多掌握一些安全方面的知识和逃生的技能。才能远离危险,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第一部分:交通安全常识 一、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1、指挥灯信号的含义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2)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3)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4)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2、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 (3)不准穿越、倚坐道口护拦。 (4)不准在道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 3、横穿马路注意事项: 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1)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2)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 (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4、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学生安全注意事项

致学生安全告知书 亲爱的同学:你好! 为了你的健康成长和安全接受教育,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习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安全事项告知如下,希望同学们务必在学习中抽出时间认真阅读本告知书: 一、人身安全 1、注意防火 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吹风机、电饭锅等;禁止在宿舍内乱接电线、使用明火、饮酒吸烟,避免发生火灾。 2、注意防骗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掌握一些防范知识。 (2)日常生活中做到不贪图便宜、克制私欲;要提高警惕性,不能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私密信息随便告诉陌生人。 (3)交友谨慎,对于熟人或朋友介绍的人,要学会分辨。 (4)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 3、网络问题 (1)遵守网络管理和规定,不玩游戏、不浏览色情信息等。 (2)在网上慎交朋友,不泄露个人信息,不随便答应“网友”外出,杜绝网络。(3)加强体育运动,要合理上网安排时间,讲究科学用脑。 (4)自觉维护网络纯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4、饮食安全 不在流动商贩和无证摊点处购买不卫生的食品,不吃过期变质的食物,预防食物中毒。讲卫生,勤洗手,不乱吐痰,不乱扔垃圾等。 二、交通和出行安全 1、过街走人行横道,不在马路上玩耍、嬉戏,不追车吊车和攀越栏杆; 2、不乘座“三无”(无行驶证、无驾驶证、无保险)和超载车辆等。不随意搭乘

陌生人车辆。 3、远离在建工地。 若发生交通事故,要想办法自救和向附近群众求教,并迅速报警(医疗急救拨打120,事故处理拨打122)。 三、财产安全 1、切实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电脑、手机以及各类贵重财物;贵重物品不用时最好锁在抽屉、柜子(箱子)里或寄存它处。 2、银行卡、饭卡等不要乱放,最好跟身份证分开放置;要注意设置好密码,绝不能让外人得知;饭卡要随身携带,不要存太多的钱,丢失后要立即挂失 3、到柜员机取钱时须注意提防周围偷窥的眼睛,遇到“吞卡”问题要立即请银行工作人员帮忙解决,切勿勉强操作,更不要轻易接受“热心人”的帮助,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日常生活中要慎防入室盗窃,宿舍之间要相互照应,相互提醒。外出时注意锁好门窗,大笔钱款要存入银行,放假时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防止失窃。 5、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要轻易借给他人,防止钥匙失控。 6、最后离开宿舍的同学,要关好窗户锁好门,千万不能怕麻烦。 7、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留心观察,必要报警。 四、宿舍安全 1、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杯、电热毯、电吹风、电熨斗等违章大功率电器,不购买和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和劣质电器。严禁在宿舍内自炊行为。 2、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离开宿舍前切断所有电源,拔掉所有电源插头,切实做到“人走关灯,关电源”; 3、学生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与安全相关规定,做到“人走机关”; 4、严禁在宿舍点蜡烛、蚊香,不焚烧物品、纸张等使用明火行为; 5、不在宿舍内或阳台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6、就寝前,要关好门窗,天热时也不能例外,就寝时一定要关好门窗,拉好窗帘,防止他人偷窥偷拍和入室作案;

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 今年来我国校园侵权事件频发,使得校园安全问题愈显突出,成为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重点。确保校园安全也是法学研究中需要加强的领域。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谈及安全保障义务,并简要介绍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的界定、产生以及现状。 第二部分论述了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着重介绍探讨其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分别从软件、硬件两个方便对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行了梳理。 第四部分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应负的责任进行分析,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归责原则。

论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1) 摘要 (1) 引言 (1) 一、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与产生 (1) 二、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与理论 (2) (一)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2) (二)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 (3) (1)、人权保障理论 (4) (2)、危险控制理论 (4) (3)、节约社会成本理论 (5) (4)、信赖关系理论 (6) 三、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6) (一)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6) (二)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7) (1)不安全因数的提示告知义务。 (7) (2)对已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要富有救助的义务。 (7) 四、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分析 (8) (一)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8) (1)契约关系说 (8) (2)监护与委托关系说 (9) (3)教育保护说 (9) (二)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10)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以及实行注意义务 (10) (2)过错推定原则的确定 (11) (3)校园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12)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学校内外安全注意事项

编号:AQ-CS-02491 ( 安全常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学校内外安全注意事项 Safety precautions inside and outside school

学校内外安全注意事项 备注:安全是指没有受到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一、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本保障,安全工作尤其是学校的安全工作,因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稳定显得尤其重要,所以我们要从稳定社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和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必须把师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建立和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安全管理措施: (一)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1、体育教师备课中要有安全注意事项,上课前要对学生讲明安全注意点,进行安全教育。

2、体育老师上课前,认真对本课使用的体育器材及场地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3、学生练习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危险动作要做好保护措施,如单双杠,跳马等。 4、学生课外活动,必须由班主任组织管理,在体育教师指导下进行活动。 5、运动队训练必须由体育教师指导下进行,铅球标枪等器材一律不出借。 6、要定期对体育器材及场地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二)实习室注意事项 1、实习室配有专人负责,非授课教师和学生不得擅自入内,特殊情况需用须经专职教师同意。 2、上课前检查电源是否正常,线路和计算机是否完好,下课及时关机,并切掉电源。 3、实习人员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使用。 (三)学生日常注意事项

中小学学校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

中小学学校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 一、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本保障,安全工作尤其是学校的安全工作,因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稳定显得尤其重要,所以我们要从稳定社会的政治高度来 认识和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必须把师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建立和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校园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 1. .教学楼安全注意事项 ●上下楼梯 ①不要因为赶时间而奔跑、疯打。②在人多的地方一定要扶好栏杆。③整队下楼时要与同学保持一定距离。④上下楼时不要将手放在兜里。⑤不要在楼道内弯腰拾东西、系鞋带。⑥上下楼靠右行。 ●走廊 ①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1.1米。②不要手扶栏杆向上跳、倾身向下探望或是骑坐。③不要在走廊上疯打。 ●窗户 ①窗户发生松动或是玻璃松动、破损时及时更换,以免掉下来伤

人或打扫卫生划伤人。② 不要让学生在站在窗户上擦外窗玻璃。③不要骑坐在窗户上玩。 ④不要向窗户外扔东西,以免砸伤人。 ●教室 防意外伤害。不带刀、剪等锋利、尖锐的工具,图钉、大头针等文具,防止有人受到意外伤害。不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进教室或校园,杜绝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2. 寝室安全及注意事项 ①床铺牢固,上铺有护栏。②防火(蚊香、吸烟等)③防夜间偷跑(上网等)④防异性进入。 3. 集体活动中安全注意事项(比如清扫街道、福利院看望老人、文艺节、开会等) 要一切行动听指挥,遵守时间,遵守纪律,遵守秩序,语言文明。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4. 课间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①室外空气新鲜,课间活动应当尽量在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以免耽误下面的课程。 ②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活动,以保证继续上课时不

论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论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参加了一场学校组织的关于安全教育的培训活动,在这场活动中,我感受颇多,也受益良多。 在活动中,我们首先是观看了安全教育类的纪录片,在片里面,我们看到了一个个因为学校里面没有重视安全教育和管理问题而发 生的惨痛悲剧。让我们意识到了安全事件的严重性。接下来,就到了我们教师发表自己看法的环节,在发表完之后,我们就展开了一场关于会在学校里遇到的一些安全问题的讨论,并提出了很多种的解决方案。最后,讨论完毕,就迎来了我们xx小学的校长做最后的总结发言,在发言里,我们也可以听出来校长对学校安全事情的高度重视。校长总结完毕之后,培训活动也拉上了帷幕。 这场活动加强了我的安全意识,加强了我对学生们安全问题的重视。以前,我只是会在班级里偶尔会说一下关于安全问题方面的事情,可能学生们也并不会把它放在心上,但是在这次培训过后,我一定会回到班级里,时常给同学们做关于安全事件和问题的强调,给他们普及安全方面问题的知识,一定要让他们对自己的人生安全引起重视,因为在生命和安全面前,无小事。更何况我们班主任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保证好同学们的生命安全。 当然除了他们自己意识到之外,我也还会在生活的各个方方面面里时刻注意他们的安全问题。

比如,在课余活动的时间里,我会时常来到班级上,进行巡视,看看他们有没有做出哪些危险的事情来。这些危险的事情包括在教室和走廊里嬉戏打闹,包括坐在窗台上玩耍,还包括学生们有没有带哪些锋利的刀刃和利器来到学校,这些我都会注意。而且我也会制定出一份关于班级安全制度的条规,把禁止做的一些有关危险的事情都列在上面,监督同学们实时做到。 还比如,在放假的头一天里,特别是在放长假的时候,我一定要千叮咛万嘱咐好同学们在假期要注意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尤其现在已经到了夏天游泳的季节,很容易会发生溺水的事故,所以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我会让同学们远离那些野外可以游泳的区域,并且还要和家长们沟通和联系好,一起保障同学们的安全。 我会时刻把同学们的安危放在心上,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时刻担起保障同学们安全的担子。

校园安全注意事项

校园安全注意事项 一、在教室内活动应怎样注意安全? 在教室内活动,有许多看起来细微的事情值得同学们注意,否则,在教室里也同样容易发生危险。以下就是几个同学们需要注意的几点: 1. 防磕碰。目前大多数教室空间比较狭小,又置放了许多桌椅、饮水机等用品,所以不应在教室中追逐、打闹,做剧烈的运动和游戏,防止磕碰受伤。 2.防滑、防摔。教室地板比较光滑的,要注意防止滑倒受伤;需要登高打扫卫生、取放物品时,要请他人加以保护,注意防止摔伤。 3.防坠落。无论教室是否处于高层,都不要将身体探出阳台或者窗外,谨防不慎发生坠楼的危险。 4.防挤压。教室的门、窗户在开关时容易压到手,也应当处处小心,要轻轻地开关门窗,还先留意会不会夹到他人的手。 5.防火灾。不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小鞭炮等危险物品进校园,杜绝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6.防意外伤害。不带锥、刀、剪等锋利、尖锐的工具,图钉、大头针等文具,使用时必须有老师指导,用后应妥善存放起来,不能随意放在桌子上、椅子上,防止有人受到意外伤害。 二、课间活动应注意什么?

在每天紧张的学习过程中,课间活动能够起到放松、调节和适当休息的作用。课间活动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室外空气新鲜,课间活动应当尽量在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以免耽误下面的课程。 2.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能做剧烈的活动,以保证继续上课时不疲劳、精神集中、精神饱满。 3.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如做做操、跳跳绳等。 4.活动要注意安全,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三、游泳时应注意什么? 游泳是一项十分有益的活动,同时也存在着危险。要保证安全,应该做到: 1.游泳需要经过体格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肺结核、中耳炎、皮肤病、严重沙眼等以及各种传染病的人不宜游泳。处在月经期的女同学也不宜去游泳。 2.要慎重选择游泳场所,到江河湖海去游泳,必须先了解水情,水中有暗流、淤涡、淤泥、乱石和水草较多的水域不宜作为游泳场所。来往船只较多、受到污染和血吸虫等病流行地区的水域也不宜游泳。 3.下水前要做准备运动.可以跑步、做做操,活动开身体,还应用少量冷水冲洗一下躯干和四肢,这样可以使身体尽快适应水温,避免出现头晕、心慌、抽筋现象。 4.饱食或者饥饿时,剧烈运动和繁重劳动以后不要游泳。 5.水下情况不明时,不要跳水。

校园安全论文

校园安全,从我做起 学校是我们大家共同生活和学习的场所,有老师,有同学,有花草树木,我们象生活在一个快乐的大家庭里,处处洋溢着歌声和欢笑。我们就象爱自己的家一样爱着我们的校园。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注意安全就是珍惜生命的一种有效途径,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在全国各类安全事故中,学校安全事故所占的往往比重很大。涉及到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火灾火险、交通事故、、溺水、毒品危害等方面。为什么校园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呢?这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学生安全意识不高,学校防范措施不到位,学校安全隐患的存在等。创建安全校园,需要每个同学都参与进来。校园安全,从我做起. 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成为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 个和谐温馨、安定有序的校园,不只是传播知识的殿堂,还应该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乐园。校园安全关系到学生能否健康成长,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关系到老师能否在一个宁静、安全的环境中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和造就各种人才,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对学校的信任。它是学校管理的底线,是学校发展中的支点。所以须要采取有效得力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把保障校园安全放在首位。 在生活和工作中,享受安全与健康的保障,是生命的基本需求,就像吃饭穿衣一样,甚至有时比吃饭穿衣更重要。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安全。安全是一种文明,安全也是一种文化,重视安全、尊重生命,是先进文化的体现;而这种文化的形成,要靠我们每一个人不懈的努力。 和谐校园,安全第一。从我们自己做起,我们的校园文化才能更加繁荣,我们的生命之花才能更加绚丽! 让我们一起努力构建安全的和谐的校园 . 勘技09二班 田忠旭 80910130

学生在校安全注意事项

学生在校安全注意事项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学生在校安全知识 学生的安全,学校,家长,社会都有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学生有一定的安全意识;父母或监护人也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上下课时间严禁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做危险游戏,不跨越标杆、翻越围墙和大门,集 体活动时一切听指挥。如有违反造成伤害的,由学生自行负责。 二、学生之间因违纪而造成伤害的由肇事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三、12周岁以下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上学,否则,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骑自行车 上学的学生,在途中不得嬉笑,追逐,竞驶,双手不得离把或手中持物,不得做漂移游戏。否则,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四、学生不准随便吃零食、野果,不购买三无产品,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防止食 物中毒。若因乱吃乱喝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五、严禁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库等水域洗澡或游玩。因违反规定而造成事故的,一切 由家长负责。 六、监护人应保证不让学生乘坐无证、无牌、无照车辆;不乘坐报废车辆;不乘坐三轮 车、拖拉机等违规接送学生车辆。乘坐合格车辆的,家长要与车主签订安全责任书。 七、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否则出现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八、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内不准请假外出,私自外出而造成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 何责任。学生在校外造成社会危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一切责任。 九、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学生不听指挥,违反规定而造成伤害的,若学校履行了 职责,且无不当行为,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学生应当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因 违反规定而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小学生安全常识

安全常识 一、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行走或骑车,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走路要走人行道,骑自行车要走非机动车道,横穿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绿灯行,红灯停,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2、12岁以下的小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上路。乘坐父母的自行车时,不站在后座上。 3、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不在马路上轮滑,不追车、扒车、强行拦车。 4、乘坐公交车,一定要在车停稳之后,再上车、下车。不乘坐无牌、无营运证、超载的车辆。 5、乘坐出租车前排座位,要系好安全带。车辆行驶中,不要将头、手、身体伸出窗外。 二、活动安全 1、不到禁止靠近的地方做游戏,不做危险的游戏。 2、外出玩耍要告知父母和谁玩,玩什么,在哪儿玩,什么时候回家。 3、集体活动时,遇到拥挤,要沉着冷静,保护好头、胸、腹部不被挤压。 4、观看体育活动,要注意自己的位置是否安全,避免飞来的篮球、足球排球等伤及自己。

三、防火安全 1、不将火柴、打火机当作玩具,也不烧东西玩。 2、点蚊香时,注意不要靠近窗帘、蚊帐、床单等可燃物,以免夜晚风吹动时,使这些可燃物飘到蚊香火头上。 3、家用电器必须在家长的指导下正确使用。低年级学生禁止单独使用这些电器,不超负荷用电,不乱接电线,不乱动插座、电器开关。 4、不放鞭炮,遇到别人放鞭炮要远离,不捡拾鞭炮。 5、常见的灭火方法:用水灭火;用东西盖住灭火; 用沙灭火。遇到不可控制的火势要及时逃生和报警。 四、用电安全 1、不用手、金属物或铅笔芯等东西去拨弄开关,也不要把它们插到插座孔里。喝水或饮料时不要在插座附近喝,以免水或饮料洒到插孔里,造成电器短路、着火。 2、在户外玩耍时,要远离高压输电设备及配电室之类的地方。不要在高压线附近放风筝,不要到配电室附近去玩。 3、不要在电线上面搭挂、晾晒衣物,以免发生危险。 4、发现有人触电,在救助触电者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之前,千万不要用手去拉触电者,否则救助者也会触电。如果无法切断电源,救助者要穿上绝缘胶鞋,或带上绝缘手套,或站在干燥的木板上,用干燥的木棍、竹竿等去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 5、遇到触电者应及早叫大人来处理,并打“120”急救电话,让医生

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科部张敬斌 过错是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就是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学校的过错,应遵循这样的原则: 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 其次要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有无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定,它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是在一般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是在特定关系中产生的注意义务,如医生、律师、教师等特定职业者的注意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学校及教师应对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即在遵守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外,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准。这个专业行为标准就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业习惯中有关保护学生权益的具体规定的行业的技术要术,这是学校及教师从事教育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事故 上课期间教师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 1、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 2、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 3、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

后处理。 教师暂时离开教室期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并不必然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判断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关键要看在当时的环境下,教师作为一个正常谨慎的人能否合理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或者说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合理的”还是一种过失。如果存在过失,教师的离开与产生的伤害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教师在场是否可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意味着要根据教师离开教室时的情境来作出判断: 1、教师离开的目的和持续时间。 2、教师过去的课堂经历及习性。 3、教师离开时给学生布置的任务或学生从事的行为。 4、学生的年龄、班级人数和班级学生过去的行为表现。 一般而言,教师离开课堂的时间较短,且目的正当,或者班上学生以往的行为记录良好,教师的短暂离开行为并不被认为具有过失。 儿童会导演恶作剧,当教师在课堂上背对学生时,学生之间有时会突然扔出小刀等而造成伤害。教师是根本无法预见并制止这种行为的。这种在课堂上瞬间发生的动作,只要没有明显的能够被任课教师发现的“前奏”,就不承担责任。 二、体育课、实验课上的伤害事故 体育课、实验课事故发生率较高。因此教师在体育课、实验课上需要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学校、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 1、确保场地和器材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场地不得有障碍物,器材要

学校活动安全注意事项(通用版)

学校活动安全注意事项(通用 版) By learning safety knowledge, we can have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ortance of safety knowledge in daily life. Safety is closely related to life and life. ( 安全常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学校活动安全注意事项(通用版) 在教室内活动,有许多看起来细微的事情值得同学们注意,否则,在教室里也同样容易发生危险。以下就是几个同学们需要注意的几点: 1.防磕碰。目前大多数教室空间比较狭小,又置放了许多桌椅、饮水机等用品,所以不应在教室中追逐、打闹,做剧烈的运动和游戏,防止磕碰受伤。校园安全-逃生训练 2.防滑、防摔。教室地板比较光滑的,要注意防止滑倒受伤;需要登高打扫卫生、取放物品时,要请他人加以保护,注意防止摔伤。 3.防坠落。无论教室是否处于高层,都不要将身体探出阳台或者窗外,谨防不慎发生坠楼的危险。 4.防挤压。教室的门、窗户在开关时容易压到手,也应当

处处小心,要轻轻地开关门窗,还要先留意会不会夹到他人的手。 5.防火灾。不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小鞭炮等危险物品进校园,杜绝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6.防意外伤害。不带锥、刀、剪等锋利、尖锐的工具,图钉、大头针等文具,使用时必须有老师指导,用后应妥善存放起来,不能随意放在桌子上、椅子上,防止有人受到意外伤害。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学校安全管理细则及注意事项

学校安全管理细则及注意事项 “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安全工作重在教育,重在防范,为了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细则,望师生认真执行。 安全目标 1、师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了解并知道在学校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安全常识。 2、掌握在紧急状态下处理险情和自救自护的简便方法。 3、熟记急救电话和必备电话,并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学校管理安全 4、师生在学校内要认真遵守校规校纪,禁止一切不文明的行为发生。 5、少年儿童要提高警惕,不与陌生人交谈,不吃生人给的食物,放学后要按时 回家(幼儿家长与教师要履行好交接手续),避免被坏人拐骗。 6、学生在校不准携带危险物品,不准逞强斗殴,不准抛掷砖石瓦块,不准做危险游戏 7、师生要自觉保持教学楼内的安静,不准在走廊中追逐打闹,不准在楼梯扶手 上溜滑,课间不准攀登走廊护栏,禁止在护栏前拥挤、嘻闹。 8、体育课前,教师要对学生进行运动前的安全教育,并认真检查体育器械的安 全情况,禁止盲目运动,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9、学校卫生员要配合班主任定时给学生体检、健档、班主任要全面了解学生的 身体状况,有特殊病因的学生,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做好特别监护,妥善处理,以防万一。 10、师生要注意用电安全,禁止师生随意按动楼内的电闸,各处电闸要有防护 措施,防止师生发生触电事故或造成电器损坏。 交通安全 11、师生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 12、横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并看清交通控制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 过,保证行路安全。 13、师生要谨记交通规则,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14、师生乘车行驶时,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车未停稳不准下车,更不准跳车。 15、骑自行车、摩托车时速度适中,不准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马路上骑自行车。 劳动和校外集体活动安全 16、在劳动过程中,教师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讲究劳动 卫生,保证劳动安全,不组织小学生从事复杂而繁重的体力劳动。 17、学生从事一般性劳动,要注意自我保护,防止出现伤害事故。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日期:2010-12-08,是从刑法学界介入并逐渐深化我国法学界对注意义务(dutyofcare)的关注与研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的研究,世纪80年代以来的。自20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注意义务的研讨则较[1]。相对于刑法学界对于注意义务的研究现状,果主要局限在合同法领域的附随义务以及公,直到最近几年才逐渐有学者予以探讨[2],为落后,司法中的董事义务等有限的几个领域。在民事立法上,我国已有许多具体注意义务的规定以为引玉之本文拟对注意义务的重要理论问题予以探讨,但缺乏理论的完整性。基于此,砖。一、注意义务在民法上的地位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亦源于对过错(主要是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源于过失犯理论相类似[3],也为许多大陆法国家流行于英美法中,过失)的判定,作为过失判断的一种主要理论和学说,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换言之,在现代侵权法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4],过失包括注意义务的存在以及违反注意义务意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一般认为[5]。两个层面,即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在古典侵权法时代,过失的判定主要采用主观标准。随着侵权法的现代化,,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的归责原则[6]其有无过错,而那时,如可能不适当地开脱行为人的责任、无主观过失理论(标准)日益暴露出许多固有的问题法确定法人的过失、常常给归责带来困难而使受害人的救济不能及时得到实现、因法官很难对每个人的预见能力作出准确判断而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较难把握、不能很好地对行即采用过失的客观标,客观过失理论(标准)应运而生,为人起到教育作用等等[7]。由此用注,把过失界定为一种对法定或者约定的注意义务的违反行为而非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准既能解决对受害如此,意义务的违反对受害人权益的侵害作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还适应了侵权责任的发展趋势。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又能维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客观世纪以来侵权法的重大变化是主观过失向客观过失的转化。其实,在大陆法系国家,20 ,就曾以“善良家父”行为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失说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萌芽。在罗马法中过失的标准。而“善良家父”则是一个细心的、谨慎的、勤勉的人的标准。“在大多数大,即一个细心的、谨慎的、顾及他人的人在同样的陆法国家中,过错是指未能像一个良家父)根据罗马法的精神指出:“一切世纪著名的法官多马(17Domat外部情况下行为”[8]。损失和损害可能因任何人的不谨慎、不注意、不顾及理应知道的情况或其他类似的过失行,,行为人仍应恢复不谨慎和其他过失所致的损害”[9]。可见此种过失尽管轻微为所引起,或者说,“善良家父”即负有注意义务的人。也许正因为其中已经包含了注意义务的精神,,并把过失作为违反了,在法国,法官极注重运用“善良家父”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过失如此在交通事[10]。以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善良家父”应负的注意义务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领域运用得愈来愈广泛。德国法虽然摒弃“善良家父”的标准[11],但《德国民法而改用“以同职业、同年龄人的行为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客观标准并负同一义务”的规定。依,款做出了“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规者2条第823典》第 德国学者的解释,此处是针对保护他人的法律而言,即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过失,至于被告人 是否预见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会造成损害,则不予考虑;同时,行为人对某行为的结果,是否预 见或能否预见,也不影响责任成立。从此规定出发,德国学者又总结出了“交通安全义务” 和“制造商的侵权行为危险防止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视为过失。学者一般认为,德国最

学生安全注意事项

学生安全注意事项 一、人身安全 1、注意防火 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吹风机、电饭锅等;禁止在宿舍内乱接电线、使用明火、饮酒吸烟,避免发生火灾。 2、注意防骗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掌握一些防范知识。 (2)日常生活中做到不贪图便宜、克制私欲;要提高警惕性,不能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私密信息随便告诉陌生人。 (3)交友谨慎,对于熟人或朋友介绍的人,要学会分辨。 (4)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 3、网络问题 (1)遵守网络管理和规定,不玩游戏、不浏览色情信息等。 (2)在网上慎交朋友,不泄露个人信息,不随便答应“网友”外出,杜绝网络。(3)加强体育运动,要合理上网安排时间,讲究科学用脑。 (4)自觉维护网络纯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交通和出行安全 1、乘坐正规的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不准追逐、拦、爬机动车辆,不乘座“三无”(无行驶证、无驾驶证、无保险)和超载车辆等。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乘车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2、学生离开学校,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离开学校后要注意自身安全、财产安全、食品安全等。 三、财产安全 1、切实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电脑、手机以及各类贵重财物;贵重物品不用时最好锁在抽屉、柜子(箱子)里或寄存它处。 2、银行卡、饭卡等不要乱放,最好跟身份证分开放置;要注意设置好密码,绝不能让外人得知;饭卡要随身携带,不要存太多的钱,丢失后要立即挂失

3、到柜员机取钱时须注意提防周围偷窥的眼睛,遇到“吞卡”问题要立即请银行工作人员帮忙解决,切勿勉强操作,更不要轻易接受“热心人”的帮助,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日常生活中要慎防入室盗窃,宿舍之间要相互照应,相互提醒。外出时注意锁好门窗,大笔钱款要存入银行,放假时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防止失窃。 5、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要轻易借给他人,防止钥匙失控。 6、最后离开宿舍的同学,要关好窗户锁好门,千万不能怕麻烦。 7、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留心观察,必要报警。 四、宿舍安全 1、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杯、电热毯、电吹风、电熨斗等违章大功率电器,不购买和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和劣质电器。严禁在宿舍内自炊行为; 2、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离开宿舍前切断所有电源,拔掉所有电源插头,切实做到“人走关灯,关电源”; 3、学生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与安全相关规定,做到“人走机关”; 4、严禁在宿舍点蜡烛、蚊香,不乱丢烟头、不焚烧物品、纸张等使用明火行为; 5、不在宿舍内或阳台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6、就寝前,要关好门窗,天热时也不能例外,特别是住在一楼的女生,就寝时一定要关好门窗,拉好窗帘,防止他人偷窥偷拍和入室作案; 7、宿舍内不得留宿异性,尽量避免单独和异性在宿舍会面;在宿舍区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 8、无论一人或多人在宿舍,万一发生意外,保持冷静,沉着应对,积极求助;9、认真了解宿舍楼的结构和设施装备,熟悉安全通道出口,掌握基本的灭火和逃生知识,防患于未然; 10、发现有任何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五、校园安全 1、由于我校新校区基础建设尚不完善,校园道路凹凸不平,窨井盖及排给水系统不完善,致使校园存在安全隐患,学生应提前了解校园建设情况,严禁私自进入施工工地,避免发生意外。

浅析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构成及基本内容

浅析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构成 摘要: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以防范危险的义务。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屡有发生,暴露了我国教育管理的深层弊端---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缺失。从法理的角度对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进行全面分析,为加强学校管理,避免与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关键词: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务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一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基本结构 承担法律责任以存在一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和基础。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研究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需分析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所负的义务。关于“注意义务”,《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 只有当法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 对原告负有的不为加害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由于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或未采取法律所要求的预防措施,而违反此种义务时,他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义务, 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的概念来源于英美国家, 是随着长期的司法判例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产生和评判的价值基础是公序良俗的社会道德底线。是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权,使人的价值得以提升的应然回答,反映了个人本位、自由思想的精神追求,是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高度体现。 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关于注意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理论上也没有提出明确的注意义务的念。但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能够清晰地看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条给学校课以三种义务: (1)防止学生遭受学校和教师侵害的义务。即学校和教师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使学生的人身受到侵害的义务。(2)防止未成年学生侵害他人的义务。即学校和教师负有防止未成年学生、幼儿的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义务。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学生。(3)防止学生遭受学校设施设备等外在环境或第三人侵害的义务。即学校和教师负有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学生的人身受到外在环境或第三人侵害的义务。其中,第一种义务,属一般注意义务1;第三种属安全保障义务;第二种则二者 1一般注意义务是指普通大众在通常情况下所应当意识到和注意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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