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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

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行贿,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

产品买入。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李白写的“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看月亮,必须得抬头看,不然你看见的月只是水中月,而思故乡,必须得低头,看着脚下的土地,土地连结深情,传递的思念感应才会自然。可见,李白对抬头和低头,有看似经典的认识,只是李白的脖颈不听使唤,该低头时却抬头,该抬头时却低头,搞得李白一辈子光碰头,有时被摔的鼻青脸肿的,但这时的李白爱喝酒,喝了酒就疯疯癫癫的,于是,李白就借着痛感籍着癫意把一肚子的酒吐出来,成就了“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的诗句。

元萨都剌《北人冢上》诗:“低头下拜襟尽血,行路人情为惨切。”可见,古人从心里是不喜欢低头的,喜欢的是抬头。

记得我以前在学校操场里喜欢低头,体育老师说我是一个没有自信的学生,还说我是一个没有阳光心态的人。记得体育老师说过这样的一句话:“瓜子之所以长的粒粒饱满,那是因为向日葵始终抬头向着太阳。”

记得我第一次去应聘工作,应聘的工作人员看我低着头,直接就叫我回去了。

那我就抬起头吧,进家门的时候,由于我抬起头,我的头一下子就被碰出了血来,搞得我在家里好几天就不想出门的。

我走下坡的时候,依然是抬起头,这样显得自己有自信,冷不防,我一连向下栽了好几个跟斗,摔的我头破血流的。

我的头招谁惹谁了?干嘛都跟我的头过不去呢?

我究竟是该抬头做人还是该低头做人呢?

有人说走下坡路就必须低头,言下之意就是人走背时运的时候要低着头,就像罪犯低着头接受审判一样。那当年毛泽东同志遭到王明等人的排挤时干嘛就不低头呢?那当年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被迫长征干嘛就不低头举起手来呢?那赵一曼和江姐被敌人抓去明知只有无尽的酷刑干嘛就不低头屈服呢?那当年的灾荒岁月里全中国人民饿的吃粗糠啃树皮干嘛就不低头消沉下去呢?那有人第九次高考依然名落孙山干嘛就不低头认命了呢?有人写文章写了一百篇写了一千零一夜依然是没有读者依然是没有一个读者看好时干嘛就不低头呢?李嘉诚当初做生意是做一次亏一次时干嘛就不低头呢?你、我、他经过了这么多的困苦折磨干嘛还要坚强的活下去呢?我们的人类和整个社会经常就处在风雨飘摇里干嘛还要坚定不移向前进呢?

人的一生,几乎有过半的时候是在走下坡路,低着头走下坡路确实是不摔跟斗,但低着头只能看见脚下的一方寸路,却看不见天上的太阳和高空的明月,特别是最容易忽视身边的风景。

有人说走上坡路低着头最好,言下之意就是人走好运的时候要低调要谦虚谨慎。确实低着头走上坡路由于身体前倾走起路来更有劲而且更能看清脚下的路,但太阳会照在低头者的脸上吗?天上的神仙们真的就喜欢这些整天低着头的人吗?你看,孙悟空低着头只能做弼马温,但孙悟空抬起头来就成了齐天大圣;你看,刘邦把头低着,低了48年,只能是个混混,但刘邦把头一抬起来,三五年之后就开创了汉朝;你看,朱元璋低着头只能做乞丐,因为抬起头来是讨不到饭的,但朱元璋后来把头索性抬起来,结果就建立了明朝;当年美国有核武器,而中国没有,但毛泽东领导的中国人民就是不低头,中国人民就是要把头抬起来,抬起头的中国人民没有多久也有了属于自己的核武器……

关于低头和抬头,各有各的哲学。

爱低头的人,看似是低调的人和谦虚谨慎的人,实则是只看着自己眼前的人,窃喜着眼前的平安和太阳慷慨的一点光辉。

爱抬头的人,看似昂扬向上心里充满了自信,实则是脸上洋溢着阳光脑后却是布满了阴暗,即是摔了跟斗手里依然抓着一抹明媚。

有人说该低头时就低头,该抬头时就抬头,那敢问,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才该低头或才该抬头呢?倘若天上真的掉下了冰炮,你抬头被砸着,你低头还是会被砸着,只不过抬头是冰炮砸在了脸上,低头是冰炮砸在了头顶而已。只有做缩头乌龟,冰炮才只能砸在护身的壳壳上。

有人信仰低头,这也不错,低头自有低头的妙处。自然,你的人生就是低头人生,所谓中庸哲学,大概就是这个道理。

有人信仰抬头,这也很好,抬头自有抬头的灿烂。自然,你的人生就是抬头人生,所谓“生当作人杰,死也为鬼雄”大概是这个意思。

有人信仰一会儿低头一会儿抬头,这也是一个妙。一会儿低头一会儿抬头,脖颈得到了锻炼,因之肌肉和心理机能就更加的发达,展现给别人的是一会儿方型的一会儿圆型的,所谓圆滑,大概就是如此。

没有谁对谁错,也不存在谁高尚和谁卑微的问题,各有各的哲学,这就是多样的人和人的多样性。其实,不是人世太复杂,而是你只顾着自己的低头或抬头而不懂别人为什么会低头和抬头?

人的脑袋瓜不过三斤半,由于低头和抬头的缘故,造成有的人头成了“巨头”,而有的人头却成了“狗头”,还要来一点狗血喷头……唉,看来抬头与低头之间的学问确实太高深了,像我这样的孺子是搞不明白的,只能是舔一舔皮毛而已

写作时,只与写作为伴,就能听到内心的声音,飘忽的灵感也能捕捉,笔下就有了属于自己的文字和思想。

就我为例,大学期间,常一个人钻在图书馆,早进晚出,看完一本书,常有感悟到笔尖,亦能有几篇散文杂评登报。毕业后,到西双版纳工作,与内心的对话少之又少,每日工作之余,与友聚餐、喝酒、烧烤,不到凌晨绝不不回家,回家即一头醉晕埋进被子,日复一日,丧失了与灵魂独处的时间,自然再无创作灵感。

写作的人,几乎都远离正常人生活,也不遵守惯常的生活秩序。安妮宝贝曾说,只有死去的繁华,能让我安静,所以,她常在黑暗中敲打键盘。太温馨的生活,亦会使写作者陷于温柔之乡,懒得思考,更懒得动笔,路遥在写《平凡的世界》时,因为忽略家,忽略妻女,造成与林达的婚姻不睦,这或许不能怨路遥,因为他是个真正的写作者,是写作对孤独的需要,离间了他们的感情。

张爱玲,荒原上的孤独者,以23岁的人生阅历对人性作出冷酷、深邃、老道的剖析,生逢苍凉时代的孤独,成就了她文坛奇女的地位。一代文学大师川端康成亦是孤独成就了他,出生不久,父母去世,7岁,祖母去世,10岁,姐姐去世,14岁,祖父去世,孤独是他500多篇小说永远的笔调,最终,他也选择在孤独中毁灭了自己。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说,在我少年时期,吃不饱、穿不暖,牵着一头牛或者羊,在四面看不到人的荒凉土地上孤独地生存。饥饿和孤独是我写作的源泉。

所以说,很多人不是写不出来东西,只是缺乏独处的机会,一旦自处,孤独,下笔,无需微言大义,只需直言生活,定会渐渐文思汹涌,像有神魔推动。这种深入骨髓的孤独,能让人打开灵感的黑匣子,在里面不能看到多少美好东西,却能自由的在一片完全属于自己内在精神空间翱翔,在孤独中煎熬自己、消耗自己的过程,亦生脱胎换骨升华自己的过程。孤独的写作,让文学变得更具魅力。

所以,从现在开始,告别与日同醉,除去浮华,静下心来,提起笔与自己谈心,与孤独相伴,这是个决绝的行动,但是伟大作品都来自于孤独的写作,出自于决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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