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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践及其_省略_段促进企业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的尝试_周慧文

欧洲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的尝试

周慧文副教授

(浙江财经学院工伤保险研究所)

学科分类与代码:62012050

基金项目:浙江省社科联基金资助(03N04);浙江财经学院重大项目(YJZ0305)。

=摘要>笔者从平均基准费率水平、工伤保险基金期望的支出构成比较和工伤保险刺激事故预防的费率机制的形成3个方面,对欧洲国家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分析,对若干欧洲国家用工伤保险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的成功经验给以总结,并对我国新近出台的5工伤保险条例6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率机制;欧洲

Management Practice of Premium Rate of Occupational Injury

in European Countri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A Trial to Perfect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Condition

in Enterprises by Economic Measure

ZHOU Hu-i wen,Assoc.Pro f.

(Institu te of Occupational Injury Insurance,Zhejiang Institute of Finance&Economics)

Abstract:T he premium rate of occupational injury in European countries was introd uced and analyzed from following three as-pects,i.e.,the mean basic premiu m rate,the comparison of expected expenditure structure of the insurance foundation of occu-pational injury and the mechanism of premium rate for s timulati ng the accident prevention by occupational injury insurance.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perfecting occupational safety condition by economic measure in European countries was summarized.

Some suggestions for revising the newly promulgated/Regulations of Occupational Injury Insurance0were made.

Key words:Occupational injury insurance Accident prevention Rate mechanism Europe

1前言

工伤保险制度产生以来对促进各国改善企业安全卫生状况、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方面的重大作用毋庸置疑。应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越完善,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就越大。笔者拟以欧洲国家的工伤保险运行情况为重点参鉴,对德国为中心的欧洲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费率的确定与调整所形成的事故预防的费率机制的具体特点进行分析,了解其形成和运作的方式,总结其经验,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事故预防机制进行探讨,同时对我国的新的5工伤保险条例6(以下简称5条例6)的执行提出自己的建议。

工伤事故发生之后,雇主往往只承担很小一部分经济责任,而大部分责任由社会、工伤人员及其家属承担。仅仅以社会的安定、工人及其家属身心健康为目标还不足以刺激雇主投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通过其他的经济刺激手段才行。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欧洲国家都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建立了刺激劳动条件改善的机制。这种刺激可从多方面形成,最重要的方面是在保险费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成本之间建立起联系,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来形成促进安全生产的机制,也叫工伤保险促进事故预防的费率机制。

一些西欧国家的管理经验已证明,经济手段的刺激会对企业劳动条件的改善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可望取得良好的宏观和微观效果。在工伤保险中,费率是核心的经济手段。

调控费率可以达到的宏观效果是:降低工伤事故率、职业病发生率和社会成本,降低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负

第14卷第4期2004年4月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

Vol.14No.4

Apr.2004

担,限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高的行业的补助金。

调控费率可以达到的微观效果是:调动事故预防投资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在工作场所安全领域经济分析的兴趣,提高对执行企业劳动安全管理的法规的自觉性,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成本。

2欧盟成员国工伤保险组织管理形式及其工伤保险费的确定

所有欧盟成员国都设立了一种社会机构帮助雇员抵卸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尽管其组织形式不同,一般都是法定的事故保险,一般事故和职业病等风险事故的成本是由这类机构承担。德国、法国、意大利和瑞士等国为抵御工伤风险而设立保险机构已有很悠久的历史,它们的组织形式从德国的行业公会和农业公会的自我管理到英国由国家集中管理,在希腊、爱尔兰、荷兰等几个国家由医疗保险机构代管,而在丹麦、葡萄牙实行私人事故保险。

不同的工伤保险制度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工伤保险费。在被私有经济管理的工伤保险的国家(如葡萄牙),其费率额的确定是利用市场原则,费率借助于一些/主观0标准(如企业经济状况、行业竞争)来确定。丹麦在保险公会中通过竞争来标定费率。企业一般会寻找既能提供好条件、收取的保费又低廉的保险公司。丹麦保险制度鼓励雇主改善企业劳动安全状况以获得有利的保险条件。丹麦费率额由雇主与保险承担机构之间商定。

芬兰是通过工伤保险制度来确定费率的。由雇主来决定是否依据行业平均成本或基于相关企业事故成本来确定费率。

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方法是:在法国、西班牙、德国、意大利和瑞士,工伤保险是通过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来管理。费率测算内容主要是基准风险费率。风险共生体基本上由具有相似的风险水平的行业或领域组成,经济刺激是以基准费率为基础通过调整费率或附加费的形式来实现的。发挥工伤保险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利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3欧洲国家工伤保险费率分析

3.1平均基准费率水平

工伤保险基金必须能够保证工伤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和现金补偿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一般地说,工伤保险补偿金来自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大多数情况下是来源于雇主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一般是以占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如波兰和法国),而德国的工伤保险费率用特定的数额来表示,只有爱尔兰和英国的现金补偿来源于税收。至于对工伤雇员提供的补偿性的医疗服务分为两种情况,对普通的医疗服务一般都是通过医疗保险来提供的,其经费主要来源于税收,而其他的医疗费用支出必须来源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从这几个欧洲国家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平均水平来看,基本在1.4%~ 3.0%范围内波动(见图1)。收取费率较低的有奥地利、芬兰、德国和瑞士等国,其平均费率占工资总额(收入)的1.4%,收取费率较高的国家是意大利,占工资总额(收入)的3%。

图1一些欧洲国家工伤保险费率(平均值)

3.2工伤保险基金期望的支出构成比较

通过对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历史最悠久的德国和与我国工伤保险发展进程相近的波兰两国的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结构进行比较(见图2),两国基金支出的构成差别很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养老金和其他经济补助,在波兰占总开支的79%,而在德国仅占到了48%。另外,波兰在康复和事故预防方面的开支很少,分别是5%和1%(总共6.5%),而德国则分别为27%和8%(总共35%)。

这一区别部分原因是源于两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同,在德国工伤保险包括所有医疗服务费,如医疗救治和康复费用。而波兰新的社会保险机构(ZUS)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医疗保险制度只包括疾病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医疗救治费用来源于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管理的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仅交纳保费计算基数的7.5%的费用用作医疗保险费。但这也充分反映了德国把事故预防看作是德国法定事故保险制度的核心和基本方针,重视工伤康复,将预防-康复-补偿结合起来。两国用于管理和安全返还的费用基本相同。

图2德国和波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构成比较

3.3工伤保险刺激事故预防的费率机制的形成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必须遵循/收支平衡0的保险基本原则,即保险费必须与事故损失的期望值相对应,通过费率测算将资金筹集总量计算出来。例如,德国的行业公会由于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明确执行收支平衡原则,确保实现其社会责任,对工伤人员提供应有的经济保障,总的风险费率应与其所有下属企业的损失的总期望值相等。许多欧洲国家围绕着有效地刺激企业劳动安全状况改善进行了大量探索和

# 4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

第14卷

2004年

研究。体现在其费率机制的形成过程的主要方法有:

(1)行业分级。

对事故风险高的企业应比事故风险低的企业征收更多的费率,以刺激企业改善劳动环境条件,为此应对其进行级别划分。欧洲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多采用差别费率。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实行两级制:第一级是把行业公会所属企业按行业划归35个行业公会管理,实行差别费率;第二级是在各个行业公会内部依据企业事故发生风险确定其风险费率。波兰也实行的是两级制:行业和企业两级风险档次的划分。

(2)用于风险分级的风险特征。

风险特征是实行差别费率的基础。新的波兰工伤保险制度应用的风险特征既要看行业或企业所接触的职业风险,又要看风险造成的损失后果,采用的是能表示工伤风险程度的工伤事故率、重伤率和死亡事故率、职业病发生率及暴露在危险劳动条件下的员工人数等四类风险特征。德国比较注重由工伤事故风险带来的后果,采用的风险特征有工伤事故类型、事故频率和事故严重程度。

(3)通过增加附加费和降低费率确定单个企业的费率。

在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根据各个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费率调整也叫奖惩制度(Bonus-Malus-System),这种奖惩制度能刺激雇主改善劳动条件,从而起到工伤事故预防的作用。德国通过立法给予各个行业公会更大的自由去选择与其特定行业具体特点(工伤风险和企业大小等)相适合的费率调整的办法。在35个行业公会中,46%的行业公会仅仅采取调整费率的方法,31%的行业公会采用增加附加费与调整费率相结合的方法,23%的行业公会仅仅采用增加附加费的方法。德国的企业在被确定为某一风险等级之后,处在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之间彼此缴费最多相差25%。在法国工伤保险制度中,仅对雇佣人数超过200人的大公司和部分中小规模的公司(有雇工从10到199人)进行费率调整。对大公司,是以各个公司的数据作为计算费率的基础,而对中小企业则以行业风险共生体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费率调整。

除了上述方法外,影响事故预防机制形成的因素还有风险费率表运用的时间和范围、费率确定的观察时间、费率与新发生的事故负担挂钩等等。波兰的风险表,每三年调整一次,将成为奖罚制度运用的基础;在德国,其工伤保险制度的风险表最多在6年内有效。德国、法国和波兰的工伤保险制度每年依据风险表来确定费率,以求更快地反映一个企业经营范围和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具有更高的灵活性。

德国将确定费率的观察时间由原来的10年为一个观察期缩短至5年,使费率与企业最新的事故责任相关,使雇主更加注重企业安全卫生状况的改善,从而起到促进事故预防的作用;并将计算工伤保险费率由过去的与总事故经济负担挂钩改为与新发生的事故经济负担挂钩,同样刺激雇主注重企业劳动安全投入,以便在下一轮费率调整中争取调低费率。4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德国、法国和波兰等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所采用的风险标准有的仅注重风险事故的结果,有的既看重接触的职业风险又要看其结果。风险分类方法上,既依据行业的分类,又考虑企业自身情况。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是主要通过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征收水平作为奖惩来实现的,并在实践中为事故预防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在德国行业公会的努力下,从1960年起,该国事故率持续下降,事故数从每年251万个下降到1995年的162万个。而在此期间的就业人数增加了50%,事故率降低约30%。在过去的30年里事故数降低了60%,按工资总额计算的费率从1.51%降低1.36%,根据推算,如果事故率停留在1960年的水平,则现在资金筹集规模应扩大一倍,约合200亿元人民币。由于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德国全行业工伤死亡人数年年下降,2001年已降低到了1975年总量的75%。

分析欧洲主要国家的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方式,对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有相当的启示和借鉴作用,笔者认为,应在下列方面作进一步改进:

(1)确定风险分类表所采用的风险特征指标。

我国的风险指标重在看结果,采用的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但具体指标有待进一步量化。

(2)关于风险分类表的运用。

我国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划分是参照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6(GB/T4754)2002),将行业粗略地划分为三大档次,即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缺乏一定的科学依据。从合理风险分类的观点出发,风险分类应尽可能由同一性质的成分组成,同时包括足够大数量的风险行为。依照这一原则,从中国现行的风险类表来看,风险档次设置过少,使得整个行业风险分类表显得过于粗略,虽然包括足够大数量的风险行为,但是同一档次中是否包括了同一性质的成分很值得怀疑。

(3)费率调整办法。

我国5条例6规定,属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浮动的具体办法还需要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与欧洲国家的作法相比,我国的浮动的档次划分较粗,且调整的幅度较大,用于调整的风险特征指标没有量化,办法不具体。

(4)时间问题。

风险费率表有效时间为3年,大致与欧洲国家的时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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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周慧文:欧洲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的尝试

致。在2003年10月29日发布的5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6中没有提到观察期的问题,过去曾提过以前3年的数据为计算基础,那么如果仍然以3年为一个观察期的话,还是能够及时反映企业安全卫生状况,调动企业安全投入的积极性。

(5)工伤保险基金中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支出方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的5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6规定了7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其中包括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支出项目有事故预防费、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费等,5条例6未保留试行办法关于宣传和科研费、安

全奖励金等等/较难界定范围的支出项目0。/按照5条例6规定,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基金的支付能力,在基金中提取)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工伤预防费,,,0这不仅意味着预防的支出的减少,对各个地方机构来说用于工伤保险事故预防的支出的项目是可设可不设的,也意味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将偏离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安全事故预防的目标。

(6)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问题。

我国还需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确定行业基准费率以及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

(收稿:2004年1月;作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华路269号;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邮编:310012)

参考文献

1 E URO ATLAS -Soziale Sicherhei t im Vergleich in der EU[OL].http://www.bma.de/de,2002.10.21

2 Ralf hopemann.Eine Vergleichende Analyse der Finanzierung von Sozialsystem unter allokati ven Gesichtspunkten[M].Lang,1998

3 Jan Rzepecki.Vorschlaege fuer wirtschaftliche Anreize zur Verbesserung von Arbei tsbedingungen in Polen in einigen europaeischen Laendern[J].Die B G,2000,(3):168~172

4 Zhou Huiwen,Dr.Oliver Schoeffski.Aufbau eines system zur Unfal -l und Berufskrankheits -verhuttung im Rah men der Bertieblichen Unfallversicherung Chinas[J].Die BG,2000,(3):160~166

5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Z],2004年1月1日施行

6 王岩.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哪些支出[J].中国社会保障,2003,(9):80

2004年5中国安全科学学报6征订启事

学术性 探索性 应用性 信息性 国内外公开发行

增强全民族安全科技文化意识 促进安全减灾环保科学综合发展

本刊为从事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职业安全、预防医学、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环境保护、防灾防损等方面的安全专业人员、执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科研工作者、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环保、劳动保护的管理干部、安技人员,中等、高等院校有关师生,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各行各业广大职工,与安全科学技术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各级安全卫生监察、监督、诊断工作者及职业安全健康中介机构技术服务人员等提供学术交流的论坛,传播国内外安全科技的新理论、新方法,推广安全科技的新成果,促进安全生产和安康生活水平的提高,保护人民的安全与健康。

5中国安全科学学报6从2003年起申办为月刊,从2004年起,由原80页增至112页。本刊刊号CN11)2865/X(国内统一刊号)、ISSN1003)3033(国际标准刊号),2004年全年12期,每月底出刊,每期112页,大16开本,国内每册售价14.00元,全年168.00元;港、澳、台地区每册售价9.00美元(全年108.00美元);亚太地区每册售价14.00美元(全年168.00美元);国外其他地区每册售价16.00美元(192.00美元)。本刊自办发行,常年办理订阅手续。=订阅方法>请将征订单回执填写清楚后寄回5中国安全科学6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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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惠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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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安全科学学报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 第14卷

2004年

安全科学技术人才交流园地本期论文作者简介

李爱民教授,工学博士,沈阳航

空工业学院清洁能源与环境工程

研究所所长。1968年3月生,先后

在沈阳军区锅炉检验所、东北电力

学院动力工程系、东北大学动力工

程及工程热物理博士后流动站工

作。作为项目负责人目前已完成和承担国家、省市和横向科研课题10项;曾获浙江大学校级优秀博士论文奖,东北大学首届优秀博士后称号,2000年入选辽宁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计划;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被SCI收录两篇,被EI收录20篇。获得专利6项。

周慧文副教授,浙江财经学院

工伤保险研究所所长,在职博士

生。主要从事工伤保险、保险精算

等方面的研究。1964年6月生,

1998年受国家教委留学基金资助

赴德国作访问学者一年,并在德国

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近两年来,在国内权威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余篇,其中两篇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持或参加包括省部级项目在内的科研项目6项。目前作为主要成员参编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核心课程系列教材5工伤保险教程6。

李辉沈阳化工学院环境工程

专业讲师。1973年生于辽宁省沈

阳市。1992~1999年就读于南开

大学环境科学专业,并于1999年获

得理学硕士学位。2001年9月至

今,为东北大学安全技术与工程专

业在职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工作。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项,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项,在国内核心期刊和国际学术会

议上共发表论文8篇。

翟新献焦作工学院资源与材料

工程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矿业

大学北京校区在读博士。1963年

生,1986年7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

学采矿系采矿工程专业,一直从事

采矿工程专业教学与科研工作。先

后主持(参加)完成了/禹州三窑沟煤矿延伸设计0等10余项设计项目;主持或参加完成了/易自燃煤层高产高效综放开采技术研究0、/缓倾斜厚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及配套技术研究0等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和大中型企业委托项目15项;其中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三等奖3项。先后在5煤炭学报6、5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6等刊物上发表5多煤层采区上山与煤柱之间关系6、5放顶煤工作面顶板岩层移动相似模拟研究6等论文40余篇,其中被EI收录3篇。出版了5厚煤层分层综采技术6等著作3部。

彭冬芝副教授,湖北沔阳人,

1952年生。毕业于武汉大学,现为

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主

要从事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方面

的研究以及本科生、硕士生的教学

工作。参与国家电力公司重点项

目及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多项,有5现代企业安全管理6等著作4部,发表5水电施工行业伤亡事故的特征与规律研究6等论文30余篇。

林自葵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1963年

2月生。主讲过/货物运输与包

装0、/物流信息管理0等10门课程。

参加过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973

计划项目)、省部级项目以及企业合

同项目20多项。曾获得中国高教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中国物流学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参加过教育部主办的骨干教师培训并获得证书。发表各类论文10余篇,主编本科教材两本、参编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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