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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答:(1)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2)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规定来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属凭规格买卖,

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

样品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

有理由相信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3)由此可知,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二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答:(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分析:

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三

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1—3月,每月装运1 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延至5月1月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该公司曾以“人力不可抗拒”为由,要求银行融通,也遭到银行拒绝。

请问:

(1)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力?

(2)我方有无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力?

分析要点

(1)开证行有拒付的权力。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银行只

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本案例中,公司凭过期提单向银

行交单议付时,银行可以拒付。

(2)我方没有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从本案例看,台风登陆可以判断为不可抗力事故,从贸易合同的角度看,该不可抗力可以使卖方延期交货;但是,

该不可抗力并没有使信用证的规定有所修改,因此当卖方要求延期交货时,应该要求修改信用证.并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果信用证规定为分批分期装运,只要其中一批或一期未按时装运,则以后各批均不得继续装运

案例四

韩国KM公司向我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

答: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

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

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

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案例五

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3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不一定。如果法国方面保的是一切险或者加保了淡水雨淋险,那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保的只是最低险别,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案例六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11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11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

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

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

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七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

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我方能接受吗?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答: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八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

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案例九

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试分析: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1)我方要求不合理. 理由: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

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

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

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十

我国某公司与法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国北京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了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1)我方与法商订立的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作用之一是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因此法商单方面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也有

悖于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2)因此我方可持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要求法院将此争议案件驳回。我方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规定要求法商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

北京进行仲裁解决。

复习案例十二

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限5月9日复到有效。B商于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简要分析: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应为英美法系法律规定,承诺已经发出就立即生效(投邮主义)。本案中B商5月6日上午发出承诺,因此,

合同已于当时承诺生效之时在双方之间达成,而A商的撤销要约(5月7日)是

合同达成(5月6日)之后,显然不合法。

2)根据《公约》,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被发盘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前将其撤销通知送达被发盘人,发盘是可以撤销的。但本案例中,

A商作出撤销要约的通知是在B发出承诺通知之后,所以A商的撤销不能成立。

B商的承诺通知于5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于该承诺生效时成立。

复习案例十一

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 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型号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 $ 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

答案:双方合同不成立,因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条件涉及到的包装方式、多提交某一项单据等,根据《公约》规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接受有效,除非原发盘人马上

表示反对。我方A公司接到对方接受后马上回复对方其对于原发盘的变更无效,

所以双方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复习案例十二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答案: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有效期开始的时间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计算。

本案例中虽然没有约定发盘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也是以发盘到达受盘人所在地开始,受盘人在4月17日收到发盘,4月18日就表示接受,4月19日接受就到达H公司,在发盘人规定的15日以内。故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该公司可以向H公司索赔。

复习案例十三

某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

中。请问这一连串的损失都是单独海损吗?假如共同海损共8万元。问,有关各方应如何分摊?(设船舶价值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货物,分别为50万美元、30万美元、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复习案例十八

我某外贸公司以CFR条件进口4000吨钢管,我方为此批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我国海运保险条款平安险。钢管在上海港卸下时发现有500吨生锈,经查其中200吨钢管在装船时就已生锈,但由于钢管外表有包装,装船时没有被船方检查出来。还有200吨钢管因船舶在途中搁浅,船底出现裂缝,海水浸湿而致生锈,另有100吨钢管因为航行途中曾遇雨天,通风窗没有及时关闭而被淋湿致生锈。分析导致上述损失的原因,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为什么?

答案:(1)200吨钢管在装船时就已生锈的钢管,其损失发生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因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因船舶在途中搁浅,船底出现裂缝,海水浸湿而致生锈的200吨钢管的损失是意外事故所致,属于平安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3)因为航行途中曾遇雨天,通风窗没有及时关闭而被淋湿致生锈的100吨钢管,损失因外来风险所致,不属于平安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复习案例二十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投保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答案:(1)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2)在这两笔交易中均为货被装船上后风险与责任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CIF条件下由卖方代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装上船后,风险由卖方转移买方后生效。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会对

该货损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

偿,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装上船后生效。

保险金额的约定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实际投保和承保的金额,是

保险费的计收依据,是投保人或其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并非是投保货物的成本价格,而是以成本为基础,包括保险费、运费以及预

期利润。实际上,保险金额就是CIF价,因此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保险金额一般是CIF

(CIP)价加成10%的金额,即将买方预期利润和有关费用加入货价内并计算

保险金额的约定

出口保险:

保险金额=CIF货值×(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CFR=CIF×[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复习案例二十二

出口到美洲的某商品成本是2000元,运费为200元,保险费率为0.85%,客户要求加

10%投保,试计算CIF 价格及保险费。

CIF=CFR/[1-(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

=(2000+200)/[1-(1+10%) × 0.85%]

=2220.7

保险费=CIF货值×(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2220.7X110%X0.85%=20.7

复习案例二十三

深圳某公司对外商报价B商品每件CIFC3%为HK$200,求净价多少?现外商要求改报

CIFC5%,应报价多少?

分析:

净价=CIFC3%×(1-3%)=194(HK$)

含拥价CIFC5%=净价/(1-拥金率) =194/(1-5%)=204.21(HK$)

外贸公司出口退税额计算

不含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税率)

外贸公司出口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出口退税额=不含税价×出口退税率

=含税价÷(1+增值税税率)×出口退税率

复习案例二十三

某外贸公司出口玩具,国内增值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工厂供货价为每只

6元(含税),则该商品的不含税价为多少?出口9120只该玩具的出口退税额为多少?

分析:解:不含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税率)

=6÷(1+17%)≈5.1282(元/只)

出口退税额=含税价÷(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6÷(1+17%)×13%×9120 =6080(元)

出口换汇成本的计算:

换汇成本=国内总成本(退税后)/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FOB价)

注意:

国内总成本(退税后)=商品采购价(含增值税)+费用-出口退税

出口外汇净收入指的是扣除国际运费和保险费后的FOB外汇净收入

国内总成本单位为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单位为美元。

复习案例二十四

出口商品共500件,每件报价为10美元CIF伦敦,其中运费为200美元,保险费为100美元。进价每件为人民币50元,国内增值税率为17%,费用定额率为10%,出口退税率为13%,银行美元买入价为6.2人民币元/美元。

求:该笔交易的出口换汇成本是多少,是否盈利。

换汇成本=国内总成本(退税后)/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FOB价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国内定额费用-出口退税]÷[FOB出口外汇净收(元)]

=[50×500+50×500×10%-50×500/(1+17%)×13%]÷[10×500-200-100]

=5.26

答:因为5.26小于6.2 ,所以盈利。

复习案例二十五

某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1%。报价数量为9120只,FOB宁波报价为每只0.8美元,采购价为每只6元,报检费120元,报关费150元,内陆运费2490元,核销费100元,银行费用600元,公司综合业务费3 000元,外币汇率为7.85元人民币兑1美元。试计算该笔FOB报价的利润额?

分析:出口销售收入=“FOB价”×出口数量×汇率

=0.8×9120×7.85=57273.6(元)

采购成本=6×9120=54720(元)

各项费用=120+150+2490+100+600+3000=6460(元)

退税收入=54720÷(1+17%)×11%=5144.62(元)

利润=收入-成本=出口销售收入+退税收入-采购成本-各项费用=57273.6+5144.62-54720-6460=1238.22(元)

1、作价方法

(1)固定价格:

例:每公吨300美元CIF纽约

(2)非固定价格

①具体价格待定;②暂定价格;③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2、出口商品成本价格计算:

实际成本价格=采购价+国内费用-出口退税=采购价+国内费用-采购价÷(1+增值税税率)×退税率=采购价×[1-退税率÷(1+增值税税率)]+国内费用

补充: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CIF价=CFR价+国外保险费(I)

=FOB价+国外运费(F)+国外保险费(I)

(1)已知FOB价时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已知CFR价时

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CIF价=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补充: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3)已知CIF价时

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其中:投保加成=1+投保加成率

复习案例二十六

我某公司出口货物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纽约,现客户要求改报FOB上海价。已知该种货物每公吨出口运费为150美元,原报CIF价中,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按CIF价的110%投保。求应报的FOB上海价。

解: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2000×(1-110%×1%)-150

=1828(美元)

应报FOB上海价为每公吨1828美元。

验算: 2000-1828=172

172-150=22=2000×110%×1%

复习案例二十七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

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

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

舷,理应由买方承担。

复习案例二十八

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

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

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也可以在自己承担风

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

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

复习案例二十九

有一份CIF合同信用证方式支付,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

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另外信用证支付合同属于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

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

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

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

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

款。

复习案例三十二

2010年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请问有关货物10%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分析:

(1)《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2)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

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复习案例三十四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初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分析:根据《公约》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

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本案例中,美商在其接受中对

我方发盘的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又根据《公约》的规定:“对发盘

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

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

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复习案例三十五

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

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

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复习案例三十六

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向英商发盘,公司原定价格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由于经办人员失误,错报为每单位2000美元CIF伦敦,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如何处理?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注释:发盘传至对方需10小时)

答案:由于发盘到对方需要10个小时,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可以采用更为迅捷的方式,比如打电话等撤回该发盘,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要在发盘之前到达

受盘人所在地或者同时到达,撤回有效;而第二天9点发现该问题,由于发盘

已经生效,如果发盘人要想取消发盘的效力,只能采用撤销的方式,但是撤销

的通知必须要在对方接受之前到达受盘人所在地,撤销有效。

复习案例三十七

甲公司于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向乙公司寄出一项发盘,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答复有效。但甲公司又于5月10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发盘通知,该通知与发盘于5月11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公司。乙接到实盘和撤回通知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争议。试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甲乙之间没有达成合同关系。一项发盘,即使不可撤销,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到达受盘人。本题中,撤回通知与发盘于5月11日上午

同时送达乙公司,发盘得予撤回,因撤回而失效,故即使对方及时接受,合同也

不能有效成立。

复习案例三十八

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国外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FR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鲨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答复,CFR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鲨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到5月20日甲尚未收到回电。鉴于该货市价看涨,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请问:合同是否达成?为什么?

答案:合同未达成。表面看来,甲后来5月22日的接受仍是在乙发盘的有效期5月31日之内作出的,但由于甲之前作出过还盘,而还盘在性质上是对发盘的拒绝,

已导致原发盘失效,所以,甲的接受是在乙的发盘失效后作出的,当然无效,

因此,合同未达成。

复习案例三十九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初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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