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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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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风建设,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规范毕业论文管理,保障毕业论文质量,现针对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向学校申请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毕业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毕业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第三条(三)款所称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

2.改变成果的类型或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成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3.利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4.在毕业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5.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25%(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6.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25%的;

7.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8.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篇幅;

9.其它被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剽窃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

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各学院应加强教师和学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并根据学院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论文写作规范及论文管理细则,审核毕业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防范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学校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毕业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

第六条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认定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学校各学院院长为组员。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是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领导机构。

(二)认定机构

各学院成立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副院长、系主任组成,负责本学院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工作。教务处对毕业论文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有作假行为的,委托相关学院进行认定。

(三)举报受理机构

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受理对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实名举报或投诉,对于匿名举报或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认定程序

1.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论文对象为本科生正式定稿后的毕业论文。

2.论文指导老师、论文评阅老师或答辩小组认定毕业论文作假,如学生对认定无异议,则无须报请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认定为作假,填写《广西财经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表》(附表1)进行认定;如学生对认定有异议,则应报请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后进行认定。

3.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中半数以上成员认定为作假,则作假行为视为认定。

4.他人举报学生毕业论文作假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提出实名举报或投诉,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受理,由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及认定。对于匿名举报或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5.对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服的,学生可填写《广西财经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认定复核表》(附表2),向学校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由论文指导老师、相关学院责令学生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作假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作假行为当事人为学校在读学生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曾被指导老师、答辩小组、各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作假的本科毕业论文,不得参与学校优秀本科毕业论文的评选。

(二)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出售毕业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毕业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论文指导工作量,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实施

对毕业论文被认定为作假学生的处分,由所在学院依据认定结论召开院务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广西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理。

对学校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处分,由所在学院依据认定结果提出书面意见,送交人事处审核,经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执行。

学校将本科毕业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毕业论文作假或者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对学生、学校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本科毕业论文买卖、代写的,提请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西财经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表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学院留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广西财经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复核表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学院留档,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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