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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资料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柞水县马家台乡金台农业产业科技示范园项目目项目实施单位柞水县马家台乡产业发展办公室项目申报部门柞水县马家台乡人民政府项目申报文号

项目申报日期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资料目录

1、项目可行性报告摘要

2、柞水县马家台农业产业协会基本情况

3、柞水县马家台农业产业协会章程

4、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5、非法人协会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8、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9、发证机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10、农业财政资金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11、所有出资成员名单及出资额

12、资产负债表

13、柞水县马家台农业产业协会金台示范园简介

14、柞水县马家台农业产业协会金台示范园工作规划

15、柞水县马家台农业产业协会金台示范园单行材料

16、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单位:万元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三、项目评审论证表项目名称:

四、项目审查结论

柞水县马家台农业产业协会基本情况

说明:表中?符号的项目,请在?中打√。

柞水县马家台农业产业协会章程(试行)(经2006年3月28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柞水县马家台农业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本文所称农业产业是指分布在马家台乡范围内的花卉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形成良性循环的各型农业及其所属企业。

第二条柞水县马家台农业产业协会是由柞水县农业局业务主管审核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协会会团体,由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农业个体户和经营农业生产企业自发组成的协会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市、县扶持政策,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企业在对外交往、交流合作中的整体地位,促进全乡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健康、快速发展,从而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本协会是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进行服务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新形势下加速政府职能转变,搞好为农服务工作的补充。其主要职能是:联络、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力争

成为信息传递、政策研究、经营指导、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中心。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柞水县农业局业务主管部门、马家台乡人民政府和登记管理机关柞水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在马家台乡金台村三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农业产业调查,掌握了解其动态情况,积极向政府提出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向会员及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包括产业政策、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建立信息网络,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和市场导向工作。

(三)协调好企业与基地和农户之间的关系,鼓励企业探索与生产基地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加强企业与基地和农户间的利益联结,促进农民增收。

(四)积极发展企业对外的联系与交往,开展新的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参加产品展览和项目招商等活动;组织各种技术培训,为企业培训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对会员企业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

(六)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同类协会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各种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本乡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及与其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觉履行协会章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柞水县马家台农业产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办理委托手续委派的其他人员)是该企业在协会的会员代表。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协会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通常一年召开二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协会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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