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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红十字会机关财务报销审批手续若干规定.doc

福建省红十字会机关财务报销审批手续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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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红十字会机关财务报销审批手续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办各种会议、培训班,按照闽财行[2007]26号、闽财行[2007]5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召开会议应事先由主办部(室)编制会议费预算单,经会计审核后,逐级申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会议费开支的范围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结算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报销时应填制会议费结算汇总单,连同会议批件、会议代表花名册、会议费预算单、费用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会议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三条公务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并报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正式发票和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各项接待费用清单,经办人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接待,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

第四条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品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并附上资产管理人员签字的入库验收单后方可报销;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目录若有调整以当年调整通知文件为准)。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按照闽财行[2007]25号、闽财行[2007]27号、闽财行[2007]59号、闽财行[2008]4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的,报销时必须附经会领导审批同意的相关通知文件;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其

他出差活动(如考察、调研),报销时需附《福建省红十字会出差审批单》。集体出差时,由主办部室人员或由带队负责人指定一个具体承办者负责差旅费的统一报销。住宿发票应要求开票方完整填写姓名或单位、开票日期、起讫时间、单价、金额等内容。如住宿发票为电脑打印或定额发票,请经办人在发票上自行填写说明以上各项。

第六条机关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应事先填写机动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车管人员审核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办。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机动车辆维修申请单和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车辆所需油料采用IC卡定点加油,由办公室行政后勤干部负责统一结算报销。车辆保险、养路费、车船税等由办公室行政后勤人员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报销手续。过路费、停车费由驾驶员自行办理报销手续,违章罚款、洗车费等票据不予报销。

第七条单位修缮项目应事先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承办部门上报批准后,报销修缮费用。

第八条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在预算的哪个项目经费中开支,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第九条各项开支经办人员应将各种印章齐全的合法原始票据,按粘贴标准整齐地粘贴在报销汇总表及差旅费报销单据上,并在发票背面注明简单事由及签名。然后按报销单封面要素认真填写相关内容,交部室领导

签字并注明在预算的哪个项目经费中开支后交会计审核,最后交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救助金的发放,由赈济救护部负责救助工作的同志填写福建省红十字会救助金发放凭证,注明被救助者姓名、救助原因,开支项目等内容,并需附上被救助者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交部门领导及会领导审批后,再到财务部门领取。原则上救助金应由本人领取签名,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委托他人代领的,可由代领人签名,但需注明与被救助者关系并附上代领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一条临时劳务费用的领取应注明事由、领款人姓名、工作单位及开支项目,长期聘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需在聘用当月附其身份证复印件或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需填写财务专用三联式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10000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常务副会长审批),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后,收回借款时退还借款凭据副本,不得退还原三联借款单。

第十三条各预付款项,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批准后财务可先办理付款手续,经办人员应及时催回发票并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要认真对费用报销凭证进行逐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福建省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1.福建省红十字会出差审批单

2. 福建省红十字会经费报销结算单

2.福建省红十字会救助金发放凭证

福建省红十字会出差审批单

注:请出差人员将此联报销时附后。一般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

福建省红十字会经费报销结算单

领款人签字:

福建省红十字会救助金发放凭证

注:被救助人或代领人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定向救助的需附定向捐赠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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