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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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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要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在划拨土地处置、税收优惠、工商变更登记和资质资格承继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2017年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要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记者了解到,到2016年底,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超过92%。具体来看,目前101户中央企业中仍有69户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团总部资产总额7.97万亿元;近5万户中央企业子企业中,仍有约3200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总额5.66万亿元。根据上述的时间表,这69户央企集团公司和3200户央企子企业必须在半年时间内完成从全民所有制到公司制的“变身”。“改制完成后,中央企业将全面步入公司制时代。”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

《方案》提出,推进公司制改制要规范操作。一是要制定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等。二是要严格审批程序。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三是要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的,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方案》强调,统筹推进公司制改制。一是要加强党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二是要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三是要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不断深化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四是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加强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文章来源:新快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

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经过多年改革,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

(一)制定改制方案。中央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三、政策支持

(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商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

四、统筹推进

(一)加强党的领导。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

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企业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

(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做好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另行规定执行。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

本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企业改制与并购律师实务点睛网

企业改制与并购律师实务 主要问题: (一)当前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对改制与并购的影响; (二)改制与并购的基本法律问题以及律师的服务方式; (三)改制与并购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 一、当前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对改制与并购的影响 当今世界,社会转型的速度非常之快,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们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经济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速度与欧美国家相比,我们的二三年,就相当于别人的三四百年,可以说我们现在社会转型的速度非常之快。 这种转型经济的结构变迁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我觉得认识当今中国的大趋势,最重要的一个关键词就是“转型经济”。所谓转型经济,是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这种转型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这种过程受制于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方面的影响,使得转制的进程并不是很顺利,

甚至是很曲折的,有时候还可能有一些倒退,总得趋势是不断往前发展的。 中国经济大势的核心特征就是转型加转轨背景 下整个结构变迁的经济,这种商业事件对于企业家来说、对于商家来说、对于我们律师来说,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势,给我们提出了什么样的机会和挑战?它的关键命题就在于结构的变迁、格局的动荡下如何维持当前格局下的生存,同时又占领未来格局的先机。因为我们律师是感知社会变革最前沿的,“春江水暖鸭先知”,律师在感知这种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他能够深切地感觉到这种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和冲击。 对于中国转型经济的特征,对于企业来说,它面临着什么?它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呈现出一种商业景象——“跑马圈地,逐鹿中原”。各类人马、各类组合、各类商家要在这种市场的变迁过程中,在这种市场份额的角逐过程中各显神通,通过占有各种市场的资源,去实现它自身的价值。这是第一个特征。 第二个特征,对于经营商家来说,他们的命运在转型经济的变迁过程中,决定中国大多数厂商的命运是结构的变迁和资源的占有。也就是说,你这个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作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便成了一个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对企业改制的各种形为进行规范。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除了较多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则是在党中央的有关决定、精神、会议纪要、讲话中体现。而在实际操作中,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均是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的法律服务领域,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制,而应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 在此,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步骤作了简要评述。 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

国有企业并购法律实务-王冠.

国有企业并购法律实务 主讲人:王冠 引言: 各位同学大家好!我叫王冠,是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前段时间也参加了点睛网的培训,上次主要讲的是再融资、尽职调查方面的法律实务,这次本来安排我讲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业务,但因临时安排,刘老师安排我来做一个国有产权并购这方面的法律实务。 大家在以前的讲座中,老师把并购重组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可能已经和大家讲解,今天我主要强调对国有产权的并购法律实务。 今天讲的内容有六部分: 1.国有产权并购的主要政策、法规。这块除了一般公司法、证券法一般规定之外,我会重点讲国务院、国资委以及财政部所发的一些文件,实际上在操作过程中,这些文件也是我们在执行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依据,我把一些文件做了罗列,基本上在国有产权并购的业务过程中要遵循、依照这些法律实行法律行为。 2.国有产权并购立法规范的核心问题。有很多政策法规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预防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分析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来看它是怎么样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这个问题

为什么要单独提出来讲?其实在国有资产并购过程中,一般的产业并购主要区别在于国有程序、法规。 3.国有产权并购的一般操作流程。 4.国有产权并购的主要环节。这一块有5项内容,我会重点来讲这5项内容,这也是我们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 5.国有独资公司并购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这块内容比较简单。 6.管理层收购(MBO)问题。 一、国有产权并购的主要政策、法规 90年代中期国有资产产权并购这些法规不健全,在90年代初期国有资产管理局仅仅有关于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主要认定国有资产价值,最后交易的依据是什么,具体对于国有资产、国有产权怎么进行交易,程序是怎么的,都没有做详细规定,在2003年,国务院以及国资委、财政部集中出了一些法规,其中国务院有个《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国务院发的一个条例,在这个条例基础上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三个指导性文件,在这3个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在2003年12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发了一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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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概念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大致经过这样的一个历程,由最初的行政措施的试行到中央政策主导与推动再到以法律为保证的规范发展这样一个复杂的、多维度政策化到法治化的历史变迁过程。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为支撑的法律体系。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对于企业改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

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见,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行为,是政府、企业、企业职工、外部投资者、企业的债权债务人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市场经济的重新调整过程。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可以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法律风险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界定及其分类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对“企业风险”进行了明确界定,该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可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可见,该指引将法律风险作为企业五大类风险之一,并强调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从实践来看,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国有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

国企改制的五种模式

国企改制的五种模式 作者:李静、程磊、荆博、崔巍巍、李智慧 国有企业改制操作实践中,对改制模式的选择是改制方案设计的关键与核心。选择怎样的改制模式,即意味着选择了怎样的改革方向、改革前途,决定着改制中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法律风险,奠定了改制后企业发展的制度基础。因此,对改制模式的选择,极须谨慎。 作为一种审慎而经济的办法,改制企业及其委托的方案设计中介机构毋需急于直接撰写改制方案,而应首先致力于对本企业改制模式的研究与选择。不同的改制模式对各涉利主体(出资人、主管部门、经营者、职工、债权人等)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影响皆不同。因此,拟订、变化使用甚至创新出几种较为适用的改制模式,经过各涉利主体的充分交流,其中最为可行的便是最好的改制模式。 本文选取几种重要的、典型的改制模式,以样本案例的形式进行展示,同时分别分析其适用条件及操作要点,以助于改制企业对改制模式的研究与选择。 ——编者

模式A——直接改制 样本 A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机械行业一家历史悠久的工厂,于上世纪90年代经政府批准成立国有独资公司,隶属某市经贸委。截至2002年末,A公司员工总数为1500人,其中在职员工1100人,离退休人员400人。公司总资产为3亿元,净资产1.2亿元。公司近三年生产经营状况稳定,2002年销售收入总计5亿元,实现税后利润300万元。 经过对A公司情况的反复分析,决定实施国有股完全退出的方案。 资产处置 经评估,A公司的净资产为1亿元,可作为扣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各项费用的基础。 在扣除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3300万元、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计提费用4320万元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等共680万元之后,改制公司的剩余国有净资产为1700万元,由经营者和骨干员工现金出资全部购买。为了鼓励经营者和员工购买,可以打九折购买,其中经营者购买1150万股,骨干员工购买550万股,共变现资金为1530万元。 改制后的股权设计 改制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为评估后净资产值1亿元扣除计提内退费用4320万元和离退休人员计提费用680

新会计准则下国企改制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国企改制的账务处理 张晓庆 国际内部审计师 国有企业以整体或部分资产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依据新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企业改组时企业的净资产应当折价入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可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以资产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作为国有股股本的折股依据并进行验资。在实际操作中,折股净资产额的确定通常直接以评估结果作为折股净资产额。将主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出资以评估报告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对其进行验资;对其他发起人的出资以实际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到位。建账时采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或沿用旧账册调整。实务中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建账一般采用在沿用旧联的基础上进行账务调整的方法。对于主发起人的投资即为按照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在原企业现有账簿基础上进行调账。但由于以公司设立日为建账基准日,它与评估基准日必然不一致,造成两时点资产类型和价值有所差异,而企业调账的数据必须按照批准的评估结果进行,该调账过程比较复杂;对于其他发起人投入资产按验资报告确定的出资额入账,此入账比较简单。以下为沿用旧账册对原企业的账务进行调整的主要步骤。 一、资产评估基准日(审计截止日)及其以前的会计事项调整 资产评估基准日一般与改制审计截止日一致,且资产评估行为常常建立在审计调整后认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上。 因此,首先应按照审计报告中所描述的调整事项对企业账务进行逐笔调整。但应注意审计截止日至建账基准日期间企业是否已对审计调整事项进行了有意或无意的账务处理,已账务处理的不能再次重复调整。 其次,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将评估增减值调整入账,这一步要对照资产评估明细表,将资产及相关负债的评估增值和减值记入账簿中。 再次,根据股权改革方案和验资报告确定的主发起人投入的实收股本(实收资本)注销原企业所有者权益,计入“股本”或“实收资本”。将评估后净资产与实收股本(实收资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另外,在调整账务的同时还应进行企业现有会计科目与改制后执行的新会计科目的对接调整。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I 1.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 I 对于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增值项目,应当按照评估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有关的资产账户,贷记“递延税款负债”、“资本公积”账户。对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则分三部分计入累计折旧(原值增值额与评估增值额之差)、递延税款负债(评估增值额扣除计入累计折旧部分后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和资本公积(评估增值额扣除计入累计折旧部分与递延税款负 债后的余额账户。 [例l]某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该固定资产原值为600万元,累计折旧140万元,评估确认的原值为800万元,净值为58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经计算:原值增值额:800-600=200万元,评估增值额:580-(600-140)=120万元,根据评估结果会计处理如下: _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贷:累计折旧800000 (2000000-12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000 (1200000 *25%) 资本公积 900000 (2000000一800000一300000) 2.资产评估减值的账务处理 对于评估减值的账务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评估减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增加相应的资产项目减值准备,然后转人损益。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作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便成了一个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对企业改制的各种形为进行规范。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除了较多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则是在党中央的有关决定、精神、会议纪要、讲话中体现。而在实际操作中,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均是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的法律服务领域,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制,而应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在此,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步骤作了简要评述。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

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和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三、企业分立改造。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五、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主要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经评估后国有净资产数额较小、经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涉及法律关系较多,也较易产生纠纷,是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种。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党的十五大指出了国企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一即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其中也包括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律服务应是国企改制的重头戏,是改制成败的关键。 一、改制前的准备 在企业改制前,首先应进行企业现有资产的清查工作。企业应先组织内部的财务部门对现有资产进行逐项清查。通过清查,律师应对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存量有所了解。同时要注意了解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状况和企业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教育基金、风险抵押金和公益金的结余状况以及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负债的分布情况。 在这里还要重点强调,律师应掌握企业的净资产状况。所谓净资产,就是企业的总资产和负债的差额,在会计学上称为所有者权益,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和留存收益。留存收益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也在盈余公积金帐户内核算。 其次,律师应对企业概况有所了解。包括企业的历史沿革、企业的初始投资人的情况、企业经济效益变动情况、企业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企业的发展前景等。 第一、律师应对企业的职工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包括企业的在职职工的自然状况、企业的退休职工的情况。 第二、律师应对企业的社会保障情况有所了解。包括(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状况;(2)企业 改制一次性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多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3)企业改制时应一次性扣多少职工的大病统筹基金、多少失业保险金、多少工伤费、多少职业病诊疗费。第三、制定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改制的目的、改制的方式、新设公司的资本结构、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资产的处置办法、企业职工的安置办法、企业债权、债务处置办法、企业改制的步骤等。 二、改制有关事项的处置 (一)新设公司的资本结构 在经济学上,资本包括两种:一种是权益资本(注册资本),在会计上称为所有者权益;一种是借贷资本,在会计上称为负债。一定的负债,不仅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相反在公司经营良好的情况下还可以起到减税、减少股金闲置、增加公司积累的效果。国际上流行的理论认为,资产负债率应在45%左右为宜。 律师在改制中,可以帮助企业正确确定权益资本和借贷资本的投入比例。 (二)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的形式有: 1、国家股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2、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或所有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其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3、个人股为自然人以其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可以职工持股会名义参股。 对上述几种股份,律师在制定方案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合理的比例。 (三)企业资产的处置 对企业的资产,应分清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在公司制改造中将经营性资产重组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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