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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穆斯林传统宗教场所组织形式初探

西安穆斯林传统宗教场所组织形式初探

作者信息:张知波江苏省盐城市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摘要]:宗教场所是一个人群密集的集聚地,也是一个容易被非法活动利用的地方。寺坊作为传统穆斯林社会的一种宗教场所的组织形式,在我国众多民族社区形式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性。西安是我国穆斯林发展最早的地区之一,既传承了穆斯林的文化传统,又具有千年古都的文化底蕴,它的传统穆斯林文化特征非常明显。本文以西安清真寺为分析对象,从社会组织的视角出发,以西安穆斯林寺坊的发展历史、组织形式、功能特点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寺坊这一传统的少数民族社会组织形式对我国现阶段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所带来的启发及其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依此为据,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 宗教场所穆斯林寺坊组织形式西安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聚集的地方,包括道教的观宫、佛教的寺庵、基督教的教堂和伊斯兰教的清真寺,这些固定场所是信教群众做功课、做礼拜和急性祈祷的地方,这个场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群聚集,大量的教徒在约定俗成的时间段进行聚会;二是聚集人群均是思想极为虔诚的信教徒,这些人群的意志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而对社会产生危害;三是这个场所是党的民族政策实施的载体,是政策实施好坏和管理优劣的集中体现。因此,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加大对宗教场所的管理力度,规范管理行为,切实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对于和谐社会氛围的营造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部分可以考虑放到最后的结论分析中)

西安的寺坊作为伊斯兰文化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穆斯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也是穆斯林民族在日常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商贸等方面的缩影。

一、寺坊的由来

寺坊,也称“教坊”,是我国穆斯林以清真寺为中心,聚合附近街巷或者村落而自然形成的一种传统的宗教活动场所。这些人以伊斯兰教为共同信仰,以共同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而集聚,共同生活、居住和生产。它在历史上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在今天则成

为一种典型的民族社区。寺坊没有区域限制,但是每一户穆斯林都隶属一个清真寺,寺坊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并且寺坊也不属于一级行政单位,与地方政府也不存在隶属关系。

我国穆斯林寺坊的形成过程按照不同的时期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发展时期是在唐宋。唐宋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的辉煌时期,当时的朝廷开放、包容,各国文化汇集于此,大批的波斯和阿拉伯穆斯林来我国经商,由于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的不同,他们采取“同类居住”的方式生活在当时的中国,由于长期的居住逐步形成了一定的组织形式,即“蕃坊”。当时的蕃坊不但是穆斯林集中居住的一种称呼,更多的是一种承担行政和宗教职能的组织;第二个发展时期是在元代。由于成吉思汗及其后人进行的横跨亚欧大陆的大规模征战,使得东欧部分被征服国家的士兵和工匠被带往我国从事相关工作。在战争结束后,这部分人已经适应了中国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员,当时的元朝为了加强对这部分人的管理,朝廷在中央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回回哈迪斯”,在地方设立“掌教哈迪所”来实行管理;第三个时期是明清。明清时期封建社会逐渐步入暮年,中央政府为了加强管理,将回族也纳入了我国民族管理的范畴之中,当时的坊便成为一级基层机构。与元朝不同,明朝的实行的管理制度是一种被称为“三掌教”的宗教管理制度,由“三掌教”来实施寺坊的宗教事务管理。但是明清时期的寺坊仅仅是一种宗教组织形式,不具备行政、刑律等其他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对穆斯林的管理权限由政府掌控。

二、西安穆斯林寺坊的历史概况

如上所述,我国回族穆斯林的寺坊是由唐朝的“蕃坊”开始,进过元代的发展壮大,建立分布全国各地的清真寺,并以所建清真寺为中心发展而来。根据寺坊所处的地域不同,可以分为乡村寺坊和城市寺坊,但是两者在结构和功能上却基本相同。

西安的穆斯林寺坊是典型的都市寺坊。由于西安市唐朝的皇城,当时的波斯、阿拉伯穆斯林商人和供使大多聚集于此,是我国最早的穆斯林聚集地,唐贞元三年,唐朝居留长安(西安)的外国穆斯林数量多达4000人,他们构成了西安穆斯林的早期来源。无论是官方史籍还是民间野史,长安的蕃坊作为我国穆斯林的雏形最早起源是毋庸置疑的。

明清时期,陕西作为当时中国穆斯林的宗教和文化中心,具有极强的代表作用,相传当时在陕西建有清真寺800座之多,也就意味着作为皇城的西安周围必然的聚集着大量的民族穆斯林。从乾隆四十六年的一份来自陕西巡抚毕沅的奏折中可以窥见一二,奏

折中描述当时西安城内的回民户数不下千家,城中礼拜寺七座。这里所说的七座礼拜寺就是今天西安城内的化觉巷清真大寺、小皮院清真寺、大皮院清真寺、大学习巷清真寺、清真营里寺、金桥清真古寺、洒北广济街清真寺。七寺中的化觉巷清真大寺、小皮院清真寺、大皮院清真寺、北广济街清真寺位于西安穆斯林聚居区以东,大学习巷清真寺位置居中,洒金桥清真古寺、清真营里寺位于聚居区的西边。西安城内清真寺的数量说明了回族穆斯林当时的人数是相当可观的。

七寺加上当时分布在西安街巷里的其他穆斯林居住地共同构成了我们今天常说的“七寺十三坊”。除此以外,在西安城外还分布着大大小小不一的穆斯林寺坊64个,集聚村庄70个。在西安城内,每一个清真寺都会有一群回族穆斯林集聚,组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寺坊.这些寺坊共同的构成了西安的传统回族穆斯林的结构框架。在这种社会结构下,各寺坊与寺坊之间,各清真寺与清真寺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都开展着密切的交流与联系。包括婚姻关系、宗教关系、社会关系、亲缘关系等,他们之间像一个小型社会,不断的进行着各种社会联系,一起来维系着穆斯林社会的正常秩序。在历史上能反映西安穆斯林寺坊的文字记录非常少见,仅在20 世纪30 年的《坊分之统辖》有较为具体而详实的记载:“长安回民,共十三坊,但有十个寺,兹将各寺统辖的坊分列于后”。具体的记载本文没有列出,但是从中不难看出当时西安穆斯林寺坊的规模和人数。针对文中所载,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第一,“十个寺”是在原有西安城的八寺的基础上,加上后来的洒金桥西寺和小学习巷中寺组成的;第二,说明西安伊斯兰教的新老教派已经形成,一改传统单一的老教派格局;三是在同一条街巷中存在新老教派坊民共同居住的现状;四是从中可以看出穆斯林的寺坊大小和它所统辖的街巷有关,越大的街巷,人口越多的街巷是形成大型寺坊的原因;五在几座大型的清真寺内设有其他形式的组织,说明清真寺具有其他的社会功能。

三、寺坊组织的构成及特点

根据走访了解和史料查阅的方式,按照西安穆斯林寺坊内的一系列约定俗成的组织方式,可以将西安传统意义上的穆斯林寺坊的组织方式和特点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西安穆斯林寺坊以清真寺为中心,以所居住的街坊为一个基础单位开展宗教场所活动和社会活动。在同一个寺坊中的穆斯林通常都互称“哈万德”或者“高目”,分别来源于阿拉伯和波斯语,均是教众的意思。一个寺坊内的穆斯林住户一旦与该寺坊内的清真寺的建立关系,即使住所搬迁也不会变动,除非因教派的改变而变化。现存于

化觉巷清真大寺里的《创建清真寺碑》中有文字表述:“婚姻则为之相助,死丧则为之相送,以至大而纲常伦理,小而起居食息之类,罔不有道,罔不立教,罔不畏天也。”正是这种传统的写照。

第二,西安的回族穆斯林寺坊包含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分为教务管理和寺务管理两种。所谓教务管理就是对本寺坊的各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以为来维持正常的宗教活动,满足寺坊坊民的宗教活动需要。在中国伊斯兰教的掌教制度中,尤以“三掌教”制度的适用最为广泛和更具影响力,对我国伊斯兰掌教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三掌教”指的是三种教职,代表的是不同职责,分为“掌教”、“副教”、“赞教”三种,掌教是寺坊中的最高职务,既负责寺坊教众的礼拜和经典诠释的重任,有负责寺坊的所有宗教事务的管理;副教主要负责聚礼日和会礼时宣讲词的念诵,并协助掌教处理部分教务;鸣教的职责是每天呼唤教众参与礼拜等。在大学习巷清真寺中现存的石碑对西安穆斯林寺坊这方面的情况给与了记载。三掌教有本寺坊产生,当选后终身任职,掌教不仅可以终身任职还可以让后代承袭。大约在清代中期,“三掌教”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改由“三道”和掌教共同掌管,所谓“三道”是指穆夫蒂、海推布、穆安津三种教职,三道协助掌教共同处理寺坊和清真寺的大小事务,最终形成了以掌教为首的“三道”制。在“三道”指出现的前后,还出现了“开学阿訇”,也就是有寺坊聘请的伊斯兰教专职教师,专门负责寺坊内宗教人才的培养,它是为了适应伊斯兰教的发展而出现的,它对于改变伊斯兰教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知识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并逐渐为众多大型寺坊所选址,形成了由掌教和掌学共同管理教务的双规制。在西安穆斯林寺坊中实行这种双规制的寺坊并不多见,主要出现在一些大型的寺坊中,西安化觉巷清真大寺就实行的是这种双规制。

第三,从寺坊的寺务管理方面来说。清真寺是西安穆斯林寺坊管理的基础,各种寺坊管理行为都发生在清真寺内,寺坊的管理者也同样管理着相应的清真寺,他们通常都生活和居住在清真寺内。中国的清真寺和一些外国的清真寺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外国的清真寺仅仅是作为穆斯林的礼拜场所,而我国的清真寺则是穆斯林进行各种宗教活动的场所,而且还包含其他的各种社会活动,清真寺是周围穆斯林的活动动心,是他们进行日常社会活动和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可以这么说,清真寺代表着寺坊,对一座清真寺的管理也就是对于一个寺坊的管理,两者不可分割。西安的穆斯林寺坊的组织形式是在寺坊设立“社头”若干,所谓社头就是寺坊管理的成员,他们通常是本寺坊中家境较好,

宗教信仰坚定,品行端正,能服众的长者担任,“社头”没有职数限制,有本寺坊的大小决定。但是不论“社头”多寡,由他们所组成的寺坊管理组织所享有的权力是一样的额,那就是可以决定本寺坊的掌教、阿訇和其他教职人员的人选;组织筹办本寺坊各类重大活动或者庆典;举办各类宗教学术交流和宗教联系活动;对清真寺的保养和维护;募集清真寺日正运行的费用等一些重大事项,该社头组织相当于现在的权力机关,代表着本寺坊全体教众的利益。

西安化觉巷清真大寺的寺务管理在西安穆斯林寺坊中最著名也最具代表性。它的寺务管理组织由十二“社头”组成,他们按月轮流掌管寺坊寺务,这十二个社头分别出自西羊市、化觉巷和北院门街,这些社头均是当地有头有脸的富户,他们不但要负责寺务的管理,还要负责寺中一个月的全部费用开支,如遇大事或者需要大量花费则可以集体进行商量解决。有名的社头之首马平甫就是当时的显贵,出生宦官世家,财力丰足。这些社头都是伊斯兰教的虔诚信徒,自愿将自己的干净钱财用于寺务管理,可以说化觉巷清真大寺之所以能发展壮大并成为当时的众寺之首离不开他们的付出。

第四,寺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每个寺坊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各自独立的进行宗教活动,他们之间各自为政,互不干扰。每个寺坊围绕着自己的清真寺进行教务和寺务的管理,在西安穆斯林寺坊中也曾出现过由一个各大型的清真寺代管若干个小寺坊的教务和寺务的情况,其中北广济街寺和城南寺在历史上就曾经是化觉巷清真大寺代管的小寺。虽然各寺坊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但这些寺坊实际上却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在宗教交流上,非常密切,这样的管理方式既是穆斯林传统的管理的传承,也渗透着现实生活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西安穆斯林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管理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体现在寺坊组织的变化上尤为明显。传统的穆斯林寺坊组织的管理形式已成为历史,但是这种组织形式为西安穆斯林宗教和文化的传承起到了积极重要,现阶段,已有新的管理机制代替了原来的寺坊组织管理。其中之一是利用传统的穆斯林的内部管理模式。但不同的是,传统的“社头”组织被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取代,“寺管会”有主任、副主任及若干委员组成,这些人员由清真寺周围的穆斯林群众通过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当地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管理权,寺管会实行任期制和定期换届选举的方式产生,它的形成过程参照了我国一级村民自治组织的选举和管理模式,可以说是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套用;另一种是社区基层管理模式。我国的社区相当于村级

建制,属于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管理权力。西安城内鼓楼西北角一带是穆斯林的主要集聚地,属于莲湖区管辖范围。而世居西安的传统穆斯林有主要聚集在北院门街道办事处内。居北院门接到办事处的相关统计数据表明,该接到共有12个社区,拥有回族10920户。其中拥有400户以上的社区就达7个,分别是化觉巷社区、学习巷社区、洒金桥社区、贡院门社区、红埠街社区、香米园社区、二府街社区等,这7 个社区常驻回族户数1056户,剩余的则分散在其它社区里。这7个社区所在区域与传统中的穆斯林寺坊范围基本相符,7座古老的清真寺以及后来增加的都在这7个社区范围中。

新的穆斯林管理模式较传统的寺坊管理模式具有很大的提升,主要体现在管理的职能和管理范围上。但是传统的管理模式依然是依然熟悉的存在于西安穆斯林的印象之中,它的某些管理形式和功能更能得到穆斯林社会的认同。以至于一些专家、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穆斯林社会的管理提出了新的看法,他们认为在少数民族集聚地应该建立以寺坊为模板的社会管理组织,通过这样一种组织的建立来达到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整合,进一步通过对穆斯林传统寺坊组织的文化、群体保护和社会控制功能的研究,来推动回族社会和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创建一种能够推动西安回族穆斯林进步的理想管理形式,使古老的伊斯兰社区不断完善、发扬光大,此举应该说这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有益探索。

民族宗教场所的管理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和信仰,这是一个民族存在的精神支柱,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因为宗教问题而引发的冲突在国内外皆不鲜见,我国的东突组织和藏独组织以及国外的巴以冲突,都反应了如果宗教问题处理不当,将直接导致社会动乱。但是宗教和信仰属于思想层面的东西,很难直接管制或规定,而宗教场所则是有形可见的,鉴于此,加大对民族地区宗教场所的管理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的意义。只如有此,才能将宗教活动朝正确的方向引导,使宗教活动符合社会主义理念和法制化要求。

1. 重视对宗教场所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宗教场所管理问题要引起各界政府的高度重视,就必须采用有限的手段加以宣传。在现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都是可选择的方法,有关部门应该借用上述平台,加强对宗教场所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以此强化干部和群众对宗教场所管理工作的认识,提高其政治敏感度,为了使宣传达到应用的效果,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各级宣传部门应将有关宗教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可在必要的时候组织考试;其次,组织和人事部门在进行人事任免和干部提拔时,将考核对象在任期内对宗教场所管理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再次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不容忽视,只有全民素质整体提高,才能切实维护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护好场所内的各类财产不受侵犯。

2.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强化宗教场所的管理。少数民族地区有一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权,但是归根结底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其所有的行为都应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包括对宗教的管理,同样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宗教活动,既可以使其宗教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易于开展;又能够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为社会主义稳定贡献力量,可谓一举双得,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一定要严格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加大对宗教场所的传道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宣传力度,让他们知法守法,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的引导下正确开展;第二,确保我国民族宗教管理事务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任何宗教场所、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都不受不法分子的干涉和利用,特别是不受企图分裂我国的外国势力的干扰,只有坚持严格坚持这个原则,才能避免别有用心的人趁虚而入,在避免受到不法势力干涉的同时,要自觉主动的接受我国政府有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在正确的方向上开展活动;第三,在宗教场所管理上,不能有一劳永逸的错误观念,应当年年检查,严格控制问题的发生。将检查落到实处,切记形式主义,对于检查不过关的场所,应该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四是各基层管理部门要有宏观思维,不能各地自称一派,应当尽可能的制定统一的具有普适性的规范。除此之外,各基层管理部门应当重视相互之间的学习,做到取长补短,因为我国少数民族众多,每个民族的特点各不相同,不同地域的宗教管理部门在服从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必然会有自己的特殊性,可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相互学习,取得共同进步;第五是重视对广大教徒的普法教育,使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有关规定,他们不仅是一个合格的教徒,更是一个知法、守法的社会主义公民。

3.加强少数民族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寺庙的凝聚力和人员结构的稳定,更关系到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少数民族财务管理的混乱现象应该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宗教场所的财务行为进行规范,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宗教场所和信教群众

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精神,尤其是要深刻领会《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精髓,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宗教场所管理制度,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下发;二是要对从事宗教场所从事财务管理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三是要实行统一管理。对基层少数民族宗教管理场所的财务实行统一的管理,统一的财务模式和执行统一的要求,促进宗教场所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四是强化财务审计工作。要对基层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对问题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以便对以后的工作产生借鉴意义。五是对宗教场所的财务进行公开,宗教财务管理者要对宗教场所的财务收支进行公开,接受广大信教群众的监督。

4.加大宗教事务管理者的能力培训。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宗教管理相关部门人员的能力培训,再就是对宗教场所管理者的能力进行培训。具体的讲就是要求政府相关管理人员要全面了解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具有一定的宗教管理经验和宗教知识。一是在各市、区党校组织干部培训是加入宗教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用经常性的学习来提高广大干部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少数民族宗教场所的管理提供保障;二是对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进行培训。要通过培训来增强他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增强他们对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了解和领会,学习《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国的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宗教团体的手里。

5.增加宗教工作经费的投入。积极争取上级政府的支持,加大西安市本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加大宗教场所的项目建设力度,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一是要加大对宗教场所的修缮工作,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建筑进行重建,对存在消防隐患的场所增添消防设施,使各类合法的宗教活动都能在安全的场所进行;二是要通过对寺庙文化的挖掘,新建或者修缮一些有代表性的宗教场所,既能对宗教文化进行弘扬,又能对西安的旅游业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带动西安经济的发展;三是加大对宗教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教职人员的生活经费投入,保障他们的衣食起居,避免将宗教场所逼入商务盈利地步;四是加大合作交流的经费保障,以便各类宗教组织能够与其他国家的宗教人士进行交流、对话,不断提升西安的宗教文化的层次和内涵;五是通过给与适当的经济补助调动政府相关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多的参与到少数民族宗教场所的管理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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