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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号)

————————————————————————————————作者:————————————————————————————————日期: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第5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

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

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

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

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

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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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部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6日】【来源:政策法规司】【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

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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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产业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信息产业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信息产业部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第四条涉及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规章制定计划; (二)组织规章专题调研工作; (三)起草、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 (四)审查、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五)组织起草和审查联合规章; (六)组织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七)组织对规章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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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应对方法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应对方法 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初步形成了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为主的成熟区域。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区域发展现状,并提出了相关问题解决对策。 前言 信息产业不仅在各种经济领域中有广泛的应用,同时在国防也有其更重要的应用。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利益,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国防与主权,尤其是在奉行实力政策的国际舞台上,这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加大对信息产业开发的投入不仅是经济上的利益问题,同时对国家的主权以及人民的尊严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现状 1.东莞、长江三角洲、天津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模式三地发展模式特点在我国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湾地区电子信息产业集群的形成有很强的外资直接投资推动、政府间接培育、中央政策鼓励大量引进外资,地方政府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特点。但不同区域由于地方发展历史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发展轨迹,呈现出较有代表性的三种模式。东莞卫星平台式集群模式。其特点:发展基础来自对国际产业转移的承接,“台湾接单(含研发和运筹),东莞生产,香港出口。最大的特点是,在更大范围、更大规模上,更低成本地嫁接了台湾IT产业发展的模式,即透过企业间十分发达的网络化联系实现灵活的生产协作,大中小企业合作,上下游联动,形成了典型的卫星平台式集群结构。长江三角洲大、中企业聚集模式。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成型于21世纪初,起步晚,但起点高,并以大中企业的聚集为主。发展机制可归结为台湾产业界与电子信息业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战略布局互动的结果。产业群的发展趋势是,大型跨国公司逐渐成为集群的核心。特点是价值链分工以若干个大企业为核心,新企业的衍生多为基于这些大企业的纵向衍生,同时也伴有少量横向衍生的模式。集群中辅助性企业都以这些大企业为核心进行衍生,在企业之间以市场交易的方式配置资源,在核心大企业之外存在大量辅助性企业,它们大多与某一大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成为其外围。天津:单核状集群模式。天津信息产业集群形成的直接动力是来自美、日、韩的跨国公司,产业群成长的根本动力是建立在供给与需求机制上的跨国公司与当地国有企业之间产业链的融合。产业群的形成使得天津信息产业的发展速度明显快于其他产业,并成为天津市的主导产业。天津的电子信息产业群呈现出明显的单核状结构特征。产业群的单核企业为大型跨国公司。 2.三地发展模式之比较 东莞集群模式:台湾接单(含研发和运筹),东莞生产,香港出口。典型的卫星平台式集群结构,该模式地方根植性不足,企业容易发生区位转移,有产业“空洞化”风险。长江三角洲集群模式:发展机制可归结为台湾产业界f包括资金、企业家和技术等)与电子信息业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战略布局互动的结果。大型跨国公司成为产业集群形成的核心力量。起步晚但起点高,是一种大、中企业的聚集型的集群发展模式。天津集群模式:群集形成的根本动力是建立在供给与需求机制上的跨国公司与当地国有企业之间产业链的融合。大企业从非核心业务中退出,给本地中小企业留出了发展空间,呈现出明显的“单核状结构特征。 二、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产业规模效应明显不足 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类企业总体规模相对偏小,产业的规模效应明显不足。缺乏重大产业项目支撑,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缺乏国际竞争力,很多应用领域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模式或完整的产业链,市场化程度不高,在国际、国内影响力有限。 2.产业发展联动效应较弱 传统产业与电子信息产业互动性较弱,未形成明显的相互促进作用。信息化与电子信息产业的互动发展有待深化,信息化的推进没有成为电子信息产业聚集发展的需求和市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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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20号令 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 主任曾培炎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信部令27号】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

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 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于2007年4月、2011年7月先后联合下发《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自两个《通知》发出以来,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网络游戏企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意识显著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消费理念得到普遍优化、不良网络游戏习惯得到明显改变。 为巩固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健全长效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应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新情况新变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研究决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激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全国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出版机构及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感,深入落实两个《通知》关于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要求,把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二、适用范围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适用于除移动网络游戏之外的所有网络游戏。受硬件及技术等因素限制,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暂不适用于移动网络游戏。 三、监管措施 (一)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水平作为有关出版机构能否从事游戏出版业务的重要指标,深入调研实际情况,加强管理与督导,提升出版者责任意识及其对相关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协调能力,把本行政区域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网络游戏出版申请时,须要求申报单位所申报出版网络游戏的运营企业完备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手续,并提供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扶持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展,优先推荐其参与国家、地方组织的出版项目,参加相关评优、评奖等活动。 四、实行通报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将在每季度初向社会发布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上一季度防沉迷实名验证数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4747495.html,/fg/detail531979.html

信息技术部门工作职责及分工

信息技术部门工作职责和分工 为应对事务所的发展和需要,适时成立“信息技术部(IT部)”。针对事务所软硬件、信息网络等相关的建设、管理、维护及培训等方面,开展工作。部门设岗位3人,1名牵头主管,2名员工。 一、IT部工作职责 (一)已明确的工作职责 1、负责事务所内部局域网、内部电话网络的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事务所内部强电设备、线路的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事务所公共主页、公共电子邮箱的日常维护工作; 4、负责事务所办公OA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 5、负责事务所审计软件、财务软件的日常维护工作; 6、负责事务所公共区域内公共设备(如: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及会议室多媒体设备等)的日常维护工作; 7、负责事务所后勤管理部门电脑的维护、维修管理; 8、负责事务所业务部门电脑的维护管理,维修建议; 9、负责制定规范的信息建设有关制度, 10、负责事务所宽带网络、电话线路的管理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的工作; (二)有待开发的工作职责 1、事务所公共信息的内部公开化、共享化,提取信息的便捷化、快速化,信息建设的合理化、规范化,信息资源的数据化、条理化,信息安全的严谨化,机密化; 2、未来信息化建设完成后,针对事务所员工的培训和再教育工作; 3、针对分支机构的行政、人力、财务、质量及标准方面的信息管理机制;

4、建立电子信息化的语音会议、视频会议系统等; 5、各分支机构之间网络环境建设(如:vpn专线等); 6、统一未来电子办公设备的形象建设; 7、未来电子办公软件、数据库等的统一管理、维护工作; 8、针对事务所未来在装修、线路改造、内部调整中所涉及的采购及维修硬件设备工作中,提出必要建议及意见; 9、配合事务所领导重点针对外部检查、投标工作中所涉及的电子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在必要时配合讲评工作; 二、日常工作的职责及分工 (一)牵头主管工作职责 1、根据事务所发展和需要,制定未来在实施信息化、无纸化、高效化的办公环境改造中需要实施的计划方案供事务所领导参考执行; 2、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每月),并监督部门员工完成情况; 3、制定信息技术部工作规章制度,并以此规范管理和实施安排本部门员工工作; 4、负责对分支机构OA平台的总培训和管理工作; 5、针对事务所网络环境, 6、事务所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二)员工1岗位工作职责 1、管理事务所内部局域网、电话网络等设备,并进行日常维护工作; 2、管理事务所内部强电线路、办公电器等设备,并进行日常维护工作; 3、管理公共区域及后勤管理部门使用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及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并进行日常维护工作; 4、负责事务所业务部门员工使用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近日,工信部公布2月份电子信息产品进出口情况,2月份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和进口额分别达到459和352亿美元,同比增长18.1%和31.7%。其中,通信设备与计算机产品出口分别为108和164亿美元,同比增长35.1%和27.9%,而基础产品出口仍在下降。 数据显示,2012年1-2月,在电子信息产品8大类别中,通信设备类产品与计算机类产品出口保持增长,出口额分别达到219和317亿美元,同比增长27.4%和9.4%,高出行业平均水平23.0和5.0个百分点,拉动了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增长。 2月份,通信设备与计算机产品出口分别为108和164亿美元,同比增长35.1%和27.9%,高于全行业平均增速17.0和9.8个百分点。其中,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出口额位列前五位,出口额分别是145和131亿美元,同比增长21.0%和61.6%。 另外,电子元件、电子器件和电子材料等基础产品在2012年1-2月份出口仍在下降,出口额分别为113、93和8亿美元,同比下降3.8%、16.1%和29.8%。2月当月,上述三类产品出口分别增长11.5%、-2.1%和-18.9%,低于同期全行业平均增速6.6、20.2和37.0个百分点。 工信部2011年6月发布最新数据显示,二季度以来,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生产和出口增速均出现连续回落。但值得注意的是,通信设备出口成为拉动全行业出口增长的主要力量,前5月通信设备出口464亿美元,同比增长35.3%。 在生产增速回落的同时,二季度以来,该行业出口增速也持续下滑。5月份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增长8.2%,比3、4月份分别回落9.5和8.9个百分点。 2011年5月份,各行业出口增速与上月相比均有所回落。电子材料、通信设备和家电出口分别增长5.4%、14.9%和2.3%,增速比4月份回落30.8、15.8和10.8个百分点。计算机、电子元件、电子器件出口增长2.5%、10.0%和20.2%,与4月相比,增速回落6.6、4.1和8. 8个百分点。 不过,通信设备和电子器件出口增速保持高速增长。2011年1-5月,通信设备和电子器件出口464和311亿美元,占全行业出口的18.7%和12.5%,分别增长35.3%和28.7%,比行业平均水平高18.3和11.7个百分点,是拉动全行业出口增长的主要力量。 东部地区保持平稳增长,中、西部地区增势突出 2011年1-9月,东部地区实现销售产值47598亿元,增长18.7%;出口交货值28107亿元,增长11.5%,二者增速低于全国平均增速4和3.6个百分点。 中部地区出口增长较快。1-9月,销售产值和出口交货值分别增长57.2%和91.8%,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4.5和76.7个百分点。特别是出口增速连续三个月超过90%,其中,9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法纪知识技能练兵竞赛题 o答错试题: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制度。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备案登记 ?B、考试 ?C、职业资格 ?D、分类管理 o用户答案:A 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o答错试题:以下哪种行为不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禁止的?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北京协和医院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河北省的一家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进行印刷 ?B、佛学研究会将自己协会用于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寺庙里低价卖给来烧香的人 ?C、北京市民政局将单位申请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寄给海淀区民政局 ?D、某五星酒店将自己的企业内部交流企业文化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放在大堂中供客人随意取阅 o用户答案:B o答案注释: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 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

信息技术部工作职责

信息技术部工作职责 一、承担图书馆馆局域网硬件、软件维护,确保图书馆馆局域网正常运行以及馆局域网到校园网之间的通信畅通。 二、做好各类系统软件维护工作,确保其运行正常。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建立相应的安全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坚决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数据损失。 三、做好各类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馆信息设备的运转,定期对各工作点(终端)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防范。并为全馆其他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电子阅览室管理工作,做好读者辅导工作,为学生提供优良服务。并做好电子阅览室值班管理工作。 六、开展各种参考咨询工作,包括在线咨询、电话咨询、邮件咨询等,开展个性化服务。 七、负责为读者代查、代检及定题文献服务。 八、针对读者需要开展文献传递及查引、查新等工作。 九、开展专题咨询。在深入调查、了解、分析国内外有关学科课题动态后,结合实际需要,选取专题,制定出专题咨询课题,定人、定时有目的地进行服务,按期送交有关部门,并收集其使用效益。 十、承担用户培训等工作。扎口“文献检索与利用”课的教学;开展数据库宣传;为入校新生教授“如何利用图书馆”等知识。 十一、组织学术报告会。采用播放录音、录像、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 十二、承担图书馆主页的技术支持和WEB站点信息发布及主页开发与内容的更新,确保其高质量、高效能。 十三、配合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开展网络导航工作,为用户提供Internet服务。 十四、承担数据库的采购招标工作,建设好自建数据库 十五、开展情报学理论与技术的研究。 十六、搞好本部门的清洁卫生,管理好本部门的资产,做好安全消防工作。 十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技术部主任工作职责 一、协助馆长进行图书馆现代化建设的规划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承担各类工作软件项目的开发,负责本部门的发展规划。 二、提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业务工作规程与细则。编制本部门的设备计划和经费预算。做好本部门的工作总结、各类统计及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四、收集读者反馈意见,并作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工作、提高质量的意见或办法。 五、认真做好工作日志的记载管理工作。工作日志包括:主控机房工作日志、参考咨询工作日志、信息技术部维护工作日志。 六、认真指导培训机房管理员的业务工作。认真指导培训机房值班人员的相关业务工作,使其能处理打印(含彩打)、扫描、刻录及一些常见的简单问题。 七、确保图书馆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做好有关防范工作。扎口全馆计算机和网络的维护工作,管理好IP地址,确保图书馆自动化的运转正常。定期杀毒备份,按月刻录汇文数据光盘。 八、扎口电子阅览室的管理工作,为学生提供较丰富的网上信息和学习功能,学院开课的软件应安装齐全。确保电子阅览室设备完好,网络通畅,管理系统运行正常,金龙卡系统与电

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注释

附件四: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注释

《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注释 A0000 雷达工业行业 A4020 雷达整机制造 指雷达整机产品的制造。 包括:----战术导弹配套产品等; ----地面雷达、机载雷达、舰载雷达等。 A4021 雷达专用配套设备及部件制造 指为雷达整机产品配套的专用设备及部件产品。 包括:-----二次雷达应答机、高度表、指挥仪、雷达侦察干扰设备、敌我 识别器、雷达装备配套产品、指挥仪装备配套产品、雷达车厢、雷达天线、 雷达用油机、雷达维护备件。 B0000 通信设备工业行业 B4011 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指有线或无线通信传输设备的制造。 包括:-----通信发射机、通信接收机、微波通信设备、卫星应用产品、散射 通信设备、通信导航定向设备、载波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 B4012 通信交换设备制造 指实现电路(信息)交换或接口功能设备的制造。 包括:-----模拟电话交换设备、数字程控电话交换设备、IP电话信号转换 设备、数字移动通讯交换设备、电报交换设备、综合业务数字交换设备、数 据交换、光通信交换设备;网管、监控设备;无线接入设备、电缆线接入设 备、光钎接入设备等。 B4013 通信终端设备制造 指电台、有线电话单机、数据通信设备、通信电子对抗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 各种有线通信终端接收设备的制造。 包括:-----收发合一中小型电台; -----电话单机(普通、录音、可视、IC卡、投币等); -----数据通信设备(传真机、数传机、数字分组交换机); -----通信电子对抗设备(侦察、测向、干扰、保密等设备); -----通信导航车辆(无线通信车、有线通信车、通信对抗车); -----通信配套产品等。 B4014 移动通信设备制造 指移动通信设备的制造。 包括:-----移动通信设备:蜂窝移动通信设备、无线寻呼设备、集群移动通

国家邮电部(信息产业部前身)历任正副部长简历

国家邮电部(信息产业部前身)历任正副部长简历 朱学范,1905年6月生,上海市金山县人。早年就读于上海圣芳济书院,上海法学院毕业后赴美国哈佛大学深造。1924年进入上海邮政局。1927年后任上海邮务工会执行委员,全国邮务总工会常务委员。1932年任上海市总工会主席。1935年任中国劳动协会常务理事、理事长,参加第20-26届国际劳工大会,任国际劳动局理事、国际工会联合会理事、世界工会联合会副主席。1948年到解放区参加第6次全国劳动大会,被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新中国成立后,历任邮电部部长,第6-9届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名誉主席,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理事长,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中国国际工合委员会名誉理事长。全国政协第1届代表、第2-4届常务委员。全国人大第1-3届代表,第5-7届副委员长。1996年1月7日在北京逝世。 陈挽澜,1913年生,四川宣汉人。193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3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红4方面军总供给部会计,管理科科长。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129师供给部军实科科长,八路军总供给部军实处处长,河南军区供给部部长。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原军区第2纵队供给部部长,辽南军区后勤部部长兼政委,东北野战军第5纵队后勤部部长,第4野战军42军后勤部部长,第4野战军后勤部供给部副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南军区后勤部财务部部长,中南军区财务部副部长,广州军区财务部副部长,中国人民志愿军后勤部副部长兼财务部部长,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后勤部部长,通信兵副主任(1967年8月-1969年11月任邮电部军管会主任),总参谋部通信部副主任,顾问。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第5届全国政协委员。1982年10月26日在北京逝世。 钟夫翔,1911年5月生,广西北流人。193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0年2月参加革命工作。中学文化。1928年进梧州广西造币厂做工。1929年为广西南雄禁烟局销售员,广西警备第5大队司书。1930年2月参加广西龙州起义,加入中国工农红军,任红8军第1纵队1营营部书记官、军需官。1930年6月任红7军军部书记、秘书。1931年冬红7军军部监印官。1931年12月入军委无线电学校学习。1932年下半年任军委无线电1分队、2分队政委。1934年8月入军委通信学校高级班学习。参加了长征。1934年10月任军委野战纵队梯队无电台队队长。到达陕北后,在红1方面军司令部2局做无线电侦察工作。1936年3月任红15军团无线电台队队长。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9月任晋察冀军区司令部无线电台队长,无线电副大队长兼中队长。1943年春返回延安,在军委3局、中共中央党校2部学习。解放战争期间,1945年8月任晋察冀军区司令部通讯联络处处长。1948年7月任华北军区第3处处长。1949年任天津市军管会代表兼天津电信接管处电信工业处处长,军委电信总局副局长。1949年9月任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电信接管部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南邮电管理局局长。1952年9月任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基建总局局长。1953年9月任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邮电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兼任国防部5局局

工信部5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中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主持人不得刻意说地方话 近年来,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日益繁荣,广播电视节目的样式也在不断发生着转变,从最开始的简单播报,到现如今节目表现形式的五花八门。与此同时节目主持人的主持风格和播音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字正腔圆,一板一眼,到现如今或风趣或时尚的词语表达。这些,都是广播电视产业不断进步的印证。然而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主持人的表达有时会时尚有余但规范不足,时尚词汇和方言脱口而出,这样对于部分受众来说是不便接受的,同时对于普通话的推广和普及也是不利的。针对这个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及普通话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以后,象谢娜嘴边的“欢型”(时尚的英文变音),汪涵口中的“妹坨”(长沙话年轻妹子昵称),叮当时不时来句“摆龙门阵”(四川话聊天之意)……这样的一些具有浓厚方言痕迹的主持言语,将被要求改换说法或者取消了! 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播音员主持人除节目特殊需要外,一律使用标准普通话。不得模仿地域特点突出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俚语俗词等。避

免滥用生造词语和不规范网络用语,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文。如果节目邀请嘉宾参加,也要对嘉宾随意使用方言、夹杂外语等情况及时提醒纠正。业内人士表示,综艺节目主持人将首当其冲成为规范对象。对此,作为地方电视台综艺娱乐节目先锋的湖南卫视的负责人表示,已把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主持人,尤其是《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等在青少年中影响较大的品牌节目,要为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规范使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要求,是树立文化自信、提高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内容。广播电视作为大众媒体和主流媒体,播音员主持人和嘉宾作为公众人物,更应在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电子通讯业行业概况

电子及通讯产品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产业和战略性产业,是面向21世纪的高新技术群的主导技术和基础技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迅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产业规模、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得到大幅提升。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约6.3万亿元,工业增加值约1.5万亿元,占GDP比重约5%,对当年GDP增长的贡献超过0.8个百分点,出口额达521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36.5%。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基地。此外,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数字电视等领域也取得一系列重大技术突破。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增速不断下滑,销售收入增速大幅下降,重点领域和骨干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利用外资额明显减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2009年,我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收入51305亿元,在全国工业中的比重达到10%左右;电子信息产品出口4572亿美元,占全国出口的38%;从业人员755万,约占全部工业从业人员的9%;彩电、手机、计算机、程控交换机及多种元器件等主要电子信息产品的产量位居全球第一。技术创新水平显着提升。2010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状况如下。 产业规模稳步增长。2010年,我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规模7.8万亿元,同比增长29.5%,其中软件产业收入1.3万亿元,增长31.3%。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增长16.9%,比上年加快11.6个百分点,高出工业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实现销售产值63395亿元,同比增长25.5%。2001-2010年我国电子产业规模及其增长如图2-1所示。 图2-1 2001-2010年我国电子产品规模及其增长 经济效益持续提高。2010年,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3645亿元,同比增长24.1%;实现利润2825亿元,同比增长57.7%。全行业销售利润率从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信部[1998]96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12.3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 (信部〔1998〕966号) 为了保证电信网的通信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为此制定《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邮电部发布的文件凡与此不同的,均以本文件为准。 特此通告。 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象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 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工信部五大举措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4747495.html, 工信部五大举措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作者: 来源:《通信产业报》2016年第10期 通信产业网讯据央视“3·15”晚会报道,个别互联网广告营销公司、恶意程序开发者和增值电信企业(具有基础企业代收费通道)三者合作,通过在手机软件中植入插件推广恶意程序,诱导用户点击安装并扣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此报道高度重视,针对暴露出的问题迅即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立即启动应用商店联动处置机制,责成百度手机助手、豌豆荚、天翼空间、乐商店、应用宝、木蚂蚁、安智市场等主要应用商店立即将晚会曝光的相关恶意程序全部下架。二是责令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对报道所涉增值电信业务立即关停下线,经核查确属违规的,坚决清退。三是将报道所涉两家互联网广告营销公司纳入企业违法不良记录数据库,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下一步,工信部将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是继续对央视后续相关报道进行跟踪核查。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全面筛查,一经发现违规应用软件,即刻进行下架处理,依法依规做出处罚,并在2016年一季度电信服务质量通告中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是集中整治增值业务不明扣费。在2016年电信行业行风纠风工作中,继续将不明扣费作为治理重点,督促基础、增值电信企业资费收费公开透明,业务宣传真实准确,严格执行增值业务订制二次确认。 三是加强代收费行为管理。责令提供应用内代收费的基础电信企业全面自查,举一反三排查隐患,发现合作伙伴涉嫌恶意扣费的,立即关停下线,经核查确属违规的坚决清退;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并经用户确认。 四是加强对移动应用软件监管。完善规章制度,推动出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推进预置应用软件信息明示和可卸载管理;对申请进网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操作系统和预置应用软件加强安全检测和事后抽查;开展对涉及收费的手机应用软件的检测和取证,加大对违规移动应用商店和应用软件的处罚和曝光力度,严肃查处恶意扣费行为;对移动应用软件实施实名登记、监测跟踪、违规处置、信息披露的全流程监管,从源头杜绝恶意扣费软件传播。 五是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对手机应用软件开展定期检测,形成发现、取证、处置、曝光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技术手段建设,加强对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情况的全方位动态监测;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对违法违规移动应用软件采取“一键举报、百店下架”等处置措施。(布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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