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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谈合同法律风险

2012年第12期

/盈科说法YI N GKESH U O FA

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涉及合同的谈

判、拟订、审核、签订、履行、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合同管

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合同文本。实际

情况是,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及处在创业初期的企

业,只重视能不能拿到订单,而忽视合同背后潜在的风

险,未对合同从产生到消灭这一过程进行管理。这种“只

签不管”

的合同管理方式,往往带来法律风险。【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家从事高端

商务楼宇物业服务的企业,被告是上海世博会参展企业

某场馆。原告通过竞标方式获取了被告在世博会期间的

场馆后勤管理服务订单,双方签订了《管理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世博会期间原告为被

告提供保安、保洁等全套服务,服务人员由原告派驻,物

料由原告采购,被告按期支付管理服务费;计算管理服

务费的依据是按照人工成本、物料成本加上人工和物料

成本之和的10%的管理费和税金。

原告十分重视并希望通过努力能顺利完成这个项

目,一是可借势宣传,毕竟

“世博”项目有较高的品牌附加价值;二是可获取可观的管理服务费。但是在《协议》

履行阶段,因原告派驻的员工有的因故离职,造成人员

短缺,加上当时世博园区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调入外

部人员非常不便,原告只能通过安排其他员工加班,克

服人员短缺带来的不便。最初双方也相安无事,被告还

是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管理服务费。但是,在项目收尾

阶段,原告派驻的员工与原告发生了纠纷,员工因原告

未及时为其缴纳保险金,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监

察大队为此向被告了解情况,后来原告补缴了员工的保

险金,并按被告要求提交了补缴保险金清单。被告据此

认为: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的人数派驻服务人员,原

告拖欠员工的保险金影响了其声誉和“世博”形象,并因

此拒付最后一个月的管理服务费。并且,被告支付给原

告的各项费用均由第三家公司支付。

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不得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的管理服务费和逾期利息。律师介入后发现,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被告本身不是一个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其从事经济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身财产和其设立主体承担,而被告的账户信息和设立场馆的真实主体竟然从公开的资料中无法查知。即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不配合履行,那么原告也将会面临执行的风险。收到起诉状后,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返还服务人员差额的管理服务费20余万元。【本案焦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计算管理服务费是以服务人员数量为基础的。那么,服务人员的数量是不是《协议》的强制性指标?被告能否仅因原告提供的服务人员人数不符合《协议》标明的人数而拒付管理服务费?《协议》上标明的服务人员人数在法律上是一个什么性质?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进行解释,包括其整体的解释(约定原告要为被告提供什么服务)、条款的解释(为什么要标明服务人员的人数,以及是什么意思)。如果原告不能合理解释《协议》标明服务人员数量的法律意义,其诉讼请求不仅可能得不到支持,而且被告的反诉请求也具有合理性(当然,举证证明原告提供的服务人员具体数量是另一回事)。【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核心理由有三:一是原告提供的是一个整体服务方案,不是派遣员工;二是被告支付管理服务费的依据应当是原告是否提供了保质(服务质量)保量(服务总量)的管理服务;三是以提供服务的员工数量为基数报价,最多只是原告计算服务总量和控制成本(利润)的一种方法。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方的意见,认定:“关于管理服务费,关键在于原告是否保质保量地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驳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但是,从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谈合同法律风险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程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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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普法讲座之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是我们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法规。从企业最基本的价值来看,生产产品是为了销售。企业前期的采购物料以及生产行为,都是为了履行最终的销售合同来进行的。从这个角度看,企业的的全部生产经营行为,都可以视为在运用合同法的行为。所以,合同法应当是每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必备的法律工具。今天,我们关于合同的讲座分为五个部分。 一、合同的概念。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见到多种合同类法律文件,如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意向书等等。面对形式繁多的法律文件,很多同志产生了一种认识,即只有合同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而所谓协议书、备忘录等就没有法律效力,其记载的条款就可以不予重视,甚至可以违反这些条款。鉴于实务中产生的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什么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再次的认识和强调。 首先,衡量一份合同类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并不是看这份合同采用了何种形式,而是看这份合同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所以,名为合同书的,不一定有法律效力;而名为备忘录的,也未必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使一份合同类文件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五个条件:一是要有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二是要有具体的交易标的,三是要有违约的处理方式,四是签字盖章形式上合法,五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我们在商业谈判经常见到的备忘录为例,一份备忘录,如果只是记录各方会谈

中的意见和分歧,那么该备忘录只能证明各方开展了会谈的事实,而不能作为合同来履行,也就没有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该备忘录将会谈各方已经达成共识的具体条款记录下来并加以确认,实质上是一种补充性质的合同附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所以,我们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要对合同形式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误认为协议、备忘录这些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就可以随意签字;另外,还要根据商务谈判的内容,选择使用何种合同形式。 二、合同目的。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各单位重视的条款基本是价款、履约期限、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几个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即合同的目的。在法律部审查的合同中,50%以上的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目的没有提及或语焉不详。其实,这个被大家忽视的细节往往会引发较大的法律风险。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因签订合同目的不明确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真实案例。 一家食品加工厂,接受了某家食品贸易公司的订货,要赶在中秋节前生产一批月饼。这家食品加工企业便立即向一家面粉厂采购加工月饼所需的面粉。在双方采购面粉的合同中,对合同目的没有做明确的约定,仅仅写了一句“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采购面粉”。在这份面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面粉厂由于其自身原因发生了违约,逾期30天向食品加工厂供应面粉,也就造成了食品加工厂无法按时向订货的贸易公司按期交货。贸易公司在追究食品加工厂违约责任后,终止了订货合同。食品加工厂承担了较高的经济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点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点 合同本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交易双方行为而存在,但法律风险就像一个个暗礁,使得合同的起草者、审查者不得不提心吊胆、步步为营。在一定程度上,合同法律风险可通过收集、识别、分析、定位等系统化手段得以避免或者降低。本文主要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简要阐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以及防范策略。 一、合同起草签订前是否进行了相关调研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进行前期调研而产生风险的典型例子有 风险行为 1 未对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作详细调查,而与没有签约主体资格的相对方签约。 ?风险结果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 ?预防策略合同各方应当注意对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作详细调查,防止对方没有签约主体资格。比如自然人是否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签约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签约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 风险行为2 在签约前,买方未对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下列国家禁止转让的房屋进行调查。 ?风险结果如房屋属于国家禁止转让的房产范围,则该合同无效,并极有可能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 ?预防策略在签约前,买方应对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下列国家禁止转让的房屋进行调查(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风险行为3 未对合同对方的资产状况、信誉状况作调研。 ?风险结果合同对方很可能存在资产、信誉问题影响合同履行,导致无过错的一方遭受经济损失。 ?预防策略应对合同对方的资产状况、信誉状况等作调研。企业资产调查一般包括如下内容企业的土地、厂房、办公场所及其产权,企业车辆、设备、办公用品等;企业的对其他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债券;企业的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企业分支机构及其财产情况;企业股东或合伙人的资产情况。在具体实施中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从时间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调查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企业信用调查包括如下内容企业工商登记中的名称、资本金、企业法人情况、经营活动有无超越本身范围和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有无漏税、拖欠税款情况;企业进出口情况;企业与其他企业有无经济纠纷,有没有违规信息,法人有没有会影响到企业

物业服务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 重合同、守信誉" 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 目的: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约定、等合同类文书均适用本制度。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补充类文书是原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原合同,同样适用本制度。 3. 职责 3.1 董事长负责标的3 万以上合同的审批签署; 3.2 公司总经理受董事长委托负责标的3 万以下合同的审批签署; 3.3 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3.1 负责在有需要情况下介入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 3.3.2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3.3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3.4 负责各职能部门/ 项目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3.5 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3.3.6 负责合同的档案日常管理; 3.3.7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4 职能部门/ 项目负责各类相关业务的合同谈判。 4. 合同的签订 4.1 所有合同必须由公司签订,任何职能部门、项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4.2 签订合同前须审查的资料: 4.2.1 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文件等。 4.2.2 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如资产证明、信誉纪录、企业规模和状况、相关的资质证明等。 4.3 合同的审批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4.3.1 具体权限如下: 4.3.1.1 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4.3.1.2 标的超过3 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4.3.1.3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 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4.3.2 合同原则上由经办部门/ 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相关职责部门、品质督导部、总办、总经理(董事长) 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签署。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4.4.1.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4.3.2.2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4.3.2.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及防范 1、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风险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风险二: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责任,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责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利

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风险三: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培训大纲

《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其防范》 培训大纲 主讲人:冯涛 电话: E-mail: 课程目的: 首先,企业管理面临日益繁杂的法律环境。从公司设立、生产要素获得,到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再到公司解散或破产,无不牵涉到法律以及法律风险。加入WTO后,我国公司不仅要在国内法律求生存和发展,而且还要直面国际法律环境。 其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法律就是关于竞争的规则。企业想要在竞争中获胜,必须熟悉竞争规则。现在这些规则已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果你不关心哪些规则与你和你的企业有关,难保什么时候会因为违反规则付出经济的代价甚至自由的代价。所以,一个成功的企业,肯定是个善于运用法律规则的企业,而一个聪明的企业家,应当是一个知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企业家。 课程时间:2天 课程对象:中高层管理者 讲座大纲: 第一部分: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劳资纠纷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开除职工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招聘广告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第二讲公司股东、董事之间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拟定《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董事、监事、经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不能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公司犯罪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六、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第二部分: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讲企业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一、违反签订合同基本原则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同违反合法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承诺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举证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通过传真来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三、合同主要条款欠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缔约过失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四、违反合同的履行原则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合同履行中的单方面中止和解除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协作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适当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情势变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五、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1、外观主义的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2、合理预见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3、违约金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4、未违约方的法律风险及其对策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属性新解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属性新解 本文提要: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也内含新意。其内容和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按时按质提供这些服务。一般公共服务是以合同中确认的价格向所有业主征收费用的。 物业服务合同是反映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民事合同,它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较之其他合同,在诸多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但在理论和实务中,学者和法官对此并没有引起相应的注意。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特殊性,虽然和其他类型合同具备很多相似的特征,但是又绝不同于《合同法》里已有的有名合同。众所周知,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特定的名称和设有相应规范,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只规定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十五种有名合同。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而在此之前,在谈到物业管理人和业主及使用人为物业管理活动签订的合同时,多是用的“物业管理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也有称之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此,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本文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类新型的无名合同,它的新型性主要体现在合同主体、合同主给付义务及合同的客体三个方面。 (一)合同主体具特殊性 就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而言,作为主体一方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新兴的第三产业,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物业服务企业按资金、专业人员配备及受托管理物业规模的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物业服务合同的另一方主体是物业管理区的业主团体,业主团体是通过其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业主团体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这种组织在法律上也是一种创新。 (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具特殊性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也内含新意。其内容和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按时按质提供这些服务。一般公共服务是以合同中确认的价格向所有业主征收费用的。 具体到物业服务合同所设定的主要给付义务,从物业管理者角度言,一般有以下两个方面: 1、物的管理,系指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之保存、改良、利用乃至处分等所为之物的管理,原则上以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限。 2、人的管理及服务,人的管理系指对区分所有人群群居生活关系所为之社区管理,其对象不外以居住于建筑物上的人为限,凡出入区分建筑物的人的行为,均应纳入,内容一般为对建筑物不当毁损的管理、对建筑物不当使用的管理及对生活妨害秩序的管理。[i] 从物业管理关系的主要给付义务来看,物业管理团体提供的服务既有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狭义上的管理,又有对共有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既有有关机械设施的购买、更换,又有对居住环境的安全维护;其涉及到若干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内容,主要有雇佣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等。就此而言,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应该既不是现行法中所规定的任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也不是简单的一般所谓的无名合同,而是一种新型类型结合合同。 (三)物业服务合同标的和内容的特殊性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服务的实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所管理的对象主要是

物业服务合同(2017版)

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1: 签订地点: 1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使用说明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动。 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录 1.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和物业交接 (1) 2. 合同期限 (2) 3. 物业服务事项 (2) 4. 物业服务标准及考核 (5) 5. 甲方的权利义务 (5) 6. 乙方的权利义务 (6) 7.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8) 8. 合同变更或解除 (12) 9. 违约责任 (13) 10.索赔 (14) 11.不可抗力 (15) 12.适用法律 (15) 13.争议解决 (15) 14.合同生效 (16) 15.份数 (16) 16.特别约定 (16)

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担物业服务工作(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和物业交接 1.1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 。 类型: 。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1、2。 1.2 物业交接 1.2.1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甲乙双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并签署《物业交接验收单》,物业交接主要内容见附件3,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签署的《物业交接验收单》中列明的物业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物业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物业的验收依据。

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签署方式 (二)签署的人员 (三)合同向对方的审查 二、签署合同时应注意条款的审查 (一)规格条款 (二)质量标准条款 (三)包装条款 案例:2008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波纹管,共计发生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问题。7月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2009年1月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所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四)支付方式条款 (五)定金条款 (六)违约金责任条款 (七)若与外地公司签署合同,尽量争取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 管辖

(八)其他条款(合同履行中传真件,电子邮件双方均予以确认, 约定具体电子邮件地址,降低旅行中的风险) (九)关于交易价格是否含税问题的风险防范(要在合同中声明 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十)缔约过失责任 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赔偿范围 1、订立合同所支出,如交通费,通讯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时支出的诉讼费用 4、上诉费用的利息损失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规范(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变更(一定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 面形式确认) (二)关于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 A 现金支付的,应要求客户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 B 对于转账支付的,应要求对方将款项转入合同约定的账户 C 直接以票据支付的,在签支票时应保持名称的一致性(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支付

物业服务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 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 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乙方所使用房屋地址:省市县/区街/路 2、甲方提供物业服务的总建筑面积:m1 2 3 4 5。 3、甲方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总面积:肘(同《房屋租赁合同》2.4 条的计租面积)。 4、乙方所使用房屋经营超市内的建筑面积:m2,其余服务面积包括: 5、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以无辜(包括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发票使乙方未付相关费用)给乙方停止供水、电、暖、冷等能源,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采暖、制冷供应服务;公共区域内的卫生管理及保洁服务;公共区域内的垃圾(不包括超市自己产生的垃圾)活运;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公共区域 内的保安(不包括超市雇佣的)配送电服务;商户间的关系协调、代业主接受政府 部门的检查及关系协调等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 2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的,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承租人及使用人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事项、范围和服务标准向甲方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4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5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涉及本合同的物业服务主体变更或进行经营(服务)项目变更时,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同意由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主体承接并履行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条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4条规则摘要 1.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业主权利保障——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 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2.不可抗力事件中物业管理瑕疵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宜过高 ——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 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易过高。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物业费减免请求的认定——业主委员会与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4.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来 自于全体业主赋予的代表权。因此,对于仅涉及小区部分业主权益

的纠纷,在小区自治规则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经业主大会决议明确授权,以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 裁判详情 1.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业主权利保障——嘉定区真建六街坊业 主委员会诉上海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关键词物业合同解聘条件法定解除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自2008年12月28日起建立,并于2010年2月12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止。此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明确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继续聘请被告为物业服务企业,期限为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现本案所涉小区的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未届满,故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是否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决定召开业主大会,

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酒店经营中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课件配套案例选编 以下十个案例是与PPT配套的案例,请注意,我国不是判例法制度,加之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较多,因此,案例仅仅作为参考,不可一律照搬。 案例一: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 2004年5月,甲与乙公司签订《某花园立约定金合同》一份,约定,在乙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向乙公司购得某花园房屋一套,合同签订之日甲向乙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若乙公司在2004年8月1日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乙公司应当按定金罚则退还甲支付的定金,并应对支付的定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甲支付资金占用费。2004年8月1日,乙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甲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2元,乙公司同意并付款。后甲又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再返还定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驳回甲的诉请。 点评: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守约方可择其一维权,本案中甲已经选择适用违约金约定并已执行完毕,因此不得再要求适用定金条款。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衡量比较。 案例二:合同约定不明确遭受经济损失 案情:2005年,甲餐厅与乙商贸公司订立酒水饮料供应销售合

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商品时,甲方配合接货并出具正式的入库单,每月底双方凭单对账,每月3号甲方向乙方结清上月全部货款;如甲方故意拖欠乙方货款,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银行同期利息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3万元进店费,甲方当日开具了收据。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酒水饮料,甲方共开具15张入库单。此后,因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停止供货。乙方索要货款无果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退还进店费3万元。 法院认为:前两项请求合同上有非常明确的约定,甲方拖欠货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理由合理时,应予支持。但关于进店费,由于合同中未对进店费所担保的事项和履行中纠纷的处理没有约定,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按照乙方要求全部退还。法院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按合同履行但不必返还进店费。 点评:双方在商业惯例“进店费”没有明确进行约定,此时,法官可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本来应该获得全部退款的乙方遭受了不应该遭受的损失。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丑话说在前头也许正是认真诚信的表现,否则,君子可能做不成,小人也当得很难堪了。 案例三:空口无凭,立字为据! 甲公司业务员小林押车给乙公司送货。途中,乙公司来电话称其客户丙公司急需这批货,请小林把货直接送到丙公司,收货人为老张,并请小林记下老张的电话。小林给丙公司的老张打电话,得知确有此

技术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技术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 技术合同类型十分复杂,从委托开发合同、共同开发合同、到技术服务合同;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到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每个不同类型的合同由于其法律关系性质不同,涉及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也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仅以目前我们已经接触到的,吉大范围内已经发生法律风险的最多类型的合同----委托开发合同为例,与大家交流一下签署该类合同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当然同样一个类型的合同,由于我们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需要我们考虑的因素又有所不同或侧重。由于吉林大学属于科研机构,大多数时候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是出于开发方的法律地位,所以本次沟通过程中,我们是更多的站在开发方的立场上,交流一下大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和一些风险,以期为大家以后的工作中提供一些参考。 我认为大家在起草或签署《委托开发合同》的过程中, 一、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最容易被经办人和审批人忽视的问题,尤其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标的物本身就是特定物,多数甚至是目前市场上还不存在的设备、技术成果,故将其约定清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主要责任应当由经办人书写,行政主管或律师对技术多为外行,没有修改能力; 2、技术内容尽量明确约定,但范围尽量避免扩大;

3、约定后续修改、调整的机制(根据委托方需求变化或技术本身特质)。 案例:药学院的失败案例药品配方还是药品配方+批准文号 二、时间进度(即合同履行期限) 1、知识产权有关业务最关键一定就是它的时间性,所以一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2、预留开发时间顺延机制,避免造成因委托方原因(因需求变化、开发费用支付延误)造成开发成果提交逾期的责任由开发方承担的不利后果。 3、因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或逾期履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委托成果被第三方公开(包括申请专利专利、发表著作等),如果在开发期限范围内,属于双方共同面临的法律风险,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承担方式,法院也有可能判定双方共担风险,可保住一部分开发费用;但如果属于逾期开发,则在违约的前提下,委托方要求返还开发费则很有可能被法院支持。 三、知识产权归属 (一)是整个合同的核心内容,实践中有几种约定方式: 1、约定归委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开发方即不能另行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或许可使用,但科研成果的发表等权利可以通过合同保留; 2、约定归开发方所有,但委托方一般限制开发方的使用方式或使用范围; 3、约定归双方共有,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约定各自开发市场取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分析论文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分析论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市场逐步确立和完善,居民自己购买房屋已成为普遍现象。与之相适应,传统的行政福利型房屋和单位自行管理已逐渐为现今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所取代。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渐渐走入千家万户,为人们所接受。在物业管理中,调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重要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正确解决物业纠纷,保障业主利益的关键。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它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法律文件,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范围和准则,是业主的权利保障书,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对每位业主都很重要。 1、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福利分房,由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这些公有房屋,也有各单位自己投资建设,由单位安排专人管理房屋的情况,都带有极为厚重的行政管理色彩。用户与房屋管理者之间一般是所属关系,处于被管理和被领导的地位。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享有了自主选择管理人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获得物业管理的权利,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根据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要支付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从这一方面来说,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享有相当的权利和义务。[1]两者之间成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成立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2、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

篇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法律风险只是工程风险中的一种(不同于技术风险、政治风险、不可抗力本身等),法律风险对承包商而言主要表现在施工合同方面,也就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投资120 亿的常州铁本工程,盲目投资加上违法违规叫停,老板被抓,建设方破产,中国第一、二、十九 冶金、马钢建设公司等几家施工单位数亿元的工程款难有指望就是明证!),在签订、履行合 同时注意不够,或者违法律规定或受制于人,最终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下面我们就从施工 企业的立场出发,简单讲讲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第一部分: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对策 施工企业要谋求良性发展,必须解决好如何规避风险的问题。具体地讲,施工企业在应对风 险上,要着力培育并增强以下几种能力: 1、提高避险意识,增强防险能力施工企业规避风险,必须首先解决好" 防" 的问题。 一是风险意识要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面对复杂多变的 市场形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分析方方面面的风险,制定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做到在顺 境中居安思危,在逆境中居险思变。 二是风险分析要超前。要做好风险预测,把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透彻。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 构,配备各方面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 序,为实施风险决策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 三是风险决策要慎重。为避免风险决策失误,要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合同签订要避害。在合同签订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 分析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 2、动用法律武器,提高维护自身利益能力施工企业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敢于依法维权。 施工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是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已。 而一些企业承担风险时,即使处于有利地位,也不敢诉诸法律,担心业主报复,担心丢了市 场。殊不知,市场不同情弱者,企业遭受的损失还得自己担着。因此我们必须大胆地拿起法 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与业主真正意义上的" 平等" 。 另一方面,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善于依法维权。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市 场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施工企业的" 被动地位" 也不可能马上完全扭转。因此,要讲究策 略和技巧。能通过和谈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撕破脸皮、伤了和气。如常见的变更索赔、拖 欠工程款的催收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有理有节、有进有退,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密 切关系、加深感情、增进了解,为今后继续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对拒不讲理、一意孤行的合 作方,在确实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坚决诉诸法律。■做好投标(或非招标工程签约)前 对发包人资信的审查: 1、应深入了解发包人主体资格、投资许可是否合法真实和支付价款能力,提防" 工程骗子"。也就是说,要弄清楚发包人有没有" 发包资格" 和" 发包的能力" 2、怎样判断发包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例如,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证(土地、土地规划、工程规划等等)、相邻关系处理(土地附着物的拆除及居民拆迁安置、三通一平、交通与周边环境等等)情况,如 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注意其开发资质,主要开发业绩和企业社会信誉,尤其提防一次性 开发资质的项目公司(仅针对某个地盘而成立的房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一般打的就是施 工单位的主意(据我所知,许多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只投入20%-40%资金,总承包单位、专 业施工单位、分包单位、钢材商、水泥商、建材商、租赁商等整个工程建设的一整个产业链 承担了其余60%-80%的开发成本。建筑工程债务案件中, 1 个亿的工程甚至可以打出六七个亿 的官司,从开发商到农民工,一条产业链的人都被牵扯进来。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并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是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只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对方的合同违约责任。在物业管理不断走入市场化的今天,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正确认识,对于依法行使和维护业主、业主大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了维护合同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确保合同基本原则的实现,各国民事法律都建立了违约责任制度。以为合同中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切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也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发生的责任。违约即是指当事人违反其约定的义务。因此,违约责任以存在合同义务为前提。例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要按月交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如果业主不按时交纳就构成违约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就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要求业主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要业主承担缴纳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间无约定的合同义务,也就不会发生违约,当然也就不能成立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当事人一方依法应承担违反合同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为财产性的。因此,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而不能是非财产责任。 3.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因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而合同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为合同义务人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特定当事人就是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当事人一方违约可能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上级机关的行为造成的,但于此情形下也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以债务的形式向第三人或上级机关追偿。例如,业主用租约或其他形式约定由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却不按时交纳,造成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拖欠,物业管理公司自然要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找业主承担未按时交费的违约责任,业主也只有先承担违约责任后,再追讨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 4. 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不同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决非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

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事项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事项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在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时,也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主要依据之一。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依据。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种类 1、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和时间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后期《物业服务合同》。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缔结《物业服务合同》,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本文仅对由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种情况进行探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分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比较少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不在本文叙述范围。 2、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与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 包干制是指由合同双方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协商确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业主按此标准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提供物业服务,自负盈亏。 酬金制是指,合同双方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确定一个预收费标准,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费。预收的物业服务成本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如果预收的物业费不足以支付物业服务成本及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差额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及法律风险防范知识讲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及法律风险 防范知识讲座 讲座题纲 一、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常见法律纠纷类别及处理方式 三、项目管理人员应注意的问题 四、常用法律知识 一、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合同工作标准: 1.1 有相关的法人授权书存根及授权登记记录。(案例1、####;案例2、####) 1.2 对合同相对人必须有调查记录、相关资料(授权书及范围、营业执照、资质、业绩等)及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记录。(案例3、 #######、案例4、#######) 1.3 有合同评审记录,项目合同评审必须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财务、材料等部门参与,参加部门应在评审记录上签字。(三标认证需要、知悉权、执行) 1.4 签订合同须有招标记录或谈判记录。 (二)履行合同工作标准: 2.1 履行合同前有项目合同交底记录(含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 2.2合同履行中合同变更记录。

2.3 履行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租赁记录。 2.4 履行合同内部承包、劳务分包记录 2.5合同履行中期评价记录。 2.6 合同索赔记录。 (三)合同完结工作标准 3.1保修合同记录 3.2工程档案交接记录 3.3工程款结算记录 3.4 合同纠纷处理记录 项目管理认证审核评分标准表 合同管理 (70 分)10.3 劳务分包合同 (20 分) 10.3.1 是否组织相关部门与中标单位进行劳务分包合同谈判(1分),是否 保存谈判记录(1分)。 10.3.2 工程及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是否报上级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缺少上 级审查记录每份合同扣0.5分)。 10.3.3 是否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1分),劳务协议内容是否完整,是 否使用了集团公司下发的劳务协议范本(2分)。 10.3.4 是否按授权范围由项目经理与中标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授权不 合规定每份合同扣0.5分)。 10.3.5 补充合同签订是否进行评审并保存记录(未评审签订合同每份扣0.5 分)。 10.3.6 劳务合同调整或补充合同每份价值超过20万元,是否经公司审批 (越权审批每份合同扣0.5分),同一劳务队伍调整合同是否超过两次(超 过两次每次扣0.5分)。 10.3.7 劳务分包人是否有再分包的情况。 10.3.8 是否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台帐。 10.4 物资设备合同 (20 分) 10.4.1 2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是否签订采购合同(2分),每份合同的审 批表签字是否齐全(2分)。 10.4.2 采购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规范,明确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0.5 分)、包装方式(0.5分)、检验标准和方法(0.5分)、结算方式(0.5 分),规定双方权利、义务(0.5分)、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方式(1.5 分)。 10.4.3 是否建立采购合同登记台帐(1分),是否在物资信息平台上登记合 同相关信息(1分)。 10.4.4 合同签订双方是否持法人授权签订物资合同(2分),50万元以上的 物资合同是否经上级物资管理部门审核(2分)。 10.4.5 设备租赁合同内容是否完善,名称(0.5分)、型号规格(0.5 分)、租赁方式(0.5分)、期限(0.5分)、单价(0.5分)、结算方式 (0.5分)及双方的责、权、利(1分)等是否明确;租费结算是否有各方签 认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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