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员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汇编(总6页)

员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汇编(总6页)

员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汇编(总6页)
员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汇编(总6页)

员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汇编

(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员工集体宿舍的管理,完善和规范管理规定,参照省、市有关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结合集团总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并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租住集团总部集体宿舍:第二条集团总部在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不良嗜好者。

第三条异地未婚且在市区内(包括市所辖的各行政区)未有住房、承租房者。

第四条家庭住址距离公司上班地址较远者。

第三章集体宿舍管理

第五条集团总部员工集体宿舍归集团公司基建物业管理部和组织人事部统筹协调。日常管理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

第六条员工要求入住公司宿舍时,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住宿申请表》提交相关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办理入住手续后方能入住。

第七条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物,须罗列清单,经员工本人与公司办公室清点后,签名确认。

第八条租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必须按规定缴交租金。

第九条租住集体宿舍的员工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在租赁期内享有集体宿舍的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是员工使用集团宿舍的凭证,任何人员在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占用集体宿舍。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面积、租金及缴交方式、修缮责任、安全使用责任、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相关内容,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租住的集体宿舍,只作居住用途,不得变更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或与他人调换居住,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集团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收回集体宿舍。

第十二条当员工宿舍空置超过3个月,或欠租超过3个月的,集团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收回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员工要求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租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在租赁期间,非因单位的原因而离开集团公司的,从离开集团公司之日起,由集团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回租住的集体宿舍。

第十六条住宿员工因离职、调动等需要退房时,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员工退房前应打扫宿舍卫生,整理床位、物品、抽屉等;

2、退房时须办理移交手续,清点财物,并缴清居住房屋所欠的相关费用;

3、员工在搬离宿舍时,应向宿舍管理人员交还宿舍所有钥匙。

第十七条退房员工必须按规定期限腾退房屋给本公司,逾期不退房的,在规定的退房期限届满后,公司有权依照租赁协议的有关规定无条件处理房屋内乙方的一切财物,所受损失由员工自行负责。

第四章租金管理

第十八条参照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每平方米面积平均月租金元。

第十九条宿舍(房屋)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排污费等一切费用按照入住人数每月进行平均分摊。

第五章住宿守则

第二十条住宿人员不得擅自迁移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和物品,不得破坏房屋的完整和美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

第二十一条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闹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不得擅自留宿外人。

第二十二条注意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内私接电路,不得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如功率较大的电炉、电热器等),须安全使用电器、煤气等装置。严禁携入任何易燃易爆物等危险物品。住宿人员离开住所时必须锁好门窗,并切断煤气、电源,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造成公共财物损坏或者遗失的,必须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十三条注意宿舍卫生。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牲畜。严禁将剩饭杂物等垃圾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

第二十四条注意维护公共设施的完好。要妥善保管好公司配备给员工的床、桌椅等公共物品,如造成损坏,应按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私人物品由本人自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宿舍内进行赌博、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外人提供场所进行此类违法活动,违者将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集体宿舍建立值日制度,值日人员每日负责责任区内公共卫生情况以及检查各自住所水、电、煤气等使用状况。

第二十七条住宿人员应遵照规定按时交纳房租,并及时缴清有关使用宿舍(房屋)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排污费等一切费用,并于当月将缴纳各项费用(房屋租金除外)发票或收据原件交回公司综合部登记。

第二十八条员工入住宿舍时,应缴纳房屋租金及水电费保证金。员工退房时,在员工交回承租房屋和清缴应付费用后,该保证金如数退还给员工。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对多次不改者,可予以通报或者罚款;对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或违法犯罪的人员,可予以行政处罚或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凡居住期间,因住宿人员的过错造成公共财物损坏或遗失的,住宿人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2018年月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