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基础商务合同
基础商务合同是指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可接受的、能够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种类,具体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是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人向使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使用人支付费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应收账款债权
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因卖方根据基础商务合同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三)信用风险
是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即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
后90天内足额付款。本办法所称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四)争议
是指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方因对卖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信用风险之外的买方不付款的情形均应视为买卖双方存在争议。
(五)应收账款管理
是指银行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卖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六)催收
是指银行根据保理合同,在应收账款的到期前后一定时期,协助卖方采取电话、邮件、传真、书面催收方式,督促买方履行基础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
(七)保理资信调查
是指卖方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银行依据公开信息、卖方提供的信息及自身的专业经验,提供买方所在行业的日常金融信息、政策咨询、行业信息,以及从公开途径收集的买方相关信息的行为。资信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企业注册信息、买方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信息、买方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信息、买方企业金融机构记录信息等。
(八)买方信用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是指银行对特定买方核定的、以该买方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最大金额,在该限额内银行可以对卖方(所有保理卖方客户)转让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信用风险担保,超出该限额的部分银行仅能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九)合格应收账款
是指符合银行相关条件、经银行审查同意,可以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信用风险担保的应收账款。
(十)不合格应收账款
是指不符合银行相关条件、银行不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仅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应收账款。下列情况均可认定为不合格应收账款:
1.受让时已经逾期或存在争议或瑕疵的应收账款;
2.受让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
3.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受让后逾期的应收账款;
4.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超出银行为特定买方所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应收账款;
5.存在欺诈的应收账款。
(十一)应收账款反转让
是指当发生了本办法规定的反转让情形时,在卖方向银行履行完毕保理预付款偿付等全部相关义务后,银行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给卖方。
(十二)应收账款到期日
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商务合同的付款条款所载明的买方付款日期。
(十三)保理预付款到期日
是指根据应收账款到期日、结算资金在途时间以及催收时间等因素确定,不得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0日。(十四)信用风险担保
也称坏账担保,是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根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果在该额度内银行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到期而买方因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银行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
(十五)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而对特定买方的资信进行评估后为其核定的银行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
(十六)保理预付款
是指根据卖方申请,银行依保理合同约定,对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十七)后收息与先收息
按支付保理预付款时银行是否先计收利息,可分为应收账款预付(后收息)和应收账款贴现(先收息)。
(十八)保理预付款比例
是指银行同意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的比值上限。
(十九)保理预付款核定额
是指每笔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预付款比例所得金额,是卖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上限。
(二十)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
是银行为保理卖方核定的一项承诺性额度,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只要卖方未出现合同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况,银行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随时应卖方需要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余额上限。在该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卖方申请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卖方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二十一)保理预付款可支用额
是指卖方所有合格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预付款核定额总和与保理预付款余额的差额、卖方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与保理预付款余额的差额,两者相比后的较小值。
(二十二)委托收款
对于卖方向银行转让的应收账款,银行可委托卖方代理收款,即卖方仍以其自身账户回收账款,并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划付银行。
(二十三)保理收款专户
是指用于回收银行受让应收账款的收款账户,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保理内部专户。银行按照卖方名称开立的用于收款的
内部账户。
2.保理活期专户。银行为卖方的结算账户开通对公账户一户通功能,指定一个活期分账户作为收款专户,该分账户的序号由银行总行统一确定,该分账户原则上资金入账后只能向保理内部专户划款,卖方不能在柜台或通过企业网银(高级版)办理对外支付业务。
(二十四)工作日和日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银行对公营业日;日指自然日。
第二条受让应收账款类型
银行可以受让基于基础商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基础商务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条国内保理业务主要品种
(一)按照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时,银行是否对卖方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银行受让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预付款服务,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银行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偿付保理预付款的保理业务。
2.无追索权保理,是指银行受让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如果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支付到期应收账款,由银行在其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承担全额付款责任的保理业
务。
此外,依据信用风险担保服务是由卖方保理经办行单独提供,还是由买方保理经办行提供,无追索权保理可划分为单保理和行内双保理。
(1)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单独提供,则为无追索权单保理;
(2)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由买方保理经办行提供,则为无追索权行内双保理。
(二)按照在应收账款转让时,是否立即将卖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买方,国内保理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公开保理,是指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立即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不立即通知买方,而是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银行可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按照保理预付款是否与应收账款逐笔对应,国内保理可以分为逐笔保理与池保理
逐笔保理,是指保理预付款支用、偿付时,应与受让的应收账款逐笔对应。
池保理,是指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易和结算特点,银行对受让的应收账款实行动态余额管理,在保理预付款可支用额内向卖方提供一笔或多笔固定期限的保理预付款。
(四)按照保理预付款期限国内保理可以分为短期保理与中长期保理业务
短期保理,是指银行发放的保理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中长期保理,是指银行发放的保理预付款期限超过一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五年(含)。
(五)针对特定的市场需求,银行可以办理以下国内保理业务
1.信用保险保理,是指银行受让由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向卖方提供买方信用保险的应收账款,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约定如果买方到期因信用风险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赔款,银行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卖方索赔请求或者拒赔,则由卖方偿付保理预付款。
2.工程保理,是指银行受让工程承包商符合条件的工程应收账款,按照一定比例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以及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保理业务。
3.融资租赁保理,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建设银行,银行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符合本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的保理业务。
4.定向保理,是指银行与核心企业合作,通过受让核心企业的国内供应商对核心企业进行赊销所产生的全部应
收账款,向供应商提供保理预付款及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从而支持核心企业及其供应商共同发展的保理业务。
5.服务保理,是指银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保理业务。服务保理不要求卖方向银行转让债权。
第一节保理条件
第四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即卖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如果卖方是企(事)业法人的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作保理的授权。
(二)在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与银行建立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四)从事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经营活动一年(含)以上,且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础商务合同的应收账款付款人,即买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地市级(含)
以上及全国经济百强县政府机构、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机构;如果买方是企(事)业法人的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的授权;
(二)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较好;
(三)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四)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与银行有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
(六)原则上要求该买方与卖方客户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拖欠货款记录;
(七)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卖方与买方的银行信用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AA+级,对买方信用等级不作限制性要求;
(二)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级、AA-级或小企业评级aaa、aa+级,要求买方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级(含)以上;
(三)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A级或小企业评级aa、aa-级,要求买方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
(四)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BBB+级或小企业评级a级,要求买方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
(五)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BBB、BBB-级,要求买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买方是全球500强企业在我国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买方是银行总行级战略性客户及其成员单位。
(六)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且银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第三方法人对买方付款或保理预付款偿付向银行作连带责任担保,则对担保范围内的买方客户不作信用等级要求。
(七)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买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相关条件的政府、军队客户,则对买方客户不作信用等级要求。
第七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一般为公开保理业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额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隐蔽保理业务:
(一)卖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足额担保;
(二)卖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三)卖方小企业评级在aa级(含)以上。
第八条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卖方的信用等级要达到AA-级(含) 或小企业评级aaa级以上,要求买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第九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一般为公开保理业务。在额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办理隐蔽保理业务:
(一)卖方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卖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总行级战略性客户及其成员单位或总行级重点客户。
第十条在信用保险保理业务中,要求卖方信用等级为A 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卖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保险公司在银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则对承保范围内的买方客户不作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在工程保理业务中,卖方(即施工方)与买方(即项目业主)应满足下列条件及信用等级要求:(一)卖方具备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承包合同标的同类工程承包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或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的资质;
(二)卖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项目业主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如果卖方是非独立法人项目公司,其控股股东信用等级应为AAA级、AA级(含)以上总行级战略客户成员单位或总行级重点客户。
第十二条在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卖方(即出租人)与买方(即承租人)应满足下列条件和信用等级要求:(一)卖方应是由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并且具有完备的租赁标的和承租人风险管理制度。金融租赁公司应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非现场监管指标。
(二)卖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买方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三)买方信用等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无追索权
保理业务:
1.AAA级客户;
2.总行级战略性客户及其成员单位;
3.AA级(含)以上总行级重点客户。
(四)租赁标的为通讯、电力、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中使用的设备和工具,或银行优先支持类行业中使用的成套设备或生产线。
(五)卖方正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在池保理业务中,卖方与买方应符合下列条件及信用等级要求:
(一)基础商务合同为买卖合同或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二)卖方与买方有两年以上的良好合作关系;
(三)基础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银行;
(四)仅办理公开保理业务,买方能在账款确认、账户变更事项上予以配合;
(五)卖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同时买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第十四条在中长期保理业务中,卖方与买方客户应符合下列条件及信用等级要求:
(一)商务交易为以下情形之一:
1.卖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机顶盒、手机等买方定制、并提供给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商品;
2.卖方销售通讯、电力、能源、交通、医疗等设施中单位价值较高的设备和工具;
3.BT项目工程;
4.融资租赁。
(二)卖方与买方的信用等级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卖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买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可办理一年至二年(含)的中长期保理业务;
2.卖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买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可办理二年至三年(含)的中长期保理业务;
3.卖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要求买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可办理三年至五年的中长期保理业务。
(三)中长期保理业务原则上不得办理隐蔽保理业务。
第十五条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中,卖方与买方不应为下列情形的关联企业:
(一)互为母子公司;
(二)同为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的全资或控股企业;
(三)银行认定的同一集团企业成员单位。
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放宽上述限制,符合条件的由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核准:
1.买卖方中的任一方为银行AAA级客户;
2.买卖方均为银行AA-级(含)以上客户。
第十六条服务保理业务的买卖方不作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七条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中交易双方应符合以下数量配比原则:
(一)基础商务合同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叙作有追索权保理、信保保理业务,应对应三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买方。符合以下条件除外:
1.电力、军工等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以及银行优先支持类行业的基础商务交易;
2.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中长期保理业务。
(二)在定向保理业务中,要求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核心企业至少推荐五个(含)以上的上游供应商。
第十八条卖方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基础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公司章程、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
(二)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包括买方基本情况表、近两年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三)与特定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可以证明近两年双方贸易合作良好的交易记录,贸易合作中的各种文件、单据(如发票、销售清单、货运及质检单据等)样式;对于政府或军方客户的集中采购项目,还应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
(五)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果卖方在办理其他业务时已向银行提交上述材料并在
有效期内,则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时不需要再次提供。
第十九条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具备以下条件,可初步确认为合格应收账款:
(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背景,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在商品交易中,应为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
(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或提供服务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付款通知书、付款确认书等形式的证明材料;
2.货运及质检单据:包括提单、仓单、入库单及验货单、质检证明等;
3.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4.如买方为政府或军方客户,则可根据交易惯例提交采购合同、采购清单或其他应收账款权属的证明材料;
5.租赁公司申请办理租赁保理业务,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物清单、租赁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2)价值评估报告;
(3)租赁物购置发票;
(4)财产转移证明或进口设备报关单、完税(免税)凭证(如有);
(5)租赁物保险凭证(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6)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质量承诺(如有);
(7)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回购承诺(融资租赁模式为结构性租赁时必须提供);
(8)租赁物的抵押权证(以银行为第一抵押权人);
(9)期限超过2年或单笔金额超过5亿元的大型项目设备租赁保理业务,须按照固定资产购置贷款要求提供项目可研报告。
针对不同行业、区域及具体客户的特殊情况,上述要求材料可以作适用性调整,但应由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商风险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确定。
(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所交易的货物未被抵押、质押,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四)办理短期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账期不超过12个月,其中办理池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账期不超过6个月;办理中长期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账期最长不超过5年。
(五)应收账款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卖方与买方(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汇率问题比照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有关规定执行)。
(六)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额度管理
第二十条国内保理业务纳入一般授信额度管理。国内保理额度属于国内贸易融资类额度,分为短期保理额度、中长期保理额度。其中,短期保理业务额度可串用流动资金类额度等其他非专项额度;中长期保理业务额度可串用固定资产类额度。涉及金融机构类客户的国内保理额度占用,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原则上占用卖方的授信额度;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原则上占用买方的授信额度;
(三)信用保险保理业务原则上同时占用卖方和保险公司的授信额度;
(四)定向保理业务原则上占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办理有追索权定向保理业务时,可占核心企业授信额度,或占用卖方(供应商)的授信额度;
(五)服务保理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国内保理额度(包括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有效期,应与授信额度有效期保持一致。短期保理业务额度原则上可以循环使用,中长期保理业务额度不可循环使用,两者不得相互串用。
短期保理业务的单笔保理预付款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含)。
第二十二条额度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买方或保险公司、担保人等第三方经营或财务上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
银行按期回收应收账款或者其他相关权利和利益的实现,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核定的国内保理额度,并立即书面通知卖方。紧急情况下,银行可以先通过录音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卖方,但应在电话或传真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送书面通知。
第二十三条国内保理额度审批权限及额度项下单笔保理预付款支用审核权限,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利率、费用与预付款比例
第二十四条银行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收取保理预付款利息、保理资信调查费、应收账款管理费、信用风险担保费、发票处理费、延期管理费、逾期罚息等各项利息费用。
第二十五条保理预付款利率
按照银行总行相关规定,根据收益风险配比原则确定。具体确定执行利率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一)固定合同利率,即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统一的年利率,作为合同项下所有单笔保理预付款的执行利率。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使得本合同执行利率突破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下限管理要求的,双方应重新商定新的合同利率
(二)单笔固定利率,即在保理合同中约定所选择的基准利率及统一的上浮/下浮比例,单笔保理预付款执行利率按
支用当日的基准利率及约定的上浮/下浮比例确定,不随基准利率调整变动。
(三)单笔浮动利率,即在保理合同中约定所选择的基准利率及统一的上浮/下浮比例,单笔保理预付款执行利率按支用当日的基准利率及约定的上浮/下浮比例确定,并在基准利率调整次日作相应调整。
中长期保理业务应选择第三种利率确定方式。
第二十六条利息计收
(一)后收息方式(应收账款预付)
1.根据卖方支用的保理预付款日余额和日利率按日计算,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于每月20日收取。计算公式为:各日保理预付款利息=当日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保理预付款月利率/30天
2.保理预付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可以使用利随本清一次性收息方式。
(二)先收息方式(应收账款贴现)
根据卖方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支用天数和日利率按日计算,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于支付保理预付款时收取,其中保理预付款支用天数即自保理预付款支用日到保理预付款预计到期日之间的日数。计算公式为:
保理预付款利息=保理预付款支用金额*保理预付款支用天数*保理预付款月利率/30天。
第二十七条费用及收取方式
(一)应收账款管理费
公司及个人信贷业务种类(银行) 目录 并购贷款 1 金银仓R融资 2 应收账款融资 2 国内保理 3 法人账户透支 4 动产质押融资 5 订单融资 6 电子商务融资(e贷通) 7 仓单融资 8 保单融资 10 固定资产贷款 10 流动资金贷款 11 房地产开发贷款 12 个人住房贷款 13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14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5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6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18 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 19 ‘房易安’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20 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 21 ‘存贷通’个人贷款增值账户业务 22 合力贷 23 等额递增还款服务 23
宽限期还款方式 23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 24 个人汽车贷款 25 个人权利质押贷款 27 国家助学贷款 29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30 个人助业贷款 32 并购贷款 产品简介: 并购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并购方或因其并购交易而设立的“子公司”(SPV)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特色与优势: 1、并购贷款是目前唯一可用于支持股本权益性融资的信贷类产品,该产品通过发放贷款的形式为企业并购交易提供资金支持。 2、贷款使用期限长,一般不超过5年。 3、贷款灵活性强,可根据客户具体的交易方案,在受让原有股东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承接债务和收购资产等多种并购交易模式下提供融资支持。 4、专业化运作:建设银行凭借丰富的国内外网络资源,以及具备国际化视野的专业并购团队,在为企业提供并购融资的同时,还可以为并购交易提供全方位的顾问服务,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充分识别各类风险、价格谈判、做好风险处置预案提供有力支持。 5、整体性方案:建设银行在为企业设计并购融资方案过程中,将统筹企业并购交易和后续整合的融资需求,进而为企业并购后的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办理程序: 符合建设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标准的企业可向建行提出并购贷款融资需求,建设银行并购业务专业团队会根据企业的并购交易情况和企业在建设银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提供并购贷款资金支持以及相关服务。
【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本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和悉尼设有海外分行。本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伦敦)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 本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4 年,成立时的名称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当时是财政部下属的一家国有独资银行,负责管理和分配根据国家经济计划拨给建设项目和基础建设相关项目的政府资金。1979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一家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并逐渐承担了更多商业银行的职能。 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在1994 年成立,承接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职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逐渐成为一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1996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本行由本行前身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分立程序于2004 年9 月成立。在银监会于2004 年9月14 日批准之后,本行、中国建投与汇金公司于2004 年9 月15 日签署分立协议,根据此份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本行和中国建投。本行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10月27日本行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939),2007年9月25本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1939)。 【战略】 本行致力于发展成为专注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为员工提供最好发展机会的国际一流银行。 本行计划将资源集中用于目标客户、产品和重点区域: ●客户。加强与大型企业客户的传统良好关系,关注电 力、电讯、石油和燃气以及基础设施等战略性的龙头 企业,以及与主要金融机构和政府机关的传统良好关 系,并选择性地发展与中小企业客户的关系。在个人 银行业务方面,大力提高来自高收入个人客户市场的 收益,同时通过提供更具成本效益和规模经济效益的 产品,巩固大众客户基础。 ●产品。发展批发和零售产品,专注中间业务,包括支 付和结算服务、个人理财业务和公司财务管理。积极 发展本行的个人银行业务,专注住房按揭和储蓄产品 多样化,并建立业内领先的信用卡业务。 ●重点区域。重点发展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 海地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市场的主要城市,并加快发 展中国内陆省份的省会城市。【企业文化】 一、愿景 始终走在中国经济现代化的最前列,成为世界一流银行。二、使命 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为员工搭建广阔的发展平台,为社会承担全面的企业公民责任。 三、核心价值观 诚实公正稳健创造 四、理念 1.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 2.服务理念客户至上注重细节 3.风险理念了解客户理解市场全员参与抓住关键4.人才理念注重综合素质突出业绩实效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建行人理念与追求的浓缩。 五、作风勤奋严谨求真务实 六、员工座右铭时时敬业,处处真诚,事事严谨,人人争优。 七、员工警言 我的微小疏忽,可能给客户带来很大麻烦; 我的微小失误,可能给建行带来巨大损失; 贪欲、失德、腐败必然给自己、亲人和建行带来耻辱。八、宣传用语(口号)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与客户同发展与社会共繁荣 不断创新追求卓越 善建者行 建设银行已在海外设有香港、法兰克福、新加坡三个分行和四个代表处。建设银行已与世界上60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其业务往来遍及五大洲的近80个国家 标志: 以古铜钱为基础的内方外圆图形,有着明确的银行属性,着重体现建设银行的"方圆"特性,方,代表着严格、规范、认真;圆,象征着饱满、亲和、融通。 图形右上角的变化,形成重叠立体的效果,代表着“中国”与“建筑”英文缩写,即:两个C字母的重叠,寓意积累,象征建设银行在资金的积累过程中发展壮大,为中国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图形突破了封闭的圆形,象征古老文化与现代经营观念的融会贯通,寓意中国建设银行在全新的现代经济建设中,植根中国,面向世界。 标准色为海蓝色,象征理性、包容、祥和、稳定,体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大家风范,寓意中国建设银行象大海一样吸收容纳各方人才和资金。 一般信息 问题:建行是什么时候上市的? 回答:建行H股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A股于2007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问题:建行的股票编码是什么,在哪个交易所交易? 回答:建行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交易,股票编码是939,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编码是601939。 问题:建行股票每手含多少股?
[键入公司名称] 建设银行客户关系管理 [键入文档副标题] 金融128班第一组 2013/10/13 [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摘要通常是对文档内容的简短总结。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摘要通常是对文档内容的简短总结。]
目录 企业的背景 (2) 客户的识别 (3) 客户的区分 (3) 客户的互动 (3) 客户个性化 (3) 客户的忠诚计划 (3) 个人的意见 (3) 企业的背景 【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本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和悉尼设有海外分行。本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伦敦)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 本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4 年,成立时的名称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当时是财政部下属的一家国有独资银行,负责管理和分配根据国家经济计划拨给建设项目和基础建设相关项目的政府资金。1979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为一家国务院直属的金融机构,并逐渐承担了更多商业银行的职能。 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在1994 年成立,承接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职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逐渐成为一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1996 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本行由本行前身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分立程序于2004 年9 月成立。在银监会于2004 年9月14 日批准之后,本行、中国建投与汇金公司于2004 年9 月15 日签署分立协议,根据此份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本行和中国建投。本行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10月27日本行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939),2007年9月25本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1939)。
中国建设银行行业特色知识 一、银行简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本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和悉尼设有海外分行。本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伦敦)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二、银行文化 1、愿景:始终走在中国经济现代化的最前列,成为世界一流银行。 2、使命: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为员工搭建广阔的发展平台,为社会承担全面的企业公民责任。 3、核心价值观:诚实公正稳健创造 4、理念: (1)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 (2)服务理念:客户至上注重细节 (3)风险理念:了解客户理解市场全员参与抓住关键 (4)人才理念:注重综合素质突出业绩实效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建行人理念与追求的浓缩。 5、作风:勤奋严谨求真务实 6、员工座右铭——时时敬业,处处真诚,事事严谨,人人争优。 7、员工警言 我的微小疏忽,可能给客户带来很大麻烦; 我的微小失误,可能给建行带来巨大损失; 贪欲、失德、腐败必然给自己、亲人和建行带来耻辱。 8、宣传用语(口号)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 与客户同发展与社会共繁荣 不断创新追求卓越 善建者行 三、发展历程 中国建设银行是一家以中长期信贷业务为特色的国有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在中国境内及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业务。2001年7月,建设银行在《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位居第29位。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建设银行成立的基本背景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建设156项重点工程为中心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在全国陆续展开,为管理好巨额建设资金,建设银行应运而生,开始了艰苦而光荣的历程。 从1954 到1978年的二十多年间,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了集中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预算拨款和企业自筹资金拨付,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对施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办理基本业务结算
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额度管理 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 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 第十章争议及处理 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 第十二章费用 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贸易的境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围开展国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卖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国保理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业务。 卖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办理卖方保理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分支机构。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四)买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买方有关的业务。在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中,买方保理业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一并办理。 买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在无追索权行双保理业务中,根据卖方保理经办行的申请,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卖方
浅谈商票保理业务的拓展 (宝钢宝山支行栗欣) 由于企业的应收票据与应收帐款均属于企业的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具有应收帐款的性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保理业务来拓展商票保理业务。商票保理即商票保付代理,是建行与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的供货商之间的一项综合安排。根据这一安排,供货商售出货物后,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票据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建行,即可获得建行针对受让的应收票据为供货商提供的货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买方信用担保,账务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商票保理不仅仅具有商票贴现的功能,同时它又衍生出了多项服务功能,是一种很好的商票贴现的替代产品。 开展商票保理业务的前景: ⒈商票保理可拓展建行金融服务的领域,作为连接金融和贸易的桥梁,是建行吸引众多客户的有效手段。对于供货商来说可以获得如下好处:第一,可以融通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率。只要供货商在核准的信用限额内提出融资要求,经客户经理调查评价之后,只需提供相应的商务合同及发票清单,即可获得建行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票据到期日前向供货商提前支付的价款。第二,有利于市场竞争。卖方通过商票保理获得了100%的信用保障,形成了良好的商誉。目前,买方为了利用有利的付款条件,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加快资金流动,扩大营业额,普遍采取商票结算方式。因此,卖方采用商票保理方式同时还可以满足买方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的需求,进而间接地增强了卖方的市场竞争能力。第三,降低了成本开支。由于建行承担了买方资信调查、帐务管理与追收货款等工作,减少了卖方的业务负担,可相应降低费用开支。第四,获得了帐务管理服务。建行担负了应收票据记录及商业文件处理等大量工作,便利于卖方。 ⒉开展商票保理是抢先争夺国内保理市场的需要。随着金融竞争的日益加剧,金融创新已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的强大动力,金融市场份额的竞争大大取决于金融创新的效率。在买方市场为主,信用销售逐步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商票保理业务更具吸引力。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保理商将纷纷进入中国的保理市场。因此,建行应加强对商票保理业务的了解,充分认识发展商票保理业务的前景,全面开办商票保理业务。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新思路、新举措和新办法促进小企业业务发展 发布时间:2011-07-13 作为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近年来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切实履行国有大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小企业业务作为全行战略转型的重点,积极探索服务小企业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办法,形成了一整套专门的发展机制、运行模式、业务流程、产品体系和技术手段,小企业业务发展取得新成效。从2007年到2010年,建设银行小企业客户总量实现翻番;小企业贷款三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5%,连续两年新增同业排名第一,不良贷款连续四年“双降”,2010年底不良贷款率1.29%,累计为超过13万户小企业发放 1.4万亿元贷款,间接提供了超过2000万个就业岗位。 建设银行小企业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银监会在2010年监管通报中评价建设银行“持续探索创新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成效显著,小企业贷款余额、新增额、余额占比等指标均在同类银行中排名第一”;《首席财务官》杂志连续三年将“最佳中小企业服务奖”授予建设银行;中小企业商业协会将建设银行评为“中国支持中小企业十佳商业银行”;2011年,《亚洲银行家》杂志首次单独设置“2011中国奖项计划”,建设银行被评为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惟一“中国最佳中小企业银行服务”奖。 明确发展战略 建设银行从履行社会责任和自身结构调整角度出发,将小企业业务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业务重点,提升到实现战略转型的高度来推进。
2007年初,建设银行即成立了跨部门的小企业业务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业务协调和推动。2009年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试点活动,在科学分析市场基础上,建设银行制定了行业、区域、产品、业务模式和科技系统建设的三年发展规划,确立“一地一策、一行一策”的差异化策略。2009年3月,建设银行总行成立一级部建制小企业业务部门。2011年初,在总结多年小企业业务发展经验基础上,建设银行将小企业业务由批发业务条线纳入零售业务条线管理,从战略上进一步明确了小企业业务 的管理模式和经营定位。 根据发展战略要求,2005年以来,建设银行制定了包括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客户评价体系、风险管理、贷款定价、激励约束机制、产品研发、信息系统支持等一系列不同于大中型客户的差别化政策制度,持续加大资源倾斜力度,信贷规模的40%用于发展小企业,有力促进了小企业业务的 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大中小客户并重的发展格局正在全行逐步形成。如在民营经济最密集、最活跃的浙江省,信贷投向已经实现了“三三制”,对大企业、中小企业、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比例为35:33:32。借助小企业金融的快速发展,建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的基础不断巩固,市场竞争力日益 增强。 创新管理模式 建设银行通过与战略投资者合作,不断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形成了独具建设银行特色的小企业业务管理模式,有效适应了小企业贷款特
中国银行的客户关系管理方案分析与设计 学号: 0915020104 姓名:冯芳专业:经济学 一、中国银行简介(控制在200字以内) 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和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并称中国大陆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全球市值第三大的银行。中国银行主要负责海外业务。中行是2010年度《中国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六,品牌价值已达1035.77亿元,在经营业绩方面中国银行是连续几年来国内同业盈利最多的银行,也是连续16年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国内唯一的金融机构,并连续多年被国际金融界权威机构评为中国国内最佳银行 二、中国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现状与分析 (一)中国银行的客户识别现状与分析 1、中国银行的客户识别现状 客户识别就是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根据大量的客户特征、需求信息等,找出哪些是企业的潜在客户,客户的需求是什么,哪些客户最有价值等等,并以这些客户作为客户关系管理对象。客户的识别过程包括:定义、收集、连接、整合、认识、储存、更新、分析、随时可用、安全等。 首先中国银行对于其所有的客户都有其识别标志。不管是个人客户还是企业集团客户,每个客户都有其自己的银行账号对应自己需要的服务。每一个客户在申请自己所需要的银行账号的时候都需要进行一些详细信息的填写以便银行进行审查,这是中国银行收集客户信息的一部分。每一个客户在获得了自己的银行账号后便在世界范围内中国银行所有的分行、支行网点进行了连网,方便所有的顾客不管在哪里都能够被识别。整合客户信息,使之融入企业的活动中去。此外,中国银行储存了客户信息,及时对其进行更新变化然后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连网,保存,并且及时及地的更新客户信息以确保客户信息的变化不会对企业对客户的服务产生纰漏。对于不同的客户,中国银行能过通过一系列的手段进行分析。最后,比较重要的是,中国银行保证了客户信息的安全。 2、中国银行的客户识别分析 作为IDIC模型的第一部分,中国银行对其进行了重视并做了很好的努力。 中国银行的各项业务如:个人业务,公司业务,银行卡业务(存款业务,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业务,国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其他公司金融业务)等,都需要银行能够对客户进行充分彻底的了解。每一个重复进入银行的客户都能够被银行系统或者工作人员识别出,进而进行下一步业务服务。 中国银行对于其客户信息的收集通过了直接渠道和间接渠道:与客户的直接交谈和
建设银行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
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 、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 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 请在该额度内 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 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9、商业发票:是指甲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10、应收账款管理: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甲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除非甲方另行支付费用、并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乙方依自身决定向买方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向买方所做的催收。 11、间接付款:指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买方未向乙方指定或认可的账户付款的情形。 12、争议:指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完全或部分足额回收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因对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 服务或发票,或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13、发货:是指甲方依照商务合同中的约定或以通常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或者向买方提供服务。 14、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是指为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之目的,乙方对特定买方的资信进行评估后为其核定的乙方承担信用风险担保责任 的最高限额。 15、合格应收账款:指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应收账款。对于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及信 用风险担保。 16、不合格应收账款:指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应收账款,或/ 及按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反转让的任何应收账款(无论该 等被反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曾被认定为合格应收账款或受核准应收账款)。 17、受核准应收账款:是指甲方针对特定买方产生的、已转让给乙方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收账款:(1 )合格的应收账款; (2)在乙方为该买方核准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之内(对于有多笔合格应收账款的买方,其中某一笔合格应收账款是否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之内应按照甲方出具的商业发票记载的合格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先后顺序确定);(3)就该等应收账款甲方未违反在 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及其他相关约定。 18、未受核准应收账款:是指甲方针对特定买方产生的、已转让给乙方的,但不符合受核准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账款。 19、信用风险担保:也称担保付款,是指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特定买方因信用风险的原因未能向甲方足额付款的,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 20、信用风险:仅指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 天内足额付款。所谓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90 天内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 21、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应收账款反转让,指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义务以回购价款无条件向乙方购回其已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在甲方对乙方的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给甲方。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版) 目录 总则 定义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费用 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 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 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 争议及处理 应收账款的回购 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 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 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四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建设银行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该款项为扣除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按照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买方保理商。 (四)双保理,系指由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国内保理业务。 (五)有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
着眼客户体验强化核心竞争力 ——中国建设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概述 随着银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和运营成本的不断增加,如何走出一条高效率低成本的经营之路是困扰商业银行发展的一道难题。为抢占市场制高点,在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将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着眼点,放在了服务品质和客户体验的提升上。尤其是面对站在“金字塔”顶峰的私人银行客户,为满足其高层次、高标准、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势必要求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思路,迎接更为激烈的服务品质和客户体验的挑战。 近年来,建设银行正是紧抓世界经济形势下“体验经济”时代脉搏,践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创新私人银行产品与服务,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品牌内涵,客户体验管理,有效提升了建行私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开创了具有建行特色的私人银行发展模式。 客户体验水平影响成败,决定发展 客户体验是对银行综合服务水准的衡量,是银行综合经营管理与产品服务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考察银行经济价值创造和社会价值贡献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这一“客户体验” 不仅包括产品多样,服务便捷,人员专业专注,甚至延伸到每一个服务渠道的陈设细节……私人银行客户体验是私人银行客户在接受银行服务过程中通过任何渠道的所见、所闻和所感受到的一切。只有时刻把握每一次客户体验机会,切实满足客户的产品和服务需求,才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私人银行客户的特点决定其需求复杂多样,单纯的投资获利不是他们所关注的全部重点,而银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心理效益越来越重要。随着当前私人银行客户的金融需求不断升级,同业产品同质化现象愈发突出,产品和价格已不是客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优质的服务才能愈加体现竞争优势。 私人银行业务获得成功的关键是与客户建立起以信任为基础的关系, 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客户推荐客户是私人银行客户拓展的重要手段,而良好的客户体验则能产生良好的口碑效应,也就是一个忠诚客户将会带来一群客户。因此,客户体验水平从一定程度上讲,已经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成败,并决定了其发展水平。 强化私人银行客户体验管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5年8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完善银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银行财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 2、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规范运作的情况:
(1)董事会是否严格按照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职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存在越权行为; (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否按照银行章程的规定运作,是否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有效履行各项职责; (3)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高级管理层会议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 (4)会议表决、会议记录及签署、报备等是否符合规定; (5)董事会是否按规定对其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6)董事会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高级管理层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细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工作细则》等; 3、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监督董事会是否履行银行章程规定的以下职责: (1)战略的指导; (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的制订; (3)重大决策,如注册资本增减、证券发行及数额较大的贷款、投资、担保、转让、并购、资产购置、处置、核销等; (4)财务会计信息、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外部审计师工作情况的监督、审核; (5)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监督、问责; 5、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制订决策的情况,有无重大决策失
中国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当时行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是国有五大商业银行之一,在中国五大银行中排名第四。简称建设银行或建行。 基本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设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和纽约设有海外分行,在伦敦设有子银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建设银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被巴菲特杂志、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世界经济学人周刊联合评为2010年(第七届)中国上市公司100强,排名第7位。 发展阶段建设银行自成立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经办国家财政拨款时期。1954年10月1日成立原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银行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成立后,其任务是经办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几十年来,建设银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加快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第二阶段:为国家专业银行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为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设银行先后开办了现金出纳、居民储蓄、固定资产贷款、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国际金融、住房贷款和各种委托代理业务。通过开办各种面向社会大众的商业银行业务,丰富了银行职能,为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为国有商业银行时期。1994年,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设银行将财政职能和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业务分别移交给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从功能转换上迈出了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重要一步。经过近50年的改革与发展,建设银行已经具备了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实力。到2004年6月末,资产总规模为37228亿元,负债总规模为35223亿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17%。按照境内外全口径统计,全行不良贷款余额657.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08% ,达到了银监会要求的3-5%的标准。境内外营业性分支机构15401个,其中有6个海外分行,2个驻海外代表处。全行正式员工26.3万人。同时,全资拥有建设银行,并持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43.35%的股权,持有中德住房储蓄银行75.1%的股权。 2004年9月15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京召开会议,决议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后,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和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将引入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实现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将继续全面推进各项管理改革,促进绩效进步,努力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成一家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公司业务与产品:信贷资金贷款、居民储蓄存款、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
第一条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一)基础商务合同 基础商务合同是指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可同意的、能够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种类,具体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是电、水、气、热力的供应人向使用人提供电、水、气、热力,使用人支付费用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应收账款债权 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因卖方依照基础商务合同采纳赊销方式销售物资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三)信用风险 是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缘故,即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足额付款。本方法所称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
90天内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 (四)争议 是指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方因对卖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信用风险之外的买方不付款的情形均应视为买卖双方存在争议。 (五)应收账款治理 是指银行依照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卖方治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六)催收 是指银行依照保理合同,在应收账款的到期前后一定时期,协助卖方采取电话、邮件、传真、书面催收方式,督促买方履行基础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 (七)保理资信调查 是指卖方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银行依据公开信息、卖方提供的信息及自身的专业经验,提供买方所在行业的日常金融信息、政策咨询、行业信息,以及从公开途径收集的买方相关信息的行为。资信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企业注册信息、买方企业要紧负责人相关信息、买方企业要紧生产经营信息、买方企业金融机构记录信息等。 (八)买方信用限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5年修订)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证监海函[1995]1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意见》”)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制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5)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7) 第五章 购买银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8)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9) 第七章 股份的转让 (12)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九章 股东大会 (17) 第十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29) 第十一章 董事会 (31) 第十二章 独立董事 (38) 第十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0) 第十四章 董事会秘书 (43) 第十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44) 第十六章 监事会 (46) 第十七章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51) 第十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7) 第十九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1) 第二十章 信息披露 (63) 第二十一章 劳动人事 (64) 第二十二章 合并与分立 (65) 第二十三章 解散与清算 (66) 第二十四章 章程的修订 (67) 第二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68) 第二十六章 通知 (69) 第二十七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69) 第二十八章 释义 (72) 第二十九章 附则 (73)
建设银行公司业务信贷产品介绍 建设银行是我国首批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和综合经营实力在中国银行业中均处于领先水平,建设银行拥有丰富的业务品种,长期融资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短期融资包括:搭桥贷款、储备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循环额度贷款、并购贷款、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国内信用证、保理业务等。 建设银行目前开办的信贷业务品种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包括重点、大中型和小型项目贷款;2)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和法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5年。 2.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组成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贷款份额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客户)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租赁期限结合设备经济使用寿命及承租人现金流确定,一般不长于15年;融资比例最高融资比例为设备价值的120%;融资金额单个客户时点最大融资额不超过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目前可达14亿元)。 4、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具有固定期限的本外币贷款。 1)按行业划分:可以分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公共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等。 2)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以内)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年至三年的贷款)。 5、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是指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房屋建造过程中所需建设资金的贷款,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 6、循环额度贷款 循环额度贷款是指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流动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款需求的工商企业提供的可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