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家智能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7-2002简介

国家智能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7-2002简介

国家智能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7-2002简介
国家智能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7-2002简介

国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7-2002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智能办公楼、综合楼、住宅(小区)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使用。

1.0.3 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1.0.2划分。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通信网络系统通信系统、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平台及办公自动化应用软件、网络安全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子系统通讯接口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消防联动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停车管理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缆线敷设和终接、机柜、机架、配线架的安装、信息插座和光缆芯线终端的安装

智能化集成系统集成系统的体系结构和系统功能、数据库、信息安全、功能接口

电源与接地电源、防雷及接地

环境空间环境、室内空调环境、视觉照明环境、电磁环境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物业管理系统

表1.0.2 智能建筑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1.0.5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本规范以《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为依据。

2. 在执行本规范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3. 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现行标准应是该被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这些标准重编或修改后,应自动改用相应的新版标准。

4. 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要求采用国际标准时,应按要求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但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5. 下列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6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503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12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YD2012 微波接力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YD5017 卫星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

YD5033 会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

YD5038 点对多点微波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YD5044 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缆传输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YD5045 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工程验收规

YD5048 城市住宅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规

YD5077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

YD5079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

YDJ44 电信网光纤传输系统工程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

GY/T106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

GY/T121 有线电视系统测量方

GY/T149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室外单元测量

GY/T150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室内单元测量

2 术语

2.0.1 智能建筑(IB)intelligent building

它是以建筑为平台,兼备建筑设备、办公自动化及通信网络系统,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他们之间的最优化组合,向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2.0.2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排水、防灾、保安、停车管理等设备或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本规范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此条通用。

2.0.3 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它是楼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设施,同时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计算机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

2.0.4 办公自动化系统(OAS)office automation system

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使人们的部分办公业务借助于各种办公设备,并由这些办公设备与办公人员构成服务于某种办公目标的人机信息系统。

2.0.5 综合布线系统(GCS)generic cabling system

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传输网络。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图像和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建筑物物业管理及建筑物自动

化管理设备等系统之间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0.6 集成系统(IS)integrated system

它是将智能建筑内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的系统。

2.0.7 火灾自动化系统(FAS)fire automation system

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及自动灭火系统等部套组成,实现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本规范所用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此条通用。

2.0.8 安全防范系统(SAS)security automation system

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电视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先进、可靠、经济、配套且具有纵深防卫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2.0.9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CIS)community intelligent system 它是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系统,具有集建筑系统、服务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人居环境等特点的智能化系统。

2.0.10 智能建筑物管理系统

(IBMS)intelligent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建筑物各子系统集成在一起形成建筑物管理系统(BMS),在BMS的基础上以OAS 和BAS为主的集成系统则称为IBMS。

2.0.11家庭控制器house controller

完成家庭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讯传输的设备,一般应具备家庭安全防范、家电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

2.0.12控制网control network

用控制总线将控制设备、传感器及执行机构等装置联结在一起进行实时的信息交互、并完成管理和控制的网络系统。

2.0.13 符号

术语和符号英文名中文名或解释

ATM 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 异步传输模式

ADSL Asymmetrical digital subscriber line 非对称数字用户线

B-ISDNN-ISDN broadband ISDNnarrowband ISDN 宽带ISDN窄带ISDN

I/O input/output 输入/输出

ISDN 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 综合业务数字网

VAV variable air volume 变风量

UPS uninterrupted power system 不间断电源系统

DDC direct digital control 直接数字控制器

HFC hybrid fiber coax 混合光纤同轴网

SDH 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 同步数字分组网

FTTx fiber to-the-x(x:curb,building,house) 光纤到x(x表示路边、楼、

户)

VSAT video satellite accept transmission 电视卫星接收播放系统DMZ dis-military zone 非军事化区或停火区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智能建筑工程应按已审批的施工图施工,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测验收。

3.1.2智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原则上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第3.0.1条规定。除此之外,尚需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施工单位和系统集成商应按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质;

2. 安装调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或专项资格;

3. 安装调试使用的仪器仪表及计量器具应按有关规定具有检验合格证,并保证使用时在其有效期内。

3.2 检测验收程序和组织

3.2.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GB50300第6章的规定。

3.2.2 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检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系统集成商和设计单位有关专业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组成检测小组,对各子系统实施系统检测,并由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检测小组负责人应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且有3年以上的实际工程经验。

3.2.3各子系统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系统集成商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自检报告。

3.2.4施工检测包括设备和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工程检验,安装质量检验等内容,一般应随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并在工程自检报告中提交检测结果,并经监理工程师签收;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至少1个月后进行;竣工验收应在系统试运行至少3个月后进行;各系统竣工验收全部合格,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总体验收合格。

3.2.5本规范检测验收表格的制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GB50300中附录D)是对各分项工程中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进行检测验收时的记录表,应由该分项工程检测验收负责人填写,监理工程师签收;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00中附录E)是对各子分部工程中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测验收时的记录表,应由该子分部工程检测验收负责人填写,监理工程师签收;

3.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GB50300中附录F)是对智能建筑所涉及到的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结果的汇总,用于智能建筑工程总体验收,应由质量检测验收负责人填写,总监理工程师签收;

4. 根据检测验收的需要,质量检测验收小组还应参考GB50300中附录A制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检测验收大纲中涉及的其他记录表格应由检测验收小组根据需要编制。

3.2.6智能建筑工程总体验收一般应在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系统检

测及竣工验收通过之后进行,并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检测文件及验收批复文件。

3.3 检测验收要求

3.3.1智能建筑工程的检测和验收,必须由系统集成商按施工检测、系统检测及竣工验收诸环节制定各子分部工程及整个分部工程的检测验收大纲和验收办法。检测大纲和验收办法一般应根据合同技术文件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其内容包括检测验收的目的、检测的内容与方法、测试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测试工具与测试结果的处理分析、测试结论及处理办法、验收结论等诸项。检测验收的质量指标应明确,并保证不低于本规范的规定,检测验收大纲应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3.2 检测验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材料、主要设备及软件的检测验收,随工检测验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检测验收的顺序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进行。

3.3.3 隐蔽工程和工程观感质量的验收、检验抽样方案的确定应符合GB50300第3.0.3、3.0.4和3.0.5的规定。

3.3.4检测验收的技术文件应包括:

1. 已审批的全部设计文件;

2. 工程合同;

3. 设计变更文件;

4. 检测验收大纲;

5. 检测记录及数据处理结果;

6. 检测验收报告;

7.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技术检测文件及批复文件。

3.3.5材料及主要设备的检测验收要求

1. 对材料和设备的外观、包装及品种、数量等进行检查;

2. 材料、设备的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

3. 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 对材料、设备及软件的主要性能进行检测时,一些特殊的检查应明确检查方法、检查数量和指标;

5. 控制柜(屏、台)等应有系统集成商的自检记录。

3.3.6软件的检测验收要求

1. 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软件、组态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验收,并进行必要的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

2. 组态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其它一些半商业化软件,除按商业化软件要求进行检测验收外,还需针对其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的需求进行二次开发,其二次开发部分应按自编应用软件的要求检测验收;

3. 由系统集成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用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软件的检测验收应符合本规范5.3节的有关规定;

4. 所有自编应用软件均应提供完备齐全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

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5. 系统集成商应提供必要的调试检测用软件和开发工具。

3.3.7智能建筑工程所需的专用工具、仪表、专用软件和备品备件等,必须按工程合同所规定的数量型号备齐。

3.3.8系统功能检测验收

按照智能建筑工程已批准的检测验收大纲中的系统功能逐项进行验收。

3.3.9系统接口的检测验收

所有接口必须由接口集成商提交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应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检测验收时应按接口测试大纲逐项检测接口系统的软硬件,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能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讯瓶颈问题,并保证接口系统的制造安装质量。

3.3.10智能建筑工程验收结果与处理

智能建筑工程检测验收结果的评价应遵照GB50300中第5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的有关条款进行。

对不合格工程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尽快采取恰当的措施修改或返工,然后重新进行检测和验收。

3.4 工序交接确认

3.4.1 工序交接确认的目的是分清责任,并保证后续工程的顺利实施。

3.4.2 只有在建筑装修、建筑给水与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交接验收合格后,并经检查确认,方可对智能建筑工程进行检测验收。

3.4.3 智能建筑工程各子分部工程的线槽及缆线敷设路径一致时,线槽及缆线宜同时敷设,缆线应预留足够长度的接线,并对接线作好密封防潮等保护措施。

3.4.4 管线及设备上的阀门、流量计等仪表装置的安装宜安排与管线及设备的安装同时进行。

3.4.5 凡自带控制器的设备,其通讯接口的检测应符合本章3.3.9的规定。3.4.6与公共设施连通项目的检测验收,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等,应在有关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进行,验收结果需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核后方可投运。

3.4.7 当前期工程不能通过验收时,经建设部门批准,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相关项目也可进行检测验收,但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这部分尚未通过验收的前期工程及相关的分项工程应在前期工程修改完成后组织专项验收。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