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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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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突出鉴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至少年以上,并取得高级职称。

2.鉴定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

3.突出矿井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采用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4.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煤的、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

5.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6.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矿井、煤层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括鉴定证书、和附件三部分。

7.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鉴定参照煤层的鉴定方法进行。

8.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9.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鉴定机构(单位)等与鉴定有关的信息应当公开。

10.当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充分考虑测点分布、、瓦斯赋存规律、地质构造分布、采区边界、开拓标高、采掘部署等因素,合理划定鉴定范围。

二、选择题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以煤安监技装〔2018〕9号联合印发,自( )起施行

A 、2018年4月27日

B 、2017年4月27日

C 、2019年4月27日

D 、2018年6月27日

2.《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与法律法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衔接一致,取消鉴定结果行政审批和备案、将“瓦斯矿井”等级改为( )

A 、低瓦斯矿井

B 、高瓦斯矿井

C 、中瓦斯矿井

D 、超高瓦斯矿井

3.鉴定报告和结果提交的及时性,如低瓦斯矿井每( )年一次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参数需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层时报告即时提交。

A 、2

B 、3

C 、4

D 、5

4.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m3/t ;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m3/min ;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m3/min ;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m3/min 。 ( )

A 、20、50、4、6

B 、10、40、4、6

C 、20、50、3、5

D 、10、40、3、5

5.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A 、1m B 、2m C 、0.3m D 、 0.5m

6.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瓦斯涌出量计算绝对瓦斯涌出量等于( )

A 、 抽相绝

q q q += B 、 抽排绝q q q += C 、 相排绝q q q += D 、 绝排相q q q +=

7.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 )承担。

A 、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

B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C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 、

地方人民政府

8.鉴定机构(单位)在鉴定合同生效后,高瓦斯矿井鉴定应当在()个月内完成;除新建矿井外,突出矿井(煤层)鉴定应当在()个月内完成。

A、 2 4

B、4 2

C、 3 4

D、4 3

9.若是根据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A、20

B、30

C、50

D、100

10.用于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的煤样,应当具有代表性,取样地点应当不少于()个。当有软分层时,应当采取软分层煤样;

A、2

B、3

C、4

D、5

三、判断题

1.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的范围。当采掘工程进入鉴定范围以外的,应当经常性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瓦斯动态。()

2.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或者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鉴定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小的月份,且在矿井在停产产时进行。()

4.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5.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突出矿井。()

6.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不得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煤层。()

7.鉴定机构(单位)可以转让、出借、出租瓦斯等级鉴定资质,不得转包或分包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8.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9.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10.在鉴定过程中,煤矿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甚至干扰鉴定工作,导致矿井瓦斯等级降低的,应当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题库(答案)

一、填空题

1.突出鉴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至少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职称。

2.鉴定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

3.突出矿井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采用实际测定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4.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

5.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6.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矿井、煤层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括鉴定证书、鉴定说明书和附件三部分。

7.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鉴定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进行。

8.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 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9.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单位)等与鉴定有关的信息应当公开。

10.当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充分考虑测点分布、地质单元、瓦斯赋存规律、地质构造分布、采区边界、开拓标高、采掘部署等因素,合理划定鉴定范围。

二、选择题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以煤安监技装〔2018〕9号联合印发,自(A)起施行

A、2018年4月27日

B、2017年4月27日

C、2019年4月27日

D、2018年6月27日

2.《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与法律法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衔接一致,取消鉴定结果行政审批和备案、将“瓦斯矿井”等级改为( A )

A 、低瓦斯矿井

B 、高瓦斯矿井

C 、中瓦斯矿井

D 、超高瓦斯矿井

3.鉴定报告和结果提交的及时性,如低瓦斯矿井每(A )年一次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参数需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层时报告即时提交。

A 、2

B 、3

C 、4

D 、5

4.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 ( D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m3/t ;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m3/min ;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m3/min ;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m3/min 。

A 、20、50、4、6

B 、10、40、4、6

C 、20、50、3、5

D 、10、40、3、5

5.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C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A 、1m B 、2m C 、0.3m D 、 0.5m

6.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瓦斯涌出量计算绝对瓦斯涌出量等于(B )

A 、 抽相绝

q q q += B 、 抽排绝q q q += C 、 相排绝q q q += D 、 绝排相q q q +=

7.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 A )承担。

A 、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

B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C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 、地方人民政府

8.鉴定机构(单位)在鉴定合同生效后,高瓦斯矿井鉴定应当在( A )个月内完成;除新建矿井外,突出矿井(煤层)鉴定应当在( )个月内完成。

A 、 2 4

B 、4 2

C 、 3 4

D 、4 3

9.若是根据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

采深增加超过( C )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A、20

B、30

C、50

D、100

10.用于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的煤样,应当具有代表性,取样地点应当不少于( B )个。当有软分层时,应当采取软分层煤样;

A、2

B、3

C、4

D、5

三、判断题

1.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的范围。当采掘工程进入鉴定范围以外的,应当经常性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瓦斯动态。(√)

2.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或者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鉴定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小的月份,且在矿井在停产产时进行。(×)

4.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5.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突出矿井。(√)

6.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不得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煤层。(√)

7.鉴定机构(单位)可以转让、出借、出租瓦斯等级鉴定资质,不得转包或分包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8.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9.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10.在鉴定过程中,煤矿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甚至干扰鉴定工

作,导致矿井瓦斯等级降低的,应当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04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 年 4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

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 瓦斯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 3/t ;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 3/min ;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 3/min ;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 3/min 。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 2 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精心整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 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二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

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第十三条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高瓦斯矿 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或者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160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各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人员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分别在7月5日、15日、25日分三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或巷道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3、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用仪器、仪表必须经校正合格,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测定时必须同时测定

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2018 年4 月27 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 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2011 年10 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修订《暂行办法》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 年10 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但是,原《暂行办法》实施6 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 年10 月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

出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 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 年4 月完成了修订任务。 二、修订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 1. 衔接法规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行业必须遵守的部门规章,矿井各个生产系统所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也要依此进行制定或修订。比如,《规程》把瓦斯矿井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规定“每2 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取消了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行政审批和备案的规定。本次修订对与以上内容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衔接。 2. 细化完善原《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煤矿企业、鉴定单位 (机构)、监管部门等在有些方面存在误解和分歧,相关条款存在漏洞或没有细化。一方面,原条款对出具鉴定报告、对鉴定结果的上报没有体现及时性。比如2 年一次的低瓦斯矿井鉴定结果和高瓦斯、突出矿井年度测定的瓦斯参数没有规定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没有规定及时提 交,这就会对监管造成空档,煤矿企业对相应的投入就会存在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27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煤矿瓦斯鉴定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生产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 第三条各市、县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市煤炭工业局按审批权限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审批,并负责对上报省局审批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初审。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查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流程进行。 未经登记不予预审,未经预审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对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及时补充、完善的瓦斯鉴定不予批复通过。 确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有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第二章鉴定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六条矿井瓦斯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第七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八条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尚未开工的建设矿井必须提交有资质机构作出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AQ1018执行,预测报告必须经过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矿井施工揭露煤层后应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鉴定。 第九条生产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相对量和绝对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考试题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考试题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60分)每空2分 1.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2.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3/min );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 3/min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3.低瓦斯矿井每( 2 )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4、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5、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突出)矿井。3分 6、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不得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为(非

突出煤层)。 7、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时,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8、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一、判断题:(30分)每题5分 1、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鉴定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小的月份,且在矿井在停产产时进行。(错误) 2、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正确) 3、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矿井、煤层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括鉴定证书、鉴定说明书和附件三部分。(正确) 4、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正确) 5、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3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错误) 6、喷孔是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在瓦斯压力的作用下,从钻孔短时、断续喷出瓦斯和煤粉,且喷出距离一般大于的异常动力现象。 (正确)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

附录A 名词解释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突出煤层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经过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 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 m3/min且持续8 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地质单元指地质特征相近、未受大的地质构造阻隔的整片煤层区域。在同一地质单元内,该有基本相同的煤质相近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等,区内煤层基本连续,瓦斯能够沿煤层在区内顺利流动。

附录B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B1 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涌出量是指单位时间内该区域涌出的瓦斯总量,取鉴定月3个测定日中数值最大一天的数值。绝对瓦斯涌出量为井巷瓦斯涌出量与井下抽放瓦斯量之和。风排瓦斯涌出量为所有进、回风测点瓦斯流量之差,当测定区域有多个进、回风巷道时,绝对瓦斯瓦斯涌出量包括所有通风系统瓦斯涌出量之和;井下抽放瓦斯量取当月井下抽放瓦斯量的平均值(不包括排放到测定区域回风巷的局部瓦斯抽放量)。测定日每个通风系统的绝对涌出量可按照公式(1)计算: 抽排绝q q q += (1) 式中: q 绝——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总量,m 3/min ; q 抽——测定区域抽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纯量,m 3/min ,取鉴定月的 平均值; q 排——测定区域日平均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 3/min ,按式(2) 计算。 ∑∑==?-??==n i i i i i n i i C Q C Q n q n q 1 1)(10011进进回回排排 (2) 式中: n ——班制,矿井采用三班制时n =3,矿井采用四班制时n =4; i ——测定班序号,采用三班制的矿井i =1,2,3;采用四班制的矿井i =1,2,3,4; q 排i ——第i 班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 3/min ; Q 回i ——第i 班回风巷风流中的风量,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m 3/min ; C 回i ——第i 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取当班测定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 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7月或8月)为鉴定月;在鉴

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第十一条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三、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5、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鉴定方法 1、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①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②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

2016年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

山西庄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 山西庄底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山西庄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本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制定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工作如下: 一、鉴定依据 依据行业标准AQ 1028—200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长煤局瓦发【2016】147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晋煤瓦发【2016】415号)等文件,要求全体鉴定人员于6月25日前进行学习以上文件中关于瓦斯等级鉴定的有关要求,深刻领会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各种规定,保证所有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全体人员能顺利完成瓦斯鉴定工作的基础数据收集。 二、鉴定小组: 组长:乔善珍 副组长:刘国宏崔晋珍王效书 成员:刘宏志李俊杰李建岗成辉胡江平 赵彦兵安雨田宁明凤赵建伟连晋平 郝耀先原新伟史金林宋志华李文平 三、鉴定仪器 1、所用仪器仪表全部经有资质单位校验合格,并全部取得资格证书。 2、瓦斯监测由专职瓦检员检测,采用型号为QJG-10A的光干 涉甲烷测定器进行检测。利用JCB4(A)甲烷检测报警仪和KGJ15

甲烷传感器进行比对。 3、风量测定由专职测风员测定。采用GFA-4高速风表1 台,GFA-2中速风表各两台,DFA-3低速风表各两台。 4、温度、湿度测定。采用干湿温度计测定。 5、气压测定。采用JEY-2型矿井气压测定仪两台。 6、五米卷尺两把。 7、以上设备均在鉴定有效期内。 四、时间安排: 按照AQ1028—200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和省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矿的实际生产情况,本矿的瓦斯等级鉴定时间选定为2016年07月05日、07月15日、07月25日三天。分别对3个班次的矿井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风量进行现场测定。 8月5日前将各种资料收集完毕。 9月1日前打印出鉴定报告,完成鉴定工作。 五、程序及要求: 第一步:测点布置:力求做到测点的布置要精炼不繁,能够准确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第一手数据。 第二步:现场测量:凡现场测量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光干涉甲烷检测仪和风表的使用。保证测量数据可靠、准确。在现场测量人员必须认真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测量,在测量断面时,要在现场画出断面的形状示意图。 第三步:资料整理、数据绘算:每次测量完后,测量人员应将测量的数据交给资料汇总员,资料收集人员要认真保管好现场测量的每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总工程师编制,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3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1)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鉴定时间,每年7月的上、中、下旬各取l天(间隔l0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迟到8月。 (3)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每一采区至少选1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4)以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5)瓦斯等级确定。 ①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为低瓦斯矿井。

②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为高瓦斯矿井。 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④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第4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 (1)6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6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7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测定。8月底以前进行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2)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 (3)每班的测定工作应当选择在生产正常时进行。 (4)测点可选在测风站内,也可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 (5)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第5条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煤矿《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考试题

****煤矿《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考试题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分数 __________ 一、选择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以煤安监技装〔2018〕9号联合印发,自()起施行 A、2018年4月27日 B、2017年4月27日 C、2019年4月27日 D、2018年6月27日 2、《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与法律法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衔接一致,取消鉴定结果行政审批和备案、将“瓦斯矿井”等级改为() A、低瓦斯矿井 B、高瓦斯矿井 C、中瓦斯矿井 D、超咼瓦斯矿井 3、鉴定报告和结果提交的及时性,如低瓦斯矿井每()年一次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参数需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层时报告即时提交。 A、2 B、3 C、4 D、5 4、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咼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m3/min ; 3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m/min。 A、20、50、4、6 B、10、40、4、6 C、20、50、3、5 D、10、40、3、5 5、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瓦斯涌出量计算绝对瓦 斯涌出量为(): A、4绝=q相+ q抽B 、4绝=q排+q抽 C、4绝=q排+ q相D 、 4相=q排+q绝 、填空题(每空3 分, 共计39分) 1 、矿井瓦斯等级戈V 分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 2、低瓦斯矿井每____ 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160-98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A Q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三、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5、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鉴定方法 1、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2011年度) 通防科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目录 1 矿井概况 (2) 1.1矿井地理位置 (2) 1.2矿井开拓方式及采煤方法 (2) 1.3矿井通风方式、主扇型号、电机功率 (3) 1.4矿井生产建设情况 (3) 2 鉴定组织机构 (4) 3 鉴定方法 (4) 3.1鉴定范围和测点布置 (4) 3.2鉴定时间和仪器 (5) 4 鉴定时生产情况 (5) 5 参数计算 (5) 5.1风量计算 (5) 5.2二氧化碳换算 (6) 5.3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计算 (6) 5.4瓦斯(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计算 (6) 6 鉴定结果 (7) 7 鉴定结果分析说明 (7) 附表一: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 (8) 附表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 (9) 附表三: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10) 附表四:矿井基本情况表 (11) 附表五:鉴定人员基本情况表 (12)

1 矿井概况 1.1矿井地理位置 永登煤业有限公司丰阳煤矿位于河南省登封市西南约20Km,行政隶属登封市石道乡和送表乡管辖。距焦枝铁路汝州站25Km,登封市矿区铁路从井田北部(300m)通过,国道207公路从矿区南(300m)通过,省道310公路从北部(2.5Km)通过,送表—石道乡间公路贯穿矿区,连线207线和310线,交通十分方便。 1.2矿井开拓方式及采煤方法 我矿采用立斜井综合分区式开拓。主斜井井筒沿煤层底板L7灰岩伪倾斜布置,倾角26°,斜长1182m,净宽4.2m,净断面积12.8m2,主要担负全矿井提煤以及矿井东翼进风等任务。回风斜井上部沿煤布置,平均倾角32°,斜长560,井筒净宽3.2m,净断面积9.2m2,为已有井巷;下部延伸段沿煤层底板布置,其中一段倾角为47°,斜长117m,另一段倾角为35°,斜长440m,井筒净宽均为3.2m,净断面积为9.2m2,主要担负矿井东翼专用回风任务。副斜井沿煤层底板倾斜布置,倾角32.5°,斜长1000m,净断面4.2m,净断面积12.8m2,主要担负矿井东翼提矸、下料和运送大部分设备以及全矿井上下人员等辅助提升任务,同时井筒内敷设消防洒水管、动力电缆及信号电缆,同时设有台阶、扶手兼作安全出口。西二副井,井筒净直径φ3.4m,井深127m,安装φ1.6m单绳双滚筒提升机,担负矿井西翼进风、提矸、卸料任务。西二风井,井筒净直径φ2.4m,井深184m,主要担负矿井西翼的回风任务。

瓦斯等级鉴定方案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 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 瓦斯等级鉴定方案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掌握矿井瓦斯涌出规律,提高矿井瓦斯管理的针对性,有效防患各类瓦斯事故的发生,为矿井的安全装备和管理提供了较可靠的依据。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3〕616号文件的要求,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受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委托对该矿瓦斯等级进行鉴定。经现场查看和委托方测定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矿井基本情况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井田位于高平市东部姬兴庄村、郭庄村、化壁村、东岭村、南村、北善村和西韩村一带,行政区划属高平市建宁乡和北诗镇管辖,井田东南距高(平)~新(乡)高速公路郝庄出口仅2km,南距董(庄)~建(宁)二级公路仅0.5 km,西距米山铁路集煤站6 km,西距高平市区13km,交通十分便利。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20Mt/a,批准开采3#~15#煤层,井田面积18.6628kM2,该矿为斜井开拓方式,全矿设计布置有3个井筒,主斜井、副斜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目前矿井建设期间,井下布置有主斜井掘进工作面、副斜井掘进工作面。 矿井通风方式为压入式式通风,主斜井使用两台型号为FBDN07.1/2×30隔爆型压入式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电机功率2×

30kW,风量390-650m3/min,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副斜井掘进工作面安装两台型号为FBDN07.1/2×30隔爆型压入式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电机功率2×30kW,风量390-650m3/min,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掘进工作面实行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为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生产的KJ90NB系统,20012年7月安装,目前运行正常。 二、鉴定依据 《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煤瓦发〔2013〕616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晋煤瓦发〔2012〕262号 《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市煤局瓦字〔2013〕408 三、鉴定条件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2.截止鉴定月具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开工批复文件。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 四、瓦斯等级鉴定程序 1、成立鉴定小组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办法》晋煤瓦发〔2012〕262号文

瓦斯等级鉴定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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