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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神病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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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神病鉴定机构

市监狱管理局、市劳教局,各有关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对于罪犯确

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程序审批”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指定下列医院和司法鉴定机构为精神疾病保(所)外就医鉴定医院和鉴定机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局安

康医院分别为本市各监狱、劳教所等罪犯及劳动教养人员精神疾病保(所)外就医鉴定医院和鉴定机构;需要延长保(所)外就医期限的,由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续保鉴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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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神病鉴定,上海新科医院精神科是治疗精神病的专科医院,

精神专科依托上海新科医院强大实力,作为医院重点的科室,以"严谨、求精、勤奋、专注"的医疗氛围为医院云集了一大批专业的精神科医生,形成了华东地区最具权威的专家团队.坚持"健康心理、健康人生"的精神,立足精神科,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根据患者需求开设了24小

时心理咨询热线、儿童心理咨询门诊、精神科专家门诊、心理咨询特需门诊、睡眠障碍门诊、老年记忆障碍门诊、抑郁症门诊、心理科门诊、内科门诊及精神科、老年精神科、医学心理科等多个病区、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上海精神病鉴定,上海新科医院精神科做为国家重点专科医院的

上海新科医院,以中医为特色,始终不忘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

的宗旨,以"奉献、仁爱、恪职、求精"为原则,一直把高水平医疗、高质量的服务放在第一位,专业铸就成功,上海新科医院日渐成为百姓

心中的口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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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讯(特派记者吕宗恕)目前,上海市公安局已就此案报请

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杨某。有关人士昨日告诉记者,估计最快明天将获批“捕”,并可能依照有关程序对杨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到昨天为止,上海“7·1”袭警案受伤警民升至5人,而不是此

前报道的4人。增加者为闸北公安分局纪委一孔姓领导。至此,杨某持刀暴-力袭警已致使6名警-察牺牲。

昨天上午,记者从有关方面获知,杨某赶到闸北分局后,先点燃

了准备好的汽油瓶,引开一楼保安的注意力后,持刀冲进大楼里,逢人就刺。很巧的是,并没有碰到女警-察。当时,一楼值班室有3个

办案人员正在低头办案,他们还来不及反应,即被杨刺倒在地。

与此同时,被刺伤的保安顾建明赶紧报警,二楼一个民-警接到报警后冲了下来,也被杨刺中。被追过程中,杨乘坐消防电梯上楼。电梯停在十楼交巡警支队后,杨接连刺中了2个民-警。后经步梯跑上

十一楼科技科(又称计算机中心机房),杨再次刺中2个民-警。

知情人士称,杨刺中民-警后并没有走客用电梯,而是继续乘消防电梯跑到二十一楼政治处(同楼层还有纪委、督察等部门),又刺中2个民-警。

之前,媒体报道称,杨共刺伤警民10人。昨天得知,杨共刺伤11人,增加的这位受伤警-察是该分局纪委领导,叫孔中卫。有关人士称,孔的腹部当时被划伤,不过目前无恙,仍在单位处理此案。

【扩展阅读篇】

1.[ment]∶评论的话

2.[expositorynotes]∶含有说明、解释或评论的话;作说明或讲解用的话偶尔有对正文的讲解和带解释性的注,但无评语 3 对某人的看法与对这人的感觉详细解释评

论的话。清唐鉴《廪贡生王府君墓志铭》:“昔年官京师,阅倭艮峯日记,见其上方评语,有曰‘子涵子洁’者,问之,则其河南同志王检心、王涤心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回:“就将这本册子的记载,改做了小说体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评语。”赵树理《三里湾·决心》:“玉生一时想不出适当的评语来,只笼统地说:‘我觉着你各方面都很好!’”本段评语范文 X同学是个文静懂事的女孩,踏实、稳重、有礼貌,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给同学们作出表率。上课时用心听讲的神情,让人感到你的专注、认真。你的作业干净整洁、字迹又漂亮,令老师感到非常满意。你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你的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在班里是一个的好女生。愿你永远健康、漂亮、快乐、上进,在知识的海洋

里遨游,做一个强者、胜利者!你的聪明加上勤奋好学会令你成功,老师深深地祝福你[1]。

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

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 一、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1、司法鉴定总例数70例,比上一年增加11.11%,其中刑事案件67例,民事案件3例,具体委托鉴定单位情况、疾病分类情况、责任能力情况及案件性质详见附件。 2、鉴定案件采信率100%以上,通知出庭次数2次,鉴定人出庭情况2例,委托当事人满意度100%。 二、认证认可工作准备情况 1、我机构负责人对认证认可工作非常重视,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对认证认可工作的各项部署,对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备标准》,我机构的鉴定仪器设备配置基本符合配备标准,使用情况良好。 2、于2012年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10年度能力验证,参加编号:12M0072,项目名称/编号: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2012-T20。 3、机构内审员1名,因精神疾病诊断国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暂时没有申请认证认可工作。 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司法鉴定机构接待室、会议室、检查室和档案室因条件有限没有分开,接待室、档案室设在医务科,会议室、检查室设在内科住院部四楼。 2、在门诊楼大门旁悬挂司法鉴定所牌匾、在休息室公示机构的行政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的基本信息、机构受案范围、鉴定的流程,主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有《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鉴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本机构没有开展对鉴定当事人开展援助事项。 五、机构人员的管理情况 1、本机构有司法鉴定人6人,均为兼职人员。 2、对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管理、培训、学习采取医院及本机构双重管理,2013年4月份司法鉴定人有5人参加了省卫生厅举办的贯彻《精神卫生法》培训,1人因病请假。2013年7月末有5人参加省司法厅举办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现场会,1人因病请假。 3、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要求,我们司法鉴定所申请增加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此项业务,5名司法鉴定人也申请增加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此项业务,司法厅已批准。 4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人印章的管理,采取由专人统一保管、统一使用。 六、案件质量情况 1、鉴定程序。 ⑴、有装订成册的收案记录本(台账),并注明鉴定时间、委托单位(人)、鉴定的基本项目、收费金额等基本情况。 ⑴、年度内记载连续、完整,从2000年以来有受案总序号排序,2000年至2013年12月30日共鉴定678例。 ⑴、履行回避程序,鉴定卷宗内有回避告知单。鉴定实施前,有书面告知委托人有关鉴定相关事宜。 ⑴、卷宗内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书。 2、立卷归档。鉴定文书严格按照司法部、省厅的文书示范文本执行。每例鉴定完成后在发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三日内,按司法部和省厅的要求及时归档。年内档案归档号码连续,且与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 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 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 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 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 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如何进行鉴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如何进行鉴 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伤人、杀人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如何判定伤人者是故意伤人还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呢?那就需要借助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了,接下来的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内容,供大家进行了解。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对精神疾病有权进行司法鉴 定的机构,即涉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应该由哪些部门进行鉴定。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那么如果精神病犯案的话,是需要进行一个鉴定程序的。因为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也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 第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第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一,医学标准。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的内容十分宽泛,那么,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一、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 根据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

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二、鉴定笔迹时间的含义 笔迹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下的一种种类。 笔迹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而“笔迹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 三、鉴定笔迹时间的效力 虽然在实务之中,有许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页面的内容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笔迹时间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应当说这些司法机构都是具有合格条件成立的,但是由于笔迹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时间鉴

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计划

精神病防治康复2012年工作计划认真领会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加康复经费投入,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全面完成2012年的各项康复任务,促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进一步加大精神病康复工作的力度。全面开展精防工作调查,夯实精防工作基础。精神病患者进行工疗以及精神病康复者的劳动技能培训,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做好“精神卫生日”的宣传工作,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采取家庭治疗、定期门诊等方式并依托社区内工疗、农疗和娱疗站等机构,对康复期的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和综合性康复,督促病人服药,监护随访病人,规范填写表卡,预防病情复发,对重度急性期和复发的病人及时转诊。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精神病人,积极参与社区康复活动。“十一五”期间,我镇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虽取得了良好成绩,但工作还需继续和完善。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初制订发放了2012年的工作计划。并要求每个村对新病人和老病人坚持做好随访记录等精防工作档案材料。对一些生活困难,病情经常反复的病人积极想法送医院系统治疗。据统计今年共免费送了6名病到精神病院治疗。为25名生活困难的病人办理了优抚门诊。为了使精神残疾人在康复期有良好的康复环境,街道(村)创建了“温馨护理站”,承担帮助患者定时服药、开展精神护理、与家长联系沟通的职能。护理站制定作息制度、康复内容,建立学习园地,开展卡拉OK、户外文体等活动。经过“关爱行动”,实现了护理站学员们零肇事的目标。 建立精神病监护小组制度 1、负责与防治康复领导组联系,并督促精神病患者服药。 2、定期进行随访,做好随访记录,每月一次。 3、协助监护人对精神病进行监护,保证患者本人和周围群众的安全。 4、在患者病情缓解期间,鼓励患者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 5、如病情变化,要及时协调住院治疗 在新的一年中以社区服务机构及其现有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技术指导组,确定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第四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 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 第六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 (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 (三)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 (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门。 第三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第七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必须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中进行。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设“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一)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设有司法精神病鉴定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 (三)有不少于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动员会议纪要

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动员会议纪要同志们: 我市作为“十一五”期间全省精神病防治康复新增的35个县之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今天,市政府召开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暨精防业务知识培训动员大会,主要目的是贯彻国家、省和湛江市对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十一五”期间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刚才,市残联理事长郑继章同志对如何做好我市“十一五”期间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作了动员讲话;市卫生局局长胡锡富同志宣读了市政府的有关文件;会后还要举办精神病防治业务知识培训。希望到会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回去以后尽快将会议精神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按要求成立机构,着手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下面,我讲五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精神病发病特征显示,精神病的发病率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正比,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人口结构、就业问题、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改变和社会竞争日益加剧,使人群精神压力骤然增加,精神疾病和心理卫生问题发生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同时,精神病给病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首先要加强领导。要完善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网络。市已经成立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和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组,各镇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防治小组要由镇长亲自挂帅,技术指导小组由医院院长担任,抽调有关医生组成。村委要成立监护小组,由村委书记担任组长,并要将机构人员名单报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办公室,在全市上下形成一个管理和服务的网络。 二、调查摸底,建档立卡 要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必须摸清全市精神病患者人数以及有关情况。这项工作的难度较大,因为精神病如果不发病,家庭往往不外传。因此,在调查时要讲究方法,要通过身边知情人了解作为线索登记,再通过专科医生确诊才能完成。会后,各镇要立即召开动员会,进行调查人员培训,组织所有村委干部、乡村医生进村入户开展线索调查,调查时一定要通过《精神疾病线索调查问卷》逐一询问、并做好记录,要做到全面、不遗漏,不能马虎应付,检出的精神病疑似患者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即达到当地人口6‰。对摸底调查发现的疑似精神病患者,市将组织精神病专科医生进村入户进行确诊,对确诊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建档立卡、登记造册,为下一步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做好充分的准备。

司法鉴定精神病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司法鉴定精神病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导读:司法鉴定的一般的程序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办案机关决定同意,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1346 2 定义................................................................................ 3 总则 (2) 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 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吴家声。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 大家知道精神病犯案的话,为了保证受害者相关的权益,要对具有精神病的犯案者进行一个法律鉴定,证明到底在犯案时是否具有意识,是否能辨别自己的行为。那么鉴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主要的六点关键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程序具体如下: 1.委托申请。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递交卷宗。委托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同时,要向鉴定单位递交被鉴定人的全部卷宗,包括案情资料、病情资料、个人史资料、家族史资料、文字书写材料、羁押期间表现等。 3.鉴定前准备。鉴定前,主检鉴定人必须全面仔细地阅读卷宗,并作摘录,如发现资料不全,可要求委托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亲自参加现场调查。 4.鉴定时检查。为了使鉴定结论更为客观科学,鉴定时首先要对被鉴定人作必要的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如智力测验、记忆测验、个性测验和脑电图检查等。然后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的精神状况检查。精神检查的内容是要了解被鉴定人对案情的回忆,了解作案动机,以及对案情性质和后果的认识、是非的判断,同时要发现各种精神病理症状。如果以往有过精神病史的,还要了解发病的过程、表现和对疾病的认识。 5.鉴定讨论。鉴定结束后,每个参加鉴定的人员都应该发表看法,包括医学诊断及法律能力的评定意见,列举分析的具体依据。鉴定主持人总结归纳集体意见,并表明

自己的观点。经过讨论如能得出统一意见,讨论就告结束。如果讨论实在难以得到统一结论,可作进一步调查,或再进行一次精神检查,然后再讨论。如果个别鉴定人员仍保持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在鉴定书上不签名,并提出另外的书面意见。 6.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一种法律文书,经司法机关认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书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签合同的笔迹可以鉴定出时间吗

签合同的笔迹可以鉴定出时间吗 签合同的笔迹是可以鉴定出时间的,只不过,笔迹形成的时间毕竟受到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对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材料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原版合同,还要提供对比的样本,剩下的就只能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 一、签合同的笔迹可以鉴定出时间吗?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二、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期限

精神病防治知识

精神病防治知识 1、什么叫精神病? 精神病是一种疾病,犯病时有害因素侵犯的部位是大脑,使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表现为:人的精神生活异常,如思维混乱、情感失常、意志和行为的异常,即为精神病。 2、与精神病发病有关的致病因素? 遗传因素:精神障碍中的几个常见病症,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及某些类型的精神发育迟滞等均与遗传有着密切关系;素质因素:指的是一个人内在的心理素质与躯体素质,尤其是心理素质;社会心理素质:社会心理包括个体心理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每个人所处的社会习俗与文化背景等之间的联系;年龄与性别因素:如精神分裂症好发于青壮年时期,45-50岁的更年期所特有的精神障碍、甚至精神病,癔病一般多见于女性。 3、什么是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科最常见的疾病,其患病率为5.69‰,占精神病院人数的60-80%。本病开始发病于青少年阶段,以16-30岁为最多。病因未明。目前多数学者认为本病是一种多因素引起的精神疾患。其临床特点是病人的情感、思维和行为与实现脱节。一般没有意识和智能障碍。 4、精神分裂症有什么表现? 起病常潜隐,开始表现懒散,不修边幅。对各种日常活动失去兴趣,情感淡漠,对外界事物无动于衷,逐渐丧失了与亲人和外界的正常联系。思维贫乏,联想松散,讲话内容杂乱无章,或令人费解。常有各种妄想,无端猜疑别人用各种方式害他(她),配偶对他(她)不忠实,周围的人和事都与他(她)有关连,对他(她)不利。或怀疑自己想的事情别人都知道,被人控制。常有幻觉,以幻听多见,总以为周围的人在议论他(她)。有时由于妄想幻觉支配做出攻击性行为。 5、精神病复发有什么征兆? (1)突然无故睡眠不好。 (2)在无其他疾病的情况下出现头晕、头疼。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流程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流程 委托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流程 委托申请精神病鉴定流程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缴纳鉴定费用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 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 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 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相关阅读: 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行为占司法精神病学总数的第一位。一般来讲,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出现违法行为,且作案行为与精神 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 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不完全缓解期及残留期评定为限定刑事 责任能力;处于稳定缓解状态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 作案动机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在幻觉妄想即“病理动机”支配下作案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现实动机支配下作案一般评定为完全 责任能力;有的既有现实因素,又有病理成分,一般评定为有(部分) 责任能力;有的作案没有明确动机,如一青年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将 路过其门前的一名未曾见过面的小学生一刀杀死,鉴定时他自己也 说不清为什么这样做,不明动机事实上是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 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的评定原则和责任能力的评定原则大体上相同。 偏执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及其他相关能力的鉴定可以参照精神分裂症的鉴定原则进行。 2.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脑病综合征,主要表现为意识障碍,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 制能力,出现违法犯罪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脑器质性精神疾病、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也表现为慢性脑病综合征和精神病性症状,表现类精神分裂症、抑郁状态、类躁狂状态,达到精神病性程度,如果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时,评定为 无责任能力,程度较轻的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人格改变 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部分从轻评定为有(部分)责任能力;表现为 智能障碍者参照精神发育迟滞评定责任能力。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常见形式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急性酒精中毒后由于出现意识障碍,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受到损害,容易 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普通醉酒状态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因为在饮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法部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2000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 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第九条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有关工作的联合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 委托或者申请在北京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在北京市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以下称“办案机关”)涉及需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第五条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第六条 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以下称“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卫生局审核,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指定后,由北京市卫生局核定“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诊疗科目,发给《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许可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取得《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开展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七条申请开设“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并有接待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 (二)至少有三名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室的主任,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担任; (四)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任务: (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二)受理本市其他单位的申请,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三)受理外省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卫生局发给《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 (一)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从事二年以上精神病临床工作后,在精神病司法鉴定科从事三年以上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并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科学历,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从事五年以上精神病临床工作后,在精神司法鉴定科从事三的以上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并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第十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 第十一条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职责: (一)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二)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中做到科学、公正,严谨; (三)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委托出庭作证;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五)保守案件秘密; (六)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鉴定人为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负责

鉴定人为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负责之我见 摘要: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中对故意出具虚假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做出了将予以行政乃至刑事 处罚的规定。笔者认为,此项规定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本文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特殊性、缺乏行业鉴定标准两个方面予以阐述,并就司法精神病鉴定活动的规范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概念特点;行业标准;规范化建议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一下简称《精神卫生法(草案)》),并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草案第六十九条作出规定:”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为鉴定人出具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 出了明确规定。 我们知道,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有着重大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说,

如果一个精神状况正常的人因为司法精神病鉴定错误,被认定为患有精神疾病,那么行为人就会因为法定上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免于刑事责任、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导致法律的不公;反过来说,如果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因为鉴定错误,被认定为正常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其本不该接受的制裁,这不仅是对行为人本身的无辜伤害,同样也是对法律公正性的严重破坏。除此之外,司法精神病鉴定不仅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有力证据,而且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以及监护人制度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一经采信,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鉴定人一旦出具虚假的鉴定意见,势必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产生极大的破坏。从这个角度出发,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要求故意出具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过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司法精神病鉴定活动的特点,笔者认为,追究故意出具虚假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文章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说明: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具有精神病学专门知识、技能和实际经验的人员,接受司法部门或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或聘请,对涉及法律事件的相关人员的精神状态和其法律能力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评定,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民诉期末重点(李颖辉) 第一章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范,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范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 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 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 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 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 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民主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 的可能。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主体之间形成的多个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又 统一。 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 他诉讼参与人。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关于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物证类鉴定的同一认定 物证技术学的先驱保罗柯克说:“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因为它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是区分于所有其它客体的。无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也许两个客体能够相似的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分它们,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他认为: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基本观点,就不可能正确理解同一认定的含义。 从这套理论来说,一个客体可以和许多客体同类,但只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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