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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北方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引言

2008年1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数已增至2.1亿人,年增长率达到53.3%,在过去一年中平均每天增加网民20万人。目前中国的网民人数略低于美国的2.15亿,位于世界第二位。中国网民网络购物比例是22.1%,购物人数规模达到4640万,平均一个网络购物网民最近半年网上购物金额是466元。1以上资料显示,我国消费类电子商务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网上购物和网上销售是互联网作为商务平台工具的重要体现,网民和商家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各取所需,共同获益,是值得政府和社会大力倡导的网络应用。但由于受到相关网络环境、政策法律环境、消费意识以及市场环境的制约,还存在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商品信息不够丰富等诸多弊端。在2006年12月首届中国B2C发展大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网上购物的投诉每年以100%到200%的幅度在增长,其中电子商务的安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是消费者最担心的问题,也是B2C发展的“瓶颈”。22008年3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2007年电子商务监管情况。其中,受理消费者网上购物类投诉案件同比增加28.69%,占互联网投诉总量的36.37%,问题主要为拖延发货;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约定不满意可退换商品,商家却拒绝履行承诺;只收款、不发货的“黑"网站充斥其中。3

由此可见,互联网在为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还有一定欠缺。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十分重视,但立法的步伐远远落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怎样填充传统法律规范未曾涉及的领域,确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从而扫除电子商务健康运行和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是各国法学理论者和立法者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我国电子商务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为切入点,介绍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这些问题上的立法规范和习惯做法,结合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亟需改进的地方,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郑紫.首届中国B2c发展大会在京召开.载腾讯网http://tech.qq.c∞/a/20061208/o00386.htm.访问日期2006年12月20日

3朱烁.互联网服务投诉网购被骗居首.载TechWeb网

http://w删.techweb.c∞.cn/news/2008一03—26/310411.sht皿1.访问日期2008年3月28日

电子商务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网络只是改变了个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式和环境,而没有根本改变对消费者的定义及法律

费者相对于传统商业中的消费者,其经济上的弱者地位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严峻。鉴于此,本文在深入剖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所涉及到的主要问题之前,首先对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范围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李昌麒教授认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H王利明教授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消费者进行了界定:(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笔者认为消费者应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理由如下:(1)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终极消费的主体。(2)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宗旨是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而以单位所具有的财力、人力等客观条件而论,很难将其视为市场中的弱势一方。将单位包括在消费者范围内,与立法宗旨不符。(3)国际通行的规则也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为个人。埔

基于以上分析,BtoB、GtoB两类交易中并不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BtoC交易中的购买一方属于消费者这一观点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17笔者对此也表示赞同。如果销售方为个人,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商品(即CtoC交易),那么作为购买方的个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此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

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不仅仅表现在双方经济实力的悬殊上,更表现在消费者交易经验的欠缺、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层面上。所以不能单凭出卖者一方是个体,就认定交易双方是平等主体,购买一方不是消费者。“在CtoC交易模式下,企业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完全可能,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刖8如果法律一概地将与注册为个人的销售者交易的个人不视为消费者予以保护,将有损部分个人购买者的权益。因此,在电子商务CtoC环境下,

“李吕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ft:版社,1997

“工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2002(2)

”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7

”胡呜.电子商貉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士论文库。

”张雨林.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格主体研究.电子商务,2007(1):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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