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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

(B)A.涉外租赁合同B.国际海上运输合同C.涉外保险合同D.涉外信贷合同

2.2.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D)A.合意B.法律行为C.协议D.许诺

2.3.《合同法》的内容有(A)A.违反合同的责任B.货物运输C.财产租赁D.仓储保管

2.4·在大陆法国家,合同法的形成是以下列哪种形式出现的(B)A.判例法B.成文法C.不成文法D.普通法

2.5.在英美法系各国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但下列哪个国家除外(A)A.印度B.加拿大C.美国D.英国

2.6.李明在报纸上刊登广告一则,许诺如有一人找到他所丢失的物品,将付给报酬若干英镑。王朋见报后找到失物交还李明,合同成立,王朋的行为就属于(D)A.过去的对价B.未履行的对价C.约因D.已履行的对价

2.7.规定关于改变现存合同的协议,即使没有对价也具有约束力的是(C)A.《法律重述》B.《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C.《美国统一商法典》

D.美国判例法

2.8.下列哪个国家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可视为要约(A)A.英国B.法国C.德国D.日本

2.9.下列哪个国家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原则上无拘束力(D)A.法国B.德国C.日本D.英国、美国

2.10.下列哪个国家在承诺生效问题上采用投邮和到达并用原则(C)A.法国B.德国C.日本D.英美国

2.11.依照德国法,意思表示包括的内容有(D)A.当事人内在的意思B.仅包括表示这种意思的行动C.对方必须接受这种意思表示D.既包括当事人内在的意思,也包括表示该意思的行动

2.12.按照英美的法例,未成年人所订立的有关什么的合同是有拘束力的(B)A.买卖合同B.必需品C.商业合同D.雇用合同

2.1

3.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在合同形式上,都采取(A)A.不要式原则B.书面形式原则C.签约原则D.要式原则

2.14.下列关于合意不真实的表示哪项是错误的(D)A.法国法规定错误,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构成无效的原因 B.中国法规定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法院可以变更或撤销C.德国法规定错误、诈欺和胁迫所订立的合同都可撤销D.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2.15.日本成年人的标准是(A)A.20岁B.21岁C.18岁D.22岁

2.16.中国成年人标准是(D)A.20岁B.23岁C.21岁D.18岁

2.17.依照英国的法律,下列合同中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是(A)A.海上保险合同B.保证合同C.金钱借贷合同D.有关土地买卖合同

2.18.下列法规中哪一部要求书面形式是合同生效的有效要件(A)A.《涉外经济合同法》B.《涉外经济合同法》C.《技术合同法》D.《民法通则》

2.19.在解释合同中,英美法采取(D)A.意思说B.意定说C.法定说D.表示说

2.20.在解释共同条件的含义时,德国法院采取(C)A.清晰条款原则B.意思原则C.含糊条款解释原则D.法定原则

2.21.我国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是(D)A.现实损害原则B.利润C.违约一方可以不赔偿受损害一方因他的行为而引起的损失

D.违反合同一方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其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2.22.下列关于禁令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A.禁令是英美普通法所采用的方法B.禁令是英美衡平法院所采用的方法C.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原则D.禁令在涉及提供劳务的案件中也可以采用

2.2

3.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C)A.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B.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C.德国认为是罚金D.法国认为是罚金

2.24.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那么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C)A.要约人不能撤回其要约 B.须征得受要约人同意方能撤回其要约C.由于要约尚未生效,所以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或更改要约内容D.得视要约的性质决定是否撤销与更改

2.25.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是(D)A.违约B.更新C.抵销D.履行

2.26.下列只有一种时效的国家是(C)A.法国B.德国C.英国D.日本

2.27.根据英国1939年时效法,请求权中包括有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者,其时效期为(C)A.6年B.12年C.3年D.10年

2.28.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B)A.但是法院判例认为,如要约人指定了承诺期限的,则要约人不可在期限届满前将要约撤销B.依法院判例,如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前可以撤销要约,但须负损害赔偿责任C.如未规定承诺期限,依常理应在一定期限内等待承诺的,要约人如不适当地撤销要约的,可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D.但是法院判例认为,如要约人指定了承诺期限的,则要约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将要约撤销

2.29.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的,则(C)A.要约在原则上仍可以撤销B.经双方协商是可以撤销要约的C.此时,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D.受要约人的信赖行事不受法律保护

2.30.规定债权人只能在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间任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享有两种权利的国家是(C)A.法国B.美国C.德国D.中国

2.31.要约撤销是一种——行为。(D)A.它是在要约发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销其效力的 B.它是在要约发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收回要约,使其不生效C.它是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尚未生效之前,撤回要约D.它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

2.32.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条款作了扩张、限制和变更的,那么(B)A.其效果也视为对要约的承诺B.其在法律上视为一项反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C.其在法律上视为一项反要约,无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合同也能成立D.其效果视为对原要约的部分接受,双方当事人均受此约束

2.3

3.大陆法中,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C)A.催告B.故意C.过失责任D.重大过失

2.34.按照德国法律,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原则上仍可把承诺撤回,(C)A.但必须取得要约人的同意 B.它可以迟于承诺到达的时间

C.但撤回的通知必须与承诺的通知同时或先到达于要约人,才能把承诺撤回

D.但撤回的通知不须与承诺的通知同时或先到达于要约人,就可以把承诺撤回

2.35.英国法认为,无偿的允诺(B)A.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 A.法国 B.美国 B.除非是以签字蜡封式作出的,否则是没有拘束力的

C.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做出,均无拘束力

D.除了是以签字蜡封式做成的,都具有拘束力

2.36.依照美国的法例,酗酒者订立的合同(D)A.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 B.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仍须履行合同 C.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仍须履行合同

D.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则可要求撤销合同

2.37.在英国,错误在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问题上,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观点为(C)A.都认为错误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B.都认为错误会导致撤销合同C.按照普通法错误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而按照衡平法错误会导致一方撤销合同D.按照普通法错误会导致一方撤销合同;而按照衡平法错误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2.38.诈欺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法国法与德国法对此处理原则为(B)A.法国法认为欺诈将导致合同撤销,德国法认为诈欺导致合同无效B.法国法认为诈欺将导致合同无效,德国法认为诈欺导致撤销合同C.都认为诈欺导致合同无效D.都认为诈欺导致撤销合同

2.39.依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的同意,允许未成年人独立经营业务者,则(C)A.该未成年人取得了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从事一切行为B.该未成年人对在其营业范围内所做的一切法律行为仍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C.该未成年人对在其营业范围内所做的一切法律行为,无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D.该未成年人对不在其营业范围内所做的一切法律行为不必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40.法国法把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以下选项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表述错误的是(B)A.法国法中没有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B.法国法中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C.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D.依法国法,因挥霍浪费以致陷入贫困者是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

2.41.英国判例认为,允诺以支付妻子的生活费用作为她同意离婚的交换条件的合同(C)A.是有效的,是双方合意的结果 B.法院可以判决离婚C.是不道德的合同,因而也是非法的D.是合法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2.42.按照法国法,标的物的性质方面的错误可以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对此采取的判断标准是(D)A.由法院按照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来确定的客观标准B.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客观标准C.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主观标准D.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来确定的主观标准

2.4

3.在美国,汽车的买主因驾驶盘失灵受伤,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合同规定,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商品或零件,那么,在此案中(C)A.买方无权主张损害赔偿 B.卖方在合同中规定的限制责任条款是有效的 C.法院判决汽车制造厂和经销商赔偿买方因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因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D.法院判决汽车制造厂和经销商不必赔偿买方因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因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2.44.英美法院采取的“证言规则”是指法院原则上不接受证言,‘即不允许以口头协议改变书面合同的内容。实行这一规则的例外情况为

(C)A.更改书面合同的El头协议没有对价且不符合诈欺法、B.如果书面合同的文字有含糊不清之处或遗漏,不允许当事人提出证言予以解释C.涉及书面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提出与书面合同不同的口头证据,证明该书面合同并未有效成立D.如当事人曾约定,在书面合同生效前必须履行某种前提条件的,当事人对此不能用证言加以证明

2.45.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的法律后果的区别是(D)A.受损害方都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B.受损害方都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C.受损害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D.对于前者,受损害方可以解除合同,即解除自己对待履行的义务;对于后者,受损害方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46.法国法区别“作为与不作为之债”和“给付财产之债”,当有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C)A.在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实际履行B.在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C.在前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在后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实际履行D.在前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在后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可请求实际履行

2.47.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B)A.当事人协商重新约定 B.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或增加C.当事人只能请求法院予以减少或增加D.当事人不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

2.48.依照德国法律的规定,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引起部分给付不能的(D)A.债权人必须接受能够履行的部分给付 B.债权人可以拒绝部分履行C.债务人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可以拒绝部分履行而请求全部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2.49.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D)A.英美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B.英美法仅规定了取得时效C.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D.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

2.50.依照英国法,下列不得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的是(C)A.标的物灭失B.两国发生战争,如继续履约将构成同敌人贸易而成为违法行为C.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造成履约不可能的D.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2.51.关于清偿费用的负担一般应由(B)A.债权人负担B.债务人负担C.债务人不负担D.如果债权人的住所变更,使清偿费用增加时,则增加的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2.52.法定抵销也是债消灭的根据。它要求(B)A.相抵销的债务的种类可以不相同B.相抵销的债务必须是种类相同C.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已届清偿期D.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在等额范围内抵销

2.5

3.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权利(B)A.人民法院仍给予保护B.人民法院不予保护C.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要受到诉讼时效限制D.当事人自愿履行完毕,能够请求返还

2.54.依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给付迟延中(D)A。对一切过失与非过失不承担责任 B.仅对一切过失承担责任 C.对迟延中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给付不能不负担责任 D.不但对一切过失承担责任,而且对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给付不能亦应负责,除非债务人能证明即使没有迟延履约,仍不可避免要发生损害时,他才能免除责任

2.55.关于催告的方式,德国法律的要求是(D)A.必须以书面方式作成B.必须由法警送达债务人C.必须以口头方式作成D.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作成均可,且必须把催告传达给债务人

2.56.按照英国法的解释,凡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称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则(C)A.对方当事人不可以解除合同 B.对方当事人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C.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D.对方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不可要求赔偿损失

2.57.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果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依照法国法分析(C)A.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B.某甲追求的目的并非法律所禁止的

C.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非法

D.某甲与某乙间的合同行为是成立的

2.58.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D)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2.59.判断国际合同的标准是(C)A.当事人的国籍B.合同的性质C.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处于不同的国家D.当事人的营业地不必处于不同的国家2.60.情势变迁原则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是(A)A.合同的有效性应以合同成立时所处的环境继续存在为条件 B.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以合同成立时所处的环境继续存在为条件C.如果合同成立后,订约时所依据的环境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已不复存在,则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影响D.合同的有效性不应以合同成立时所处的环境继续存在为条件

2.61.英国法律对于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处理是严厉的,蒙受欺骗的一方(D)A.只能要求赔偿损失B.只能要求撤销合同C.只能要求拒绝履行其合同的义务D.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可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

2.62.根本违反合同的基本标准是(A)A.违约方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B.违约方剥夺了对方非依合同有权得到的利益C.违约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使对方因此失去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D.违约方剥夺了对方根据合同无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6

3.依照中国《民法通则》,实际履行是作为违反合同的一种主要补救方法,那么对于守约的一方(C)A.只能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B.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C.在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同时,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C.在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同时,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2.64.英美普通法认为,胁迫是指对人身施加威吓或施加暴力或监禁。至于以揭发一方的犯罪行为进行要挟的(B)A.不构成胁迫,蒙受不利的一方不能撤销合同B.构成胁迫,蒙受不利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C.构成胁迫,蒙受不利的一方不能撤销合同B.构成胁迫,蒙受不利的一方不可以撤销合同

2.65.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在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时,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D)A.该合同全部无效 B.已履行部分是否有强制力须依双方商议C.已履行部分是否有强制力须依法院判决D.已履行的部分,仍具有强制执行力

2.66.依英美法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提供是指,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B)A.无论何种提供,被对方拒绝后,均可免除债务人的债务B.提供应支付款项,被债权人拒绝的,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C.提供可以是有条件的D.提供可以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履约的方式不一致

2.67.法国民法典作为违约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A)A.不履行债务和延迟履行债务 B.不履行债务和部分履行债务 C.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 D.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2.6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D)A.加以严格的限制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方有效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方有效D.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

2.69.提存发生之后(A)A.债务人免除责任,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所收取提存物B.提存后,风险责任仍由债务人负担C.提存物寄存于提存所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债务人负担D.并不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

2.70.依照英国法,下列各项中会使合同无效的是(D)A.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B.一方当事人判断上的错误C.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履约能力的估计错误D.在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2.71.依照法国法,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A)A.过失责任原则B.无过失责任原则C.结果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

2.72.依美国法,法院通常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的合同是’(B)A.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B.土地买卖合同 C.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合同

D.建筑合同

2.7

3.依照英国法,一方违约,对方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是指违反了(A)A.条件条款B.担保条款C.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D.条件条款或担保条款

4年的合同是(A)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B.技术开发合同C.技术转让合同D.承揽合同

l986年我国先后颁布的有关合同的法律是(ABC)A.《经济合同法》B.《合同法》C.《民法通则》D.《引进技术合同管理条例》

E.《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法》

2.2.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DE)A.表明要约人愿受要约内容拘束的意旨B.有订立合同的目的C.要约内容须明确肯定D.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生效E.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

2.3.合同法是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的国家有(BCD)A.英国B.法国C.意大利D.瑞士E.澳大利亚

2.4.在英美法系国家(ABD)A.有关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 B.其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 C.在英美法系各国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D.英美法系的印度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E.英美法系的印度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

2.5.规定商人对于平日经常来往的客户,在其营业范围内,在接到要约时,应即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的国家是(BD)A.美国B.日本C.英国D.德国E.法国

2.6.关于要约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ABCDE)A.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B.德国法律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C.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D.意大利法典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在该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E.公约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是可以撤销要约的

2.7.证言规则的例外情况是(ABCDE)A.涉及书面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B.涉及书面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C.书面合同订立后可以用有对价且符合诈欺法的口头协议加以更改D.对书面合同文字含糊不清之处或遗漏提出证言解释E.以上全正确

2.8.共同条件能否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各国的态度是(ADE)A.德国法原则上一般承认是合同内容一部分B.法国法规定对方知道共同条件时,就可构成合同内容一部分C.英国法规定,共同条件只有写进合同中才能成为合同内容D.美国法规定,共同条件的免责条款只有用“惹人注目”的文字写进合同中才能成为合同内容一部分E.只有上述A、D是正确的表述

2.9.各国法律规定,哪些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或者受到一定的限制(AD)A.未成年人B.高血压患者C.心脏病患者D.精神病患者E.24岁的人

2.10.德国法典规定,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BCD)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满7岁的儿童C.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此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的D.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治产者E.16周岁以上l8周岁以下的人

2.11.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CDE)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由要约人作出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E.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2.12.解除合同的效力,各国规定是(ABCDE)A.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消灭合同的效力B.法国法认为是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消灭C.德国法看法与法国基本相同D.英国法认为解除合同仅指向将来,不产生返还债务后果E.美国法认为解除合同产生回复原状的效果

2.1

3.规定违约金是预定的损害赔偿总额的国家是(BE)A.德国B.法国C.英国D.美国E.中国

2.14.提存的效力是(BCD)A.债务人不能免除责任B.提存物风险转移至债权人C.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支付.D.债务人可免除责任E.提存费用由债务人支付

2.15.下列关于违法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BCD)A.凡是违反中国法律,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B.法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个人都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C.德国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D.英美法认为,凡是没有合法目标的合同就是非法的E.以上全不对

2.16.催告的作用主要有(BCD)A.提醒债务人必须履行合同B.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C.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上的救济D.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E.用书面形式易于牢记

2.17.下列关于实际履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BCDE)A.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为一种主要救济方法 B.德国认为是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C.法国认为是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D.英美衡平法院认为是一种极例外的救济方法E.上述选项全都正确

2.18.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大陆法规定为(ACD)A.有损害的事实B.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C.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D.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E.以上全正确

2.19.下列关于承诺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BD)A.普通法认为承诺应当像镜子一样反照出要约的内容 B.英美法认为承诺一经到达要约人即发生效力C.德国法认为承诺到达要约人即发生效力D.德国法认为承诺投邮生效E.法国法没有规定承诺生效的时间

2.20.按英国法,下列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ABE)A.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B.在凭说明买卖中,对说明的含义理解发生错误C.在合同性质上发生错误D.在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E.一方在判断上发生差错

2.21.在哪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债权债务发生混同,但债的关系并不因此消灭(AD)A.债权已被作为他人权利的标的B.时效完成C.更新D.票据法上的特殊规定E.标的物消失

2.22.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两类,即(AB)A.给付不能B.给付延迟C.瑕疵履行D.加害给付E.预期违约

2.2

3.关于解除权的行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E)A.法国法规定,只需向对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即可 B.德国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需把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就可以,不必经过法院的判决C.英国法规定,解除权可任意行使D.英美法认为,解权合同毋须经过法院的判决E.我国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通知对方,但不要经过法院判决

2.24.中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为l年的情况是(BCDE)A.经济合同B.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C.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D.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E.寄存财物被丢失的或毁损的

意思表示。

2.2.要约引诱又称为邀请要约,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3.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2.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5.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2.6.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

2.7.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

2.8.禁治产是大陆法的术语,指的是因精神病或因有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2.9.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2.10.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是指损害公众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旨在妨碍公众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2.11.诈欺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2.12.胁迫是指以使他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2.1

3.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2.14.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2.15.所谓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

2.16.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17.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2.18.对流条件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的履行其各自的义务,或者至少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准备并愿意履行其各自的义务。

2.19.先决条件是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2.20.后决条件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

2.21.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2.22.所谓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2.2

3.所谓实际履行有两重意思: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一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2.24.所谓实际损失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合法利益,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受到损害。

2.25.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它是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的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2.26.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2.27.所谓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等)的一项法律原则。

2.28.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的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2.29.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

2.30.清偿是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

2.31.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2.32.时效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由于一定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答:合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至少要有双方当事人参加,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法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2.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哪些?答: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2.3.要约消灭的原因有哪些?答:(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如果要约规定有承诺的期间,则在该期间终了时自行失效。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则根据当事人是对话方式或函电等非对话方式进行交易磋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2)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2.4.什么叫合同落空?哪些情况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答: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下列情况可作为合同落空处理:(1)标的物灭失;(2)违法;(3)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4)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2.5.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什么?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不可抗力是指这样一些意外事故:(1)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3)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故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不可抗力事故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

2.6.什么是抵销?其优点有哪些?答: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其优点有:(1)手续方便,可以避免交换履行。如果不采用抵销的方法,则双方当事人必须分别向对

方履行各自的债务,但采用抵销方法,则可不必经过两道履行手续,对当事人比较方便;(2)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采用抵销方法,可以避免交换履行所引起的不公平的结果。

2.7.混同的含义是什么?产生的原因有哪些?答: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

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归于消灭。原因有:(1)民法上的继受:在自然人死亡时,如该死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而由其债务人或债权人继承其债权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债权或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2)商法上的继受: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和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进行

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可能因混同而消灭。(3)特定继受:如因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也可发生混

同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2.8.简述根据英美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不予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的情况。答:(1)凡金钱损害赔偿已可以作为充分的救济方法的;(2)凡

属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3)凡法院不能监督其履行的合同;(4)对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合同;(5)如判决实际履行会造成对被告过分

苛刻的负担。

2.9.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1)必须有损害的事实;(2)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3)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

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2.10.简述世界主要国家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答:德国法认为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法国法与德国法的规定相同。英国法认为,计算损害赔偿范围,应按违约的一般过程,直接地而自然地发生的损失。美国统一商法规定,损害赔偿中包括附带的损失和间接的损失。中国规定,当事人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此外,英关法要求,当一方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_切合理的措施以减轻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受损害的一方的疏忽,没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去减轻损失,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于违约发生之后,本来可以合理避免的损失,不能要求给予赔偿。

2.11.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如何?答: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两种:一种情况是,在订立合同之后,当事人一方鉴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

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从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中看出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当事人一方可能中止履行其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

2.12.时效制度的作用是什么?答:时效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如占有他人财产,经过长久时间之后,如

无人提出异议,法律即承认善意占有人的所有权,嗣后不能再提出异议。二是避免在举证上发生困难。因为年代越久远,证据越容易湮没,一旦涉讼,搜集证据和提供证据都会有很大困难。因此,法律对行使权利的期间加以一定的限制,超出规定的期间,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使权利人不能长久地不行使其权利,这就是时效制度的要旨。

2.1

3.时效期间如何起算?答:诉讼时效都有一定的期间,这个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对权利人关系甚大。一般地说,诉讼时效应当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具体地说,有以下三种情况:(1)如合同订有履行期,则自履行期到临,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2)如合同未规定履行的期限,则从合同成立之日开始算起;(3)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

2.14.在关于合同错误的问题上,英国法与大陆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1)英国法的要求比大陆法较为严格,一般来说,英国普通法不允许以单方面的错误为理由使合同无效;(2)因错误而引起的后果亦有区别:大陆法对法律认为的错误或者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认为可以撤销合同;而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却采取不同的原则,如依普通法,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而依衡平法则是撤销合同。

2.15.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答:(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分析】:

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2)原因是:胁迫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付l0%款项构成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l0%,故不能撤销。

2.2.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价,出售苎麻制品一批,发价限对方接受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月后苎麻品的市价明显趋涨。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苎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问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1)我公司不违约。(2)合同不成立。因为:①西欧厂商5月10日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故5月8日我方发价因被拒绝而失效。②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构成新发价,对此,我方公司未予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2.3.法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某种原料产品400吨,法方公司发电报称“确认售与你方……400吨,7月在伦敦交货,请汇400000

英镑。”英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400000英镑……请确认在6月装船交货。”法方未回

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问:法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1)法方公司不违约。(2)因为英方要求在6月付货,其实已经在承诺中将要约的内容加以变更,从原则上说这就是一项反要约,是对

原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必须经法方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法方公司不回电证明已经拒绝这一反要约,法方有权将货物卖与

第三方而不违约

2.4.日本某进出口公司向法国一厂商发价、出售一批西药,发价限对方接受于8月底前复到有效,8月5日日本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8月

2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价l0%,”日本公司同意降价l0%并发电致法国厂商。半月后西药的市价明显趋涨。日本公司向

法国厂商发去电传,要求重新提高价格,被法厂商拒绝。日本公司以高价将西药卖给他人。问日本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1)日本公司违约。(2)原因有:合同已成立。法国厂商8月5日电传为日本所接受,已构成新的要约,合同也已成立。日本公司已承诺过法国厂商,形成一项有拘束力的合同却仍将产品卖与第三方,已明显构成违约。

2.5.被告为原告运送一批白糖到A港,被告没按原定航道走,而是绕了个弯,先去了8港,再驰往A港,航期延误l0天,白糖价猛跌,原告损失4000英镑,问被告对原告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因如下:第一,被告绕道延期构成违约,违约造成损失4000英镑;第二,因航期延误,损失4000英镑是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商品价格波动损失这是国际市场上的通常现象。

2.6.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

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

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合同制定方法)国际商法重点第二章合同法

第二章合同法 要约(offer)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 条款。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当事人只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并有合理的确定的依据给予相应的补救,则合同自然可以成立例如:只有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要约引诱——也称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生要约。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拍卖人的首次开价;商店里陈列的标价商品;出售旧车广告;出售股票;悬赏1600英镑寻找走失小狗。美国法院确定要约首先考虑意思表示的措辞: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如广告,普通商业广告,各国原则上不认为要约,但英、美法院的一些判例则认为,只要广告的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许诺即可。悬赏广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3)要约必须传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英国确立的规则包括:要约必须送达才有效;受要约人必须得知要约才能作出有效的承诺;只能由要约人送达才能有效。“交错的要约”(cross -offer):通常是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有承诺与否的权利。例外:德国、日本认为对平日经常交易的客户有必要通知要约人。(一般,沉默就是不想承诺,日德,承诺与否都要通知,只有很熟的情况下,怠于通知是承诺)(2)对要约人:要约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改变要约的内容、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通知要求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对方即可; 对要约的撤销,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①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英美法认为,如果欠缺对价(consideration)或签字蜡封(signed and sealed)这两个条件之一,则该允诺对允诺人无约束力;美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firm offer),(1.商人,2.要约已规定期限,合理期,3个月,3.书面做成,签字)即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②大陆法系Ⅰ德国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依通常情形可望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Ⅱ法国法——《法国民法典》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③我国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消:ⅰ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ⅱ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要约的终止(1)要约因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撤销,大陆否定,英美认可。投邮主义)(2)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ⅰ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则在该期限终了时自行失效。ⅱ如果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则:英美法——合理期间内作出;大陆法——对话方式:应立即予以承诺;非对话方式: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达到的期间内作出(3)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拒绝或反要约(counter offer)而失效。对要约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也视同对要约的拒绝。(4)因法律原因而失效: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亡或变得不合法。(但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不会使做出承诺的选择权失效) 承诺(acceptance)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

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集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承担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以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问:如5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的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篇一: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集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

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 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 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复习

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这里,我们所要讲的合同是指后者。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 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这就把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将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法国民法典第1101 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这就把合同作为一种合意,即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成立。 在英美法国家中,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作出如下规定:“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可见,英美法把当事人所表示的许诺作为合同的要素,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但是,并非一切许诺都可以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关于合同的概念,所持观点有所不同。大陆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英美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综上可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世界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存在着不少理论上的分歧,但实际上各国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如果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 一项合同的有效成立,都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合同有效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所达成的协议;第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第三,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第五,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第六,合意必须真实。 、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就是双方达成协议,使各方的意思表示取得一致。各国合同法都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标的交换各自的意思,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要先有一方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他方予以附和。前者为要约(Offer) ,后者为承诺(Acceptance) 。从法律上讲,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 一) 要约 1.要约的定义和条件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1、在英美法系各国中,除(),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法。 A、印度 B、加拿大 C、美国以英国 2、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A、英美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B、英美法仅规定了取得时效 C、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 D、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 3、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B、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C、德国认为是罚金 D、法国认为是罚金 4、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 A、合意 B、法律行为 C、协议 D、许诺 5、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作为合司成立的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D 5、C 6、A 7、D 8、B 6、下列哪个国家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可视为要约()。 A、英国8法国 C、德国 D、日本 7、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 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A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8、抵销也是债消灭的根据,它要求()。 A、相抵销的债务的种类可以不相同 B、相抵销的债务必须是种类相同 C、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已届清偿期 D>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在等额范围内抵销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可能因为()而无效。 A、标的物违法 B、当事人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 C、订约人无行为能力 D、预期违 约 E、领受迟延 2、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 A、有对价的合同 B、没有对价的合同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第四组 一、合同法案例 案例 1.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买方指定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l000公吨食品中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买方来电称,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付货款。承运人见货物已经全部损毁,要求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 请问:(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承运人对损毁的货物是否负有责任? 答:(1)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划分或转移的问题。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已经转移,卖方对此后的任何风险均不负责任。而火灾发生在货物进入船舱之后,故与卖方无关。 (2)从买卖合同角度看,买方可否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FOB条件下卖方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买方必须支付货款。 (3)本案例中,灭火系统失灵,属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这是由于承运人疏忽管理船舶所致,故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应该承担此损失。

合同法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5752621.htm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也难以维持。 合同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法律确认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的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于是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的合同应运而生,合同制度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1981年至1986年,我国先后制订并颁布了三项有关合同的法律,即1981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此外,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分别对合营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内技术转让合同作出明文规定。然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就是统一合同法。 二、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一)两大法系合同法的体系及其编制体例 1.大陆法 (1)在大陆法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这些国家的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 (2)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把合同作为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把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产生债的关系的其他原因,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法律规范并列在一起,作为民法的一编,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例如《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将有关合同的事项集中在第三卷中规定,该卷第三编的标题是“合同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其内容包括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债的效果、债的种类、债的消灭等,这些都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此外,该卷在其后各编中进一步对各种具体合同作出规定,包括买卖、互易、合伙、借贷、委任、保证、和解等合同。 2.英美法 ⑴英美法中,关于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也就是通过判例体现出来。英美法系各国除印度外,都没有一部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 ⑵英美法中的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而不是成文法。虽然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合同的单行法,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1952年《统一商法典》(UCC ),但它们只是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些有关的商事交易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成立的各项规则等,仍须按照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 (二)我国的合同法 当前,我国的合同法见于《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债权、民事责任等内容。它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基本适用于一切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它是在《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统一的合同法。统一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

国际商法合同书法部分

第六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引论 第二节合同的概念 英美法系 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英美法受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影响,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称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才成为合同。因此,赠与性协议不是合同。 大陆法系 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意思的一致。 现代商法的倾向 在商事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 我国合同法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对价和原因 对价(consideration) 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这意味着:①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②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了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③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

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可以是诺言,也可以是一种行为或不行为。 亦可称之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如果对价由诺言构成,称为“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如果对价由行为构成,称为“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 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enforceable)。诺言人不兑现诺言,受诺人可以起诉,但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 充分的(sufficient)或完好的(good)对价构成包括: ①对价须发生于诺言的同时或之后; 对价先于诺言的,称为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不能得到强制执行,因此英美法系不承认无因管理为债的发生原因。 ②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对价是诺言的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才作出承诺; ③诺言须是对价的诱因,对价必须是对价的提供者,为了得到诺言包含的利益而提供; ④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⑤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 ⑥空洞的诺言(illusory consideration)不能构成对价; 即一项诺言包含的条件使该诺言的履行,完全取决于诺言人的选择。如某案中,卖方对买方承担了再任何时候提供某品牌铁门的义务,但买方没有承担对应的在任何时候都购买该铁门的义务。

国际商法作业考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成立。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我方做法合理。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 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公司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与5月15日项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项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双方发生纠纷。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双方争执不下,提交仲裁。 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同成立,意方必须履行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单元练习四 一、单项选择题 1、在英美法系各国中,除(),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法。 A、印度 B、加拿大 C、美国 D、英国 2、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A、英美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B、英美法仅规定了取得时效 C、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 D、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 3、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B、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C、德国认为是罚金 D、法国认为是罚金 4、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 A、合意 B、法律行为 C、协议 D、许诺 5、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作为合司成立的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D 5、C 6、A 7、D 8、B 6、下列哪个国家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可视为要约()。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日本 7、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 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8、抵销也是债消灭的根据,它要求()。 A、相抵销的债务的种类可以不相同 B、相抵销的债务必须是种类相同 C、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已届清偿期 D、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在等额范围内抵销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可能因为()而无效。 A、标的物违法 B、当事人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 C、订约人无行为能力 D、预期违约 E、领受迟延 2、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 A、有对价的合同 B、没有对价的合同 C、转让船舶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二章合同法 1.在英美法的对价理论上,将允诺之前已经全部履行的义务称为C的对价。 A.已履行 B.待履行 C.过去 D.不是对价 2.要约通常对 A 具有法律约束力。 A.要约人 B.受要约人 C.反要约人 D.承诺人 3.迟到的承诺在要约人 C 时仍然有效。 A.反对 B.同意 C.沉默 D.明确表态 4.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D责任。 A.违约 B.侵权 C.法定 D.特殊法定 5.涉他合同违约的,由 B 承担违约责任。 A.第三人向权利方 B.合同当事人 C.违约方向第三人 D.违约方、第三人共同向权利方 6.提存以后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A承担。 A.债权人 B.债务人 C.提存所 D.第三人 7.依据中国合同法约定的定金合同,属于C合同。 A.明示 B.诺成 C.实践 D.意定 8.根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是(D) A.欺诈 B.胁迫 C.对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D.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 9.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变更区别在于(A) A.合同的转让主体发生改变 B.合同的变更主体发生变更 C.合同的转让内容发生改变 D.合同的变更内容不产生变化 10.招标行为是一种( B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要约磋商 11.依照中国《合同法》,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的是(D) A.法律上不能履行 B.事实上不能履行 C.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不履行金钱债务 12.德国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A) A.到达主义 B.了解主义 C.投邮主义 D.通知主义

13.英国法把违约分为( A ) A.违法担保与违反条件 B.轻微违约与重大违约 C.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 D.预期违约和履行不可能 14.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故消除后,时效期间D进行。 A.不断 B.重新 C.不能 D.继续 15.缔约过失责任P123 16.要约邀请P118 17.同时履行抗辩权P136 18.后履行抗辩权P136 19.不安抗辩权P137 20.不同法系主要国家对合同的定义。P107 21.合同当事人的表意瑕疵有哪些情形?P127-130 2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23.合同保全方式。P138-139 24.简述违约的归责原则。P150 25.违约救济方法通常有哪些?P15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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