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塑胶及模具基础知识(二)

塑胶及模具基础知识(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说了不算的万元酬金
【开始语】
“拾金不昧”一直是我们社会所推崇的美德。然而最近发生在山东省青岛市的一起拾金不昧的事件,却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大家争议的焦点不是拾金不昧的伦理道德,而是拾金者该不该当得到失主当初所承诺的万元酬金。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我们记者发回的详细报道。
【故事】
2004年5月26日,来青岛出差的胶南市水泥厂的销售员徐永良,一大早起来就乘坐313路公交车去和客户洽谈业务,在经过娄山后一站时,他接到一个电话,顺手就把包放在地上接电话,但等他打完电话后却吃惊的发现包不见了。
徐永良:当时我丢包那心情,心情很着急,(包里)有现金、发票、还有存折,还有支票,加起来大约有300多万吧。
情急之下,徐先生一边向派出所报案,一边来到了《青岛早报》报社,请他们刊登一则寻物启示,希望捡到皮包的好心人能归还给他。但是整整一天过去了,就在徐永良感到希望渺茫的时候,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
徐永良:下午(她)突然打电话找我,说你的包她在车上拾着了。
打来电话的是一位小姑娘,叫毛红波,在青岛市城阳区的一家药店工作。毛红波说这包她是在2004年5月26日,和朋友一起外出办事的时候,在公交车上捡到的,不过不同的是,毛红波乘坐的是117路公交车,而不是313路。
毛红波:差不多是八点多钟吧,坐上那个公交车, 我坐的位置是最后面,然后我换了个位置的时候,我左边就一个包一份报纸。当时想的就是赶紧还给人家,那个包前有个密码锁,已经坏了,我一拿起来的时候,就一下开了。开了以后,在里面发现了一个印章、然后一张名片,有他地址、电话,然后我就跟他联系,打他手机。
接到这个电话后,徐永良是异常兴奋,300多万元的财物失而复得,这心情完全可以理解。随后,两人约定在城阳区的一家饭店门口见面。见面后,徐永良检查了包内的发票、存折、支票是一件都不少,出于感激徐先生当即就表示,要拿出一万元钱作为酬金赠与毛红波。
徐永良:我想从存折上取点钱给她,当时下班了,银行也下班了,我说你相信我,我手机24小时开机,我说以后提了钱给她。
毛红波:当时一下子就提出一万多块钱嘛,说我给你一万,我当时愣住了,因为我是一个打工者,一万元钱对我来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我说你开玩笑吧,他说我不开玩笑,他当时很认真。
三天后,徐永良打电话给《青岛早报》,说他的包已经找到了,并且说自己付给了毛红波一万元作为酬金,报社听了这件事

后呢,你看一边是拾金不昧,一边是知恩图报,的确实是件皆大欢喜的好事,应该好好宣传一下。
于记者:我觉得这件事也有个点可作,所以我们就核实这件事。然后下午我就问他这件事,我说有没有给对方钱呢?他说有,已经给了一万元钱。
然而,当报社的记者打电话询问毛红波事情的经过时,却听到了另外一种答案。于记者:然后毛小姐突然告诉我们说,告诉我们的答案是这钱没收到,当时我觉得这事好像是越来越蹊跷,后来我再给徐先生打电话时,已是第二天他还是说已经给了一万块钱,并且我告诉他毛小姐的说法时,他好像也非常惊讶,并且说我给她了,她怎么会不承认呢?
毛红波:我现在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朋友亲人都说,(一万元)你是不是自己拿起来了,藏起来了,不便于给我们说,怕有些人找你请客。
一边说给了,一边说压根就没收到。那么他们两人中到底谁在说谎呢?报社的记者反复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询问此事,终于在一次与徐永良的通话中,他们发现了事情的真相。
于记者:偶然一次机会,我给他打电话,跟他说与毛小姐见面,他就跟我说要去找毛小姐,给她送东西,我说送什么东西,他说送钱,我说送什么钱,他说一万块钱。然后我就问他,我说你不是给他一万块钱了吗,然后徐先生可能觉得自己说的前后矛盾了,然后就立刻跟我说,如果没其他的事,咱们以后再聊,接着就把电话给我扣了。
如此看来徐永良确实没有把一万元钱交给毛洪波,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他改变主意了呢?
徐先生:我当时丢的时候,这个包都是用密码锁锁着,现在密码锁都给我撬开了,别把包弄坏了,我承诺的事我一定办,结果她把包给我弄坏了,里面发票也弄乱了,所以本身想给她的念头,也不想给了。
毛红波:本来那个密码就被人撬开了,本来就是个破损的包,我看到的时候拿到的时候它已经是个破的。
徐永良:全毁坏了,里面现金都没有了。
记者:当时里面多少现金没有了?
徐永良:现金有七八百块钱吧。全没有了。 毛红波:这件事最让我气愤的就是,这个徐先生说,他说包里有现金,我把包还给他后,他说现金让我拿了。假设我是贼,偷了你的包,还拿了你的现金,我还给你送包,我傻不傻。
徐永良:我觉得我这事就做对了,不应该给她钱,别人爱怎么说就怎么说。拾到东西就应该归还人家,因为它不属于你自己的。
经过一番争执,两人还是没能达成一致,毛红波想通过法律的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她找到几个律师咨询这件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双方即达成赠与合同。
皋律师:也就是说,他(徐先生)在收到遗失物后,答应送给拾得人一万块钱的时候,是一个口头的赠与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它是一个实践性合同,他是可以反悔的,因此呢,财物的丢失人在答应赠与一万元钱之后,事后反悔了,在法律上是不能追究他责任的。
仉律师:我认为徐先生的这一万元钱该给,在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个诺成性合同,如果赠与合同在赠与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的话,那对这个社会的诚信将是一个冲击。
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是对赠与合同的性质,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却一直存在争论,所以律师们给出的意见也不完全一致。有的说这是一个实践性合同,只要这一万元在没有真正给付毛红波之前,随时都可以撤销,不负法律责任;有的则认为这是一个诺成性合同,徐先生只要承诺了,就应当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面对种种说法,毛红波自己也感到很困惑,对于一场不知输赢的官司,她斟酌再三,最终没有向法院起诉。而最初对此事进行报道的《青岛早报》的记者对事情的进展,一直在做跟踪采访。
《青岛早报》的连续报道引起了岛城市民对此事的普遍关注,人们对这万元酬金该不该付的问题,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市民:这个不是小女孩的错,而在于那个失主,这个是个诺言的承诺,也是个诚信的问题。那小女孩如果捡到这个东西不给他,他也没办法对吧,这反映了小女孩的一种精神。
市民:我觉得社会风气好了以后,不管是谁拾了东西都应该归还原主,不要代价。
市民:答应的事就应该去作,哪怕人家不要的话,不要是另一回事,要不要是一回事,但是给不给是他的事。
看起来人们对此事也是各有说法,似乎双方都很有道理。大家也很想知道,如果毛红波把此事起诉到法院,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法律是否会支持她拿到这一万元的酬金?
刘教授:道德上人们可以见仁见智,因为在社会中人们的道德水准是不一样的,也可能有人谴责徐先生,认为他,说出的话没有信守诺言,(但是)在法律关系上,目前来看,按我个人的理解,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在交付对方之前,可以撤销。因此徐先生如果是要反悔,因该说即使把赠与合同理解成诺成性合同,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什么制裁,我认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未来的物权法的草稿,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一下,她(毛小姐)还可以要标的物20%以下的酬金,因为现在物

权法没有出台,我们只能说是一种猜测,还没有成为正式生效的法律。
按照目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双方在达成赠与合同后,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对方之前,可以随时撤销,并且没有规定要负任何法律责任。而在我国物权法草案制定的过程中,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有学者和专家建议,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二十的酬金。如果是这样,徐永良将要向毛洪波支付最少9万最多60万元的酬金。
毛红波:现在真是好人不敢做了,我想我下次再也不会这样做了。
毛红波自己也认为,这件事情已经和钱没有什么关系了,那多拿少都无所谓。关键是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本来是没有收到钱,却被徐先生说那钱不认账了。再加上朋友和亲人们误解的眼光,这更让她觉得心里不舒服。2004年6月3日,迫于各种压力,徐永良最终拿出了2000元作为酬金交给了毛洪波。这件事情似乎到此也就应该结束了,但是毛洪波的朋友同事都觉得这件事太窝囊了,都建议毛红波应该再向法院提出名誉权的诉讼。
毛同事:最起码他(徐先生)的道德非常差,没给她(毛小姐)钱就没有吧,还跟媒体说已经给了一万块,这样给她的名誉造成很大的损害。
【律师分析】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金诺律师事务所的赵宝东律师,欢迎赵律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对于这个拾金不昧,到底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律师:这个问题呢,实际上两个方面都有所涉及,路不拾遗,拾金不昧也是我们国家千年的一个传统美德,从这个角度说是一个道德范畴,那么同时呢,法律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在民法通则第79条里面呢。有这样的规定。就是如果是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是饲养动物,应当返还给失主。拾得人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其中相当的费用,那么,从法律的规定。这个应当这个词在法律上的含义就是义务性的一种行为,那么也就是说,拾到这个东西。你有义务返还给失主,这个是一个法律上的规定。所以说呢,它实际上道德和法律双重这方面都有标准。
主持人:那我们注意到片子中毛小姐这个情况呢,观众是支持她的,认为毛小姐应该得到报酬,而且我们也注意到。记者在采访有关专家时候呢,他们认为目前一些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呢,对这个问题有所规定,比如说有时国家可能就规定说,失主应该把相当于丢失物价值的3%甚至是20%的这个酬金呢支付给拾得遗失物的人,那么对此呢,你怎么看待呢?
律师:那这个问题呢,实际上呢不光是西方的物权法有这种规定,

从我们国家来看呢,立法这种趋势上也是有这种趋势的,在现行的我们国家的物权法的讨论稿当中,也已经有了这种类似的相关规定,也是在提倡这个拾得遗失物的一种返还,应当获得一部分报酬,那么在本案当中呢,实际上大家可能更关注的是失主在承诺了这个支付酬金以后,又反悔了,这个行为上,在这点上呢,按照现行的合同法的规定呢,如果是这种行为,那么一方表示出了赠与了,另一方表示接受赠与了,至于合同本身它是成立了,这个赠与的合同,但是呢,赠与行为的成立呢,他是以这个赠与的这种权利的这种转移为这种赠与行为的这种成立的一个标志,那么当事人呢,也就是这个赠与人可以将这个权力转移之前,撤回这个赠与,那么根据这个规定呢,所以这个失主他表示要我撤回赠与的这个行为,从目前的这种现行的法律规定上来讲呢,他当然是有权力来撤回的,如果将来我们国家物权法出台了,公布了拾得人有权利向失主要求获取报酬,这个就不会再有这种情况发生了。
主持人:所以说像片子中这个问题可能就涉及到一个道德问题给人感觉,就是说赠与合同他只要是虽然说他是答应了,但是他有权利撤回的,而对于这种,法律上是没办法解决和制裁他的,完全是在于他的意志来支配的,可能很多人觉得就是当初的失主有点不太道德了,只能这样子看待这个问题,然这只是大家意见,那么目前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国家有没有类似的判决。
律师:类似的判决我知道的和这个少许有些区别,这个在于什么呢,这个在于承诺的前和后的不同,天津市有一个类似的判决,以前在报纸上,晚报还发表过不同的讨论意见,那个案件是失主本身他在报纸上登了一个广告,提出来如果有人把失物返还给他的话,他就支付多少多少酬金,这点呢,他是在获得了失物之前提出的,这个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讲呢,他是一种邀约性的行为,那么在他后来人家返还给他失物以后他反悔了,那么最终,这一案件经过法院判决以后呢,那么是支持了拾得物这一方,也就是说支持他获得这个报酬,那么这个案子和我们这个案子有相同有不同,那么前一个这种承诺呢他实际上按合同法规定就是一个邀约了,他对于这个失主本身是有一个法律拘束力的,而后一个在他获取了这个失物之后,他表示一种,是一个赠与性的行为,这两个法律关系之间还是有所区别的,对于本案当中也是没有一个强制要求它必须支付的这种规定的,所以这个案件呢,当然最终也没有形成案件,没有最终审理,没有最终形成一个诉讼,如果就是说要是形成一个诉讼呢,也

不一定会支持她,好,非常感谢赵律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我们讨论。

【结束语】
毛红波虽然拾金不昧做了一件好事,但是最终却落下了一肚子委屈。这不得不让我们去想,我们到底该用什么方法去鼓励大家敢于多做好事都讲诚信呢?



***[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