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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废旧物资会计分录

废品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废品所形成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报废损失是指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扣除回收废品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修复费用是指可修复废品在返修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用以及分摊的制造费用。
目前,在我国会计实际工作中,废品按废损程度和在经济上是否具有修复价值,分为可修复废品和不可修复废品。一般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三种核算方法:
一是不设任何级别废品损失科目,将与废品损失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正品,由正品负担。这种方法适合于小型企业或废品少的企业,该方法简便但不能区分正品与废品的成本;
二是设置“生产成本——废品损失”科目核算;该方法适用于经常发生废品损失且损失数额较大的企业;
三是单独设置“废品损失”科目,并在此科目下再设置“可修复废品”和“不可修复废品”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不同类别的废品损失。借方归集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贷方核算废品的残料回收价值和应收责任人赔款,期末废品损失账户余额转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废品损失也由正品负担。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废损数额较大的企业。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各种核算方法下,不论是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还是不可修复废品的报废损失,也不论废品损失正常与否,最终均计人产品成本,即由正品负担。这样的处理在实践中便于操作,对于小企业或者废品不经常发生的企业适用,但对于废品经常发生的企业存在一定不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九条规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计人存货成本,而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我国目前三种核算方法都将所有成本计入存货成本,并未区分正常消耗和非正常消耗,且不利于经济管理。
生产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根据其价值办理入库,
借:原材料——边角废料
贷:生产成本
对外销售边角废料,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或不开具发票;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边角废料
如果材料未入库,也可直接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如果是出售非生产产生的废料,
借: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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