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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塞尔协议

金融论坛2011 年第8 期(总第188 期)

一、引言

《巴塞尔协议Ⅱ》提出的三大支柱(充足资本、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并没有在阻止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发挥

有效作用。美国次债危机的爆发和迅速蔓延,充分暴露出此前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一些未解决的问题,包

括:(1)如何应对资本协议本身的亲周期效应问题;(2)如何应对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3)如何统一

协调流动性监管标准,提高跨国银行应对跨境流动性压力的能力。为此,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完善了原有

协议的资本框架,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要求,突出了逆周期宏观审慎目标,并引入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的新指标,其对于推动全球新一轮银行业监管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

基础上,2011 年5 月3 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国版巴塞尔协

议Ⅲ”),确立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按照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

监管有机结合、监管标准统一性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

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中国银监会,2011)。本文在对“中国版巴塞

尔协议Ⅲ”与《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标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探讨“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

响,提出商业银行应对新监管标准的对策措施。

二、全面提高监管标准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一)《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监管改革的内容

2010 年9 月12 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就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管的

《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显然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包括

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的规定,明显反映出全球央行对2008 年全球金融危

机形成与发展

的原因进行的反思。《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框架的重新定义和新要求(钟伟、谢婷,2011)。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由原来的

2%提高到4.5%,该要求将于2015 年1 月开始执行。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由4%提高到6%,一级资本包括

普通股和其他满足一级资本定义的金融工具。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银行应保留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

[收稿日期]2011 年6 月28 日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金融稳定约束下的中国货币政策规则研究》(11CJL018)的资助。

[作者简介]贺建清,男,宜春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宜春,336000),E-mail:hjqman000@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867101.html,。“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贺建清

[摘要]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即《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确立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经过对比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发现,新监管标准将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新

资本充足率标准使中国商业银行在长期将面临资本补充压力,流动性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务转型,拨

备率和杠杆率监管标准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促使经营模式转型、强化

风险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将是中国商业银行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适应新监管标准的有效对策。[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银行业监管体系;资本充足率

[文章编号]1009 - 9190(2011)08 - 0025 - 08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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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坛2011 年第8 期(总第188 期)

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以更好地应对经济和金融冲击,银行有权在危机时使用资本留存

缓冲。各国可依据自身情况要求银行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占普通股的0~2.5%)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

本。设置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目标在于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

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在实际操作中,可将逆周期资本缓冲作为资

本留存缓冲的延伸。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协议Ⅲ》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

德风险。

2.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避免银行受到内在脆弱性因素的影响。杠杆率是核心资本与银行表内外总资产的

比例,这一指标将作为最低风险资本比例监管指标的补充,以防范银行内部计量模型存在偏差而带来的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已经就杠杆率监管标准达成了共识:自2013 年起将按照3%的标准检测该指标的有效性,并从此

进入该指标的过渡期;2018 年起正式将杠杆率指标纳入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框架。杠杆率监管指标的提出,为

银行体系的杠杆经营设置了风险底线,缓释了去杠杆化行为可能对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带来的负面冲击,有效

避免了银行内在脆弱性的负面影响。

3.《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跨国银行应对跨境流动性压力的能力,强调流动性风险跨境监管的一致性。《巴

塞尔协议Ⅲ》引入流动性监管的两个计量指标分别是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NSFR)。流动性覆盖

率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景下,一个机构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

量,以便应对此种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净稳定资金比衡量的是一家机构根据资产的流动性状况和其表外承诺

及负债导致的流动性或有需求状况所使用的长期、稳定资金的数量(鹿长余、嫣德春,2010)。这两种比率旨在强

调银行持有优质流动资产及使用紧急情况应变计划的重要性。对LCR 的观察期将从2011 年开始,2015 年1 月

1 日正式引入;而NSFR 经过修正后,将在2018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这两个新指标旨在实现两个独立但互补

的目标:第一个目标是通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第二

个目标是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让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的应对流

动性风险的能力。

(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标准

1.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扩大资本覆盖

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将现行的两

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

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此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比《巴塞尔协

议Ⅲ》4.5%的最低标准要高出0.5 个百分点。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

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

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

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监管部门将建立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论和持续评估框架。为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的过度积累,“中国版巴塞尔协

议Ⅲ”还建立了杠杆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

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

防范。而《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杠杆率的规定比其高出1

个百分点(中国银监会,2011)。“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资本充足率的过渡期为2012 年年初开始实施,2016

年年底达标;而《巴塞尔协议Ⅲ》要求2013 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 年年底达标。

2. 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建立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

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

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

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中国银监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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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覆盖比率=

未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存量

未来30 天净现金流出总额≥100%

净稳定融资比率=

可获得的稳定融资金额

必要的稳定融资金额≥100%

3. 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

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并根

据经济周期、贷款质量和盈利状况,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进一步缓解银行体系

的亲周期性(中国银监会,2011)。新标准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 年年底前达标;

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

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 年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应在2018 年年底前达标。

资料来源:根据(刘勇等,2010),以及《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整理。

指标体系具体指标

中国版

BaselⅢBaselⅢ

资本

充足率

普通股核心资本最低5% 最低4.5%

2012 年年初开始实

施,系统重要性银行

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

应分别于2013 年年

底和2016 年年底前

达标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 月1 日

一级资本最低6% 最低6%

总资本最低8% 最低8% 2019 年前仍为8%

资本留存缓冲2.5% 2.5%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 月1 日

逆周期资本缓冲0~2.5% 0~2.5%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 1% 2013~2018 年间逐步实施

杠杆率核心资本/未加权表外资产最低4% 最低3% 2013~2018 年间逐步实施

拨备率

拨备/信贷余额最低2.5%

系统重要性银行

2013 年年底前达标,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

2016 年年底前达标,

盈利能力较低的银行

2018 年年底前达标

2013~2018 年间逐步实施

拨备覆盖率最低150%

流动性

流动性覆盖率最低100% 最低100% 2013 年年底达标2015 年开始实施

净稳定融资比率最低100% 最低100% 2016 年年底达标2018 年开始实施

达标时间

中国版BaselⅢBaselⅢ

表1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与《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指标对比

通过表1 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比《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更严,普通股核心资本充足

率最低标准比《巴塞尔协议Ⅲ》4.5%的最低标准要高0.5 个百分点,杠杆率监控标准比《巴塞尔协议Ⅲ》3%的

最低标准高出1%,还引入了2.5%的拨备率和150%的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更重要的是“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有关指标的过渡期比《巴塞尔协议Ⅲ》的过渡期缩短了两年。

三、“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

(一)新资本充足率标准对银行业的短期影响不大,但商业银行在长期将面临资本补充压力

目前我国主要银行已经达到了新资本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中国16

家上市银行2010 年年报和2011 年一季报显示,其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均已达标。2010 年年

末,中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行业均值分别为12.07%和9.44%,在考虑留存超额资本要

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大部分银行也已达标。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计算标准

比《巴塞尔协议Ⅱ》要严格得多,基于此,陆静(2011)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其对我国17 家上市商业银行

2010 年上半年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了重新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扣除了盈余公积、少数

贺建清:“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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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坛2011 年第8 期(总第188 期)

股东权益、商誉、其他无形资产、递延税项净额、对未合并金融机构投资项目。从表2 可以看出,只有6 家银行普

通股权益资本在7.5%以下,低于“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新标准(5%最低普通权益资本+2.5%资本留存缓冲=

7.5%),其余均达到了“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因此,短期来看,“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资本的影

响不大。

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较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中国银监会

披露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平均增长率为25%,陆静(2011)以此为参照,按资本和加

权风险资产增长率为10%和20%的保守数据估算了未来的资本缺口。从表2 可以看出,到2019 年,缺口1 为2.51 万亿元,缺口2 为7.06 万亿元,而在2010 年6 月底这17 家银行合格的普通权益资本仅有2.53 万亿元。这

17 家银行约占中国银行业总规模的65%,以此推算,到2019 年,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缺口1 为3.86 万亿元,缺口

2 为10.86 万亿元。因此,新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将促使商业银行走向资本“补血”之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不实施新的资本充足率标准,银行也同样面临信贷扩张所带来的资本补充压力。基于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GDP 增长率、GDP 和信贷扩张之间的相关性、未来银行业的盈利水平等进行

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未来5 年银行业将面临一定的资本缺口(曹华,2011)。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提高对于银行

来说是一种倒逼机制,促进银行业从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向质量扩张的内涵式增长之路,并提出了调

整业务结构、强化管理、创新服务的要求。商业银行今后将不得不控制贷款增长速度,同时提高资本的内生性补

充(由曦,2011)。

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为在香港上市的银行。

资料来源:(陆静,2011)。

表2 中国上市银行按巴塞尔协议Ⅲ计算的资本充足率(百万元,%)

银行

按照BaselⅡ

标准计算

按照BaselⅢ的标准计算

扣除项

普通权

益资本

充足率

资本缺口

资本

充足率

一级资本

充足率

50%的盈

余公积金

少数股东

权益

商誉

其他无

形资产

递延税

项净额

对未合并

金融机构

投资

2010 年

缺口

2019 年

缺口1

2019 年

缺口2

工商银行11.34 9.41 18 699 5 321 25 012 23 372 17 096 20 398 8.32 637 535 1 839 602

农业银行8.31 6.72 6 132 154 —26 167 24 773 197 5.61 710 774 15 3854 308 615

中国银行11.73 9.33 15 259 3 872 1 899 11 502 18 802 9 188 8.35 537 882 1 552 056

建设银行11.68 9.27 18 711 3 872 1 574 1 162 10 451 12 389 8.57 552 021 1 592 853

交通银行12.17 8.94 20 611 802 —1 086 5 670 —7.67 188 448 543 765

光大银行10.39 6.84 579 15 1 281 371 576 —6.45 3 734 8 004.98 16 057

招商银行11.60 8.05 4 209 —9 598 2 474 1 255 2 022 6.61 5 316 11 395.1 22 857

中信银行10.95 8.26 1 768 4271 879 803 1 691 2 140 7.56 117 413 338 794

浦发银行10.24 7.01 6 666 185 —203 3 226 —6.11 9 389 20 127.2 40 373

华夏银行10.57 6.49 892 ———1 313 —6.04 4 708 10 091.8 20 243

民生银行10.77 8.32 2 092 918 —1 198 3 646 —7.66 99 453 286 972

兴业银行11.96 9.29 1 702 ——335 1 660 —9.15 91 148 263 007

深发展10.41 7.20 642 ——160 1 666 344 6.60 1 658 3 555 7 131

宁波银行10.18 9.04 261 ——92 61 —8.68 11 391 32 868

南京银行11.59 10.53 316 131 —56 204 —9.88 12 364 35 676

北京银行12.47 10.75 1 353 19 ——692 —10.30 42 428 122 427

重庆农村银行1 10.50 8.84 132 27 440 62 1 112 —7.54 11 832 34 142

累计/平均值10.99 8.49 100 019 19 587 40 683 69 043 93 894 46 678 7.54 96 580 2 508 944 7 057 437 28

资料来源:参见(魏宝松,2011)。

表3 2010 年中国上市银行拨备比、拨备覆盖率、贷存比指标(%)

银行不良贷款比例拨备比拨备覆盖率存贷比

深发展0.58 1.58 271.50 69.23

浦发银行0.51 1.95 380.56 69.76

华夏银行1.18 2.48 209.04 66.90

民生银行0.69 1.88 270.45 72.74

招商银行0.68 2.05 302.41 74.59

建设银行1.14 2.52 221.14 62.47

工商银行1.08 2.46 228.20 62.00

兴业银行0.42 1.38 325.51 71.21

南京银行1.05 2.27 234.71 59.35

中国银行1.10 2.17 196.67 70.20

中信银行0.67 1.44 213.51 73.31

北京银行0.69 2.13 307.12 58.22

交通银行1.12 2.08 185.84 78.00

宁波银行0.69 1.36 196.15 66.22

农业银行2.03 0.91 168.05 55.77

光大银行0.75 2.34 313.38 71.15

(二)流动性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务转型

流动性监管标准不仅提出了一年期的长期监管目标,还突出了一些低于30 天的短期监控目标。新的流动

性监管标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减少融资期

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同时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流动性风险控制和管理的

精细化水平(吴雨、刘琳,2011)。在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方面,存贷比指标近期备受关注。一方面,2010 年年报显示,不少银行的存贷比已逼近75%的监管红线,银行揽储压力大增(见表3);另一方面,银监会近期强调要对商

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实施持续、动态的监测,从2011 年6 月起,将按月度监测日均存贷款流动性水平。在此背景

下,商业银行靠传统息差收入的盈利模式亟待转变,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显

得十分迫切。银行由规模扩张的盈利模式将向净资产收益率驱动的盈利模式转变,而非利息收入的战略性地位

将开始提升,其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将高于净息差的贡献。根据对16 家上市银行2010 年年报的统计数据分

析(见表4),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中利息收入所占比率很高,平均值为85.17%,最高比重为92.98%(华夏

银行),最低比重为70.14%(中国银行),这一数据远远高于欧美商业银行。所以,随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面临业务转型的巨大压力。

(三)拨备率和杠杆率监管标准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

动态拨备调整制度和逆周期超额资本使

得银行经营的周期性波动降低,同时,因其大大

提高了银行信贷规模扩张的成本———贷款增速

越快,信贷成本越高,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贷款

过快增长(曲哲涵,2011)。对于银行拨备覆盖率

不低于150%的要求,目前各商业银行已经在实

施,上市银行也均已达标,行业均值在250%左

右(见表3)。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贷款

拨备率指标的要求已经是2.5%,但行业整体水

平尚未达标,16 家上市银行中除建设银行

(2.52%)达标,华夏银行(2.48%)、工商银行

(2.46%)接近2.5%的拨备率,其他上市银行拨

备率均未达标,其中农业银行拨备率仅为

0.91%(见表3)。在定价自主权相对缺失的条件

下,按照2.5%的标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将直接

影响到商业银行放贷收益。给定拨贷比,贷款增

速高将降低贷款资产的收入,未分配利润将受

到一定的挤压,进而影响其放贷意愿,再加上

4%杠杆率要求,将大大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

张冲动。

四、银行业的应对措施: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一)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补充规划以及可持续的动态资本

补充机制,明确资本补充渠道以及时间安排,确保资本补充机制的良好运行。资本扣减项目不全、部分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投资处理方法不严格是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按新的资本标准计算将大打折扣,更需要补充资本。

1.建立内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股权融资是银行补充资本充足率的主要渠道,银行习惯于把股权融资

当做资本充足率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头,不重视内在资本生成机制的培育,以至于刚刚得到提高的资本充

贺建清:“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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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坛2011 年第8 期(总第188 期)

数据来源:根据各银行2010 年年报整理。

表4 2010 年中国上市银行收入结构(亿元,%)

银行总收入净利息收入

净利息收入占

总收入比重

非利息收入

非利息收入

合计

非利息收入占

总收入比重

佣金和手续费

收入

其他非利息

收入

工商银行3 808.21 3 037.49 79.8 728.40 42.320 770.72 20.2

建设银行3 234.89 2 515.00 77.7 661.32 58.57 719.89 22.3

农业银行2 904.18 2 421.52 83.4 461.28 21.38 482.66 16.6

中国银行2 765.18 1 939.62 70.14 440.28 385.28 825.56 29.86

交通银行1 047.36 849.95 81.15 144.79 52.62 197.41 18.85

深发展180.22 158.29 87.83 15.85 6.08 21.93 12.17

民生银行547.68 458.73 83.76 82.89 6.06 88.95 16.24

浦发银行498.56 452.03 90.67 40.48 6.05 46.53 9.33

华夏银行244.79 227.60 92.98 14.45 2.74 17.19 7.02

兴业银行433.26 379.43 87.58 47.60 6.23 53.83 12.42

光大银行355.32 304.22 85.6 47.085 4.015 51.1 14.4

中信银行557.65 481.35 86.32 56.96 19.34 76.3 13.68

北京银行156.35 144.79 92.61 9.642 17 1.917 83 11.56 7.39

宁波银行59.12 51.15 86.51 4.89 3.08 7.97 13.49

南京银行

招商银行

25.25

713.77

23.12

570.76

91.56

79.96

1.987

113.30

0.143

29.71

2.13

143.01

8.44

20.04

足率没过多久就降了下来,银行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向资本市场伸手,形成了一个怪圈:资本充足率不足—

融资—资本充足率不足—再融资(刘正山,2010)。以股权为主的融资方式导致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几乎都是普通

股权益,虽然普通股权益拥有最强的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但是成本较高,股票供给增多、价格下降;同时,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会加大外源融资的成本(巴曙松,2010)。因此,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成本高,银行应以内部融资渠道为主,运用自身留存收益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与股权融资、债务工具融资相比,这种资本补充方式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和弹性,而且成本最低,又不会稀释老股东的股权比例,所以利用留存收益补充资本金是提高核心资本最根本、最持久的途径。因此,为增加核心资本,商业银行应减少现金分红比例,优先采取转增股本金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树立长期稳定发展的理念,构建留存利润补充资本的长期机

制(刘艳妮、张航,2010)。

2. 重视附属资本融资工具,多渠道补充附属资本。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尝试发行次级长期债

券、混合资本债券,以及实施资产证券化或资产出售来补充附属资本。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发行次级债券是一种快捷、高效的资本补充方式,也是一种主动、长期的负债来源。混合资本债券是综合了债务、股权等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是比普通股票、债券更复杂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将银行业的系统风险分

散给广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还可以保持贷款流动性,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总资产的规模。当然,其中的关键是防止由于贷款可转让引发的道德风险,即放松贷款标准。证券化结构也必须保持透明、简单,并与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一致。因此,在建立信贷资产退出机制的同时,还要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促进各类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合理开展金融机构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促进信贷资产在行业内部的转让,改善资本充足状况在机构间的不平衡状态。

(二)经营模式转型

资本补充确实能快速解决银行资本充足问题,但是“融资—放贷—再融资—再放贷……”这种循环往复的

方式只能解决银行特定时期的一时之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中国经济高投入、高产出的增长格局可能30

发生根本转变,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主的增长方式不断扩大,资本和劳动力等传统要素的贡献将逐步缩减。因此,为根除银行资本达标的顽疾,顺应经济特征的变化,商业银行应加快推进经营模式转型(弭丽英,2011)。

1. 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商业银行应改变高资本占用型的经营模式和过度依赖批发性信贷业务的状况,拓展

资本消耗较低的非利息业务,大力发展风险权重较低、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零售业务、中间业务和表

外业务(陆岷峰、周慧琦,2008)。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理财等低风险权数的零售业务;进一步扩大银行卡、POS 业务、支付结算、代理保险、代客理财业务等资本占用低的中间业务的比重,高度重视

信用卡和国际结算等发展潜力巨大、收益丰厚的中间业务领域,逐渐由低层次的代收代付向国债代销、基金托

管等高附加值品种发展;努力创新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业务等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积极拓展以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信托资产托管等高附加值的资产托管业务,并为发展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参与设立货币市场基金等

新兴业务创造条件,从而实现基本盈利模式从存贷差占绝对优势转向存贷利差与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并重的轨

道上来。商业银行,尤其是资本有限的中小银行,必须高度重视个性化经营,细分客户,以差异化的服务取得更

大的定价主导权,全面优化业务结构,调整资产结构以提高资产业务的盈利水平,调整负债结构以降低负债业

务的成本将成为其未来业务经营中的重点。

2. 创新金融产品。在已有的金融产品创新中,负债类金融产品创新明显高于资产类金融产品创新,而且即

使是在资产类金融产品创新中,更是缺乏真正具有兼顾保证收益、便于流动、转嫁风险的低成本的营销型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与计算机网络通信服务商、资讯科技服务商等其他非银行机构合作经营,加强产品的研究和开

发,改变以往批量化、标准化的产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复杂多样的金融需求,延长与客

户之间的价值链,形成多元化、个性化的产品结构;创新重点应由传统业务转向低成本、可以转嫁风险的中间业务、表外业务,且需严格控制产品创新的风险。同时,加强创新产品的动态管理,重视产品的优化升级,加大产品组合、包装力度,持续推进个人金融产品品牌建设,增强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高万里、赵东旭,2010)。

(三)强化风险管理

1. 建立健全现代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现代资产负债管理体系,依赖以缺口分析、久期

分析和情景模拟为代表的管理技术,借助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RAROC)两个主要管理工具,分离业务经营中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引导产品合理定价,准确切分不同业务单位的利润贡献,战

略性、前瞻性地引导各条业务线的收缩和扩张,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优平衡(孙兆斌、陈建斌,2011)。

2. 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质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消除现有流程和模型中的缺陷,提高贷款损失准备的质量。

一是保障基础数据质量的提高,如麦肯锡公司Harle 等(2010)发现,采用次优化模型数据可以使某些商业银行

减少30%的准备金;二是采用恒定周期方法估算违约率和预期损失率,可以显著提高损失准备金的准确性(陆

静,2011)。

3. 提高资本和风险精细化管理水平。构建定量风险计量工具对定性风险管理进行加强和补充,弥补定性分

析粗放管理的一面。在进行业务战略方案分解落实过程中,引入定量分析工具,使任务、目标数量化、具体化,促进风险、业务、绩效和资本管理在执行中的过程控制,提高风险、资本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周宏、潘沁,2010)。借鉴主流压力测试法、现金压力测试法、流动性缺口压力测试法,探索符合国内市场状况和自身情况的压力测试

模型,定期进行压力测试,提高银行自身的流动性风险防范能力(陈四清,2010)。

4. 提高并表风险管理能力。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本轮危机中遭受重创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并表风险管理能

力低。银行通过表外投资渠道、结构化投资和子公司参与复杂衍生交易,资产负债期限严重错配,杠杆率很高,

潜在风险大。由于参与复杂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机构都是单独法律实体,发起银行没有法定义务承担表外实体的

损失,因而,银行疏于对表外实体的风险监管,包括未对表外机构制定风险限额、不同表外机构的授信标准不

一,缺乏强大的信息系统导致无法在集团层面识别特定交易对手、产品、行业的风险集中度,最终酿成巨额损失(王兆星,2010)。所以,商业银行应建立集团层面的风险治理框架,建立和健全并表管理的组织机构,将所有表

外机构和子公司纳入集团统一的风险政策、限额和控制体系,建立覆盖全集团的清晰的报告路线和完善的信息

管理系统,对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定量定性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

总体风险状况。

贺建清:“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31

金融论坛2011 年第8 期(总第188 期)

(责任编辑:梅言校对:渐修)

五、结论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和《巴塞尔协议Ⅲ》对以往的资本监管体系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如重新界定资本框

架,强化了对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监管,实施资本留存和逆周期资本缓冲以熨平金融和经济的

周期波动。这些改革措施将对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但外部监管并非万能的风

险防火墙,商业银行应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转换经营模式、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增强

自身风险抵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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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fluence of Basel Ⅲof Chinese Version on the Banking Sector

He Jian-qing

[Abstract]After Basel Ⅲwas issued,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promulgated Instruction Opinion to Implement

New Supervision Standard on Chinese Banking Industry, called Basel Ⅲof Chinese version, and established the policy framework

to implement the new supervision standard for Chinese banking sector. By comparing Basel Ⅲand the Chinese version,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new supervision standard will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banking sector profoundly. The

new capital adequacy standard makes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face long-term capital supplement pressure, regulation standard

for liquidity promot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bank business, and regulation standards for the ratio of provision rate and leverage

suppress the impulse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redit expansion. Expanding capital supplement channel, accelerating business

transformation, strengthening risk management and choosing a connotative development road are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to

adapt to the new supervision standards.

[Key words]Basel Ⅲ; Basel Ⅲof Chinese version; regulation system of the banking sector; capital adequacy ratio

32__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 ◆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 ◆2004年:《新资本协议》(巴II) 2010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 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 核心内容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 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 ◆发展过程 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 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主要内容 资本构成

?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 ?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0、10%、20%、50%、100%的风险权 重 ?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 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进步 ◆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 不足 ◆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 ◆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 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 ◆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 理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 其他风险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 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巴塞尔协议三中英对照

最新巴塞尔协议三中英 对照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867101.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nnounces higher global minimum capital standards 12 September 2010 At its 12 September 2010 meeting, 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the oversight body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nounced a substantial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fully endorsed the agreements it reached on 26 July 2010. These capital reforms, together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a global liquidity standard, deliver on the core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reform agenda and will be presented to the Seoul G20 Leaders summit in November. The Committee's package of reforms will increase the minimum common equity requirement from 2% to 4.5%. In addition, banks will be required to hold a 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of 2.5% to withstand future periods of stress bringing the total common equity requirements to 7%. This reinforces the stronger definition of capital agreed by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in July and the higher capital requirements for trading, derivative and securitisation activities to be introduced at the end of 2011. Mr Jean-Claude Trichet,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and Chairman of 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said that "the agreements reached today are a fundamental strengthening of global capital standards." He added that "their contribution to long term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growth will be substantial. The transition arrangements will enable banks to meet the new standards while supporting the economic recovery." Mr Nout Wellink, Chairman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President of the Netherlands Bank, added that "the combination of a much stronger definition of capital, higher minimum requirement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capital buffers will ensure that banks are better able to withstand periods of economic and financial stress, therefore supporting economic growth." Increased capital requirements Under the agreements reached today, the minimum requirement for common equity, the highest form of loss absorbing capital, will be raised from the current 2% level,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ory adjustments, to 4.5% after the application of stricter adjustments. This will be phased in by 1 January 2015. The Tier 1 capital requirement, which includes common equity and other qualifying financial instruments based on stricter criteria, will increase from 4% to 6% over the same period. (Annex 1 summarises the new capital requirements.) 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lso agreed that the 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above the regulatory minimum requirement be calibrated at 2.5% and be met with common equity, after the application of deductions. The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最低资本金比率 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

xx协议Ⅲ与xx银行业宏观审慎 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自从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先后经历了1987年美国股市大崩盘,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xx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化的全球金融危机。 频繁爆发的危机,带给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严重伤害,引起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纷纷选择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进行政府干预,试图挽回不良影响,防止金融体系崩溃,帮助恢复全球经济增长;同时,也引发了对危机起因、经济增长模式、“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监管以及监管体制、机制、标准和跨境协调等方面的反思。 在金融监管领域,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纷纷出台了各自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新制定或修订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和监管当局之间相互合作的一系列改革文件,更加强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更加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计量、识别和风险化解,尤其是细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并提出了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框架,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的损失,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由二十国集团共同推动的国际金融改革在银行资本、流动性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新标准,同时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逆周期监管、跨境监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欧美等国家在金融监管和治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采取的新措施,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适宜国情的改革方案;对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及其陆续研究制定的监管制度、思路、方法等内容,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多层次、实质性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领域,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国际话语权,促进国际金融秩序稳定。 鉴于此,本文以巴塞尔协议Ⅲ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为主线,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围绕银行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设计为主题展开研究。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1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2(in 2004, cover market,credit and operational risk)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这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拟定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Ⅲ,并最终于2010年9月正式提出;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先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在2010年8月底,中国银监会也提出了被外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新四大监管工具的讨论稿。 2011年2月23日,银监会上报的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在内的四大监管新工具,已经获得国务院层面的批复。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平稳着陆。与讨论稿相比,国务院此次批复的四大监管工具较原方案明显放宽。 资本充足率方面,最新批复的方案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分别调整为5%、6%和8%,较原方案拟定的6%、8%和10%下调了1-2个百分点,不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仍比4.5%巴塞尔协议Ⅲ严格。 此外,原方案规定超额资本要求为0-4%(必要时0-5%),获批方案最终借鉴巴塞尔协议Ⅲ,将其调整为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2.5%。 对于反周期超额资本(Counter-cyclical buffer),银监会表示,该项指标,仅在信贷超常增长,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时适用;新规执行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注: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即应监管当局的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经济上行期)应计提的超额资本,在经济下行期用于吸收损失,以维护整个经济周期内的信贷供给稳定。) 拨备率方面,对银行业利润影响颇大的拨备/贷款一值由原方案的2.5%调整为“原则上不低于2.5%”。并明确对非系统重要银行作差异化安排。这意味着中小银行在贷款结构合理、不良偏离度低、风险控制体系优异等指标获得认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低于2.5%的标准执行拨贷比要求。 杠杆率,银监会最终仍维持4%的杠杆率要求,但是执行时间由2011年推迟至2012年初,达标时间系统重要银行由2012年推迟至2013年底,非重要银行仍为2016年。 流动性指标方面,原方案要求各银行在2011年底达到新引入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流动性指标,新方案对上述两个指标设置2年观察期,将于2012年初开始执行,并于2013年底达标。 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dity Covered Ratio)=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

巴塞尔协议 一 二 三 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的影响

最新达成的《巴塞尔协议III》规定全球范围内的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将普通股比例和一级资本充足率由目前的2%和4%分别提高到4.5%和6%,资本充足率维持8%不变。同时还要求建立2.5%的资本留存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有消息称,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即资产规模在5000亿以上的银行,监管层最新规定拟将普通股比例、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设定为6%、8%和10%,相比《巴塞尔协议III》平均提高了2%左右。资本留存设定在0~4%,必要时可以提高到0~5%。另外,还规定了1%的附加资本。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没有附加资本的限制。 按照以上的定义,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及大多数上市商业银行都可定义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那么,按照以上数据的上限计算,10%的资本充足率加上5%的留存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将达15%;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将达到13%。 由于中外财务准则的不同,中国的银行财报中只显示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即对应《巴塞尔协议III》中规定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根据2010年上半年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半年报数据,本报记者大致计算了一下在15%资本充足率和13%核心资本充足率下上述银行所面临的资金缺口。 可以看出,农行需要补充的资本和核心资本最多,分别达3626.82亿和3310.49亿。交行最少,分别为621.55亿和891.69亿。同时,五大行总资本缺口达10946.2亿,平均为2189.24亿;一级资本总缺口达11332.19亿,平均2266.44亿。 2009年全年10万亿的贷款投放使得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由2008年底的12%下降到2009年底的11.4%。 根据2010年中报显示,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遍下降。工、农、中、建、交5大银行中,除交行和中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上升外,其他3家普遍下降,农行降幅最大,达1.02%。 高利差时代或将结束 中国银行业总体上属于资本消耗型,由于主要收入来自利差,对资本补充的需求很大。在经历了2009年信贷扩张的大幅资本消耗以后,如果新规则得以实施,那么中国银行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资本短缺困境。 中国银行某行业分析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道:我也听说了资本充足率或将提高到15%,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中国银行业将面临三重压力。第一是由于体制问题导致的利差收入过高,这样使得银行忽略掉了其他一些业务。这也是我国银行业面临转型的一个根本结症所在。第二是由于新规则将对资本充足率大幅度提高,使得银行资本需要大规模的补充,那么银行大规模融资的影响在经济上行期的时候一切都好,一旦经济进入到震荡下行期,银行暗藏的资产风险都会

巴塞尔协议二

巴塞尔协议二 银监会通过发布一系列的监管指引,对中国的商业银行进行要求。计划于2010年初步达到合规要求,最晚2013年合规打标。目前第一梯队的银行已经陆续开展合规项目,并大部分达到监管要求。第二梯队的银行业陆续开展相关项目。但如何逐步完善内评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如何将风险计量的结果用于日常业务中,目前仍有待长期实践总结经验。中国版巴三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要严格: 1、资本充足率方面: (1)中国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巴塞尔三规定的是4.5%。 (2)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巴塞尔委员会未规定。 (3)过渡期,中国要求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巴塞尔三要求2013年初开始实施,2018年底达标。 2、杠杆率:中国是4%,巴塞尔三是3%。 巴塞尔协议3的变化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最低的普通股比例从2%上升至4.5%。最低的一级资本比例从4%上升至6%,增加保守性资本缓冲要求2.5%,增加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1%的资本要求。 2、引入杠杆率,一级资本/总暴露>=3%。 3、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于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对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固定收益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资本充足率CAR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产+12.5倍操作风险资产) 2.外部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核心中英文词汇梳理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核心词汇 I. 巴三六大目标 一、更严格的资本定义(Increased Quality of Capital): 1.一级资本金包括: (1) 核心一级资本,(也叫普通股一级资本,common equity tier 1 capital):只包括普通股(common equity)和留存收益(retained earning),巴三规定,少数股东权益(minority interest)、递延所得税(deferred tax)、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holdings in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商誉(goodwill)等不得计入核心一级资本。 (2) 其他一级资本:永久性优先股(non-cumulative preferred stock)等 二、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Increased Quantity of Capital)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common equity tier 1 capital):最低4.5%。 2.一级资本充足率:6% 3.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最低2.5%,由普通股(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构成,用于危机期间(periods of stress)吸收损失,但是当该比率接近最低要求将影响奖金和红利发放(earning distributions) 4.全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资本留存缓冲):最低7% 5.总资本充足率(minimum total capital):8% 6.总资本充足率+资本留存缓冲最低要求:10.5% 7.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0—0.25%:在信贷增速过快(excessive credit growth),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聚时生效。 *** 巴三新资本要求: 巴塞尔III将巴塞尔II中提出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并将一级资本重新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以及其他一级资本两大类。同时,巴塞尔III还提出了留存资本缓冲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强化了各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由普通股组成的资本部分将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首先吸收损失,最先提供补充的应是在经济周期向好时积累下来的逆周期资本,随后是留存资本缓冲,当缓冲资本无法覆盖损失时便需要使用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而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则排在吸收损失的尾端。 *6%为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及其他一级资本。

最新巴塞尔协议三中英对照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nnounces higher global minimum capital standards 12 September 2010 At its 12 September 2010 meeting, 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the oversight body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nounced a substantial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fully endorsed the agreements it reached on 26 July 2010. These capital reforms, together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a global liquidity standard, deliver on the core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reform agenda and will be presented to the G20 Leaders summit in November. Increased capital requirements These capital requirements are supplemented by a non-risk-based leverage ratio that will serve as a backstop to the risk-based measures described above. In July,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greed to test a minimum Tier 1 leverage ratio of 3% during the parallel run period.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parallel run period, any final adjustments would be carried out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7 with a view to migrating to a Pillar 1 treatment on 1 January 2018 based on appropriate review and calibration. Transition arrangements The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lso agreed on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implementing the new standards. These will help ensure that the banking sector can meet the higher capital standards through reasonable earnings retention and capital raising, while still supporting lending to the economy. The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which are summarised in Annex 2, include: National implementation by member countries will begin on 1 January 2013. Member countries must translate the rules into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before this date. As of 1 January 2013, banks will be required to meet the following new minimum requirements in relation to risk-weighted assets (RWAs): 4.5% Tier 1 capital/RWAs, and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自从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先后经历了1987年美国股 市大崩盘,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xx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化的全球金融危机。 频繁爆发的危机,带给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严重伤害,引起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纷纷选择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进行政府干预,试图挽回不良影响,防止金融体系崩溃,帮助恢复全球经济增长;同时,也引发了对危机起因、经济增长模式、“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监管以及监管体制、机制、标准和跨境协调等方面的反思。 在金融监管领域,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纷纷出台了各自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新制定或修订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和监管当局之间相互合作的一系列改革文件,更加强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更加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计量、识别和风险化解,尤其是细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并提出了强 化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框架,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的损失, 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由二十国集团共同推动的国际金融改革在银行资本、流动性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新标准,同时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逆周期监管、跨境监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欧美等国家在金融监管和治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采取的新措施,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适宜国情的改革方

案;对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及其陆续研究制定的监管制度、思路、方法等内容,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多层次、实质性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领域,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国际话语权,促进国际金融秩序稳定。 鉴于此,本文以巴塞尔协议Ⅲ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为主线,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围绕银行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设计为主题展开研究。 本文采取理论和实践结合,比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结合法的方法,分别分析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包括巴塞尔协议Ⅲ在内的国际监管改革成果,以及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做法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侧重探讨我国宏观金融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 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探讨进一步实施和完善逆周期资本缓冲、动态差别准备金率等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效果,并在增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说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等。 第二章分析巴塞尔协议Ⅲ及其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 基于银行监管演变进程,通过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内容的简介,阐述银行监管理念、监管内容和监管工具的过程和创新,重点分析资本充足率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以及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定量测算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在各国的实践。

巴塞尔协议2概述

概述 导言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8.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意义

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框架在历次金融危机下,显示出越来越多的不协调和缺陷。特别是最近10多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在深度、频率和破坏度上日益加剧,促使人们对全球金融体系及其监管机制进行反思。金融监管的空白、重叠、错位、失衡和滞后,成为当前全休金融监管领域最显著的问题。可以说,每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实质上也是一次对金融监管规则、监管体系以及全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全面测试和考验。巴塞尔协议正是西方世界在金融领域博弈的最终结果,其中很多思想和宗旨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意志和战略导向。银行业监管精神: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维护全球金融稳定 巴3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文件:《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以及《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意义,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在微观方面,旨在通过提高每个银行本身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预防等,从危机产生的源头和初期来防止单个银行发生危机。 对于微观方面,我想从以下2个方面讨论: 1、资本方面: (1)资本监管指标不断完善: 一直是以资本监管为核心和基础,(从1到3,监管范围越来越广,对监管当局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基本的监管理念没有变,核心思想就是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决定着金融机构的安全。)巴塞尔协议三以提高银行资本水平和质量为目标,在“三大支柱”框架下构建包括逆周期缓冲资本、资本留存缓冲、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在内的多层次监管框架,进一步加强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2)风险维度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面: 第一,维度逐渐扩大: 努力寻求提高监管资本的敏感度,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再到操作风险,以及金融危机后加入系统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银行机构面临的风险不断被识别、计量和覆盖。 第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增加和完善: 比如,在计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方面,最新提出了压力测试、引入信用估值调整CVA,使用VAR模型。 2、银行生存模式方面: (1)调整经营模式: 迫使银行对盈利模式和资产风险结构进行相应调整,寻求低杠杆、低资本损耗的创新型盈利模式成为决定银行生存与否的关键。商行改变高资本占用型的经营模式和过度依赖批发性信贷业务的状况,拓展资本消耗低的非利息业务,大力发展风险权重较低、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零售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2)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内源融资模式: 将银行未分配利润转化为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一般风险准备,这构成了商行的一级资本,既节约融资成本,又增强银行经营自主性,免受资本市场制约。 (3)创新金融机构风控方法: 激励金机加入到研究更优化的风险分散方法,计量方法和防范风险方法中 其次,在宏观方面,是对促进各国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在信息披露、质量监管等方面做出努力,防止大规模危机的发生。通过要求每个金融机构达到每个监管指标标准、进行必要的市场约束和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防范区域性甚至是全球性个金融风险暴露,在市场不断试错的过程中达到监管机制的逐渐完善,金融秩序的稳定有序。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 4.5%,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护缓冲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达到8.5%。同时也提出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中国监管层目前尚未公布相关计划。 《巴塞尔协议III》将降低银行的杠杆率,这无疑将降低股东的回报水平以及长远可持续的资产增速。根据我们测算,在核心资本充足率8.5%的要求下,中国银行业在资产收益率为0.9%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6.8%,可持续的资产增速为10%。 早在2011年5月初,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及贷款损失准备的四大监管工具。其中特别指出,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而《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监管标准,同时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要求也将在国内正式落地。据了解,近期下发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设为10个档次,进一步加强了其抵御、应对风险的能力。 其实,风险权重是衡量商业银行投资组合总体风险大小的一种方法,估算不同种类投资的风险大小,给每种投资一个权重值。而资本充足率是银行总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以百分比表示的量。风险权重和资本充足率是反比关系,如果风险权重越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越低,抵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弱。 同时,新的《办法》将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提高至50%(原规定为20%),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原规定原始期限四个月以下风险权重为0%),并取消“对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优惠风险权重。 虽然银监会强调目前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但是不少机构人士预计,如此一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能下降1-2个百分点。同时,交银国际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办法》中还涉及一些尚未明确的高风险贷款和长期贷款风险权重提高,如果按照该意见稿严格执行,实际影响可能高于测算。 银监会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一季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1.8%,比2010年末下降0.4个百分点。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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