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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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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

单位:蠡县农业局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河北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五)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六)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审查机关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实地调研等方式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备”.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报送备案的机关接到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报送备案的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对报备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其按照本制度报送;在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单位:蠡县农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辅助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时,主要检查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疲劳操作等现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有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转向、制动、照明等主要安全部件是否齐全有效;转移行驶途中,悬挂机具、割台等是否提升到安全位置并锁好;是否有超载、超速行驶和违法载人等现象;安全防护设施、防火、灭火装置等是否完备有效。

固定作业机械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设备是否有漏电现象;安全旋转的运动件连接是否安全可靠,有无松动脱落的危险等。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危险地段是否设有警示标志.

其他违反农机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省、市、县三级定期(重要农时季节、节假日等)与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县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检查(排查)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4项具体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检查和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驾驶操作证件.

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4.责令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用指挥手势示意驾驶操作人员靠边安全停放或停止作业。

(2)向驾驶操作人员敬礼、出示证件,并说明检查的内容。

(3)对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录像、照相。

(4)向驾驶操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并做相应登记或笔录.

(5)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法规依据,并督促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6)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解除检查。

(7)对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解除检查。

(8)对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行政处罚(罚款);

(2)行政强制(扣押农业机械或操作证件)。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单位:蠡县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以及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

(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农(兽)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县两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

(四)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五)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各设区市开通12316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判断、妥善处置、准确披露.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市县农业部门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检查工作计划、检测工作计划等,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和检测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检测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和检测工作完成后,对检查检测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逐级上报上级农业部门.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单位:蠡县农业局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运销大户,以及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超范围经营、推广销售试验用种、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未登记农药成分和农药有效成分不足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行为;提高标签检查力度,查处标签使用不规范行为。

(三)对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结果。

(四)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五)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春耕秋播、动植物病虫害高发期、水产育苗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突出市、县两级在监督抽查中的职能作用,以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农药、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肥料的养分含量是否和标识相符等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农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对农资监管的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计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且配带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卡,经执法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农作物种子的监管

单位:蠡县农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件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省种子管理总站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随机抽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企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所有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检查1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以市、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省种子管理总站报告,或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市、县(市、区)农业部门除每月向省种子管理总站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者农作物种子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农业行政处罚法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进行登记保存或封存、扣押;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作物种子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六、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单位:蠡县农业局

为了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药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药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药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有关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三)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经营门市、集散地进行常规检查;

(二)专项检查。开展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以及春、夏、秋农药市场打假专项行动和农药标签、质量专项抽查活动.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及与农药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药产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药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各级农业部门对农药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药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药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药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经营有关违法产品;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001]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单位:蠡县交通运输局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

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017]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区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预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专项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一)送达检查通知书。专项检查3个工作日前,须向被检查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实地检查。按照检查方案对有关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检查,并核实相关问题。 (三)编制工作底稿。检查组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四)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撰写监督检查报告。 (五)提交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须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针对检查问题,提出完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1.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3.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4.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二)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5.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税务行政审批 单位:蠡县地方税务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局管辖范围内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或税务非许可审批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许可资格或审批事项 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税务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 (三)监督管理内容 1、税务登记类:包括税务登记证核发、注销等。 2、资格认定类:包括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政策性优惠企业的认定等。 3、申报征收类:包括延期申报、延期缴纳、核定征收等。 主要监督纳税人申请事项、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是否符合相关税务管理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管理; (二)纳税评估; (三)税务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部门依托工作流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税务行政审批日常管理和后续管理,对于可以入户执法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到户逐一核查资料。 (二)纳税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展约谈和核查,对审批事项存在问题的,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税务稽查。稽查局通过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对其享有的相关资格、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事项一并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管理程序。按照审批事项的工作规程开展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可以进户执法的审批事项,税源管理人员(2名以上)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填写相关调查表格,移交审批环节。 (二)纳税评估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开展纳税评估。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2).doc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督管理 市局对生产汽车、儿童玩具产品企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汽车、儿童玩具产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督促汽车生产企业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要求向质检总局备案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汽车产品相关信息。 (二)督促缺陷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召回。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专家对汽车、儿童玩具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结果处理 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条款较多,不再列举)。 (二)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局对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产、没收产品、经济处罚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省局上报监督检查总结。 六、监督评审处理 依照《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条款较多,不再列举)。 (三)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年度自查、日常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汇总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检查督促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五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撤销、撤回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 (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所有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区水务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查单位关于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投资计划文件。 (三)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下发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 (二)水利统计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区水务局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情况;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第一项: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流通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监管:通过网上申报、书面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依法依规对食品流通环节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专项整治等方式,对食品流通经营业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管:通过网上申报、书面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达到许可条件的单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满三个月后,由发证单位根据其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按照优秀(大笑)、良好(微笑)、一般(平脸)做出动态评定,持证满一年后由发证单位根据一年内的每次动态评定结果,做出年度综合等级,分别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根据省市局安排进行监督性、评价性、

风险性抽检等方式,对食品流通经营业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制定了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二)完善监管制度。每年制定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 (三)强化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区、市局工作安排,在流通环节开展“示范店”、“示范街”创建活动;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店”、“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开展“清洁厨房”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提升经营单位的诚信度。 (四)完善监管途径。按照许可规范进行审批,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送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材料,开展实地检查、抽样检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委派2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001]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管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检查:根据年初检查计划,结合各专业报表上报时间的特点分月安排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一部署,局集中一段时间对本专业调查单位进行稽查。 (三)抽查:根据年初计划,局针对镇(街道)和区级部门开展巡查,同时抽查一定数量的下属企业、村(社区)。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电子教案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 一、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督管理 三、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督管理 四、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督管理 五、规范案件查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 (职权名称: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督管理) 单位:玉州区环境保护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玉州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从事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的加

工利用活动。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月不少于 1 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 次。 2、专项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年不少于 4 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 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玉州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固体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的日常监管, 负责组织专项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固废台帐资料核查,专项检查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玉州区环保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监管频次每年不少于1 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必须由2 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许可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部门及其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县统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1 -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统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统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统计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 2 -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3)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新乐市教育局依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主管的各类教育行为的日常 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教育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实行行政执法行为及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类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实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教育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出具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举报、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举报、控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四、监督检查措施 教育局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行为,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行政执法行为应予纠正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二)处理的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四)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 五、行政责任追究

市质监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对设备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具有设备监理资质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设备监理单位的工作场所、资质证明、技术负责人及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 (二)设施和设备的配备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四、监督管理措施 在实施监督评审中发现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交省质监局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提交省质监局撤销其资格。五、监督评审处理 依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以处罚:

(一)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备监理单位超出范围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从事设备监理资格核准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评审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对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桥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违规预售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桥东区51个“四改”遗留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违规预售稽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巡查、现场勘查、审核、认定、查处、罚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办理 0 2020年4月19日

2、严禁未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对外销售,对违法项目单位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现场勘查及对提交相关证件、文字资料的核准。 3、符合程序及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备案。 4、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实行“双控”管理模式。 5、进行现场勘查认定,符合拨付条件的,联合账户所在银行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办理。 6、对违规预售项目单位进行查处。 7、停办其一切相关手续。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及没有办理预售登记和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1 2020年4月19日

经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管理、验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质量生产执法大检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 2、加大依法行政处理工作力度 3、健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监管→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审查有关手续→安监登记备案→质量监管→日常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处罚依据 2 2020年4月19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献县农业局(公章) 献县农业局实行属地管理的14项行政执法事项。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所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能够采取自查、抽查、邀请政府法律部门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违法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单位:献县农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

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污。 实行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源项、种类、活度、操作量等开展工作。 第六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为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建立以下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茌平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查处流程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填写《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呈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案件承办机构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案件调查终结后,由调查人员制作《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政策法规科。 3.审查。政策法规科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通知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单位:平山县扶贫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扶贫资金专户、落实报账制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各种入户扶持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户; (三)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用途、项目内容、建设地点、使用范围问题; (四)在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上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 (五)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贪污、骗取和浪费扶贫资金的问题; (六)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是否严格按程序办事; (七)是否按照项目管理“四级”要求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八)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方面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各类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扶贫资金监管采取机制性监管和常态性监管相结合的方法。以主动介入的方式方法,全程参与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从项目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审批程序,项目计划安排和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四级”监督管理要求,项目专账专户、公开公示、报账制度,竣工验收、项目资金绩效评估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消除和预防资金运行风险,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方法是: (一)项目评审。由县级政府扶贫项目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计划评审,县扶贫、财政部门编制完成项目实施计划后提交项目评审小组评审。 (二)自查自纠。县扶贫、财政、组织并安排、乡镇村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三)专项审计。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第一项:对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监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职责,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4〕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

政办发〔2014〕119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二)项目的选址审查、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项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就已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按项目批准文件要求实施的情况;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合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采取书面核查及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查县上一年度审批、核准及备案项目建设情况。 (二)专项检查:针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项目、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出现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告,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在所属区域内做好项目的日常监督工作。 (四)按照属地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样式.doc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单位:深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防工程开工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人防工程建设期间,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人防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的要求,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四)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进场、安装和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标准; (五)人防工程质量技术资料文件是否真实反映人防工程实体质量; (六)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检测报告、防护设备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是否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八)国家和地方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市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实施质量监督; (二)对全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检查; (三)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经检测机构检测的人防工程和防护设备进行检查和复测; (四)协调处理质量争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人防办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人防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返修; (四)对人防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取证,留存询问笔录、现场影音资料和检测结论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 单位:蠡县农业局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河北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五)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六)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审查机关主要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实地调研等方式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备”.报送备案的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0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报送备案的机关接到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报送备案的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对报备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其按照本制度报送;在备案审查机关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单位:蠡县农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事项监管) 单位: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是否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3、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4、施工许可证是否伪造和涂改。 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的,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 6、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内的,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7、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及恢复施工前是否向发证机关报告。 8、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是否向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不定期对工地进行巡查。 2、全面检查:对全区工程至少一次全覆盖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不定期的质量专项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二)飞行检查:对违法违章突出的工程进行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指派执法人员对施工许可证批后情况进行巡查、检查; 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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