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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该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一人。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各一人,并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从我校的教授中遴选。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各院(系、所)推荐,经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学院组成。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学院提名,在副教授以上人员中遴选产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受理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情况汇报;

(三)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核通过学位论文,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审批增列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做出因违反规定而撤销已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事项及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

学士学位的授予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一)接受并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以及是否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

(三)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

(四)遴选并推荐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提出因违反有关规定而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六)受理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事项和其它事项,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学位授予的学术水平要求

第六条对各级申请学位的人员学术水平的要求

(一)学士学位

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硕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在本专业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论文答辩前要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署名哈师大为第一单位的第一作者文章(获得校重点期刊目录中C类以上刊物的录用通知可视为发表);

4.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并参考其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三)博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且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授予博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

的成果

,在论文答辩前理工类研究生要在校重点期刊目录中B类以上刊物上至少发表二篇署名哈师大为第一单位的第一作者的论文(包括至少一篇SCI文章或二篇EI 源文章,各高等院校学报除外);文科类研究生要在校重点期刊目录中C类以上刊物上至少发表二篇署名哈师大为第一单位的第一作者的文章(在《北方论丛》、《求是学刊》、《学术交流》、《学习与探索》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一篇计算)。

4.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其中理工类博士研究生如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语种,则应选修英语为第二外国语。

第四章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第七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八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院申请学士学位者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逐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一)和第七条要求的,可向校学位办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院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二)、(三)和第七条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书及相关的支撑材料。

学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均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6年,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5年。

第五章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九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2.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四至五门)。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六条(二)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进行,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条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2.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二至三门)。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六条(三)中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进行,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门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四)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完成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在学术上、理论上对本门学科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或实践价值;

(三)学位论文应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完成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的结构一般应包括:导言、实验或论证、结论和一定数量的中、外参考文献等几部分。在学位论文正文之前,要附有中、外文摘要。论文的内容要求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洁。理工科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一万字以上,理工科博士论文应在三万字以上,文科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三万字以上,文科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六万字以上。

第七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评议)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评议人,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人的聘请由校学位办组织进行。评阅人、评议人的姓名和评阅、评议意见应对研究生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将学位论文及摘要提交指导教师。校学位办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相应比例抽选部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异地评议(单独考试招生的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二年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教育硕士、高校教师硕士等各类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全部进行异地评议)。

第十六条博士研究生应在满足第六条中(三)的要求基础上,应在答辩前四个月将论文和摘要提交指导教师审阅,审阅通过后将学位论文和所发表的论著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在答辩前三个月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博士研究生聘请三到五位论文评议人进行评议。评议人应聘请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校外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聘请两位省外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其评议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议人中有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不能组织答辩。

评议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做出一定成绩的专家。评议人均应为博士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评议及评阅内容如下:

(一)论文选题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否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二)论文作者对本课题范围内国内外发展动向、主要文献资料是否具有全面的了解和正确的评述;

(三)论文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是否做出了创新性成果;

(四)论文能否反应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五)论文能否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六)论文存在什么问题,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修改和提高。

第十七条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在组织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将佐证其学术水平与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报校学位办核查,通过者可组织相应的答辩委员会。

第八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位外单位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九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其中必须包括至少二位外单位专家。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均设秘书一人。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答辩委员会组成后应填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表,并报校学位办审批。

第二十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答辩前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审阅论文,做好提问准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后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通过后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学位申请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

(二)学位申请人宣讲撰写学位论文的情况、介绍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议答辩情况,宣读指导教师、论文评议人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形成答辩委员会意见,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做出决议。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及表决意见。

答辩委员会秘书要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答辩未通过者,如要求重新答辩,经答辩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博士研究生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未通过者不能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中建议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按一次不通过率不低于15%进行投票),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专家推荐书、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议书、授予学位审批表、答辩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和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对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者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在院、校两级学位授予仪式上颁发。其中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仪式在学院中进行,博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校长在校学位授予仪式上颁发。授予学位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以复议,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级研究生开始实行。

本《细则》解释权归哈尔滨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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