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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灾事故应急预案

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全矿范围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灾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快速、科学、有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和救灾工作。其作用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煤矿重大水灾事故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情况复杂、救灾困难的特点,集中各部门和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煤矿水灾事故救灾应急处理机构和其它相关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的装备和器材,快速反应,迅速出动,全方位做好煤矿重大水灾事故救灾处理能力,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矿发生的水灾事故。

2应急策划

2.1基本情况

重大水灾事故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主要灾害之一,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面极大。根据其特性对其产生和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按照系统危险性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其中L(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3,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6,C(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40,D(风险性分值)=LEC=720>320,危险程度为极其危险,危险等级为5级,属于重大危险源。

2.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2.2.1水害类型

依据水文地质条件,结合我矿实际,可以把水灾事故划分为底板灰岩突水、采空区突水、顶板突水、松散孔隙突水。

2.2.2造成矿井水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1)采掘过程中没有探水或探水工艺不合理。

(2)采掘过程中突然遇到含水的地质构造。

(3)爆破时揭露水体。

(4)钻孔时揭露水体。

(5)地压活动揭露水体。

(6)排水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

(7)排水设施设备施工不合理。

(8)排水设备的供电系统出现故障。

(9)采掘过程违章作业。

(10)没有及时发现突水征兆。

(11)发现突水征兆,没有及时采取探水措施。

(12)发现突水征兆,没有及时采取防水措施。

(13)发现突水征兆后,采取了不合适的探水、防水措施。

(14)没有防水门或防水门设计不合理。

(15)采掘过程中没有采取合理的疏水、导水措施,使采空区、废弃巷道积水。

(16)降水量突然加大造成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

(17)管理漏洞;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重大水灾事故发生后应该按照事故相应的响应等级及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并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煤矿应根据政府急救援指挥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组成,应由通风、机电、安全等部门的人员以及矿长和总工程师组成。

3.1.1总指挥部

总指挥:矿长

副总指挥: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

矿长助理

成员:通风部长机电部长技术部长调度主任

安监部长综合部长机掘队长机运队长

3.2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煤矿发生重大水灾事故时,应参照综合预案的指挥机构设置,及

时有效地处理事故。煤矿发生重大水灾事故后,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领导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救灾。矿长是负责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长未到之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

3.2.1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具体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矿井调度中心,主任由总经理兼任或由总经理授权的安全副矿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关的副总经理或调度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1)负责矿山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

(3)调动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调配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4)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矿山应急救援技术组参加救援工作,协调矿山医疗救护工作。

(5)调用矿山应急救援基础资料与信息。

(6)重大水灾事故灾难扩大或专业领域救援力量、资源不足时,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及设备增援。

(7)完成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应急准备

4.1预防、预警

煤矿重大水灾事故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是地下水及降水,水灾事故形成的必要条件有:

(1)采掘过程中没有探水或探水工艺不合理。

(2)排水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

(3)排水设施设备施工不合理。

(4)排水设备的供电系统出现故障。

(5)采掘过程违章作业。

(6)没有及时发现突水征兆。

(7)采掘过程中没有采取合理的疏水、导水措施,使采空区、废弃巷道积水。

(8)降水量突然加大造成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

(9)管理漏洞。

4.2应急防范措施

4.2.1地面水防治

(1)各类井口必须建设在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上。

(2)建立地面防洪设施防止地面水涌入井下。

(3)加强采空区观测,及时封堵通往井下的裂缝和塌陷区,防止地面水涌入井下。

(4)加强与当地气象和防洪抗旱部门的联系,特殊气象条件必须要有相应的响应措施。

4.2.2井下水防治

(1)每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发现工作面挂红,挂汗,涌水增大,有雾汽,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2)建立井下水文观测系统,发现井下涌水增大应及时分析,提出处理措施。

(3)完善井下排水系统,保持井下排水系统的完好状态。

(4)按照本矿井防洪、放排水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抢险设施和材料。

(5)井下发生重大水灾事故后,救援人员应按照“紧急救灾、妥善避难、安全撤退、救人优先”的原则抢险救灾。

(6)按照避灾线路的要求组织人员逃生。

(7)积极组织排水,必要时按照相应的响应等级,报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抢险。

(8)以抢救遇难人员为主,必须做到有巷必有人,本着“先活者后亡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抢险。

(9)在进入灾区侦察时要带相应工具和仪器,确认灾区有关气体没有超限、没有火源,不会引起次生灾害时,即可对灾区巷道进行通风、抽水等工作。

(10)消除巷道堵塞物,以便救人。

4.2.3安全技术措施:

(1)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使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施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应有足够的风量,采掘工作面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消除采掘工作面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加强巷道贯通后

的通风管理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拒绝巷道出现无风、微风和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现象。

(2)严格落实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停送电的安全措施。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

(3)排采掘过程中加强探水,找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排水设施。

4.3应急物资保障

煤矿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建立健全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储备局部通风机、水泵、风筒、水管、灭火器材、施工材料(如料石、红砖、水泥、黄沙)等必要的救灾装备、物资等。4.4应急装备保障

矿山救护和医疗救护装备专用警灯、警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请求地方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同时,企业应建立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基础应急通信系统,并提供相应的通信设备。

4.5教育、培训与演练

4.5.1宣传教育

(1)作为应急准备的一项内容,应对公众进行日常教育,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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