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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说明》

《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说明》
《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办法问答(汇综发[2008]142号和汇综发[2011]88号)

1.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前,必须确保哪些事项?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须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办理验资。

2.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有实际对外支付需求的资本金结汇或者大于5万美元用于备用金周转的资本金结汇, 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一)结汇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请向银行索取标准格式);

(四)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六)1. 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原件;

2.“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请向银行索取标准格式)

3. 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原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

一笔,企业须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4. 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

真伪鉴别证明材料。

(七)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若有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用于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四)和(六)项文件。

3.在何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不需要递交上述材料?

答:除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用于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四)、(六)项文件外,其他材料为必须递交材料。且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但在操作下一笔非备用金结汇时须提供备用金结汇前的资本金结汇的(四)、(六)项文件。

4.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有何规定?

答: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对于不可留存的资金:

- 若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必须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

- 若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不在同一家银行,请企业于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将支付命令函提供给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该银行据此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5 企业申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结汇,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结汇申请书;

(二)“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的支付命令函”(请向银行索取标准格式);

(三)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四)1.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

2.“上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请向银行索取标准

格式);

3.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

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6. 我公司须提交该核实材料证明资本金已验资吗?验资由谁完成?

答:是的,验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7. 资本金结汇后使用应该注意哪些情况?

答: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须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须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买卖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当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原结汇银行。

9. 除以上事项外,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时还须注意哪些要点?

答: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须提供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原件及所有凭证的真伪鉴别材料,在银行审核所有凭证的无误后,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10.资本金结汇不得用于哪些用途?

1)禁止以支付土地保证金名义为外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此类业务须凭外汇局签发的外汇资金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为企业办理。

2)禁止以股权投资名义为外资创投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用于归还企业间贷款、代垫款。

5)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外使用。

6)外商投资担保公司不得以担保、保证金名义办理资本金结汇,保证金应以原币形式划转至银行外币保证金账户。

7)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向银行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8)暂不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支付人民币计价结算的经常项目支出。若遇此业务需求,银行需了解申请企业的成立时间与经营范围,其外国投资者的具体背景与申请结汇规模等,并及时反馈至当地外汇局。

9)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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