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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修订版)附件12 助听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6年修订版)附件12 助听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6年修订版)附件12 助听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12

助听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6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助听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助听器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助听器,管理类代号为6846。

第三类植入式助听器或其他应用有创法的助听器不适用本指导原则。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助听器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也可按“佩戴方式+信号处理方式”的方法命名,例如:耳背式数字助听器;采用骨传导原理的助听器,名称中应体现骨导式。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助听器基本结构包括输入换能器(如传声器、受话器等)、信号调理单元(如放大器、数字处理器等)、输出换能器(如耳机、骨振器等)、电源(一般为纽扣电池或干电池)。零配件可由耳模(耳塞)、导线、导声管等组成。

1.按传导方式,助听器可分为气导式助听器、骨导式助听器,目前大部分助听器都是气导式助听器。

气导式助听器:通过气导方式放大后的声音通过耳道气体传导到内耳。

骨导式助听器:将放大后的声音通过乳突或头骨机械振动的方式传导到内耳。

2.按信号处理方式,助听器可分为模拟助听器、数字助听器,数字助听器可有多个通道、多个频段。

模拟助听器:将信号通过传声器转换成连续变化的电信号(模拟信号),经滤波、放大后传送到耳机输出。

数字助听器:其信号处理部分采用数字方式,即将接受的声音信号(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再进行一系列处理、放大后,再转换成模拟声信号输出。

3.按佩戴方式,可分为盒式(体佩式)助听器、耳背式助听

器、耳内式助听器,以上几种助听器临床使用较为广泛。此外,还有眼镜式助听器等。

盒式(体佩式)助听器:佩戴在患者身上(不是戴在头部)。

耳背式助听器:通过耳钩连接,佩戴在耳廓背部。

耳内式助听器:包括耳甲腔式助听器、耳道式助听器。耳甲腔式助听器根据耳甲腔形状定制,佩戴于耳甲腔中;耳道式助听器根据耳道形状定制,佩戴于耳道中。

眼镜式助听器:安装在眼镜架腿上,类似耳背式佩戴方式的助听器。

图示举例如下:

图1 盒式助听器

图2 耳背式助听器

图3 耳内式助听器

图4不同的耳内式助听器佩戴效果图

图5 眼镜式助听器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助听器实质是一放大器,它将声音以某种方式放大,使听力损失者能以一定方式有效地利用其残余听力。目前的数字助听器技术对声音信号进行放大之余,还能实现频率压缩、噪声抑制等功能。

助听器的基本结构包括输入换能器、信号调理单元、输出换

能器、电源。输入换能器一般由传声器(麦克风或话筒)、磁感线圈等部分组成,作用是将输入的声能转为电能传至信号调理单元。信号调理单元可简可繁。简单的使用模拟放大电路,仅将电信号按固定比例放大;复杂的则需将输入信号进行A/D转换后,利用数字信号处理器进行一系列处理、放大。信号调理单元将电信号进行处理放大后传至输出换能器。在输出换能器方面,气导式助听器和骨导式助听器有明显的区别。气导式助听器的输出换能器一般为耳机。耳机将放大的电信号转换成声信号后传入耳道。常见的有盒式、耳背式、耳内(耳甲腔或耳道)式。骨导式助听器的输出换能器则是骨振器。骨振器将放大的电信号转换成机械能后,通过振动颅骨把动能信号传到耳蜗。骨振器一般放在乳突部位,常见的有眼镜式和头夹式。

因该产品为非直接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助听器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传导原理、技术结构(信号处理方式)、性能指标为划分依据。

1.传导原理不同,如骨导式助听器和气导式助听器,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技术结构(信号处理方式)不同,如数字式助听器和模拟式助听器,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性能指标差异较大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助听器,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4.设计结构(佩戴方式)有较大差异的,如耳背式助听器和盒式助听器,应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目前与助听器产品相关的常用标准举例如下:

上述标准包括了助听器产品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此外,有的注册申请人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及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对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

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研究资料中的产品性能研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号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声音传到内耳有气导和骨导两种机制,正常情况下气导起主要作用。从传导途径上看,气导机制是振动的声波被耳廓收集,经外耳道、中耳最后传入内耳;骨导机制是声波沿颅骨传至内耳。

听力损失按照病变部位分为传导性听力损失、感音神经性听

力损失、混合性听力损失。传导性听力损失主要是外耳和中耳病变所致(如鼓膜穿孔),一般骨导听力正常,气导听力下降。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是耳蜗毛细胞、听神经或听中枢等部位发生障碍所致,大多表现为气导和骨导听力一致性下降。混合性听力损失既有传导性的病因,又有感音神经性的病因存在,一般气导和骨导听力均下降,但气导听力下降更明显。

因助听器的主要作用是将声音以某种方式放大,使听力损失者能以一定方式有效地利用其残余听力。所以无论是气导式助听器还是骨导式助听器,当放大后的信号能被患者的残余听力(包括气导听力、骨导听力)所利用,助听器就能起到听力补偿的作用。

目前气导助听器的应用广泛,禁忌症见说明书章节。骨导助听器应用较少,一般适用于外耳道闭锁、狭窄等患者,或者中耳有先天畸形、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反复化脓、传导性听力损失程度比较大、一般气导助听器无效的患者。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助听器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2008的附录C;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F、G、J;

(4)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2.以下依据YY/T 0316—2008的附录E(表E.1)列举了助听器产品可能涉及的危害因素,提示审查人员从以下方面考虑: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助听器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包括功能指标、安全指标和质量控制指标,本条款基于现有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给出了推荐要求。

注册申请人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在研究资料的产品性能研究中必须说明理由。

1.功能指标

(1)电声性能技术参数要求

应按GB/T 14199—2010的要求予以标称并检测。其中:

最大OSPL90:应予以标称,实测值允许偏差优于+3dB;

高频平均OSPL90:应予以标称,实测值允许偏差优于±4dB;

满档声增益:应予以标称,实测值允许偏差优于±5dB;

等效输入噪声级:应予以标称,实测值最大不超过32dB,且不大于标称值+3dB;

总谐波失真:应予以标称,实测值最大不超过10%,且不大于标称值+3%;

频率响应范围:应予以标称;

额定电源电流消耗:应予以标称,实测值不大于标称值120%;

感应拾音线圈灵敏度(如适用):应予以标称,实测值允许偏差优于±6dB。

(2)如产品具有其他功能或特点,如自动增益控制等,也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

(3)数字助听器应明确软件组—件的临床功能,如自动降噪功能、动态声反馈抑制等(若有)。

2.安全指标

(1)电气安全要求:应符合GB 9706.1—2007的要求。

(2)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GB/T 25102.13-2010的要求。

产品的主要安全特征建议在产品技术要求的附录中列出。

3.质量控制指标

(1)外观和结构要求

应符合GB/T 14199—2010中4.1的规定。

(2)环境试验要求:

低温负荷、贮存试验,高温负荷、贮存试验,恒定湿热负荷、贮存试验,振动(正弦)试验,自由跌落试验:应符合GB/T 14199—2010的要求。

电源适应能力试验:应规定电池电压变化对满档声增益、

OSPL90的影响,以及电池内阻的变化对满档声增益、总谐波失真的影响,方法按GB/T 25102.100—2010中6.8-6.10、6.13进行。

(九)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一般情况下,应考虑技术指标及性能不改变、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举例:如耳背式数字助听器的结构、关键元器件、技术参数相同,如仅外观不同、或功能的种类有多/少的区分,建议选取功能最全的型号作为典型产品。

同一单元中不同型号的产品应明确各型号在内/外部结构、技术参数、功能、外观等方面的区别。

电磁兼容检测单元的评价应结合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典型型号说明、电磁兼容检测差异性分析、必要的差异性检验数据以及注册申请人的分析作出判定。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耳模常为定制式。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在《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以下简称《目录》)内的盒式助听器、耳背式助听器、耳内式助听器,应提交:

1.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2.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表3)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

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其他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表3 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

比对项目同品种医疗器械申报产品差异性支持性资料

概述

基本原理

(工作原理/

作用机理)

结构组成

与人体接触

部分的制造

材料

性能要求

灭菌方式

适用范围

使用方法

……

注:比对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

(十二)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一般包括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两者可合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1.说明书的内容

使用说明书至少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3)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许可

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4)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5)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6)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警示、提示的内容:

禁忌症:急性外耳道炎、鼓膜炎、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处

于流脓感染期)、急性化脓性中耳炎不适合佩戴气导助听器,对本品材料过敏患者。

注意事项:

验配助听器前应经过专业的检查及听力测试,并在医生或助听器的专业验配师指导下使用。

防潮、防震、防高温。

切勿使助听器浸入任何液体中,在游泳和洗头洗澡前应取下助听器;游完泳或洗完后,要等耳道干燥后再戴上助听器。

晚上取下助听器后,应放在装有干燥剂的盒子里,避光,避高温、高湿环境,避摔碰。

应保持助听器外表面的清洁,经常清理耳塞中的耳垢。

应正确运用功能及音量控制开关,尽量轻开轻关,避免用力过大、过猛。

助听器应定期送到验配中心保养、检查,以确保助听器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说明书中还应对下列情况予以说明:

定期校验助听器的说明(如适用);

助听器非正常工作的指示装置(如有)或提示性说明;

可靠工作所必须的程序;

直流电池注明直流电压、电池规格;

一次性电池长期不用应取出的说明;

可充电电池的安全使用和保养说明;

耳塞是否一次性使用,可重复使用的耳塞/耳模应说明清洗、消毒方法;

产品的清洁方法;

产品使用的对象;

(7)对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如:所有的电击防护分类、警告性说明和警告性符号的解释。

(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10)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11)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12)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13)运输和贮存限制条件。

(14)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技术说明书内容:

一般包括概述、组成、原理(包括传导方式、信号处理方式)、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图示标记说明、外形图、结构图、控制面板图、电路图、元器件清单,必要的电气原理图及表等。

2.标签和包装标识

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1)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

(2)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十四)产品的研究要求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应对产品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应重点考虑耳模、耳塞)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3.生物安全性研究

产品一般不含动物源或生物活性物质。

4.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助听器一般为单用户重复使用产品,由用户进行清洁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5.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助听器是精密的电子产品,有效期应重点考虑元器件本身的老化、使用环境(包括外部环境及患者耳道环境)如温湿度等的影响。应对产品的包装及包装完整性提供研究资料,评价试验的有效性是对产品进行运输试验与跌落试验后都能保持工作正常、产品包装的完整性。

6.动物研究

如适用,应当包括动物试验研究的目的、结果及记录。

7.软件研究

参加《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是否执行了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是否引用了适用的推荐性标准,是否明确了产品的特殊功能及相应技术参数。

(二)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中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是否完整。

(三)综述资料

是否明确了产品的传导方式、信号处理方式、佩戴方式、结构组成。

(四)产品安全风险分析

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列举,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五)与人体接触的材料的要求

是否对产品中与人体接触的材料是否进行过生物相容性的评价。

(六)产品的特殊功能

产品具有的特殊功能,是否采用了合理的方法进行验证(如第三方检测)或确认(如临床试验)。

(附录A举例)

A.1 助听器主要安全特征

A.1.1 按防电击类型分类:内部电源设备。

A.1.2 按防电击类型分类:具有B型或BF型的应用部分。

A.1.3 按对进液的防护程度分类:不适用。

A.1.4按在与空气混合的易燃麻醉气或与氧或氧化亚氮混合的易燃麻醉气情况下使用时的安全程度分类:不适用。

A.1.5 按运行模式分类:连续运行。

A.1.6 额定电压和频率:d.c.** V。

A.1.7 输入功率:不适用。

A.1.8 设备是否具有对除颤放电效应防护的应用部分:不适用

A.1.9 设备是否具有信号输出或输入部分:是,编程器接口(数字助听器适用)。

A.1.10永久性安装设备或非永久性安装设备:为非永久性安装设备。

A.1.11 电气绝缘图。

助听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本指导原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发布的《助听器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修订版。

一、指导原则修订的总体思路

考虑到骨导式助听器在国内已有审批,本指导原则增加了骨导式助听器部分,同时依据新版注册法规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人员对注册产品的技术审评。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评人员对产品原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评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统一基本的尺度,以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

本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本指导原则编写时参考了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标准》、GB/T 16886.1—200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GB/T 16886.5—200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 16886.10—2005 《医疗器

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性超敏反应试验》、GB/T 25102.100—2010《电声学助听器第0部分:电声特性的测量》、GB/T 25102.1—2010《电声学助听器第1部分:具有感应拾音线圈输入的助听器》、GB/T 25102.2—2010《电声学助听器第2部分:具有自动增益控制电路的助听器》、GB/T 25102.13—2010《电声学助听器第13部分:电磁兼容(EMC)(IEC

60118-13:2004,IDT)》、GB 6661—86《插入式耳机的乳头状接头》、GBT14199—2010《电声学助听器通用规范》、SJ/T 10862—96《助听器交货时质量检验的性能测量》、SJ/T 10759—1996《助听器插头的尺寸》、SJ/T 10797—1996《助听器及其有关设备的符号与标记》。

二、指导原则中部分内容的编写、修订考虑及说明

由于科学技术和临床需求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助听器的参数组成也在不断的变化,本指导原则按照目前的技术水平和现有的产品,尽可能详细阐述各种参数的最基本的要求。其中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依据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本指导原则的各方应从产品的具体情况和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角度来分析确认产品的技术要求,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关于助听器的分类,主要参照了GB/T 14199—2010。同时由于《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2号)中,将耳甲腔式助听器、耳道助听器都归为耳内式助听器,为便于各方理解、在相关法律法规下更好地使用本指导原则,此次修订将耳甲腔式助听器、耳道式助听器作为耳内式助听器的子类进行阐述。

关于电磁兼容要求:结合目前对助听器电磁兼容特点及风险

抗核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抗核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抗核抗体( Antinuclear antibody ,ANA )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 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抗核抗体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抗核抗体作为自身免疫病( autoimmune diseases ,AID ) 重要的生物学标志,是临床应用中最广泛、最基础的一组自身抗体。临床常见于系统性红斑狼疮 (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病、混合结缔组织病及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等系统性(非器官特异性) AID 患者。同时,ANA 可见于器官特异性AID 患者,如自身 免疫性肝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等。除此之外,ANA 也可见于慢性 感染性疾病及健康人群中 细胞核是ANA 靶抗原所在的最重要的结构部位,因此传统意义上的

ANA 是指抗细胞核抗原成分的自身抗体总称。随着检测技术的改进,尤其是培养细胞抗原基质(如HEp-2 细胞)的广泛应用,ANA 的定义扩展到以真核细胞各种成分(包括细胞核、细胞浆、细胞骨架蛋白及细胞分裂周期蛋白等)为靶抗原的自身抗体的总称。 目前,ANA 检测分成ANA 总抗体的检测和针对靶抗原的特异性自身抗体检测。其中,ANA 总抗体的检测方法主要包括间接免疫荧光法(indirect immunofluorescence,IIF )、酶联免疫吸附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等。ANA特异性自身抗体检测方法主要包括ELISA法、线性免 疫印迹法(line immunoassay,LIA )、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c hemiluminescence immunoassay,CLIA )等。 本指导原则所述抗核抗体检测试剂是指利用间接免疫荧光法、酶联免疫吸附法、化学发光法、线性免疫印迹法等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针对人血清、血浆样本中总抗核抗体或针对靶抗原的特异性自身抗体进行体外定性和/ 或半定量和/或定量检测的试剂。同时,本指导原则是针对抗核抗体检测试剂的通用指导原则,申请人应结合具体产品的特点进行申报。如果申报产品有具体指导原则,应参照执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注册申请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 号)(以下简称《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 2013 〕242 号),抗核抗体及针对靶抗原的特异性自身抗体检 测试剂属于自身抗体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类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注册申报资料的撰写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 年第44 号)(以下简称44 号公告)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制造商提交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软件的一般性要求,制造商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制造商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针对软件的特殊性,在现行法规要求下进一步明确了对医疗器械软件的要求,特别是对软件更新、软件版本的要求。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软件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软件医疗器械产品的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

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适用的软件开发方式包括自主开发、部分采用现成软件和全部采用现成软件。 医疗器械软件包括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独立软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附件的软件;软件组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部件、附件组成的软件。 独立软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预期用途,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独立软件包括通用型软件和专用型软件,其中通用型软件基于通用数据接口与多个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PACS、中央监护软件等;而专用型软件基于通用、专用的数据接口与特定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Holter数据分析软件、眼科显微镜图像处理软件等。 软件组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软件组件包括嵌入式软件和控制型软件,其中嵌入式软件(即固件)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心电图机所含软件、脑电图机所含软件等;而控制型软件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CT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MRI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等。

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草稿) 二OO 五年三月 1 目录 一、前言 (2)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2)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2) (二)等同性原则 (3) (三)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 (5) 三、质量控制研究 (7) (一)制备工艺研究 (8) (二)结构确证研究 (9) (三)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 (10)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13) (五)稳定性研究 (18) 四、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20) (一)口服给药制剂 (22) (二)注射给药制剂 (25) (三)局部给药制剂 (27)

五、参考文献 (29) 六、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30) 七、著者 (35) 2 一、前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境内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我国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涵盖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已有国 家标准药品研制的现状,针对其不同于新药的特点,较为系统地提出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过程中有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研究的一 般性原则,并重点阐述了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制中相关技术要求之间 的内在联系及其科学内涵,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在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 品时,能够科学、合理地运用已有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达到 研究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中的化学药品。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发和评价中,需要在本原则指导下,以科学性为根本,对 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中应注意遵循如下原则,以保证研究的科学性。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无论创新药还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3 控性的要求是一致的,研发的根本原则都是要围绕安全、有效和质量可 控进行充分的研究。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有别于创新药之处在于, 可以利用已上市产品的可获得资料,因此有可能减少相应部分的研究工 作。 如果研制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与已上市产品的药学基础相同,即原料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以及所用原材料、试剂和溶剂的来源、规格 等均一致;制剂的处方工艺相同,包括其中所用原料药、辅料的来源、规格等一致;并经验证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量一致、生物等效,

骨传导技术与骨传导助听器

骨传导技术与骨传导助听器 老年人不仅需要日常生活起居护理,更需要情感陪护。与老年人交流是情感陪护的主要内容。听力衰退已经成为老年人保健的主要问题。 研究表明,听力衰退不仅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还有可能诱发老年痴呆和孤僻症。随着社会高龄化的加速,听力衰退的老年人非常普遍。调查发现82%以上的60岁以上老年人中都有听力损失。 此外,我国还有听力语言障碍者2780万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听力损失主要有三种类型:感音性耳聋(听神经受损)、传音性耳聋(声音传导路径损伤)和混合性耳聋。助听器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下面介绍一些骨传导技术和基于骨传导技术开发的骨传导助听器。 一、骨传导技术 助听器有气传导和骨传导两种。通常,声波通过空气振动传入内耳引起耳鼓膜振动,再引起内耳的内、外淋巴液产生振动,螺旋器完成感音过程,听神经产生冲动,传递给听觉中枢,经大脑皮层而“听到”声音,也就是说声音的产生是来自于空气的振动,所听到的声音主要是由空气振动引起的。当听觉器官不健全或听觉过程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或老化时,就会导致失聪或听力下降,此时,就需要借助助听器补偿听力。 所谓气传导助听器其本质是一台声音增强器,即当环境声音强度不足以使听力下降的人听到声音时,就借助于助听器将声音放大后再传入鼓膜。但是,气传导助听器并没有改变声音的传导途径,对有些症状是不适应的。比如,耳道闭锁、耳膜穿孔、听小骨机械损伤、耳道炎症、耳道分泌物堵塞等患者。研究表明,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使用气传导助听器感觉“吵”,不愿意佩戴。 值得说明的是,目前的气传导助听器技术水平较高,尤其是采用了数字处理技术后,气传导助听器处理语音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气传导助听器本身并不“吵”,而是这类老年人不适应这类助听器。原因在于器官老化(比如鼓膜塌陷)导致声音变异,即听到的声音已经发生变化,称为听觉失真。患有听觉失真的老人,不仅听不清声音,严重时可能导致烦躁和性格孤僻,这就是老年人常说的“吵”,不愿意在较为吵杂的环境中使用气传导助听器的原因。本质问题是气传导助听器与老年人不适应。 解决这类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采用骨传导助听器。 所谓骨传导助听器就是一种基于颅骨的振动感知声音的助听器。比如自己能够听到自己咬牙,自己听到自己的讲话都属于颅骨获取的声音。由于采用人体的颅骨感知声音,因此,听觉器官的老化或病变一般不会影响声音传导,助听效果往往比较好。骨传导助听器与气传导助听器的原理基本相同,都是使用麦克风拾取环境声音,经过数字处理器处理后驱动扬声器工作。 但是,骨传导助听器与气传导助听器也有一些本质区别: 第一,采用的扬声器不同。

(产品管理)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产品管理)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 查指导原则

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09年03月18日发布 本指导原则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X射线诊断设备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于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关联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可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关联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1: 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 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X射线诊断设备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于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关联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可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关联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壹、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X射线诊断设备(以下简称X射线机),类代号现为6830。 二、技术审查要点 (壹)产品名称的要求 X射线机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应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例如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全景牙科X射线机等。X射线机也可称X射线系统、X射线装置。不得使用“X光机”、“X摄影机”、“X线机”等不规范的名称。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壹套X射线机因其容量大小和使用目的的不同,结构和组成往往也不同,但就整体而论,主要由X射线发生装置、X射线成像装置和附属设备三大部分构成。 X射线发生装置主要包括X射线源组件、高压发生器等。 X射线成像装置主要包括X射线电视系统、荧光屏、胶片暗匣、数字减影系统、电影摄影机、录像装置等。 附属设备是指各种辅助和直接为临床诊断服务的设备,主要包括机械设备如诊断床、各种支撑、保持装置等。 图1X射线机组成 2.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种类划分 医用诊断X射线机由于结构、功能、特性不同,种类划分较为复杂,常用种类划分情况如下:(1)按结构划分 携带式、移动式、固定式。

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览表

2018年 1.软性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51号) 2.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51号) 3.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导原则(2018年第40号) 4.麻醉咽喉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5.内镜清洗消毒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6.睡眠呼吸监测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7.手术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8.医用洁净工作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9.眼压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10.脉搏波速度和踝臂指数检测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25号) 11.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 (2018年第21号) 12.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21号) 13.软性接触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8号) 14.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18号) 15.气腹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6.医用低温保存箱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7.电子尿量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8.电子阴道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9.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9号) 20.硬性光学内窥镜(有创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4号) 21.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57号) 22.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6号) 23.眼科飞秒激光治疗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3号) 24.眼科超声诊断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5号) 25.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44号) 26.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7号) 27.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28.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29.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一类疾病,尽管现有治疗手段取得了一定疗效,但多数肿瘤患者生存时间有限,缺乏有效的可以治愈的药物,亟需开发新的药物来满足需要。在抗肿瘤药物的风险效益评估中,医护人员和患者可能愿意承受相对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所以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除遵循一般药物临床研究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由于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细胞毒类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肿瘤疾病的药物治疗也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肿瘤缩小向延长患者的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转变,这些改变使抗肿瘤药物临床疗效评价终点指标也出现较大改变。因此,传统的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已经变得不适宜,需要更多地探索能加快和促进开发进程的临床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将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在不同临床研究阶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旨在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申请人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还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既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对于一般药物临床研究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内容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抗肿瘤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不适用于中药制剂。药物类别上主要针对细胞毒

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由于非细胞毒类药物(如信号传导抑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激素类等)是目前新药开发的主要方向,本指导原则也将尽可能对此类别药物临床研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SFDA当前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申请人在研究中应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应注意的是,抗肿瘤药物研究理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对将来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可以积极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并及时寻求SFDA 药品注册部门的建议。 二、临床研究的总体考虑 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过程通常分为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Ⅰ期临床试验主要目的是对药物的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进行初步研究,为后期研究给药方案的设计提供数据支持;Ⅱ期临床试验主要是探索性的研究,如给药剂量探索、给药方案探索、瘤肿有效性探索等,同时也观察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则在Ⅱ期基础上进一步确证肿瘤患者临床获益情况,为获得上市许可提供足够证据。 需要指出,这种临床研究的分期并不是固定的开发顺序。在本指导原则中,尽管对Ⅰ、Ⅱ期探索性试验和Ⅲ期确证性试验区别对待,但统计假设的建立和检验也可以成为Ⅱ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同样,部分探索性研究也可能成为Ⅲ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由于Ⅲ期临床试验需要提供生存获益的疗效数据,试验周期较长,因此可以采用探索的开发模式,按照预定的中期分析计划,依据不断积累的信息,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调整。

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版

附件3 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中频电疗产品注册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件,一方面有利于审评人员对中频电疗产品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准确、高效的评价,另一方面有利于指导企业规范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管理。 本指导原则系对中频电疗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还应遵循相关法规。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电疗仪器中的中频电疗仪,是指用频率1kHz—100kHz的电流治疗疾病的仪器。 在组合式设备中,附加部分应符合相应的专用标准,本指导

原则未涉及相关要求。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中频电疗产品的产品名称应以产品的输出信号特征为依据,如“中频电疗仪”等,不宜采用预期病症,如“肝病治疗仪”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主机(信号产生及控制装置)、电极、导线及其他附属部件。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产品工作原理: 1.中频电疗法是应用频率为1kHz—100kHz的交流电(包括正弦波、脉冲波和调制波等)进行治疗、康复的方法。 2.目前在物理治疗行业,主要将中频电疗法划分为等幅中频电疗法、低频调制中频电疗法和干扰电疗法。 3.调制中频及干扰电流的目的是利用载波为中频电流其穿透力强的特点将调制波或干扰波送入人体,以实现深度治疗的作用。 产品作用机理: 1.镇痛作用:(1)中频电流可兴奋周围神经的粗纤维,通过“闸门”调控,抑制传导疼痛感觉的细纤维,达到镇痛效果。(2)中频电流可以扩张血管,促进血液循环,加速局部致痛物质的排出。(3)中频电刺激还可使人体释放具有镇痛作用的吗啡样物质。 2.改善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炎症消散:(1)轴突反射及三联反应:轴突反射是指当电流作用于人体表面时,电刺激经传入神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征求意见稿) 本原则适用于指导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等效性临床研究,对临床试验机构和参比系统的选择、样本要求、临床实验方案、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等提出了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该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和方法,制定合理可靠的临床评价方案。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及能力。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临床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的要求,并优先考虑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等同ISO15189)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等同ISO17025)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并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相关专业结果合格的实验室。整个实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并有措施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三)实验室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四)实验室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评价所需的各类样本。

(五)临床试验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二、参比检测系统的选择 以下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考核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参比系统。 (一)实验室应保证所用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考核系统和对照系统的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等)应满足临床要求。 (二)参比系统的试剂、仪器、校准品均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考核系统的仪器、校准品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与考核试剂同步注册,且进度基本一致。 (三)参比系统应选择与考核产品方法学原理相同(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或相似的,其方法学分析性能应优于或近似于考核产品。 (四)对于定量产品,参比试剂的性能技术指标(如线性范围、精密度等)应与考核试剂近似或更优,两者的参考区间不宜差别过大;对于定性产品,两者检出限/临界值应基本一致;对于半定量产品,两者的分段区间应基本一致。 (五)定性产品可选性能更优的半定量或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统计数据时应先将定量/半定量测试结果按照其自身说明书中确定的参考区间/临界值分别划归阴性、阳性结果后,再进行两个试剂测试结果间的等效性分析)。同理,半定量产品可选择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 三、试验样本的选择 (一)应明确临床样本要求,考核系统与参比系统所用样本及其要求应一致。应注明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输送的要求及条件(如明确采血管种类、抗凝剂要求等)。 注:推荐使用新鲜样本,如果使用贮存样本时,应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并说明。

助听器技术—通道与频段

助听器技术之通道与频段 (文/林声欧仕达助听器高级验配师厦门) 对于听力康复工作者来讲,大部分助听器验配师刚开始都会觉得通道与频段的概念理解是个难点,总会有一些似是而非搞不太清楚的感觉。 随道现代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助听器数字技术得到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使得助听器通道中的压缩、降噪、反馈抑制等处理技术显得尤为重要。其实这里面牵涉到三个概念:频段、通道、可编程频段。那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概念呢?这些概念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这首先要讲声音的复杂性了,正是有了这种复杂性,我们的生活才变得如此丰富多彩,声音世界如些美妙!声音本身是由声源和传播介质构成,但声音本身具有频率特性和声强特性而形成。如果声音只有一种频率,那就如同我们只能看到一种光线那样枯燥乏味。也正是由于声音具有频率特性,才形成了如此复杂绝妙的声音世界:语言、音乐、噪声等。 我们正常人耳可以听到20HZ—20KHZ之间的不同频率的声音。频段就是根据声音的这种频率特性所划分出来的各种任意相邻频率之间的组合,如200-500HZ是一个频段,也同样可以为200-400HZ为一个频段;2KHZ-3KHZ也同样可以是一个频段。频段是个信号层面的概念,是各个频率段组合上的声音信号处理平台。 通道是硬件层面的概念。数字助听器的核心是DSP(数字信号处理器),对于助听器的多通道而言,是在DSP内有多少独立的电子线路单元,结构、功能完全相同,每个单元分别对不同的频段声音信号进行独立计算处理。由于各个单元相对独立、同时处理,被称为“通道”。就好像交通道路一样可以分为双车道、四车道、六车道还是八车道。通道越多,助听器对声音的处理就更精细,压宿比、压缩拐点、启动释放时间、增益、输出、降噪等等均可在独立的通道内处理完成。这样可以使助听器输出音质更清晰、自然;舒适度也会更高。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 附件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某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生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及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且存在材料表征上的困难,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内容。如果注册申请人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上述考虑,将有助于更加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研究资料、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内容要求。此外,注册申请人还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

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以及总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并参考YY/T 0771/ISO 22442系列标准等技术性文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限制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以及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本指导原则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本指导原则为2009年发布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调整了指导原则的结构、各级标题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原则;细化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的原则并将之由正文调整至附录;调整了病毒灭活/去除工艺有效性判断的标准等。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

冻干技术指导原则(4.21)1

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药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 生产质量技术指导原则 为了提高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生产质量风险评估、管理的有效性,指导企业在严格执行GMP的基础上,有序开展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排查和生产质量研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在新版GMP实施前,我们在相关企业质量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关键工序和岗位,制定了本指导原则。 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案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 1.人员培训管理 1.1称量、配制、灌封、过滤、冻干、无菌和内毒素项目检验等关键岗位新进人员经GMP知识、岗位操作等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经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上岗。 无菌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应重点关注进、出无菌区的更衣和无菌操作要求(包括生产操作和安装时的姿势、动作幅度及速率等)。 1.2企业应定期对上述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组织岗位操作SOP及相关管理制度再培训、再考核。 1.3冻干粉针剂灌装生产线的员工,应定期参加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灌装生产线的新员工经岗位培训后,在正式上岗生产的第一年内,至少有一次参加成功的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2. 厂房、设备与设施 2.1厂房、设备与设施管理

2.1.1厂房和设备设施应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和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并应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2.1.2设备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维护和维修职责,制定厂房和设备设施的预防维护计划, 相应的维护和维修应有记录。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上报设备运行的重要情况。 2.1.3厂房和设备设施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经改造、重大维修或停产一定时间以上的关键设备(如灭菌、灌装等设备)应进行再确认或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2.2HVAC系统 2.2.1洁净区的洁净要求应在2013年12月31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相应洁净度的要求。 应开展HVAC系统验证,验证结果符合规定,并与实际生产相适应。 2.2.2应制定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监测程序。应对无菌操作区域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监测程序至少应明确:取样的位臵和高度、取样的时间、监测的频次、培养基更换时间。 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完成后进行。 2.2.3高风险区域(新版GMP要求A级的区域),应开展以下工作,如果采取其他方法,必须经过证明,例如基于监测的数据。 项目及内容频次要求(至少) 悬浮粒子静态测试1次/3月 空气流速测定1次/半年 高效过滤器的完整性测试(应采用气溶胶法)1次/年 流向/型测试(如气雾试验录像)1次/年 环境和人员微生物监控每班 备注:设备、厂房等采用表面取样法,应开展回收率验证,考虑操作的可重复性。ISO14644推荐使用接触盘水平采样点的理想方法如下:培养基表面应与采样点接触不少于10s(或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向整个接触表面施加恒定均匀的压力(如施加的质量约为25g/cm2),不得有环形或线性运动。装臵有接触并拿开后,要加盖并尽快用适当的培养条件培养。

助听器介绍及其设计要点讲解

设计指南4691 助听器介绍及其设计要点 John DiCristina 摘要:这篇应用笔记将介绍助听器的类型,包括耳背式(BTE)、耳内式(ITE)、耳道式(ITC)和完全耳道式(CIC),并简单总结助听器所用的模拟和数字技术,讨论音频处理的重要性,以及关键电子元器件的功能和选型。 概述 电子助听器是置于耳内或耳附近用以提高听觉障碍患者听力的小型设备。助听器的基本单元包括麦克风、信号调理电路、接收器(也称为扬声器)、以及电池。麦克风将声信号转换成电信号,信号调理单元则可简可繁,简单的仅将音频信号按固定比例放大,复杂的则需利用数字信号处理器进行均衡。扬声器将电信号转换成声信号,而电池则为电子元器件提供电源。 类型 目前市场上主要有4种类型的助听器,体积从大到小依次是包括耳背式(BTE)、耳内式(ITE)、耳道式(ITC)和完全耳道式(CIC)。BTE位于耳后,用一个软管连接耳内的耳模发声。由BTE还发展出来一种开放式(OTE)助听器,耳模被一个小耳塞代替,给人耳一种更开放的感受。其它的变型还包括用导线替代软管,并将扬声器从耳后移到耳内。ITE将助听器放入外耳,和耳模成为一体,这种助听器几乎将外耳填满,看起来是一大块。ITC将助听器填入耳道内,减小了占用外耳的空间,但还是容易被看见。CIC是各类型中最小的,助听器被完全置入耳道内,从外面几乎看不见。

耳背式(BTE)、耳内式(ITE)、耳道式(ITC)和完全耳道式(CIC)助听器,Starkey Laboratories, Inc.授权照片。 技术演进 助听器在技术上基本分为两类,模拟助听器和数字助听器。首先诞生的是模拟助听器,仅在模拟域处理电声信号,而最近才诞生的数字助听器则在数字域处理电声信号。最早的模拟助听器既放大语音也放大噪音,而且需要先测试患者对特定频率的敏感程度后专门定制。后来的一些模拟助听器可以在试戴过程中编程,另一些助听器佩戴者可利用一个按键自己选择预设的几种不同频响。数字助听器也可在试戴过程中编程,并具有多种佩戴者可选的频响。将声音数字化的技术使降噪、滤波、声反馈(自激)控制等成为可能。由于数字助听器相对模拟助听器性能和灵活性的大幅提升,目前销售的助听器大部分都是数字式的。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最新版】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特性提交网络安全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作为《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

则》的补充,应结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使用。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网络安全的医疗器械产品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其中网络包括无线、有线网络,电子数据交换包括单向、双向数据传输,远程控制包括实时、非实时控制。 同时,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采用存储媒介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其中存储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光盘、移动硬盘和U盘。 二、基本原则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疗器械具备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攻击的威胁。医疗器械网络安全出现问题不仅可能会侵犯患者隐私,而且可能会产生医疗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临床试验的需要。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2.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3.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4.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5.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临床试验科学、合理的开展。

仿制药的晶型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仿制药的晶型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目录 I . ...............................................................................................................................................3 简介2II . .........................................................................................................3 术语定义:多晶型和多晶型III . .............................................................................................................3 药物固体多晶型一般原理A . .........................................................................................................3 药物固体多晶型的重要性B . .............................................................................................................................3 多晶型的特征C . . (3) 多晶型对原料药和制剂的影响1. .................................................3 对溶解性、溶解度、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的影响2. ..................................................................................................... 对药物制剂生产的影响453. ................................................................................................................. 对稳定性的影响IV . ..................................................................................................... 仿制药申请的多晶型和同一性55556789V . ..................................................................................................... 仿制药申请中对多晶型的考虑A . ......................................................................................... 评价建立多晶型质量标准的重要性B . ................................................................................................. 原料药多晶型质量标准的建立C . ..................................................................... 评价建立药物制剂中多晶型质量标准的重要性附件1 – 决策树1.......................................................................................................................................... 附件2 – 决策树2.......................................................................................................................................... 附件3 – 决策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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