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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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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郝蓬当今,互联网上抢注域名的大战硝烟四起,愈演愈烈。与此同时,一场反抢注的争夺战也随即拉开了帷幕。凭借着先用权、优先权、知名度等理由,一些企业和个人开始在世界各地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索要自己被抢注的域名并连连获胜。获胜的依据大多是将域名作为一种名称权来对待,借用了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优先权、先用权、驰名标识保护权和专用权等原则,将域名作一种类同商标在互联网领域使用的延伸予以保护,由此判别抢注败诉。

但是,不可否认,互联网上的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正处于探索阶段,尚无成型和成熟的先例可循。所以,简单的借用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是否可行,实在值得思考。其原因在于:域名作为一种新经济时代独特的知识产权,其自身的特点使之与其他既有知识产权迥然有异:首先,域名具有全球或地区范围内的绝对排斥性特点。某一域名一经注册,全球或地区范围内的任何人便休想染指。其次,这种绝对排斥性具有广泛性。一经注册,任何行业、任何领域都无一能幸免。第三,域名只具有转让性,而不具有许可使用性。第四,网络无国界的特性使得域名保护的国内法管辖往往鞭长莫及。第五,由于不同的国家、民族、文化的差异,对域名的文意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冲突,而不像商标权、专利权可以通过确权文书进行明示和公定。典型的即如当前美国的CNN 诉美亚在线一案。

所以,域名自身的这些特点与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完全不同的。那么,对于域名抢注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就应完全适用一种新的方式,而不能简单的将域名视为既有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漠视其特性。用现有的一些原则和方法去处理此类纠纷,往往会带来新的问题,并至少表现在下述的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域名的无国界、无行业绝对排斥性,当判定一个域名归属某人或某企业所有时,同时就意味着剥夺了其他同名的人或企业对该域名的享用权。这在以人名注册的例子中最为明显。例如张三以自己是名人为由夺回了被抢注的域名,这就意味着其他未提出诉讼且不是名人的张三们在面临名称权同样被侵害的情况下,权益得不到保护。因为很难设想他们同样可以用诉讼方式再从名人张三手中夺回域名。这样,名人张三就利用自身的优势改变了法的平等性原则的适用———执法者们在护法的同时又破坏了法律。

第二、仍然是由于域名的绝对性特点,如果一家驰名企业注册了一域名,遇上其他行业的同名企业讼争,或是同名的不同行业的两家驰名企业同时讼争同一被抢注的域名,域名又该判给谁呢?

第三、就域名注册的效力而言,由于其后缀的不同,同名域名具有不同的后缀代表不同的名称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COM、.NET、.ORG,或是其他的后缀,理论上完全同等的,并无效力先后和大小优劣的问题。只不过是人为的心理作用,人们在认识上刻意将不同后缀划分出了三六九等。那么,当某类知名人士或企业仅提出对.COM后缀的争诉时,人们有理由产生疑问:他们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战,还是出于争夺潜在的经济利益而斗?否则,为何只争讼高标值后缀的域名,而其他后缀的同名域名同样是属于侵权之列的,却为何放弃争讼?由于讼争的出发点不同,判定结果的依据就应有差异:出于维护权益而诉,至少属于目的正当,值得考虑保护;而如是为争夺利益而讼,实则属于实施了以合法手段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不正当手段,应当警惕。反过来讲,如果起诉者不管三七二十一,将同名域名的所有后缀一网打尽的起诉的话,则无论出于何目的,同样具有不正当争夺的滥诉之嫌。因为这就好像名人张三同时将所有叫章三、张山、章山等等音同字不同的人们起诉侵犯了其名称权一样,难道应该获得保护吗?

就以上种种问题,本文仅就国内注册域名抢注侵权的判断标准问题,谈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优先权、先用权的判断标准是否完全适用?

域名注册的原则是“先注先得”,互联网上的域名由于其无国界,无行业限制的绝对排斥性特点,当某类人或企业以自身在商标权、专利权领域已获得保护提出优先权、先用权延伸保护申请时,如果对这种申请一概承认,则存在下述几点问题:

1、商标权、专利权具有使用权的地域限制性特点,这是与网络域名无地域性使用权根本不同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这种不加区分的“直通车”式的延伸保护是否合理?依据又何在呢?

2、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是社会公平存在的根本,尤其是在域名注册保护这一全新的领域,域名的巨大价值和利益性,正是通过严格维护程序正义这一原则来保障和实现的。否则,人们完全可以通过无限制的扩容域名来个皆大欢喜,使之价值不在,而没有必要费尽心机的将域名后缀做出限期制,同时又将域名的具体表现形式做出详尽的标定。

3、域名注册者的优先权和先用权是否可以因之受到限制和排斥了吗?

4、单纯的从域名广泛性价值而言,提出讼争者往往仅仅具有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局部知名度,其利益和价值的实现范围是有限的。但是,当其以保护局部权益为由获得了全球性或全行业性扩大化的保护和利益实现时,这种以小搏大的“搏弈法则”在司法领域受到保护是否合理?

二、“恶意抢注”和“是否引起混淆”的标准是否完全适用?

当前国内司法领域判断域名抢注侵权标准主要是要满足三个要素:“是否恶意、是否会引起混淆、当事方能否对其域名作出合理解释(见2000年10月23日《中国网友报》第24版)。”在商标权、专利权领域,这一标准基本上完

全适用的,因其具有着地域性、时效性等特点。但是相对于域名的无行业广泛应用性而言,以“恶意”和“是否引起混淆”难免捉襟见肘:

1、“恶意”的标准是什么?是以域名下网页所载内容为准?还是以某人或企业的知名度为准?亦或是以优先权、先用权为准?如果以域名下网页所载的内容为准,在不存在违反基本的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网页内容可以是无限制的,为何要以一种后权利的提出否认先权利的存在?如果是以知名度为标准,显然既不合理,又有悖于法的平等性原则,同时易导致私权的滥用。例如张三以自己是名人提出诉争,当知名度作为一种是否保护的判别标准时,张三便夺回了“自己的”域名。但是当某一天名人张三突然改名李四,并广布天下时,这位原先的名人张三,现在的名人李四,是否同样可以以侵权为借口,索夺已注册的“李四”域名呢?那么先前已夺回的“张三”这个域名应归谁所有呢?

另外,由于.COM、.NET、.ORG等域名分类后缀的存在,当索要域名的申请者提出讼争时,如何判别相同使用效力不同后缀域名究竟哪一个应当视为侵权?同时,在申请者提出讼争时,是否应首先对申请者的因域名后缀差异,有选择的提出诉争的现象先做出是否含有“恶意”的判别?

2、“引起混淆”的标准是什么?

当我们不以“以偏盖全”的用“恶意”来审别域名时,“混淆”的概念是否可以做出判别标准?首先,什么是“混淆”域名?究其实是一种名称权,对个人而言就是姓名权。普遍意义上讲,除却专利商标领域外,这一权利并不具有独占的使用性。你可叫张三,我也可叫张三,只要在同等情况下任何善意第三人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区分,便不存在冲突发生的可能。其次,域名下网页的内容可否做判别“混淆”的标准?域名的无地域行业的限制特点,便得以网页内容做为判别“混淆”的标准产生困难。当唱歌的张三和跳舞的张三都要求以此获得保护时,如何办?另外,非名人张三权利

岂不遭到了剥夺?这类冲突如何解决?如果以公众的认识作为“混淆”判别的标准,那么,多大范围内的公众认知可做标准?

1)以专用和通用为标准,划分域名的专用权和限用权。

那么,域名保护是否就无章可循了呢?显然不是。以国内注册域名保护为例,在适当借鉴既有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下,我们应当适用一些新的判别保护的标准。这些标准即是:通过对域名名称的专用和通用的区别,来赋予对抢注域名的专有权保护和限用权保护。

所谓名称专用,即指具独创性,新颖性的名称,这类名称的出现凝聚和体现了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所谓通用,即为公众普遍知晓的词汇。举例来讲,“联想”、“长城”一词即为通用词,只有当其专指计算机等科技领域时,才具有专门的指代驰名公司的含义。而“新浪”、“网易”则应属于专用词汇,因其这类词属于为专门目的而新造的,因推广而为公众所知。所以当一位小学生老师在向学生讲解“联想”一词时,首先只会讲这是一个可作为名词用、动词用的含意丰富的词,当其专指科技公司时,才具专用;而讲解“新浪”、“网易”时,恐怕老师们的解释只有一个:这是科技公司的专用名称。

区分域名名称的专用和通用后,我们就可以对域名名称给予不同的保护,对专用名称域名,应给予排斥性的专用有权保护。即任何人未经原所有人许可,使用注册该专用域名,即应判别为非法,域名应物归原主。而对通用名称的域名,我们应当只给予限用权的保护。即当抢注者将域名指向用于与通用者同行业的竞争时,应视为侵权和不当竞争,此时通用者可提出诉争,要求归还被抢注的域名,并应限制该域名使用权在通用者行业领域内。

而对于域名的使用注册保护,同样可以适用这一判别原则。只有在注册者使用个人域名网页内含有非法或违反公序良俗时,他人才有权以“恶意抢注”提出诉争。

当然,既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原则,如优先权,先用权,及法定禁止、限制、保护的范围等等原则在适用这一新原则时仍具有较强的细化指导作用。

另外,对区分域名的专用和通用,在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以国内判别为例,在初期完全可以通过简单的适用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确认的、不同年限出版的《汉语言词典》作为粗分的标准。

总而言之,在对域名抢注是否侵权作出判断时,我们首先应当是以区分域名的专用和通用含义为标准,由此确定域名的专有使用权和限定使用权。其次,借鉴其他既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原则和方法,做出合理的判断。

7月电子商务法概论自考试题(1)

2010年7月电子商务法概论自考试题 全国(湖北省)2010年7月自考 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99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1999年通过了( ) A.《信息与通讯服务法》B.《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C.《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D.《统一电子交易法》 2.制定《电子签名示范法》的国际组织是( ) A.国际电信联盟B.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D.世界贸易组织 3.根据有关法规,在我国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 ) A.备案制度B.许可证制度 C.审核批准制度D.先申请先注册制度 4.以下不属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必须具备条件的是( ) A.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B.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C.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D.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技术的发明专利 5.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服务专业人员、运营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应不少于( ) A.10人B.20人 C.30人D.40人 6.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应用于( ) A.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C.所有类型的电子商务D.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7.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税种可以分为( ) A.增值税、消费税、关税B.销售税、个人所得税、货物税C.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D.财产税、营业税、关税8.营业税是( ) A.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为依据而征收的商品税B.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商品税C.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而征收的商品税 D.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 9.根据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范本对常设的界定,下列可以视为常设机构的是( ) A.专为存储本企业货物和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选择有价值域名的方法

不管你选择在什么行业领域发展或者是选择域名进行投资,域名实际上就是您的在线品牌。虽然大多数优质域名查询时都已经被注册了,但仍然还有很多没有被注册,利用正确的方法还是可以筛选出很多有价值的域名的。 NO.1:通用名词、行业名称、商品概念等通用词汇抢先注 这些域名具有无可置疑的商业价值,如汽车.cn、手机.cn、笔记本.cn等,这些域名由于意义明显,可以通用,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 NO.2:抢注知名品牌、知名商标和产品的域名 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为在中国开展业务,以上百万美元的高昂代价购回其国内域名使用权,此举将国内域名抢注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NO.3:跟风注册热门词汇 主要考虑最新的社会、市场焦点词汇、词语,如超女.cn、神六.cn、黄金周.cn等。 NO.4:注册被删除的域名 在网络上,可以找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每天公布的删除名单,投资者只要留心,完全可从中挖掘出有价值的域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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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

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理论为指导,对域名注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影响着整个社会生活,它的出现同时也引发一系列新问题,比如域名问题,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冲突问题也越来越显著。并且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纠纷,使域名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有关人士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域名的介绍,分析域名与商标的矛盾及对恶意抢注如何裁决的问题进行探讨,强调应该加强对域名的保护,对于我国法律在认定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的问题上如何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利益进行讨论。 【关键词】:域名、互联网、商标、抢注、法律保护 当历史的车轮行驶到21世纪,有更多的人认识到了互联网的商业价值,与传统商业价值相比,互联网更具震撼力。虽然互联网上的商业运作仅几年而已,却成为了广大商家的竞争之地。 一、域名的法律特征和性质 域名,是一个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的解释,域名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如何理解域名的含义、认识域名的性质是我们讨论对域名进行保护的关键。 域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空间拓展的无限性。域名存在于因特网中,不受国界、地域、商品及服务的限制,在空间上具有无限性; 2、时间永久性。域名一旦注册并使用,它的存在具有永久性,没有期限限制; 3、专属和识别的绝对性。因特网的技术特征决定域名具有专属性,任何人注册取得域名,其他人都不能再注册和取得完全相同的域名,但可以存在相似的域名。 4、命名方法的规定性。域名的名称符号组合,要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域名的这些特征和因特网的技术成熟发展,使得域名具有了市场价值,在逐步得到市场认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患,比如其与传统知识产权、商标权就容易发生冲突。由于国内外尚无承认域名是一种权利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不能就域名归属提起确权诉讼,只能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二、域名注册存在的问题 域名作为商业标识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使得无论商家还是个人用户都逐渐认识域名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也就出现了很多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各类域名纠纷的出现在所难免。 1、域名与其他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 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含在商业域名、域号形式之下的驰名商标权、注册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等传统商业标

商标抢注经典案例与分析

商标抢注经典案例与分析 信息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6155211.html,/Products/Trademark/DetailInfo.asp?ID=3609 商标抢注一直以来就是行业里的大新闻,每次的商标抢注都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为什么商标被抢注对一个企业来说会遭受很大伤害呢,下面就通过两个案例来明确的分析一下。 案例一:J公司是我市一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洗衣机、脱水机在国际市场小有名气。尽管在国际市场打拼多年,但由于一直是贴牌生产,公司没有自己的品牌,甚至连注册商标也从未申请过。前年,J公司开始意识到,没有自己的品牌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于是动了申请注册商标的念头。岂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与企业名称相同的“J”中文商标早已被人注册,J公司已无权使用该商标。无奈之下,J公司只能退而求其次,申请注册与“J”谐音的另一中英文商标及图形。 J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该商标与企业名称存在差异,打响自主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案例二:Y公司是我市一家规模相当大的针织品出口企业。2005年1月,一直为世界知名服装品牌贴牌生产的Y公司为了打出自主品牌,准备在美国申请注册第25大类的针织服装“W”商标。但法律意识强烈的美国企业已在该类别上注册了鞋子群组的“W”商标,当即提出异议。Y公司由于提供不出在美国市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不得不中止商标申请,自主品牌出口因此暂缓。(注:J、Y、W均为公司或商标化名) [点评] 商标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正如姓名对于我们每个人的重要。而商标蕴含的无形价值更是企业安身立命的品牌基础。但我市的一些出口企业多年来安于“隐姓埋名”地充当国外品牌的“生产车间”,淡忘了注册商标、维护自身应有的品牌领地。一旦醒悟,却往往是追悔莫及:商标早已被人抢注,成为他人甚至是竞争对手的财富。

抢注域名案例

抢注域名案例 【篇一:抢注域名案例】 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7年,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其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名位居前列。2005年,原 告自主研发的“**圆”产品上市,当年市场销售火爆。2006年8月,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商标。为了宣传及推广“**圆”品牌, 原告不仅投入巨 额的广告费,而且积极组织、参加大量的市场推广活动和公益事业,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过原告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圆” 商标已被广为知晓。 2006年2月,被告李某将甲有限责任公司“**圆”中文文字商标对应 的汉语拼音注册为“xxx.***.xxx”域名,并公开在网上出售该域名牟利。被告注册的争议域名是对原告商标“**圆”的音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4、被告公开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李某答辩称:针对双方争议域名,被告在持有期间从未在网上 出售过,更未通过争议域名牟利。被告注册、使用的争议域名与原 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且标识不近似,故不足以 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被告注册争议域名在先,因此,被告没 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恶意,被 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未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请求人 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篇二:中文域名抢注案例(1111字) 上海有人抢注16个相关域名,要价333万 京媒体报道,“团团”“圆圆”一经公布,便在网络域名抢注领域引起 轩然大波,“团团”“圆圆”的中文和英文重要域名全部被有心人抢注,据上海的彭先生介绍,春节晚会上“团团”、“圆圆”这两个名字公布 后的几秒钟内,他就已经把与两只大熊猫有关的16个域名全部注册 到了自己名下,他共抢注了16个相关域名,并抛出了333万元出售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电子商务的特点有:( C )、低成本、个性化、敏捷性和全球性。 A.真实性 B.长久性 C.虚拟性 D.地区性 2、带决问题案例包括管理活动及存在问题的情景叙述和(B)两部分。 A、情景材料 B、相关因素提示 C、发展趋势的相关迹象 D、背景材料 3、完全归纳法就是根据某类事物中( A )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概况出该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的归纳方法。 A.每一个对象 B.全部对象 C.某一个对象 D.任意一个对象 4、北京正业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业务有:( B )、虚拟主机租用、网站建设等. A.网站投资 B.网站运营 C.网站设计 D.市场开发 6、对所有面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活动来说,决定成败的关键是( B ) A.提高消费者文化素质 B.提高多样化服务 C.提高商品质量 D.增加产品的种类 7、企业要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要通过8个方面加以考虑,包括( C )、网站信息内容确定、网站的客户定位、网站的盈利模式设定、网上购物流程的设定、客户付款方式的设定、物流配送作业处理的设定以及网络广告促销计划。 A.网站主题设定 B.网站整体规划 C.网站目标定位 D.网站突破点设定 9、通过对企业现有网站进行性能评估与测试,找到每项服务与功能的最佳实现方式,在充分兼顾到企业实际情况与投资的前提下,保证所提供的每一项服务的品质,是网站优化的( D ) A.主题 B.关键 C.主要过程 D.核心 10、阿里巴巴、8848等属于B2C模式电子商务网站的哪个企业类型( B ) A.经营着离线商店的零售商 B.没有离线商店的虚拟零售企业 C.商品制造商 D.网络交易服务公司

商标抢注的现状及对策

商标抢注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 2007-04-23 14:03:45 浏览量:1339 市一中院赵青[①] 【摘要】:为促进我国商标品牌保护,本文从我国商标频遭抢注的品牌保护现状入手,深入分析了导致商标频遭抢注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企业缺乏品牌保护意识、品牌保护制度本身以及抢注者受利益的驱动,认为保护商标免遭抢注的对策和措施在于:1)增强品牌商标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2)进行防御性注册;3)重视国际注册;4)加强海内外市场监测,最后阐释了商标抢注的救济。 【关键词】:品牌保护;商标抢注;现状;原因;对策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作为企业的标识和无形资产,自然成为被侵犯的对象之一。商标抢注是诸多侵犯商标专用权中最普遍、危害最大的一种行为。商标抢注一般是指将他人未注册的商标或将他人已为公众知晓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抢注未注册的商标。2、将在A国注册的商标利用地域性特征抢先在B国或其它地域注册。[②]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品牌保护中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突显,然而我国企业商标保护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商标频遭抢注,鉴于此,本文阐述了我国商标抢注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商标陷入频遭抢注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商标保护的对策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品牌商标保护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我国商标抢注现状及危害

近年来,中国企业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事件频频发生,“被抢注清单”令人触目惊心。2003年初,联想集团启动新商标“lenovo”,就是因为“Legend”商标此前在很多国家就已被抢注,联想商标在美国注册的时间甚至比国内还早。我国老牌中药店“同仁堂”的中药制品畅销海内外,但进不了日本市场,因为“同仁堂”商标已于1983年被日本一家经营食品饮料的企业注册。还有如“杜康”在日本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的“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和英国都曾被抢注,包括拉芳、六神、舒蕾、雕牌、雅芳、大宝、小护士、满婷、立白、采诗等在内的13件家喻户晓的知名日化商标已经在香港遭到抢注。目前,我国产品在海外申请注册商标中约有15%遇到已被抢注的尴尬局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北京集佳商标事务所律师李雷曾指出,“中国内地商标在境外遭抢注现象正进入高峰期,这种情况至少将持续五年。” 知名商标一旦被抢注,可能产生两大恶果:一是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产品在销往当地时会出现障碍,产品不能以原有的商标进入当地市场,只能另换商标,这将对企业已有的无形资产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二是抢注的公司可以合法地把自己的产品冠以抢来的知名商标,大摇大摆地进入世界市场,挤压被抢注商标企业的市场开拓空间,扰乱被抢注商标企业的市场销售秩序,严重损害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利益。 二、商标抢注的原因 (一)企业自身原因 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对品牌保护缺乏可预见性和全球视野。刘凤军教授曾指出:“中国品牌频频被抢注,与中国企业的重产品,轻品牌观念不无关系。或者说中国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大多数还处于保护产品的商标阶段。”我国企业其商标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甚至不

快过期域名会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创立之后,不进行备案的主体,不仅网站的网速会受到限制,且还不能在此网站上实施买卖行为,为了获得更多的权利,不少人会按照规定进行域名备案,若域名过期,也会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故而会在快过期域名时进行续费。 一般域名过期1-35天期间域名解析会暂停,这期间可以在线续费,续费价格以网站价格为准;过期36天-70天内域名处于赎回期,可以手工续费,续费价格为1000元/年;过期75天后会被彻底删除。 域名状态时间表和续费价格: 国际英文域名COM/NET/ORG 域名过期1-35天期间域名解析会暂停,这期间可以在线续费,续费价格以网站价格为准; 过期36天-70天内域名处于赎回期,可以手工续费,续费价格为1000元/年; 过期75天后会被彻底删除。 cn域名状态时间表和续费价格

按照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协议的条款,域名过期后的规定如下(国内英文域名注册协议) 1)CN英文域名到期72小时后仍然没有收到注册费,新网互联可以把这个域名无限制重定向到任何一个IP地址,您只要在域名被删除之前续费,24小时内恢复原解析记录; 2)CN英文域名过期35天内可按照原价续费,过期36天将进入高价赎回期(CN英文域名赎回费:500元/个),过期48天后将随时可能被删除。这样不仅导致该域名解析下的网站和邮箱都无法正常使用,还有可能让您的宝贵域名资源被抢注,请您尽快续费! 域名购买的流程其实并不复杂,选择自己喜欢的,直接购买就可以,或者可以上汇桔网直接按条件筛选自己心仪的域名进行交易。 汇桔网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交易与创新创业资源交互平台,它立志打造国内外最大域名交易平台,精选双拼/三拼/四拼低价各类优质域名资源,致力于提供域名买卖、域名出售、域名抢注、域名购买等域名服务,全面保障买卖双方安全交易。

域名管理办法及法律保护对策

一、我国的现行的域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我国于1997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规章,该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1)国务院信息办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 (2)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该办法办理; (3)CNNIC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及CN以下的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这两种二级域名,并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4)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是独立法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申请域名; (5)在顶级域名既定的前提下,CNNIC负责建议二级域名的增设、撤销、更名,并由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公布,三级域名必须根据命名原则申请注册; (6)域名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并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7)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8)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任何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引起纠纷的处理及其法律

责任; (9)注册域名实行有偿注册和年检制度,可以变更或注销域名,但不许转让域名或买卖域名; (10)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时,若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有异议,则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此后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11)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或某个外国域名,也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二、我国对域名问题的法律保护对策 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仅仅依靠所谓的管理办法对域名的保护和域名纠纷的解决是很有限的,因此至少在一段时期内,对于域名问题还是应该依靠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但是,对于各种侵权行为,各国由于立法的差异而对侵权内容的认定各不相同,采取的保护办法也因此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只有立足国情,与国际相协调,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在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一些学者已经就保护域名权方面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了修改建议:

已过期域名怎样抢注的

现在是一个网络时代,用计算机上网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而域名对于计算机来说可以是十分钟重要的,它是来沟通一组服务器的地址,在计算机上通常用点来隔开的名称,而这域名却也不是一直都有用,也有过期一说,下面就来说说什么是已过期域名?又如何去抢注。 一、什么是已过期域名 域名注册是有期限的,当其域名所有者在域名到期后没有或忘了对该域名续费后,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这个域名将被标识为“过期域名”。 二、如何抢注已过期域名 域名抢注步骤 1、国际域名的删除时间:集中在北京时间早上2点到4点(近两个月集中在2点到3点)如果过了这个时段,你还没发现域名掉下来,请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其实已经被人在第一时间抢注了。要是你抢的域名比较一般的,那么几天内你还有机会再次见到可以注册的哦,因为普通域名有可能是别人一时冲动注册了,然后删除掉的。 国内域名删除时间:CN国内域名删除时间,国内域名过期当天停止使用,过期45天内还可以正常续费,过期45天到60天进入赎回期,原所有人可以高价赎回的,赎回期内域名的状态变为pendingDelete,域名禁止修改信息、转移、删除,不提供DNS解析。国

内域名通常在早上4:30准时删除,要记得一点,就是用公司名注册。顺便提一下。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不要以为发帖多或者年限久的人就有信用。要以实际交易过程中的信用度来做衡量,也不要道听途说,人云亦云。 2、每天都要不计其数的域名被删除,那么怎么找到被删除的域名呢?网络上有很多提供此服务的网站,比如,您可以到抢域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6155211.html,)域名抢注平台,那里有每天和未来几天将要删除的域名列表。您可以很方便的查找到将要删除的域名。 3、找到自己心仪的的域名后,当然接下来就是预定域名了。有人可能会说,我偷偷的等这个域名掉下来,然后注册掉。那就大错特错了。如果你不是天才,那么请看这个要点给你的提示。国际域名的抢夺非常激烈,每天都有价值成千上万美圆的域名被踢出。但绝大多数被外国的几个知名抢注公司抢注到了。公认的有pool,snap,enom通常我们说,某个米给pool抢去了。就是说某个域名给pool这个公司给抢注到了。这些平台的域名预定价格在几十美元上下。前几年很多懂行的朋友都去国外预定删除域名,狠赚了一笔。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直接到国外抢注平台的人正在逐渐减少。转而去国内的域名抢注平台转移。这些国内域名抢注平台,综合了国际上十多家著名的域名抢注商,不需要您懂英语,看到心仪的域名,直接点几个按钮,就可以轻松同时预定这数十家域名抢注服务。比如,国内著名的域名抢注平台:抢域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6155211.html,),综合了Domainmonster、Pool、Snapnames、Intrustdomains、Namejet、Hexonet、Name、Backorder、Dnbiz、Jinmi、Godaddy、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3个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3个 不过,在注册域名的过程中,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国内顶级域名服务商——新网互联专家支招注册域名可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综 合考虑。 第一方面,企业需要完善域名注册体系。 针对当前市场上很多产品或品牌域名被恶意抢注的现象,企业应该完善自身的域名注册体系,如:根据现阶段的企业发展、主要产 品以及品牌等情况先注册域名,抢占先机,避免“长江实业”类似 的域名官司发生。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去塑造一个品牌,如 果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域名而影响到了企业的品牌声誉,无形中给企 业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完美统一的企业域名体系,能够帮 助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推动企业网络营销的顺利开展,从而抢占市 场先机。 第二方面,注册域名切不可盲目,要重视域名注册服务商的选择。 企业在准备注册域名时,首先要选择域名注册服务商,可以选择顶级域名注册商或是其代理服务商。目前,国内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的企业很多,专家建议选择经过CNNIC和ICANN授权认证的国内顶 级域名注册商,这类服务商提供的域名服务更正规,手里的域名资 源更全面,后续服务也更有保障。例如:新网互联凭借多年优势, 在传统中英文域名基础上,还特别提供了国别、行政、科研、公司、网络和姓名等在内的行业分类域名后缀,便于企业根据实际需求选 择心仪的域名。 第叁方面,填写注册信息时要慎重,切不可胡乱填写。 域名一旦成功注册后,还需要采取保护措施,就如同企业的商标和品牌是需要先去商标局注册备案一样。据相关数据显示,大多数 用户的域名保护意识淡薄,对域名没有采取特别的安全保护措施是 导致信息泄露、域名被盗的主要塬因之一。

专家特别提醒,对于域名这种隐私信息,用户千万不要轻易对他人透露,即使是最亲密的朋友也须小心谨慎。目前很多域名服务商 都提供了这类域名保护服务,如:新网互联为用户提供了域名管家、域名卫士、域名安全锁叁重防线的安全增值服务,为用户提供安全 可靠的域名保障,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捍卫用户的域名安全不被侵犯。 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日渐凸显,域名不仅代表了企业在互联网的独有位置,更是企业在产品、形象等 方面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出类拔萃,未雨绸缪,提前抢占一个好的 域名非常必要。 塬告:甲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李某。 1、确认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赔偿塬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被告承担塬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4、被告公开在报纸上向塬告赔礼道歉.

域名 - 浅论域名的法律性质

浅论域名的法律性质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域名的价值越来越受人重视,而显现出的域名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即在于人们对域名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保护不力。因此,科学界定域名权的性质势在必行。 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作为一个名词,域名的权利属性一直存在争议。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创设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如域名权或网域名名称权等,将更有利于理清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减少纷争的出现,更好地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利益。 一、域名的涵义 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以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IP地址,由一串四个被句点隔开的数字组成,这些数字极难记忆。因些,在上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用字母代替数字,创建了域名系统,当用户输入域名,确立要访问的计算机后,由安装在访问主机上的域名系统负责自动完成域名与网址(IP)之间的转换。因此,我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把域名定义为:“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 域名根据其构成分为不同的级别: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等。二级域名是相对于顶级而言的,在国际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而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指注册单位类别的符号。一般情况下,在把国际顶级域名作为一级域名的域名中,二级域名被采用最有识别计算机功能的字符,在把国家顶级域名作为一级域名的域名中,三级域名被采用最有识别计算机功能的字符。 二、域名的特征 (一)标识性

人们设计域名就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人们的记忆和使用,域名呈个性化、形象化特征,商业域名往往与该用户的公司、品牌或主要营业性质直接相关。但域名的标识性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是用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二)唯一性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域名管理制度规定,每个域名只能对应网络环境下唯一的网络名称,现代科技技术不允许两个完全一致的域名同时存在于网络中。根据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IP地址,这就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是域名唯一性的延伸。 三、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问题最初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域名具有了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各种纠纷也随着产生。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规定,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权利待定说 该说认为,在域名系统本身尚未发育成熟,还难以清楚地对其进行解构之前,可以先就域名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与它们的关系、域名纠纷的解快等问题进行关注与研究,至于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与域名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则应当暂时搁置,等条件充分时再定。 (二)权利否认说

【完整版】我国出口商品商标注册问题现状及对策分析

我国出口商品商标注册问题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现状 为了认真执行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扩大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发展对外贸易,我国出口商品商标应及时在国外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商标专用权。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部分企业对出口商品商标的专用权重视程度不足,导致商标的国外注册没有及时办理,再加上多数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和注册相对较为分散,因此在国外市场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并给商品出口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影响到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我国当前出口商品商标注册中所存在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以切实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当权益。 二、我国出口商品商标注册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出口商品商标注册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在国际贸易中,即使在商品未出口之前,也可以在大多数国际申请商标注册,以避免被他人抢先注册。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多数企业都没有及时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从而被国外的一些不法商人在当地抢先注册,反而控告企业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所有权,并可能以此为要挟,或索取高额的佣金或卖商标专用权。例如,我国已在美国打开销路的火炬牌打火机,被瑞士商人在伦敦抢先注册,结果迫使我国不得不将此商标退出美国市场,因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出口商品中,已存在200多起在国外被抢先的案例。 2、被他人仿冒注册。当出口商品商标注册以后,谁仿冒商标谁就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部分出口商品没有及时注册商标,而被外商仿冒注册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英雄牌金笔在20世纪初期销往日本,并深受当地消费者欢迎。然而由于没有及时注册商标,而被其它外国商人在日本仿冒注册,导致销售英雄牌金笔的商户应无利可得而被迫停止经营,最终导致英雄牌金笔丢掉了日本市场。 三、我国出口商品商标注册问题的对策研究 1、及时在进口国进行商标注册。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想在进口国受到法律保护,进行商标注册是一种可靠而且必要的手段。因此,出口企业必须重视出口商品的商标注册,取得并保护商标的专用权。 如果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权得不得进口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相关出口商品的销售渠道就可能被仿冒品冲击,不仅商品的正常价格会受到扰乱,而且会严重危害商品的信誉。更为严重的是,当出口商品的商标被不法商人抢先注册以后,将导致出口商品不能再进入该市场,给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我国许多外贸企业对于此都有惨痛的教训。因此,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为了避免我国商标被抢先注册而影响到商品的出口,外贸企业不能只顾及到商品的输出和销售,而忽视商品商标在国外的法律保护。我国出口商品如想打入国际市场,并使得商标获得法律保护,就应当积极、提前的向进口国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以防止被他人抢注和仿冒。 2、商标的设计与注册地选择。商品的商标是通过一定的艺术形象来加以表现的,商标不仅能起到美化商品的作用,还能便于广告宣传。因此,在出口商品的商标设计方面,应尽量做得设计新颖,便于记忆,最好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而美好的印象。同时,在出口商标设计方面,应做好对出口国当地的调查研究,要使得商标既能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销售特点,也不能与出口国的商标法规定与禁忌相抵触,这样也有利于使商标获准注册,广开销路。另外,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还应尽量选择对商品描述性较小的商标进行注册。这是因为对商品功能、性质、状态的叙述越少时,越不容易受到仿冒侵害,法律对其保护性也越强。 在注册地的选择方面,由于实际情况的各不相同,且商标注册的费用相当昂贵,并非是商品出口到一个国家就需要在该国进行注册,而应当综合考虑到多种因素,优先在以下国家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论文提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了。互联网的作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域名的作用也越发显得重要了。众多企业通过建立网站来展示本企业的信息,使得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于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传统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本文主要介绍了域名的相关知识及其特点,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原因,国际社会解决域名纠纷的相关措施和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规定。通过分析域名与商标发生纠纷的原因及各种解决方式,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应当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二是在解决域名纠纷时应当给驰名商标以优先保护。 前言 90年代,电子商务兴起,众多企业纷纷在互联网上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及其域名成为展示企业信息的前沿窗口。同时,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使得域名具有了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意义,其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越发突出。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域名与传统的商业识别标记体系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不仅国外的许多企业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我国也出现了一批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其中最为有名的

要数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已经通过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2000多个域名,其中有与杜邦、宝洁、菲利浦等数百个国际驰名公司品牌字母相同的域名,是CNNIC上域名注册的第一大户。 面对我国的现状,如何对待因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而延伸出来的具有无限商业价值的域名抢注现象,合理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是网络管理者所关心的问题,也是法律界的工作者应当进行研究的课题。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一)域名相关知识及其特点 1、域名相关知识 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简单地说,域名就是用户登上因特网的地址。用户要想迅速找到、使用网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网站在因特网上的地址。真正的网络地址是由一串数字组成的,当用户输入相应的数字编码时,就能将自己的计算机同因特网上相应的计算机联结,从而进行互联、访问。由一串数字组成的网络地址没有特定的含义,例如,“,对于电脑来说识别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普通的用户来说,记忆这些枯燥的数字是非常困难的。于是,为了便于记忆,人们就开始用具有相应意义的字符来替代这些数字地址,从而出现了域名。我们常用的“ 2、域名的特点 ⑴唯一性

域名-各域名后缀有何差异

各域名后缀有何差异 不同后缀的域名有何不同,现在最通俗的域名类别可分为国际域名和国内域名,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域名划分方式和管理机构不同。要解释什么是国际域名,什么是国内域名,还要从域名体系说起。 以下就是关系三类顶级域名的详细介绍: 顶级域名 第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共有7个,也就是现在通常说的国际域名。由于Internet最初是在美国发源的,因此最早的域名并无国家标识,人们按用途把它们分为几个大类,它们分别以不同的后缀结尾:.com(用于商业公司);.net(用于网络服务);.org(用于组织协会等);.gov(用于政府部门); .edu(用于教育机构);.mil(用于军事领域);.int(用于国际组织)。最初的域名体系也主要供美国使用,因此美国的企业、机构、政府部门等所用的都是“国际域名”,随着Internet向全世界的发展,.edu、.gov、.mil一般只被美国专用外,另外三类常用的域名.com、.org、.net则成为全世界通用,因此这类域名通常称为“国际域名”,直到现在仍然为世界各国所应用。 地理域名 第二类是地理顶级域名,共有24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码,例如.CN代表中国,.UK代表英国(详见全球国家/地区顶级地理域名后缀)。这样以.CN为后缀的域名就相应地叫做“国内域名”。与国际域名的后缀命名类似,在.cn顶级域名下也分设了不同意义的二级域,主

要包括类别域和行政区域,这样就是通常说的二级域名:可等二级域下三级注册域名,三级域名可分为两类: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划域名。 个性域名 国际互联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ICANN)2008年6月26日在巴黎年会上全票通过个性化域名方案,最早将于2009年开始会有根据自己公司名字为结尾的域名, 如.ibm、.hp、.qq、.baidu等等,一个形像的比喻就是这些域名结尾的所有者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个域名注册局。所以以后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将会有无穷多的“国际域名”。 域名含义 这7个顶级域名的含义和注册管理机构如下: .aero,航空运输业专用,由比利时国际航空通信技术协会(SITA)负责; .biz,可以替代.com的通用域名,监督机构是JVTeam; .coop,商业合作社专用,由位于华盛顿的美国全国合作商业协会(NCBA)负责管理; .info,可以替代.net的通用域名,由19个因特网域名注册公司联合成立的Afilias负责; .museum,博物馆专用,由博物馆域名管理协会(MDMA)监督; .name,是个人网站的专用域名,由英国的“环球姓名注册”(GlobeNameRegistry)负责; .pro,医生和律师等职业专用,监督机构是爱尔兰都柏林的一家网络域名公司“职业注册”(RegistryPro)。 1. 域名安全与产权方面来说:一定要正确填写域名的所有人(这项非常重要,是关系到域名的产权问题及以后的域名过户、转移注册商等问题)、注册联系人及身份证、管理联系邮箱(邮箱必须是经常使用的,以便续费的时收到提醒通知); 如果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我国商标侵权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国际技术贸易论文 我国商标侵权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 题和对策 系别:国际贸易与金融系 专业名称:国际经济贸易 学生姓名:王世开 学号:12120422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彭娟 完成日期 2014 年 1 月 1 日

一.商标侵权内容及相关概念 1.商标权 商标权是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通过使用而获得收益。二是商标人具有排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说是为消费者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在普通国家,最开始对商标的保护源于阻止销售欺诈性商品的仿冒之诉。仿冒行为危害十分明显,一方面,它使消费者无法通过商标选购到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如不加制止,由此给仿冒者带来的低成本高收益会使其他竞争者争相仿效。因此,在制度上确认被仿冒者的商标权对于正本清源、制止仿冒、构建有序的竞争环境极为重要。英国在法律上承认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商标权的赋予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在商标所有人投入精力、时间和金钱向公众提供商品时,他的付出免于被盗版和欺骗等行为盗用。不论是从市场效率还是商业道德来说,赋予并保护商标权都是必要的。保护商标权,对仿冒者形成侵权前的威慑和侵权后的打击,使商标的标识功能得以持久强化,继而是商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其自然功能和社会功能。2.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我们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同时,这时的“使用”应当仅仅限于商业性使用,当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包括在内。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

国外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的规定

国外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做相应的规定。在美国,主要采取反淡化理论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在英国,处理关于域名的纠纷主要是以1994年的《商标法》和衡平法上的“假冒行为”为审判依据。 1、在美国,主要采取反淡化理论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1996年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RL.104-98,1996),实际上该法仅有5个条文,是对美国商标法第43条的修改。其立法宗旨在于配合TRIPS协议第16条有关保护未注册外国著名商标的规定而制定,但它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己注册的外国或本国商标,而包括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该法加强了美国要求各国贸易谈判伙伴给美国著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谈判立场。该法案的特殊意义在于确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规定了救济措施;对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该法案有助于排除他人在网际网络上使用欺瞒的网域名称和网址,并可防止他人利用别人得来不易的商誉与产品获取利益”。(That this anti-dilution statute can help stem the use of deceptive Internet addresses by those who are choosing marks that are associates with the products and reputation of others)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于2000年2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为美国商标法增添了一个专门的章节,为司法机关判定域名抢注的性质列出9条标准,核心仍是域名注册人是否有主观故意。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题目: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学院: 武汉科技大学 专业: 电子商务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日期: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二十一世纪,人们的生活因为电子商务而发生巨变。在享受电子商务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发生了许多以侵权形式出现的案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更好的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样特殊的背景下运用哪些措施来维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热点讨论的话题。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大众的生活,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各个国家的法律、信息技术的发展等各个方面,其中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为突出。如日前发生的各种侵权案例包括商标,版权,域名冲突,商业方法专利性争议问题等,亟待全面、深入研究。本文主要以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为研究对象,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进行重新定义,运用实证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力争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实用性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环境;域名;版权;专利保护

目录 摘要 (2) 1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概论 (5) 1.1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5) 1.1.1 商标和域名 (6) 1.1.2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版权问题 (6) 1.1.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专利问题 (7) 1.2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7) 1.3 我国电子商务保护现状 (8) 2 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 (9) 2.1 商标与域名的联系与区别 (9) 2.2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表现类型 (10) 2.3 商标与域名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 (11) 2.4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比较立法考察 (11) 2.4.1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美国 (11) 2.4.2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12) 2.5 我国对商标和域名冲突的解决方案 (12)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13) 3.1 电子商务环境下版权的定义 (13) 3.2 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 (13) 3.3 互联网中常见的版权问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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