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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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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

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

J:民事诉讼中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如何理解民诉是处分权与审判权的结合,处分权/审判权在民诉中的体现)

1、民诉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

2、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

3、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

4、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

的结合;

5、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

审判权的结合;

M:民事诉讼法

1、含义: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临近法律相联

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

2、对象:①民事诉讼法;

②民事诉讼实践;

③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分法之间的关系。

J:民事诉讼

1、含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

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特征:①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③人;民事诉讼必须依法进行;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J: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

我国诉讼法体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在法院中也相应的设有三种审判庭。这三种诉讼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具体而言:

J:公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1、联系:二者都是民事程序;公证程序是部分民事程序的前置程序;公正程序

的结果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不许质证;经公证程序得到的债权文书是民事程序中执行的依据。

J: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含义: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2、特征: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

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核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面性的法律关系:A主体多面性;

B客体多面性;

C内容多样性。

3、研究意义:

①(理论)有助于正确确定民事诉讼立法体例和内容,保证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

②(实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

③(法院)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④(当事人)有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⑤(社会)有助于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J:主体(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多面性)

1、含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诉

讼义务的承担者。

2、范围、相互关系及其地位:

①人民法院:核心地位,案件的受理、诉讼程序的推进、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执行都有赖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②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监督法律关系,可以通过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引起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再审;

③诉讼参加人:根据民诉法规定,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A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④其他诉讼参与人:

A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人,在某一阶段参加诉讼,目的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或为某一行为。

B范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

3、理论争议:(检察院的民事抗诉、诉讼代理人)

①诉讼主体不同于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主体,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特殊部分。

②结合通说观点和民诉规定,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

③我们认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只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J:内容

1、含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依

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

2、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

①人民法院:A权利义务与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结合在一起;

B行使审判权,保障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诉讼主体的权利义

务的实现。

②人民检察院:A具有职权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B权利:法律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由法律监督权;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抗诉权。

义务: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应提出抗诉;应派员参加案件再审。

③当事人:A权利和义务均采取不完全的规整式立法和分散式的立法相结合的方

式确定;

B权利:概括为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利用权;具体而言集中体现在民诉

50、51、52条规定,并散见于其他规定之中;

义务:集中于民诉50条第3款,并散见于其他以“应当”、“必须”

表达的规范之中。

④诉讼代理人:以代理权的产生为基础;权利与义务与被代理人基本相同。

⑤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不一,权利义务不尽相同。

3、综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J:客体(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多面性/多元态势)

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多面性/多元态势体现在:

①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②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③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不包括当事人的实力权利请求;

④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M: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M:诉讼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主要指不可抗力,也包括已经存在的和不可改变的既成事实,如我国民诉法136、137条关于引起诉讼中止和终结诉讼的情形。

第1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1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J:诉权

1、含义:

①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是国家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项制度,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②它包括两重含义:程序上的诉权和实体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是希望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他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是进入诉讼程序,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权利,受民事程序法调整。

2、特征:①法律依据:诉权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根据;

②行使对象:诉权只能在法院行使;

③主体:诉权为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

④阶段: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⑤内容:诉权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J: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如何理解诉权的双重含义)

1、含义:

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是希望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他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

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是进入诉讼程序,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权利,受民事程序法调整。

2、联系: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

要件;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可以离开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单独存在,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必须痛过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

J: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1、含义:诉权、诉讼权利略

2、联系: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

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

J:诉

1、含义:

①诉是当事人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②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和实体意义上的诉(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2、特征:①诉的前提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的状态;

②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③诉的内容仅限于保护民事权益;

④诉只能向法院提出。

J:反诉

1、含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对本诉

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2、特征:

①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只能是本诉的被告提起,以本诉的原告为反诉的被告,即反诉与本诉中当事人地位互换;

②反诉的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消灭;

③反诉时间的限定性:只能在本诉开始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④反诉目的的对抗性:为了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条件:

①当事人方面:只是与本诉当事人互换,既不增加也不减少;

②时间方面:本诉被法院受理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③管辖方面:与本诉属于牵连管辖,本诉的被告应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其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④理由方面: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

⑤程序方面:与本诉能手使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

J: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含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

2、具体任务:

①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②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③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是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④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M: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用以指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集中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和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指明了方向。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M: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是最主要的司法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审判权对案件错处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

J:独立审判原则的内容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人民法院对具体民事

案件的审判;

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

权,而不是指由审判员、合议庭独任审判。

合议制度

M:合议制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由3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合议庭。

M: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机构;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具体形式。

M: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立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审判组织的

形式。

M: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审判组织的形式。

M:独任审判庭:有一名法官(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组织形式。

M:合议审判庭:由数名审判人员(一般为三人以上)组成一个审判庭,对某一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组织形式。

J:合议审判庭的组成

1、共同点:①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

2、区别点:

①第一审合议庭:A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B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②第二审合议庭:A只能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B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再审合议庭:A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另行合议庭;

B原来是第二审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J:合议庭的工作原则

1、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平等的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实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2、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由审判长指定

案件承办法官;

3、审理案件时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

回避制度

M:回避制度: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人员,遇有法定情形时,不得对某一案件进行审判和参与诉讼的一种制度。

M:回避:审理某一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有法定情形时,主动推出本案的审理或裁判,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一种诉讼制度。

J: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参在其他特殊密切关系

6、其他最高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情况(p190)。

J:回避的方式、程序、决定和效力

1、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2、程序:民诉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

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决定:民诉48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4、效力:决定已经做出立即生效,不逊于当事人上诉。

公开审判制度

M: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将审判的全过程(评议过程除外)和判决结果,依法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制度。其中依法公开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公开的才公开审理,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则不公开审理。是否公开仅指案件审理的过程,判决结果必须公开。

J:公开审理和开庭审理的关系:公开审理必须以开庭审理为前提,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都公开进行:(一审案件不论程序全部开庭审理)

J:公开审判制度的特殊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制度

M:两审终审制度:一起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使用两种不同程序审理即告终结的一种制度,它是关于案件的审级制度的规定。

J:内容:

1、一般:根据民诉第10条的规定,除最高法院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都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所做出的裁判即为终极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2、例外: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破产还债程序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的裁定,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无法上诉;

3、两次审理由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分权连接。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M: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对象: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

监督内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合法、正确。

M: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我国

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M:诉讼权利对等原则:外国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司法机关也对该国共鸣、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J: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含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

诉讼权利的原则。

2、基本内容:

①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②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条件;

③人民法院应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

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

J:法院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

1、含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有调节可能的案件,应在自愿和合法

的基础上,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2、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有调节可能的案件,应当尽

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3、应注意的问题:

①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②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③适用调解原则应克服两种不良倾向,即不重视调解和滥用调解。

辩论原则:

1、含义:M: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支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

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2、内容:

①就案件事实进行辩论;

②就适用用法律进行辩论;

③就程序法上的争议进行辩论。

J:处分权则

1、含义: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所参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

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它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民事实体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乃至国家权力行使的诉讼活动中的要求和延伸。

2、内容:

①主体: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

②范围: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③主要表现:A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B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也可以提请调解;

C上诉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或者放弃上诉权;

D执行程序是否开始,除法院移送执行的外,一般也有当事人决定;

④当事人刑事处分权必须依法进行。

3、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①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②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审理原则:

M:直接审理原则:审判员在审判案件中亲子直接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陈述、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亲自审查证据,最后依法作出判决的原则;开庭审理试着一原则的具体运用。

M:间接审理原则:将他人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审判员审理的基础,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原则;我国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的规定,从侧面体现了这一原则。

M:不接触原则: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不得单独接触案件一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及其其他说情的人;这一原则是对审判人员行为的限制。回避制度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是一种补救措施。

J: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忠于案件事实,遵守国家法律,诚实,善意。我国民诉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其立法精神实质上也要求了这一原则。

2、功能:①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②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

③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

4、适用:①对当事人适用;

②对法院适用;

③对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

M:主管与管辖关系

1、含义:

①民事案件的主管(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依法所享有的审判权限,同时也是划分人民法院于其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案件权限上的分工问题。

②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2、关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没有

法院的主管,就无法确定法院的管辖,没有法院的管辖,主管的确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J: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案件的关系

1、仲裁与诉讼是“或裁或讼”的关系;

2、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不同——法院主管范围广:

①仲裁机构只能仲裁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能仲裁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

②对合同纠纷而言:A二者均有主管权的,由当事人选择;

B有仲裁协议的,只能仲裁不能诉讼;

C当事人放弃仲裁的,可以诉讼。

J:恒定管辖

1、含义:恒定管辖: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因确定管辖

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某些变化,而改变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2、在我国的具体表现:

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划或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受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也不能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③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或缩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只是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除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提出反诉,均不改变管辖权。

M:级别管辖: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它是法院系统内纵向划分各级跟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J: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其中“重大涉外”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中“有重大影响”是指此类案件的复杂性、涉及面以及处理结果等情形,都显然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海事海商案件;

②专利纠纷案件;

③著作权纠纷案件;

④期货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⑤涉及港、澳、台当事人的重大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0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中,“本辖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管辖案件的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M:地域管辖(属地管辖、区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是横向上的划分;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内容??

J:专属管辖

1、含义: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它们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

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的制度。

2、范围:民诉法第34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J:协议管辖

1、含义: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

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共同确定争议的管辖法院;它分为国内协议管辖和国外协议管辖两类。

2、国内协议管辖的条件:

①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内合同纠纷;

②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约定;

③只能约定第一审法院管辖;

④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被告住所定、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⑤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⑥只能协议一个法院。

M:共同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民事案件均依法享有管辖权。

M:选择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法院起诉。

M:裁定管辖: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异议的转移三类。

J:移送管辖

1、含义: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

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它是对错误管辖行为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对案件的移送。

2、条件:①移送的案件必须是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

②受理案件的法院须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③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3、注意: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在此移送而只能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M: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用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M: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经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活动;其实质是对级别管辖的变更和补充。

J: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含义:略;

J、L:管辖权异议

1、含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

辖权,而对法院的管辖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和意见。

2、条件:

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

②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提交答辩状期间;

③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瘦素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④管辖权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

3、审查和处理:

①人民法院应首先进行认真审查;

②处理:A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无须作出裁定;

B异议不成立:a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提起上诉; b逾期不上诉或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原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或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

辖权的法院审理。

C提出异议后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当事人又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自动放弃异议,在以后的诉讼中在提出异议

的法院不再审议。

J: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1、选择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

的一个法院起诉);我国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

共同确定争议的管辖法院);

3、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用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

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民诉第37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解决共同管辖的冲突——最先立案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J:期间和期日:

1、含义:

期间(诉讼期间):广义: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效实施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和日期;狭义: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我们采用狭义定义。期日: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实施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时间。

2、区别:

J:送达

1、含义:送达: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

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特点:

①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②对象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③客体是各种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

④要求是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3、方式:

①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

③委托送达

④邮寄送达

⑤转交送达

⑥公告送达

M:送达回证: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人民法院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送达法律关系的凭证,即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已经完成的凭证。

J:诉讼调解

1、含义:M:诉讼调解(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充分尊重当事人

意愿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2、特征:①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②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

③诉讼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

3、原则:①现行法定(民诉及其解释):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②其他原则(调解规定):A保密原则;

B灵活性原则;

4、调解结果:

①未达成协议;

②达成调解协议:A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制作调解书后调解程序结束;

B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范围法定),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调解程

序结束;

J: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1、含义:①诉讼调解:略;

②诉讼外调解:在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主持

下所进行的调解。

J:诉讼调解和诉讼上和解的区别

1、含义:①诉讼调解:略;

②诉讼上和解:民事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平等协商,达成协

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活动。它包括诉讼中和解(审理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达成的和解)和执行中和解(执行程序

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

J:调解书与调解协议

1、含义: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即实体权利义务

所达成的,并经过人民法院批准的协议;

调解书: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J: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1、含义:调解书:略;

2、生效时间:

①达成调解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调解协议即具有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②调解协议达成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时发生法律效力;

③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或送达之时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书的具体法律效力:

①结束诉讼程序;

②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

③不得提起上诉;

④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M: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限制被申请人对其处分,以保证剑法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类。

M:诉前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相对应的一方,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被申请人的侵犯,而与之发生争议的人。

M: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在受理诉讼后至作出判决前,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

J: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关系

1、含义:略;

2、联系:都是人民法院采用的一种对财产的保护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

判决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J:先予执行的条件

1、含义: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金额的金钱、财物或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2、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给付之诉;

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③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④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适用案件范围:

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A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B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C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D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5、程序:

①申请:书面;

②审查;

③法院决定是否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④裁定与执行:不服不能上诉,但可以神情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J: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的关系

1、含义:略;

2、联系:生效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均与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不服裁定均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均不得上诉。

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M: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为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和教育手段。

M:拘传:对必须到庭,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而拒不到庭的被告所采取的一种强制其到庭的措施。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被告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X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

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 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为程序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法律权利或者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人和相对方。 诉不合法裁定驳回,诉无理由或者诉不合理判决驳回。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到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问题诉的利益问题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1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老张育有一子小张,大学毕业后小张去沿海城市创业,发家后从未回老家探望过父亲。愤怒之下,老张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每月1500元。法院受理起诉后向小张送达应诉通知书,但发现小张在一周前因酒精中毒而意外死亡。法院对本案的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裁定驳回起诉 B、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C、裁定诉讼中止 D、裁定不予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 【答案】:A 【解析】: ①本案中被告小张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经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原告老张的起诉,但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2.甲诉乙合同违约,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院需要确定由丙承担义务。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无须经过丙的同意 B、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征询丙的意见,也可以不征询丙的意见 C、法院进行调解需要经丙同意 D、丙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法院应当继续调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调解制度。根据《民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3.致富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邻村脱贫村村民钱多多赶集回来路过致富村张贴的选民名单时,发现名单里没有致富村村民章如花,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钱某想为章如花打抱不平,到选举委员会要求增加章如花选民资格,被选举委员会以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轰出 B、被轰出后的钱某想继续为章如花申诉,律师王天一告诉钱某可以到该村所在地县法院提起选民资格之诉 C、钱某在距离选举还有两天时到法院起诉,法院以距离选举时间太近为由不予受理 D、如果钱某在选举日五日前起诉,那么法院可以邀请选举委员会成员参与诉讼帮助调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6章>第2节>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管辖法院 【答案】:C 【解析】: 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A、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故D项错误。 4.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5题,单选)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3节>调节的进行 【答案】:D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总结

民事诉讼法总结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其辩论原则是其特有原则。 2.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 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但不可以全部由陪审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必须全部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再审时原审程序中有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员仍可参加,丹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成员。 3.回避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4.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应当回避的人,即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5.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6.级别管辖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里是指已经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而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著作权案件④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⑤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⑦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7.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通常是指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 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8.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适用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是指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并且通常是以其中价值高的遗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重点]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重点]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试述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2民事诉讼有哪些主要的程序,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调解、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主要的程序有:1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多数国家还设有第三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3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也叫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的特别程序。主要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5执行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第一单元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论 一、填空题: 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决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效力的(空间范围) 二、单选题: 1、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B )。 A.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的请求 B.案件事实 C.生效判决 D.实体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处分原则中,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二、单选题: 1、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D)。 A、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 C、辩论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正确表述是(BCD)。 A、它是某些程序制度共同具有的一般性原则 B、它是制定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 C、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 D、它对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指导作用 第三章诉 一、填空题: 1、诉的种类主要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二、单选题: 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 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 C )类诉讼。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三、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 先锋乡人武部徐乐为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周五下午,乡司法所李文国所长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

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有以下情形:不知道诉讼; 申请参加未获批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 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诉的分类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 (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3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治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管辖恒定。、级别管辖的概念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完善:以诉讼标的额为主、案件性质为辅

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点总结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

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在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第七章 当事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 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行为的特点 取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当事人适格 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 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的特征 任意的事人变更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 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 当 事 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 (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部分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和解是私力救济) 2.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和执行。 3.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分类。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 法;公私法:公法。 4.特别程序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诉程序。 第二章诉的基本理论 1. 第十三章调解 1.关于调解书的制作 (1)一审中达成协议:A)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B)可以不做: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二审、再审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2.调解的适用范围: (1)可以的:诉讼程序(1,2,再审) (2)不可调: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执行,有关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3.调解书的再审---可以再审,启动主体不同理由不同 (1)法院启动---可能确有错误 (2)检察院----违背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被自愿和合法原则 4.调解协议的重要考点

(1)调解协议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2)双方可以就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违背资源或者合法原则的不予确认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无独三有义务的,签收时生效。 (6)担保问题:可以约定案外人担保,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效力,担保自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要件时生效。 (7)公开问题:原则上不公开,例外:当事人同意公开。调解协议不公开,例外: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 (8) 第十四章一审普通程序 1.一事不再理原则总结 (1)定义:要求一个案件经过实体处理结案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2)可以起诉的四种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3)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有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4)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a)判决,调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原告6个月内起诉b)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离婚,没有新情况细 腻又,原告6个月内起诉。 (5)上一项情况的反面(即允许起诉的):被告任何时候起诉;有新情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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