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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统称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工伤认定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按照国家、省工伤保险费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二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本条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员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九条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员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员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园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员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省、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员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员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及30%。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园区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员工本人提出,工伤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员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员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二十九条员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三十条员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员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第三十三条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员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三十四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园区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者其近亲属、该员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者其近亲属、该员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员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条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平均)。本人工资高于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赔偿程序

工伤赔偿程序 一个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最多需要经过11道法律程序: 首先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员工可以申请。 用人单位和员工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在确认为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市级、省级)。 确认伤残等级后,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员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反之员工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 在法院判决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全部走完这些程序,不仅对于一般的工伤职工来说是复杂而难以操作的,就是对于很多法律人士来说也是费时费力的。现在将完整的流程描述如下,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工伤赔偿流程: 一、工伤认定: 根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赵磊本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三) 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四)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处理证明;

(六)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或补正材料后,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制作《工伤认定决定》,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 二、劳动能力鉴定 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诊疗资料;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供与工伤职工关系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工伤赔偿 (一)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商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1、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2、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辅助器具费

工伤保险理赔需要哪些流程

工伤保险理赔需要哪些流程 一、报案:(适用本地或异地工伤) 1、报案:发生工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在12小时报 2、医院: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对员工进行就近入院抢救,医院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当地基本医疗认可的医院均可;就近入院抢救时,一定要盖上“急诊章”; 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生当时症状及发生的经过; 二、就诊 1.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工作单位); 2.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 3.用药清单:如是门诊治疗,请在每次门诊交费后及时要求医院打印“用药清单”,并完好保存原件; 4.用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药清单”(出院小结); 5.用药:请按医保用药范围,进口药不可报销; 6.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就诊后,请要求诊断医生马上写“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原件(不写工作单位,只写伤者姓名即可); 7.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 8.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三、工伤申报、理赔手续的办理 1、单位资料: 15天内提供详细书面报告,填报《工伤事故申报表》; 员工病历复印件; 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 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

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4、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四、赔款到帐 1、上述资料齐全后,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2、社保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处理及转帐,并通知我司。 3、我司收到理赔款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帐到用人单位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3585936.html,/

工伤谈判技巧

职场技窍之六 工伤理赔谈判指南 【导言】工伤是人力资源的六大法务问题之一,是劳动关系的热点和难点;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已超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成;随着工伤认定政策的宽泛化,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工伤争议分为工伤认定争议、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及工伤待遇理赔争议三项。工伤争议往往因赔偿金额高、涉及项目多成为劳动争议中较具含金量的业务,可以说稳工伤纠纷则可安劳动争议之天下。 关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私了?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是法定的,各地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本地的工伤待遇标准,是工伤职工必须享有的、法定的最低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私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这个观点无论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中未有明文规定,同时在目前的仲裁和诉讼实践中未被完全印证,因而有了本文探讨的意义。 2014年度总结《一起工伤事故的蝴蝶效应》: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3585936.html,/rz/13417082.html,一文发表后,不少网友对此起工伤的处理过程充满了兴趣。由于工伤理赔谈判涉及的政策透明度高,在操作余地很小的情形下全身而退,确实是门不折不扣的技术活;新入门的HR如遇到老练的对手,基本就晕头转向了。基于此,笔者斗胆起笔,集十多年的处理经验,以作为HR入门人员处理工伤理赔的指南。 第一部分工伤理赔谈判的难点

在工伤争议的所有业务中,工伤理赔是最为棘手,基本有下述原因: 1.HR对工伤业务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尚未上阵便心生怯意 2.企业由于支付能力的问题,领导想以较小的代价处理工伤理赔,导致HR 与工伤职工协商的余地很小 3.企业在不授权的情形下让HR与工伤职工协商,导致HR举步维艰 4.个别职工把工伤作为改变命运的砝码(在工亡事故中尤为突出) 第二部分工伤理赔的核心能力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参与了用人单位所有工伤待遇的理 赔谈判,采取边处理边学习的方法,通过与工伤职工及家属、律师、仲裁员和法 官的接触和交流,学到了不少的政策法规和处理技窍。通过与同行的不断探讨, 工伤业务处理水平得到了不断的提升。基于逾十年的处理经历,对工伤理赔的核 心能力是三个方面:底气、霸气、沟通。 所谓底气:是指HR对工伤法律法规的熟悉和研读上必须胜于对手。当面临 劳动争议时,劳动法律法规是双方手中的剑,理论上双方处于同一水准,但企业 日渐匮乏的资源、立法时适度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采用的矫正功能致用人单位 先输一着,因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先锋位置的HR压力山大,但可凭借对法律法 规的解读底蕴赢得对剑招领悟的优势。 所谓霸气:霸气体现在人际交往中,一种裹带职业素养的个人所拥有的气 场。是处理策略上的棋高一着,是计谋的更胜一筹,是工伤职工出于对你职业素 养的尊重,明知你的方案对他未必有利却又不得不听从你的建议,是一种不战而 屈人之兵的威摄力。

2019最新工伤保险报销程序

2019最新工伤保险报销程序 工伤(亡)人员的待遇申请由单位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后,统一向医保办申报办理,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1、工伤(亡)认定通知书、因工伤残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发生工伤医疗费的,待医疗终结后提交医院有效发票、计费清单或医嘱复印件、出院小结。 工伤保险报销是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事故的赔偿。与办理工伤保险一样,工伤保险报销也是有自己的程序。那么工伤保险报销的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2015最新工伤保险报销程序。 一、工伤保险报销的程序有哪些? 1、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2、工伤职工申请待遇审批需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伤认定(鉴定)结论。 (2)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 (3)工伤职工的住院结算单及费用明细表。 (4)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医药处方。 (5)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3、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或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专科或三级医院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二、工伤保险理赔的流程有哪些?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5、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6、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7、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以上就是工伤保险报销和理赔的全部流程,小编觉得只要准备好了相关材料,这些看起来比较复杂的流程其实都是很简单的。不过,小编还是希望各位劳动者工作平安,不会用到工伤保险。 : 2017年最新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2017年工伤保险条例 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

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1、工伤认定->2、工伤报销->3、鉴定评级->4、工伤待遇申领这些都是由单位去办。如果单位不去申请,也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 热门城市:榆树市律师巨鹿县律师安平县律师梅河口市律师广宗县律师富锦市律师凌海市律师定州市律师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从而申请进行工伤保险赔偿。但工伤保险赔偿有严格的理赔流程,那究竟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 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一般如下: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

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 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4、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5、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二、工伤保险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1、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工伤职工或者单位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社保工伤理赔程序

社保工伤理赔程序 一、工伤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好《工伤事故报告》交社保局。 《工伤事故报告》为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社保二科并取 回《工伤保险报告回执》,一份交工资福利二科并取回三张 《广州市花都区职工工伤确认表》、一张《花都区职工工伤 认定申请书》、一张《授权委托书》。 二、以《工伤保险报告回执》里的报告时间开始,30日内将以 下资料备齐交工资福利二科。全部资料都必须是A4纸。 1、工伤认定申请书一张,工伤确认表三张,授权委托书一 张。这三份资料都需原件并盖上公章。 2、工伤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需伤者本人签名并盖指印。 3、工友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文件都需工友本人签名 并盖指印。(一般都由安全办人员写) 4、工伤者最近一个月的工资条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 6、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经办人都需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 盖上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公章要盖在“此复印件与原 件相符”上) 以上资料递交后等工资福利二科的电话。 三、工资福利二科的电话来后,尽快安排带工伤者本人到工资 福利二科做最后的确认(在去工资福利二科之前需要让伤

者本人知道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主要是 发生工伤的时间及部位)。确认完后领回一张《工伤确认表》并拿《工伤保险报告回执》到社保二科领两份《工伤保险 待申请表》。 四、确认后以最快的时间备齐以下资料交社保二科。 1、工伤保险报告回执原件 2、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两份原件 3、工伤确认表原件 4、病历、发票、诊断证明、住院清单原件。发票和住院 清单要用A4纸分别粘开,住院清单如果是A4纸的格 式就不用另外粘。 5、用A4纸打印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并盖上 公章。 6、工伤者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名并按指印,同时需写上“此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 在社保二科交完资料后取回《工伤保险待遇受理回执》五、以上资料为一般性工伤,如果有特殊性工伤的则还需要一 些特殊的资料,这些特殊的资料则按照《花都区职工工伤 认定申请书》里第二条特殊资料里的来提交。 整个流程需伤者身份证复印件2张、照片5张! 人事部

(工伤赔偿)工伤如何获得赔偿

工伤如何获得赔偿 案情 李某今年60岁,1月中旬即将办理退休手续。去年夏天,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休息了6个月。某区劳动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工伤事故。后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伤残鉴定结论,级别为10级。经查明,用人单位给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于去年12月已解除。问李某能否获得工伤理赔款?具体的工伤理赔款是多少?该如何获得赔偿? 律师意见 一、李某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办理完毕工伤理赔手续和走法律途径要求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机构不理赔的工伤赔偿款。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李某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手续,并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及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李某由于年龄已接近退休年龄,因此,李某的工伤待遇赔偿款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打折支付,其余款项不变 根据相关规定,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李某的工伤待遇具体如下: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社会保险机构的理赔结果为准。假设李某参保基数为最低参保基数,则为241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18×7=16926元。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4031×2=8062元。三、由于李某60周岁,因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打折为20%,则为4031×2×0.2=1612元。四、停工留薪期工资:4031×6=24186元。 三、职工领取工伤理赔款的手续具体如下: 首先,由企业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企业经办人到社会保险机构窗口领取工伤待遇理赔表格(该表格一式三份),在填写领取款项后盖章后,由企业交付办理,也可以由职工领取盖章后的理赔表办理。除交付理赔表外,再另交付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表、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等相

工伤赔偿流程的三个部分

工伤赔偿流程的三个部分 工伤赔偿流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和申请劳动仲裁。这三个部分的顺序不能颠倒,每个部分都有其相对应的流程,三个部分不能同时进行。下面大家来看看详细介绍。 工伤赔偿流程的第一个部分:工伤认定 在工伤赔偿流程中,工伤认定是前提,如果工伤得不到认定的话,也就不可能得到工伤赔偿了。工伤认定的流程是先向相关机构提交受伤职工的身体证明和病历证明等资料,这些资料包括职工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明原件和住院病历的复印件。然后到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二十天内做出认定决定,不管是否认定为工伤,都要将工伤认定决定送到认定申请人和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用人单位,同时还要抄送一份决定书到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如果不服认定结果可以在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赔偿流程的第二个部分:劳动能力鉴定 在工伤被认定后,就可以进行第二个部分:劳动能力鉴定了。由于严重的工伤会影响到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所以就需要对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以确定工伤对职工今后的工作起到哪些影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包括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也需要提交到相关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由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对受伤职工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必要的时候,可以将做出鉴定结论的时间向后延长三十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应该同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做的鉴定结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十五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之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作出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就可以领取到伤残证,伤残证是获得工伤赔偿的一个重要明证。在领到伤残证后,就可以根据伤残证的等级来计算工伤赔偿金了。所以如果一切顺利的话,领取到伤残证,就是工伤赔偿流程的最后一个步骤了。 工伤赔偿流程第三部分: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流程中还有劳动仲裁这一步,如果单位和个人因为工伤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人持工伤待遇赔偿申请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照片、身份证复印等身份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等医疗证明及伤残证明。提交这些材料后,劳动仲裁部门就可对工伤赔偿做出仲裁决定,如果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可

2019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19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工亡)2019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即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9251元×20=785020元。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标准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标准 武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申报单位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下载《武汉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武汉市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申报表》、《武汉市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 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下同)负责指导申报和材料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申报单位。 申报材料基本合格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退还申报材料;基本合格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汇总统计表和申报材料集中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各社保经办机构集中报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并出具书面意见;申报材料基本合格的,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申报材料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并出具书面意见;实地查看合格的,按程序进行审批。 武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集中受理申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1、每月5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工伤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保存结算发票、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汇总明细清单。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工伤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工伤生育中心审核科。 3、中心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医疗机构提供单位账户、账号、收据领取款项。 【注意事项】 1、工伤医疗费用各类现金报销,如无特别说明,均需在诊疗结束后3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2020最新工伤赔偿流程及赔偿标准

2020最新工伤赔偿流程及赔偿标准 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补充,供参考!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工伤处理流程 1、组织救治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工单位应立即将受伤员工送至就近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转至二级(含二级)以上或社保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与就诊医生积极沟通,建议在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的范围内用药和诊疗。 2、事故上报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工单位应在48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上报;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到岗工作时间、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发生工伤的原因分析(缺一不可)。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意外事件(包括疾病死亡)及重大疾病住院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人力资源部,并通过电话沟通、医院看望、现场察看等方式了解员工伤情信息,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3、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根据事故伤害发生的情形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三要素为:①工作时间;②工作场所;③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例如:员工因违章操作负伤、员工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暴力侵害等属于工伤。 注解: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较为严格,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3)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员工本人或者双方同等责任;(4)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5)员工本人负伤、致残或死亡。 员工下班以后加班或者避开高峰时段之后再回家等情形,属于合理的时间。 员工从工作地往返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下班途中到菜场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路线。

工伤意外处理流程

BPO 部门工伤意外理赔流程 1.0 目的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劳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2.1本公司劳务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2.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在本公司工作的劳务工 2.3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2.4因上述人员引发的意外事故,可以按照本规定办理。 3.0 定义 3.1公司:根据我司要求,为我司提供服务的劳务公司。 3.2员工: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隶属劳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的。 3.3BPO 部门:引进、管理并考核劳务公司的。 3.4业务部门:我司负责业务操作的部门。 3.5供应商:与我司产生业务关联的企业、个人、政府机构。 4.0 职责 4.1BPO 管理团队:监督劳务公司的及时处理工伤及意外事故的员工的治疗,督促工伤申报及工伤福利享受。 4.2劳务公司:负责对员工工伤的申报、治疗、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的理赔。 5.0 审批政策 略 6.0 程序内容 6.1工伤定义 6.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员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6.1.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用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治疗,并经县级以上疾病防疫部门验证的。 6.1.3员工有符合上述认定工伤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酗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6.2工伤处理流程 6.2.1员工发生工伤后24 小时内,用人部门在事故发生1 小时内通知到BPO 部门,BPO 部门通知到劳务公司。 6.2.2知悉工伤事故发生,劳务公司要在24 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案(节假日、周日顺延)并做后续处理。 6.2.3伤者到工伤保险指定医院或者就近医院就医。 6.2.4社保局备案 6.2.4.1立即送伤者在附近医院抢救后转到社会保险定点医院(如因定点医疗条件所限须转院治疗 的,必须由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到社保局填写《转院审批表》,由社保局审核后方可转院。 6.2.4.2事故发生24 小时内报社保局报案,可先电话报告然后再到社保局柜面提报材料。 6.2.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2.5.1三日内到社保局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 6.2.5.2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伤者以及事故证人的工作证、入职表、考勤记录复印件,单位公章,银行卡(伤者的)正反面复印件,伤者病历、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词证原件到社保局柜面办理。 6.2.5.3准备材料(各地社保局会略有不同)考勤记录需受伤之日及前15 日的考勤记录。《工伤认定申请表》 需要伤者签名按手印,证人证词需要证人签名按手印。交通事故需额外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差证明复

社保工伤理赔程序

社保工伤理赔程序 社保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劳动仲裁、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复查、工伤认定复议等程序。 工伤赔偿不是一步完成的。每一阶段有每一阶段的任务,千万不能混淆。 一.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社保部门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 3.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三。代理工伤赔偿民事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对裁决书的裁决不服; 3.时间未超过15日的。 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四。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2.治疗已经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 3.留下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五。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条件: 1.已经做出伤残等级鉴定: 2.时间超过一年; 3.单位或者社保机构认为伤情发生了变化。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复查鉴定。 六。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对鉴定结论不服; 3.时间在15日内。 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七。不服工伤认定复议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2.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 3.收到认定结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时间未超过60日。

工伤赔偿的完整流程

工伤赔偿的完整流程 第一步,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1.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2.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劳动部门受理了申请应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如果不予受理,则进入下一步不予受理的诉讼程序。 第二步,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程序 1.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2.行政诉讼一审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 3.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二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那么案件进入到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三步,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提出异议,认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部门往往要求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于是,案件将进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第四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仲裁机构应当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出裁决。但是不服该裁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案件进入到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 第五步,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程序 1.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一审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 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是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假设是劳动者胜诉,即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凭该判决要求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案件再次进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六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部门恢复工伤认定后,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核实到的情况,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的结论可能是认定为工伤,也可能是认定不构成工伤。 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后,任何一方对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和或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案件可能进入到行政复议程序。 第七步,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 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案件可能又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 第八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 1.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结论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或者判决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一审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 2.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的审判期限为3个月。 假设法院最终维持了劳动部门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下一步进入到工伤赔偿

工伤处理流程及理赔流程

工伤处理流程及理赔流 程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一、工伤保险处理流程及理赔流程 总体分为四个流程: 1、知悉工伤事故损害的发生。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案(节假日、周日顺延);伤者到工伤保险指定医院; 2、提出工作认定申请。 首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其次,工伤申请认定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再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启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首先,要根据哪些应当认定为工伤,哪些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哪些视为工伤等来认定。 其次,劳动能力签定程序, 一是申请条件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是申请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最新工伤赔偿流程及法律规定

最新工伤赔偿流程及法律规定 工伤赔偿程序复杂而又漫长,是一般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所以,发生工伤后最好委托律师做好维权工作。下面就工伤赔偿程序做一个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8最新工伤赔偿流程及法律规定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2017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赔偿标准、条件、流程(图)导读:?工伤保险即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遗属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2017年最新工伤保险有哪些最新赔偿标准和条件呢?下面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2017年赔偿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 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基本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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