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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追加制度完善

被执行主体追加制度完善

摘要:在民事执行中,执行主体追加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是,中国现有法律对执行主体追加种类的滞后性和操作程序缺失,导致执行混乱和“执行难”。为解决现实的紧迫性,将被执行主体追加适用的种类予以增加,并对追加程序予以规范,赋予被追加人救济程序。

关键词:执行承担;被执行主体追加;申请复议权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只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才能成为执行当事人。而执行依据载明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则不能称为执行当事人。但是,当法律文书生效并开始执行后,其上载明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不存在或不能履行义务。这就需要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学理上称为执行承担。这种执行承担包括两种情况,执行当事人变更和执行当事人的追加。其中,执行当事人的追加,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追加,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而将与被执行主体直接相关联的其他主体依法增加为被执行主体,使其与原义务人共同履行义务的制度。

一、被执行主体的追加适用的条件

(1)时间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执行结束之前。尚未开始执行或已执结的案件不能发生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况。(2)前提必须是原被执行主体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3)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主体有权利义务上的某种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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