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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信托否认“汇聚2号”信托存兑付风险

中泰信托否认“汇聚2号”信托存兑付风险
中泰信托否认“汇聚2号”信托存兑付风险

本报讯近日,针对媒体质疑中泰信托“汇聚2号”信托计划存兑付风险,中泰信托公告称,中泰·汇聚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法存续,正常运行。中泰信托未授权其他机构发布该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关于中泰·汇聚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请投资者以中泰信托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的渠道披露的信息为准。

(责任编辑:HN022)

iaknve 信托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6247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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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x 年7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各种业务风险,进一步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影响,包括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其中,就合规风险管理公司另行制定《xx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指公司围绕总体战略和经营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机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实现对各项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包括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议批准公司重大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确定公司的风险限额; (三)掌握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审议批准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方案和措施,作出 风险控制决策; (四)确定公司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五)任命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风险负责人”),并确保风险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独立性; (六)督导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高级管理层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制订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并根据公司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 情况适时加以修订;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 (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 1. 落实风险责任。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 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 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

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二)切实加强潜在风险防控 1. 加强尽职管理。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险管控、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加强尽职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降低合规、法律及操作风险。提升对基础资产的动态估值能力和对资金使用的监控能力,严防资金挪用。 2. 加强风险评估。信托公司要做好存续项目风险排查工作,及时掌握风险变化,制定应对预案。同时,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特定行业趋势、区域金融环境的整体判断,关注政策调整变化可能引发的风险。对房地产等重点风险领域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3. 规范产品营销。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信托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在产品营销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增强投资者“买者自负”意识。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投资者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损失。逐步实现信托公司以录音或录像方式保存营销记录。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发现违规推介的,监管部门要暂停其相关业务,对高管严格问责。 4. 做好资金池清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循序

信托计划说明书

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信托合同》; 2.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 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二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或“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推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为满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五矿信托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1定义 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 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变更和补充。 1.3《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 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 合同》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4《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 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1.5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 申明书》和全部附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1.6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条件,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本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的任一时点,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 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 量不受限制。

(风险管理)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对金信信托危机的反思 去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一时间人心惶惶。虽然最后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危机得以化解,但是信托危机的根源并没有因此而被解决。针对金信信托所反映的问题,本文对商业信托[1]及商业信托中的风险、我国商业信托风险产生的比较独特的原因等进行了探讨,以期让人们进一步了解商业信托及其风险,并期望国家能够对症下药,解决导致信托风险的因素,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一、商业信托中的风险的法条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托的性质并不了解。在金信信托危机发生之后,有些记者赶赴金华市进行调查时,发现人们认为把钱给(信托给)金信就像把钱存进银行一样,只是金信给的利息要高些。因此,在金信发生了危机之后,人们的反映是找政府,要求拿回自己的钱。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也是积极的出面组织资源解决个人信托给金信的资金。从这个过程来看,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信托是何物,信托中应有的风险和风险由谁来承担都不是很清楚。因此这一部分,我想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的规定,尝试着分析一下信托中的风险以及风险的承担者的问题,以澄清一些所谓的常识问题。 (一)何为商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中,一般人实际上很难理解什么是信托。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来讲,信托中关键的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所有权)。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债务和破产的隔离的功能,并且使信托具有“隐匿性”的功能。债务和破产的隔离功能是指,当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多也就是可以处理信托权益(因为从名义上讲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受益人)。我国信托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受托人在经营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信托财产来支付。这可以从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另外,由于在对外营运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三种的信托[2]: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其中营业信托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己何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为受托人从事商业活动而设立的信托。目前,我国专门从事

方案-审计署核查五矿信托直指行业潜规则

审计署核查五矿信托直指行业潜规则 '署核查五矿信托直指行业潜规则 剪不断、理还乱,信托公司和第三方理财机构之间的“暧昧”关系,因国家审计署披露的一则审计结果而曝光。 5月10日,审计署发布的《2013年第5号公告:中国五矿集团公司201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指出,2010年至2011年,所属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违规委托非金融机构销售部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并以咨询费名义支付推介代销费3862.27万元;集合资金信托部分资金在使用中被挪用,但截至2012年5月,该公司未按规定向受益人披露此方面信息。 对此,五矿信托方面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 内容属实,但公司已于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彻底停掉了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推介业务,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内部处理。 五矿信托称已整改 五矿信托向本报表示,审计署的审计结果虽然刚刚发布,但审计行为发生在2012年上半年,公司之后进行整顿。事实上,公司在2011年下半年就已经停掉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合作。 “发生这样的事情,主要本文由 联盟 收集整理与公司历史和当时背景有关。五矿信托2010年底成立,到2011年经营的时间尚短,为了尽快把业务做起来,受市场 的影响,和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当时很多信托公司都在做,但自审计之后,公司内部进行了整改,考虑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风险较大,银监会、银监局也加强了监管,已严格杜绝。”五矿信托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此次五矿信托被查,主要源于审计署对五矿集团的检查,据悉,审计署每年都会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对于10日发布的包括五矿集团在内的10户国有企业201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企业审计司负责人魏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 与往年相比,这次审计结合近年来国企审计推进状况,主要围绕“质量、责任、绩效”开展 ,以检查企业财务收支为基础,揭示企业 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 “擦边球”比比皆是 “五矿信托原本和一般央企系信托公司风格迥异,想走市场化路线,曾有‘彪悍四少’之名,经审计署这么一折腾,只得循规蹈矩了。”对于本次结果,有人在微博评论道,审计署替银监会做了调查监管。 据记者了解,第三方代销之类的信托行业“潜规则”,如果不是审计署介入查账,单从年报看不出蹊跷。 “审计署进驻公司查账和公司披露年报不一样,项目资料、财务往来数据等等都要看,针对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费用名称是咨询费、顾问费还是什么,如何支付,向谁支付等,年报里不会披露这么细致,所以是否通过中介机构一般很难判断。”上述五矿人士表示。 那么,银监会对信托销售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而银监会2011年下发了《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信托投资应注意的几点风险——来自违约信托产品的教训

信托投资应注意的几点风险——来自违约信托产品的教训风险是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首要考虑的要素之一,但是,投资者往往只关注 信托产品本身的抵押、担保等风控措施,而往往较少关注其他应该考虑的风险。多年来信托产品一直处于百分之百兑付的状态,但是也有一些信托产品出现不同 程度的违约风险,虽然这些风险最终在信托公司的努力下都得以化解,但这些风 险的出现也为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提供了不少教训。 一、信托产品违约情况 2012年以来,共有21支产品被媒体爆出出现不同程度的违约风险。 表1 违约信托产品基本情况 违约时间产品名称信托公司涉及金额 2012年2 吉信·松花江78号南山建材项目吉林信托 1.5亿月 2012年2 聚信汇金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Ⅰ号中信信托37.12亿月 2012年2 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国投信托2亿月 2012年5 吉信长白山【11】号南京联强集合资金吉林信托2亿元月 2012年6 华澳·长盈11号集合信托计划华澳信托 6.45亿元月 2012年8 浙江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安信信托 3.5亿月 2012年9 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融信托11.64亿元月 2012年 华鑫信托希森三和集合资金信托华鑫信托 5.47亿11月 2012年 中融·青岛凯悦中心集合信托计划中融信托 3.845亿元12月 2012年9 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安信信托 2.15亿月 2012年 陕国投裕丰公司贷款(一期和二期)陕国投 5.98亿12月 2012年 中信制造三峡全通贷款集合资金(第三期)中信信托11.7258亿元12月 2013年1 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中信信托5亿元月 2013年1安信信托-温州“泰宇花苑”项目开发贷款安信信托 3.99亿元

信托公司风险控制详解

一、项目审查篇 (一)遴选交易对手 遴选交易对手是信托风控的重要一环。最优质的融资方往往能够凭借自身信用从银行取得贷款。信托公司除非有特殊资源,很难在这些优质融资主体上有所斩获。不过,追求稳健和资金来源充足的信托公司可能会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赢得这类项目。 在目前的国情之下,选择良好的交易对手的确是降低风险最简单、有效的方式。但是过于注重交易对手也有可能会走向两种极端,一是只看交易对手,只要交易对手资信较强,就放松项目设计中的风控措施,结果埋下隐患,二是对于一些交易对手不够强大但可以通过项目设计防控风险的项目也拒绝操作。前者是过于轻信,后者是不够自信,都是应当避免的。 总体而言,信托项目融资方的资信要劣于银行的贷款客户。但是如果融资方资信存在重大问题,比如存在高额民间借贷或者违法预售等严重不规范情形,无论其是否能够提供足额抵押担保,信托公司都应当避免与其合作。因为对于这类企业,无法按照常理来预期其未来的经营行为,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中后期管理,甚至连抵押物也可能存在重大瑕疵。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这样的问题。 政信合作项目的大量开展也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目前有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大规模借道信托融资,并以人大预算函、政府承诺等方式提供隐形保障。信托公司对此类项目趋之若鹜,虽明知政府的保证在法律上没有效力,但还是认为政府是资信最好的客户。可是,如果地方政府为了得到信托融资把自己的公章都变成了橡皮图章,我们也无法预期他们提供的材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信的。他们对信托公司百般迎合,并不是因为信托公司有多么牛气,而是屈从于自身利益需要,我们也无法预期等他们无力偿债、发生纠纷后,会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以迎合他们彼时的利益。 (二)尽职调查 信托公司的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但没有银行那样数量庞大、根基深厚的分支机构。对于交易对手缺乏了解,这是相对于银行的重大劣势。通过尽调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真实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意义不言自明。对于一些地方性的中小企业项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能力和执业行为甚至个人品性对于判断项目风险的意义,可能会胜过行业分析报告,而尽调中的察言观色可能要胜于厚厚的财务报表。 目前信托公司业务人员普遍年轻,专业水准可能较高,但社会经验不足,难在短暂接触中辩别人的真假善恶。更何况,业务人员还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个人利益冲动,而中国基层社会生态又太过复杂。极端情况下,个别信托经理法律意识薄弱,直接将融资方提供的资料简单汇总甚至将其他金融机构做的尽调报告稍作修改即提交本公司审议,这可能造成严重的尽调失职。不少尽调报告中对于融资方和交易方的介绍是直接从网站上粘贴复制而来,充斥着主观判断性的褒扬语句,如果出现诉讼纠纷,这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 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 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

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20100205)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通[2010]2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信托公司依法进行业务创新和培养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结构化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本通知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二、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护优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则。 三、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培养并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及保障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加强IT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水平、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打造结构化信托产品品牌。 四、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前应对信托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并对本金损失风险等各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 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劣后特别风险提示] 五、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风险调整表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净资本计算 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三)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

股权收益权信托计划

五矿信托-烟台万润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产品要素 二、风险控制 1、上市公司股票质押 王志恒以其持有的烟台万润(002643,SZ)255万股限售股进行质押担保,质押率控制在34%。上市公司烟台万润上市总股本为1.39亿股,市净率6.5倍,市值约33.4亿(按照2011年12月28日前5日均价24.21元/股计算)。 2、动态止损措施 信托计划分别按照特定股权全部市值3360万元(信托资金规模的160%)设置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同时,按照特定股权全部市值3150万元(信托资金规模的150%)设置信托计划的平仓线。 若特定股权每股连续5个交易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市值低于预警线,或在任一日特定股权根据市场收盘价计算的市值低于平仓线,则王志恒有义务于触发上述任一条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追加保证金或受托人认可的质物使特定股权市值和追加的保证金或质物市值之和大于或等于预警线。否则受托人有权自触发上述任一条件后无条件连续变现质物,变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抛售、大宗交易转让法院直接强制拍卖等。

三、产品优势 1、产品期限较短,收益较高,是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2.6倍,高于同类产品。 2、收益提前支付,2012年6月20日一次性分配13个月的信托收益。 3、王志恒以其持有的烟台万润255万股限售股进行质押担保,质押率控制在34%。 4、王志恒本人实力雄厚,在深圳拥有30多处房产,其中一处价值超过2000万。 四、质押股票情况 1、股价走势 经历了前期大盘下跌以后,烟台万润当前股价趋稳,未来潜力巨大。 2、公司简介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烟台万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5日。2008年2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同意烟台万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2008年3月12日,公司取得了山东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3亿元。 TFT液晶作为液晶平板显示的关键原料,技术壁垒高,95%份额由德国Merck、日本Chisso和DIC掌握,毛利率35-40%。未来五年TFT-LCD在大尺寸面板显示领域仍将占据主导地位,全球TFT液晶需求年均增长将保持在8-10%(2010年约503吨)。 烟台万润生产TFT液晶单体和液晶中间体,是为数不多的同时向上述三大液晶垄断企业提供液晶原材料的供应商,2010年收入7.32亿元。其中,液晶单体占收入的80%以上,毛利率33.2%,销量96吨,全球市场份额17%。 专业性是公司成长为国内液晶材料龙头的关键。由于下游行业对液晶单体和中间体的质量要求很高,一般企业很难取得供应商资格。公司凭借在液晶材料领域十几年的丰厚经验和核心技术,2000-2005年间成为三大液晶垄断企业的主要供应商,由公司供货的部分占客户采购量的30%以上。

信托风险管理图谱还原三大经典风控模式

在68家信托公司中,执行下述类似风险管理和业务审批流程的不占少数,虽具体操作环节上根据各司差异有所不同,但整体路径大体一致。总览各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大致可概括为“四道防线并行的垂直管理模式”。其中,第一道防线主要由业务部门搭建,第二道防线由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信托财务部等中后台部门搭建,第三道防线由稽核审计部搭建,第四道防线则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搭建。 各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偏好较大程度受制于股东方偏好,主要影响为股东的要求决定了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而股东的风险偏好则影响着信托公司的管理决策和效率。另外,股东的投融资及相关风险管理经验也会向信托公司进行传输。对一家信托公司而言,其风险管理模式主要体现在信托项目的评审制度上,据信托业协会近日发布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信托公司采用的评审模式有分级授权审批,占比2%;评审会审批,占比20%;以及分级授权与评审会审批相结合,占比78%。 从具体流程来看,诸多信托公司采取了类似上述的中信模式,虽在操作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总体路径类似。除此之外平安信托的“工厂化”模式与中融信托的“独立审批人”模式也是信托风控模式中的典型代表。 而就行业整体的制度设计层面而言,未来将形成一套四道防线构成的防御体系,除净资本约束机制及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外,也包括监管层不久前提出的即将建立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机制与行业稳定基金救助机制。 “中信式”标准化风控样本 作为68家信托公司中的绝对龙头,中信信托的风险管理体系,也是诸多同业参考的标准主流化样本。 在中信信托的体系下,一单完整业务基本的评审流程包括项目的业务初审、预沟通、中后台部门平行审核、信托业务审查委员会评审、公司领导逐级审批及向监管机关报告等环节,具体的流程分这样几步完成: 在某业务受理后,要先送审“立项会”。 在充分尽职调查后,由主办部门发起报文。 由中后台会签审查后便进入“预沟通会”,在预沟通会上认为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要求业务部门进行改进。通过的业务方案,则根据业务的风险水平、创新特点,经公司风险合规分管领导与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业务部门商定后,决定是否进入信托业务审查委员会审核环节。 正式进入“评审会”程序,信托业务审查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出具“同意办理业务“、“有条件办理业务”或“不同意办理业务”的评审意见。对于“有条件办理业务”的项目,由业务主办部门落实相关条件后才能通过审批。 上述流程均通过的项目则继续由管理层进行审批。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有些项目已经过会,但在签报过程中被管理层质疑进而一票否决的情况理论上也可能存在。 对于部分标准化项目,一般也不再进行公开评审,预沟通会之后便可直接进入“签报”流程。其中,立项会与预沟通会参与的主体类似,主要包括业务主办部门、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分管风险的副总经理王道远多数也都会参加。而评审会则是公开进行,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前中后台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随机抽选担任评审委员,对风险较高的业务和创新型业务进行集体审议。信托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每年指定一次,包含前台和后台各类部门高级经理以上级别人员。

信托风险及风险规避问题探讨

信托风险及风险规避问题探讨从理论上讲,信贷经营是无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流动性风险、客户风险、制度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等等。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对策主要有:开拓新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把整顿后的信托业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主要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手续费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从理论上讲,委托人只要与信托公司发生信托行为,就应该支付报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为财产管理者的所有职责,没有不当之处,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信托行为的发生,就应该有利润。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信托经营是没有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是难以避免的。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

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 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

银行票据资产投资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银行票据资产投资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金融市场形势为我司开展票据投资业务提供了机遇 从2010年11月以来,我国月度CPI同比上涨率一直维持在高位,今年6月份之前月度CPI上涨率在5%上下,今年6月份以来,月度CPI上涨率一直在6%以上,通胀压力与通胀预期非常明显。 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以经济及行政手段,全面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并提出把稳定价格总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中央稳健的货币政策指引下,我国进入了一个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密集调整期,单是进入今年以后,就连续6次调高了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也达到了历史高位的21.5%。 无论是存款准备金率调高的密度,还是目前准备金率维持的高水平,都为世界经济史上所罕见。与2010年5月份的存款准备金率17%相比较,21.5%的存款准备金率,相当于冻结了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资金。加上国家对房地产行业、钢铁水泥等行业采取了严格限制的信贷政策,使得我国整个金融市场全面趋紧,企业普遍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 在此宏观金融形势下,传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也日趋高

涨,现在大中型企业持有的四大国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贴现率达到了10%左右,但银行却因为存款准备金率的限制而缺少信贷规模。 于此形势相对应,民间资本相对充裕。作为传统民间资本两大投资渠道的股市和房地产,因为股市低迷和房地产市场严厉的限购政策,收到了相当大程度的抑制,大量的民间资本在寻找稳定的、较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以上两点,为我司开展票据资产投资业务提供了最基本的市场空间。目前半年期的市场资金成本在7%左右,票据贴现率在10%上下,存在约3%的盈利空间。 二、开展票据资产投资业务面临的一些障碍 金融市场环境为信托公司开展票据投资业务提供了业务机会及很大的增长空间,但是到目前为止,大规模的开展票据投资业务仍然是在各家信托公司的研究讨论之中,成熟的交易方案仍没有在市场中出现,这是因为在信托公司票据投资业务中有两个天然的障碍需要克服。 首先是信托公司本身并不具备明确的贴现资格,即银行承兑汇票无法直接背书于信托公司,直接背书可能导致兑付障碍。这就决定了信托公司无法直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进行票据贴现。 第二个障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不会超过半年,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期限不能低于一年。若是简单的把半年的票面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商业信托中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金信信托危机的反思 去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一时间人心惶惶。虽然最后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危机得以化解,但是信托危机的根源并没有因此而被解决。针对金信信托所反映的问题,本文对商业信托[1]及商业信托中的风险、我国商业信托风险产生的比较独特的原因等进行了探讨,以期让人们进一步了解商业信托及其风险,并期望国家能够对症下药,解决导致信托风险的因素,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一、商业信托中的风险的法条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信托的性质并不了解。在金信信托危机发生之后,有些记者赶赴金华市进行调查时,发现人们认为把钱给(信托给)金信就像把钱存进银行一样,只是金信给的利息要高些。因此,在金信发生了危机之后,人们的反映是找政府,要求拿回自己的钱。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也是积极的出面组织资源解决个人信托给金信的资金。从这个过程来看,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信托是何物,信托中应有的风险和风险由谁来承担都不是很清楚。因此这一部分,我想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的规定,尝试着分析一下信托中的风险以及风险的承担者的问题,以澄清一些所谓的常识问题。 (一)何为商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中,一般人实际上很难理解什么是信托。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来讲,信托中关键的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所有权)。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债务和破产的隔离的功能,并且使信托具有“隐匿性”的功能。债务和破产的隔离功能是指,当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多也就是可以处理信托权益(因为从名义上讲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受益人)。我国信托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受托人在经营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信托财产来支付。这可以从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另外,由于在对外营运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三种的信托[2]: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其中营业信托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己何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为受托人从事商业活动而设立的信托。目前,我国专门从事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主要是信托公司。那么,在金信信托危机事件中,人们与金信信托所签订的信托就属于典型的商业信托。 (二)商业信托中当事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我国当前的信托风险管理

我国当前的信托风险管理 摘要:金融风险管理是现代金融理论的核心和前沿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信托业是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信托机构风险作为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影响。本文以信托机构的风险为主线,在吸收运用西方的风险管理理论、信托理论和中外专家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与结合具体案例等方法,对我国信托机构的风险及风险管理现状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探讨了我国信托机构风险管理的有效模式和政策措施。 关键词:信托;风险管理;现状;建议一、信托简介 信托业源于英国,由于其具有特殊的制度功能而迅速的被其他国家引进并得以壮大和发展,成为发达国家资本主义不可缺少的部分,与银行、保险、证券并成为现代四大金融支柱。中国信托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它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迄今已发展为机构数量最多、资产规模最大、从业人员最多的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行业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之初,发展信托业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当时银行体制的不足,通过开办信托计划体制下银行不能办的一些金融业务,以充分调动国内闲散资金和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因而可以看做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先导,经过10多年的发展,信托业逐步形成了以信托存贷款业务、信托投资业务、外汇业务和有价证券业务为主导业务的经营模式,做了计划体制下银行业不能做的“银行业务”。 二、信托当前概况 在历经5次整顿后,我国的信托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2007年,信托业的第六次整顿拉开序幕,国内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业,陆续发行了大量信托产品,信托业已成为继银行、证券、保险后的我国第四大金融支柱。与此同时,我国信托业在自身发展上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风险控制上潜伏的隐患。信托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着信托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问题又直接影响着我国信托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时至今日,我国的信托业仍然处于一种不成熟、不规范的阶段,存在一些发展问题的平静,没有充分发挥信托的特有功能和作用。 三、风险的表现方式 1.经营基础薄弱,违规作业普遍。由于我国发展信托业是为了弥补传统体制下银行信用的不足,因此对信托业的负债业务即资金来源一开始采用限制性政策,始终不允许个人资金进入信托业的负债业务之中,因此,突破制度性限制、矿大资金来源、以各种方式超范围、超期限、超利率吸收存款,更为严重的是从拆借市场和证券回购市场违规拆入大量短期资金。这种带有某种客观必然性的“生存大战”,不仅在一个时期内产生了转移银行信贷资金、突破规模限制、冲击宏观调控的后果,而且削弱了当前中央银行监管的力度。 2.资产与负债不对称,潜藏巨大金融风险。一是资本金不足、不实,资本充足率普遍达不到最低警戒线,有不少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为负数,负债率过高,风险抵御能力较差。二是短期负债长期运用,利用从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拆入的短期资金,大量搞成长期贷款和长期投资,从而造成流动性不足,出现一定程度的支付困难。三是用金融性负债支撑大量非金融性资产,主要是具有高风险的实业投资和房地产投资,不仅加重了流动性问题,而且大大提高了资产的风险系数,

信托公司 股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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