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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关于中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的保全:关于中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的保全:关于中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关于中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一、代位权制度的起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与民法中大多数制度不同,代位权制度是在近代民法中才出现的。随着社会商品经济高速发达、高速高效的商品交换,人们担心如何确保交易安全和流通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一目的,各国通过立法特别是民法债权制度对维护正常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安全给予尽可能详细的规定。代位权作为一项债的保全制度,在此背景下出台。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中国代位权制度。

二、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属于实体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定权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通过获取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的标的物的财产,增加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有别于诸如财产保全等体现在诉讼利益上的诉讼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及债权人债权,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3)代位权为法定权利。

代位权重要的依据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向非约定的权利。代位权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具有从属性,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人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失而消失。

(4)代位权为管理权。

代位权的内容为代债务人之位行使权利。代位权的后果为改变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债权人代位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但并非单纯的管理权。单纯的管理权无论是基于本人的委托而发生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管理人均需从本人利益出发而为事务之管理。而债权人依其代位权而行

中国能源安全问题和对策建议

中国能源安全问题和对策建议 摘要: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能源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能源安全问题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所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目前中国的能源消费进入快速增长期,以石油、天然气为代表的清洁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进口量越来越大,如何维护中国的能源安全显得越来越迫切。本文从中国的能源现实状况出发,阐述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并基于此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认为:要积极推动能源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能源结构的优质化;全面落实能源节约优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利用能源多边合作机制;实施“走出去”战略来破解能源困局;建立并完善能源储备体系。 Summary: China is in the world the second largest energy producer country and second largest energy consumer, the energy is the foundation of Chinese economic societ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e energy security problem is the important topic that the Chinese economic society sustained development is unable to avoid. At present the energy use of China enters the fast rise period, uses the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increasingly to highlight as the clean energy supply and demand contradiction of representative, the import volume is getting bigger and bigger, how to safeguard the energy security in China appears more and more urgent. This article from the energy realistic condition in China, elaborated that stern of Chinese energy security problem, and bases on this to propose own view and suggestion, thinks: Must actively promote the strategic readjustment of energy source structure, realizes the high quality of energy source structure; Comprehensively carries out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first, speeds up shifting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way; Fully using energy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Implementation "walks" strategy to explain the energy predicament; Establishes and improves the oil reserve system. 关键词:能源安全;对策建议;石油储备;“走出去”战略 Keyword: Energy security; Countermeasure proposal; Oil reserves; "Walks" strategy 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人类的能源利用经历了从薪柴时代到煤炭时代,再到油气时代的演变,在能源利用总量不断增长的同时,能源结构也在不断变化。每一次能源时代的变迁,都伴随着生产力的巨大飞跃,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随着人类使用能源特别是化石能源的数量越来越多,能源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和对资源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能源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能源安全事关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目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时期,能源安全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并迅速从国内空间层次跨入到国际空间层次,成为国家安全的一个日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杨粤欣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杨粤欣 上传时间:2005-11-29 新合同法设立了债的保全制度,即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更是利用大篇幅对代位权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解释,许多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认为,有了这个解释使代位权制度更加明晰,更具可操作性,也平息了不少的争论。笔者认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实践经验,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就代位权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多个问题发表以下粗略的见解。 一、代位权的内涵及其性质。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西班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也有代位权的规定。[i]而代位权的法律内涵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将其表述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由于代位权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而且法律对其的规定也十分有限,因此人们对代位权的认识仍差别很大,在许多方面存在分歧,甚至完全相反。代位权虽然不是代理性质,但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还是实体上的权利?或者既是实体的权利,也是程序上的权利?人们的认识各有差别。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该规定界定了代位权的核心的内涵,相对于行使自己享有的债权而言,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所享有的程序上的权利应当与债务人本来享有的权利无异,这是债权人顺利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基本保证,债权人有依法收集证据的权利、提起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等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所享有的程序上的诉讼权利。但能否在代位诉讼中,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有两种观点,即赞成与不赞成。反对者认为,允许在代位诉讼中对次债务所享有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上允许债权人行使双重的代位权,债权债务关系过于繁杂,也损害了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ii]笔者认为是可以的,这有利于加强代位诉讼的实效作用,对债权的保全与代位诉讼的区别是明显的,不构成双重代位诉讼。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其在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与行使自己的债权基本相同。但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在代位诉讼中,不是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债权,其不是次债务人的相对债权人,因而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与行使自己的债权相比,有一定的差别: (一)债权人没有对实体债权的处分权。由于债权人仅是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在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6249255.html,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形式,是指法律赋予债权人制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代位权做了规定。笔者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达到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正确解决代位权纠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问题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理解债权合法?债权合法是不是仅仅指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的债权?

一种观点认为,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不能视为债权合法,只有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起诉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按照《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 二、关于对“债权合法“实质要件的审查问题 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另一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同法司法解释

关于行为保全

关于行为保全 1 定义: 1.1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 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2 法律规定 2.1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2.2 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在人民 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宣告专利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2.3 2001年6月发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诉前临时措施” 的规定,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地位。根据我国专利法“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发布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前停止侵权的规定”),为行为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有益指导。 2.4 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 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5 新《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 学理解释 行为保全:弥补财产保全不足的创举 肖建国 【关键词】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程序 修改后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该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笔者就行为保全制度的功能和适用程序问题进行探讨。

如何看待中国的能源安全问题

如何看待 中国的能源安全问题 朱兴珊周大地 摘要保障能源安全必须弄清能源供应的主要非安全因素是什么,这些非安全因素来自哪里,并根据经济和环境承受能力,选择合理的方式,使环境和经济的综合成本最小。我国总的能源供应对外依存度并不高,到2020年我国的能源产量能保证一半的石油供应,保证最基本、最关键的需要;世界油气贤源丰富,随着技术进步,勘探开发成本不会有太大增加;预计进口石油所需支付的外汇始终不足中国预期出口收入的6%。综合考虑,我国能源保障供应安全的战略和途径应是:(1)用尽可能低的代价进一步增强国力;(2)尽量减少国民经济对石油的依赖;(3)加强与石油消费国和输出国的对话;(4)逐步扩大国内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加强与产油国和跨国公司的合作;(5)实行能源供应多元化,石油进口来源、获取方式、运输通道多元化等战略;(6)实行正确的资源战略,尽可能多地和安全地利用国际资源;(7)建立石油战略储备。 主题词能源石油安全供应战略中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环保要求的提高,我国能源优质化趋势明显加强,石油需求迅速增加。由于仅靠国内的资源和产量已不能满足需要,中国的石油进口不断增加。中国的能源供应历史上也曾有过依赖国外石油而受制于人的经历。因此,能源供应及经济安全问题引起了我国有关决策部门、企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去年石油进口量增加、国际油价上涨和外汇支付大幅度增加,国内石油消费市场受到一定冲击的情况下,石油进口和相关的能源安全问题更成为热点问题。 一、能源安全及保障能源安全的原则 能源安全即能源供应安全,指的是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消费者可以稳定而可靠地获得所需要的能源。这种可靠性包括能源供应来源、运输通道和相关供应系统的可靠。保障能源安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保障国有能源企业的安全,而是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和国民经济建设能经济地、安全地得到所需要的能源。我国煤炭资源丰富,完全能够保证国内需求,但油气资源相对不足。因此,我国的能源安全问题主要指进口油气供应安全问题,其中石油供应安全问题更为紧迫。国际能源价格的波动及其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但价格波动相对于供应保障,仍是第二位的问题。 保障能源安全首先必须弄清能源供应的主要非安全因素是什么,这些非安全因素来自哪里。只有了解这些,战略和措施才有针对性,才能既经济又有效。我们考虑保障能源安全时,要同时考虑其花费的经济成本和造成的环境影响。安全是相对的,不可能不惜一切代价来追求绝对安全,只能根据经济和环境承受能力,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可以达到的安全程度),并且选择合理的方式,使环境和经济的综合成本最小。 二、为什么要重视能源安全问题 1.近几年中国石油进口量增加迅速 自1993年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我国石油净进口量迅速增加,近几年更有加快增长的趋势。根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0年和2020年中国石油产需缺口将分别达到1.55亿~1.87亿吨和2.4亿~2.95亿吨,石油供应对外依存度分别为46.3%~52.3%和55.8%~62.1%。广东LNG项目将拉开天然气进口的序幕,估计到2010年我国将进口天然气1000亿立方米以上。 2. 近两年国际油价较高,进口石油的外汇支付压力增加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内容提要:债权人之代位权是指当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1条至22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详细的规定。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的扩张,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将“入库规则”变为“直接受偿规则”的做法成为我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大特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本文试图就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及其完善作些浅见。 关键词:代位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适用 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对代位权也作了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债权人的,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随着我国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经济秩序和商业构成了更深层次的的危害。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逐步由司法解释到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因而在《合同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代位权制度在国外立法中也有规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及其效力 保险学金融学等专业原创论文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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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及其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的财产既然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就不能不加以约束。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增强自己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其财产得以增加,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端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个人者,不在此限。”法国民法将代位权视为诉权,受其影响西班牙民法、意大利民法均称债权人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者间接诉权。《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实体权利,该法典第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受日本民法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小,并且没有规定权利行使的效果,因而该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并通过立法进行完善。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务人不积极主张权利,固然于债权人不利,然而债权人动辄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毕竟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任债的效力无限制地对外扩张,为了平衡“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债务人活动的自由”两种价值,不致使债务人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陷入债权人的奴役,应该严格限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与否。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2017年10月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试卷及答案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事诉讼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3) 本试卷共7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合议庭制度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 A.特别程序中不得有陪审员审理 B.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合议庭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C.合议庭笔录中不记录少数成员的意见 D.二审程序可以由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关于回避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B.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C.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D.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A县的甲与B县的乙在C县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双方住所地以外的D县履行该合同。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双方即发生争议。为此甲如果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4.甲与乙共有财产遭到丙破坏,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赔偿损失,此时,甲也要求参加诉讼。甲在本案中属于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共同诉讼人 D.共同诉讼的代表人 5.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的是 A.离婚案件 B.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C.追索赡养费案件 D.侵权案件 6.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 A.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B.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提出上诉 D.申请再审 7.对依普通程序审理的借贷纠纷中,法院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所要遵守时间规定是 A.3日前 B.5日前 C.7日前 D.15日前

中国能源安全现状

中国能源安全现状 能源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是经济发展与文明进步的基本制约条件,是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尤其是石油,众所周知石油是衡量国家能源安全的核心。一个国家石油供应对外依赖的程度越高,其安全问题就越突出。 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曾说:“如果你控制了石油,你就控制了所有国家;如果你控制粮食,你就控制了整个人类;如果你控制了货币,你就控制了整个世界。”就我国目前所面临的这些能源问题,导致了我国存在众多的不安全因素。中国在快速发展,对能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中国开始和美国争夺石油了。于是,中国也成了美国在石油方面的对手了。现在的中国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美国人掌控着这个世界绝大多数的石油资源的生产或者运输。也就是说,我们获得血液要花多大的代价很大程度上是由美国决定的。这种危险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的血管以及血源随时都有可能被我们的对手掐断。现在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中国才选择了战略上的主动全面出击。事实上,依照现在中国的实力以及战略态势,不应该全面出击,而应该是有限度地重点出击。但时不我待,石油对于中国的压力牵制了中国国家战略。不全面出击就意味着很大程度上失去血源。于是,中国只能抱着聊胜于无的态度选择全面出击。全面出击由于实力不够也未必能够取得很大的效果。可是话说回来,在现有条件,能够多得一点总比少得一点强。 美国也达到了他的目的。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如果采取有限程度的攻势战略打开生存环境那是很合理的。对于美国也将造成无力下口的压力。可是,石油让中国疯狂,中国必须走出去了。一贯稳重的中国外交也出现了不谐的音符。可是没有办法,现在的情况逼迫着中国走上了一条自己不是很有把握的路。而这个时候,倡导建立节能型社会的意义就体现出来了。以今天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生产力结构,节能的空间是很大的。节约一点能源,中国在国际上的运作空间就大了一分。并不能否认全面出击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其好处的。可是另一个层面上,战略转型的速度过快过猛,显然没有经过非常全面的考虑。这样就出现了不是战略指导石油而是石油指导战略的被动战略取向。整个国家战略的方向并不是很规划得很严谨细致。在国家战略方面的问题,小小的失误都能造成一个国家大的灾难,更何况全面出击这样的大问题。 石油方面的压力让我们的国家外交有了一定被动的被动成分。而变被动为主动现在有两条路可走。一是战略上的完全突破。也就是说,要实现对于石油战略的完全逆转,那就必须以激进道路一走到底。扯碎而非扯开美国的包围网!这需要极大的战略意志以及相对很大的潜力消耗。因为我们要快速冲出去,必然要以强大的军事实力为后盾。速度越快的方式自然就越激烈。毕竟有三分之一的石油缺口,失去了速度是不行的。另一个办法,那就是自身的节能。节能型社会的建立直接减少我国石油的消耗,自然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对于国家战略的压力。也可以让我们的国家暂时以经济方式为主军事力量为辅实现重点方向战略突破。两种方法对比看来,很明显第二种方法要合理得多。如果采取了第二种方法,有重点方向的石油保障,我国国家战略的就将稳健地多。 我国的石油主要来源是从中东地区进口的石油,而中东地区在世界政治军事局势中很不稳定,在战争状态下石油的补给,特别是通过海路的补给会受严重影响,这对我国的石油安全形成隐患。不仅如此,我国的石油战略储备也比较低。石油储备分为石油战略储备和商业石油储备,石油战略储备不承担平抑油价的作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 论文摘要 本文由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出发,从古今中外国家和地区对代位权制度的产生、发展谈起,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逐步运用、发展和立法上的设立,从学理上对我国当前债权人代位制度进行了解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代位权成立具备的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性质要求、范围要求、主体要求、程序要求以及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论述。然后,依据代位权制度在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和客体方面,对我国现行债权人制度和传统的债权人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价值角度,剖析了新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现实问题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问题。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新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为我国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是对传统理论规定的重大突破,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使得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行使权利的债权人,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原则,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1】提起诉讼,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第三人执行困难的问题。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传统代位权理论即“入库规则【2】”的一种大胆突破,体现了中国特色,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尽早实现。 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确立的时间及背景 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的规定,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随后,相继一些国家和地区亦有了此类规定。如日本、意大利、西班牙及我国台湾民法。过去,我国民法未就债权人代位权加以规定,代位权诉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亦未被认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种关于“代位执行制”的规定可以说是使用债权人代位权在强制执行实践中率先得以运用。此后,随着理

浅谈债权人的保护(一)

浅谈债权人的保护(一) 内容提要:信用危机使经济发展受阻,于是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民法已对此做出了积极的行动,而民诉法作为程序的保障则未有大的进展。本文从建立债的保全程序、改善极端不利于债权人的证据制度、纠正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过分偏袒三个方面,对民诉法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债权人保护债的保全诉讼证据执行 TheInitialStudyofProtectionofCreditors WuSu Abstract:Thecreditcrisisobstructsthedevelopmentoftheeconomygreatlyandthusstrengtheningtheprotectio nofcreditorsisputontheagenda.Althoughcivillawhasalreadyadoptedanaggressiveactivitytothis,thec ivilprocedurelawastheguaranteeofprocedurecannotmakegreatprogress. Thistextmakesapreliminaryexplorationonhowtostrengthentheprotectionofcreditors,involvingthee stablishmentoftheprocedureofthedebt'spreservation,adjustmentofdisadvantageintheproofsyste mofcreditors,rectifyofexcessivepredilectionforthedebtorsduringtheperiodofenforcement. Keywords:theprotectionofcreditorsprocedureforthepreservationofdebtevidenceenforcement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端赖资金融通,而资金融通则端赖良好的信用,信用可谓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基石。然而,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却为信用危机所困,现实中出现许多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这其中有道德、人性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其对债务人利益的偏袒与对债权人利益的忽视对信用危机的形成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亡羊补牢,未为晚矣。于是,立法者把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法律之所以由偏重于对债务人的保护转向两者兼顾,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经济发展,债权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处于优越地位,信用的重要作用及其在现实中的严重缺失,使立法者认识到加强对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二是基于对“债务人是弱者”这一一贯的内心指引的反思。立法者不再认为债务人必然是经济上的弱者,从而在法律上给予其特别的保护。因为,将债务人一律视为弱者的观念与实际情况已相去甚远。现代经济社会中,借钱生钱已成为很多商人的生财之道,即使财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常向银行或民间举贷,成为债务人,债务人已不是穷人的代名词;而且,在信用危机的当代中国,究竟是债权人处于优势,还是债务人处于优势?从“借钱的是爷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做了主人,而黄世仁则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怜虫。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不是赖帐经济,为遏制赖帐经济的形成和加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无疑应成为立法的努力方向。民法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不仅不断充实债的担保制度,使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更有利于债权人保护的新型担保方式日益涌现;而且给予债权人更多的救济手段,如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两种债的保全方式,力求使本来倾斜于债务人的法天平重归平衡。然而,法律对债务人利益的偏好不仅体现在民法上,更体现在民事程序法上,加之任何实体权利的实现都需要程序的保障,如果不从程序上加以矫正和配合,立法者欲加强对债权人保护的努力也将无法落实,最终成为美好的幻想。因此我认为,如何从程序上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成为民事诉讼法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便拟从加强债权人保护的角度,从保全程序、证据制度、执行程序三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为债权保全提供程序保障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归还到期债务和低价处理财产,恶意逃债等情形,解决严重的“三角债”问题、债务执行难问题,新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实体法上的救济途径。而对这些权利如何实现,合同法只

中国能源现状及能源安全战略

中国能源现状及能源安全战略 摘要:中国能源安全问题并不主要是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的矛盾,而是由清洁能源需求刚性上升而供给严重不足所引发的结构性矛盾,这是中国能源安全的主要问题,其中石油安全居于首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的能源安全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也是政治和军事问题。它不仅与国内供需矛盾及对外依存度相联系,同时还与该国对富油区的外交、军事影响和控制力密切相关。在世界石油短缺大势逐渐呈现、世界石油供需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大国能源博弈与竞争已在中东、中亚等地区展开。为此,中国应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能源安全战略。 关键词:中国;能源结构;能源供应;能源安全;战略选择 一、中国能源结构 中国能源在世界上中的比重: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人口多,底子薄,中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相对不足,石油探明可采储量只占世界的2.4%,天然气占1.2%,中国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远比世界平均值要低,我国人均石油、天然气可采储量分别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0%和5%。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消费比重比世界平均高41.5个百分点,石油低16个百分点,天然气低20.5个百分点。2009年中国的一次能源生产总量:28.0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占77.5%、石油9.4%、天然气3.84%,其他(水电、核电、风电)占9.26%。2009年中国的一次能源消费总量:30.5亿吨标准煤,居世界第二位,比例为:煤炭70.1%、石油18.7%、天然气3.85%、其他(水电、核电、风电)7.35%。 二、当前煤电油气供需形势 (1)发用电量保持较快增长。前4个月,发电量同比增长12.6%;全社会用电量增长12.4%,其中工业用电量增长12%。主要用电行业中,钢铁、建材行业用电量分别增长14.1%和21.3%。5月份以来,全国有11个省市采取了有序用电措施。 (2)煤炭供需总体平衡。前4个月,原煤产量保持较快增长,铁路煤炭运量增长13.1%;主要港口发运煤炭增长21.4%;煤炭净进口下降27.2%。5月下旬,全国重点电厂存煤近6000万吨,可用16天左右;秦皇岛港存煤约600万吨,处于正常水平。 (3)成品油消费量增长较快。据行业统计,前4个月成品油表观消费量同比增长9%。5月上中旬,成品油日均销量增长8.5%,其中柴油日均销量增长8.6%。5月下旬,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成品油库存1300多万吨,处于合理水平。 (4)天然气发电快速增加。前4个月,天然气产量增长6.8%,进口增长较快。4月份,发电用气显著增加,河南、江苏等地六个燃气电厂的日供应水平从450万立方米增加到1380万立方米,浙江管网的日供气水平由530万立方米提高到700万立方米。 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工业生产保持较快增长和进入夏季用能高峰后,电力供需矛盾会比较突出,部分地区电煤、成品油的供应呈紧平衡态势。 三、我国能源现状 (一)自然禀赋不足,能源相对稀缺 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是从自然禀赋上并不是一个资源富有的国家,我国拥有的能源总量约占世界能源总量的十分之一,但是人均能源可采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煤炭资源虽然比较丰富,但探明程度很低。且尚未利用的经济精查储量中86%分布在干旱缺水、远离消费中心的中、西部地区,开发、运输和利用的难度大。而蕴能丰富的西南部水电开发率仅为8%,开发难度和成本都很高。 (二)能源开发利用效率偏低,对外依赖度大 我国能源以煤炭为主,在能源探明储量中,煤炭占94%,石油占5.4%,天然气占0.6%, 属于富煤、贫油、少气。目前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中占70% 左右,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较长时期内,煤炭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可替代。我国煤炭资源可采储量虽居世界第三位,但开采

漫谈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

漫谈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 作者:袁方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2期 摘要: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根据司法解释,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显然并非相当于原告地位,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故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原被告以外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被告有密切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其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相当于被告,有提出各种抗辩理由的权利,如其抗辩理由成立,则判决其不承担责任,反之,将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代位权;法律关系 一、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外国法律规定,次级债务人应履行其对债务人的义务。我们的法律规定,次级债务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那么,谁是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體呢?提交人认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次级债务人。其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级债务人,债务人是第三人。 (一)债权人 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般原则出发,债权人是代位权的所有人和代位权诉讼的发起人,无论是在实施“入境规则”的外国地区还是在中国的“直接赔偿规则”。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人无疑是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外,债权人拥有代位权的原因是基于两种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和债务人对次级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有资格根据其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执行情况进行代位求偿。债权人也是基于债务人已经获得了直接向债务人索赔的权利。代位权实际上是在前两项权利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民事权利。这三项权利同时存在,并且是独立行使的,债务人分别履行。这样,债权人作为新设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权利人,自然成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次级债务人 与债权人作为代位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理由相同,无论是来自国外的“入境规则”还是来自国家的“直接赔偿规则”,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都是次级债务人,并且债务人是代位权。权力诉讼无法建立,也无法执行。因此,次级债务人无疑是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债务人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探讨

第 17 卷第 1 期 2009 年 2 月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lunbeier College
No.1 Vol.17 Published in February.2009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探讨
魏麟燕
(呼伦贝尔学院经济贸易学院 内蒙古 海拉尔区 021008)
摘 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 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 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 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601(2009)01-0047-03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大 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得不 到及时有效的清理,最终形成三角债,连环债,使 市场交易各方利益难以实现,从而影响市场经济 的发展,破坏社会的稳定,由于这个原因,政府 曾花大力气在全国范围清理"三角债",试图破解 连环债愈演愈烈的怪圈.为了防止这种怪圈的形 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特设立代位权制度, 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及时实现, 防止三角债的产生. 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 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以及优 化民商交易环境,但该规定最终能否实现这一立 法目的,有赖于对它作出正确的解释和适用,还 需要吸收国外判例学说的先进经验,并借助我们 的司法实践以充实法律规定.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 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 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 产权利的权利①.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 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均有规定,代位权制度始创于 《法国民法典》 初衷在于弥补其国家强制执行法 , 的不足,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提供有效途径,特别是不动产的转让,请求给付 债权及其他财产权执行的欠缺.这一制度先后被 西班牙,意大利,日本等多国所采鉴.由于该项 权利仅能在诉讼上行使, 故法国学者称之为"间接
诉权". 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的 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 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 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一,代位权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 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 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 三人(次债务人) . (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 的必要为标准, 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 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三)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 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 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 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对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作了如下规定:
收稿日期:2008-12-03 作者简介:魏麟燕(1955-)女,呼伦贝尔学院经济贸易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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