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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最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最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最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园林城镇。

第三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二申报

第六条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

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需获得省级相应称号2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考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初审合格城市(县、镇)推荐函及申报材料。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年9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城市(县、镇)推荐函和申报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详见附表1),在评审年6月30日前报送申报城市(县、镇)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表2)。

三评审

第九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相关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十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达标

审核、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结果公示和命名通报。

第十一条材料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达标审核主要针对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中的否决项指标。对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应审核遥感调查与测评结果。

遥感调查与测评由申报城市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开展。受委托的单位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供申报城市园林绿化遥感调查与测评报告及重点核查图斑。遥感调查与测评的标准、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

凡存在否决项指标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实地考查主要通过台账资料查阅、现场踏察和座谈交流,对经达标审核合格的申报城市(县、镇)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查。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评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申报城市的实地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被考查城市应在考查组抵达前至少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申报县、镇的实地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第十五条综合评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评议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

第十六条综合评议专家组主要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县、镇)申报材料和评审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等,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打分和投票,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其中,对申报城市的综合评议还包括听取遥感调查情况与测评结果。

第十七条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需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社会调查分析报告须在达标审核前完成。

第十八条通过综合评议的城市(县、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的举报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城市(县、镇)发布命名通报,并予以授牌。

未通过评审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评审意见书面反馈给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并抄送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四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维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经省级住房

城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县、镇)自查的基础上每3年开展一次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普查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督查。

第二十二条经抽查或专项督查认定不达标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检查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反馈给城市(县、镇)人民政府,抄送其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已按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城市(县、镇)组织复核。

复核达标的城市(县、镇)保留其称号;复核不达标的城市(县、镇),可申请延期整改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放弃整改的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公告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四条已获命名的城市(县、镇)应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信息管理体系,逐步实现部、省、市、县、镇信息管理一体化。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逐级上报、实时共享。

附表:1.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

2.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

附表1

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序号基础资料内容要求

1城市地形图①图件格式:dwg格式

②图件比例尺: 1:5000或1:10000

③地形图范围大于城市建成区范围

2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

范围图

①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

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城市建成区

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

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②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范围图纸一式两份,直辖市由

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其它城市需同时由市人民政

府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盖

公章。

③电子图件格式:dwg格式

④图件底图:总体规划图

3规划区及建成区面积、

人口说明

①城市各城区的规划区及建成区面积,以及各城区建

成区内的城区人口和暂住人口数量纸质说明材料;

一式两份。

②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其它城市需同时由

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加盖公章。

4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说明书及附图集)

①经审批正在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

本及附图集

①经审批、正在实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6城市步行道、自行车

道、林荫路位置图

①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林荫路位置分布图。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7建成区内各城区行政

区划范围图

①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8城市绿线位置图①城市划定并公布的绿线位置及范围,并有明确坐标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9城市蓝线位置图①城市划定并公布的蓝线位置及范围,并有明确坐

标。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10建成区内公园绿地分

布图

①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公园绿地名

称、位置及面积。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11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

区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如有,需提供)

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图

②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③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12建成区内2002年(含)

以来新建、改建居住区

(小区)位置及分布范

围图

①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13建成区内园林式居住

区(单位)位置及分布

范围图

①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14建成区内规划防护绿

地位置及分布范围图

①如绿地系统规划中已明确,可不另报

②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③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15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位

置分布图

①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16建成区内古树名木分

布图(如有,需提供)

①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17规划区内受损弃置地

位置图(如有,需提供)

①图件底图:城市地形图

②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电子图件格式:dwg或

JPEG格式。

备注:遥感调查与测试基础资料中涉及的数据一律以申报年印发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附表2

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

类别提交时间资料提要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年6月30

日前

(一)纸质资料(一式两份)

1.城市基本概况,主要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情况、地域风貌特

色、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园林绿化行业现状及主要指

标等(3000字以内);

2.城市创建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城市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

价标准》Ⅱ级达标自评表、两年以上(含申报年)创建实施方

案的具体落实和创建宣传、社会发动情况及创建的特色亮点、

典型案例等;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和实施情况,主要包括:绿

线管理、绿线公示、各类绿地汇总统计表(公园绿地、附属绿

地、防护绿地等的位置、面积、绿线编号和坐标、竣工时间)

等;

4.城市建成区范围和人口统计说明(附城市建成区范围及主要

绿地分布现状图);

5.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达标自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

件、统计、证明等资料。

(二)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一式两份)

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国家

生态园林城市评审年6月30

日前

(一)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1.城市基本概况,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情况、地域风貌特色、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和生态环境状况、园林绿化行业现

状及主要指标等(3000字以内);

2.城市创建总结报告,包括:城市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

准》Ⅰ级达标自评表、三年以上(含申报年)创建实施方案的

具体落实和创建宣传、社会发动情况及创建的特色亮点、典型

案例等。

3.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生

态修复、黑臭水体治理以及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风景名胜区

规划建设管理情况;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和实施情况,包括:绿线管理、绿线公示、各类绿地汇总统计表(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的位置、面积、绿线编号和坐标、竣工时间)等;

5.城市建成区范围和人口统计说明(附城市建成区范围及主要绿地分布现状图);

6.对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达标自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统计资料、证明材料等。

(二)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一式两份)

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8分钟。

国家园林县城评审年6月30

日前

(一)纸质资料(一式两份)

1.县城基本概况,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情况、地域风貌特色、

县城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和园林绿化行业现状及主要指标等

(2500字以内);

2.县城创建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县城对照《国家园林县城标

准》达标自评表、两年以上(含申报年)创建实施方案的具体

落实和创建宣传、社会发动情况及创建的特色亮点、典型案例

等;

3.县城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及实施情况,包

括:规划编制(修编)或相关专题研究及其实施情况、绿线管

理、绿线公示、各类绿地汇总统计表(公园绿地、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等的位置、面积、绿线编号和坐标、竣工时间等);

4.县城建成区范围和人口统计说明(附建成区范围图及主要绿

地分布现状图);

5.对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逐项达标自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

件、统计资料、证明材料等。

(二)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一式两份)

县城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国家园林城镇评审年6月30

日前

(一)纸质资料(一式两份)

1.城镇基本概况、主要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情况、地域风貌特

色、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园林绿化行业现状及主要指

标等(2000字以内);

2.城镇创建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城镇对照《国家园林城

镇标准》达标自评表、两年以上(含申报年)创建实施方案的

具体落实和创建宣传、社会发动情况及创建的特色亮点等;

3.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及实施情况,

各类绿地统计一览表(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的位

置、面积、竣工时间等);

4.镇建成区范围和人口统计说明(附建成区范围图及主要绿地

分布现状图);

5.对照《国家园林城镇标准》逐项达标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统计资料、证明材料等。

(二)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一式两份)

城镇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0分钟。

备注:

1.纸质材料作为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等环节的重要依据,要求真实、

全面、完整、规范,要充分展示创建过程及创建成效,要着力体现城市、县、镇创

建工作的特色和亮点,既要内容完整,又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仅用于综合评审,应突出创建取得的成效

(特色、亮点、创建前后对比分析等),要反映重要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全面、

真实、客观地展示城市、县、镇风貌,避免做成脱离创建主题的广告片、风光片等。

3.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中的数据一律以申报年印发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

年鉴》为准;其余申报资料中的数据以申报时当地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2012(住建部)

附件1 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 生态园林城市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考核、逐级晋升、有升有降的原则。生态园林城市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命名,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3年以上; 2.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Ⅰ级; 3.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包括宣传发动在内的年度实施方案,并已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且实施3年以上; 4.近3年内未发生违规损毁、移植、砍伐树木、大规模移植大树、古树进城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运营、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较大安全事故,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二)晋级要求 1.获得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两年以上,可申报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获得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命名四年以上,可申报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 - 1 -

2.北方采暖地区城市,申报一星级生态园林城市,居住建筑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比例需达到40%以上;申报二星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50%以上;申报三星级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60%以上。 (三)申报时间 生态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6月30日。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2.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推荐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3.直辖市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附电子版光盘,1式2份)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1式2份)。 1.纸质材料 按四册装订,第一册内容包括: (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 (2)申报城市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达标自评的综述报告及初审推荐- 2 -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知识问答题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知识问答题 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①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②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③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④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事件。 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时间有何规定? 答: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2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5月底前。 三.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程序步骤是什么? 答:①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②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③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该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④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报告;(3)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①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②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④按《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⑤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⑥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五.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评审程序怎样? 答:①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②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③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④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⑤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严峻形势,基础设施短缺、公共服务不足等问题突出,“城市病”普遍存在,严重制约城市发展模式和治理方式的转型。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以下统称“城市双修”)是治理“城市病”、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行动,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足城市短板的客观需要,是城市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城市双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城市双修”作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补足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重点,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治理“城市病”,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将“城市双修”作为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政策,整合资源、资金、项目,协同推进。 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尊重自然生态环境和城市发展规律,综合分析,统筹规划,加强“城市双修”各项工作的协调衔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城市生态状况、发展阶段和经济条件差异,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近远结合,分类推进。 保护优先,科学推进。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修复受损生态,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科学推进“城市双修”。 (三)主要任务目标。2017年,各城市制定“城市双修”实施计划,开展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调查评估,完成“城市双修”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推进一批有实效、有影响、可示范的“城市双修”项目。2020年,“城市双修”工作初见成效,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城市病”得到有效治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城市特色风貌初显。 二、完善基础工作,统筹谋划“城市双修” (一)开展调查评估。开展城市生态环境评估,对城市山体、水系、湿地、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摸底调查,找出生态问题突出、亟需修复的区域。开展城市建设调查评估和规划实施评估,梳理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城市风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城市修补的重点。 (二)编制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规划和评估结果,确定开展“城市双修”的地区和范围。编制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城市绿地系统、水系统、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修补专项规划,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明确城市环境整治、老建筑维修加固、旧厂房改造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要求。开展“城市双修”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延续城市文脉,协调景观风貌,促进城市建筑、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与环境更加协调、优美。 (三)制定实施计划。各地要制定“城市双修”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将“城市双修”工作细化为具体的工程项目,建立工程项目清单,明确项目的位置、类型、数量、规模、完成时间和阶段性目标,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资金,落实实施主体。要加强实施计划的论证和评估,增强实施计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三)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 (四)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西北、东北地区8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买,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 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月最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园林城镇。 第三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二申报 第六条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 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需获得省级相应称号2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考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初审合格城市(县、镇)推荐函及申报材料。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年9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城市(县、镇)推荐函和申报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详见附表1),在评审年6月30日前报送申报城市(县、镇)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表2)。 三评审 第九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相关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十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达标

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日前,建设部对原有标准和申评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今后园林城市的评审和复查都将按照此标准进行。据悉,明天建设部将在浙江绍兴召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研讨会,专门就此事向各城市进行说明。 自1992年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以来,国家园林城市每两年评审一次,目前全国已有56个城市(城区)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的称号。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是逐步规范的。1997年,建设部提出了12条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2000年,建设部下发《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在申报范围、程序上进行了规范性要求;此次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内容上更规范,对申报城市要求更高,审查机制更严谨,更公开透明。 申报须符合四个条件 根据新标准,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分别是已制定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新标准把“国家园林城市”复查时间由每五年一次缩短为每三年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三大基本指标上调 在新标准中,园林城市的三大基本指标较之前有所提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提高了1平方米。此外,在“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中不再简单地把城市列为大中小三个等级,取而代之以人口数量作为标准,分为100万以上人口城市、50万至100万人口城市、50万以下人口城市,适应了现在城市人口急剧变化的现状。 申报园林城区范围扩大 原来的申评办法规定只有直辖市的城区才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新办法将其扩大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总体来说,我国园林绿化的发展东部优于西部,这是由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决定的;就是同一个城市,也有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在整个城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有困难的情况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区申报,从而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推动整个城市园林绿化的进步。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能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审批程序更严格 以前各个城市申报后,由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遥感测试,三大基本指标达到标准要求后,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专家组把评估意见报给建设部,再由建设部城建司审查,报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批。修改后的审批程序在评审中增加了一个环节,专家组评估报告出来后,需要再向建设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综合评审,然后由建设部审批。此外还增加了公示内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需通过为期10天的公示。 增加立体绿化、驳岸治理 新标准鼓励实行立体绿化,规定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以此调动各城市进行立体绿化的积极性。 新标准首次提到对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的绿化要求,纠正目前许多城市采用水泥治理滨河和驳岸的错误做法,提出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 此外,新标准还增加了对城市绿线制度实施的规定,要求城市常用园林植物要以乡土物种为主,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等内容。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基本知识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基本知识 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着力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文明程度,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三)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攀枝花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推动城市现代化进程,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知明度的内在需要; (五)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对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有何规定? ①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②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树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③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④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⑤近3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三、什么是园林城市?

园林城市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要达到较高水平,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景观保护、绿化建设、园林建设、生态环境和市政设施七个方面的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并经申报、考核后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 四、如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以赴,上下同心,认真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按照我市创建工作规划和要求,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把各项创建任务落实到位,共同完成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五、哪些城市可以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六、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一)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含Ⅱ级); (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五)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到Ⅰ级,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政策资金落实; 3、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措施有力; 4、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5、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6、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 7、执法管理落实、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8、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规划设计(10分)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善系统; 3、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30分)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绿化面积也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护完整。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开展“园林式单位”评选活动,标准科学合理,制度严格,成效显著; 2、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3、各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及认养绿地等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附件一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城市申报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以上(含Ⅱ级);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5、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到Ⅰ级,且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命名不少于3年的城市可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2、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连同书面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3、直辖市的申报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Ⅱ级或Ⅱ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3)遥感测试基础资料(详见附表2)。 遥感测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并须在评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遥感测试数据处理分析。遥感测试基础资料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须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同意。 5、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二、评审 (一)评审的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查及综合评审。 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每个成员原则上只限参加创建指导、材料审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中的一项工作。 (二)评审程序 1、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遥感测试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问卷调查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序 号 指标备注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基本项提升项 1 综合管理1 城市园林绿 化管理机构 * ①按照各级政府职 能分工的要求,设 立独立的专业管理 机构;②依照法律 法规有效行使行政 管理职能。 - 2 城市园林绿 化建设维护 专项资金 * ①近三年城市园林 绿化建设资金逐年 增加;②政府财政 预算中专门列项“城 市园林绿化维护资 金”,切实保障园林 绿化日常维修养护 及相关人员经费, 并逐年增加。 - 3 城市园林绿 化科研能力 * ①具有以城市园林 绿化研究、成果推 广和科普宣传为主 要工作内容的研究 机构;②近三年(含 申报年)有园林科 研项目在实际应用 中得到推广。 - 4 《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 编制 * 《城市绿地系统规 划》由具有相关规划 资质的单位编制, - 1 综合管理 经政府批准实施, 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并与之相协调。 5 城市绿线管 理 *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 管制制度,按照《城 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2 号)要求划定绿线, 并在至少两种以上 的公开媒体上向社 会公布。 - 6 城市蓝线管 理 * 划定城市蓝线,蓝 线的管理和实施符 合《城市蓝线管理 -

号基本项提升项 办法》(建设部令第 145号)的规定。 7 城市园林绿 化制度建设 * 绿线管理、园林绿 化工程管理、养护 管理、公示制度及 控制大树移栽、防 止外来物种入侵、 义务植树等各项管 理制度健全。 - 8 城市园林绿 化管理信息 技术应用 * ①已建立城市园林 绿化数字化信息 库、信息发布与社 会服务信息共享平 台;②城市园林绿 化建设和管理实施 - 1 综合管理 动态监管;③保障 公众参与和社会监 督。 9 公众对城市 园林绿化的 满意率(%) * ≥80% ≥90% 2 绿地建设1 建成区绿化 覆盖率(%) * ≥36% ≥40% 2 建成区绿地 率(%) * ≥31% ≥35% 3 城 市 人 均 公 园 绿 地 面 积 人均建 设用地 小于 80㎡ 的城市 * ≥7.50㎡/人≥9.50㎡/人 人均建 设用地 80~ 100㎡ 的城市 ≥8.00㎡/人≥10.00㎡/人 人均建 设用地 大于 100㎡ 的城市 ≥9.00㎡/人≥11.00㎡/人

《绿化养护规范》(参考Word)

第一章总则 1、为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提高绿化养护质量,维护绿化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并参照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2、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市区的城市绿地、城郊城镇绿地以及西安市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 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3、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坪及地被植物、水生植物、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及技术措施。 4、绿地的养护管理,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1、乔木 主干明显而直立,树体高大的木本植物 2、灌木 树体矮小,无明显主干或枝干丛生的木本植物。 3、藤本植物 依靠缠绕或攀附他物而向上生长的木本或草本植物。 4、草坪 草本植物经人工种植或改造后形成的具有观赏效果,并能供人适度活 5、行道树 沿道路或公路旁种植的乔木。 6、地被植物 株丛密集、低矮,用于覆盖地面的植物。 7、绿篱 成行密植,作造型修剪而形成的植物墙。 8、古树名木 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9、修剪 对苗木枝干和根系进行疏剪或短截。 10、灌溉 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 11、施肥 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施用肥料的措施。 12、除草 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 13、病虫害防治 对各种植物病害、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为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考核及有关管理工作,我部制订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建设部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开展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园林城市要建立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计划,并实施3年以上的;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四、申报程序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五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由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意见。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 2、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 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城市公园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情况、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苗圃建设、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科研成果、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投融资情况、居住区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六、考核办法 建设部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统一组织城市绿化航空遥感测试,根据航空遥感测试结果、环境质量指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城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城市(城区),由建设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颁发奖牌和证书。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城区)”实行复查制,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称号。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城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形势需要,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城市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搞好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

常州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实践与探讨

常州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实践与探讨 章志红1,季节1,谢星安2,戚维平2 (1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江苏常州 213147;2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 在常州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现有立法、规划工作滞后,公园绿地半径覆盖率等部分否决指标 不符合要求,生物多样性不够丰富,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并从抓紧立法修编、科学进行城市规划、均衡城市园林绿地分布,增加生物多样性,注重生态环境修复、引导公众参与,实现生态园林城市共建共享等方面给出建议,为其他城市的建设提供参考 。 常州;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围内率先实施城市公园绿地敞开式建设管理模式,获得了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常州市的红梅公园 成为住建部第二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公园,2010年获得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常州的紫荆公园是以月季为主题的综合性公园,在2015年第16届世界月季大会理事会议上获得了“世界优秀月季园”这一堪称月季奥林匹克冠军的荣誉称号;常州市的主要公园在建设过程中逐步完善了敞开式公园花展的形式,各大公园每年一度各色品种的花展吸引了大量市民前往观赏,成为了常州园林建设一张靓丽的名片。在取得各项荣誉的同时,常州并没有停下脚步,将目光投向了城市建设的更高级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2017年常州市政府144号文件中正式提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目标分为2个阶段:第1阶段2017~2019年完成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第2阶段2020~2021年成功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常州市委市政府在组织机构上高度重视,成立了以丁纯市长为指挥长的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指挥部对照《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常州城市建设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寻找问题和差距,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出台相关措施。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中共有47个指标,其中46个单项指标和1个综合指标,46个单项指标中有7个为否决项,最后1个指标为综合否决项,综合项主要从城市园林绿化及生态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有无重大事故、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有无重大违法建设事件、有无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等方面评价,近年来常州市城市建设尤其是园林建设取得了较好成绩,省内外有目共睹,这个综合否决项对常州市来讲不是制约因素。7个单项否决指标分别是城市绿线管理、建成区绿地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m 2/人)、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和林荫路推广率(%),对照具体考核要求,在以上单项否决指标中,常州市目前在城市绿线管理、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原来粗放式、掠夺式的传统发展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 现代城市的发展要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交通拥堵、资源能源紧张等一系列问题越来越制约现代城市的发展,成为发展的瓶颈。城市如何定位、怎样建设、如何发展是摆在城市决策者、建设参与者及广大市民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国内外尤其是国外,许多城市在生态城市建设方面的成功案例,可以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以绿色、低碳、高效、清洁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生态城市发展模式渐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主流。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提出,做好城市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国情,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在此精神的指导下,为了更好地发挥创建园林城市对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发展可持续性的抓手作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6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原有各项标准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16)。其中关于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对各地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指标,并且在2016年1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首次授予徐州、苏州、昆山、寿光、珠海、南宁、宝鸡7个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称号。 1 常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现状分析 常州地处苏南,有着3200多年历史,是长江文明和吴文化的发源地之一,被称为“中吴要辅”。近现代经济文化高度发达,是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先进制造业基地,是江苏长江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 在经济文化高速发展的同时,常州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也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2007年常州市通过验收,成为“国家园林城市”;2009年常州市在全国范 基金项目:江苏省住房和建设厅科技处立项项目,苏建计【2016】527号;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资助项目;2017年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资助项目。第一作者简介:章志红(1973-),女,江西鄱阳人,教授,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园林植物、城市生态等方面的研究与教学工作 。 现代园艺2019年9期 1 68〇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规定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附件2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和国家园林城镇。 第三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工作。 二申报 第六条申报城市(县、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且创建工作方案及年度实施情况已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Ⅱ级标准,获得省级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Ⅰ级标准,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3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节水城市称号。 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需获得省级相应称号2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城市(县、镇)进行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初审,组织专家现场考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初审合格城市(县、镇)推荐函及申报材料。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年9月3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申报城市(县、镇)推荐函和申报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详见附表1),在评审年6月30日前报送申报城市(县、镇)其他申报材料(详见附表2)。 三评审 第九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相关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住房保障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十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达标审核、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结果公示和命名通报。 第十一条材料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城市(县、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达标审核主要针对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中的否决项指标。对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还应审核遥感调查与测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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