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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旅游星级饭店用水价格的通知

部委信息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 1 -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旅游星级饭店用水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4]309号 2004年4月28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建设(水务)局、旅游局:

为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快“旅游休闲后花园”建设进程,省政府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03]27号,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旅游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意见》第十四条“旅游星级饭店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的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旅游星级饭店用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4月1日起,下列旅游星级饭店(详见附表)一律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

二、2004年1月1日后新增加的旅游星级饭店,凭有评定权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复,经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会文通知后,办理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手续。

三、凡被有评定权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取消星级(含预备星级)的旅游星级饭店,经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会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优惠政策。

四、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好省政府对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用水价格的优惠范围。

附件:

全省旅游星级饭店名单表 (截止2003年12月31日)

省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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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

九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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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 3 -

景德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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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

鹰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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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 5 -

吉安市

宜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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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

新余市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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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 7 -

上饶市

萍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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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核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4]378号 2004年4月26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工本费标准的报告》(赣食药监财[2004]7号)收悉。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6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工本费的复函》(赣财综[2004]30号)的规定。经研究,核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工本费由你局按每本20元的标准向申领《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一交性收取。2004年7月1日起该文自行废止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日内,持批文到省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印鉴卡》工本费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我省2004年度核价基数电量

和超过核价基数电量上网电价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367号 2004年4月23日

电力公司、各有关电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电力生产年度计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3号)精神,为规范我省上网电价管理,按照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并兼顾电厂、电网企业利益的原则,我委对江西电网统调发电企业2004年度核价基数电量(上网电量)和超过核价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江西电网统调发电企业2004年度核价基数电量见下表:

江西电网统调发电企业2004年度核价基数电量表

单位:万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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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 9 -

三、现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标准高于0.28元/千瓦时的发电企业,其超过核价基数电量上网电价一律执行 0.28元/千瓦时。

四、现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标准低于0.28元/千瓦时的发电企业,其超过核价基数电量上网电价按现行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五、上述核价基数电量和超过核价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上江西电网非统调发电企业核价基数电量和超过核价基数电量上网电价由我委另行下达。

上述通知请电网、发电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做好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价检字[2004]366号 2004年4月23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做好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次专项检查当作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并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保证工作扎实开展。

2、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省发改委已成立化肥等农资价格检查领导小组,由王平副主任任组长,省物价局副局长刘忠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杨毅同志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联系电话:0791-*******。

请各地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字[2004]60号通知要求,立即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后报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3、此次专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发改委统一部署,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明确任务,认真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字[2004]60号通知的分工开展检查工作,并注意做好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

检查期间,我委将组织若干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县、乡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24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已分别对大型氮肥企业(年产量30万吨以上)生产的尿素、磷酸二铵制定相应的出厂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制定了最高零售限价和差率管理办法,其它化肥产品的销售价格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做出具体规定,水稻种子价格我委也作了规

部委信息定,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严格按照赣发改电字[2004]2号、7号、8号和赣发改商价字[2004]276号文件要求对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各类经营单位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哄抬价格的行为要从严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5、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并将相关政策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向社会公布,将职能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以提高工作成效。

6、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注意信息沟通,加强工作协调,按要求层层建立案件查处报告制度。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周四上午12时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的报告内容,将所辖各地一周检查情况汇总电传报至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传真电话:0791-*******、664853

7、6610018。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做好化肥、

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的通知(略)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沪瑞

(江西昌金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4]308号 2004年4月22日

省公路管理局: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1]159号文件批准,沪瑞国道主干线江西昌傅至金鱼石段高速公路为收费还贷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站设置。

沪瑞国道主干线江西昌傅至金鱼石段高速公路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一端进出口和中间互通立交进出口匝道分别设立昌傅、黄土岗、罗坊、新余、分宜、彬江、宜春、西村、芦溪、萍乡、湘东、省界十二个收费站,其中:昌傅(现有)、省界站为主线站,其他均为匝道站。各收费站区间里程详见附表一。

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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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 11 -

位划分类别。

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

按单位里程费额标准计算各收费站区间收费标准,以5元为最低金额单位,采用“二舍三进”制,整5整10核定。各收费站区间车辆通行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收费范围。

凡通行沪瑞国道主干线江西昌傅至金鱼石段高速公路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 和省交通厅核准的其他车辆外,均应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收费年限。

沪瑞国道主干线江西昌傅至金鱼石段高速公路收费年限暂定30年,收费起止日为从二○○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三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结束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已执收年度的收费、还贷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沪瑞国道主干线江西昌傅至金鱼石段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交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通知下达后,应及时向省发改委申办沪瑞国道主干线江西昌傅至金鱼石段高速公路各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自沪瑞国道主干线江西昌傅至金鱼石段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之日起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

附件:1.昌金高速公路各站区间里程(略)

2.昌金高速公路各站区间收费标准(略)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核定抚州至花山界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

赣发改收费字[2004]335号

抚州市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抚州至花山界公路新改建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函》(抚府字[2004]29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抚州至花山界公路收费还贷立项的函》(赣府厅字[2003]123号)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同意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是通行抚州至花山界公路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其他免征车辆外。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10元/辆.次;

2、2吨以上(不含2吨),每吨/次5元;

3、20吨以上(不含20吨)部分,每增加1吨,每吨.次加收1元;

4、摩托车、简易农用车每车/次3元。 三、收费年限

抚州至花山界二级公路收费年限暂定18年,即:从2004年 5 月 18日至202 2年5 月 17 日止。如提前完成还贷,则从还清贷款之日停止收费并撤消收费站。如遇政策性调整,上述收费站收费年限确需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限的收费和费用使用情

部委信息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年通行收入扣除征管经费、水利建设基金后按20%上缴省交通厅,作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统贷统还资金。

五、票据管理

收费站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接本通知后,请到抚州市计委(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京福

(江西温沙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4]372号 2004年4月22日

省公路管理局: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1]129号文件批复,京福(江西温沙段)高速公路为收费还贷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站设置。

京福(江西温沙段)高速公路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一端进出口和中间互通立交进出口匝道分别设立墨溪陈家、罗针、临川、东馆、南城、上塘、黎川、熊村八个收费站,其中:熊村站为主线站,其他均为匝道站。各收费站区间里程详见附表一。

二、收费标准。

位划分类别。

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

按单位里程费额标准计算各收费站区间收费标准,以5元为最低金额单位,采用“二舍三进”制,整5整10核定。各收费站区间车辆通行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收费范围。

凡通行京福(江西温沙段)高速公路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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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 和省交通厅核准的其他车辆外,均应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收费年限。

京福(江西温沙段)高速公路收费年限暂定30年,收费起止日为从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三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结束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已执收年度的收费、还贷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京福(江西温沙段)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交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通知下达后,应及时向省发改委申办京福(江西温沙段)高速公路各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自京福(江西温沙段)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之日起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

附件:1.京福(江西温沙段)高速公路各站区间里程(略)

2.京福(江西温沙段)高速公路各站区间收费标准(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

核定嘉溪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县(区)网电价的批复

赣发改商价字[2004]350号2004年4月21日

抚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抚州嘉溪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县网电价的请示》(抚价字[2004]5号)收悉。按照现行电价政策和省物价局《关于小水电上县网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价工字[2000]158号)精神,并兼顾发、供电双方利益,经研究,同意核定抚州嘉溪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8元,并自并网发电之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此复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计划内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批复

赣发改商价字[2004]355号 2004年4月21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我公司计划内液化气价格的请示》(九江分公司[2004]财字10号)收悉。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的要求,经研究,你司供应省内计划内民用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现行2000元/吨调整为2100元/吨,并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与汽油0.83—0.92的比价关系由你司相应调整并报我委备案,超过比价系数须报我委批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价调字[2004]354号 2004年4月21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计划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各级政府的统

部委信息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茧委(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2001年在全国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涉农价格和收妾公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力口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既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将收费公示制度由农村延伸到城市,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的覆盖面,使之切实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及时询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在政府的统~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的收费公方形式和办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保证公示效果。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四、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拦、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五、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六、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收费公示栏的监制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各单位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收费公示栏由公示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力求规范。中央所属收费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执行。

八、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公示栏设立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加强公示工作的动态管理。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004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收费公示栏的设立工作。

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明显成果,以及各地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争取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一、各省、自治区、一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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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 15 -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井冈山市井冈冲等四座水电站上县(市)网电价

赣发改商价字[2004]243号

吉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井冈山市井冈冲、罗浮、朱砂、中州等小水电上市网电价的报告》(吉市价价字[2003]31号)收悉。按照现行电价政策和省物价局《关于小水电上县网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价工字[2000]158号)精神,并兼顾发、供电双方利益,经研究,同意调整井冈山市井冈冲、罗浮、朱砂、中州四座水电站含税上网电价为0.25元/千瓦时,枯水期井冈冲水电站含税上网电价调整为0.30元/千瓦时,并自2004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此复

江西省发改委核定龙南县龙源一级等三座水电站上县网电价

赣发改商价字[2004]259号

赣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定龙南县龙源一级(含牛坑电站)、二级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赣市价价字[2004]09号)收悉。按照现行电价政策和省物价局《关于小水电上县网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价工字[2000]158号)精神,并兼顾发、供电双方利益,经研究,同意龙南县龙源一级(含牛坑电站)、二级水电站含税上网电价为0.28元/千瓦时,自并网发电之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此复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药品单独定价政策的通知》

和《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核定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343号 2004年4月20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省医药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药品单独定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7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核定时间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4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尽快将上述两个文件通知精神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二、各有关生产企业在申报药品单独定价时,应先向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定价建议,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转报我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叶建国 电话(传真)0791—62271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药品单独定价政策的通知(略,本刊于2004年第4期登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核定时间的通知(略,本刊于2004年第4期登出)

部委信息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免费在电视栏目中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的函

赣发改价调字[2004]346号 2004年4月20日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央一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89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按照《江西省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落实农产品价格信息的播报发布工作,特来函与贵局协商落实。

一、落实农产品价格信息播报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农产品价格信息播报发布工作是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主要形式。要充分发挥省电视台和省广播电台覆盖面广、收视率高、直观、时效好等特点,播报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通过播报发布,传递价格信息,提供贸易机会,引导生产流通,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播报发布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全省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要选择适当的时段定期播报农产品价格信息。为此,建议开辟农产品价格信息栏目,象办天气预报栏目一样,每周不少于安排2次4个时段(含重复时段),对主要农产品价格信息采取定期、定时和滚动播报,把农产品价格信息栏目办成农民每周必看的节目。

三、农产品价格信息的播报内容。依据《实施办法》,农产品价格信息播报内容主要有:粮食、棉花、食用油、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类、水果类、豆类、食糖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以及部分生产资料、农资等价格信息。农产品价格信息的来源,由省价格监测中心设点采价、收集整理、加工汇总,按规定的播报时段及时传送给省广播电视局播报发布。

附件:1、赣府厅字[2003]141号(略)

2、播报发布栏目(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对价格工作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价调字[2004]344号 2004年4月20日

各设区市发展计划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对价格工作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行政许可收费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

对价格工作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特急发改办价格[2004]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在价格工作中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我委就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问题请示了国务院法制办;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4〕44号文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委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中,涉及价格监管工作的主要有四项:(1)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2)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3)地方定价目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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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 17 -

录的审定,(4)价格鉴证师注册。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明确(1)—(3)项不属于行政许可。第(4)项“价格鉴证师注册”初步确定属于行政许可。

二、我委其他价格工作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工作有3项:(l )涉案财物的价格签证及复核裁定,(2)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资质确认,(3)各类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的登记。这三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没有明确,待明确后,另行通知。

请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中,不要将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审批列入行政许可项目。对其他价格工作,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接好政许可参加清理。

各地要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推进价格工作的依法行政。虽然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制定不属于行政许可,但在这些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法规,严格遵守定价的法定程序。要抓紧清理与《价格法》和《行政许可法》不符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清理行政许可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许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抓紧对已撤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不能收费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许可证的更换和取缔工作,确保在7月1日前完成。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的复函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法秘函[2004]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你们《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发改办价格[2004]12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定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们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制定以及地方定价目录的审定均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意见。

江西省发改委开展全省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赣发改价检字[2004]306号 2004年4月19日

各设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化局、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健康良好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作部署和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2004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发改价检字[2004]1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对涉及土地和住房建设的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2002年1月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征地、土地交易和产权登记、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城市供水、管道煤气、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定额测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农民建房等过程中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历次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二)、省人民政府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历次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三)、有无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 (四)、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使用规定票据的行为;

(五)、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六)、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或少提供服务的行为;

部委信息(七)、有无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全省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工作由省发改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统一部署,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这次专项检查采取下查一级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对省直单位、各设区市国土、房管、规划和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检查。同时,为了解和规范农民建房收费情况,还将在每个设区市抽取一个县(市、区),对其国土、房管、规划和建设局及相关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具体名单由各设区市物价部门确定);各设区市物价检查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检查。为加强检查力度,省发改委将会同省监察厅派出工作组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三)、全省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从2004年4月20日起开始到2004年7月31日结束。4月20日至4月30日为自查阶段,5月8日至7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为整改、总结阶段。

四、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开展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国土、建设、房管、规划、供水、供气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检查。要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配合物价检查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三)、各级价格、监察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对不严格进行自查以及抗拒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罚。对检查出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进行检查的意义,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五)、物价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六)、认真做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总结工作。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将检查的总结报告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报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关于公布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302号 2004年4月19日

各设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5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早籼稻三等收购价为70元/50公斤,等级差价为2元/50公斤。

二、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已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购销企业都应认真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略)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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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 19 -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加强水稻种子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276号 2004年4月19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农业局:

当前,已进入春耕播种季节,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防止水稻种子价格大幅度上涨,增加农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强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发改电字[2004]年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当地种子经营单位摸清种源,搞好地区间的调剂,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种子经营单位搞好种子的运输和销售,确保种子数量充足,质量合格,供应不断档。 二、接本通知之日起,各设区市、县价格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对水稻种子价格列入监测范围,实行周报制度。由我委文件(赣价调字[2003]189号)规定的50个县担任水稻种子采价工作,经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于周三下午2:00前报省价格监测中心,联系人:张以实,联系电话(传真):0791—6112293,有条件的可用计算机网上报价,Email:jxprice@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6364051.html, ,报表需经领导审核签字把关。具体监测品种见附表。重大情况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理。

三、目前,我省水稻种子价格水平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但不能掉以轻心,务必使我省享受政府补贴的水稻种子价格,稳定在今年2月底的市场价格水平,对其它品种也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保持价格稳定。

四、各设区市、县价格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谋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确保种子价格基本稳定。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商品价格处)和省农业厅(种子站)。 附件:晚杂主要监测品种周报表(略)

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发改商价2004[242]号 2004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随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 104款规定执

部委信息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识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中小学校长培训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4]337号 2004年4月15日

省教育厅,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请核准省教育干部培训中心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教计函字[2003]73号)收悉。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培训和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89号)的有关规定,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承担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该培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培训费:按实际授课时数每学员每课时1.00元的标准收取。

二、培训所需的教材、场租按实际支出收取,有关支付凭证请妥善保管待查。

三、培训对象:全省中小学校长。

培训单位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内,持批文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4]336号 2004年4月15日

省出入境检疫局,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新增江西省压力容器

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等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 2004年4月15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新增压力容器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等产品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赣质技监计发[2004]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审核,特制定新增压力容器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以下简称新增容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新增容器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新增容器检验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应提前告知被检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5期-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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