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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可获得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附表1)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考勤与评价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籍档案。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

第十二条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并将学生的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

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

该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重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重考。

第十七条在高中学习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且在同一学年内经重考,仍有三个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习评价都不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高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表2),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同意休学,并保留学籍两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保留学籍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

第六章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表3)、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转学证明(附表4)、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未

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第三十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第三十一条转学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引进人员、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定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一年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其中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及年段长提出,经政教(德育)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申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回原学校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附表5)。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表6),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基础会考重考后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

起编制名册(附表7),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表8),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四十七条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九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九条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表9),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

编号(附表10);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高中学生的学号应前冠“G”字母。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

省外转入的学生,由学校重新编排学号,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高中新生花名册、学生学籍卡片、在校生分班名册、高中毕业生花名册、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表11)、转学及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将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于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并将原件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家长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家长自带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将转学证明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五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在开具转学证明和发放毕业(结业)证书上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附表1:

福建省中学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花名册学校(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姓名学号身份证号性

出生地

出生

年月

原毕业

学校

备注

附表2: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申请表

学校姓名性别

年级所在班级

学号身份证号

申请

理由

家长签章学生签章年月日

班主任

意见

签章年月日

学校

意见

学校盖章年月日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年月日

复学时间和

休学时间

编入班级

备注

注:1、本表由家长负责填写,学校审核上报。

2、本表一式二份,审批后一份送校,一份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附表3: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学号身份证号

原住址

现住址户籍所在地

拟转入学校年级

转学原因

转出学校

意见

学校盖章年月日转出学校

主管部门

意见(盖章)年月日转入学校

意见

学校盖章年月日转入学校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年月日备注

注:(1)本表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2)必须填写学号,栏目不得空白。

(3)学生须持户口和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附表4:

转 学 证 明 存 根

字第 号

学生 (男、女),学号 ,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于 年 月在本校高中 年级(上、下)期学习,现因 请求转学,经核准,发给转学证明书。 此致

中学 年 月 日

字第 号

转 学 证 明

学生 (男、女),学号 ,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于 年 月在本校高中 年级(上、下)期学习,现因 请求转学,请予照准。 此致

中学

(校印骑缝章)

中学校长(签章) 年 月 日

转 学 证 明 回 执

中学:

你校高中 年级学生 已转入我校高中 年级 班学习,特此告知。

中学(章)

年 月 日

照 片 (一寸)

附表5:

结 业 (肄业)证 明 书 存 根

字第 号

学生 (男、女),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高中学习,因 ,发给结业(肄业)证明书。

年 月 日

字第 号

(校 印)

结 业(肄业)证 明 书

字第 号

学生 (男、女),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高中学习,现发给结业(肄业)证明书。

校 印 ︶

中学校长(签章) 年 月 日

相 片 (一寸)

附表6:

福建省中学高中毕业生花名册(共名)填表人:年月日填姓名学号姓名学号姓名学号姓名学号

性别一

片性别一

性别一

性别一

出生地出生地出生地出生地

出生年月出生

年月

出生

年月

出生

年月

领证人领证人领证人领证人

毕业证书号毕业证书号毕业证书号毕业证书号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姓名学号姓名学号姓名学号姓名学号

性别一

片性别一

性别一

性别一

出生地出生地出生地出生地

出生年月出生

年月

出生

年月

出生

年月

领证人领证人领证人领证人

毕业证书号毕业证书号毕业证书号毕业证书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20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等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闽教师[2017]9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21 【实施日期】201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闽教师〔2017〕9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福建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闽人社文〔2014〕267号),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及条件 (一)在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

休年龄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干校系统教师,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81号)执行。坚持把师德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2016年以前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 考虑到干校系统工作特点,干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应达160课时以上。任现职以来从事学员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每学年承担短训班班主任不少于2期)。获得省级行业协会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限第一作者)视同一项县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本次重新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推荐人选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

福建省教育厅CN黑名单

一号多刊刊物目录 福建省教育厅公布一号多刊刊物目录序号刊物名称新闻总署网知网备注 1 开放潮·福建教师(CN35-1181/F) 开放潮开放潮△ 2 小学教学参考·综合(CN45-1233/G4) 小学教学参考小学教学参 考△ 3 小学教学参考·数学(CN45-1233/G4) 小学教学参考小学教学参 考△ 4 小学教学参考·语文(CN45-1233/G4) 小学教学参考小学教学参 考△ 5 小学教学参考·管理(CN45-1233/G4) 小学教学参考小学教学参 考△ 6 陕西教育·高教(CN61-1018/G4) 陕西教育陕西教育·高教 7 陕西教育·教育教学(CN61-1018/G4) 陕西教育陕西教育△ 8 陕西教育·教学(CN61-1018/G4) 陕西教育陕西教育△ 9 云南教育·小学教师(CN53-1011/G4) 云南教育云南教育 10 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CN22-1339/G4) 现代教育科学现代教育科学△ 11 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校长(CN22-1339/G4) 现代教育科学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校长 12 现代教育科学·教学参考(CN22-1339/G4) 现代教育科学现代教育科学△

13 新课程·教师 (CN14-1324/G4) 新课程新课程△ 14 小学生·教学实践(CN14-1004/C) 小学生小学生△ 15 小学生·新教育论坛(CN14-1004/C) 小学生小学生△ 16 小学时代·教师(CN22-1043/C) 小学时代小学时代△ 17 考试·教研(CN11-2939/G4) 考试考试·教研 18 新作文·中学(CN14-1274/G) 新作文新作文△ 19 新作文·小学作文创新教学CN14-1274/G) 新作文新作文·小学作文创新教学 20 学生之友·小学教师阅读(CN23-1112/G4) 学生之友学生之友△ 21 中小学数学·小学(CN11-3582) 中小学数学中小学数学·小学 22 教育导刊·幼儿教育(CN44-1371/G4) 教育导刊教育导刊△ 23 都市家教·教育交流(CN36-1276/G4) 都市家教查无此刊★ 24 都市家教·学术(CN36-1276/G4) 都市家教查无此刊★ 25 新课程研究·基础教育(CN42-1778/G4) 新课程研究新课程研究△ 26 时代教育·教育教学(CN51-1677/G4) 时代教育时代教育·教育教学 27 金色年华·学校教育(CN45-1026/C) 金色年华金色年华△ 28 赤锋学院学报·作文教学研究(CN15-1341/C) 赤锋学院学报赤锋学院学报△ 29 商情·科学教育家(CN13-1370/F) 商情商情·科学教育家 30 成功·教育(CN42-1560/C) 成功成功·教育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介绍(最新)

建设目标 构建覆盖全国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中小学生数据库,实现系统全国联网,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的电子学籍档案,对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进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全国范围内学生流动情况的实时监控与管理,满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营养改善计划、控辍保学、事业统计、日常管理和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的需求。 总体架构 学籍系统严格遵循“两级建设、五级应用”的建设模式。两级建设是指在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和省级数据中心,部署学籍系统,建设中小学生数据库。五级应用是指统一同步开发国家、省、地市、县、学校五级系统,其中系统部署在数据中心,供中央部门使用;省、地市、县、学校级系统部署在省级数据中心,分别供省、地市、县和学校使用,省级及以下用户通过网络远程登录部署在省级数据中心的学籍系统进行业务管理应用,从而实现学籍系统在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全面覆盖,确保数据完整,做到全国学生数据“一个不能少”。 建设内容 学籍系统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为主要内容,也包括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和校车管理工作方面的应用。 学生管理将实现对学生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注册、日常管理、毕业升级、招生入学、统计分析等功能。 营养餐管理将实现对全国699个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营养餐相关情况的信息化管理,包括试点县管理、受益学校管理、受益学生管理、补助标准管理、学生用餐台账管理、责任体系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校车管理将实现对全国中小学校车相关情况的信息化管理,包括每一名学生的上下学交通方式、学生乘车管理、校车信息管理、司机信息管理、校车公司信息管理等功能。 功能特点 一是通过电子地图可逐级查看全国、各省、地市、县、学校的学生情况、营养餐情况和校车情况,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掌握全国、地方、学校以及每一名学生、每一辆校车以及学生营养用餐的情况。

福建省高考报名管理系统操作说明手册-福建省教育厅

一、系统配置 电子拍照与系统打印程序的要求,请做如下配置: 步骤:打开IE→“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项→选择“安全”标签中的“受信任的站点”→如图1.1.1,点击“站点…”按钮→如图1.1.2,将“http://218.66.59.128:8080/UEMS”进行添加; (图1.1.1)

(图1.1.2) 二、考生报名手册 第一步:注册(如图2.1.1、图2.1.2、图2.1.3、图2.1.4) 1.在登录页面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开始注册 2.仔细阅读注册条款,在等待若干秒后,点击“同意”按钮 3.认真填写注册信息,根据提示完成注册 4.注册成功以后就可以开始填写注册信息 (图2.1.1) (图2.1.2)

(图2.1.3) 第二步:填写报名信息(图2.2.1、图2.2.2) 1.第一次报名的用户,系统会弹出一窗口,显示“考生报名须知”,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在等待 若干秒后,点击“同意”按钮。 2.报名方式有两种: 第一,手工输入考生报名信息。 第二,点击“导入”按钮,通过个人身份证和验证码查询出个人信息,选择记录,页面将自动 获取数据,导入后的数据可以支持修改,其中“报名点”、“就读学校”、“就读班级”、“报 考科类”等信息均不能修改;若要重新用手工输入,则可以点击“重置”按钮。 3.等待信息确认。

(图2.2.1) (图2.2.2)

三、现场确认 第一步:登录(如图3.1.1、图3.1.2、图3.1.3、图3.1.4) 1.登录后台管理界面 2.在左侧菜单中,点击“考生信息确认”。 3.查询出尚未确认的考生报名信息,在要确认的信息后,点击“阅办”按钮,可同时进行拍照、信息核对确认; 支持直接生成考生号。 4.查看已确认信息,支持重新拍照或是上传照片。 5.“修改考生确认信息”模块,可以对确认后的信息再次修改,若信息有改变,将会重新生成考生号。 (图3.1.1)

福建省教育厅职称评定

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职改办〔2010〕7号 关于征求《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等材料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职改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日前,我们组织力量重新修订了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同时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了《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书面修改意见须经校领导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并请于10月25日前报我办。 附件:1.《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2.《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3.《福建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4.《福建省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5.《福建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教师职称文件征求意见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9月13日印发 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与能力,造就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从事教学科研与科技开发应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闽教人[2010]1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1.25 【实施日期】2010.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 (闽教人〔2010〕1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为加大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造就一支具有高尚师德修养、先进教育理念、厚实专业素养的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我厅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省实施“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现将《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附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人选推荐、过程管理、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 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特制定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骨干教师培养机制为动力,以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用3-5年时间,着力培养一批师德高尚、教育理念先进、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教育教学能力强的学科教学带头人和教育理论素养深厚、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教学名师,力争产生若干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家,带动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培养任务 在全省遴选、培养100名中小学教学名师、1000名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 三、选拔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进修院校的在职在岗教师。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基〔2010〕6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初中 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教育局,福州一中: 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河北邯郸现场经验交流会的精神,为了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引导普通初中进一步确立面向全体学生和为了学生全面发展的理念,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撑,现就加强我省普通初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办好普通初中的责任意识 1.初中是基础教育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是学生心智发展的关键时期,其学额巩固情况和教育教学质量还直接影响到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努力下,我省普通初中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教育改革不断深化,进入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的新阶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

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当前我省普通初中教育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部分初中办学条件较差,教育教学管理薄弱,学生辍学率偏高;部分初中教学偏科严重,实行题海战术和机械重复训练,学生负担过重,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开展。各地和普通初中要充分认识加强普通初中教育教学管理的重大意义,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高度,增强办好普通初中的责任意识。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遵循《义务教育法》中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原则,按照我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与评估的通知》(闽教综〔2009〕54号)的要求,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大对普通初中特别是农村初中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为每所普通初中配齐配强校长和师资力量,保证教师编制全额到位,把县域内普通初中建设成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3.各普通初中要进一步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将素质教育理念转化为全校教师的共同信念和追求,引领广大教师增强主人翁意识,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要建立学校依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结合当地人文历史,大力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增强学校办学吸引力。 二、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有一位领导分管中学教学工作,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初中教学管理指导工作,要对所属初中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

附件10: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财…2009?152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深入扎实推进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教财[2008]8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 根据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教财[2008]8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结合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应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2009年8月起,全省实行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校长公告书应于校内醒目位置榜文(规格不小于60*80厘米)公示,属于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在学生注册前公告,公示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周。属于学期(年)中间发生的代办代收项目,在收费前公告。校长公告须于公告之前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同层次公办学校的文书格式制定本校校长公告,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除校长公告书榜文公示外,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牌、墙)张贴、电子屏幕滚播和登载校园网站等方式,将校长公告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收总额、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及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

国家学籍系统中小学生学籍常见20问

国家学生学籍系统中小学生学籍常见20问 教育部新闻办发布: 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到底该如何确定?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就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中的一些常见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1. 处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籍信息管理体制、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省份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处理学籍问题的依据。这些文件已经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主页公布,广大家长也可以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务进行答复。 2. 学生家长应向哪级教育部门反映问题? 为明确责任,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学生家长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如建立学籍、更改学生信息等,应向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涉及两所学校,如转学、删除重复学籍等,应向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不同省份的,向教育部反映。 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只处理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遇到学生家长越级反映情况时,上级部门将会告知下级部门公布的热线,或以督办形式

转交下级部门处理。 3. 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电子学籍系统是否对入学截止日期进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学生入学年龄的截止日期由各省依据法律设定,全国未做统一规定。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入学截止日期控制功能,但已经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设置截止日期。 4.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留级、跳级吗? 义务教育属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征,所以原则上不鼓励留级、跳级。留级、跳级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是学籍异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留级、跳级的条件和办理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具备管理留级、跳级等各类学籍变动的功能,但是否启用及具体操作权限,均完全在各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5. 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 学籍是招生的结果,而不是招生的条件。对于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招生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如省级没有作出规定的,依次由地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如果地方允许高中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则可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关招生操作。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 见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教师职务聘任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福建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教师职务”)聘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受聘在高、中、初级教师职务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履职要求 中小学教师应按所聘教师职务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一)基本要求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爱岗敬业,具有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3.锤炼专业能力,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4.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教学测试与评价。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5.终身学习,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任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按规定完成学校安排的企业实践任务。 (二)专业要求 1.正高级教师 (1)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每学年学生评议满意率均达85%以上。 (2)参加教科研工作,指导、承担教研、教改任务,聘期内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3)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每学年在设区市及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每学年听课15节及以上并做出教学情况点评;接受其他教师听课。

福建教育厅

附件: 2012年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受表彰名单 一、团体优胜奖(共 44个) (一)中职组(6个) 一等奖 福州市代表队 二等奖 厦门市代表队泉州市代表队 三等奖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代表队漳州市代表队 三明市代表队 (二)高职组(38个) 一等奖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黎明职业大学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二等奖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厦门华厦职业学院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三明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宁德师范学院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泉州理工职业学院 三等奖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福建水利电力职业学院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工程学院软件学院 武夷学院 二、优秀组织奖(共 17个) (一)中职组(6个) 福州市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局 泉州市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代表队选拔赛组委会漳州市教育局三明市教育局 (二)高职组(11个)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黎明职业大学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厦门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三、贡献奖(共63个) (一)中职组(47个) 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卫生局福建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福建工业学校 福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福州电子职业中专学校 福州旅游职业中专学校福州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福州文教职业中专学校福州建筑工程职业中专学校福州商贸职业中专学校福清卫生学校 福州工业学校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福建满堂香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武夷星茶业有限公司 福州市园艺学会花卉联合会厦门裕禾深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远洋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大饭店 福州宾测仪器有限公司福州鑫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快科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家庭成员维护) V1.0 二〇一九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学籍管理 (1) 第1章日常管理 (1) 第2章综合查询 (8) 1

第一部分学籍管理 第1章日常管理 1.1学籍数据维护 操作菜单:学校学籍管理员选择【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学籍数据维护】,进入学籍数据维护页面,如下图: 图1学籍数据维护 学籍管理员可在左侧的年级班级树型结构上选择年级班级,右侧列表中显示的是对应年级或班级中的在校学生。 选择要维护的学生,点击【维护】按钮,进入学籍信息维护页面,如下图: 图2学籍数据维护维护单个学生

可维护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学习简历、奖励信息、惩罚信息、居住证信息等。学籍管理员可点击相应的页签进入相应的信息维护页面。 学籍管理员完成信息维护后,点击上方【保存】按钮,完成学籍信息的保存。 家庭成员页签可以增加、修改和删除家庭成员信息,系统对学生家庭成员信息限定如下: 家庭成员信息中,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与学生关系和是否监护人必须填写。 家庭成员与学生关系,是父亲的只能有1人,是母亲的只能有1人。 学生的监护人不能超过2人。 除身份证件类型是其他的家庭成员外,其他家庭成员不允许存在2个身份证件类型和身份证件号都相同的情况。 图3家庭成员页签 增加、修改家庭成员时,系统对填写的家庭成员信息进行检查,如果填写信息不符合要求,系统给出提示,如下图:

图4家庭成员信息检查 删除家庭成员时,需要至少保留一名家庭成员记录,如下图: 图5必须至少保留一名家庭成员记录 1.2家庭成员批量维护 操作菜单:学校学籍管理员选择【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家庭成员批量维护】,进入家庭成员批量维护页面,如下图: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0年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0年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关于实施2020年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的通知》,今年教育部将在全国继续遴选300名乡村优秀青年教师进行培养奖励。我厅也将继续联合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实施我省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遴选一批乡村优秀青年教师,通过奖励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他们专业成长,努力造就一批新时代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骨干教师,进而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乡村教师队伍提升整体素质,推进乡村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遴选对象和名额 (一)遴选对象。在乡村学校(乡中心校、村完小和教学点)任教的教师,乡中心校正职领导除外。 (二)遴选名额。2020年教育部教师工作司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共分配我省17个推荐名额,我厅将遴选50名左右教师纳入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具体推荐名额按各地乡村教师人数进行分配,详见附件1)。 三、遴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努力践行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二)热爱乡村教育事业,教学态度勤勉,教学思想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教学业绩突出,教学能力过硬,作为县级及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培养对象。 (三)求真务实,勇于开拓,在教育教学理念、内容、方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在此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过程中,认真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适当倾斜。 (四)曾获国家、省、市级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出生日期在1985年1月1日之后),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在乡村学校任教。 四、奖励培养措施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2020年修订)和我厅印发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闽教基〔2020〕29号)精神,为统筹做好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工作,有序推进高中课程教学改革,规范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育人为本。全面落实新课程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把科学的质量观落实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打牢学生成长的共同基础,满足学生不同学习需要,进一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着力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二)分类指导。坚持加强省级统筹、强化市县保障、学校具体实施,在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我省实施方案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实际,尊重学生发展需求,指导各地各校找准实施高中课程方案和高考综合改革的有机衔接路径,保障每一所普通高中都能顺利推进改革并取得实效,形成多样化有特色的普通高中办学格局。 (三)加强统筹。坚持把立德树人融入课程教学全过程,形成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体系的整体设计,既关注共同基础课程学习,也关注选择性课程学习,创新课程教学评价机制,推进育人方式改革,确保课程、教材、教法、考试、评价、招生等有机衔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四)有序推进。省市县校四级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系统培训、示范引领、监测督导等工作机制,完善经费投入、师资配置、专业研究、设施配备等保障机制,为有效实施新一轮高中课程改革提供有力支撑。鼓励学校在课程实施、教学组织管理、学生发展指导和选修课程建设等方面积极创新。 二、课程设置 (一)学制与课时 1.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假期(包括寒暑假、节假日等)11周。每周35课时(按5天计算,每天7课时),每课时按45分钟计。校历由各设区市(含平潭)教育行政部门按学年编制下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中学校严格执行。每学年分两学期,每学期是否分学段安排课程,由学校根据本校各学科教学安排自主确定。 2.18课时为1学分,科目教学时间安排一般为18课时的倍数。日常教学每天下午最后一节课原则上不安排学科类课程教学,鼓励安排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党团社团活动、项目研究等实践操作与体验活动。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直〔2006〕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2006年成人高等学校 招生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高招办(考试中心),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成(继)教院(函授站),省直各有关厅(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200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2006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在我省下达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并经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招生学校和专业,可在我省招生。 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招生计划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三种。省高招办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三、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报考高起升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4、根据教育部教学〔2004〕17号文件的要求,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报考福建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计划生育方向)专科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人〔2009〕6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人…2009?6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 教育技术水平初级考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自考办,省属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人[2007]98号)的部署,我省于2008年开始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初级水平培训。为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组织我省中小学教师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初级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是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我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

能力培训质量的检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开展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的有关组织工作。中小学校要处理好教师工作与学习的关系,积极支持教师参加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二、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分为初级考试和中级考试,我省先开展初级考试。我省中小学在职教师(男教师195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教师195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应在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初级培训合格后,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初级考试。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暂不参加考试。 凡参加过“英特尔?未来教育”教师培训项目(核心课程7.0版本以下教材),并取得结业合格证书者,可认同获得教育技术能力(教学人员)初级等级证书;凡2006年以后接受“英特尔?未来教育”教师培训项目(核心课程7.0及以上版本教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认同已参加教育技术能力(教学人员)中级培训,以上教师均不需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初级考试。 教育技术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的教师可不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和水平考试。 三、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我省中小学教师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省自考办负责,首次开考时间为今年9月。考试合格者将取得由教育部监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和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等级证书。该证书是教师具备教育技术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打印学籍信息表的方式: 1.在校生查询中打印 2.学籍档案查询中打印 问题比较多的:毕业后的学籍信息表怎么打印? 一、学生家长应向哪级教育部门反映问题? 学生家长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如建立学籍、更改学生信息等,应向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涉及两所学校,如转学、删除重复学籍等,应向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不同省份的,向教育部反映。 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只处理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遇到学生家长越级反映情况时,上级部门将会告知下级部门公布的热线,或以督办形式转交下级部门处理。 二、电子学籍系统是否对转学截止日期进行控制?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入学截止日期控制功能,

根据《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及省教育厅的工作安排,2015年河南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省内转学”业务的办理功能开通时间:2015年2月26日-2015年5月8日(一般为开学两个月内办理转学手续)。 三、因特殊原因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补建学籍吗?怎样操作? 可以补建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上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提交教育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否有重复建籍情况),查重没有问题的,由所在学校为学生补建学籍。 理论上,学校均应为没有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但为防止恶意或过失重建学籍,确保学生学籍全国唯一,保护相关学生利益,维护学籍管理秩序,对非一年级学生补建学籍的,必须进行全国查重。 四、在输入地无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是否可以返回原籍就学,如何建立学籍? 可以。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当前有关规定,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可以在输入地就读也可以返回原籍就读。不符合条件的,应返回原籍就读。在未经批准的“学校”就读的,将无法建立学籍。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为其建立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五、小学生毕业后,跨省转学去一个不同学制的地区就读,如小学生毕业地区为“五四学制”,目的地为“六三学制”,如何处理? 除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外,原则上学生小学毕业后不应跨省就学。 对于少数确需跨省就学的,如果两地学制不同,根据《义务教育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教学辅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教学辅导等有关事 项的通知 福建教师招考信息网免费提供福建教师考试公告最新资讯、福建教师考试备考资料、福建教招历年真题以及福建教资历年真题等。 如需咨询福建教师考试,请选择在线咨询一对一解答。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普通高中: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普通高中: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学辅导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补课及其乱收费、择校及其乱收费、违规招生转学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教育治理,并作为开学检查重点内容,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巩固治理成果,解决突出问题,坚决遏制乱补课、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 二、针对高中毕业班教学计划偏紧、教学任务较重的实际情况,对确需补课的,学校在坚持学生自愿和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高三毕业班可安排周六(上学期半天、下学期一天)进行答疑、辅导等形式的教学辅导;对于即将升入高三年级的学生,在暑期可安排不超过两周时间的答疑、辅导。鼓励高中学校创造条件开展分层次答疑和个性化教学辅导。除此之外的寒假、国家法定节日(含调休日,下同)和其他休息时间,学校均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补课。 三、高三年级确需在周六和暑期开展教学辅导的,学校须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承诺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并报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省、市属高中学校迳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便于监管,暑期教学辅导时间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安排。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暑期教学辅导时段等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 四、除高中毕业班外,中小学其余年级一律按我厅《关于以试点改革引领中小学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2〕42号)要求,严格执行校历和作息时间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日、双休日以及其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教学辅导。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入学 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 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

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七条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 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 第九条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条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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