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陈家刚: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共识与合法性

陈家刚: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共识与合法性

陈家刚: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共识与合法性
陈家刚: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共识与合法性

陈家刚: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共识与合法性

【内容摘要】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在世纪后期兴起以后,其受关注的程度已经超出了地域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研究论题。而在这些逐渐深人和拓展的研究中,不同的学者对于认知协商民主内在结构与理路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而对协商、共识和合法性等核心要素的关注则是不同研究者的共同特征。

【关键词】协商民主;合法性;共识

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在世纪后期兴起以后,其受关注的程度已经超出了地域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研究论题。而在这些逐渐深人和拓展的研究中,不同的学者对于认知协商民主内在结构与理路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而对协商、共识和合法性等核心要素的关注则是不同研究者的共同特征。

一、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协商

协商,或公共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是理解协商民主的起点。在英语和德语语境中,币一词的基本含义包括审议、聚集或组织起来进行对话和讨论、慎重的选择等内容。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可以将协商看成是一个内涵宽泛的概念,例如沟通、对话、交流、讨论等。

协商可以被看成是讨论,一种决策前的讨论。“协商或者

是指特殊的讨论,它包括认真和严肃地衡量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理由,或者是指衡量支持和反对行为过程的内部过程。”心公共协商是各种理由的交流,其目的是评价政体施行的各种行为过程。公民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信念以供其他公民讨论和批评。公共协商不仅仅是谈话,更是建设性的交流,诚实地传递思想,注意倾听并理解他人,利用批判性思考和理性观点就公共政策做出决定。

对话是一种特定的共同的活动,有着协商必需的独特的特征。我们自身不能单独参与到其中,我们的活动只是我们不能决定或主导的整体的一部分。对话常常是目的之手段,如我通过对话说服你让你骑车带我回家,但它并不需要有什么外在的目的或意欲性的结果。对话常常发生在共同的价值和信念的背景之中,但它也能扩大它们的分歧。对话能产生洞见、理解、甚至爱,但也会失败并产生完全相反的东西。公共协商就是一种带有特定目标的对话。它要通过解决问题或消除冲突来克服问题状况。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的协商赖以进行的共同活动是对话,而不仅仅是话语。话语利用特殊的正当性规制标准,并且一般要达到某种主张。如科学话语要实现的是真理,法律话语受立法机构的观点和主张支配。相反,对话只是相互赋予理性。其目的不一定是要产生理由充足的主张,而是要产生范围足够广泛、论证足够充分并能对非限制性公众负责的主张。

同时,从结果上看,“协商就是各种观点不受限制地交流,这些观点涉及实践推理并总是潜在地促进偏好变化”。作为特定社会政治过程的参与者,他们能够在互动过程中根据他人的立场而改变自己的判断、偏好和观点,这种互动依靠说服而不是强制和控制,协商的结果是各种偏好之间的分歧减少,偏好转化并达成共识。通过面对面的讨论,参与者会认真地提出并对竞争性观点做出反应,从而能够就公共问题的解决做出深思熟虑的判断。

博曼认为,协商是只有通过公共话语才能进行的特定社会活动,因此它就有着不同于一般话语的属于其自身的成功标准和准则。协商是一种共同的社会活动,嵌人在社会对话活动—彼此赋予理由—之中。这种协商一般发生在特定社会情境之中,且是关于这个特定社会情境而进行的。

但是,在扬的研究中,她更倾向于提倡一种更具有包容性的协商观念,即沟通民主。她指出,议会中的论证和法庭上的抗辩,并不将讨论视为对每个人的观点予以公开、对等的承认,而是将协商塑造为竞争式的。权力重新进人协商领域的方式。男性、中产阶级白人、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享有文化特殊性的团体等拥有一种社会特权,从而拥有更具优势的地位。而沟通表明任何一种沟通互动形式都拥有同等的地位,只要其旨在达成理解即可。在就政治问题进行相互讨论和说服时,论证的确是必要的,但是,论证绝非政治沟通的

唯一方式,而且,论证可以用各种方式进行,其中还可以穿插或伴随其他的沟通形式。对沟通这种形式的强调,区别开了以利益为基础的民主观。就集体行动或公共政策进行公共讨论的过程,会促使个人的初始偏好从主观的欲望转向客观的要求,偏好的内容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即通过诉诸于权利或正当性使自己的主张适合于公开地陈述。通过倾听和了解他人的观点,人们对于如何解决集体问题的观点有时也会改变。

在规范意义上,协商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它强调理性的观点和说服,而不是操纵、强迫和欺骗。在协商论坛中,自由、平等的参与者支持一系列程序规范,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交流而不是策略目标。参与者倾听、响应并接纳他人的观点,他们忠于交流理性与公正的价值。讨论能够消除有限理性的影响,因为我们的想象和计算能力是有限和易犯错误的。所以,面对复杂的问题,每个人都希望通过讨论而做出最佳的选择。

博曼认为,对于公共协商来说,存在着涉及这种共同活动对话性机制。具体来说,包括有五个方面的机制:(1)罗尔斯的反思均衡模式可看做是对话性机制的第一种类型发言者所做的工作是彰显其共同理解、共有制度和正在进行的各种活动中的内在要素。采取这种对话性机制,一旦对话者表述清楚了他们的共同理解,看到了其问题的可相互理解的答

案,协商也就结束了。当存在相当大程度的共识,共享的价值观,社会不平等的程度很低的时候,这种对话机制是恰当的。(2)或许最常见的不依赖于共同的价值观和承诺的对话性机制之一,就是对个体和集体过去的不同经验进行交流。不同个体的经历能够揭示出政治共同体中共同理解的局限和

视角特征。这样的对话性机制适合建立团结和互相认可。(3)公共协商常常关心的是怎样把给定的规范或原则应用到特

定的情形中。经常被应用到政策问题上的这种类型的对话性机制,就体现为一般性规范和它的具体说明之间的相互影响。

(4)与社会规范的应用相关的另外一种对话性机制可被称作“表述”。通过表述各种普遍性原则都在起作用的社会领域中

的更大的复杂性和不一致性,这种对话性机制就能够产生出解决冲突的办法。(5)一些对话性机制运用的是隐含在交往中的角色能力。这里的机制就是在协商中转变和交换视角—在说和听之间进行转换。

通过这些对话机制,理性就会变得为人们所信服。正是通过对话机制参与者才在他们的协商活动中取得了成功。而我们判断公共协商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呢在协商民主理论家

看来,在共同活动中的参与者认识到他们有助于且有影响于结果的时候,即使他们对结果不赞同,协商也就是成功的。协商是公共的,既意味着受益者必须是不被限制的,同时也意味着协商活动是被组织起来的,所有公民都能够参与到活

动中,并在参与中检验和保持协商的公共性。

二、共识达成是协商民主的关键特征

共识原本指主体间理解的协调、通约和一致。“达成共识”即指达成理解的一致意见。在协商理论中,共识是协商希望达致的目标结果,是政治过程参与者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对所讨论问题表现出的一致性。科恩将达成共识看成是协商民主的一个关键特征。理想协商的目标是实现理性推动的共识—发现对所有承诺其行为依据在于平等公民对各种

选择所做的自由、理性评估结果的参与者具有说服力的理由。但是,协商民主理论同时认为,即使在理想的条件下,保证实现共识的理由不会是现成的。共识也可能无法达成。那么,如果无法保证达成共识的理由,寻求合法决策的协商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投票,即遵循多数原则的某些形式来实现决策。当然,通过协商共识实现集体选择与通过多数原则投票聚合非协商偏好,这两种情况,其结果可能是不同的。在协商民主那里,共识是合法决策的基础。

但是,协商民主并不要求全体公民在相同或所有理由上保持共识,因为对于解决现代社会特有的各种普遍道德冲突来说,全体一致很明显是无法实现的要求。博曼使用“多元一致”来描绘民主合法性的概念。“多元一致只是要求公共协商

过程中的持续性合作,即使是持续的不一致。在多元社会中,不是说单一一致无法通过公开的正当性而实现相反,融合不

是公共理性或讨论的必然要求,而是民主公民的理想。这种理想并不要求所有公民出于相同理由而同意,它只要求在相同的公共协商过程中公民能够持续合作与妥协。”

为了寻求应对公共挑战的路径,政治过程的参与者必然会在恰当的行为路径上达成一致。当不同团体的人们利用协商对话考虑关于公共问题的各种观点时,他们就能够提高公共判断,并能够形成实现有效公共政策和持续性共同体行动的共同基础。因此,共识是一种更成熟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舆论。当人们完全了解自己、自己的目标和精神价值,他人、他人的目标和追求时,他们就会在判断时重视这些事实。协商对话是帮助人们就复杂问题形成公共判断最理想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将其个人经验与问题联系起来,增加相互理解,探究问题的价值和假设,并利用理性观念和分析实现恰当的公共政策方向。

因此,协商过程的参与者首先应该提供理由说服所有其他参与者。按照协商民主的规范概念,协商过程的参与者不仅要提供理由,而且要提供可以说服所有参与者的理由。协商过程的参与者都同等重要。正如乔舒亚科恩所说,协商的目的是寻求“说服所有参与者承诺根据协商结果行动的理由”,协商参与者都有责任“提供他们真诚希望说服其他参与者的

理由”。但是,这种说服不是强制的,不是依靠暴力的。其次,参与者都应该对他人的理由和观点做出回应。在协商过程中

发挥作用的不是讨价还价的权力,而是更好观点的力量。参与者给出理由并期望这些理由而不是权力决定自己建议的

命运。这就在协商过程中发挥着平等化功能。参与者积极、充分地回应他者,意味着弱者的各种观点会受到同样重视,即使弱者本身无法赋予自己观点和理由以权威。最后,在倾听、衡量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理由之后,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愿意修正各种建议以实现共同接受的一致性。协商过程是表达偏好,同时也是转换偏好的过程。偏好的转换不是强制的结果,而是充分应用理性的结果。公共协商并不仅仅是交流、并过滤不恰当理由的过程,重要的是认真考虑每个参与者观点的论坛。协商结果应该容纳每个人的观点,虽然通常这是不可能的,但它是协商民主理想的一部分,参与者的目标应该是相互融合。

三、协商促进合法性

合法政府应该体现“人民意志”,这种观念代表着最为朴素的民主理念。在民主理论的发展脉络中,对这种观念的阐释也表现出各种不同的形态。其中,协商民主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合法性的追求。因为,从广义上讲,协商民主指的是,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

在大多数协商理论家看来,协商民主理论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阐释政治决策合法性的理论。它表达这样一种思想,即民主决策是合理、公开讨论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各种观点

的过程,目的是实现普遍接受的判断。与人们通常谈及的基于利益的民主模式相比,协商民主观点关心的是建构一种作为过程的民主,它能够使民主结果具有充分的合法性,而这一点,对于借助投票等程序实现决策的民主模式来说,是无法相比的。根据聚合性的民主模式,投票者根据自身感情的强度提出对政治体制的要求,以谋求个人的利益。追求自己利益的政客采纳收买选票的政策,从而确保责任。为了保住职位,政客就像企业家和经纪人那样,寻求最大限度的满足、尽量少的异议,和尽可能多的利益。从自利投票者和自利经纪人之间交易产生的决策,尽可能地平衡个人利益的聚合。协商民主的支持者认为,统计选票前的公开争论、讨论和说服过程明显有助于促进决策结果的合法性。因为,对话和讨论这些过程,能够表现并完善选票背后的偏好就选民面临的问题而言,它能够使公众得到近于正确的参与或最好的答案公共协商过程体现决策的公平标准。在目前的各种协商民主著作中,一直都是在这两种民主模式的细节对比中,充分阐释倾向协商民主的根据,构建这种理想的应用路径,以此作为制度改革的关键标准或规范,从而寻求合法性建构。

古特曼和汤普森认为,“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公民及其代表需要对其决策的正当性进行证明。他们都希望赋予其施于对方的各种法律以正当性。”为了实现这种正当性,第一,协商民主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特征就是

陈述理由一。在立法和决策过程中,个人参与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就是陈述理由,并对他人的理由做出回应,目的是为了证明他们必须共同生活于其中的各项原则和决策。第二,保证协商过程所提出的各种理由应该能够为所有参与协商

的公民所理解。第三,旨在形成决策的协商过程,是为了影响政府即将做出的决策,或者对将来如何决策产生影响。第四,尽管协商的目标是证明某项决策的正当性,但它并不预先假定这种证明一定能实现,更不用说指望今天的证明在无限的未来中还能继续有效。它对继续对话的可能性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允许公民对先前的决策提出批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动议。

那么,协商过程的合法性是如何建构的呢首先,协商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出于参与者的意愿。民主合法性的基本观点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授权必须来自受这种权力支配的社会

成员的集体决策。更确切地说,联系到民主的制度性特征,它来自社会成员的讨论和决策,即在设计用来承认其集体权威的社会政治制度中并通过这种制度表现出来。这是民主概念的抽象描述,同时也是协商的描述。民主协商的基本合法性在于个体公民的有效参与,而有效参与则需要根据这些公民的认知能力而定。与培育认知能力相关的规范政策建议至少包括政府对教育的支持,尤其是为贫穷或物质鹰乏的公民提供经济保证。然而,尽管政府对教育的支持是必要的,但

这仍然是不充分的政策反应,因为不平等收人与财富对培育认知能力过程中的非对称性影响完全超越了教育机会。民主协商过程有效参与需要的认知能力培育要求政府财政保证

有效参与的社会经济条件。

其次,合法性源自集体的理性反思。经过讨论、审议形成政治决策,其合法性不是来源于个人意志,而是决策形成的程序,即理想的协商程序使各种分歧最终通过讨论而达成共识。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察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决策具有合法性,不只是因为它碰巧符合大多数公民未经审视的偏好,而是因为它已经经过了正当性的考验。公民应该能够认为这种方式做出的决策是合理的,除非未来的协商表明它们是恰恰相反的。”

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协商民主概念是基于政治正当性的理想而形成的。依据这种理想,证明行使集体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是为了平等公民之间自由、公开、理性地行使权力。协商民主使这种理想制度化。根据协商观点,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形式,它更是通过提供有利于参与、交往和表达的条件而促进平等公民自由讨论的一种社会和制度条件框架,以及通过建立确保政治权力以定期的竞争性选举、公开性和司法监督等形式而对此形成的回应性和责任性框架,将行使公共权力的授权与这种讨论联系起来。

在协商民主理念中,合法性是其理想内核。而理解这种核心要素,不仅仅要依赖公共理性,即公众的理性讨论、反思和对话,同时,也可以通过理想的政治协商程序来理解。在这种程序中,参与者认为彼此平等考虑到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和其他人都具有理性的假设,他们的目的是用其他人可以接受的理由来保护和批评制度与计划他们准备按照这种

讨论的结果进行合作,并视这些结果是权威的。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即使科恩的程序观念,也无法解释和说明政治正当性,也无法说明协商对于民主有什么意义。考虑到关于政治事务的持续性分歧的事实,政治正当性就不可能被某个社团的成员看作只是理想的协商程序的一个功能。这种社团的每个成员必须带着这种观点参与协商,即他们自己的路径在政治上是正当的。虽然他们通常希望改进他们的观点,但公民最终大概坚持的是他们自己视为政治上正当的,而社团的其他人并不视为政治上正当的观点。这意味着两个重要命题每个成员必须认为,理想的程序不会产生那些对每个成员而言在政治上都是正当性的结果每个成员必须根据那些独立

于理想程序的标准来思考什么在政治上是正当的,并了解其他所有人也是据此进行思考的。总之,理想的协商程序不会成为政治正当性的来源。辩护性观点无法解释公共协商对于民主的意义。

在协商理论家那里,协商对于合法性的意义也得到了充

分的阐释。一般来说,公共协商改变、修正和澄清一个政治社会中公民的各种信仰与偏好。在进行立法和决策时,能够进行善意讨论和理性争论的社会往往会更公正,或者更好地保护自由。同时,与那些没有经过针对立法的深人协商过程的社会相比,这些社会的法律在其公民眼中往往在理性上更为正当。通常来讲,协商能在公民之间就立法的优点达成理性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合法性借助协商而得到增强。科恩就认为,公共协商是正当性的条件。科恩关于协商民主的论述准确地表述了这种观点“协商民主的观念植根于民主社团的直观理想,其中,社团条件的正当性来源于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共争论与推理。”它认为,民主协商及其理性一致中的结果并不具有内在的价值,也不具有工具上的价值相反,它们证明结果的正当性。也可以这样来表述科恩的观点,“当且仅当它们是平等公民之间的自由、理性一致的结果时,这些结果才是民主合法的。”简单地讲,产生合法结果的过程被称为理想的协商程序。这种程序是公民在特定的自由和平等条件下就社团的公正条件进行彼此协商的程序。他们的目标是达成共识,而人们存在分歧的问题将仅仅根据更好观点力量得到解决。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公民将通过多数原则做出选择。对于其参与者而言,这种过程的结果在政治上是正当的。

吉登斯认为,“协商民主概念,强调的是所有观点都听得

到的公开讨论过程可以使结果如果这种结果被看作是反映

了先于它的讨论合法化的方式,而不是作为寻找正确答案的发现过程。”而对于民主国家的民主化来说,“政治合法性不会仅仅因为民主选举机构—代表和议会碰巧是适当的就容

易得到保持。为了建立和保护这种合法性,协商民主的原则有可能变得越来越重要。”

另外,通过协商而建构的合法性,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还能够促进政策的实施。“如果未经协商而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这不仅说明政府不尊重公民,而且当其将这些决策施于公民时也缺乏足够的正当性。进一步地讲,政府官员必须认识到协商的表达价值还存在着实践上的理由协商不仅有

助于制定完善的公共政策,而且还能够促进这些政策的实施。”如果公民们觉得他们的意见未得到充分的尊重,那么,再好的政策也会受到抵制。

协商民主的引人,一方面深化了我们对于民主理论的讨论与认识,另一方面也开启了人类探索民主真实性的路径。深人探讨协商民主中的各个关键要素,例如协商、共识,以及合法性等,对于把握其理论内涵与实质,引导当代各国的民主化实践等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近年来国内协商民主研究综述_朱益飞

2008年第2期社会主义研究No.2,2008 (总第178期)SOC IALISM STUDIES Serial No.178 研究进展 近年来国内协商民主研究综述 朱益飞 【摘要】 近年来,国内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内涵、理论渊源、功能和作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的契合研究以及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与完善等方面。通过对国内协商民主研究作一综述,旨在对今后的协商民主研究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 国内;协商民主;综述 【中图分类号】 A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4527(2008)02-0131-04 【作者简介】 朱益飞(1984-),男,江苏如皋人,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中共党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与政党制度。 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国家兴起。为了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拙作对近年来国内协商民主研究作一梳理。 一、协商民主内涵研究 1.协商民主概念的界定 国内对协商民主概念有三种不同界定。第一种是治理说。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①。指出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是平等的、自由的。第二种是政治参与说。强调协商民主是公民通过政治参与从而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陈剩勇则认为,“协商式民主理论强调公民是民主体制的参与主体,应该积极促进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②第三种民主形态说。这是把协商民主作为人类社会民主发展的新形态而提出的。朱勤军指出,“协商政治是在吸收各种民主理论共同价值和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形态。”③袁峰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制度形式,又是一种现代理念。④ 2.协商民主的特征 (1)公共性。公共协商寻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机融合,是获得超越个体的有限理性借助公共理性获得反映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2)协商性。注重个人和社会两个维度,是一种相互的批判性反思过程,是对个体利益进行公共性重新审视并妥协一致的过程。(3)平等性。即所有人都有参与政治过程的机会,否定具有任何特殊优先性的集团利益和公民利益。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参与主体的平等和协商过程平等。⑤(4)合法性。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人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政治决策的合法性来源不是预定的个人意志,而是它形成的程序。即协商本身。(5)责任性。指参与者不仅必须表明为什么某种意识形态使他们受特定政策选择的制约,而且还要知道他们为什么必须接受那种意识形态、其背景假设以及他们支持它的特殊解释。⑥(6)公开性。协商的公开性特征贯穿协商整个过程。在协商之前协商的议题必须是公开的;协商过程中,协商的程序和形式也是公开的。而作为协商的结果也必须面向公民和社会。 二、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 1.西方政治哲学理论渊源 以陈家刚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源于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⑦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是个人受自我利益而不受公共利益观念的驱动,不仅为协商民主的生成提供了必要性依据,也为协商民主在建立于自由主义理论基石上的宪政体制中提供了可行性空间。批判主义理论关注个人和社会摆脱抑制性力量的进步性解放,强调民主参与对于国民精神培养的意义。 武汉大学的江国华指出,批判主义本质上仍然属于自由主义的一种学说,它不具有与自由主义相对应的对立性。因此,构成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除 131

参与民主与协商民主之辨

参与民主与协商民主之辨 (二)定期投票与常态参与 自由代议制成为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之后,定期的投票成为民主的最主要方式和标志,甚至很多学者直接以定期投票来定义民主,亨廷顿就认为“评判一个二十世纪的政治体制是否民主所依据的标准是看其中最有影响的集体决策者是否通过公平、诚实和定期的选举产生,在这种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争选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选举”。 当然,定期投票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实现精英间政治权力和平交接,也在一定程度上使选民可以对政治精英施加民主监督和民主否决的压力。但是正如有的学者精辟指出的那样,选民的自由投票和平等参与仅限于选举当日,在漫长的选举间隔中,选民既无力监督政治精英间的协定与交易,也难以撼动漠视公众利益的政治决策。定期的“主人”和常态的“奴隶”成为选民的真实写照,选举仅仅是“一个有助于使民众归顺既定秩序的象征性形式”。 参与民主针对自由代议制民主的形式性、虚伪性以及保守性,基于从古典共和主义理论中汲取的营养,认为当代政治虽然不能像雅典城邦一样成为一种“生存”方式,但至少应该成为不再专属于政治精英的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一旦公民将政治参与内化为日常生活的有机构成,不仅选举之间的参与空白可以被有效填补,而且选举参与的质量也会因为公民利益意识、包容意识、公共意识的增强而提升。此外,参与民主强调除了选举参与以外,还应该将民主参与扩展到更加广阔

的范围,“如果民主意味着人民统治,人民一定要在社会的各个部分中都统治”。其中,参与民主尤其强调“在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层政府、社区、工厂、自治团体和学校等底层‘有限网络’内部实行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制度”。有的学者针对国际领域的无政府主义和霸权主义,开始尝试探讨公民广泛参与国际人权、医疗、和平以及环境事务的可能性,并认为“在世界范围内,这(无序状态)意味着人们应当管理自己,否则他们就像陷入绝境的人一样,走入充满绝境的死胡同。在这种情况下,无权无势将会产生愤怒,而愤怒只能通过暴力和恐怖主义来发泄”。 与参与民主类似,协商民主也将公民广泛、公开、自由、平等以及理性民主参与作为自己的核心主张。为了得到“大量不断增长的民主真实性”,很多协商民主论者主张,公众的民主参与应该扩展至社会组织、企业工会、地方团体、朋友网络、家庭内部,因为“这种范围的扩展是一种公共福祉”。其中哈贝马斯尤其主张在国家领域与私人领域之外的公共领域中开展以积极公民为基础,以共同公共事务为内容,以广泛的协商为方式,以基本共识为目标的广泛民主参与,其认为这种参与并非无效或空谈,通过一定的制度构建,“司法和立法活动中正式决策领域的协商程序,(可以)与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由意见组成的非正式程序相互补充”。广泛的协商参与不仅可以提升政策的合法性,而且公民在广泛的参与历练中也可以迅速成长,并为民主价值的回归与持续繁荣夯实发展的基础。值得关注的是,也有协商民主论者关注国际关系和全球问题领域民主参与的可能性,很多学者认为

健全协商民主制度 发展协商民主政治

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发展协商民主政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伴随着近现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而逐步成熟和完善起来的,是党领导人民的伟大创造,从一开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当前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主要目标是要努力创新各领域、各层面协商民主的形式,使协商民主既体现在国家形态层面上,也体现社会形态层面上,并形成运转顺畅的机制,构建起协商民主运行的制度架构。 一、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实践中初步发展起来的,从一开始就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区别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理论虽然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政治理论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但是近现代中国的政治发展历程中早存在协商民主政治的思想和实践。在抗日战争时期,面对日本帝国主义企图灭亡全中国的民族危机,中国共产党从民族大义的立场出发,积极推动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根据当时的国情与环境,提出了“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主张和长期与党外人士协商合作的理念,并进行了“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这是协商民主思想的萌芽和雏形。邓小平指出:“‘三三制’政权不仅是抗战时期的最好政权形式,而且是将来新民

主主义共和国应采取的政权形式。”[1] 1949年9月,由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共同筹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了。这次会议广泛吸收了各民主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族人民代表和各界爱国民主人士,具有很大的广泛性。大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规定了人民政协是全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能。全国人大召开以后,将成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政治协商机构。《共同纲领》由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制定,是协商合作的产物。各民主党派拥护这一纲领,就表明他们接受了中共的主张和领导,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和赞成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这就奠定了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政协全体会议执行人大职权的任务结束。在谈到关于政协存在的必要性时,毛泽东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的组织和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1982年底,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与此同时,人民政协在第三部章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 论断。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得以提出,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确立。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协商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对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实践的理论升华和伟大创造,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公共协商参与决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除了具备协商民主的一般含义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协商民主的特殊规定性,也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确立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又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实践证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对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更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好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共同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是要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形式和渠道丰富多样,从渠道上讲,党内民主有协商,人民代表大会有协商,政协会议有协商,基层民主也有协商;从形式上讲,有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等。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要发挥多渠道多形式的作用,使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不同渠道、不同形式得到充分反映。要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使协商民主按照规定的程序、渠道、形式开展。 二是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人民政协具有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涵盖了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海内外同胞;具有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坚持求同存异,只要认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这两面旗帜,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浅析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浅析 摘要:协商民主强调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公民的有序参与,通过协商达致共识,以实现政策和法律的科学化制定。哈贝马斯被认为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奠基人。哈氏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理论出发,辅之以交往行为理论和法律商谈原则,并结合普通语用学观点,通过对自由主义以及共和主义的批判,逐步构建起了他的双轨制的协商民主理论体系。本文将对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进行阐释,分析他提出该理论的时代背景,探究其协商民主理论的法哲学基础。 关键词:民主;协商民主;公共领域;法律商谈理论;交往行为理论 民主历来是历史上重要的思想家所不能忽视的问题,从亚里士多德关于最优政体的讨论,到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再到密尔对代议制政府的推崇,民主一直是西方历史上永恒的话题。西方存在着多种民主理论,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共和主义民主以及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哈贝马斯是协商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其作为一名批判主义学者,其协商民主理论是建立在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对比之上的,并将法律作为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条件。我国古代虽然一直是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但是明末清初已经有了民主思想的萌芽。顾炎武就提出了“公天下之法”的思想,提出以“众治”代替“独治”、将权力下放给百官以更好的是实现“众治”的主张。我国目前实行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辅之以包括政治协商在内的多种民主形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体系。当前我国的民主体系已经呈现出了一些弊端,甚至有背离这项制度宗旨的趋势,因此,我党适时地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命题。反思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将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一、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提出的背景 协商民主是哈贝马斯思想体系中后期的理论,但在整个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发展史上看,哈贝马斯却是协商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从现实角度看,上世纪九十年代,两极格局解体,全球多极化浪潮深入推进,西方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发展使得以工具理性为主导的价值体系逐渐成为主流的社会

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张明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186期2013年第4期Serial No.186 No.4,201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和确立。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协商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对中国协商民主政治实践的理论升华和伟大创造,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推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也将作出积极贡献。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我们发展社会主义 协商民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邓小平同志1992年在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因此,我们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 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我们把这种重要的人民民主形式发展好,也就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贡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坚持以人为 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的理念。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说到底就是要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表达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的本质,正是出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本 收稿日期:2012-12-08 作者简介:张明(1974-),男,湖南常德人,政工史论教研室副主任,讲师,从事政治理论研究;黄晓波(1978-),男,湖南郴州人,政工史论教研室讲师,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尹亮(1980-),男,湖南邵东人,自动化工程师,从事社会理论研究。 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张 明1,黄晓波1,尹亮2 (1.空军空降兵学院政治工作系,广西桂林541003;2.95246部队51分队,广西桂林541003)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和确立。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只有这样,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才不会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重要的支撑。 关键词:协商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人为本;基本国情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245-02 245——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论文摘要: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得以提出,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确立。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协商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对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实践的理论升华和伟大创造,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协商民主民主政治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协商民主是当下中国最为需要的一种民主形式,能够有效整合各种政治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拓宽民众诉求渠道,广纳真知灼见,进一步增加推力,减少阻力,凝心聚力,形成合力。

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对于中国应该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党经历了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形式,前一种一般称为“选举民主”,后一种可称为“协商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它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之所在。 一、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和实质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吸收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有益成果、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总结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反两方面经验而提出的重要命题。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主要体现在: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一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二是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中共中

协商民主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文献综述 内容摘要: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它是在对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批判吸收发展起来的。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更为直接的民主形式,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理想。本文首先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的涵义、总结分析协商民主理论的特征与价值,最后阐述了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西方;协商民主;研究;启示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的兴起,主要是对西方多元文化社会潜藏的道德冲突,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差异、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等西方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回应。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它着力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和对民意的质的提升,力求通过公共协商,使得各方面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协商民主理论是对西方竞争性民主模式的反思与替代,它的兴起与发展是西方社会的现实反映。本文主要通过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现状作回顾与总结,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吸取协商民主理论的精华来指导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协商民主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复兴以来,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于什么是协商民主,都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总结近二三十年来西方学者关于协商民主内涵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机制。米勒认为:“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和观点,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思考各方观点之后作出的判断以及应该用来解决分歧的原则和程序。亨德里克斯认为,“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 并做出合法决策。”从决策的角度来看,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民

高考政治:民主协商、协商民主、政治协商的区别与联系

高考政治:民主协商、协商民主、政治协商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与联系 1.区别:民主协商、协商民主、政治协商三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民主协商侧重于发扬民主, 协商民主侧重于民主形式, 政治协商侧重于协商内容的政治性。 2.联系: 第一,政治协商、协商民主是民主协商的具体体现。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都要发扬民主,进行广泛的民主协商。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就形成了与选举民主相适应的协商民主的形式,形成了就重大问题进行的政治协商。因此,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都是民主协商在内容与形式方面的具体体现,是民主协商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协商民主涵盖政治协商,但不等同于政治协商。 一是协商的主体更加广泛。政治协商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具有高层次性的特点。协商民主的主体则包括社会各阶层群众,涵盖面更大更广。 二是协商民主的渠道进一步拓宽。政治协商主要是执政党和参政党的政党直接协商,或是人民政协依托人民政协渠道同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而协商民主的渠道则包括了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协商。 三是协商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比如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 四是协商民主的内容进一步扩展。政治协商主要是涉及大政方针问题的协商,而协商民主还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开展协商。 因此,这三个概念紧密联系,又有不同,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相互取代。特别是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政治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发展得较早,研究得比较充分,因而有比较规范的制度设计和运作程序。而协商民主是与选举民主相对应的制度体系,十八

国内外协商民主研究综述

【专题名称】政治学 【专题号】D0 【复印期号】2008年05期 【原文出处】《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昆明)2008年01期第112~114页 【作者简介】秦绪娜,曲阜师范大学。(日照 276826) 【内容提要】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发展,已成为国内外众多学者关注的一个热门话语。本文就近年来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理论兴起、内涵界定、核心特征、价值意义、践行困境等方面作一理论综述。【关键词】协商民主/民主理论/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D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994(2008)01-0112-03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兴起的,它是民主理论的一种新发展,或者说民主理论的一种转向。[1] 经过二十多年的研 究发展,它已经从理论层面延及为一种实践模式。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引介了许多西方学者相关的著作和思想,并作了进一步 的评价和深入研究,使得协商民主成为当前政治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拟就协商民主的理论提出、内涵界定、核心特征、价 值意义、践行困境等方面做一简要梳理。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其内涵界定 1、协商民主的提出及发展 任何理论之所以能成为理论,都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同样,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为了回应西方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特 别是多元文化社会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 决策。协商民主重新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对民意的质的提升,即通过不断地公共协商,使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立 场,拓宽彼此的心胸,进而把私利提升为公利,以弥补选举民主多数决定的制度缺陷。质言之,协商民主理论是在政治学家针对 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在当代发展过程中的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了深入反思的结果,是对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过于强调自由 而忽视平等之倾向的一种修正,是民主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2] 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并非是一种范式上的创新,而是协商理念 的复兴,“由于哈贝马斯的影响,围绕偏好转换而不仅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已经成为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这种发展意味着 一种复兴而不是创新。协商民主观念及其实践像民主本身一样古老。”[3] 据此可以在古希腊城邦政治以及伯克、密尔的政治理 论中发现协商民主的先例。 协商民主最早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和使用是在1980年,当时,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 (JosephM.Bessette)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Deliberativedemocracy”(我国大多数学者将其译 为“协商民主”,也有学者译为“审议性民主”,我们这里通用“协商民主”),约瑟夫·毕塞特此文中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 英主义的宪政解释。[4] 80年代末,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相继撰写论文谈及协商民主,此时,他们真正赋予了协商民主 以动力。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比如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人都积极倡导协商民 主。 国内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的探讨是在进入21世纪之后,较早的是俞可平教授2003年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 一文,其中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2003年,复旦大学林尚立教授发表了“协商政治:对中国政治发展的思考”,文章提到了哈贝 马斯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之后,中央编译局的比较政治研究中心开始系统地介绍协商民主理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等杂志先 后发表了不少介绍协商民主理论的文章,2004年,浙江大学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在杭州联合举办了“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 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究会”,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国内著名高校的40多位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围绕协商民主理论与 实践、协商民主与中国这一主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讨。2006年,俞可平教授主编的“协商民主译丛”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 版,译丛的4本书,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学者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 2、协商民主的界定 关于协商民主的内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做出了不同解释,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民 主治理形式。瓦拉德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 的某些核心问题。”[5] 二是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社团或组织形式。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 商所支配的社团。这种社团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 衍生性理想。”[6] 库克则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 民主政府。”[7] 三是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决策方式。米勒认为:“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 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的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8] 概括起来讲,“协商民主是指政治 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 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9] 二、协商民主的核心及特征 1、协商民主的核心 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公共协商。公共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 形成这些政策的协商过程不是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是一个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 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publicreason)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10] 2、协商民主的特征 作为一种通过公民参与和理性决策并被赋予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协商民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多元性。多元性是协商民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 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1)发展历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协商民主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丰富了形式,拓展了渠道,增加了内涵。 (2)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面对改革开放进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面对社会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的新变化,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观念多元多样的新情况,面对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竞争博弈的新挑战,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

关于民主协商的问题

什么是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有的译为审议民主)是20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开始关注的新领域。 协商民主理论源自并超越了自由民主和批评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 协商民主有助于矫正自由主义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不同层面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实践. 协商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或称“协商(和)式民主”、“结盟民主”,指在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多个以种族、语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并存,但同时依然保持很大程度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主要是通过各个政治势力之间互相协商机制来取得的民主模式。 概要 荷兰学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分析奥地利、比利时、瑞士和荷兰政治系统,归纳出协商民主理论;在社会上不同阶级、地域、文化等所产生的分裂,被所属阵营纳入系统之中,形成“柱状化”(英语:Pillarisation;荷兰语:Verzuiling)结构称“柱状体”(英语:Pillar;荷兰语:Zuil),以此结构为前提的联合政权内,各阵营进行“协调的政治”(politics of accommodation)。具有以下特征: ?大联合内阁,纳入各柱状体的菁英 ?比例性,国会及公共资源等依比例分配之 ?区域自治,创立个体意识及允许不同文化共同体的法律 ?相互否决权,各群体共识仍需多数决,少数群体有权否决,但也会被其他群体回报否决阻挠 另外,以协商民主为基础进而推展出“共识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理论. 理论 协商民主理论认为,代议民主的上述要素已经与现代公民的要求及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取代的。他们积极倡导公民直接的政治参与,并相信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 一些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纷纷表明自己对协商民主的支持态度,像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思想领袖于根·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 实质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始终要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并把它作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共同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形式 协商民主对于欧美来讲,是正在讨论和研究的一种新的民主形式。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关注并提出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为了破解选举(票决)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票决)民主的缺陷。因为西方的传统是以选举(票决)为民主的主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 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对于中国应该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党经历了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形式,前一种一般称为“选举民主”,后一种可称为“协商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它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之所在。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的关键,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有序”,并使这两个方面能够有机统一起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在为人民民主奋斗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形式,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制度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十八大要求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特别是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还具体地提出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 要把协商民主这一重要制度运用好,尤其需要从党委和政协组织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从党委来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确保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真正发扬民主。从政协组织来讲,应以改革精神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建设,使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章可循。应从制度上确保政协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中形成“睿智之言”和“务实之策”,提高建言献策的水平和质量;从制度上推进民主监督,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大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2015年02月09日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 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1)发展历程。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协商民主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丰富了形式,拓展了渠道,增加了内涵。 (2)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面对改革开放进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面对社会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的新变化,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观念多元多样的新情况,面对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竞争博弈的新挑战,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 (3)指导思想。

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2014年06月13日16:06 来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京)2014年1期作者:李金河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结合政治协商的发展经验,探索适应多元化社会发展要求所建构起来的一套民主制度体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通过一系列科学的制度安排、程序设计以及政治实践,促成社会上各种政治主体之间广泛协商和互动治理,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充分和便利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协商;独特优势 作者简介:李金河,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战理论教研部主任。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2-0519(2014)01-0018-0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问题上的全新表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民主政治的长期战略任务。所以,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沿革 植根于中国土壤,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形成的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自主成果和制度形式。大体而言,协商民主的发展进程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即“三三制”、协商建国到协商治国,其发展形成了试验、发展、制度环环相扣而又渐次递进的逻辑链条。 (一)协商民主的局部试验:联合革命与“三三制”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要完成反帝反封建的任务是异常艰巨和困难的。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学说同中国的实际状况相结合,提出了统一战线的战略策略并付诸实践。20 世纪20年代初,为了共同反帝反封建,国共两党在政治基础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了第一次国共合作。“七七事变”后,基于共同抗日的政治基础。国共两党实现了第二次合作,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两次合作与尔后的协商民主不属于同一概念的范畴。 抗战期间,为了增强政府与各党派、各界人士之间的互动,在中国共产党及社会各界的呼吁推动下,国民党于1938年7月设立了国民参政会。国民参政会在形式上容纳了全国各抗日党派与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它既是一个民意咨询机构,也是一个协商政治机关。国民参政会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合作共事、开展政治

在协商与民主之间_对协商民主概念的思辨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09YJC810016) 作者简介:李作鹏,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协商民主与公民参与理论研究; 闫飞飞,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协商民主理论与代表理论研究。 2013.4No.4,2013 学术探索 Academic Exploration 2013年4月Apr.,2013 在协商与民主之间:对协商民主概念的思辨 李作鹏,闫飞飞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摘要:学术界对协商民主产生争论和分歧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协商民主”概念的理解不一致。协商民主理论试图调和协商与民主两个内在矛盾的理念, 事实上,在“协商”与“民主”之间,存在着至少四种不同的政治形态:一是既不协商,也不民主;二是协商,而不民主;三是民主,而不协商;四是既协商,又民主。协商民主理念的最大价值在于它是一种规范性的价值理想,它为审视和批判现实民主运行的缺陷提供一个可靠的价值基点。关键词: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理念中图分类号:D0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 (2013)04-0006-04 自毕赛特提出“协商民主”这一概念以来,特别是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这两位理论界公认的大 师的加盟更是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界出现了大量的讨论协商民主理论的著作和文章,有学者指出在最近25—30年的时间里 ,“协商的理念已经逐渐地成为所有当代主要民主理论的一个核心要素。”[1]同样的,“协商民主”在我国也已成为一个实践探索和理论讨论的 热点问题,学术界投入了巨大的热情来探讨协商民主, 出现了大量的译著、专著和学术文章。但是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并不像它自身所传达的直觉那样和谐、美好。协商民主理念包含着“协商”与“民主”两个并不天然和谐,甚至是自相矛盾的概念。协商民主理论试图调和传统上认为是互不相容的两个元素:平等参与与审慎思辨。平等参与的价值要求受公共政策影响的具有平等资格的公民都能够平等而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而审慎思辨的价值要求公民在参与过程中能够公开、理性、审慎地、以共识为导向地就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平等参与的实质是公共政策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包容性;审慎思辨的实质是理性论证。因此,作为一种类型分析,在“协商”与“民主”之间,存在着至少四种不同的政治形态:一是既不协商,也不民主;二是协商,而不民主;三是民主,而不协商;四是既协商,又民主。当然,这 四种政治形态的分类,是出于理论分析的目的而 做出的 “理想类型”的划分,现实政治中很难找到与这四种政治形态完全匹配的政治制度。 一、对“协商”概念的澄清 在开始讨论之前,有必要首先澄清在协商民主论域内的协商的概念内涵,准确地界定协商的概念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争论和混乱。事实上,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的各种争论,其实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对协商概念界定的不清晰上。学者 们对协商民主的理解, 都是在对协商的不同理解之上的,因此,在协商民主名义下的争论实际上 未必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内部之争,而更多的是各说各话,这种争论不是真正的学术讨论,也不利于学术的实质推进。对概念的澄清正是政治哲学研究的首要工作,菲利普·佩迪特指出“未经 检验的言语都是不值得言说的”,而政治哲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正是 “检讨政治讨论和合法性的语言, 检查作为这些语言起源的各种假设,探究这些语言与其他语言在多大程度上是相容的并探求新的、更宽广的、能够为政治争论提供框架的术语” 。[2](P3) 尤其对于负载着价值内涵的概念,更需要政治学者做出清晰的界定和分析。从广义上来讲,协商包括上级主体对下级主体的咨询,下级主体对上级主体的谏言或建议,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