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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和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安全评价资质除外),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评价师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和未取得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设置,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发展,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甲级资质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并颁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乙级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鼓励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章安全评价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人员。安全评价师分为一、二、三级,并按照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的通知(中安协[2011]53号)的规定,实行从业登记制度。

第七条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年内只能登记变更一次。

第八条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要求,服从组织机构的领导,恪尽职守服务于安全生产,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要积极参加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安全评价水平。

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擅自更改、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及内容;

(三)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四)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五)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六)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七)同时在两家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同意,报国家安监总局审批。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三)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四)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新申办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此项除外);

(五)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六)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房产证、租赁协议等);

(七)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彩色扫描

件;

(八)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彩色扫描件;

(九)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扫描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证明材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证彩色扫描件;

(十)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二)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扫描件;

(十三)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扫描件;

(十四)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原件、非受控版本);

(十五)包含以上所有材料的电子光盘。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审批程序

(一)材料准备。由申办安全评价乙级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第十条要求,真实、准确、规范、齐全、完整的准备好申报资料,第十条中1-13项一式五份;14项一式两份;包含第十条规定全部内容的电子光盘两套。

(二)盟市安监局审核上报材料。申请人将上述准备材料报机构注册地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盟市安监局接到机构申报材料后,依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填写《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符合性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提出推荐审核意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审核报告》(见附件1)。盟市安监局接到机构上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推荐上报自治区安监局。不同意上报的,必须向申请人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三)自治区安监局受理登记。自治区安监局接到盟市安监局审查意见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材料完备的,即进行登记,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正式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盟市安监局及申请人。

(四)自治区安监局审批。自治区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和相关文件的要求,采取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聘请有关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前的审查工作。同意赋予资质的予以公示。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盟市安监局和申请机构。

网上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自治区安监局颁发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网上向社会公告,并向国家安监总局备案。如有异议的,自治区安监局将组成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结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可以赋予资质的,颁发乙级资质证书,进行公告并向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依法不具备赋予资质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盟市安监局和申请机构。

第十二条自治区安监局组织现场核查时,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现场审查工作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同时请申请人所在地盟市安监局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后由现场审核小组出具现场审核报告。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现场审查组书面向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完成整改,提出整改验收报告,经现场审查组验收合格后,形成审核报告。

第十三条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得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四条已取得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三年,符合申请甲级资质规定要求的评价机构,可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乙级资质即行注销。

第十五条乙级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自治区安监局及时在网上公布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年度考核、年审情况。

第十七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连续三年考核合格,并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乙级评价机构,可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或增加评价业务范围的,必须满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规定的条件,并且在开展工作年度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或增加。申请增加乙级资质评价业务范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与拟增加业务范围相关评价人员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知识背景(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2、安全评价师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关系法定证明复印件;

3、与拟增加业务范围相关的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4、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与获得资质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具体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业务范围调整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相应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四)评价人员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人员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细则规定从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安全评价资质和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实行定期受理,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20日;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师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等变更申请即时受理。

第二十四条区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拟在我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规定,每年三月底前进行年度告知备案。区外甲级机构进行年度告知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报告表》(见附件3);

(二)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彩色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的彩色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机构情况简介。

(六)机构在自治区内开展业务情况工作总结及机构年度考核材料(新申请备案的此项除外)。

第二十五条区内安全评价机构,拟在自治区域内非注册地开展评价活动,以及区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自治区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在合同生效后向开展业务的盟市、旗县安监局进行项目备案,填写《安全评价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并接受当地安监局的监督。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安监局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年审考核制度。年审采用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安监局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机构提出的年审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年审合格的,在机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核章。

年审时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级)安全评价机构年审申请表》(附件5)

(二)年度评价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业绩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5日)(附件6);

(三)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附件7);

(四)年度考核资料;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束后填写考核情况表,并将考核情况向评价机构通报。

对评价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时,请机构注册地盟市安监局参加对评价机构的现场考核。

自治区安监局受国家总局的委托对区内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同时将对乙级评价机构的年度考核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时,自治区安监局将评价机构年内开展评价项目按地区分类送相关盟市安监局,对评价机构在盟市开展评价工作情况听取盟市安监局的意见。有关盟市安监局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要认真对相应评价机构在本地区开展安全评价项目情况作出评价,并填写《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范审查表》(附件8),及时反馈自治区安监局。盟市安监局反馈意见将作为对机构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安监局综合年度考核情况,对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现场考核与广泛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打分,根据机构技术能力、诚信情况、内部管理、工作质量、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按照鼓励发展、规范发展和限制发展三个类别对评价机构进行考核分类,并将考核年审情况进行通报。

在年度考核中,属于鼓励发展的机构,自治区安监局将为机构创造有利条件,支持机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的作用,并给

予通报表彰。

在年度考核中,属于规范发展的机构,自治区安监局要严格监管,对机构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促使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在年度考核中,属于限制发展的机构,自治区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每季度之后5日内报送《(级)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年(季)度统计报表(201 年)》(附件10)统计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安监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安监总局。自治区安监局将各机构统计报表执行情况,纳入对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区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区备案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每年11月份,将《年度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附件6)、《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业绩表》(附件7)及机构在我区开展评价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安监局根据机构上报的《年度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项目,按地区进行分类后,连同《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范审查表》(附件8)一并函送开展评价项目所在地盟市安监局。盟市安监局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范审查表》(附件8)中内容,如实填写意见并及时反馈自治区安监局。盟市安监局反馈意见将作为对区外甲级机构在我区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年度考核的重要资料。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无异议的机构,将在网上公告并予年度备案,可继

续在我区开展评价工作;对于存在违规违纪的评价机构,经核实后,告知该机构不予年度备案,并将年度备案考核情况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第四章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遵守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评价报告过

程控制,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并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资质证明。承担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自治区行业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在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评价项目合同后,应将《被评价单位对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表》(附件9)交与被评价单位。在安全评价项目完成后,由被评价单位将《被评价单位对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表》(附件9)交由评价机构也可直接寄送自治区安监局。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每年要至少一次对本单位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按照可控版本的程序要求,新版本应当由法人代表签字颁布实行。

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机构信息网站,并按照《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综合信息和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网上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两年未开展相应业务工作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要加强对评价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评价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评价工作质量。要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应当对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建档,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第四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治区安监局进行调查取证后,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盟市安监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违纪事实材料和处理建议,上报自治区安监局。对于甲级机构违法违纪行为,自治区安监局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处理;亦可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委托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对乙级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也可委托盟市安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安监局受理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于举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核实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章有规定的,自治区安监局依法按其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作为资质考核重大不符合项记录在案,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6549595.html,/main/nmg/wsbs/qybs/aqfh/ggaaqdfzcfg/201 3-10-21/2_331234/default.shtml)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戎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本条规定执行 2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3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 相应的资质。 轻微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新编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琼安法(2008)38 发布日期:2008-3-6 执行日期:2008-3-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安全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

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 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l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九条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l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审查。 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十条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6574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Safety Evalua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四条依法必须实施的安全评价包括: (一)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1、国家建设项目划分标准规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和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和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7、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价的矿山建设项目; 8、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领定点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资格进行的安全评价; (五)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两年一次的安全评价;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第五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工程),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不能通过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未按规定通过安全评价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不能投入建设、生产和经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4010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Safet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安全管理绩效是一个组织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清除职业安全卫生危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达到的效果。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评价其绩效问题应以系统的观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能因为出了一起人身伤害事故把安全管理工作全部否定掉。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因设备缺陷、维护不善带病运行导致事故,或者是工艺指标规定不科学、不合理,以及操作控制不稳定等,或者是操作不熟练缺乏经验、违章操作等,或者是作业环境本身就存在不安全因素等等。因此,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很多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在工作中把每起事故都做出全面调查分析,查找出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然后作出判断评价会比较客观、公正些。 既然事故的发生是由多方面原因所致,那么对安全管理

绩效的评价也应从多方面综合评价较为客观、公正。在评价安全管理绩效问题时,其指标与其它方面的不同,一般的评比指标都是以数字大为好,而安全管理绩效指标是以数字小为好,如事故为“零”,违章纪人数为“零”等。因此对评比指标要有深刻的认识,知道每一项工作如何考核、如何评比、如何制定指标等,否则搞评比工作会适得其反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1.评价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已详细规定了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如果公司每位领导、每位员工都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明确各自的安全权利与义务,真正实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并不是哪个部门的事,而是与每个人都有直接关系的,在看待事故问题时自然就较为客观些。有些领导、员工一旦出了人身伤害事故,就片面地怪罪安全管理部门,把责任往安全管理部门推。其他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也有他自己的管理职能和权限,你说他一点责任也没有是说不过去的,起码也得负点管理责任吧,比如安全教育、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等。因此说评价安全管理绩效时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

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查评价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审查评价计划,并组织优选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实施技术管理,组织专家评审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的报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的管理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 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达到二级(含)以上原油站场或四级(含)以上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 (二)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含成品油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1、新建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油气长输管道、站场(首站、末站、分输站、增压站等)、原油站库,形成输油气能力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长输管道,新增输送能力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管道路发生重大改变、改变输送介质或站场移位,且项目投资额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如电力、道路等)。 (四)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安全风险高的项目。 第六条承担安全预评价的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甲级资质,并获得XX油田市场准入资质。 第七条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 第八条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位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依照规定或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确认是否需要开展安全预评价。对于需要开展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出具书面委托,并就完成期限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接到书面委托后,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预评价单位,下达书面委托,将评价的技术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规定清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油田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应配合评价单位的工作。 第十一条评价单位编制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初步评审,并按规定申报。

安全备案与安全施工评价管理制度(2021版)

安全备案与安全施工评价管理 制度(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13

安全备案与安全施工评价管理制度(2021 版)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使公司生产文明施工纳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建筑工程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安全备案是指工程开工前对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完成情况的登记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状况的总体评价结论。 2、需要备案、评价的工程范围: 指在市区范围内并购买工程职工意外保险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的设施、工业技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线路、管网、机电设备安装、大型钢结构主体安装等工程。 3、安全备案的内容与程序: 3.1、工程开工前,应具备并完善以下工程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保证条件: 3.1.1、建设单位为施工企业提供了与施工现场相关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准确资料。 3.1.2、建设单位依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有关安全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安全技术措施费。 3.1.3、施工单位成立了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3.1.3.1、建立健全了以工程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核心,各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分包单位的签订明确了安全责任的分包合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千呼万唤之下,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应急管理部1号令,公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共六章32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解读:资质认可工作由原来的应急管理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简政放权的思路在贯彻。应急管理部未来将重点放在制度设立及标准制定上,更好的为行业发展打造宏观基础;由省级职能部门局负责资质发放,则更有利于当地省份因地制宜,贯彻该制度落地。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

安全标准化内部评价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32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安全标准化内部评价管理 制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安全标准化内部评价管理制度详细 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验证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要求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措施,使安标工作得到持续有效实施。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标准化内部评价工作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2.1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职责

3.1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自评小组组长和成员的任命。 3.2自评组长负责自评计划、自评报告的编制和自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3.3被评价部门配合自评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开展纠正预防措施活动; 3.4承担具体自评工作的成员,按计划完成任务; 3.5生产部负责收集和保存自评资料; 4. 工作要求 自评流程: 4.1自评计划 每年年初生产部负责人编制年度自评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每年的自评范围至少应覆盖安全标准化体

应急管理部2019年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36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

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七条、每次安全评价前,组织班组、作业队、项目部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平铁路FPZQ-3标一分部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风险评估与管理体系,充分辨识出项目的潜在危险,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使风险评估更具实际指导意义。依据《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平铁路FPZQ-3标一分部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贯穿施工全过程,项目风险评估与管理,各相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动态地进行,以保证风险评估全面、可靠,风险处理合理、有效,风险监测准确,反馈及时。 第三条各阶段风险评估与管理,应根据施工技术特点,针对安全、环境、质量、投资、工期及第三方等风险,以安全风险为风险评估与管理重点,高度重视具有突发性和灾难性的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极高的,应予以规避。 第四条福平铁路FPZQ-3标一分部工程风险评估与管理将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任务、目的和要求,针对施工技术特点,确定评估与管理对象、目标和方法。 第二章风险评估管理目标 第五条风险评估管理目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施工措施,注重施工管理、措施评价和落实,保证施工安全和减少损失。 安全目标: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环境目标: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总体目标,专项验收一次通过

工期目标:满足施工合同工期要求 投资目标:控制在铁路总公司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 第三章风险评估管理机构 第六条为推进福平铁路FPZQ-3标一分部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成立风险评估与管理组织领导小组。 组长:常务副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常务副总工、各工区经理 组员:副书记、副总工、各部门负责人 项目风险评估工作主要由由安质环保部负责。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工区应分别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风险评估与管理,通过风险计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测,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工程实施动态、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跟踪处理。 第九条一分部评估小组主要职责: 1、积极参与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 2、严格按照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实施。 3、对参与风险管理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培训。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十条风险评估组织工作的基本规定 1、风险评估工作,应结合各施工阶段工作特点和内容,确定风险评估对象和目标,进行评估工作,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理措施。当风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6385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测评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测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测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测评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公司工程总部安全科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进行测评。每月对项目监督检查测评一次,分包班组包括在内,所涉及测评项目分为10项. 1.安全管理检查 2.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2.1.“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检查 3.落地式脚手架检查 3.1悬挑式脚手架检查 3.2 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 3.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 4.高处作业吊篮检查 5.基坑支护.土方作业检查 6.模板支架检查 7.施工用电检查

8.物料提升机检查 8.1.施工(电梯)升降机检查 9.塔式起重机检查 9.1.起重吊装检查 10.施工机具检查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公司总工程师及公司安全科安监督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项目及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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