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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改革_法学专业课程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_易清

案例教学改革_法学专业课程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_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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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6期总第206期

黑龙江高教研究

Heilongjiang Researches on Higher Education

No.6,2011Serial No.206

收稿日期:2011-04-27

作者简介:易清,惠州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案例教学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

(惠州学院政法系,广东惠州516007)

摘要: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抽象性、复杂性、高难度性特点,决定了适合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的类型有插入型、讨论型、观摩型、模拟型。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案例的来源极其有限、使用的案例过于简单、案例教学的过程随意、缺乏对案例的学理反思等问题。改进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应注意三点:在案例的收集方面,要广开渠道、精心挑选;在案例的运用上,要讲究适时、适宜;及时对案例教学进行评价、总结。

关键词: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方法改进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614(2011)06-0149-03

案例教学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围绕着教师所提供的案例进行阅读分

析、评判和讨论,进而得出结论或解决问题的方案,深化对相关原理的认知和对科学知识的系统掌握,从而促进学生能力素质发展的一种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罗马时代,但它真正作为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却是发生在191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法学院和医学院。20世纪初,案例教学开始被运用于商业和企业管理学,其内容、形式和经验日趋丰富和完善,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

巨大的影响。国内外实践证明,

案例教学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实践性、灵活性和趣味性的教学方法,通

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能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并在实际案例中得到运用,大大提高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论运用水平。在教学中加强这方面的训练,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从容应对走向工作岗位后遇到的各种业务问题。

一、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特点

哈佛学者斯腾恩伯格认为,优秀教师与普通教师存在三大差别,即知识的差别、效率的差别和洞察力的差别。就知识而言,包括三个层面,即原理性知

识、

特殊案例的知识、把原理和规则运用到特殊案例中的知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归根结底是一门应用科学。目前,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也正由纯粹的理论研究转向制度及实用研究。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应该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即便是将来的硕士及博士人才,其理论研究的目的也

是为了指导和服务实践。就法学教学本身而言,因其具有教学内容的抽象性和实际运用的复杂性等特

点,使得案例教学更显重要。

1.法学教学内容具有抽象性。在法律及法学长期的发展历史中,

凝聚了人类不同时期众多法学家对法律研究的成果和精华,

这些理论成果都不同程度带有一定的抽象性。尤其是对不同时代、不同制

度背景下产生的法学理论的理解,其难度更大。同时,现行法律为了体现其权威性、稳定性和效力的普遍性,其法律规范往往呈现出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传统的法学教育一般采用系统讲授法,内容上只注重对立法或学术观点的介绍、分析和评价,忽视研究各国法律实践中的新情况、新经验。这种纯粹从理论到理论,从条文到条文的演绎,使教师的讲解日显空洞,

学生的学习也更加被动和疲乏。2.法律运用具有复杂性。这是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所致,

在实际工作中,要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去处理千万种形形色色的案件,生搬硬套、照本宣科是绝对不行的,否则就可能出现对相同的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或者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得出相同的裁判结果,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3.法学人才培养的高难度性。现代法学教育要求我们不仅要使学生系统掌握法理论、

法规则,还应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培养法律精神,能够将特定的规则与相应的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并运用规则去解释现实生活和处理各类纠纷,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所以在法学教学中必须将学生实际运用能力

的培养放在首位,紧紧围绕这个中心,提供多元化的支持服务,而其中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各种类型的案例教学,避免高分低能,培养真正的素质型、应用型人才。

二、适合法学专业课程的案例教学类型

根据案例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的不同运用,可将案例教学分成四种类型:

1.插入型案例教学。这种案例教学方法是由教师根据讲授内容的需要,适时地插入一些短小精炼的案例,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理解、消化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增强教学效果的一种简易、灵活的案例教学方法。这种案例教学方法的最大特点是简便易行,所采取的案例篇幅较小,针对性强,往往能直截了当地说明问题。一般适合高校低中年级学生在学习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时采用。插入型案例易于收集,便于灵活运用,教师既可在讲授前提出案例,也可在讲授后插入案例。前者是先以案例的形式提出问题,造成悬念引发学生思考,然后通过教师的讲授,让学生自己从中找出答案,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后者则是先由教师讲解基本原理、基本概念,然后运用案例加以进一步说明,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帮助学生理解、消化所讲授的内容。

2.讨论型案例教学。该种教学法首先是由教师选择案例交给学生,让学生根据所学的知识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对案例形成初步的分析处理意见,再由教师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对不同观点,允许学生展开辩论,最后,由教师作总结说明。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训练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一次综合性案例分析,都会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更上一个新台阶。值得注意的是,采取讨论式案例教学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具有代表性、有一定难度或可能引起争议的综合性案例,教师选出案例后应先交给学生自己进行分析、判断,这比直接组织课堂讨论效果更佳。

3.观摩型案例教学。通过学校与法院(或仲裁机构等)联系,组织学生旁听法院(仲裁机构等)审理(仲裁)案件的教学形式。通过观摩法院的审案过程,使学生感受实践经历,为后一阶段的模拟案例教学和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观摩型案例教学,既可以是组织学生到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参加旁听,也可以将法院的审判庭搬到学校,该种案例教学法适宜在学习程序法后进行,以便学生在观摩中熟悉诉讼(仲裁)程序,领会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实体公正的法律精神。

4.模拟型案例教学。这是一种选择合适案例,由学生自己组织模拟审判或仲裁的教学方式。模拟型案例教学以教师指导为辅,主要依据学生自己组织完成整个审理过程,因此,必须以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基本掌握为前提,一般适合针对高年级学生运用。采用模拟型案例教学是将法庭(仲裁庭)搬到课堂,法庭(仲裁庭)上的每一个角色都由学生担任,可以说这是他们步入工作岗位前的实战演习,因而每一个细节应力求“演”得逼真,每一道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与讨论型案例教学不同的是,模拟型案例教学不仅能帮助学生消化、运用所学知识,而且还能使学生在充当不同角色时,学会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正义,这更是一种能力和技巧的锻炼。

三、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教学的特征决定了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法学教学方法层出不穷的今天,案例教学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对于案例教学的可取性和重要性也得到了各界人士的一致认同。但是,目前的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影响到案例教学的应有效果。

1.案例的来源极其有限。这既受客观方面的制约,也有教师主观方面的原因,致使选择的案例不具典型性,缺乏证明力。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工、更新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脑力劳动,还必须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国外用于法学教学的案例都是由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加工的,在我国主要由教师自己收集、整理。由于受渠道、精力、财力等的局限,使得案例的数量和质量大打折扣。

2.使用的案例过于简单。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应当是经过精心选择和设计的。其内容应当有一定的连贯性而难度层层递进。从单纯适用某一规则的典型案件,到附加有特殊情形、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或司法解释才能解决的案件,再到法律规范无法直接解决、必须借助普遍原则和学理观念才能充分说明的案例。这样层层深入的引导,既能够让学生全面了解规范和学理体系,又可以鼓励学生主动地去寻找能够帮助解决案件的其他素材,培养其自主学习的意识。

3.案例教学的过程随意。有些教师在案例的采用上不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而难、由简单到复杂,采用案例时,往往信手拈来,主观随意性突出,缺乏教学过程中的通盘考虑;有些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中存在应付教学检查,搞形式主义的做法,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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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固守传统的教学模式,坚持以教师为主体,以教师讲授为中心,忽视师生互动的重要性。这些是影响案例教学效果的重要原因。

4.缺乏对案例的学理反思。案例教学虽然以解决案例为主体,但不应以此为目的。案例只是起点,是深入理解规范和学理的起点。因此,教学不能停留在为案例提出解决方案的层面,而应当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学理,对案件和适用于案件的规范进行价值反思。引导学生对现有法律形成正确的价值评判,拥有进一步改进法律的能力,也是法学专业教学不能忽略的内容。这种基于案件的学理反思与简单的学理灌输是完全不同的,“案例教学”的魅力也正在于此。

四、改进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要使案例教学在法学专业课程案例教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用,还必须把握以下三点:

1.在案例的收集方面要广开渠道、精心挑选

目前,教师收集的案例主要来自于书本,包括教材、案例集、报纸、杂志等。我们也可以从各种媒体报道、政法评说中收集,有条件的还可以请求法院协助,从法院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由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进行整理后采用,这样获得的案例更贴近生活,更具有时代感。案例的选择虽无定法,但案例的内容应与课堂教学内容同步,具有针对性,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让学生在掌握已知的同时,积极思考探索未知,尤其是能让学生提出一些补充问题或挑战性问题。此外,选择案例还要适应学生的年龄、心理、知识基础、兴趣,不能单纯从教师的兴趣、偏好出发,应该融科学性、思想性、实用性和趣味性于一身。

案例教学课中的好案例应该具备三个特征,即典型性、直观性、系统性。典型性要求教师对案例的选择要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对教材内容要有较强的说服力,一般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知名度比较高的案例。直观性就是要求案例来自于我们鲜活的现实生活,要贴近当地实际情况,贴近学生自身的生活环境,真实、有趣、可读性高。系统性要求案例尽可能和教材体系融会贯通,选用一个典型案例就可以“一例到底”,使学生系统地掌握理论知识。只有切实把握以上三个原则,选择一个好案例,才能使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案例的运用上要讲究适时、适宜

案例是现实法律生活的剪影,相比枯燥的法律条文,当然是以鲜活生动见长。在教学实践当中,使用案例也是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兴趣最为有效的方法。案例的设计和使用必须有明确的规范教学意图作为组织线索。换句话说,就是案例的组织和使用必须以引导学生发现和深入理解规则为目的。否则,大量的案件非但无助于教学的深化,还会致使学生陷入法律现象的迷雾不知所措。即在不同的教学阶段,选择不同类型的案例教学法,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使学生逐步从配角到主角,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思考、钻研。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虽然不再是课堂的主宰者,但仍然是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始终发挥主导作用。这就促使教师必须在课前要考虑学生的学习能力、课程的构架与组织、案例探究与教学内容的关联性等问题,这些都有利于教师组织能力的提高。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辩证地剖析案例,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这对教师的引导过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及时对案例教学进行评价、总结

案例教学,评价、总结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案例讲评是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往往也是高潮阶段,它能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升华教学效果,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方法上可以采取学生自评、教师讲评,有条件的还可以请实际部门的法官、律师等进行评判。通过总结,使案例教学日趋完善,使学生更能把握实际运用法律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教师讲评要结合学生个人理解,着重从学生分析问题的方法入手进行评析。讲评时应对照所学知识进行横向拓展,从多角度、多层面联系案例,阐述所学,使学生深入灵活地掌握所学理论,深化课堂教学内容。通过讲评,让学生获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学生不仅知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对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学生常常会得出各种各样的结论,并期待教师能够给出正确的评价,此时,教师的解答是解惑释疑,应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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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邹晓玫,等.案例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应用及改革[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责任编辑:杜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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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编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编 1、上诉人:张甲,男,15岁,住某县建设路5号院内,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乙,男,47岁,住址同上,系张甲之父。 被上诉人:李甲,男,8岁,住某县光明小区某家属院内。 法定代理人:李乙,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李甲之父。 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李甲与邻居6岁的小孩王红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上诉人张甲路过该院时,被上诉人李甲和王红索要鞭子,李甲没有给张甲鞭子,并抽了张甲一鞭子,张甲从临近废钢筋堆旁拾器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李甲,打伤其左眼。经李甲之父李乙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落,已无视力。李甲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营养费460元。李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甲的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甲之父张乙负责赔偿李甲医药费55元以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火食补助费510元。张乙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1)甲的父母是否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2、杭州王某是一个装裱师,65岁,因技艺高超,收入颇丰,有三居室住房一套,且有不少名人字画。王某有一女儿,在北京居住,因关系不和睦,父女很少来往。王某请一18岁的李姓保姆照顾自己。1999年王某立下一份遗嘱:“本人去世后,住房一套、所藏名人字画及所有积蓄,赠于李某”,并且经过公证。2001年12月,王某又立一份遗嘱:“本人百年后,住房赠于李某”,且也到公证机关公证。2001年1月,王某去世,其女儿回来,要求继承遗产,并且说王某所立的遗嘱是受李某胁迫,且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应认定无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 刑罚、共同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数罪并罚、犯罪构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诉讼参加人、证据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一切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正要离开时,恰好保安人员前来巡逻,看到财务室的门是虚掩的,就进去查看,与李某相遇。李某用撬保险柜的棍子将保安打晕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害怕保安员已经认出自己,醒来后报案,就拿了一把匕首,要将保安员杀死灭口。李某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口,就被接到报案后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1)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人员打晕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2)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人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3)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2、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成年人,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某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去盗窃,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甲某遂分派乙某去准备七首和自行车,丁某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丙三人从货船上盗窃得价值6000元的衣料,第二天他们又找到丙要求其想办法销脏,起初丙不同意,后惧怕三人的威胁,处理了脏物,所得赃物四人平分。 请问:四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如何?为什么? 一、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知识产权、商标、商标权、职务发明、经济法、上市公司、合同、要约、承诺。 案例分析 1、王某于一日深夜盗窃邻家摩托车一辆,请年分析该犯罪构成。 答:该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为王某,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客体为邻居的财产权,客观方面为实施了盗窃行为。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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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试题一及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范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禁止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2、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观点的是下列哪一位学者? A、黑格尔 B、亚里士多德 C、耶林 D、乌尔比安 3、划分法系是按照法律的( ) A、表现形式 B、阶级本质 C、规定内容 D、历史传统 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 )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 B、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机关有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A、全国人大主席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全国人大 6、我国现行宪法制定于() A、1982年12月4日 B、1978年12月4日 C、1999年3月15日 D、1982年10月1日 7、下面说法中,哪个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A、老王下岗后想开一个小饭馆,于是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工商局经审查,发给了老王营业执照。 B、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李某的申请,发给李某驾驶执照 C、进出口食品检疫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出口食品贴上了检疫标签 D、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部门对其申请予以审批 8、下列哪些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 A、责令限期治理 B、责令停产停业 C、责令赔偿损失 D、责令退还土地 9、李某从国外归来,因携带商品过多被罗湖海关认定为走私,李某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B、李某应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C、李某应当向深圳市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D、李某可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10、对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哪个机关管辖? A、山西省政府 B、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C、晋城市政府 D、晋城市人大常委会 11、张某的父亲是一个字画收藏家,去世,留给张某很多字画,但张某根本不懂字画,一日张的朋友看到张家挂着的一幅画,欲购买,张说,我不懂,你看着给吧,后二人以8000元成交。后张的父亲的朋友来找张,问原来墙上的画呢?张说卖了,该人说那幅画至少值10万元。该买卖关系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12、张某婚后不久因与其他人吵架患精神病,在对张某的监护问题上发生分歧,且互相推诿,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谁担任监护人? A、妻子 B、父母 C、兄弟 D、叔叔 13、当事人约定“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A、解除条件 B、延缓条件 C、延缓期限 D、解除期限 14、下列各项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 A、叔叔送给今年刚满7岁的小明一辆自行车作为生日礼物 B、小张继承哥哥的一处房子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

公务员考试常见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 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

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经济法学概论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经济法学概论 一、填空题: 1. “经济法”一词最初出现于法国摩莱里《__________》中的表述。 2. 现代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应当是德国学者赫德曼在《__________》中的概括。 3. 经济法的性质有:广泛的社会性、__________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4. 经济法的性质有:__________、内容的变动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5. 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可选择的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_____、合伙等。 6. 市场主体破产的两个基本条件是:主体是_____ 和其资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7. 市场竞争规制法包括_______________和《反垄断法》。 8. 市场竞争规制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_______________。 9. 在经营活动中通过给予非法的经济利益来换取交易的行为,是_____。 10.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商品,以排挤对手独占市场的行为叫做 _____。 11. 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是美国的__________。 12. 日本194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名称是 __________。 13. 只要因缺陷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再考虑经营者有无过错,这是__________。 14. 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情形的,应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消费价款数额_____ 的赔偿金额。 15. 产业政策法属于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__________法。 16. WTO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____》。 17. 财政的三大职能是:调节分配收入、配置资源、__________。 18.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有调解、__________和诉讼三种方式。 19. 国家禁止的非法价格行为有: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和_________。 20. 经营者在合理价格幅度外牟取超额利润的非法行为是__________。 21. ______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命名的《社会保障法》。 2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法律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______》。 23. 价格紧急措施主要有两种:冻结价格措施和____________。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 (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不构成。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让乙开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两人并无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封面及试题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考核答题纸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全国201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0004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法制的中心环节是(B) A. 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依法办事 D.违法必究 2.我国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是(D) A. 1988年宪法修正案 B. 1993年宪法修正案 C. 1999年宪法修正案 D. 2004年宪法修正案 3.我国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不得称为(C) A. 办法 B.规定 C.条例 D.命令 4.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D) A. 行政机关的职工 B.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 C. 行政人员 D.公务员 5.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B) A.国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国家行政机关与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D.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6. 西方学者对行政的含义各说不一,比较普遍的是把行政理解为(C) A. 社会事务的管理 B.经济事务的管理 C. 国家事务的管理 D.文化事务的管理 7.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当首先清偿的费用是(B) A.拖欠的税款 B.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拖欠的银行贷款 D.拖欠的合同贷款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懂法让生活更美好学院:XXXX 专业:XXXX 班级: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 电话:XXXX 指导教师:XXXX

一、前言 大三上学期,我选修了王卫国教授的《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公选课。王老师本着“实用性、趣味性、时效性”的授课原则,让我在短短的一学期内,对法律常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可是说是受益匪浅。突然间觉得在21世纪的大学生,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运用科技进步成果,更应该做学法、知法、守法的新青年。懂法让生活更美好! 对本学期所学到的法律案例进行简单的总结之后发现,涉及到爱情婚姻的案例占了绝大部分。归纳后如下表: 课堂所学案例关键词 《百亿富豪的离婚之争》杜双华宋雅红“离婚”与“被离婚” 《悔婚?还我宝马车》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贵重礼物纷争 《一场爱情一场梦》21岁年轻女子失恋后跳河轻生 《谁是孩子的爸爸》男子新婚1个月后发现女方竟怀孕4个月 《捡来的老婆》残疾男子与“捡来的”严重智障女子结合 《失踪的丈夫》女子因丈夫“失踪”精神严重分裂 国球奥运冠军与貌美如花艺人的离婚风波《奥运冠军马琳离婚案再起 风波》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王晓燕,女,今年21岁,初中学历,性格外向开朗,时尚漂亮。王晓燕家住淮安市,是一对普通劳动者夫妻所养育的三个孩子中的第三个。她从小就活泼可爱,喜欢参加文体活动。节目中还播放了王晓燕在当地

参加某一项青年业余文艺爱好者选秀活动初选时,她所表现出来对生活的热爱和充满青春活力与少女魅力的电视短片。 王晓燕在该市一家饭店当服务员。今年年初的某个时候,王晓燕的同学兼好友小惠为她介绍了一个名字叫小建的男朋友(小建是小惠哥哥的同学)。小建今年22岁,也是淮安市人,在当地一所技术学院读大三,是一名每天上完课就回家的走读生。这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双双很快坠入爱河。后来因为小建的母亲对于王晓燕做未来的儿媳并不满意,小建开始逐渐疏远王晓燕,表现出想要与她分手的倾向。 王晓燕深爱男友小建,感情上难以自拔,宁死不愿放弃二人曾经海誓山盟的甜蜜爱情。今年5月初的某一天下午,晓燕打电话约小建共进晚餐,被对方婉拒。王晓燕随后又打电话约他二人的介绍人小惠一同吃了饭。吃饭时,晓燕向小惠诉说了自己失恋的痛苦,还喝了酒。 晚饭后,王晓燕与小惠一同散步。她们二人走到该市的横跨某条河流的水门桥上的时候,晓燕突然甩开小惠,快步迅速的翻越桥栏杆跳入河水中。当小慧伸手去抓晓燕的时候,晓燕说:“别救我,我不想活了!”当接警赶来的消防队员们将王晓燕从河水里救上来时,她已经因溺水而身亡了。 王晓燕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小建和小惠应该对晓燕的自杀身亡负责。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建和小惠共同赔偿19万余元。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小建和小惠在王晓燕自杀身亡一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从人道方面考虑,法院判决由王晓燕的前男友小建一次性补偿王晓燕的父母二万元,以表示安慰。

全国2017年10月自学考试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答案

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学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00040)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 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照色字迹签字笔作答。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題: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 A.成文法与不成文法B.一般法与特别法 C.根本法与普通法D.实体法与程序法

2.法律的本质是() A.精神性与物质性的统一B.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 C.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D.唯物主义与证法的统 3.在我国,下列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4.我我国的国家性质是() A.多党合作制度B.政治协商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A. 国务院副总理 B.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C.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6.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必定是() A.行政机关B.公民C.法人D.外国人 7.我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A,15日内B.30日内C.60日内D.90日内 8.下列要素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是() A.主体B.客体C.内容D.对象 9.下歹列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特点的是() A.保险金的定值性B.保险的储蓄性C.一般是短期保险合同D.保险费的非讼性10.与民法并列同属私法的部门法是() A.公司法B.保险法C.经济法D.商法 11.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事和经理的是() A.年满8岁的张某某B.年满15岁的李某 C.年满18岁的陈某D.年满20岁的精神病人王某

部分 法学概论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及答案

2019年模拟: 36.法律渊源1-36 答:法律渊源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37.人格权4-157 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公民依法享有这 种资格的权利就是人格权。 38.危害行为9-364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9.侦查10-418 答: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相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40.条约13-497 答: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成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44.试述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4-170 (1)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一原则是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在国家制度上的体现,是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机关的各种任务,归结到底,就是为人民服务。 (3)法治原则 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法治原则,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4)精简的原则 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应该是有效率的、接近人民群众和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5.王甲因病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乙和一女王丙。而王乙已先于王甲去世,王乙之子王丁尚年幼。 问题:王丁能否继承王甲的遗产?为什么?6-282 (1)王丁可以继承王甲的遗产。 (2)这是一种代位继承现象。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46.某甲投毒杀害某乙,在某乙服了毒药后,某甲幡然悔悟,主动给某乙服用解毒药物,使之脱离了危险。 问题: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对其应如何处理?9-374 (1)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2)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案中属于第二种。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选、少选、错选均不计分) 1、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B)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地方人民政府 2、依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由()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推荐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 B、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是() A、政治权利和自由 B、教育和社会经济权利 C、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D、保障权和人身权 6、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 A、警告 B、记过 C、没收 D、撤职 7、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 A、合同的变更 B、婚姻的成立 C、继承权的放弃 D、合伙人达成的协议 8、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B、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 C、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 D、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 9、下列事实中,哪一种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A、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B、接受赠与的财产 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 D、顾客多付售货员货款 10、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未列法定婚龄的 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因胁迫而结婚的 1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A、3000元 B、5000元 C、8000元 D、10000元 1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不能作为继承人,除非被继承人没有其他任何继承人 B、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可分得质量财产 13、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形式有() A、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 D、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4、犯罪客体是指()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 1、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一笔财产。问 (1)此案应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1)法定继承中如果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且不能确定谁死于后的,应推定没有继承权的人先死。如几个人死亡人辈份不同应推定长辈先死。 (2)甲先死,甲的遗产原则上有四个儿子均等继承,乙继承的一分,乙妻得3/4,乙子得1/4. (3)乙先死,由乙子代为继承其父应继承甲遗产的份额。 3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想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起就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起,其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行终止。在本案中,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他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即消灭,同时继承开始。 4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 此劳动服务公司应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5某印刷厂于1988年3月向造纸长购进10吨纸,议定12月付清货款。该印刷厂管理混乱,货款没有按期偿付。次年年初,该长厂长因犯罪被判刑改造。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厂长认为,此款是原来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印刷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因为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债务,印刷厂应当如数偿还所欠造纸厂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 这道题目就是02年的一道案例分析关于父债子还的民事案例,开头是“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恩,在海洋出版社的卷子。我就不打了。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晕,打得太快了,呵呵,这道题目考过的,答案略 7某校4年级小学生李大才,在作文比赛中,以“记邻居家的一件事”为题,虚构了邻居五年级小学生张小同虐待祖母的情节。由于情节动人,受到好评。但张小同因受到议论,指责。便起诉到某人民法院。问:(1)本案侵犯张小同的哪种权力?根据何在? (2)谁应承担该侵权的责任?为什么? (1)侵犯了张小同的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由李大才的父母承担。因为其父母有监护责任。

法学概论试题库及答案

(专科起点升本科) 《法学概论》备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小题) 1.法律是一种()。 A、道德规范 B、社会规范 C、强制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2.法制是指()。 A、依法办事的制度 B、治理国家的方式 C、具体的法律制度 D、法律制定的程序 3.法治指的是()。 A、一种治国方式 B、有法可依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违法必究 4.我国的国体是()。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社会主义制度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行政相对人 D、公安局 6.法律是()的体现。 A、多数人意志 B、被奉为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 C、广大劳动人民意志 D、统治阶级意志 7.下列哪一个组织不享有法律议案的提议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政协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务院 8.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9.肖像权在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地位应属于()。 A、物 B、行为结果 C、智力成果 D、精神财富 10.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机构不包括() A、假定 B、处理 C、权利义务 D、制裁 11.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不包括()。 A、有限责任公司 B、无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 12.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 A、新法与旧法相比,如果新法量刑较轻,则适用新法 B、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C、新法无溯及力,应当按照旧法量刑,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D、将新法和旧法比较,哪个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的,就适用哪个法 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合法性审查原则 14.根据英美法系的传统,对法的基本分类依据是()。 A、实体法与程序法 B、普通法与衡平法 C、判例法与成文法 D、公法与私法 15.在我国,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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