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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简答题、论述题(最新最全考90分以上)

简答题:

1、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能转让。

答:(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等不得让与。(3分)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之列,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得转让,当然此种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3分)(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分)

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答: (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的主要内容有: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讣于受让人。(2分)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1分) 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1分)

(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内容有: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1分) 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1分)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相抵销。(2分)

3.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

答: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1分)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意味着在我国原则[: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1分) (2)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1分)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寄存人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1分) (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1分)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特定的保管行为。(1分)保骨合同的保管人的义务是依约对保管物提供保管行为,即将保管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妥善、安全地对保管物进行保管,并于寄存人解除保管合同或者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于寄存人。(1分(4)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1分)

4、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

答: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简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租赁合同的种类。

答:法律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种类:1、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2、一般租赁与特殊租赁3、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6.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答: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的条件有: (1)必须确定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该行为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制止的。(2)要有损害事实存在。(2分)(3)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2分)(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2分)

7.简述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答: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分)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2分) (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即这种错误与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2分)(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2分)

8、简述委托合同的特征。

答: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1)委托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1分)(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2分)(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1分)(4)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5)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1分) (6)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9、简述合同无效的原因。

答:合同无效的原因有:,(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分)(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2分)(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分(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分)(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分)

10.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答: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分)(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2分)

11.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答: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有:(1)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2分)(2)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2分)(3)技术咨询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2分) (4)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2分)

12.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分)(2)拒绝履行。(2分)(3)履行迟延。(2分)(4)不完全履行。(1分)(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分)

13.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答: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1分)(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2分)(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2分)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1分)(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1分)(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分)

14.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答:法定抵销的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分)(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2分)(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2分)(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2分)

15.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

答: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2分)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2分)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分)(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2分)

16、简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1)合同法基本原则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合同法基本原则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尊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17、简要回答强制缔约的特点有哪些?答(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

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

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

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8、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是:

答:(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与合同权利须个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19、简述借款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0、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

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

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21、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

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

出的。

22、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

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

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

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

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

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

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

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23、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答:(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

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

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

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

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

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

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24、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

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

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

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

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

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25、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

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26、合同成立的要件

答:(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

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

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

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

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

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

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27、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答:(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

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

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

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

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

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

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

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

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

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

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28、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答: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

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

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

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

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29、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答:(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0、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

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31、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

答: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

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

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

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32、承揽合同的特征

答: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

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

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33、合同条款的种类

答:(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

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

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

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

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

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

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

③特意待定条款。

34、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答: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

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

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

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

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

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

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35、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

答:(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

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

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

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6、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

答: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

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

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

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

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

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

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37、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答: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

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8、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

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

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

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

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

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

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

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

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

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

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39、表见代理的特征

答:(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

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

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

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

律后果。

40、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答:(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

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

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

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

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

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

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1、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

答: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

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

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

式履行。

42、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

答: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

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

经济合理原则。

4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答:(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

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4、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

答: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

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

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

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45、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答:(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

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

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

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

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46、协作履行的内容

答: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

答:(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

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4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答:(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

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

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

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

1

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4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

答:(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答: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50、提存的适用条件

答:《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1、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答:(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52、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答:(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5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54、法定抵销的要件

答:(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55、违约责任的内容

答: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56、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

答:(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

57、赠与合同的特征

答:(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58、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答:(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59、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

60、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

答: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61、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

答: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

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

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

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

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

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

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

利义务为准。

62、买卖合同的特征

答:(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

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

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63、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

答:(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

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

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

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

抵押的其他财产。

64、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答:《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

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

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

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

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

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

65、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

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66、仓储合同的特征

答: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

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67、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基本区别

答: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

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

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

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

选择权。除此之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征。

68、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

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

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

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

的条件下成立。(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69、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答:(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

《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③民事主体在民事

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

《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

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

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我解

除合同的自由。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

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

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

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

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

重大误解制度。

70、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原

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①确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等行为规则。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

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

之间的冲突与矛盾。③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

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

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71、合同法的作用:合同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

答:(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

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

权利和利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3)促进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

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

72、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答:(1)立法控制。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

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

款无效。(2)司法措施。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

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

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7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

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

下事实: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

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

行给付义务。(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7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

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

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

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

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

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

条款来予以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

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

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

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

可以成为要约。(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

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

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

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75、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

答: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

为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

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

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

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

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

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责任的尺度。

7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答:(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

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

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

7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

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

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

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

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

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78、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答:(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

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

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

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79、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答:(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

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

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

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

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80、协作履行的内容

答: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81、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赠与合同的种类

答: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肯有以下几点: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

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

力极弱的诺成。赠与合同的种类:有的主张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有字

的据的赠与和无字据的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须登记的赠与和不须登记的赠与;有的主张分为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附

和条件赠与等。

82、赠与合同的效力

答:一、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赠与财产按照赠与

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于受赠人,除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赠与物因财产的交付而转多其所有

权,法律规定其产权变动须办理登记等手续始生效的,赠与人应当办理有关

手续,否则视为赠与未履行。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

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

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83、借款合同的效力

答:1、依约提供担保2、如实申报义务3、容忍义务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借款5、按期支付利息6、按期退还借款。

8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

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

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4、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5、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85、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租人和承担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法律责任

答: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法律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的2、

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提供出租财产的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

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

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因此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赠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法律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和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失、灭失的

2、擅自拆改

房屋、设备、机器等财产的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4、逾期

不返还租赁财产的。

86、租赁合同对出租人和承担人的效力

答:出租人的效力: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定用

途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4、权行的瑕疵担保义务。承

担人的效力:1、依约定方法或和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赁物的义力2、受善保管

租赁物的义务3、不作为义务4、支付租金的义务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87、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担方的权利义务

答:出租方的权利:1、按时收取租金。2、对房屋使用的监督,监督房屋出

2

租后就交由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去使用,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占有该房屋。3、在房屋租赁期间有权出售已出租的房屋。4、租赁期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出租方的义务:1、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2、按时修缮房屋。3、出租人若要出卖出租的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担方的权利:1、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方式使用承租的房屋。2、出租的房屋出售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在租赁期限内,出租的房屋出售后,承租人有对出租房屋的继续租用权,直到期限届满,新的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房屋需要维修或已到维修期出租人未矛维修的,承租人有督促出租人维修的权利。出租方的义务:1、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房租;2、按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3、承租期满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出租人。

88、融资租赁合同对出卖人的效力

答: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2、接受承租人索赔的义务《合同法》第24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89、融资租赁合同中同租人的权利义务

答:权利:1、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2、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3、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4、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权利。义务:1、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2、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3、出租人返还费用的义务。4、出租人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义务5、出租人购买并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90、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答:权利:1、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权利。2、承租人的索赔请求权。3、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的超值返还请求权。4、承租人于租赁期限届满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义务:1、支付租金。2、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3、承租人维修租赁物的义力4、承租人接受约定的租赁物的义务。

91、承揽合同的种类

答:承揽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点:1、加工合同2、定作合同3、修理合同4、复制合同

92、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答: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相同点在于都是一方当事人要的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而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著的。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工作,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和风险。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可以为无偿。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甚至费用独立完成工作,独自承担风险。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技能、设备、独立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除非当事人有约定,不能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93、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

答:在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是指原材料和工作成果在交付以前,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工作成果或材料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何方承担。1、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期满前,定作物或原材料风险的承担。2、承揽人交付期限届满,定作物风险的承担。

94、建设合同的特征

答:1、主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标的仅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3、国家管理的严格性4、次序性。5、有偿、要式合同。

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多是格式合同。3、有偿、多为诺成性合同。

95、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答: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公共运输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3、合理运输。、二、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96、客运合同的特点

答:1、一般有强制保险条款。2、标准合同。3、旅客运输合同经常与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相伴随。

97、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

答:1、多种运输方式履行合同。2、一个多式联运合同,我个承运人。3、经营人具有双重身份。

98、技术合同的特征

答:一、标的的特殊性。、技术合同标的无形,是人类智力劳动技术成果或智力性劳务。2、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一次性的劳动产品,不需要反复和批量生产,但可以同时为不同人使用,并且不会因为使用而出现损耗。3、技术合同标的的商品属性具有时间性,存在着无形的损耗。二、技术合同履行的特殊性。1、技术合同的履行往往产生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的归属问题。2、技术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不以任意转让给其他人履行。三、技术合同的价款或报酬没有统一的现成的标准。四、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99、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答:一、职务技术成果及归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利;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的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非职务技术成果是研究人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非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100、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

答:1、技术开发合同标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2、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3、技术开发合同具有高风险。4、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具有协作性。10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

答: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

102、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分配原则

答:1、发明创造的分配。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2、技术秘密成果的分配。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10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分类

答:根据实施专利的范围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三种。1、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2、专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3、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104、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

答:技术咨询合同是就科技决策服务所订立的合同,是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手段提供决策服务,是社会化的科学劳动,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可供参考选择的建议和意见。而技术开发合同是以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新的技术开发方案为目标,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探索,完成的是可供实施的技术成果。105、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不同

答:从根本上讲,消费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因而具有一般保管合同的法

律特征。但由于与一般保管合同相比较,消费保管合同又具有以下不同点:1、

保管物所有权转移。2、保管物的返还。3、保管物利益与风险负担。4、保管

人的留置权。

106、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与存货方的主要义务

答:保管人的主要义务:1、依约提供保管条件;2、仓储物入库时的验收与

通知;3、给付仓单;4、妥善保管仓储物;5、危险的通知与催告。存货方的

主要义务:1、按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入库并验收提供有关资料;2、支付

仓储费和其他费用;3、提取仓储物。

107、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答: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2、妥善保管保管物;

3、亲自保管的义务;

4、不得使用保管物;

5、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和孳息。

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1、支付保管费和其他费用;2、正确告知保

管物有关情况;3、寄存特殊物品时须声明。108、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2、居间人居介绍人

地位;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4、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109、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答: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如实报告有关事项。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

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负担居间费用。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必然有一定支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支付报酬是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但以居是人促成合同成立为条

件,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享有报酬支付请求权。2、负担居间费用。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但必要的居间费用应

由委托人负担。

补充

1、简述合同与协议的关系。

答: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协议是人们一种习惯上的叫法,类似的提法

还有契约,如房契、地契。我国《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平

等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等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在

不同的场合,人们习惯地使用合同或协议的称谓。一般来说,法律闺房中多

用合同,当事人间常用协议;有名合同多用合同;无名合同多用协议;正式

合同多用合同,非正式合同多用协议。

2、简述我国合同法中集体体现“公平原则”的法律制度。

答: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的主要有

两个制度:

一是情势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

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

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是显示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一)显示公平指当事人一方利用有事或

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二)重大

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

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情形。

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和功能。

答: 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

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

突与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

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4、简述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3、因一方

过错导致合同布恩那个履行的法律后果不同。

5、简述要约的拘束力。

答: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拘束力。

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其必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

拘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

的内容。

6、简述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答:《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只要要约送到了

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譬如到达了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视为到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7、简述承诺适格的表现。

答:1、邀约生效以后,只有受邀约人才是有权对邀约作出承诺的人,

凡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只能被视为是对邀约人发出的一种邀约,因而其不能

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

2、承诺的权利不能由受邀约人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邀约人不产生效

力。只有邀约人在邀约中明确允许受邀约人具有转让的权利的时候,或者受

邀约人在转让承诺时征得了邀约人的同意,承诺权的转让才是合法有效的。

3、承诺权是受邀约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所以是否行使这项权利是

受邀约人自己的自由。受邀约人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当然也可以放弃此项权

利。

8、简述合同确认书的性质及其意义。

答:确认书是一种特殊的承诺形式,是对双方初步协议的最后确认。合同

的确认书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初步

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

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可见,确认书实际上是承

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重要证据。

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46条已规定:“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当

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

9、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答: (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10、简述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约束力。

答: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但在生效前对于当事人

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

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期限合同的效力与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一样,也可分为期限到来前的

效力和期限到来后的效力。期限到来前的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这种约

束力亦表现为当事人对期限到来时可获利益的期待权。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

得恶意损害对方的期限利益。

11、简述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答: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2、简述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

答:1、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撤销权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2、(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13、简述合同效力补正的方式及其性质、特征。

答:1、补正的法律方式是追认。

2、追认行为是使合同效力得以确定的单方法律行为。

3、(1)追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追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3)

追认是一种补助行为。

14、简述表见代理的特征以及其产生的原因。

答:1、(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2)表见代理

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合同的

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

际上无代理权。(4)便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

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由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15、简述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

答:1、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2、履行是一个行为的过程。3、

履行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

16、简述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的表现。

答:1、选择最经济合同里的履行方式。2、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

原则。3、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4、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

经济合理原则。

17、简述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答:1、订立补充协议。2、适用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3、适用合同法

的补救规则。

18、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及其意义。

答: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

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两项基本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19、简述合同保全措施的设立意义。

答:1、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2、放置债务人事实各种不正当的新闻

避免债务。3、进一步丰富了债权的保护方法。

20、简述合同义务转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答:一、合同义务的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

须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

二、法律效力:1、债务全部转移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

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不再负担债务。债务人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务

关系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3、从属于主债务一并转移于承担人承担。

21、简述合同解除的特征、性质及种类。

答:一、特征:1、合同的解除仅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的解除

须达到一定的条件。3、合同的解除必须由解除行为。

二、性质:解除权依单方肆意表示即可成立,性质上应属形成权,应使用法

律上有个形成权的规定。

三、种类:依据解除权法律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

解除权。

22、简述混同的法律效果。

答:一、债的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消灭的不仅包括主债务,而且还包括

债券的从权利。

二、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债权的标的属他人的权利时,则不发生债务消灭的效

力。

1、依据法律规定混同不消灭债权的。

2、债权的标的属他人债权标的的。

23、简述免除的性质。

答:1、免除为处分行为。2、免除为无偿行为。3、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24、简述违约行为的种类。

答: 1、全部违约。2、部分违约。3、逾期违约。

25、简述违约责任的确定方法。

答:1、一方明确承认违约。2、双方协商明确违约责任。3、通过仲裁程序

确定违约责任。4、通过诉讼程序确定违约责任。

26、简述应予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

答:1、不可抗力的发生。2、国家法律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3、非金钱债

务不履行的例外。

27、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答:1、对质量违约的法律责任竞合选择适用法律。2、对数量不符合约定

的法律责任竞合选择适应法律。3、对包装方式违约的法律责任竞合时的选择

适用法律。4、对其他违约行为及涉及侵权的法律适用。

28、简述合同法上的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

答:(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29、简述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 1、涉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的公司或个人主体,根

据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在涉外合同中要注意国民待遇原

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皇太

子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解决争议的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阶段选择或者发生争议后协商确

定。当事人没有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争议发生后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0、简述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

答:《合同法》第128天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合同争议。“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远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

3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1、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答:1、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2、种类:(1)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2)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3)竞争性买卖合同和非竞争性买卖合同(4)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5)一次性买卖合同连续交易的买卖

32、简述买卖合同的内容

答:《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

33、简述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

答: 1、一般原则。二、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

34、简述样品买卖和试用买卖的特征。

答:一、样品买卖的特征:1、样品是确定的标的物的惟一标准。2、样品买卖须有样品的存在。3、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4、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由隐蔽瑕疵的,即时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二、试用买卖的特征: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2、四合永买卖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4、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5、简述供电合同的内容。

答:供电合同主要应包括以下条款: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2、用电容量、用电地址和用电性质。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5、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和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论述题: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例如公司的设立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㈡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㈢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2、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答: 1、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全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2、表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3、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①确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③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4、合同法的作用?

答: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

5、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答:1、立法控制。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2、司法措施。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3、行政措施。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方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6、格式合同的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答: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知款不一

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

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3、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

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一)有何区别

(1)含义不同。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

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效力不同。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要约的内容是确定的,而要约邀请的内

容是不确定的。

(二)如何区别:①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寄送

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②

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做出区分。③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

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而要约邀请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④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

易方式进行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

请而不是要约。

8、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

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合同的效力直接联系的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按民法通

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产生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

力),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效力(狭义上的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其成立要件包括:一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

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

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

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

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

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

9、度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答: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

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2、意思表示真

空。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

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

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10、试述表现代理?

答:(一)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

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二)、特征:1、无权代理

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现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

现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合

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

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现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三)、发生情况: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实

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

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11、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答:(一)、合同面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

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二)、内容表现:1、按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

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

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三)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

履行的一项归根本的要求,是判断合同是否履行即是否违约的标准,是衡量

合同履行程度和确定违约责任的尺度。

12、试述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

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

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

具体体现。

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13、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使用条件?

答:(一)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

生债务;2、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3、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

性和牵连性。(二)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人付义务;(三)对方当事

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

履行的。

14、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使用条件?

答:(一)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

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地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二)条

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

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

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15、试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

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

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

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

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

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

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

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

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

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6、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当事

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

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

可见,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

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17、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违约责任的构成包括:

主体条件,违约行为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1)主体条件。违约责任

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任必然是

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主体必

然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

动的主体。合同的主体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自然人和法人必须要具备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2)违约行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

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然使对方的权利

得不到实现。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

行合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作为的违约,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

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义务人不履行规定的行为的就构成主动违约。第二,

不作为的违约,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

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例如保密合同,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条件泄露了

需要保密的信息时,就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就可构成违约责任。(3)承

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合同履行是一种客观事实,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

完全履行客观上也使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合同权利,就要

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

损失三大内容。

18、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

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

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

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

担侵权责任。由此看出,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

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

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

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

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

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使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

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

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

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

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

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

原则,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

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

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

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

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

损害方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

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

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0、试述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

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1)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

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

的权利。(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

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

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

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3)

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

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1、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规则有以下主要内容:1.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

定也应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由法律明文予以规定。2.正确履行。即当事人

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

间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适当的标的。3.亲自履行。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

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4.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条

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行。5.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

人意外的第三人的情形。6.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

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哪种价格履行的问题。7.

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

进行履行的情况。8.情势变更。是指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测试

1、试述我国合同法的本质?

答: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

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

产流转关系。合同法调整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件

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

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转移过程。合同法作

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

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

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移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

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

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

当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

行规范和调整。

2、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试述我国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在我国,合同既然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行为相比较,具有如下明显的主要特点:

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本来是一部民事法律,也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属性将其与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区别开来,如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原本不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通过订立合同形成了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变更合同,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变更原本存在合同关系的内容,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的内容。(主体变更为转让);终止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本存在的合同关系。

3、合同是一种协议

在合同法甚至民法上,“协议”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这种协议就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也就是“合意”。既然合同是一种合意的结果就必然包含下列要素:1)协议必须的两个或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所达成的;2)当事人作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4.试述要约失效的法定原因。

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有如下几种情形:

一、对要约的拒绝。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像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撤销要约。

三、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一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为反要约。反要约是否就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约就是对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即不受其要约的拘束。

5.试述对合同效力基本含义的理解。

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6. 试述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条款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该条款无效。合同条款无效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合同条款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 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条款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条款,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7.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答: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8.试述代位权适用的条件。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9.试述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方式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其适用条件:1、客观要件 a、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b、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c、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a、债务人有恶意,b、受益人有恶意

10.试述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提存的法律效力。1.提存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法律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

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

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

继承人、监护人。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

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

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

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

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11.试述一般合同解释的规则。

合同解释的规则是指确定合同事实上或应该具有内容的标准、依据,以及合

同解释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的主客观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从合同解释规则

的含义可以看出,合同解释的规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解释的依据。合同解释的依据是指确定合同事实上或应该具有内容

的标准、依据。合同解释的依据包括1.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2.一个通

情达理人的理解。3.一般使用者的合理期望。这是对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解

释的依据。

(二)合同解释的因素。合同解释的因素,是指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考虑到

的相关主客观睛况。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

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

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合同解释应

考虑的因素包括1.文义因素。2.有关条款因素。3.交易习惯因素。4.诚

实信用因素。5.合同目的因素。

12.试述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

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

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

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

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2)不利解释规

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即应作不利于格式

条款提供者的解释。(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

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

广大消费者。

13.试述买卖合同的效力

答: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的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体现为买卖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出卖人的义务:①交付标的物即出卖人交付标的就是移转标的占有。出卖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获得标的所有权是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而移转财产所有权构成了出卖

人的重要义务。③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

者权利瑕疵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当向买受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㈡买受人的义务:①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或

者代价,或者说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应支付的倾向总额。②接受标的

物,一般认为,接受标的物是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对应的。

㈢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风险负担。①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买卖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有着直接的关系。②风险

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

㈣买卖合同的几种特殊解除关系:①主物或者从物不符合约定的解除;②标

的物为数种的解除效力,在标的物有数种而其中一种不符合约定的,原则上

只能就该物行使解除权,解除效力不及于其他标的物。③分批交付标的物解

除效力,表明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

合约定的,是否影响其他各批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影响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说明数批履行之间具有不可分性,一批标的物的

不履行影响到其他标的物的履行,其解除效力也及于其他标的物。

14.试述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答案①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

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

自己的名义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

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

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得请求报

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委

托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

方取得报酬。

第三,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

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的问题。

答案②1.服务行为

居间合同的服务范围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居间合同的居间人,

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

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

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

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

行为。

2.服务人与第三人关系

(1)与第三人有否关系

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与第三人无关;委托

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均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2)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名义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贸易事务。

(3)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

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

名义人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

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3.报酬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

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行纪人、受托人只能从委托人单方

收取报酬。

15.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

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

件包括:①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

登记等。

二者关系如下:

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

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

情况: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

间;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

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d.合同成立

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e.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

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③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

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

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16、试述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

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

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

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

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

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2)、

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

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

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

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缺乏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在

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取得处分权前,为效力待定合同。

17、试述合同无效和撤消后的法律效果的异同。

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6 条贯彻了《民法通则》

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

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

是我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

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

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18、试述我国合同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规定。

(一)概念:所谓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

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形: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

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既可因

当事人的协议发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我国《合同法》睇88条规

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2、企业的合并。企业合并在法律上同样产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明文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义务,

由它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我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

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

务。“这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企业合并后在法律上产生的债权债务

的概括转移。不过,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无须取得对

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其依法联系了通知或者公告的义务,对债权人即发生

法律上的效力。

19、试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法律效力。

一、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

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

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

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

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

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第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

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

赔偿损失。

第二,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为了切实

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者外,债权人可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而且还包括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所应赔偿的

损害一般包括: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

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

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

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0、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同订立

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惫见。

后者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一般的法律约束力;狭义上是指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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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

合同的成立仅仅说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发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其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_L的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则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更多的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问题。

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补充:1、试述租赁合同中的风险承担。

答: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或者部分毁损灭失的客观情况以及因为发生这些客观事件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租赁合同的风险包括租赁物灭失风险和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所谓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就是指对于上述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

(1)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负担。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出租人造成,那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负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负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试述抵销权的行使。

答: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行使抵销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①抵销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对方做出。即享有主动债权的一方应当向享有被动债权的一方作出表示。②抵销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独行为。由于抵销实际上是对债权做出的一种处分,做出抵销的意思表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③抵销的意思表示须于对方了解或到达于相对人时,才能发生效力。④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试述损害赔偿的限制。

答:①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则将违约当事人的责任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发展。②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赔偿的减轻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和效力。

答:答: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权利。

成立要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只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才能代债务人而行使,否则就会侵害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之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④债务人之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它意味着作为代位权客体的权利,不但仅仅限于债务人对次债人所享有的债权,而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效力:①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成为诉讼主体。②对债务人的效力。其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须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其实现的权利不能再进行处分。③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抗辩,都可以对抗债权人。

5、试述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答:(1)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失,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

(2)某些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一般是相互排斥。如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合同解除后,对方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因协议解除中,若免除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一方就不得再提出赔偿的要求。

(3)在有些情况下,一方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后,就不必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直接采用损害赔偿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6、试述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答:①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后并不当然生效,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生效主要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内在品质,对其的评价涉及价值衡量。而合同的成立主要考察的是有无合意,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外部形态。

③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主

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就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至于其他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

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

对合同内容的干预问题,它并不能解决和完善合同内容的问题。

7、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答: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

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

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②意

思表示真实。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

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

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

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

期待的法律效果。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

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

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8、试述合同成立要件。

答: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①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

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②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

达成合意。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③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

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

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9、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后果人手、分析两者的区别。

答: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

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财产或以非

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

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债权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代位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

因此,它不是代理权。代位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

债权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摘取人不得再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债权人

的撤销权一经法院以判决确定,即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发生效力。债

务人的不当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视为自始不存在,应着手恢复原状。债务

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而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

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代价

的,克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共同点都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都是因为债务

人的处分行为引起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对第

三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依靠人民法院才能

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1.试述全面履行原则的概念、意义及具体内容。

答: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

自己的合同义务。(3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立的,

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2分)因

此,债务人只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债权人的

利益需求也才能得到满足。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本质要求的集中体现。

(2分)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1

分)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1分) 3. 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1

分)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1分)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

地点履行。(1分)6.技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1分) 7.按照合同约

定的履行方式履行。(1分)

4.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

答:合同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同

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

见。后者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一般的法律约束力;狭义上是指合

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4分)合同的成立仅仅说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发

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其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产生预期

的法律后果。(2分)因此,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

合同生效则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更多的是国家对已

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问题。(2分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

者的法律后果不同。(2分)(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2分)(3)对能否

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2分)

4.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

答:合同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同

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

见。后者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一般的法律约束力;狭义上是指合

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4分)合同的成立仅仅说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发

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其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产生预期

的法律后果。(2分)因此,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

合同生效则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更多的是国家对已

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问题。(2分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

者的法律后果不同。(2分)(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2分)(3)对能否

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2分)

8.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以其实

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1)立法控制(1分)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

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

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2分)我国合同法第38条明文规定:“标

准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免除提供标准条款一方

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分)(2)司

法措施(1分)所谓司法措施,是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

合同条款是否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

条款,有歧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2分)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

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1分)我国合同法第39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分)(3)行政措施(1分)

所谓行政措施,是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

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

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3分)

13、试述全面履行原则

答:全面履行原则就是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

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定

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

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明确确定的

合同标的,就没有合同的存在。(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

履行,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

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只有在履行

地点履行,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

期限履行,履行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债的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

务和接受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方法。

6

7

劳动法简答题

简答题35.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及其主要机构有哪些? 答: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1)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2)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3)国际劳工局是常设秘书处。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 36.什么是劳动合同?它有哪些特点? 答: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点有五:(1)劳动合同主体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7.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依考核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分为以六种:(1)录用考核; (2)转正定级考核; (3)上岗、转岗考核; (4)本等级考核;

(5)升级考核; (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35.简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答:(1)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的概念: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劳动义务: ①完成劳动任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履行劳动的职责。履行劳动职责应当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 ②提高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是现代化社会生产的要求,也是劳动者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又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6.简述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答:(1)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 ①国家基本保险,即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 ②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即在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提高社会保险水平,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起来,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资料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7、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9、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10、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2、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13、合同条款的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 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 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 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 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 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 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 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 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 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 失。 16、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 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 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 限利益等。 1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 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 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 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 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 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 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 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 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 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19、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20、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 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 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 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 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 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 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 订立合同的行为。 21、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 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 通谋。 2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 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 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 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 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 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 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 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 所致。 2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 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 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 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 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 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 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 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 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 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25、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 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 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6、协作履行的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27、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 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 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8、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 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 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9、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 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 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 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30、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 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 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 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 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3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 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 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 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 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 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 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 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 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32、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 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 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限。 3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 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34、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 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 人须通知债务人。 35、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 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 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 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 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3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 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 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3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 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 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 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38、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 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 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9、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 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 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 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 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 的债务。 40、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 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 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 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 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 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 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 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 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含答案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公司/部门: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5分) 1、《劳动合同法》共(八)章,(98)条。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劳动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 4、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区分offer letter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关键在于,该录用通知书中是否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代的很详细。 8、只有在劳动者虚构或者隐瞒的个人情况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10、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1、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13、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卷及参考标准答案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卷及参考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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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卷及参考答案 I 客观题部分( 5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为()周岁。 A.14 B. 15 C. 16 D. 18 2.《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A.7小时B。8小时C。10小时D。24小时 3.工人纪某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纪某,提前的期限为() A.30日B。35日C。40日D。60日 4.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A.劳动合同期满B。劳动合同因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C.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D.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A.100% B。150% C。200% D。250% 6.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劳动法》第80条和81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的委员会是()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工会调解委员会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职工调解委员会 7.未成年上岗工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件是()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自考通---过关宝典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 (与自考通、过关宝典同步) 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 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 、“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 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2)选择对象自由。(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 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 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 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企业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12个策略 (满分试题答案2)

企业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12个策略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的鉴证是:√ A 契约原则 B 行政原则 C 法律规定 D 自愿原则 正确答案:D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的一项是:√ A 劳动条件 B 职业危害防护 C 休息休假 D 培训条款 正确答案:D 3. 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的权利长短的总的原则是由:√ A 年龄决定的 B 资历决定的 C 在企业工作年限决定的

D 对企业的贡献决定的 正确答案:C 4.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举证要求,实际是要求企业:√ A 提高管理水平 B 加大管理力度 C 增加管理成本 D 理顺管理程序 正确答案:C 5. 基于员工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 A 提前30天通知员工 B 随时通知员工 C 提前10天通知员工 D 按约定通知员工 正确答案:B 6. 某些职位要求女性的求职者是硕士以上毕业,男性的求职者是本科以上毕业这也是:√ A 学历歧视 B 性别歧视 C 职称歧视 D 成绩歧视 正确答案:B

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 A 期限劳动合同 B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 协约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C 8. 下列条款中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是:√ A 补充保险条款 B 培训条款 C 福利待遇条款 D 工作地点 正确答案:D 9. 非过错员工解除合同时,企业要向员工:√ A 支付经济补偿金 B 支付养老保险金 C 支付社保基金 D 支付最低生活补助金 正确答案:A 10.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是:√ A 不得超过一个月 B 不得超过两个月 C 不得超过三个月

合同法复习考试简答题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7、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

劳动法试题和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 (B.劳动关系) A. 劳动经济关系 B.劳动关系 C 劳动合作关系 D.社 会保障关系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而劳动合同,应 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B.二倍 )的工资。 A. 、一倍 B.二倍 C.三倍 D 、四倍 3、 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为(A. ) A.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B. 工会与企业 C.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 D.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 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B.用工之日 )A.劳动部门审批通过之日 B.用工之日 C.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之日 D.提交公证之日 5、 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D.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 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左,劳动者依法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是连续缴费 满(C. 15 年)A. 5 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7、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哪项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 (C.不低于工资200%的工 置就业 3、 特姝和困难群体具体包括(B.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 4、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左,童工是指(B.未满16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 5、 现在我国实行由企业直接面向社会招用工人的招工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是 (A.劳动合同制) 6、 在我国,招收外国劳动者的年龄条件为(A ) A.年满18周岁 7、 外国人(包括港澳台人)在我国就业必须办理(D.就业证) 8、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B.强制性) 1、 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 (B.工作周) 2、 ( C 、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 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 3、 ( D )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加点情形。 A. 标准工作日 B.缩短工作日 C.计件工作时间 D.不定时工 作日 4、 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作为休息和用膳的时间叫(C.休息时间) 资报酬) 8、《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的(A.基本法) A.基本法 B.根本法 C.下位法 1、 根据国际通用的就业标准,不属于就业人员的有 A.退休人员 B.有职业但临时没工作的人 体经营者 2、 目前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不包括(A ) A ?、自驾游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C 、 D.上位法 (A.退休人员) C 雇主 自谋职业 D 、 D.个 国家安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无名合同是指( B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B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B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B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D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C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A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9.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 B ) A.清偿 B.清偿抵充 C.代为清偿 D.抵销 10.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该权利属于( C )

(完整word版)劳动法简答题

1、简述劳动法的特点?P18-19 ①私法与公法相兼容。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一个部门法,突破单一私法理念束缚,注入一系列公法理念和调整方法; ②自愿约定与强制标准相结合。在劳动法强制性标准面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收到限制; ③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劳动法是综合性的部门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劳动法律规范体系中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许多实体性劳动法权利义务,必须依赖程序性规定才能将其界定清晰。 2、简述劳动关系的特点P20-21 ①主体资格法定; ②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 ③具备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 ④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互交织 3、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P25-29 ①劳动自由原则。劳动者按照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参加社会劳动以及根据社会需要和自己特长、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②劳动者权益保障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基本目标,也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 ③劳动协调原则。劳动协调原则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4、简述集体劳动权P49 集体劳动权是劳动者集体享有并通过劳动者组织行使的权利,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以改善劳动条件的权利以及为实现正当集体协商或其他权利进行罢工的权利。在权利构成上,一般以团结权为基础或前提、以集体谈判权为核心、以集体争议权为保障,由此形成有机的权利统一体。 5、简述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P64 国际劳工组织机构主要由三部分构成:①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②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委员会);③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 6、简述就业歧视的认定P79-80 就业歧视主要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其认定需同时具备六大要素:①歧视原因;②歧视行为;③歧视类型;④歧视领域;⑤造成歧视后果;⑥歧视例外。 7、简述就业歧视的救济P82 (1)、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外国的实际经验:①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机制 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③强化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8、简述劳动合同的特点P91-93 ①从属性合同 ②继续性合同 ③不完全合同 ④关系性合同 ⑤符合合同 9、简述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定环节P98 ①职工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名词解释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3、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 4、不安抗辩权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因为要约人的撤回而失去法律效力。 7、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8、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9、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享有的利益,其意义在于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财产状态,而不是让某一方获利。 10、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简答题 1、要约的有效条件? (一)要约人必须明确具体。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受要约人必须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才能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才有效,但并不是说严禁向不特定人发出。下列情况也有效:①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②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应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立法者的主观价值评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试题及标准答案以及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以及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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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是负责劳动、人事纠纷案件调解和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培训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整理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单项选择题。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C) A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B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C 、劳动者个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D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A) A 、奖金、津贴、补贴; B 、独生子女补贴; C 、计划生育奖; D 、丧葬费、抚恤金。 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形包括:(D) A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D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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