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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编号: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报告(筹设报告)、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学校章程、

理事会人员名单、学校有效资产证明、学校校长、教员、财务人员资格证明等;

3、个人申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意见一栏”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人社部门填写;

4、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本表一律由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申请单位(个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申请内容

培训对象

培训规模

培训形式

培训场地及设施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济困扶危、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爱心促和谐。 3、培养目标:以培养“技能硬、素质高的现代家政服务人才”为目标。 二、教师管理 1、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2、教师要做好学员的上课考勤统计工作; 3、教师上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有步骤,有重点; 4、教学方法要求精讲多练,重视案例分析,使学员迅速掌握技能技巧; 5、教师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三、学员管理 1.学员自主就近选择培训地点,食宿。 2. 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实行奖励全勤、评选优秀学员的奖惩制度; 4. 学员就业安排根据考核成绩“择优选用”,对于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可再学; 5. 学员就业后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帮助学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教学管理 1. 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教学; 2. 实行班主任负责、班委会自治的班级管理制度; 3. 课时安排灵活。结合学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的情况,灵活确定课时,如有的课程一节课学员可以掌握,则课时为一节;若课堂内容较难,则可安排多个课时; 4.考试考核。根据培训规定的考试考核要求,对培训学员进行基础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 5. 证书发放。学员基础理论、技能操作双合格的,学校颁发《技能等级证书》。 五、档案管理 1、学员档案:学员考勤记录、鉴定资料、颁证花名册等按培训期次归档,建立了学员培训信息资料库; 2、教师档案及教案归档: 学校对教师档案(含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件)进行备案;对教学计划、教案、教学总结也定期备案。 3、所有档案由校教务处统一保管,未经校领导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查询。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11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发布)第10条; 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2005年4月15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5]5号)第7条; 5、《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14、15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条件,达到《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 2、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3、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4、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5、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6、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7、应配备专职校长; 8、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9、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10、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1、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2、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0301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 务指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 四、受理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煤矿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目录表

一、机构档案 (一)基础档案目录 1、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2、培训机构年度基本情况表(表1) 3、《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 4、培训机构批文 5、培训机构负责人任命书 6、《法人证书》 7、《营业执照》 8、授权委托书 9、培训机构章程 10、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文件 11、培训机构有关产权证明资料 12、培训机构租用或使用设施、设备协议 13、培训机构收费许可证 14、培训机构食堂卫生许可证 15、消防合格证 16、基础设施设备登记表(表2) 17、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安全展示室、阅览室、实操基地等的照片 (二)教师档案目录1、培训机构教师汇总表(表3) 2、培训机构教师个人情况登记表(表4) 3、《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 4、聘书或聘任协议复印件 5、学历证书复印件 6、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7、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管理人员档案目录 1、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汇总表(表5) 2、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表6)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主要制度档案目录 1、需求分析制度(包括针对培训对象制定需求方案, 提出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达到培训 目的等内容) 2、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师备课、听课、教案评比等 内容) 3、教师管理制度(包括教师选聘、考核、奖惩及淘汰 内容,以及提高教师授课水平的措 施) 附件: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档案规范化管理目录

4、学员管理制度(包括报到、考勤、班级管理等内容) 5、考核管理制度(包括培训理论考核、实际操作考核 等内容) 6、教学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教学检查、日常考核、培 训质量控制等内容) 7、培训评估制度(包括学员对教师的评估、学员对机 构的满意度测评等内容) 8、档案管理制度 9、设备管理制度 10、后勤管理制度 11、财务管理制度 二、教师素质建设与业绩考核档案目录 1、教师现场调研登记表(表7)及调研报告 2、年度理论(实验)教案登记表(表8)及教案内容 3、教师年度发表的科研论文或专利证书等荣誉记录 4、年度教师素质建设与业绩考核评估表(表9) 5、培训机构教研活动登记表(表10) 6、年度教案、课件评比标准与实施的记录三、教学组织与控制档案 (一)教学档案目录(一期一档) 1、培训机构办班计划审批表(表11) 2、教学大纲 3、培训机构课程表(表12) 4、培训机构授课教师签到表(表13) 5、班主任日志(表14) 6、听课记录评估表(表15) 7、学员座谈会记录表(表16) 8、学员满意度综合测评表(表17) 9、办班总结表(表18) 10、学员考勤表(表19) 11、实验室、计算机室、安全展览室使用登记表(表20) (二)学员档案目录(一期一档) 1、学员情况汇总表(表21) 2、学员培训考核档案卡(表22) 3、学员体检证明(指特殊工种) 4、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证书复印件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档案规范化管理目录

安全培训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样本

安全培训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目录 目录--------------------------------------------------------------------------------1 安全培训中心组织机构图-----------------------------------------------------3- 安全培训中心工作目标--------------------------------------------------------4- 安全培训中心岗位职责--------------------------------------------------------5- 安全培训中心主任岗位职责-------------------------------------------------6- 培训岗位责任制----------------------------------------------------------------7- 内勤岗位职责-------------------------------------------------------------------8- 安全培训中心工作岗位能力要求-------------------------------------------9- 职工培训流程图----------------------------------------------------------------11- 技能鉴定流程图----------------------------------------------------------------12- 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13- 考试纪律-------------------------------------------------------------------------15- 学员宿舍管理制度-------------------------------------------------------------16- 学员就餐制度-------------------------------------------------------------------17- 学员管理制度-------------------------------------------------------------------18- 学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19-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事项编码:01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 务指南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与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她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 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三)《浙江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 〔2009 〕21 号)( )。 四、受理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与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与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与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她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与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与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与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与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与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与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与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与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

培训机构申请表

培训中心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食品安全师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培训标准》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从事食品安全师培训的培训中心,需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培训中心申请表》(附表1); (二)培训办学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三)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情况说明); (四)用于培训的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及相片; (五)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设置、培训讲师管理、学员管理等制度、信息化管理程度); (六)该项目的详细实施方案(详细说明所在当地招生资源优势,招生计划、宣传方案及广告投入预算)。 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在收到培训中心的申请后,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培训专家小组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培训管理委员会审批并为其颁发培训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网”上公布。 四、获得专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不少于3名经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可的培训讲师,开展各地培训工作。 五、各省市培训中心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核定范围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师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自觉维护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安全师培训的声誉。 六、各省食品工业协会及社会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七、根据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 八、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管理工作。 九、协助当地考试中心,做好每学员考试报名工作。

关于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5]78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自治区管理的各职业培训机构:为依法规范我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关于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工作。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基础。《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整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依法管理,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依法、规范、服务、高效的原则,及时受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和规定期限做好审查、审批工作。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 1、申办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办学所在地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申办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办学所在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申办高级及以上(含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4、自治区直属及中央、军队驻宁单位举办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并报国家劳动保障部备案。 5、申办冠以"宁夏""全区"名称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理、审批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6、在我区申办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名称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注意见后,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报、审批。 7、本自治区内跨市(地级,下同)举办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其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注意见,由办学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核,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8、区外单位、组织、个人来宁举办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持其所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 9、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 10、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全区各类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经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批管理。原经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的非技术等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济困扶危、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爱心促和谐。 3、培养目标:以培养“技能硬、素质高的现代家政服务人才”为目标。 二、教师管理 1、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2、教师要做好学员的上课考勤统计工作; 3、教师上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有步骤,有重点; 4、教学方法要求精讲多练,重视案例分析,使学员迅速掌握技能技巧; 5、教师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三、学员管理 1.学员自主就近选择培训地点,免费食宿。 2. 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实行奖励全勤、评选优秀学员的奖惩制度; 4. 学员就业安排根据考核成绩“择优选用”,对于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可免费再学;

5. 学员就业后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帮助学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教学管理 1. 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组织教学; 2. 实行班主任负责、班委会自治的班级管理制度; 3. 课时安排灵活。结合学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的情况,灵活确定课时,如有的课程一节课学员可以掌握,则课时为一节;若课堂内容较难,则可安排多个课时; 4.考试考核。根据培训规定的考试考核要求,对培训学员进行基础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 5. 证书发放。学员基础理论、技能操作双合格的,学校颁发。 五、档案管理 1、学员档案:学员考勤记录、鉴定资料、颁证花名册等按培训期次归档,建立了学员培训信息资料库; 2、教师档案及教案归档: 学校对教师档案(含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件)进行备案;对教学计划、教案、教学总结也定期备案。 3、所有档案由校教务处统一保管,未经校领导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查询。 篇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事项编码:01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 务指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 四、受理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类别:□初次申请□复审申请申请资质:□三级□四级 机构名称主管部门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同期最大 培训规模年培训人数机构职工 人数其中:教师人(专职人,兼职人)管理人员:人,其它:人教师年龄 结构40岁以下人41-50岁人51-65岁人从事安全培训专兼职教师学历、职称结构人数其中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 建筑面积(㎡)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室安全展室总计 机构设置是否委托授权机构独立机构有专职领导有专门培训管理机构是收支单列无无否培训范围机构复审师资培训组织实施培训业绩规章制度执行培训教学研究分分分分分市安监局 意见

(盖章) 年月日省安监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注:填写申报类别、申请资质,请在所选项目前“□”内的“√”。 安全培训办班情况汇总表 序号培训班名称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学员 人数标准培 训人数备注 备注:1、本表只限复审考核培训机构填写,初次认定机构不填。 2、请分年份汇总,标准培训人数按苏安监[2008]83号文件要求计算。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培训机构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所教专业职称职务专职或兼职师资证号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民族文化程度工作时间教龄职称/职务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任课专业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年限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简历(写明时间、单位、部门及从事的具体工作): 05至08年授课情况培训班名称办班时间授课内容授课课时 工作 单位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月日备注:本表只限复审考核培训机构填写,初次认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

(四)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 1、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七)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递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申报理由、申报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场地、设备、仪器、师资、资金等,申报职业(工种)、层次、并注明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2)单位申报者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编委批文及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个人申报者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对个人的身份、户籍、信誉及学历、资历、职称等证明材料。 (3)租用场地或设备需提供租约(含学员宿舍租约)。 (4)联合办学单位需提供联合办学双方的协议书。 (5)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拟定培训机构名称备审。名称为:南昌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校应独立设置。 (6)办培训机构的资产以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7)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 (8)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比例(列表)并提供学历文凭、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3、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培训岗初审; (2)局培训处组织实地考察(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培训岗参加)并由局培训处处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核审意见; (3)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呈局长办公会研究审签; (4)分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领导签发。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其中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内) 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并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 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系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教育经费,面向社会兴办以 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机构设置要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社区教育发展的需要,各类机构要合理配置。 第四条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培养出合格技能人才。机构应建立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五条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六条设置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办、应当具有本省、市常住户口,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举办与其鉴定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发展规划、培养目标、组织章程,有完备的办学方案、教学计划、大纲,明确的培训期限和相应的教材。 (三)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端正,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具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主要负责人和分 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的教学、财 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四)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名具有中级职称或技 师以上职称的教学骨干。举办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培训的至少应 有一名具有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的教 学骨干。 (五)配备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适应的相对集中的固定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室、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 得低于生均1.8m2 。实习设备4-6人一台套,也可视实际需求而定。 (六)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的资金由申

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姓名, 工作单位, 工种, 现 现有技能等级, 申报工种, 申报技能等级, 中国石油西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制 年月日 - 1 - 填表说明 1.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认真填写本申请表。因填写错误或信息不准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 2.在没有内容的栏目请填“无”。 3.“工作单位”请填写到公司二级单位或三级单位。 4.转岗人员参加新工种鉴定的人员,仍属正常鉴定的范围,请填“现工种”栏。申请第二工种鉴定,是指现从事工种不变,参加第二工种的鉴定。 5.“破格申报”包括集团公司规定的“提前鉴定和优胜晋升”等。具有“优胜晋升”资格的人员,须提交本人获奖证书、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单位意见栏写明晋升的依据,晋升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还必须提交单位业绩考核材料。“提前鉴定”的人员,推荐单位必须写出推荐材料一式两份,由西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并报公司劳动工资处审定通过后,按正常程序参加鉴定。 6.“正常申报条件”栏,请在对应栏填写“是”。

7.“所在单位性质”和“鉴定分类”栏,请在对应栏填写“是”。“补考”栏填写“理论或实操”。 8.“本人是否自愿申报”栏为必填项。本人在填写后须签名。填写为“不愿申报”的,视为本人放弃申请鉴定。 9.本表使用A4纸张、双面印制。 - 2 - 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政治面貌 照片 工作单位民族 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 学历毕业时间及院校毕业专业文化程度原, 现, 原技术 原工种原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等级 现工种从事年限申报等级申报鉴定第二工种申报等级 破格申报从事年限申报等级 个人工 作简历 受过何种奖励 ,本人签字, 满足本职业连续工龄要求 具有本专业,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学历证书正常申 取得本职业低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报条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 - 1 -

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安全培训的经费。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文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一、审批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 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 10、有规范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教学、资产财务和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 11、举办者应当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的法人单位担保。学校的举办者不能作为担保单位。 三、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中,市内四区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市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 市内四区民办学校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从市行政审批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号窗口)领取或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9219513.html,)选择下载审批表、章程(样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 2、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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