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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题答案

1、(1)破产财产=3+60+2+4.5+2.5=72(万元)
(2)分配顺序:一是72-10=62(万元)
二是62-25=37(万元)
三是37-7=30(万元)
(3)债权人丙的财产:一是破产债权0.5+25+51+20=96.5(万元)
甲的债权从抵押中优先受偿,乙的4.5万元优先受偿,0.5万元可申报债权。
二是债权受偿比例=30÷96.5×100%=30%
三是丙的债权=51×30%=15.3(万元)
2、(1)法院发布破产日期延误。法院自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发布公告。在本案例中,法院3月1日受理案件,应在3月10前发布公告,但延至3月19日才发布公告,与法律规定不符。(2)发现破产企业于破产前有依法撤销的违法行为,该撤销权依法应由清算组行使,由其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例中由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且法院予以批准,与法律规定不符。另外,法律规定可撤销权行为的发生期应在法院受理破产事件前6个月已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限内。该破产企业1998年12月12日向红棉公司无偿转让3辆货运汽车的行为可依法撤销,但其1998年8月28日非正常出售2台锅炉的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限以外,因此,不能依破产法行使撤销权。
3、(1)戊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只有合伙企业才能以劳务形式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2)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执行监事。(3)属于分立行为。对设立前的债务,保健品厂应承担支付责任,原有的债权债务应依股东会决议后决定。公司应当在做出决议日起10月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根据达成的协议内容对财产及其他事项完成相应的工作,办理变更手续。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或者承担。(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财产保全措施
4、(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顺序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交纳企业所得税;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
(2)该公司的年度利润依法分配如下:
一是弥补上年度亏损:80-20=60(万元)
二是缴纳企业所得税:60×33%=19.80(万元)
三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0-19.80)×10%=4.02(万元)
四是提取法定公益金:(60-19.80)×5%=2.01(万元)

五是现可分配利润:60-19.8-4.02-2.01=34.17(万元)
六是各股东分配利润:甲:34.17×30%=10.25(万元)
乙:34.17×45%=15.38(万元)
丙:34.17×25%=8.54(万元)
5、(1)合法,《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企业,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2)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设立,必须采用募集方式设立。(3)实体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有公司的住所。程序条件:签订发起人协议并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应以书面形式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的股份,并实际足额缴付股款;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办理公司登记手续。(4)由旧三会转向新三会。即党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转向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厂长是法定代表人改为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重大决定是厂长决定转向股东大会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和股东人数少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或者一名执行监事,而股份公司不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5)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实体条件:公司净资产不得少于3000万元;发行公司债券等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筹资款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其他,程序条件,应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做出决议;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证券公司承销。(6)可以,《公司法》规定,符合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的条件,经股东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7)实体条件:股票发行合法;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程序条件:申请并报达有关条件,证券交易所审核;签订上市公司协议;公告上市文件。(8)国家股、企业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构成;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9)证券交易所;公正、公开和公平,同股同权,同股同利。(10)实体条件:取得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是对某上市公的兼并。程序条件: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收购要约; 收购协议;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6、(1)实体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

织机构和法定经营场所。程序条件:申请;审批;缴纳出资和验资办理登记手续。(2)不符合。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3)不予许可。《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成立后,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也不得抽回其出资额。
7、(1)合法,应用募集方式设立(2)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3)可以,但要对其注册商标进行评估作价。(4)可以发行债权。但要具备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8、(1)《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例中,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因此,恒祥居公司应当承担所欠李某的贷款。(2)1999年5月30日后所欠第三张欠条的货款,苏某也要承担责任。苏某与吴某约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属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1)法院不支持石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梁某夫妇俩所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2)石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有限公司退回梁某夫妇俩的股份。
10、(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没有约束力;丙的也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责任。丁的也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的财产,属违法无效行为,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都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接按份责任的。因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责任的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果任何一人的实际支付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超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索。
11、(1)必须要用书面形式。(2)丁是有

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3)约定违法。《合同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不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取得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过失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5)丙应当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之一。(6)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30万元进行清偿。不足的70万元,在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甲乙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合伙人中的一个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根据自己所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债,清偿数额超过有限合伙人分担能力的,是无限合伙人无限连带清偿。(8)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2、(1)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3、(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过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税款;其他债务。(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税款后,剩余78 000用于清偿丁的债务;其次,仍欠丁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14、(1)吴师傅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身份合法但该企业的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叫“公司”。(2)大新公司提议与合伙企业抵消债务不合法。《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应付合伙企业的债务。(3)两个人的说法都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对受

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应有效。本题中的大新公司未与小杨串谋,损害服装加工店的利益,应为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吴师傅以小杨越权行事,由小杨支付货款的理由显然错误。小杨的说法不正确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自服装店公告后60日内,大新公司已向投资人申权,吴师傅承担。由于吴师傅个人已无力承担法偿债务,因此,大新公司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优先受让用于清偿的5 000元出资额。
15、(1)第六条理由不充分。第一期出资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第11条不对。中外合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3)第18条不对。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依法成立后,是中国法人,适应中国法律,因合营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16、该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垄断地位,事实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属于不争正当的竞争行为。本案例中的自来水公司属于公用企业的经营者,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
17、(1)钢筋属于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它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财产、人身安全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2)行政处罚是指有权责令生产或者销售、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B公司可依法免除行政责任。C公司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8、(1)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该法执行。(2)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销售者先行赔偿,然后销售者向其他销售者追偿。(3)本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县种子公司根据损害性质及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中,主要是赔偿36户村民的实际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9、(1)非职务发明。《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指单位工作人员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企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所发明出的发明制造。本案例中的行为不属于此种行为。(2)申

请权归研究员。《专利法》规定,委托发明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委托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20、(1)属于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在本案例中,某个体工商户未经国有方便面厂的同意或者许可,擅自制造、使用共“山海”牌方便面的行为上述规定属侵权行为。(2)当地工商部门应追究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包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罚款。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得利润的5倍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1、(1)定金=100×15%×2=30万元。接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支付违约金=50×20%=10万元。上述两者之间由甲公司选择。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处。(3)赔偿乙的损失15万元。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甲公司继续履行。根据乙公司的要求,在甲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公司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22、(1)乙公司理由不充分。公司内部规范管理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2)甲公司拒绝付款理由不充分。甲、乙接受货物,表明该合同应依法履行,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甲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3)丙丁双方不对。乙虽违约,但甲已经收货,表明合同依法履行且有效。乙有权在行使期限届满6个月内向担保人索取债权。(4)处理:一是乙违约应向甲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二是甲应及时付款;三是甲不付款时,丙、丁共同承担保责任,若有一方无能力履行担保责任,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3、(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因此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明确;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本案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扼要,约定回复日期表明将其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恢复价格行为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但乙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十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失。
24、(1)认定:甲、乙两公司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2)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本案例中,依根据标的金额(1000万元)收归国库所有。另外,合同双方均有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赔偿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25、(1)行使不安抗辩权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双方合同中;二是有先后顺序;三是先履行合同一方有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四是先履行一方首先应中止履行,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如果对方不能,才可以解除合同。可见,B厂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2)B厂解除合同条件、程序都不合法。因为,A公司提供50万元担保,B厂恢复履行;B厂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现B厂只是厂务会议决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B厂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3)支持。 B厂的责任应有A公司选择:
一是追究违约金,则 50+25=75(万元)
二是适应定金 , 则2×50=100(万元)
二者之一,法律依据是选择其中之一,不能同时适用。
26、(1)合同无效,同业资金拆借是商业银行间调剂资金余缺的一种行为,拆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同无效的法定行为(2)工业局不能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党政机关不能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3)《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本案例中,法院判决拖拉机厂偿还80万元的借款和利息。
27、(1)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对其违约责任。由于,甲、乙公司之间并无有效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发出的传真才是要约。另外,《合同法》规定,承诺期限局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的,要约失效。由于乙公司的要约决

定了期限,而甲公司未能在3月30日前做出承诺,故乙公司的要约失效。合同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才成立,因甲公司未在要约期内做出承诺,所以这两个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在于乙公司订立合同中,未及时将不能签约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实际损失近5万元,因此,甲公司应依法向乙公司承担签约合同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28、(1)法院应认定B艺术有限公司的行为为违反《合同法》的违约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具体处理:一是继续履行原协议。二是赔偿A药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60万元,三是定金:38×2=76万元。
29、(1)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2)正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有违反价格法规定行为的一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0、(1)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的发起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企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2)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一年来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仅达26.06%。(3)各发起人在B公司持股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仅为2750万股。(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数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仅达到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2%。
31、(1)不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规定,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在本案例中,已达2300万元,超过40%。(2)不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债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校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3)不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4)不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规定,最近三年平均

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在本案例中,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90万元,而利息约335万元。
32、(1)不合法,此次发行新股与前次发行股票间隔期不到1年。(2)不合法,如拟发行的股票价值总额超过1 000万元人民币,应由承销团承销。(3)不合法,发行新股的条件一是公司预期利润率要达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公司拟发行新股,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由董事会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如果公开筹资的,须经过证券监督机构批准。
33、(1)A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单位主管人员指使、授意、命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并处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2)财务总监乙的违法行为。单位财务责任人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3)会计人员丙的违法行为。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行政处分。
34、(1)工资薪金应纳所得税=(5660-2000)×15%-125=424元(2)一次性受领报酬应纳税额=20 000×(1-20%)×20%=3200元(3)一次性稿酬:可扣除限额7600×(1-20%)×30%=1824元,1824>1500 所以实际捐赠的1500元,可以全额扣除[7600×(1-20%)-1500]×14%=641.2元,本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424+3200+641.2=4265.2(元)
35、(1)一是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二是偷税行为;三是税务登记;四是违反账薄和凭证管理。(2)属于偷税行为。《税收行政管理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或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偷税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6、(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6月5日。根据《增值税暂时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2)税务机关可行使撤销权。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3)甲公司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不能免除。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据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后,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7、(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2)第一笔业务是购买政府债券5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是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买卖政府债券的业务;第二笔业务是向超市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属于非法贷款,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38、保监会的决定有法律依据,是对的。根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有违法《保险法》的规定,包括违规经营和资本不足。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39、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无限责任。《保险法》规定,车票属保险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在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时可以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保险人。但在本案例中,永安保险公司并没有这样做。
40、(1)属于自由的对外贸易的行为。一项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关键是要确定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格。(2)中国部分打火机厂应积极应诉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要求举证原产地是中国的证据。另外,要有自主知识产品的出口,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组建行业协会等。
41、(1)确认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格的幅度。(2)《反倾销条例》。
(3)首先,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分为申请、立案、初裁和终裁四个步骤。其次,采取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性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在本案中,商务部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倾销,损害的及两者的因果关系成立,征收反倾销税,提供担保和价格承诺,终裁确定倾销成立,征收反倾销税。
42、(1)自协议书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对法院具有排除其司法管辖的权利。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2)有效。《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二是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放入请求仲裁的协议。(3)由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乙公司申请裁销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组成会议庭审查还是裁决书中有无《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

的裁决。如果有,应当裁定撤销。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中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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