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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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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第17章在线测试

《行政法学》第17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3:45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行政纠纷是因()而引起的争议。

A、行政机关的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抽象行政行为

D、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表明了()。

A、法院可以受理所有行政案件

B、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受理行政案件

C、法院与其他的国家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分工

D、以上答案都对

3、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可诉行为的是()。

A、外交行为

B、国防行为

C、调解行为

D、摊派行为

4、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最终裁决的是()。

A、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决定做出的裁决

B、市公安机关对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

C、咸阳市政府确认荒地所有权的复议决定

D、国务院对重庆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作出的裁决

5、"确认发明权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属于()。

A、地域管辖

B、裁定管辖

C、级别管辖

D、指定管辖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行政诉讼中司法权的有限性体现在()。

A、法院只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B、法院不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C、法院只能在例外情况下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D、法院不能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所构造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2、下列说法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是()。

A、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行政案件

B、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C、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D、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履行义务

3、对派出所做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相对人()。

A、可以申请复议

B、只能申请复议

C、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4、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可诉的国家行为?()

A、边检机关在认为是伪造的护照上加盖“无效”字样的行为

B、国务院宣布某市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与他国政府的建交行为

D、宣布总动员的行为

5、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C、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

D、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正确错误

2、在电业局工作的职工小王,不满局领导对其作出的警告处分。小王可以就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错误

3、行政指导行为属于可诉性行为。

正确错误

4、国务院对国务院部门的复议决定所作的裁决为行政最终裁决。

正确错误

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作出的行为属于不可诉行政行为。

正确错误

《行政法学》第18章在线测试

《行政法学》第18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48:27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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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后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C、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该

组织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D、做出具体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为被告机关

2、不具有申请回避权的有()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应当包括()

A、原告被告

B、原告被告第三人

C、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

D、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4、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 )

A、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B、可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C、只有征得行政机关的同意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只有经过法院的同意才可以起

5、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

A、原告

B、被告

C、诉讼第三人

D、诉讼代理人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按照共同诉讼提起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

A、积极的共同诉讼

B、消极的共同诉讼

C、必要的共同诉讼

D、普通的共同诉讼

2、下列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的是()

A、行政机关

B、公务员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委托的组织

3、下列选项中具有原告资格的是()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

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其公平竞争的企业

C、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加受害人的公民

D、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加受害人的公民

4、有原告资格公民死亡的,其资格可以转移给(

A、子女

B、祖父母

C、外孙子女

D、其他具有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5、具有申请回避权的()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法定代理人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当事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正确错误

2、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没有原告资格

正确错误

3、第三人具有申请回避权

正确错误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正确错误

5、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正确错误

《行政法学》第19章在线测试

《行政法学》第19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4:28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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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在我国,人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合议庭应由()组成。

A、由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审判民员

B、由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审判员

C、由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

D、由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

2、在行政诉讼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后()日内申请延长期限。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3、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4、行政诉讼的起诉应以( )进行

A、书面

B、口头

C、书面或口头

D、法律没有要求

5、行政诉讼法规定,()显示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判决

A、行政裁决

B、行政复议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

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哪些情况是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的情形()

A、被申请人是国务院部委或省级政府的

B、涉及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案件的

C、有关价格违法案件的

D、有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拘留的

3、下列选项中,有权利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A、人民检察院

B、审判委员会

C、本院法院院长

D、上级人民法院

4、当事人上诉的途径有

A、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B、只能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C、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D、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5、执行程序提起的方式有()

A、申请执行

B、代执行

C、委托执行

D、移送执行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行政诉讼实行行政复议为原则的制度

正确错误

2、有关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行政诉讼的案件,实行行政复议前置

正确错误

3、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正确错误

4、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正确错误

5、由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一律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正确错误

《行政法学》第20章在线测试

《行政法学》第20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48:14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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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法院()

A、只能要求当事人提供

B、只能主动调取

C、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也可以主动调取

D、以上选项都不对

2、审核认定证据的对象是()

A、未经质证的证据

B、无需质证的证据

C、案件事实

D、证人证言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不包括()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自治条列

D、地方规章

4、我国的对法律溯及力的原则规定是()

A、法无溯及力

B、法有溯及力

C、当事人选择

D、法院选择

5、关于自愿申请撤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原告的一般委托代理人可提出

B、申请撤诉必须在判决或裁定的宣告之前提出

C、申请撤诉不必经人民法院审查

D、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起诉权利的处分行为,直接影响原告实体权利的存在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人民法院依第三人或原告的申请调取下列证据()

A、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C、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D、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

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必须满足()

A、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B、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C、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D、第三人无异议

3、关于先于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先于执行分为对判决的先于执行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于执行

B、对判决的先于执行,主要体现为了对原告的保护

C、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于执行,是为了避免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D、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于执行,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4、下列哪些情况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C、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D、被告申请停止执行的

5、下列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A、严重违反法定证据收集的材料

B、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C、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资料

D、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行政法学》第21章在线测试

《行政法学》第21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44:20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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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城建部门强行拆除某甲的住宅一处,某甲不服,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认为城建部门违法,法院应使用哪种判决形式()

A、确认判决

B、撤销判决

C、维持判决

D、变更判决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需要变更被告而原告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驳回起诉

B、不予受理

C、依法判决

D、依职权变更

3、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A、执行终结

B、执行中止

C、撤销判决

D、进行执行审查

4、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B、判决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C、依法改判

D、驳回起诉

5、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B、判决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C、依法改判

D、驳回起诉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包括()

A、确定力

B、拘束力

C、执行力

D、公定力

2、人民法院要做出撤销判决,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滥用职权

3、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第二审法院可以()

A、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C、判决确认违法

D、查清事实后改判

4、下列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确认判决()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B、被诉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

C、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D、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5、裁定适用于下列哪些范围()

A、不予受理

B、驳回诉讼请求

C、中止执行

D、财产保全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中的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正确错误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问题,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正确错误

3、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的,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正确错误

4、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或权利人承受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错误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应受理的裁定

正确错误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我国国家赔偿以()为主要赔偿方式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支付赔偿金

D、恢复原状

2、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的是()

A、英

B、法

C、美

D、德

3、受害的公民死亡,其请求赔偿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A、终止

B、不终止

C、消灭

D、转移

4、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A、10日

B、15日

C、7日

D、6日

5、在体例机构上,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集()一身

A、实体法程序法

B、宪法行政法

C、行政法民法

D、行政法刑法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而,行政补偿通常针对财产权。

A、人身权

B、财产权

C、精神权

D、人格权

2、根据我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是由下列条件构成的()

A、职务行为主体

B、职务违法行为

C、损害

D、因果关系

3、在国家赔偿中,国家履行责任的方式:()

A、返还财产

B、恢复原状

C、赔偿金

D、赔礼道歉

4、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工作人员应当包括()

A、全国人大代表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人员

C、受公安局委托执行公务组织的成员和个人

D、事实上执行公务的人员

5、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下列符合有()

A、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B、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C、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D、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侵犯了他人权益,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错误

2、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因此就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了

正确错误

3、赔偿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正确错误

4、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不能直接要求我国进行国家赔偿。

正确错误

5、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4年。

正确错误

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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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如果思维尚迷离于对事物支离破碎的、局部的、有限的认识而不求突破,不求对事物本质把握的诚挚努力,事物本身就不可能充分地、全面地向我们展开。因此,当我们利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以图寻求对行政法现象基本的真理性认识时,就必须首先建立思维的起点,即承认以下这个命题: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现实矛盾关系及其在法律上表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永恒关怀的主题。我们的思维一旦肇始于对这一基本关系的解剖、分析,纵然我们因为局限于时代、客观环境以及自身思维能力所设置的林总障碍而无法达致真理性认识,我们亦可以自信地宣称:我们正在接近真理,而不是盲然地离它或近或远。三年前,罗豪才先生等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文中提出了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抓住了行政法理论的根本症结。笔者有幸得罗先生细心指导,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主题作了一些初浅的研究,希以本文将部分心得呈世,求教于同仁。 一、“管理”与“控权”:历史的回声 回溯历史,行政法是在人类社会首次倡行普遍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思想、高扬人性和人格尊严的时期孕育而出的,是在国有权力结构形态上发生分离和制约以后的产物。然而,行政法主题是在历史存在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及人类对此关系的思考的深层次背景下

演绎发展的,若人为地忽略前行政法的历史,对行政法主题历时性的要义变迁就难以准确把握。需要说明的是,近代以来,随着国家分权、法律分类和学科专业化,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更多地由国家哲学、宪法学、政治学等予以关注,而行政法研究的焦点则集中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上。因此,我们在探索历史脉络时虽然不可避免地行文涉及对国家和个人关系的讨论,但仍将坚持本文选题的主导性。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以中国为典例的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法律关系问题上经历了迥然殊异的过程。从远古时代起,我国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及其庞大、发达的官僚行政机构,并在历史延续中日益成就和巩固。在“家国一体”的传统理念统治下,任何个人与国家最高主人--帝王的关系都是臣子和君父的关系,因而,作为帝王治理国家的手臂延伸,行政机构与其相对一方在权利义务方面倾向于“命令--服从”的关系模式。法律传统承认前者更多的权力,给予后者更多的义务性限制。虽然简单的、严格的理论规则难以概括复杂而又活生生的现实,但出于分析的需要,我们称这种法律传统为“管理法”类型。与之相适应的则是以服从权力为基本格调的“管理论”。与我国不同,西方社会在同一主题上的法律传统表现出无法简略尽述的复杂性。古代希腊城邦政制从王政、贵族政治、僭主政体到平民政体的递嬗史,古罗马由王政向共和制、君主制的演变和盛衰史,欧洲多元分治的封建社会推演至中央集权的发展史,都是我们需要详加考察的对象,在此不能一一道来。我们只抽出几个历史片断进行分析和说明。(1)在古希腊人眼里,公民是除奴隶、农奴、边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内容提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理论上的基础。随着社 会的飞速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欲加重要。 因此完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存在,对促进社会长足发展是 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原因 [目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1 行政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理解 2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的认识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及基础 (一)、社会根源 1、服务行政的必要性 2、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3、提高行政效率之必然 (二)、法律的根源 1、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 2、法的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 3、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模糊性与高度概括性,抽象性。 4、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周全性 (三)、法律对社会生活和存在的理论根源 三、后记 [正文]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重要性不仅体例在法学理论的繁荣外表上,更重要的是对于行政实际的重要意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对提高行政效率可谓鞠躬尽瘁。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能产生并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有着各方面原因的,也是社会的需要。但诸多学者对其认识不尽一致,学界对此的讨论颇多。出现了当前对这一问题热烈探讨。文章与书籍也颇多。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与理解 1、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可谓莫衷一是,诸多学者的解释也不尽一致。其中,对于概念的理解与定位也有很大的差异,多学者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来表达。但有一部分学者并不同意用?自由裁量?这样的表达,1[①]这主要是受德,日行政法的影响。他们还有人认为使用?行政裁量?这一概念可能会形成权力的失范,2[②]因而反对使用?自由?二字。笔者认为,对于某项内容的认识主要在于理解其内在涵义,并领会其精神主旨,从而指导实践而并非根据其字面意思理解,运用于实践。因此这样担忧是不必要的。况且,自由是相对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只能在遵循约束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充分的自由。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只有在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这一权力才能得充分的?自由?,从容应对日常生活中的行政事务。 2、正如其概念一样,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每个学者都有其自己的看法与认识,但粗略的可以归结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具有选择余地的各种情况,狭义的定义认为,只有在行政处罚的部分才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目前广义的概念占主导地位。 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首先面临的是对事件性质,程度的判定。而在这些问题的判定上,3[③]法律有规定了好几种幅度,那么事件到底属于哪一种就要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甚至根据自己的斟酌选择一种合理的幅度,这一‘选择’4[④]的过程就有在自由的成分。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在这一法务中,医疗事故的?等级??情节?的判定。?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等都需要一定的选择来判定。在 1[①]《行政法原论》周佑勇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83页。 2[②]同上。 3[③]这个判定直接影响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④]当然这种选择并非无约束的自由选择,而是要求行政主体在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之后作出的合理选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教学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一)

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一) 摘要:因经济、政治的重大变迁引发了中国现代行政法所面临的行政合法性危机、多元利益主体组织化和个人福利的保障等许多新问题,需要以适当扩权推进治理、以规制缓和实现善治以及发展多元行政模式等作出理论与实务上的回应。而以正当法律程序调控行政过程、通过私法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和扩展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则作为实现中国现代行政法新任务的手段,可以缓解我们今天行政法所遇到的新问题。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福利国家、地方自治、正当法律程序、司法审查 一、引言 “现代行政法”在中国语境中可以指20世纪以来的中国行政法。但是,我们今天教科书中所讨论的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历史是极其短暂的。因为我们认可的中国行政法历史仅发端于上个世纪的中叶,至今大约50余年。在这50余年中的前30年,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极其简陋的,其中1967年至1978年间行政法历史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的。1]改革开放后因社会治理的需要,行政法(学)开始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但一时也难以发展起来。《行政法概要》的出版,“只想给初学者提供一个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科在理论体系方面的简单轮廓,而这个轮廓,在我国又完全是属于摸索阶段的。”2]到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行政法才渐渐被公认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虽然它不太成熟但有“显学”之趋势。尽管如此,21世纪的今天现代中国行政法仍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在国家发展与社会变迁中行政法的任务以及实现这一任务的路径是什么? 二、当下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新问题 虽然在20世纪100年的历史中,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短暂的,但是西方国家以及1949年延续了大陆行政法的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对中国大陆的影响,催生了中国现代行政法快速又有点畸形地长大。面对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先天不足的中国现代行政法常常显得不知所措。尽管如此,它仍然需要面对不断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大致有:(一)行政合法性危机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政府产生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依法行政”原则下实施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为依“法”而获得了它的合法性。这里的“法”除了人民代表大会所立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外,还有依宪法、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这些代表民意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规则,使民意得以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充分以予体现,旨在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原则。 通过民意机关的立法约束政府的行政活动,是构成自近代以来西方法治国家基本宪政框架的法治理念。从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后建立中华民国到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的先辈和我们也都以此思想构建了国家的政治体制。但是,近一个世纪的法治实践使我们无法否认的事实是,这种“传送带”理论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已突现其重重危机。“传送带理论最大的缺点也就在于它这种‘法律形式主义'.仅强调是否有通往国会的’传送带',并不能恰当地描绘或解释现代管制国家中行政权行使的实况。当今行政权实态,往往在法律上很难找到坚实的传送带,或仅能勉强找到丝缕关联。在牵涉浓厚科技基础的管制领域固然如此,即令在传统的管制领域,任何政策执行点上,行政权都会有立法者无法控制的政策回旋空间存在,包括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甚至是政策价值间的优先设定与选择等等。在此时,传送带理论用国会控制行政权以建立行政权正当性的说法,就显得薄弱而缺乏解释力了。”3]在代议制度极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中,议会传向政府的民意之路已经出现断层与短路,更何况在代议制并不成熟的当下中国,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程序的不科学产生了大量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的“人民代表”和“委员”,民意无法通过正常的管道如实地到达政府。有相当比例的法律尤其是地方性法规都是政府或者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的。这种浓缩了政府部门利益的法律草案往往是在人民没有实质性参与讨论的情况下,由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005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005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 一:控权的解释 行政治学中存在一种主张控制行政权力的观念学说,我们一般称之为“控权论”或“控权观念”,在谈到什么是控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下面几个问题:(一):控权与限权。我们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控权的“控”是有一种控制,支配,驾驭,的意思,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状态。而限权则是一种消极的对权力的限制。基于当代行政越来越需要行政效率的时候,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国家。我们认为仅仅是对行政权力的单纯限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极力需要追求一种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达到最有效的状态,又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不至于偏差,达到一种可控的状态。 (二):可控性标准的确立:我们认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大或权力的滥用,为了给政府的权力既不过小以致于办事没有效率,也不至于过大而使行政权力私化――政府为某个团体或个人谋求私利。那么我们要给行政权力确立一个权力的可控性标准,用这个标准来定性的确立权力的可控性范围。 自律性要求:它是指我们确立的行政权力的大小以及权力的分配状态能达到一种自我调节的功能。也就是能具有一种自净能力。 发现和纠正偏差:它是指权力体制的设置能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当行政权力的运用出现偏差时我们能够及时的发现。而且能够有效的把它纠正过来。使行政价值的实现过程能够呈现一种“直线型”的趋势――少走弯路。 (三):控权与保权(保障公民权利):它们两者不可分,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我们知道,行政法的核心是关于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行政法从近代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现在这一原则没有变,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了福利权本位,也就是说政府权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积极的服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来自两种力量的侵害,一是民间力量,一是国家力量。对前者我们通过法律防范或制裁,对后者进行权力控制。总之控制权力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给“控权”下一个定义:它是指适当确定行政权力的可控范围,使行政主体能够积极支配,驾驭行政权,达到既能保障公民权利,又能使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运行的状态。 二:控权方法论 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方法有道德,政纪,法律,舆论等多种渠道,从一般的法理意义上讲,权力控制方法包括规则对权力的控制,权力对权力的控制,权利对权力的控制,程序对权力的控制等等。从不同的行政法律制度来看多种控制方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则性控制:包括限制行政权力,规定行政权力行使范围。这是一种最传统的法律作用,反映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规则控制是一种以实体规则为主的控制,所以也是最基本的控权方式。 (2):过程性控制:程序性控制方式注重对行政行为过程的控制,它能弥补规则性控制的不足,同时程序控制把注意力放在权力行为的时间与空间方式上和相对人以参与上,所以能解决权力过程问题的失控问题。 (3):补救性控制:它由法院通过审判权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是权力分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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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1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书目 综合知识(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学): 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联合出版 周叶中主编:《宪法》二十一世纪核心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版)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周佑勇著:《行政法原论》(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洪浩著:《刑事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林莉红著:《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修订三版 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二版) 梁西主编、曾令良等修订:《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理学: 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联合出版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律思想史及外国法制史: 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86年6月版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版),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宪法学: 周叶中主编:《宪法》二十一世纪核心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 行政法学: 周佑勇著:《行政法原论》(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刑事法学: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马克昌主编:《刑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李希慧主编,康均心、黄明儒副主编:《中国刑法总论》(创新思维法学教材)、《中国刑法各论》(创新思维法学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三版)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四版)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行政诉讼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天津教师考试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6705839.html,/ 30元QQ直播课堂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 (2)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学校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教育行政相对人在所有的教育行政诉讼中都是原告,而将教育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只有上诉权,没有反诉权。 (3)被告举证。在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有举证责任。 (4)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这是由教育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所决定的。 二、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教育行政诉讼中,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与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极为相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行政法第7 讲

行政法第7 讲

第七讲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及其规制 导论:依申请行政行为简介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依据不同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又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第二,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第三,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和影响公共利益的因素; ?第四,必须依法作出; ?第五,是要式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给付; ?三,行政奖励;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裁决。 ?本讲重点学习行政许可及其规制,简单介绍其他种类。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 ?导论: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共八十三条。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3条第2款补充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普遍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注意两点: ?第一,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 ?第二,是授益性的要式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学理上行政许可的分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仅是对法律规范普遍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是赋予相对人可以与第三人抗衡的新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为特定人设定的新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上的分类: ?(1)一般许可,如驾驶执照、营业许可等。(38条) ?(2)特许:《行政许可法》上的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定的权利,主要

现代行政法学的理关于基础

现代行政法学的理关于基础 行政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和由此种活动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秩序的规律性反映。简而言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行政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对该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服务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等等。其中较多的行政法学家倾向于“平衡论”。这几种有关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研究,分别反映出它们在认识方法上的差异。“管理论”从行政权的角度界定行政法:“服务论”从现代行政的一个显著功能来认识行政法:“公共权力论”从行政权的属性出发来认识行政法等等。以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观点都存在着片面性和缺陷。笔者认为,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法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应该是控权,以“控权”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一、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而不是保权 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是控权法。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

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注:[美]b.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的行政法也不例外,其主要职能和作用同样是对行政权实行法律控制。这并非简单移用西方行政法学的观点,而是建立在对行政权力本质认识的基础上,从而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行政权力的性质不因国家、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它是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力量,因而在任何国家,行政权力都是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行政法存在的原因就在于行政权力的存在及其运行有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需要行政法来加以控制。我们所讲的控权,是根据中国的客观实际提出的,因为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国家的法律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控制行政权力,事实上就是由人民来控制政府,使政府能依法行政。控权的目的无非是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侵害的发生。现代行政权之扩张倾向与事实,使“控权”成为现代行政法之重心所在。 那么,我们在强调控权的同时,对于权力的授予和权力的保障又如何来认识呢?显然,行政机关的权力由有关法律来授予并加以保障。控权与授权并不相互排斥,行政机关只有先有了权力,才能谈得到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是一个法律问题,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也都必须通过法律来制约和控制。只有先授予行政机关权力,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力以后,才能对权力的行使加

120急救纠纷及其法律性质与权责定位

120急救纠纷及其法律性质与权责定位 (2009-02-17 11:38:43) 转载▼ 分类:法律咨询 标签: 120 医疗纠纷 法律 诉讼 杂谈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8日晚00:08,受害人在孝感市通往肖港镇方向4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00:10分,肇事人当即致电当地医院120请求急救,但120称急救车全部出去执行急救任务了,告知肇事人另想办法。随后肇事人连同受害人亲属只好自雇车辆送受害人去医院,途中受害人亲属打了三次电话给120急救中心,请院方做好急救准备。受害人到达医院急救中心后,急救中心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值班医生在场。急救40分钟后,受害人死亡,急救中心对受害人死亡的原因诊断为:因胸腔出血而死亡。 4月29日,受害人亲属称在受害人被送达医院时,有2辆120急救车停在医院院内;且院方在受害人亲属一再要求做好急救准备的情况下,仍只有一名当值医生到场急救;因此受害人亲属认为,院方对受害人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医院给予赔偿。院方称当时受害人亲属看到2辆120急救车刚刚履行任务回院;至于为何只有一名医护人员在场参加急救,院方声称这一方面是医院的值班规定,另一方面,医院当是试图联系相关的医生参加急救,但一直没有联系上。最后医院决定,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付受害人亲属人民币8000元慰问金,但要求当事人亲属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4月30日,双方签订了协议,院方当场支付了8000元慰问金。 5月3日,受害人亲属认为,8000元慰问金过低,要求医院再增加12000元。院方认为受害人死亡与其无关,且出于人道考虑其已经给付了8000元的慰问金,并就此签订了协议,从而拒绝了受害人亲属的要求。为此,受害人亲属于5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未适当履行其急救义务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医院提起反诉,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受害人亲属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受害人亲属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等待开庭审理。 一、案情分析 笔者在接受受害人亲属咨询时认为,该案的需要识别的主要问题有: 1、医院120急救行为的性质定位问题。即120行为是一个纯粹的民事行为,还是一个带有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或准行政行为?该行为有何特征? 2、120急救医疗纠纷适宜采用何种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3、有关排除司法救济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行政法复习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的组织与职权、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予以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 1.形式上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 (原因:行政活动范围的广泛性、行政活动内容的复杂多变性、行政关系的多层次性。) (2)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且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居于各个部门法之首。 三、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二)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2.合理地设定行政权,保障行政的统一和高效 3.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5.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促进民主与法治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 七、国际条约与协定 八、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 重点: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难点: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具体讲,是指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它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以及监督行政的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重点整理 1.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行政关系的特征:a.行政行为的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行为的发生必须要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 c.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 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一,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性质的关系。 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3条扩展 含义)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行政法是规范承担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 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和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 的行为法律程序 3.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与行政法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宪法包 含着更多行政法规范和重要的行政法原则。 宪法包括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是: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 原则的规范。4.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 个人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的规范。 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的规范性文件整 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有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法的性质。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 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依法行政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 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1宪法意义上的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内,一些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国家人 民代表机关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 为规定。 2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 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他包括 以下内容。第一,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职权 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统一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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