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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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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占有目的是非法掌握或控制财物的意欲,是盗窃、诈骗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取得罪主观方面故意所包含的内容,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一时盗用的非法行为、以及盗窃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机能,也不是侵犯财产的犯罪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

关键词:占有;取得;财产罪;目的

对于一些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财产罪来说,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是其主观方面的成立要件、有无区分罪与非罪乃至不同财产罪的机能、以及它的内涵和外延应如何界定,这都是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比较中外刑法理论上有关的学说或主张,提出一点不太成熟的意见。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对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三种不同理解:一是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者行使所有权的内容,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二是利用处分的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按财物经济的(本来的)用法利用、处分的意思。还有一种折衷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其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1]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盗窃等取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的通说一直认为,应该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 只不过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学者们的认识不完全一致。一种是“意图占有说”,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3] 另一种是“不法所有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非法暂时占有(狭义)、使用为目的……;二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非法占有目的或不法所有目的,不能理解为只是意图占有或控制财物,而应按前述大陆法系国家的第三种学说(即折衷说)来解释,即应该包括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在内。[4] 还有一种与此类似的观点认为,由于犯罪分子实施侵犯财产的犯罪,并不仅仅是为了占有或控制财物,而是为了使用或者处分财物,也就是说其目的是想得到所有权的全部内容,因此,应该把“非法所有目的” (而不是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盗窃等取得罪的要件。[5] 另外,还有一种“非法获利说”,认为盗窃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都属于图利性的犯罪,其主观要件不是以非法占有或不法所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6] 这种观点实质上与前述大陆法系国家的第二种学说(即利用处分意思说)比较接近。

从各国刑法的规定和中外刑法理论上的解释来看,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并不十分清楚。如果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无非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7] 我国刑法理论界多数人采用的“意图占有说”就是从

这种意义上来理解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与故意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内容之一,还是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要件?这也是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现在的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超出了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范围的所谓“超过的内心倾向”,与故意的性质不同。[8] 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有二种不同的认识,多数学者认为,盗窃等取得罪“这类犯罪故意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9] 这也就是说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罪的故意内容。但也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目的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分歧,是因为学者们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理解。如果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意思),这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所包括的内容。

反过来,如果给非法占有目的附加上某种特定含义,。实际上,这种附加含

义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盗窃等取得罪的内心起因(即犯罪动机)。这也正是一些学者把盗窃等取得罪当作目的犯(或意图犯)的原因所在。[10] 三、非法占有目的与一时使用的目的

在社会生活中,有的人采用非法手段掌握他人财物,只是为了一时使用(不是永久占有)。例如,将他人放在特定场所的自行车私自骑走,办完事之后返还原处。这种一时使用的案件,在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又被称之为“使用盗窃”,其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实际上成了非法占有目的问题的议论焦点,甚至可以说是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形成的出发点。[11]

其中,有一部分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不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有故意即对侵害占有的事实有认识,就具备了犯罪的主观要件。因此,窃取他人财物尽管只是为了一时使用,但由于客观上有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又有故意,应该认为原则上构成盗窃罪。但也有不构成犯罪的例外情况,例如: (1)被害者同意或者能推定其同意行为人使用其财物; (2)使用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3)被害很轻微或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4)没有完全侵害占有;(5)没有完全排除权利者,等等。[12] 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使用盗窃是否构成犯罪,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并无直接关系,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如果只是一时擅自使用,而又不会对物体的价值有多大消耗,这种使用盗窃就不可罚;反过来,如果一时擅自使用就会对物体带来较大的价值消耗,则属于可罚的使用盗窃,应该按盗窃罪来处理。[13]

另有一部分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此种目的者,当然不构成取得罪。至于使用盗窃者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这部分学者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不同,结论也有较大差别。[14]

(1) 排除权利者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自己作为所有者行动的意思。如果严格贯彻这种主张,非法占有目的应该以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为必要,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时,原则上不构成盗窃罪。但是,也

有例外。如果使用盗窃伴随着有较大程度的价值消费,那么,这种价值消费的意思就是占有的意思,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2)利用处分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按财物本来的用法利用的意思,即使是一时使用,也仍然是按财物的用法来利用,具有此种意思者,无疑是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使用盗窃原则上构成盗窃罪。不过,也不是所有的使用盗窃都具有可罚性。例如,短时间内擅自使用朋友的物品,能够推定所有者会同意、或者不会给所有者带来太大的麻烦,总之,在被害的程度轻微的场合,可以认为使用盗窃没有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违法性程度,或者说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折衷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既要有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自己作为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又要有按财物本来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但是,所谓“作为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并不是指要有把财物归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而是指按社会通常的观念,权利者一般不允许采取那样的方式利用的意思。因此,不能认为所有使用盗窃者均无非法占有目的。另外,对按财物的本来用法利用的意思,也应该从实质上把握。例如,擅自骑走他人自行车,但动用时就打算归还,几分钟之后返还原处。这就不能认为有实质的利用意思,即无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盗窃罪。又比如,擅自动用他人停在路边的高档轿车,使用几小时后返还原处。在这种场合,行为人明知权利者不会允许这种行为,并有实质的利用意思,应该认为有非法占有目的,自然构成盗窃罪。

从以上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之争可以看出,持非法占有目的不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构成要件之立场的学者认为,使用盗窃原则上构成盗窃罪,也有不构成犯罪的例外情况。而持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构成要件之主张的学者,则由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不同,认识有所差别。其中,排除权利者意思说认为,使用盗窃原则上不可罚,例外者可罚;利用处分意思说则正好相反,认为原则上可罚,例外者不可罚;折衷说也认为,使用盗窃在有的情况下可罚,有的情况下不可罚。各说的立足点尽管不同,但最终对案件的处理结论,几乎完全相同。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上述问题尚未作深入的探讨。绝大多数学者一直认为,“私自将他人物品拿走,用完即归还的,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5]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私自拿走(甚至是抢夺、骗取)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财物的价值数额大,造成的后果严重,也可能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是由于财物的价值数额小,用后又归还给了对方,其社会危害性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并不是因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上,非法占有目的还是有的)。[16]

笔者以为,关于使用盗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与对非法占有目的作何种理解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前所述,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意图占有或控制财物。由此而论,使用盗窃者不可能没有此种目的(意图)因为不占有或控制财物就无法使用,。行为人对此不可能没有认识。反过来,如果给非法占有目的附加上前述特定含义,并要求行为人有“处分财

物的意图” 或“非法获利的目的”,才认为有此种目的,那么使用盗窃者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由此可见,中外刑法理论界的上述争议,是由于各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

至于使用盗窃是否可罚,从主观方面是无法区分的。因为,行为人同样是基于一时使用的意思擅自动用他人的财物,并且动用时就打算归还,[17] 这种主观心理状态,不会因为其所动用的财物的价值大小的差别而有所不同。比如说,某人将他人停放在同一地点的自行车和高级轿车,分别擅自动用了五小时,并且按原计划返还了原处。如果认为其动用自行车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动用轿车时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事实上,判断对某种使用盗窃行为有无必要动用刑罚处罚,关键要看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严重。而决定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来自于客观方面。比如,行为人与所有者的关系(是亲戚朋友还是互不相识)、财物的价值大小(是极为贵重之物还是廉价之物)、对财物价值的损耗程度(损耗程度明显还是不明显)、以及使用时间的长短、对所有者的影响,等等,并且只有把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另外,对可罚的使用盗窃行为如何定罪,在日本等国似乎没有争论,大多认为应定盗窃罪。但是,毋庸置疑,使用盗窃与盗窃罪在主客观方面有较大差异。从客观方面看,由于行为人只是一时使用、用后返还了财物,所有者不会因此而丧失财物,这就表明行为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得到)这种财物,这同那种以秘密取得他人财物为特征、并会导致他人丧失财物的盗窃行为的差别是明显的;从主观方面而言,由于行为人有一时使用、用后返还的意思,这就否定了其有取得(或得到)他人财物的意思,也就是无盗窃罪的故意。事实上,这种使用盗窃行为的实质是非法盗用他人财物,对这种行为有的国家刑法单独设有处罚规定。例如,德国刑法第248条b对“违背汽车或自行车所有人意愿,擅自使用的”行为,意大利刑法第626条对“只是为了暂时使用被窃物,并且在暂时使用后立即予以归还”的情形,均单独作了处罚规定。我国刑法中设有“挪用公款罪”、“挪用单位资金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挪用公物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此种犯罪。[18] 挪用公款、公物(或企业、单位的资金、财物),实际上就是不经权利者允许擅自动用其财物,打算用后归还,这就是我们这里讨论的使用盗窃的一类表现形式。

四、非法占有目的与毁坏目的

一般来说,盗窃等取得罪与毁坏财物罪在通常情况下并不难区分。但是,如果行为人出于毁坏的目的,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出他人财物后予以毁坏,或者取出之后主观心理状态发生变化不予毁坏而加以利用,在这两种行为方式和主观心理相交叉的场合,区分两者就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大陆法系国家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的提出与展开,也与此有密切关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研究这个问题。[19] 学者们只是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等取得罪之间划了一条原则界限,认为后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前者没有此种目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差别。[20]

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持非法占有目的不是盗窃等取得罪的要件之立场的论者认为,只要客观上有夺取占有的窃取行为,主观方面有侵害占有的盗窃故意,盗窃罪就可以成立。在出于毁坏的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场合,只要不伴有新的法益侵害,就仍然成立盗窃罪。因为,毁坏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都包含有侵害他人对财物占有的意思。

不过,持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等取得罪的要件之立场的论者大多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包含“按财物的用法利用的意思”,如果行为人基于毁坏的目的取出他人财物之后改变了主意,将财物放置或者加以利用,在这种场合,因为行为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自然不构成盗窃罪,但也不会出现无法定罪的局面。一般来说,取出财物之后予以隐匿的情况多,由于隐匿是毁坏的一种形式,所以,可以按毁坏罪处理;即使取出财物之后没有隐匿而是加以利用、处分,也还可以按脱离占有物侵占罪处罚。因为基于毁坏目的取出财物者,可以认为是没有委托关系而占有他人财物,事后的利用、处分行为是脱离占有物侵占罪的表现形式。如果认为即便是出于毁坏目的,只要有转移占有财物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那么,毁坏财物罪几乎就没有成立的余地了。[21]

在笔者看来,如果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出于毁坏目的取出他人财物后予以毁坏,或者改变犯意而加以利用,这也应该认为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行为人取出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占有或控制财物的行为,其占有或控制他人财物的意图也是十分明显的。至于是短期还是长期占有或控制,占有或控制之后如何处分财物,那是另一回事。

事实上,从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内容和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上,就足以把它与毁坏财物罪区别开来。盗窃罪客观方面必须有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有窃取的故意,即有采用秘密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认识与意欲;而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只有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无窃取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只有毁坏财物的故意(无窃取财物的故意)。据此,凡是出于毁坏目的,直接毁坏他人财物(没有窃取等非法取得财物行为)的,应该定为毁坏财物罪;如果基于毁坏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不论事后财物是被毁坏、还是被隐匿、利用,均构成盗窃罪。因为在这种场合,不仅客观上有窃取财物的行为,而且主观上行为人有采用秘密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认识和意欲,这就完全具备了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至于毁坏目的,那只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内心起因,是一种犯罪动机,不能因

为有这种动机目的就改变行为的盗窃性质。另外,窃取财物之后予以毁坏只是一种处分财物的行为,同窃取财物后把赃物卖给他人、送给他人、或自己直接消费具有同样的性质,也可以说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五、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

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等取得罪主观方面的要件,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没有异议。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存在必要说与不要说两种学说的对立。一般认为,这种对立与学说上有关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问题的认识分歧有密切关系。

由于本权说认为盗窃等取得罪的本质是侵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所以,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作为所有权者而行动的意思,即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占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占有本身,作为盗窃等取得罪的主观要件是对侵害占有的事实有认识(即有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2] 但是,必要说提出:(1)日本等一些国家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盗窃等取得罪的主观要件,但德国等一些国家的刑法有明文规定,可见必要说并非无法律根据;(2)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别一时使用的非犯罪行为与盗窃等取得罪、毁坏财物罪与取得罪的机能,而按不要说,则无法将两者区别开来; (3)盗窃等取得罪与毁坏财物罪相比,在客观方面都会对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并且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还有追回的可能性,而财物一旦被毁则无法回复,所以,从危害结果而言,毁坏财物罪更甚于盗窃等取得罪。但是,各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大多是盗窃等取得罪重于毁坏财物罪。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毁坏财物罪发案率低、而且反复犯罪的可能性小,而盗窃等取得罪是利欲犯,具有很大的诱惑性,反复犯罪的可能性大,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而言,有必要重罚;另外,盗窃等取得罪容易使犯罪人满足贪利的欲望,危险性更大,应受社会更大的非难,也就是说责任更重。由此可见,盗窃等取得罪的法定刑比毁坏财物罪重的根本原因是主观方面的责任更重,这也是应该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盗窃等取得罪的主观要件的重要理由所在。[23]

笔者赞成不要说。主要理由是:第一,财产罪保护法益论中的本权说与占有说,是相对于客观方面的事实而言的,即财产罪在客观上是侵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还是仅仅只侵害占有权。而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主观方面的问题,用本权说或占有说来解释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实际上是把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绞合到了一起,本身在方法论上就有缺陷。这也是同样持本权说或占有说的学者,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的问题上,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所在。[24]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不清楚,日本等国法院前后判例的解释不完全相同,中外学者们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别。如前所述,同样是持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的学者,对使用盗窃或基于毁弃目的而窃取财物的行为,却得出两种不同的结论,即有的认为有非法占有目的,另有的认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讨论是否有必要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盗窃等取得罪成立要件的前提是其内容必须确定,否则,各说各话的现象就不可避免。

第三,即使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按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确定下来,也不能把它当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要件。因为按通说的解释,非法占有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实质上是一种犯罪动机,而财产罪的性质是由其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和客观方面侵害财产的行为方式所决定的,犯罪动机对说明这类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不起决定作用。例如,区分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时,如果不看客观方面有无窃取行为、有无占有的转移,仅以行为人内心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划分的标准,显然是不妥当的。

第四,必要说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把不可罚的一时使用行为与盗窃等取得罪、以及毁坏财物罪与取得罪区分开来。[25] 但是,如前所述,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具有这种机能。相反,如果按必要说行事,还会带来理论上的混乱、乃至实践上的无所适从。

第五,必要说认为,只有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盗窃等取得罪的要件,才能说明取得罪的法定刑为何比毁坏财物罪重。但是,实际上,法定刑的轻重是由犯

罪的性质及其可能达到的危害社会的程度所决定的,犯罪的动机目的并不起决定作用。盗窃罪的法定刑之所以重于毁坏财物罪,除了主观方面的恶性程度不同之外,与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不同、以及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差异也有密切关系。再说,日本刑法中所规定的脱离占有物侵占罪,也是一种取得罪,日本的通说认为也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此罪的法定刑却比毁坏财物罪低。

第六,从日本的司法实践来看,最初的判例不仅严格坚持必要说的立场,而且给非法占有目的附加了较多限制条件,目的是要限制财产罪的处罚范围。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化,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对所有权的使用收益机能扩大刑法保护,成为时代的客观要求,为了与这种形势相适应,法院的判例逐步对非法占有目的作了宽泛化的解释,从整体来看,已呈现出接近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的趋势。[33] 由此可见,传统的必要说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第七,在刑法未把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为取得罪的成立要件的国家,采用必要说是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因为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只能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由司法人员或学者任意解释。在适用或解释法律时,无论是放弃犯罪成立的某种条件,还是给犯罪增加某种成立条件,都是与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另外,即使是在刑法明文将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为取得罪的成立要件的国家,也应该从其本义上来理解,不能随意给它附加一些含义(但立法解释除外)。否则,就是越权解释(带有立法的性质),也同样与罪刑法定主义相悖。

第八,如前所述,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非法占有或控制财物的目的(意思),它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所包含的内容,并非是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要件。但如果没有故意取得罪也就不可能成立。从这种意义上,把非法占有目的说成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成立条件,似乎也有一定道理。然而,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提出的前提,不是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给它附加了特定含义,并认为它是故意之外的独立的要件。这种立论前提的错误,势必影响其结论的科学性。

[1]参见(日)曾根威彦著:《刑法的重要问题(各论)》,成文堂,1996 年日文补订版,第 130 页。

[2][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89-890页。

[3]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

02-503页。

[4]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1-762页。

[5]参见刘白笔等著:《经济刑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385-386页。

[6]参见张瑞幸主编:《经济犯罪新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55-256页。

[7]日本刑法论著中的“不法领得(取得)的意思”,其字面含义也是指非法取得或得到财物的意思(目的)。

[8]参见(日)大冢仁著:《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1992 年日文版,第 192 页。

[9]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02页。

[10]参见(日)中山研一等编:《现代刑法讲座(第四卷)》,成文堂,1982 年日文版,第 248 页。

[11]参见(日)大冢仁等编:《刑法解释大全》(第九卷),青林书院,1988 年日文版,第 225 页。

[12]参见(日)中山研一等编:《现代刑法讲座(第四卷)》,成文堂,1982 年日文版,第 260 页。

[13]参见(日)大冢仁著:《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1992 年日文版,第 196 页。

[14]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 年日文版,第 163-164 页。

[15]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900页。

[16]参见刘明祥:《论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17]不打算归还,短期使用后将财物丢掉的,与有意归还的情形有实质差别,应该按盗窃罪处理。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19]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2页。

[20]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743页。

[21]参见(日)平野龙一:《关于不法领得的意思(一)》,日本《警察研究》,第61 卷第5 号(1990 年)。

[22]参见(日)曾根威彦著:《刑法的重要问题(各论)》,成文堂,1996 年日文补订

版,第131 页。

[23]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各论的重要问题》,立花书房,1990 年日文版,第204-208 页。

[24]参见(日)内田文昭著:《刑法各论》,青林书院,1996 年日文第3 第254 页。版,

[25]参见(日)大野真义编著:《演习刑法各论》晃洋书房,,1998 年日文版,第141 页。

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

摘要:刑罚目的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价值兼备的命题。一元论的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观在我国刑法学界处于通说地位,但这一观点近年来不断面临挑战。科学的刑罚目的的确立必须廓清一些基本范畴,同时必须明确刑罚目的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与内涵。从我国的情况出发,刑罚目的包括三个层次: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我国刑罚目的是多方面的,而且目的与目的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应否认刑罚目的的层次性,更不应对我国刑罚追求的最终目标避而不谈。笔者主张三层次说的刑罚目的。我国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是: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二层次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的第三层次目的——保护法益。 一、惩罚犯罪:刑罚的第一层次目的 罪行法定主义原则,从18世纪开始,经过19世纪,直到现代,一直是刑事立法的支柱。近代刑法思想的奠基人费尔巴哈曾以简明的法谚形式对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做了表述,即:(1)无法律则无处罚;(2)无犯罪则无刑罚;(3)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其中“无犯罪则无刑罚”现已成为近代刑法公认的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用之义。刑罚就是惩罚已然之罪的,没有已然之罪,刑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国家明确地以罪行法定原则来保障人们享有的权利自由的不可侵犯性。我国现行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监狱法第1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前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与行刑法的三个条文均分别表明国家制刑、量刑、行刑的目的之一即是惩罚犯罪。 惩罚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刑罚是因为其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秩序。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 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现代法治应当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重视利用健全的机制遏制立法者和司法官员的恣意。承认并且标志“公平、正义”的刑罚,也只有将其发动的强度归咎于客观的犯罪行为,才能获得社会观念的普遍接纳和认可,并由此获其尊严与威慑。在某种意义上说,对刑罚惩罚犯罪目的的强调也就是对法律威信的强调,因为惩罚意味着法定刑罚的实现。同时,“刑罚以惩罚为目的奠基于将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念之上,不容置疑地构成对犯罪人作为目的的理性的尊重,具有与社会公正观念相吻合的一面”[2]。对于刑罚不能以预防犯罪作为惟一目的,德国古典哲学家、著名思想家康德是如此论述的:“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对罪犯本人或者公民社会的另一种善的手段而实施,而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只是由于它被施加的个人犯了一种罪才施加,因为一个人永远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服从他人的目的手段,也不能与物权对象混淆。他的与生俱来的人格保护他反对这种对待,哪怕他可能被判处失去他的公民人格。他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3]在这里,康德从犯罪人是人,而人只能是目的不能作为手段这一前提出发,反对把刑罚仅仅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肯定了刑罚应该以惩罚为目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从刑罚惩罚犯罪目的推

4.犯罪动机6

《犯罪心理学》讲义 四、犯罪动机 1.犯罪动机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 它产生于藐视法律的强烈的个人需要,和与此相关联的反社会意识。 过失犯罪无犯罪动机,故意犯罪有犯罪动机。 (二)犯罪动机比一般合法行为动机更为复杂,具有以下特点: ①犯罪动机既来源于天然的生理性需要(如饥、渴、性等),但更多地来源于不良的社会性需要(如贪婪、享乐、虚荣、嫉妒、报复),主要受社会性因素所制约。 ②犯罪动机是后天学习、形成的,而不是先天具有的;它在犯罪活动中不断地发展变化。 ③犯罪动机受到主体意识因素与社会环境、文化因素的影响,是犯罪人不良主体因素与消极的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④犯罪动机总是与危害他人与社会的故意犯罪行为相联系。过失犯罪行为虽然没有犯罪动机,但并不是说没有其他任何动机,包括以非法手段追求名利、不负责任、自我夸耀等不良动机。 2.物欲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 (一)物欲型动机犯罪的概念 物欲型动机犯罪是指犯罪人为满足其对财物的欲求而非法占有他人或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主要犯罪类型为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走私罪、贪污罪、受贿罪、敲诈勒索罪等。 (二)物欲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 ①享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已解决了温饱问题,其中一部分人还达到了小康

或富裕水平。实际情况表明,中国目前大量的财物犯罪并不是因为生活困难,而是为了享乐。有的人认为有了金钱就有了一切,为了金钱也就不顾一切。 ②贪婪 近几年来,中国经济领域犯罪剧增。少数身居政府部门要职的官员和某些企业领导人,利用改革开放、活络经济之机,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某些环节存在漏洞,经济法规尚不健全的空隙,进行“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污索贿,走私贩私,从而坠入罪恶深渊。 ③虚荣 物欲型罪犯还受主体虚荣心的影响。有的犯罪人追求物质利益,不单是为了自己享用,更重要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达到炫耀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在吃用、穿带方面胜过他人,有的则是嫉妒他人富有,并与他人攀比,通过非法手段贪占、掠夺财物。 ④意志薄弱 主体意志薄弱,就容易受外部消极因素的影响。有的人过去艰苦朴素,经得起艰苦环境的考验,但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下,就难以自控,从小贪到大贪,步步坠入深渊。青少年盗窃犯,也往往是受犯罪团伙的引诱、教唆、因意志薄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一些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期间曾下决心洗手不干,后来在“哥儿们”勾引下,经不住财物的诱惑,重新犯罪,再陷法网。 ⑤不良习惯 财物犯罪者中,不少人在少年时就染上不良习惯,如贪小便宜,拿别人东西不还,小偷小摸等,以后进一步发展,走上物欲型犯罪道路。一些长期过犯罪生涯的惯窃、惯骗,他们的犯罪行为,虽然与严重的犯罪意识有关,同时也受到已经形成的犯罪习惯的影响。 ⑥错误认识 经济犯罪者,往往错误地估计形势,迷信“关系网”和金钱的力量,认为只要自己用金钱“开道”,就会打通一切“闸门”,通行无阻,并得到“保护”,不致坠入法网。贪污、盗窃、诈骗犯罪者,还自恃手段高明,以为无人知晓,难于破案。 (三)物欲型犯罪人的行为特征 ①作案方式的多样性 财物动机犯罪,有智力的与非智力的,凭借职权的与凭借技巧的多种作案方式。智力的作案方式如贪污、诈骗、网络犯罪等;非智力的作案方式如持械抢劫、暴力劫夺等;凭借职权的作案方式如索贿、受贿、监守自盗等;凭借技巧的作案方式如掏包、入室盗窃等。

刑法中的目的要素

刑法中的目的要素 主观目的要素纳入犯罪构成之中是对犯罪圈的合理限缩,主观目的是一种超越或高于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并实际支配着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特殊要素。它处于犯罪产生之前,整体支配犯罪的产生、发展和结束。因此无法单独通过客观方面来对主观目的进行认定,而需要借助其他事实。 因为主观目的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具有实际支配性,所以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事实同样是主观目的的客观化表现,并不能认为主观目的是一种没有客观事实对应的纯粹的心理活动。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德国刑法学者August Hegler提出,“目的犯中的目的等要素,只要单纯存在于新闻人的内心即可,不要求客观上存在与之对应的客观要素(即不要求客观上已经实现了主观目的)”[1],由此而引出了主观超过要素的这一概念。 威尔策尔将目的性引入刑法视野内的行为之中,将人的主体意志呈现出来,发现了主观的违法要素,并引发了故意、目的是否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争论。有论者认为“故意的内容与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内容是一致的,换言之,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规制着故意的内容……但是,目的犯中的目的,则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2]①,并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中的目的,也是主观的超过要素”[3]②。

但是,无论目的是否是一种超过的主观要素,其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内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同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然要对犯罪构成要件下的主客观事实起作用,那么,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属于找不到对应的客观事实的主观超过要素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一、目的概念之解析 何谓目的?目的行为理论的倡导者威尔策尔认为人的行为是对目的活动的执行,目的性活动是被人有意识地引向目标的一种作用,其根据在于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基础则是意志能力。[4] (一)目的概念 目的并不仅仅是一种预见或者目标的引导,其根本上是人的需要,是人的生理上的或者心理上的需要。详言之,正是因为人具有某种生理上需要或者心理上的欲望,在理性的控制下,他才会在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情况下去设置相应的目标,进而使自己实际的行为紧紧围绕该目标——即生理欲望或心理欲望的满足——来进行。从目的行为理论中可以发现目的这一概念最重要的特征——对行为人整体因果行为的支配性。

犯罪心理学试题

犯罪心理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被后人称为犯罪心理学始祖的是()。 A柏拉图 B 龙勃罗梭 C 埃宾 D 汉斯格罗斯 2、“天生犯罪人”理论是谁提出的()。 A龙勃罗梭 B 柏拉图 C 埃宾 D 汉斯格罗斯 3、根据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把犯罪动机划分为()。 A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B 主导性动机和辅助性动机 C 简单动机和复杂动机 D 侵财型犯罪动机和报复型犯罪动机 4、神经过度强,平衡而不灵活,属于何种气质()。 A胆汁质 B 多血质 C 粘液质 D 抑郁质 5、影响犯罪动机形成的因素中,()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 A不正当的需要 B 犯罪目标 C 不良的个性 D 社会环境 6、投其所好,见机行事,自我吹捧,虚构事实,公关意识强,随机应变,胆大冒险,心存侥幸是()的心理特征。 A诈骗犯罪人 B 贪污受贿路犯罪人 C 抢劫犯罪人 D 制毒贩毒犯罪人 7、激烈的动机斗争和心理冲突是()犯罪动机的典型表现。 A累犯 B 初犯 C 惯犯 D 激情犯 8、下列哪项不属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A犯罪主体的高智能、高学历、低年龄 B 犯罪成本低廉化 C 侵犯客体单一 D 犯罪本身的虚拟性和隐蔽性 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团伙犯罪的特点()。 A犯罪成员以青少年为主体 B 并非以犯罪为唯一目标,人员不固定,时而纠合时而散伙 C 组织严密,角色固定,分工明确 D 犯罪机遇诱发犯罪意向,既可能事先有谟划,也可能事先无谟划 10、下列哪一类型不属于过失犯罪动机的类型()。 A贪利动机 B 虚荣自我显示动机 C 取乐动机 D 财物动机 11、下列哪一项不是人格障碍犯罪的特点()。 A随机冲动性强 B 作案手段不隐蔽,易于暴露 C 人格障碍者作案多为攻击型爆发型犯罪 D 犯罪活动集体进行 12、下列哪一项为爆发型人格障碍的特点()。 A个性极强,过分主观,易激惹,在间歇期间恢复正常 B无自知之明,对自己评价过高 C举止轻浮,爱好嬉笑 D情感冷漠,刻薄残忍 13、下列哪一项属于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心理因素()。 A年龄因素 B意志的两级性 C参与错误的活动 D有害的行为习惯 14、()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或动力因素。

高科技犯罪的特点与规律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6807674.html, 高科技犯罪的特点与规律 导读:伴随着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知识应用,出现犯罪思维、犯罪方式和犯罪技术的更新。犯罪分子利用知识、信息、技术资源,快速而隐蔽作案,范围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多,几乎涉及各个领域。 高科技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领域的特定性 任何类型的犯罪之所以能独成体系,首先是它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性。高科技犯罪不管是采用哪种形式,其行为都具有与高科技领域相关这一特殊规律。例如信用证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骗财行为,或者窃取他人信用卡内资产的行为都需要具有这方面的技术知识;运用化工原料麻黄碱、茶碱、咖啡因制造冰毒、摇头丸等毒品则需要掌握化学合成技术。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中这一特点表现得更加突出,无论是行为人运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异地商业欺诈、跨境赌博、洗钱等传统犯罪,或者是针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黑客入侵、病毒传播、窃取资料等犯罪都没有超出高科技这一特定领域。

(二)犯罪主体的知识性 从一般的逻辑规律来看,高科技领域是一个知识密集的行业,实施相关犯罪的人必须是该领域的行家里手,特别是发生在一些尚属于新开发领域的犯罪更是如此。例如发生在墨西哥的一起谋杀亲夫案,就是妻子用核物理实验室获取的放射性物质实施的。然而,在一些发展迅速而又普及较快的科技领域,经短期学习也可以掌握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犯罪主体正趋向于大众化。如网络犯罪产生之初只是少数人的专利,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越来越多的公众都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与互联网,许多网络犯罪则是由那些只有普通技术知识并在自家上网的人所实施。但是,这与网络犯罪主体的知识性特征并不矛盾。 (三)犯罪动机的复杂性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直接故意犯罪都有主观动机和犯罪目的。高科技犯罪一般是处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与直接追求的犯罪目的。就现实情况来看,实施高科技犯罪的动机多数是获取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欲和享受欲。但是,财富占有欲并不是高科技犯罪的全部追求,还有一些特殊的犯罪动机存在。如将自己编制的病毒程序通过互联网扩散,以破坏他人计算机的功能;运用窃录手段获取守法公民的隐私资料予以张扬,除了行为人为显示才华恶作剧外,还存在用此种手段对社会或他人发泄不满的动机。此外,某些罪行还具

犯罪心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犯罪心理学模拟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犯罪心理 2、犯罪心理结构 3、犯罪目的 4、犯罪心理预测 5、变态心理 二、填空(每空1分,共20分) 1、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依犯罪经历的差异,分为________与累犯,偶犯与_________。 3、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常见模式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犯罪心理结构的不断强化,可分为三个阶段:___________阶段、__________阶段、________阶段。 5、情绪型动机犯罪的心理结构特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被缉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对罪犯进行_____________是进行心理矫治的前提。 8、虞犯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 三、简答(每小题5分,共30分) 1、按犯罪的不同动机来分,犯罪可分为哪五种类型? 2、少年犯罪人的动机特征主要有哪几点? 3、造成行为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有哪些? 4、在犯罪心理的预防中,一般与特殊心理预防的内容有哪些? 5、什么叫犯罪动机,它一般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6、团伙犯罪的心理特征有哪些? 四、论述(每小题15分,共30分) 1、比较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心理的不同。 2、进入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比例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请从女性犯罪心理角度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2、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3、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4、犯罪心理预测:是指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某些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所做的有根据的估计和推断。 5、变态心理:是指人的知、情、意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表现超出了正常范围,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下) ——吴联大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陈增宝 [裁判要旨] 被告人吴联大,男,1971年出生。 1998年下半年,时任温州市锐力健身运动用品公司(以下简称锐力公司)法律顾问的被告人吴联大从上海樱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得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分公司)正在寻求8BK80开关柜技术项目合作的信息,且中国长城电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有合作意向,经多次洽谈,樱花公司聘请锐力公司董事吴尚忠为商务经理,吴联大为副经理,并与二吴约定:由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签约;由二吴与长城公司签约;每台收费6800元,樱花公司得800元,二吴得6000元等。1999年1月,为了取得长城公司的信任,吴联大等人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与长城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长城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之后,吴联大在收受保证金时,以修正函的形式将原协议主体“西门子公司”变更为“樱花公司”,还从保证金中支付樱花公司22万元、33万元交吴尚忠、25万元自己保管。同月,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签订了8BK80开关柜技术咨询、框架、采购协议,约定该项目的生产地点限于上海等内容,由樱花公司支付西门子分公司技术咨询费16万元人民币,西门子分公司将技术图纸及相关文件移交樱花公司。之后,吴联大将图纸等文件送交长城公司,遭拒收。 同年4月,西门子分公司函告樱花公司签约生效。为了既保证长城公司能生产8BK80开关柜,又不使樱花公司违约,经协商,长城公司同意吸收樱花公司为长城集团成员企业,樱花公司也同意将西门子分公司的低压成套电气设备合作项目移交给长城公司洽谈,并达成协议,约定长城公司付樱花公司中介费20万,如合作不成,则如数返还。后长城公司将该协议交吴联大,吴联大在该协议上增加了有关8BK80项目的条款,除与修正函基本相同的内容外,还加上“长城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保证金”。6月30日,长城公司以吴联大没有履行协议为由,书面要求其退还保证金,吴联大表示拒绝。 案发后,吴尚忠已将33万人民币退还长城公司。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联大犯合同诈骗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之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温刑初字第194号判决认为:被告人吴联大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80万元保证金的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长城公司生产开关柜后按协议支付其个人的技术使用费,具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遂于2001年1月16日宣告被告人吴联大无罪。一审宣判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2年3月12日作出(2001)浙刑二终字第140号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1[1] [争议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罪与非罪,涉及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一般认为,要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非法占有目的

略论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

略论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 【摘要】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及其在刑法上的意义,是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执法工作中能否正确地认定犯罪和适用刑法的重要问题。文章通过具体实例详细阐述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及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作用在在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罪、量刑等三个方面的主要表现,便于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而更好地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光荣任务。 【关键词】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刑法应用意义 要正确审理一个案件,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问题,必须依照我国新刑法的规定研究犯罪的构成。犯罪的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前提,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理在实际问题上的具体运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掌握犯罪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应用上的意义等重要问题的看法不一。笔者根据党的十七大以来关于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精神及新刑法的要求,结合现实中的有关问题和案例对犯罪的目的与动机及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作一些探讨。 一 《现代汉语词典》对“目的”和“动机”有如下释义:“目的是人想要达到的结果”,“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行为的念头”。根据目的与动机的这一词义和犯罪的理论,对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作可作如下表述: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活动,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表现。也就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的内容是结果,但目的不等于结果。它属于犯意形成后的思想活动,从犯罪目的实际上讲,有两种意义上的目的。第一种意义的目的,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如实施直接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第二种意义的目的,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牟利为目的等。显然,两种意义的目的,后一种比前一种更有复杂,更为深远。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这种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使犯罪人形成和实现犯罪目的的内在推动力量。它反映了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因素而实施犯罪行为。他属于犯罪以前的思想活动,是犯罪主观方面的一个因素。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所以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

犯罪心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犯罪心理学复习题及答案(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操作题)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学 2犯罪心理 3 犯罪行为 4犯罪对策 5 虞犯 6心理结 构 7、犯罪心理结构 8犯罪心理结构类型 9犯罪动机 10犯罪目的 11累犯 12群体犯罪心理 13团伙犯罪 14犯罪心理矫正 15内省疗法 二、填空 1、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广义的犯罪人,主要包 括、、及、几种人。 2、犯罪心理结构形态的变化,一般要经历、、等三个阶段的形态变化。 3、犯罪心理结构一般分为、、、、几个子系统。 4、犯罪心理结构的认知调节系统的主要包括、、。 5、西方学者在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时,提出的犯罪原因论主要、 和、、、、。 6、犯罪的主体因素主要有、、。 7、犯罪的主体外因素主要有、、、。 8、犯罪行为的发生的防御机制主要包括、、、。 9、物欲型动机犯罪的犯罪类型主要有、、、、。 10、绪型动机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 11、青少年犯罪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 12、群体犯罪心理的形成一般要经过、、、几个环节的演化 13、团伙犯罪心理具有、、、、等特征 14、集群犯罪的行为特点集中表现为、、、。 15、审讯阶段审讯人员控制犯罪嫌疑人意向活动的心理策略主要有、、。 16、犯罪心理诊断的方法主要有、、、。 17、我国监狱在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中经常使用感化法,其具体方式主要 有、、、、。 三、简述题: 1、研究犯罪心理的具体方法 2、犯罪心理结构各子系统的具体内容 3、故意犯罪的心理结构模式 4、过失犯罪的心理结构模式 5、宣泄犯罪的心理结构模式 6、西方罪犯原因论中欲望――犯罪原因论中的主要观点 7、犯罪综合动因的概念和基本要点 8、犯罪心理内化机制的具体内容 9、贪污、受贿人的心理结构特征 10、试分析青少年心理发展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性与犯罪心理和行为发生的相关性 11、简述女性犯罪心理结构的认知、情感特征 12、群体犯罪的定义和类型 13、集群犯罪发生的心理和社会原因 14、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15、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一般心理状态 16、控制犯罪嫌疑人认知活动的策略

犯罪目的及案件起因如何认定

被告人李金于2010年在浙江省绍兴市百度酒吧当招待期间认识被害人李某(女,殁年19岁)。同年3月28日23时许,李金来到李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朝阳路20号304室的租住处。李某开门请李金进屋。李金因其女友患病需要手术治疗向李某借钱,遭到李某拒绝。李金掐住李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床上,李某认为李金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就自称来月经了,李金随即让李某为其提供口交服务,后从卫生间取出一张布条勒住李某的脖子,并用双手掐住李某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李金从现场窃取两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一部数码相机和一条黄金挂件等财物(共计价值7174元),后为毁尸灭迹而点燃床单放火焚烧现场,致房屋门窗和家具等财物被烧毁。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杀死被害人后为毁尸灭迹而放火焚烧现场,还秘密窃取现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金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金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李金死刑。 【不同观点】 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案件起因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是认定犯罪目的和案件起因的重要依据,但被告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往往会就犯罪目的和案件起因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辩解,以便减轻罪责,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为了避免片面轻信或者简单否定被告人的辩解,需要立足在案证据并结合经验法则判断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成立。本案是基于在案证据和经验法则否定被告人辩解的一个代表性案例。 公诉方:被告人李金因借钱问题与被害人产生纠纷,采用掐颈方法杀死被害人,后为毁尸灭迹而放火焚烧房屋,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辩护方: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解被害人要求李金为其提供性服务后拒绝支付报酬,继而发生争执,被害人拿刀要杀害被告人,被告人才一时气愤杀死了被害人,之后放火只想毁坏现场留下的痕迹,并无毁尸意图。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金杀人属临时起意,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关于被告人李金的辩护人提出的“李金系因被害人不支付性服务报酬而激情杀人”的辩解理由,经查,李金辩称其当时向被害人借钱,被害人提出要其提供性服务才给予报酬,后被害人拒不支付报酬,二人发生争执,其才掐死被害人,该辩解不仅与其之前的供述相矛盾,也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害人当时在月经期间,有与被害人同住者的证言证实,李金此前的供述也能印证;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被害人尸体内裤上有一块卫生巾,且尸体鉴定结论也证明被害人阴道内没有人精斑。故对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李金提供性服务的辩解不予认定,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评析】 认定犯罪目的和案件起因应立足在案证据和经验法则

20XX犯罪心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2、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3、情绪型动机犯罪:又称情感型或感情型动机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行为。 4、初犯:是指具有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复杂过程和激烈的犯罪动机斗争过程的第一次违法犯罪者。 5、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 6、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7、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8、变态心理:是指人的知、情、意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表现超出了正常范围,甚至表现为某种程度地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

9、犯罪心理预测:是指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某些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所做的有根据的估计和推断。 0、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触犯刑法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1、犯罪对策:是指预防、揭露、惩罚犯罪和娇治犯罪的各种策略、方法手段的总称。 1 / 12 2、犯罪心理结构类型:指不同犯罪心理结构稳定的具有区别的样式(或模式)。指不同犯罪心理结构稳定的具有区别的样式(或模式)。可以反应不同类型的犯罪所具有的不同犯罪心理状况的特点。 3、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在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 4、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 5、群体犯罪心理:群体犯罪心理是指在犯罪群体或落后群体以及副文化群体中,个人与群体的意向、动机和目的相互影响而形成的适合犯罪的共同心理倾向。 6、团伙犯罪: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 7、犯罪心理矫正:是指在掌握罪犯犯罪心理结构特征的基础上,运用监狱常见矫治手段,促使罪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使

犯罪目的的概念及其内容

---------------------------------------------------------------最新资料推荐------------------------------------------------------ 犯罪目的的概念及其内容 犯罪目的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入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广义,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中的内容是结果,但目的不等于结果。 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 一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第种意义的目的): 如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他人死亡。 希望他人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迫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第二种意义的目的)。 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营利目的等。 后一种意义的目的是比前一种目的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 在故意之外所讨论的犯罪目的,显然是指后种意义的目的。 也称为犯罪动机,就是当犯罪嫌疑人从主观上想通过犯罪来谋取一定的利益,或达到一定的目的。 有犯罪动机才有犯罪动机才有犯罪的可能。 1 / 6

一、非法定目的犯是开放性的构成要件 1.封闭与开放的构成要件根据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成立犯罪必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 依照一般学者的见解,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即具有违法性的征表机能,如果没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性即可认定。 但是,德国学者汉斯威尔哲尔先生则提出,刑法中的构成要件得分封闭的构成要件与开放的构成要件。 在封闭的构成要件情况下,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征表机能,如果行为满足了构成要件该当性且无违法阻却事由,行为即能认定违法。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由于立法者未能详尽地规定被禁止行为的各构成要素,构成要件并无违法性征表机能,行为即使无违法阻却事由也不能认定其违法,是否违法还需要法官从一般的违法性判断或与其他要素的联系之中进行违法性要素的积极查明,来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这样的构成要件就是开放的。 构成要件规定的不完整性以及由此导致的违法性征表机能失效,进一步要求法官进行的价值补充判断,是开放的构成要件的最本质特征。 在目前国内外的刑事法学领域,开放的构成要件尚是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刑法理论。 除了少数研究生教材简短地介绍了这一概念之外,对该理论的探讨从未有过,而结合该理论分析刑法中的某些犯罪类型,为我

犯罪心理学试题

犯罪心理学试题 单项选择题 被后人称为犯罪心理学始祖的是()。 A 柏拉图 B 龙勃罗梭 C 埃宾 D 汉斯格罗斯 2、“天生犯罪人”理论是谁提出的()。 A 龙勃罗梭 B 柏拉图 C 埃宾 D 汉斯格罗斯 3、根据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把犯罪动机划分为()。 A 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B 主导性动机和辅助性动机 C 简单动机和复杂动机 D 侵财型犯罪动机和报复型犯罪动机 4、神经过度强,平衡而不灵活,属于何种气质()。 A 胆汁质 B 多血质 C 粘液质 D 抑郁质 5、影响犯罪动机形成的因素中,()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 A 不正当的需要 B 犯罪目标 C 不良的个性 D 社会环境 6、投其所好,见机行事,自我吹捧,虚构事实,公关意识强,随机应变,胆大冒险,心存侥幸是()的心理特征。 A诈骗犯罪人 B 贪污受贿路犯罪人 C 抢劫犯罪人 D 制毒贩毒犯罪人 7、激烈的动机斗争和心理冲突是()犯罪动机的典型表现。 A 累犯 B 初犯 C 惯犯 D 激情犯 8、下列哪项不属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A 犯罪主体的高智能、高学历、低年龄 B 犯罪成本低廉化 1 / 10 C 侵犯客体单一 D 犯罪本身的虚拟性和隐蔽性 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团伙犯罪的特点()。 A 犯罪成员以青少年为主体 B 并非以犯罪为唯一目标,人员不固定,时而纠合时而散伙 C 组织严密,角色固定,分工明确 D 犯罪机遇诱发犯罪意向,既可能事先有谟划,也可能事先无谟划 0、下列哪一类型不属于过失犯罪动机的类型()。 A 贪利动机 B 虚荣自我显示动机 C 取乐动机 D 财物动机 1、下列哪一项不是人格障碍犯罪的特点()。 A 随机冲动性强 B 作案手段不隐蔽,易于暴露 C 人格障碍者作案多为攻击型爆发型犯罪 D 犯罪活动集体进行 2、下列哪一项为爆发型人格障碍的特点()。 A 个性极强,过分主观,易激惹,在间歇期间恢复正常 B无自知之明,对自己评价过高 C举止轻浮,爱好嬉笑

常见的青少年犯罪动机

根据我国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情况,常见的青少年一般刑事犯罪动机,可以概括为以下九种。 (一)财务动机 所谓财务动机,就是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引起的犯罪动机。不少青少年,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竟不择手段进行盗窃,抢劫甚至伤害,杀死他人,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最常见的。(二)报复动机 报复也是一种很普遍的强有力的犯罪动机。报复动机不仅能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产生的犯罪手段往往异常残酷,诡秘狡诈。轻则为一小时争端,而顿起报复之心,实施殴打,伤害等暴力行为;重则造成惨不可闻的恶性案件,如报复恋爱对象的杀人碎尸案,报复领导的持枪杀人案,甚至报复社会的反革命爆炸案等。可见,报复动机是一种破坏性很大的犯罪动机。 报复动机通常与犯罪人的否定情绪特征联系在一起,如仇恨,愤怒和忌妒等。换言之,这集中否定情绪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报复动机,强烈时则造成犯罪行为。 (三)性动机

人类为了延续生命的需要而有性的本能。所谓“饮食男女,人皆有之”。在青春时期,随着性机能的发育,就产生性的冲动和异性间的相互吸引。性的需要有不可忽视的生理性因素。然而,人类的性需要与动物的性需要有着本质的差别:人类社会男女性爱还带有丰富而深刻的社会性精神因素,即爱情。而且,这种爱情在男女性爱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爱情有自己的道德和法律标准。 那种不顾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把人类的性需要降低到动物水平——单纯的性本能表现,就容易成为犯罪动机,导致性犯罪。 违法犯罪青少年性犯罪动机的形成一般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不良影响下,潜移默化地是主体形成了不良的性需要;另一种是由于缺乏控制力和抵制力,在强烈的客观诱因的作用下,一下子就产生了性犯罪的动机。 (四)忌妒动机 忌妒是一种排他心理,往往在缺乏道德修养和心胸狭隘的人身上较为严重。忌妒的产生有各种原因,他人的声誉,地位,学识,财富,爱情和幸福等,都能导致某些人滋生忌妒心。在某种诱因的作

犯罪心理学平时作业汇总

犯罪心理学第1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题:(每题3分,共24分) 1.犯罪行为 2.犯罪心理结构 3.犯罪动机 4.犯罪类型 5.犯罪行为发生的常见模式 6.情绪型动机犯罪 7.社会化过程 8.冰山理论 二、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共30分) 1.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 )等。 ①认识 ②情感 ③意志 ④性格 2.犯罪心理学要为制定和运用犯罪对策的人员提供心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以增强犯罪对策的( )。 ①针对性 ②有效性 ③科学性 ④客观性 3.犯罪心理结构的亚结构包括( )。 ①行为结构亚结构 ②动力结构亚结构③调节结构亚结构 ④特征结构亚结构 4.侵害对象的确定和实际存在和有利于犯罪的现场条件和气氛等属于犯罪行为的( )。 ①实际条件 ②必要条件 ③情境条件 ④有利条件 5.( ),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标志,也是内外化机制的结合部。

①确定犯罪目的②明确犯罪动机③不良行为的尝试④犯意的萌发6.()是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外化,而犯罪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最直接的联系点是()。 ①犯罪行为②犯罪目的③犯罪动机④犯罪结果 7.犯罪动机形成的条件是()。 ①必须有成熟的犯罪心理②需要达到一定的强度③必须存在外部诱因④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8.犯罪行为发生的常见模式有()。 ①偶然型②渐变型③机遇型④突变型 9.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龙勃梭,依人类学的观点,将犯罪人分为()。 ①生来犯罪人②激情犯罪人③精神病犯罪人④机会犯罪人10.物欲型动机犯罪主要有()等。 ①抢劫罪②贪污罪③杀人罪④受贿罪 11.信仰型动机犯罪,我国主要表现为()类型。 ①科学信仰②政治信仰③个人崇拜④封建迷信信仰 12.()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形成的一种内心体验和心理痕迹。 ①犯罪体验②犯罪经验③犯罪经历④犯罪过程 13.犯罪少年在意志上有()的特点。 ①明显的两极性②冒险性③易受暗示性④意志的盲从性14.冲突型女性犯罪人又称为()。 ①病态人格的女性犯罪人②社会病态者③神经过敏的女性犯罪人④消极型女性犯罪人15.女性犯罪行为的基本特点是()。 ①欺骗性大②依附性强③隐蔽性重④暴力性小 三、简答题:(每题6分,共36分) 1.简述犯罪心理学的作用。 2.犯罪心理结构与个性心理结构的关系是什么? 3.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有哪些?

从犯罪心理学视角剖析暴力犯罪动机_8

暴力犯罪是自然犯罪的典型表现,它始终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西方现代哲学的开创者尼采在其《善恶的彼岸》中说:“当你凝视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回望着你!”让我们沿着哲人的思路,以犯罪心理学的视角来分析暴力犯罪的心理动机。 第一层次:暴力犯罪是环境影响的结果 犯罪是后天环境因素造成的,不存在“天生犯罪人”(至少在整体上不存在,极少数个案除外)。当你与恶的力量生活在一起足够久的时候,你也会受到它的影响,哪怕你浑然不知,哪怕你本来是在与它对抗中存在。正如尼采所言,“与恶龙纠缠太久,你也会变为恶龙”。具体而言,耳濡目染恶的行为方式,会降低你对它的敏感性与防卫性,它渐渐地浸透到你的身心之中,进而改变你对暴力行径的态度与情感。一旦它不知不觉中成为了你身心的一部分,在合适的条件或者情景诱发下,它就会成为诱发恶的行为动力。所谓“凝视深渊”并不一定是直接参与“深渊的活动”,也可能是观察或一般性接触。这就是心理学中“间接观察同样具有行为感染与模仿的强化效果”之“旁观者效应”。这种恶的影响力在两种人群中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人生观尚未成熟定型的青少年,“成人感意识”与“精力旺盛”使他们容易受到暴力原始力量的诱惑,成为“英雄主义”(实为“哥们义气”)的牺牲品;二是刑事司法人员(尤其是刑事警察与暴力罪犯矫正警察),他们每天接触人性的阴暗与邪恶比普通人的机会多得多,自然就存在着较大的被“感染”的风险。环境感染是暴力犯罪动机来源的最为显性的体现。但是,为什么同样处在消极环境中,有的人成为了暴力犯罪的追随者或潜在后备力量,而有的人却仍是循规守道者? 第二层次:犯罪思维模式的驱动 邪恶的环境让人从事暴力犯罪,其进一步的驱动力来自:邪恶的力量内化成为了接收者自身的一部分。换言之,接收者主动地接纳了暴力的观念、暴力的方式与情感,认为暴力是一种可取的,甚至是优选的生活方式,是一种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有效途径。其典型的表达就是“犯罪思维模式”,行为人的思维倾向适合于犯罪行为的持续出现:犯罪是合理的,犯罪是有效的生活方式。他们不仅为自己的犯罪及暴力行径进行“合理化”辩解,而且渐渐形成了稳定的五项犯罪性人格特征:“具有独一无二的意识”;“拥有极端的权力意识”;“具有隔绝恐惧的能力”;“缺乏服从规则的观念”;“缺乏伤害他人的观念(没有罪恶感)”与“承认自己是罪犯,却推诿于他人的责任”。具备了这些犯罪合理化的思维模式,他们走向暴力犯罪就成为了必然的事情。当代脑神经科学实证研究发现,过度追求本能性的“自我奖赏”“自我中心”“冷酷无情”等消极行为特征确实与高级神经系统的某些缺陷如“前额叶道德执行功能低下”“自我奖赏回路易于激活”“超强的雄性激素(睾丸酮激素)”等有密切联系,这些缺陷甚至体现在“犯罪基因”(低MAOA基因缺陷)、“超雄综合征”(XYY染色体综合征)中。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分析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分析 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灵活的市场环境也成为犯罪行为滋生的沃土,很多人通過违法犯罪行为获得大量不正当经济利益,给社会发展造成极为恶劣影响,对于个人的发展也极为不利,迎接犯罪分子的将是无尽的惩罚。为了更好地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对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进行分析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通过犯罪目的和动机的研究,能够理解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能够了解其思想发展,从而为立法的完善提供探究的路径。 一、区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司法价值 对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进行分析研究,不仅对于犯罪的根源予以挖掘,而且能够对刑事案例的处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目标,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基础,在体现犯罪人主观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分析不能割裂开来,甚至从某一个角度来说,两者是紧密结合的,因为有了犯罪动机,才期望达成犯罪目的,正是因为犯罪目的的期许,才能够夯实犯罪动机。通过两者的分析可以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更加适当,保证罪责性相适应,与我国法治理念完全一致。 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区别及联系 1.两者形成时间不同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在产生时间上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也可以说,正是因为犯罪动机的产生,促使当事人渴望达成犯罪目的。依托于心理学研究,认为动机是人们所产生的精神诉求,所产生的对物质的渴望,其体现为心理的内在反应,是人们需求的一种表现。也有部分犯罪人在犯罪动机产生的时候,并不知道可能存在的犯罪目的,其仅仅是因为内心所具有的危害性心理意识而产生的犯罪欲望,或者犯罪行为。就动机理论来说,犯罪动机往往直接导致犯罪案件的产生,而犯罪目的则成为犯罪案件的发展方向,在促使犯罪案件形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两者内容作用不同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两者的内容有所不同,犯罪动机更多的体现的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其所考虑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给予什么样的心理环境而产生的犯罪意图,研究的是犯规人的心理起因。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犯罪动机在犯罪行为中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而犯罪目的则关注的是犯罪人所期望达成的目的,其更加具体,相比较犯罪目的来说也更加形象,在犯罪行为中发挥着更强的引导性,促使着犯罪行为依照所设定的方向进行行动。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犯罪目的是犯罪行为的引导,犯罪目的离不开犯罪动机,两者具有一定的相互依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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