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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

(2005年度)

以下163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业经我部批准发布,并已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一、强制性标准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 GA526-2005 监室门2005-1-4 2005-5-1

2 GA41-2005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代替GA41-1992) 2005-1-17 2005-5-1

3 GA214.15-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5部分:常住人口管理信息数据交换格式2005-1-28 2005-3-1

4 GA214.16-200

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6部分:常住人口迁移区域范围代码2005-1-28 2005-3-1

5 GA214.17-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7部分:常住人口管理业务类型代码2005-1-28 2005-3-1

6 GA214.18-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8部分:常住人口注销标识代码2005-1-28 2005-3-1

7 GA214.19-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9部分:常住人口管理信息交换数据异常类型代码2005-1-28 2005-3-1

8 GA214.20-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20部分:常住人口管理信息交换数据包异常类型代码2005-1-28 2005-3-1

9 GA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第一号修改单) 2005-1-31 2005-1-31

10 GA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第2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第1号修改单) 2005-1-31 2005-1-31

11 GA400-2005 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代替GA400-2002) 2005-3-17 2005-10-1

12 GA533-2005 挡烟垂壁2005-3-17 2005-10-1

13 GA534-2005 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2005-3-17 2005-10-1

14 GA535-2005 阻燃及耐火电缆阻燃橡皮绝缘电缆分级和要求2005-3-17 2005-10-1

15 GA540-2005 刑事照相定向反射镜2005-4-4 2005-7-1

16 GA369-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代替GA369-2001) 2005-4-5 2005-7-1

17 GA164-2005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要求(代替GA164-1997) 2005-5-23 2005-10-1

18 GA544-2005 多道心理测试系统通用技术规范2005-6-10 2005-8-1

19 GA545.1-200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2005-6-23 2005-10-1

20 GA545.2-200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工作中心收发装置2005-6-23 2005-10-1

21 GA546-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专用塑封套2005-7-4 2005-9-1

22 GA50-2005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代替GA50-1993) 2005-9-7 2005-11-1

23 GA183-2005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代替GA183-1998) 2005-9-8 2005-1-1

24 GA552.3-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3部分:授权策略2005-9-8 2005-11-1

25 GA552.4-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4部分:数字证书格式2005-9-8 2005-11-1

26 GA552.5-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5部分:属性证书格式2005-9-8 2005-11-1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27 GA552.6-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6部分:目录服务建设2005-9-8 2005-11-1

28 GA524.2004 《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第1号修改单2005-11-4 2005-1-1

29 GA525-2004 《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第1号修改单2005-11-4 2005-1-1

30 GA557.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1部分营业场所代码2005-11-4 2005-1-1

31 GA557.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2部分营业场所营业状态代码2005-11-4 2006-1-1

32 GA557.3-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3部分审计级别代码2005-11-4 2006-1-1

33 GA557.4-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4部分营业场所处罚结果代码2005-11-4 2006-1-1

34 GA557.5-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5部分服务类型代码2005-11-4 2006-1-1

35 GA557.6-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6部分营业场所接入方式代码2005-11-4 2006-1-1

36 GA557.7-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7部分管理端代码2005-11-4 2006-1-1

37 GA557.8-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8部分系统操作日志操作行为代码2005-11-4 2006-1-1

38 GA557.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9部分规则动作代码2005-11-4 2006-1-1

39 GA557.10-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10部分接入服务商代码2005-11-4 2006-1-1

40 GA557.1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11部分营业场所运行状态代码2005-11-4 2006-1-1

41 GA557.1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第12部分审计规则代码2005-11-4 2006-1-1

42 GA558.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第1部分终端上线数据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

43 GA558.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2部分终端下线数据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

44 GA558.3-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3部分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

45 GA558.4-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4部分营业场所处罚结果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

46 GA558.5-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5部分营业场所营业状态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

47 GA558.6-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6部分消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

48 GA558.7-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7部分上网卡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

49 GA558.8-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8部分营业场所运行状态基本数据交换格式2005-11-4 2006-1-1

50 GA55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营业场所端功能要求2005-11-4 2006-1-1

51 GA560-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营业场所端与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系统接口技术要求2005-11-4 2006-1-1

52 GA56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端功能要求2005-11-4 2006-1-1

53 GA56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端接口技术要求2005-11-4 2006-1-1

54 GA321-2005 警帽大檐凉帽(代替GA321-2001) 2005-11-15 2006-3-1

55 GA360-2005 警服材料精梳毛涤混纺织品(代替GA360-2001) 2005-11-15 2006-3-1

56 GA563-2005 警服春秋执勤服2005-11-15 2006-3-1

57 GA564-2005 警服交巡警春秋执勤服2005-11-15 2006-3-1

58 GA565-2005 警服冬执勤服2005-11-15 2006-3-1

59 GA566-2005 警服交巡警冬执勤服2005-11-15 2006-3-1

60 GA567-2005 警服高级警官执勤服2005-11-15 2006-3-1

61 GA568-2005 警服夏执勤服2005-11-15 2006-3-1

62 GA569-2005 警服交巡警夏执勤服2005-11-15 2006-3-1

63 GA570-2005 警鞋男皮凉鞋2005-11-15 2006-3-1

64 GA571-2005 警鞋女皮凉鞋2005-11-15 2006-3-1

65 GA572-2005 警服材料抗静电仿毛华达呢2005-11-15 2006-3-1

66 GA573-2005 警服材料精梳涤棉、棉涤混纺染色斜纹布2005-11-15 2006-3-1

67 GA574-2005 警服材料中空组合式大檐帽架2005-11-15 2006-3-1

68 GA576-2005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2005-12-2 2006-6-1

69 GA98-2005 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代替GA98-1995) 2005-12-8 2006-3-1

70 GA575-2005 警用催泪喷射器2005-12-8 2006-2-1

71 GA577-2005 专职消防人员执勤服装分类、样式、颜色与号型2005-12-8 2006-3-1

72 GA578-2005 超细干粉灭火剂2005-12-8 2006-3-1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73 GA24.1-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部分:获得方式代码(代替GA24.1-2001) 2005-12-13 2006-3-1

74 GA24.2-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2部分:定期检验情况代码(代替GA24.2-2001) 2005-12-13 2006-3-1

75 GA24.3-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3部分:使用性质代码(代替GA24.3-2001) 2005-12-13 2006-3-1

76 GA24.4-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4部分:车辆类型代码(代替GA24.4-2001) 2005-12-13 2006-3-1

77 GA24.5-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5部分:所有权代码(代替GA24.5-2001) 2005-12-13 2006-3-1

78 GA24.6-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6部分:业务登记代码(代替GA24.6-2001) 2005-12-13 2006-3-1

79 GA24.7-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7部分:号牌种类代码(代替GA24.7-2001) 2005-12-13 2006-3-1

80 GA24.8-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8部分:车身颜色基本色调代码(代替GA24.8-2001) 2005-12-13 2006-3-1

81 GA24.9-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9部分:燃料(能源)种类代码(代替GA24.9-2001) 2005-12-13 2006-3-1

82 GA24.10-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0部分:机动车来历凭证代码(代替GA24.10-2001) 2005-12-13 2006-3-1

83 GA24.11-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1部分:进口凭证代码(代替GA24.11-2001) 2005-12-13 2006-3-1

84 GA24.12-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2部分:国产/进口车辆代码(代替GA24.12-2001) 2005-12-13 2006-3-1

85 GA24.13-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3部分:变更情况代码(代替GA24.13-2001) 2005-12-13 2006-3-1

86 GA24.14-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4部分:注销原因代码(代替GA24.14-2001) 2005-12-13 2006-3-1

87 GA24.15-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5部分:补、换领牌证原因代码(代替GA24.15-2001) 2005-12-13 2006-3-1

88 GA24.16-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6部分:转向形式代码(代码GA24.16-2001) 2005-12-13 2006-3-1

89 GA24.17-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7部分:机动车状态代码(代码GA24.17-2001) 2005-12-13 2006-3-1

90 GA24.19-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19部分:补、换领牌证业务代码(代码GA24.19-2001) 2005-12-13 2006-3-1

91 GA24.20-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20部分:身份证明名称代码(代码GA24.20-2001) 2005-12-13 2006-3-1

92 GA24.21-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21部分:相关资料代码(代码GA24.21-2001) 2005-12-13 2006-3-1

93 GA329.1-2005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第1部分: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信息数据结构2005-12-13 2006-3-1

94 GA329.2-2005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结构(代替GA329.2-2001) 2005-12-13 2006-3-1

95 GA581.1-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1部分:驾驶证档案编号编码规则2005-12-13 2006-3-1

96 GA581.2-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2部分:驾驶人来源代码2005-12-13 2006-3-1

97 GA581.3-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3部分:驾驶证种类代码2005-12-13 2006-3-1

98 GA581.4-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4部分:驾驶证补换证原因代码2005-12-13 2006-3-1

99 GA581.5-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5部分:驾驶证状态代码2005-12-13 2006-3-1

100 GA581.6-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6部分:驾驶证注销原因代码2005-12-13 2006-3-1

101 GA581.7-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7部分:驾驶证业务登记代码2005-12-13 2006-3-1

102 GA581.8-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8部分:驾驶证申请限制原因代码2005-12-13 2006-3-1

103 GA581.9-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9部分:相关资料代码2005-12-13 2006-3-1 104 GA586-2005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2005-12-26 2006-5-1

105 GA587-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2005-12-26 2006-5-1

106 GA58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2005-12-26 2006-5-1

107 GA/T527-2005 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适用规范2005-1-17 2005-5-1

108 GA/T528-2005 公安车载应急通信系统技术规范2005-1-28 2005-1-28

109 GA/T529-2005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属性数据结构2005-2-6 2005-4-1

110 GA/T530-2005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及数据库命名规则2005-2-6 2005-4-1

111 GA/T531-2005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专题图与地图版式2005-2-6 2005-4-1

112 GA/T532-2005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数据分层及命名规则2005-2-6 2005-4-1

113 GA/T536.1-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2005-3-17 2005-10-1

114 GA/T536.2-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2部分:易燃固体分级试验方法2005-3-17 2005-10-1

115 GA/T536.3-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3部分:易于自燃的物质分级试验方法2005-3-17 2005-10-1

116 GA/T536.4-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4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级试验方法2005-3-17 2005-10-1

117 GA/T536.5-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5部分:固体氧化性物质分级试验方法2005-3-17 2005-10-1

118 GA/T537-2005 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2005-3-17 2005-10-1

119 GA/T538-2005 短波紫外图像观察仪2005-4-4 2005-7-1

120 GA/T539-2005 紫外翻拍仪通用技术要求2005-4-4 2005-7-1

121 GA/T72-2005 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代替GA/T72-1994) 2005-4-5 2005-7-1

122 GA/T541-2005 公安业务数据元素管理规程2005-4-5 2005-5-1

123 GA/T542-2005 公安业务数据元素编写规则2005-4-5 2005-5-1

124 GA/T543-2005 公安业务基础数据元素集2005-4-5 2005-5-1

125 GA/T547-2005 公安信息系统分类与代码2005-8-10 2005-9-1

126 GA/T548-2005 公安业务专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2005-8-16 2005-10-1

127 GA/T549-2005 公安机关机要信件二维条码信息表示规范2005-8-16 2005-10-1

128 GA/T553-2005 车辆反劫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2005-9-7 2005-11-1

129 GA/T554-2005 机动车驾驶人桩考系统2005-9-7 2005-11-1

130 GA/T555-2005 机动车驾驶人路考系统2005-9-7 2005-11-1

131 GA/T550-2005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信息代码2005-9-8 2005-10-1

132 GA/T551-2005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信息基本数据结构2005-9-8 2005-10-1

133 GA/T552.1-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1部分:系统建设2005-9-8 2005-11-1

135 GA/T552.7-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7部分:证书管理2005-9-8 2005-11-1

136 GA/T552.8-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8部分:PKI应用接口2005-9-8 2005-11-1

137 GA/T552.9-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9部分:PMI应用接口2005-9-8 2005-11-1

138 GA/T552.10-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10部分:运行管理2005-9-8 2005-11-1

139 GA/T552.11-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第11部分:证书存储介质2005-9-8 2005-12-1

140 GA/T556.1-2005 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1部分:金融单位保卫工作相关人员职务分类与代码2005-10-24 2005-12-1

141 GA/T556.2-2005 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2部分:运钞车分类与代码2005-10-24 2005-12-1

142 GA/T556.3-2005 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3部分:金库分类代码2005-10-24 2005-1-1

143 GA/T172-2005 金属手铐(代替GA/T172-1997) 2005-11-14 2005-1-1

144 GA/T237-2005 金属脚铐(代替GA/T237-2000) 2005-11-14 2005-3-1

145 GA/T579-2005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2005-12-8 2005-5-1

146 GA/T580-2005 太阳能道路交通标志2005-12-13 2005-5-1

147 GA/T116-2005 刑事照相、录像标准体系表(代替GA/T116-1995) 2005-12-26 2005-5-1 148 GA/T117-200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代替GA/T117-1995) 2005-12-26 2005-5-1

149 GA/T118-2005 刑事照相制卷质量标准(代替GA/T118-1995) 2005-12-26 2005-5-1

150 GA/T582-2005 现场照相方法规则2005-12-26 2005-5-1

151 GA/583-2005 红外照相、录像方法规则2005-12-26 2006-5-1

152 GA/584-2005 紫外照相方法规则2005-12-26 2006-5-1

153 GA/585-2005 刑事照相底片档案管理规则2005-12-26 2006-5-1

154 GA/589.1-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1部分:公安档案信息类别代码2005-12-26 2006-3-1

155 GA/589.2-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2部分:保管期限代码2005-12-26 2006-3-1 156 GA/589.3-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3部分:归档电子文件类别代码2005-12-26 2006-3-1

157 GA/589.4-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4部分:利用目的代码2005-12-26 2006-3-1 158 GA/589.5-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5部分:稿本代码2005-12-26 2006-3-1

159 GA/589.6-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6部分:文种代码2005-12-26 2006-3-1

160 GA/589.7-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7部分:载体类型代码2005-12-26 2006-3-1 161 GA/589.8-2005 公安档案信息管理代码第8部分:来源性质代码2005-12-26 2006-3-1 162 GA/590-2005 公安档案信息数据结构2005-12-26 2006-3-1

163 GA/Z02-2005 公安业务基础数据元素代码集2005-4-5 2005-5-1

公安部发布2018全国姓名报告

公安部发布2018全国姓名报告“王、李、张”姓排前三 姓名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姓名也是最重要的户口登记项目,对公民身份的确认至关重要。对全国人口的姓氏和姓名用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于规范姓名登记、了解姓氏文化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依托目前全世界最大、覆盖全国近14亿人口的人口信息系统,采用大数据技术,对2018年公安机关登记的全国姓氏和新生儿姓名用字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一起来看吧! 哪五个姓氏人口数量最多?

(一)在用姓氏6150个,“百家姓”占人口总量85% 据统计,目前全国在用姓氏共计6150个。传统意义上的“百家姓”,占全国户籍人口总量的近85%。

(二)“王”“李”“张”“刘”“陈”占据头五把“交椅” 据统计,全国共有23个姓氏户籍人口数量超过一千万。王姓、李姓户籍人口数量均超过1亿。王、李、张、刘、陈5个姓氏户籍人口数量占据头五把“交椅”。“王”姓户籍人口数量仅比“李”姓多61万人,“王”姓和“李”姓第一大姓之争仍将延续。排名第101位的“赖”姓与排名第100位的“汤”姓仅差4.3万人,未来跻身“百家姓”大有希望。 (三)超过110万人同时使用父姓和母姓 最近30年,在姓名中同时使用父姓和母姓的人数快速增长。1990年底,这一数据为11.8万。2018年底,这一数据为110万。同时使用父姓和母姓时,姓氏组合主要集中为常见的“张、王、李、杨、刘、陈、周”姓等,人数排名前20的主要有“张杨”“李杨”“刘杨”“王杨”“张李”等。

宝宝还没起名? 供参考 (一)新生儿名字使用最多的50个字 姓名用字,往往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美好期望,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2018年,公安机关登记的新生儿名字中,使用频率最高的50个字为“梓”“宇”“子”“涵”“泽”“雨”“佳”“浩”“欣”“轩”等。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 为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加强和规范安全检查工作,公安机关出做出公告列举了相关的一些禁止携带物品。下面整理了有关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公告禁止携带范文一 铁路局公安部联合公告:铁路禁带物品包括8类 国家铁路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家铁路局、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的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公告,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禁止携带物品的种类、范围及名称,以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 列入《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主要包括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爆炸物品类、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8类,以及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 与此前铁路公告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相比,更加明确规范,在物品种类上未做大的调整,为加强铁路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在易燃易爆物品中增加了氟利昂、发泡剂H等;在枪支、子弹类中,增加了相关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在爆炸物品类中,细化了弹药的具体品名等。考虑到一些特殊旅客的需求,还调整了个别禁止携带物品的范围,如

禁止携带的“氧气”,不包括“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 国家铁路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春运高峰临近,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等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旅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并在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宣传,取得广大旅客的理解和支持。铁路旅客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铁路行政监管和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各方面共同努力维护铁路运输良好秩序,确保铁路旅客运输安全。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 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八大要素

1、目标职责:目标、机构和职责(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层职责)、全员参与、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2、制度化管理:法律标准识别、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文档管理(记录管理、评估、修订) 3、教育培训:教育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外来人员) 4、现场管理:设备设施管理(设备设施建设、设备设施验收、设备设施运行、设备设施检维修、检测 检验、设备设施拆除、报废)、作业安全(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作业行为、岗位达标、相关方)、职业健康(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警示标志) 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管理(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控制、变 更管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隐患治理、验收与评估、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预测预警 6、应急管理(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信 息系统建设、应急处置、应急评估 7、事故管理: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 8、持续改进:绩效评定、持续改进 5、核心要求 5.1目标职责 5.1.1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并纳入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目标。 5.1.2机构和职责 5.1.2.1机构设置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 5.1.2.2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层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5.1.3全员参与

公安部第119号令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 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公安部第11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 柱 2012年7月 17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35--921992-05-01实施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 2 术语 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伤残 2.3评定 2.4评定人 2.5评定机构 2.6评定结论评定人按照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定。 2.7评定书 2.8重新评定 2.9治疗终结 3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3.2评定时机 3.3评定人 3.3.1评定人条件 3.3.2. 评定人权益 3.3.3评定人义务 3.4评定书 3.4.1评定人评定终止后,应制作评定书,并鉴名。 3.4.2评定书包括一样情形、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5伤残等级划分 4伤残等级 4.1Ⅰ级伤残

4.2Ⅱ级伤残 4.3Ⅲ级伤残 4.4Ⅳ级伤残 4.5Ⅴ级伤残 4.6Ⅵ级伤残 4.7Ⅶ级伤残 4.8Ⅷ级伤残 4.9Ⅸ级伤残 4.10 Ⅹ级伤残 5附则 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补充件)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A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A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A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A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附录B 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参考件) B1 智力缺损程度的区分 B2 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 B3面部的范畴和瘢痕面积的运算 B4视力和视野障碍程度的区分 B5听力障碍程度的区分 B6心功的区分依其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

B7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B8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 B9手掌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 B10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 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伤残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所致的人体残疾的人员。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专门,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 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判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机构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 2.6评定结论评定人按照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定。 2.7评定书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8重新评定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编号:0600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6月 实施日期:2017年6月 发布机构:公安部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子项:民用枪支(弹药)制造审批和民用枪支(弹药)的研制、定型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03。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公安部。 七、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依照枪支管理规定的特别许可制度,限定在40家以内)。 八、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民用枪支(弹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拥有产权的制造、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设备和场所; 2、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通过部级以上技术鉴定; 3、具有专职的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以及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4、枪支与弹药的制造分别独立设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对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5、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6、无违法制造、销售民用枪支记录; 7、制造的民用枪支的枪号及销售流向已纳入计算机管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申请; 2、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资料; 3、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仓库位置平面图;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分细则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安全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分细则 (2013版) Standards and Scoring Rules for Safety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Tentative) 2013-01-15发布2013-01-15实施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发布

目录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考评工作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考评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考评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考评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评分导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考核评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考评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五监督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六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分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分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安全绩效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分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现场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分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备案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01]303号 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公安部于1997年在《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7号)中,明确了“凡符合国内市场流通条件的消防产品,由企业申报,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规定。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在消防产品备案过程中重复检测、重复发证、乱收费,甚至利用这一制度搞地方保护。对此,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公安部决定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自2001年11月1日起,凡符合准入规则的消防产品,一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府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96826769.html,)中的《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页公开发布,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以及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可通过上网查询,准确、快捷地获得消防产品的质量信息。今后,各地不得再对消防产品进行备案,也不得以登公告、上目录等为由变相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向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广泛宣传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规定和相关措施。同时,要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依法加强消防产品在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并积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消防产品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广大 人民群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组织2018年度第一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现就2018年度第一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和地点 继续教育时间:2018年4月23日下午3:00分。 地点: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2号楼三层(闽侯县上街马保村,导航定位:丰阳物流)。 二、参加人员 被“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暂停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所有项目负责人(名单附后)。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定》《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教育是加强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监管重要途径,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参加继续教育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复习准备工作,并确保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所有项目负责人全员参加,不得缺席。 (二)严肃继续教育纪律。本次继续教育采取为网络计算机教学模式,参加人员应携带个人身份证及笔记本电脑(硬件配置要求:win7 i3处理器,内存2G以上;浏览器要求chrome或360浏览器;显示器:分辨率1920*1080),提前30分钟进场,并做好电脑系统的调试工作。在课程测试前,监考人员将向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宣布《考场规则》,并严格对照身份证,防止冒名顶替等问题。严禁携带书籍、资料及电子储存设备、通讯工具等入场。总队将应用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对课程测试全程录像,发现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当场取消继续教育资格。 (三)严惩作弊行为。对夹带资料、携带电子设备、打电话、发短信、冒名替考等各种形式作弊的人员,一律取消课程测试成绩,纳入“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黑名单,参加人员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在一年内不予在福建省内注册并上报公安部消防局,所涉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吊销该机构相应资质证书。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8年4月13日

2020年(安全生产)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

(安全生产)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

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试行) 基础管理部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1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1.1.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整; 1.1.2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指导书齐全; 1.1.3企业坚持安全生产投入规划和实施; 1.1.4企业坚持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且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5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整、齐全,定期组织演练实施; 1.1.6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及时、准确向上级汇报; 1.1.7企业定期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方案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2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且且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1.3建立各级各类人员包括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1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1.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1.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2.1.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2.1.5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1.6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1.7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2.1.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1.9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1.10安全例会制度; 2.1.1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2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投入 3.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3.2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3.3企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 3.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4.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且积极开展工作; 4.1.2企业依法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且且有管理职能; 4.1.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企业各种涉及安全生产的会议和有关决策决定; 4.1.4企业工会应履行监督职能。 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1从业人员于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1名;4.2.2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管理人员;

公安部第73号令摘录

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何为“人员密集场所” 何为“人员密集场所”,有规定的 《高规》(2005版)和《建规》(新GB)内都有“人员密集场所”一词,但许多设计人员对如何理解还不很清晰,其实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五条已有规定,且面前消防部门都是按此规定来执行的,现抄录如下: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 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 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建规》5.3.15的条文解释:

5.3.15 本条文的规定是要保证疏散人流的畅通与安全,有利于疏散门 在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快速打开。 1 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被摔倒,后面的人也会随之摔倒,以致造成疏散通路的堵塞,甚至造成严重 伤亡。 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规定不应小于3m,是规 定的最小宽度,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地尽量加大。 为保证人流快速疏散,根据实际管理经验,增加了室外不小于3m净宽的疏散小巷,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的规定。当基地面积比较狭小紧张时,设计人员也应积极地与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力求能够在公共建筑周围提供一个比较开阔的室外疏散条件。主要出入口临街的剧院、电影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其主体建筑应后退红线一定的距离,以保证有较大的露天候场面积和疏散缓冲用地,避免在散场的时候,密集的疏散人流拥入街道阻塞交通。此外,建筑物周围环境宽敞对展开室外灭火扑救等也是非常有利的。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

公安部号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简答)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严禁下列行为:(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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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中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

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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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天津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39.4.一92 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罐消防车(简称水罐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水罐车。 2 引用标准 GB7956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4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6245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334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B1496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3181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6969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l08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9417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JB787汽车标牌 JB2864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3689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4019汽车驻车制动性能要求 JB4020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 JB/Z111汽车油漆涂层 Ja/ZO 3011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T50001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ZBT50003专用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ZB/TT50 005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3 术语 3.1 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离合器与变速器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2 传动轴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传动轴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3 尾端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变速器尾端的功率输出装置。 4 型号 4.1 水罐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B9417和ZB/TT50 005的规定。 4.2 水罐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配主参数用灭火剂总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_公安部123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发布时间:0000-00-00 点击次数:260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一安全防范报警类 1 GB 10408—89 《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入侵探测器的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设计、制造入侵探测器及制定各类入侵探测器技术条件的基本依据。 2 GB 10408.2—89 《超声波入侵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超声波入侵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淮适用于安装在室内的入侵报警系统的超声波入侵探测器。 3 GB 10408.3—89 《微波入侵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在建筑物内的入侵报警系统的微波多普勒探测器的特殊要求和试验方法,是设计、制造微波入侵探测器的主要依据。 4 GB 10408.4—89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入侵报警系统中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在性能、结构和安装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或室外安装的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5 GB 10408.5—89 《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入侵报警系统中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在性能、结构和安装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室内的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6 GB 10408.6—91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在建筑物内使用的入侵报警系统中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设计、制造和检验的基本依据。 7 GB 10409—89 《防盗保险柜》

本标准规定了装有机械和电子密码锁,并带报警装置的防盗保险柜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内部容积小于1m3的各种类型的防盗保险柜。 8 GB 12662 —90 《爆炸物销毁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物销毁器的技术条件,是设计、制造、验收爆炸物销毁器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销毁简易包装的爆炸物,销毁时不引发爆炸的爆炸物销毁器。 9 GB 12663—90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民用建筑物内安装的防盗报警控制器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设计、制造、验收防盗报警控制器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防盗报警系统中有线传输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类型防盗报警控制器也可参照执行。 10 GB 12664 —90 《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设计、制造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和制定各类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技术条件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现场防爆炸安全检查中使用的工作电压为30-150KV的各类便推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1 GB 12899—91 《手提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手提式金属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设计、制造及检验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电磁原理设计制造的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12 GA/T3—91 《便携式防盗安全箱》 本标准规定了装有机械或密码锁,并具有报警器的便携式防盗安全箱的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设计、制造和检验防盗保险箱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内容容积小于0.1m3,重量小于10Kg的各种类型的便携式防盗安全箱。 13 GA /T45—93 《警用摄像机与镜头连接》 本标准规定了警用电视摄像机与镜头C型、CS型和D型连接的型式与尺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外保温使用A级材料的通知2010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

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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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15-12-15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Qualifications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blasting personnel GA 53—2015 代替GA 53—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53—19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章节的编排结构; ――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见第4章,1993年版的1.3); ――修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级(见第5章,1993年版的4.1); ――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见第6章); ――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见第7章); ――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求(见8.1,1993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管理及考核要求(见8.2,1993年版的第3章、第5章、第6章); ――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其他管理要求(见第9章); ――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汪旭光、亓希国、张国亮、高荫桐、曲广建、方桂富、王小林、张正忠。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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