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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热点问题汇编个人所得税

12366咨询热点问题汇编个人所得税

1.请问个人取得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2.请问单位和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可否全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厦地税发[2006]99号文对具体标准进行了明确:单位和个人分别在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12 %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政府有权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并从公布当年7 月执行至次年6 月(税款所属期)。

3.年终奖金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在一个月内既发放一次性奖金,又发放双薪等年终加薪以及其他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允许将上述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合并后,除

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4.我单位对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对业务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精神,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在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平时按月取得的生活费或部分工资,应按月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取得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我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金为不含税奖金,应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715号文明确:一、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 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

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6.请问离退休人员返聘取得的工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均属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但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属于免税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另外,根据财税[1994]20号的规定,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7.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否由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企业或雇主支付或负担,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依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签定的税收协定或者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与中国公民相同。但是,外籍人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每月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减去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8.我公司部分职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为其承担,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其应纳税额?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国税发[1996]199号文的相关规定,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

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个人从单位取得住房、电脑、汽车等实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因此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从单位取得的实物所得,如住房、电脑、汽车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购买住房、电脑、汽车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以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等,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本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补偿金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二、在扣除上述两项内容时的计算办法:

1、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假设您的工龄为30年,应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商数减去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后,小于厦门市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无需纳税。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11.请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金是否应计入其个人工资薪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国税函[2005]318号文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12.我单位将房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对此员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应如何确认应税所得额呢?

根据财税[2007]13号文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13.我公司的差旅费补贴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请问该补贴要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总额缴纳个税吗?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76号)规定如下:

1、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备注:2004年厦门市财政局出台新规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04]17号)】也就是个人出差的伙食费、公杂费采取包干方式。

3、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三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厦地税函【2002】76号下发之前,即2002年9月1日之前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备注1:《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规定:

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杂费,不得再凭据报销邮电费、通讯费)包干标准

出差地区

标准

省外地区

每天30元

省内地区

每天20元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备注2:《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04】17号)规定:“单位自备车辆出差的,公杂费按原标准的50%报销”。

14.请问残疾人的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是否有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9]329号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5.我们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的私家车的所有费用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支?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16.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17.保险代理人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自2006年6月1日起,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18.我是两家公司的董事,每月在两公司均领取董事报酬,两公司已分别按劳务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请问:需要合并计算补税吗?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董事同时担任或实际从事了企业的直接管理工作,其因管理工作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分别申报。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当月跨县区域的,其不同区域内取得的收入分别计算税款。

19.本人作品发表获得的稿酬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去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可以免纳30%的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20.我是一名报社财务人员,我从本单位取得的稿费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日前我卖了一套商品房,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保证金。听说如果在一年内又购买房产可退保证金?

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暂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请注意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

所得税的时限即纳税清算期。个人出售房产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应从缴纳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清算期内(缴纳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前来办理退还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减免优惠,其纳税保证金解缴入金库,不再办理退还。

22.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5]45号文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3.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以每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0%

特殊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 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

24.从投资企业取得股票分红,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分配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所派发红股的票面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部分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转增股本,视同对个人股东的利润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5.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不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6.个人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非任职单位取得的奖金,除免税的奖金外,不论其来源于何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国税函[2000]57号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27.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29.如果全年收入超过12万元并且平常取得的收入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是否还需要申报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0.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3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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