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转型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

转型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

转型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
转型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

论转型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

摘要: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社会转型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缺乏从保护公民利益的视角来研究的理论成果、人民调解程序性保障的缺失、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调解资金严重短缺和人民调解制度过分行政化等是制约人民调解发展的瓶颈。人民调解制度也应从加快立法、完善制度、提高调解员素质、保障调解经费等方面加以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人民调解;改革;法治;民事争议

目录

1.人民调解的现状和问题

1.1人民调解现状

1.2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2.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动因

2.1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2.2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是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3.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方向

3.1 加快立法步伐

3.2加快制度建设

3.3健全财力保障机制

3.4尝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它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之花”1,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它是我国的民间调解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现实生活中它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容。它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同,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而是不收费的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具体容之一,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

1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

研究》1997年第5期。

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

1.人民调解的现状和问题

1.1人民调解现状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在我国新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截止2006年底全国已建立调解委员会96.3万个,共有调解人员844万人。2006年,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502万件,调解成功476万件,成功率为94.8%;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2.7万件,涉及3.6万人;防止因民间纠纷可能转化的刑事案件5.7万件,涉及13.7万人。2005年全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案件高达600多万件,刑事案件也有72万多件。据调查,有的省重大刑事案件中有70%是由民间纠纷激化造成的。因此,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己经成为关乎国家久安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大问题。但是现在人民调解工作却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社会发展有不相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在其调处矛盾纠纷的总数与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数的比例逐年下降,已由1980年的17:1下降为目前的1:1。2因此,推动人民调解的改革和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1.2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人民调解制度

2胡泽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第24-26页。

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缺乏从保护公民利益的视角来研究的理论成果。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焦点都放在平息矛盾,预防犯罪、教育群众, 很少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提出系统理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的多元化,各种矛盾纠纷纷繁复杂。如果要彻底地解决这些矛盾,我们就必须切实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人民调解程序性保障缺失。工作程序是人们从客观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规律性而又普遍适用的工作步骤。只有坚持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调解工作质量。人民调解历来是强调其灵活性,缺乏程序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没有对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中国民间调解自古就是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达到“和之以是非”的目的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最有力的工具仍是“情理”、“威望”还有一个“利”。这些都是时间工作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也是人民调解工作所具有的自身特点。但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适用这些传统工具的同时也造成了群众对法律的淡漠。虽然现代农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如果司法人员仍然在旧观念的支配下开展工作,中国实现法治化的前景是令人担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员统称为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该条例没有对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提出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

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该规定只是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要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目前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知识或法律中专以上水平的调委会委员有220多万人,仅仅占调解委员人数的25%。面对目前日益复杂、新颖的民间纠纷,如果人民调解员没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没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难免会和稀泥。就算纠纷当时解决了,也难免日后复发。另外我国人民调解员年龄普遍偏大,如何吸引年轻人加入调解员行列,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为此,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紧迫的系统工程。

第四、调解资金严重短缺,是制约人民调解发展的瓶颈。《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解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实际上,这种规定在还比较落后的农村形同虚设,有些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要指望下面的村委会来落实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了。

第五、人民调解制度过分行政化。《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规到人民调解的畴。这一规定拓展了人民调解的涵,使得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实现了合一。省枣庄的峄城区和的长清县在大调解的基础上发展建立了"长坐堂制度,即公、检、法、司四部门负责人定期、定时、定点,进行现场办公,直接参与调处民事纠纷,在纠纷解决中充分发挥行政、司法负责人的权力影响。但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治的重要形式,行政和司法权力的过度入侵,必将改变人民调解的这一性质。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机关,不是领导机关。

2.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动因

纵观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走过了一段曲折、坎坷的道路,其兴衰成败总是与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党对人民调解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的立法情况相联系。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也必须与时俱进。

2.1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们所处的社会正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人民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发展要求资源自由流动,优化配置。主体流动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全社会围自由流动、就业。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会作出损人利己的败德行为。法制秩序不健全的情况下,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实际上进入了一种险象环生、满是陷进的环境。传统中依靠社区精英、家族长者、村霸解决民间纠纷的机制正在面临挑战。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种矛盾突出,利益集团之间出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须有所创新。

中国近年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所遗留和产生的一些问题,急需人民调解工作加以解决。2002年4月,同志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日前,汹涌澎湃的上访潮与人民调解工作作用发挥不够也不无关系。据《瞭望》报道,仅从2003年7月1日到8月20日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到市委门前上访的就达1.9万人次,群体上访达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的人员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453批,平均每天达100多人,最多一天达到152人,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新高。群众上访和信访的问题绝大部分是民间纠纷,是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加以解决的。前几年,市作为省

的3个上访地区之一,其“名声”一向在外,而上访户竟有半数以上来自陵县。陵县经调研改革,建立“大司法调解”格局机制,成立了司法调解中心,很快该县甩掉了“上访大户”的帽子。

2.2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是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我国传统调解总是与“德治”、“教化”等国家治理方式密切相关的。在计划经济时代,纠纷的解决是一个政治行为,也被赋予特有的政治涵。调解是党的意识形态在实践中的表现。调解已被发展成为动员的工具,它将纠纷的解决与共产主义者重构社会的尝试联结在一起并使纠纷解决的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如今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教育群众、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解纷机制得到了新的发展。调解人由接受科举考试教育的族绅,变成共产主义的积极分子,又变为准法律专家-调解委员或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和司法协理员。而调解的基准也由儒家理论,变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意识和当的政策,又变为法律规则和原则,从中可以看出,功能替代和制度演进的过程。可以说,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制补充制度,它为中国法治建设中如何使道德充分发挥其潜移默化作用,去弥补法治社会里法律所固有的缺陷和弱点,为完善法治,最终实现道德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发挥着重要作用。

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确定了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依法原则、自愿原则和不限制诉权原则。依法调解原则的确立奠定了人民调解与法治亲和的基础,从而构成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分水岭。尤其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施行,使人民调解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今天,调解已不再是中国的“专利”。欧美法治国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运动正日益高涨,世界各国关于诉讼外调解的立法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强制执行。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依靠调解(含诉讼外调解和诉讼调解)来解决。日本1951年颁布了《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英国把调解制度称为“纠纷解决替代措施”,推行的效果也是明显的。澳大利亚在20世纪90年代成立了“全国非诉讼调解理事会”,协助政府制定调解政策,指导调解工作。菲律宾把调解作为初步的诉讼程序,人们遇纠纷必先经过调解,调解不成,由调委会开出证明,才能将纠纷递交法院审理。欧盟目前正在制定一部适用于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联合国也正在起草倡导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文件。可以说,调解制度正在全世界围得到发展和重视。

因此,随着社会转型,人权观念的加强,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不仅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也利于我国在国际上的人权斗争。

3.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方向

人民调解要适应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改革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完善各种措施。

3.1 加快立法步伐

现代法制社会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确立和肯定,人民调解制度也是一样。我国虽然有多部法律已就人民调解工作做了规定,但在客观上,人民调解却没有法律的约束力。2002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把

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从而强化了人民调解制度。但是,在目前人民调解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一是确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那么其他那些没有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容的协议是否也可以作为诉讼标的而成为法院审理的对象呢? 而一旦将这些协议纳入可诉围,人民调解就会失去制度上的优势。二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达成的协议,在这一协议中一方往往要做出让步,这一让步可能是一种不公平的结果,所以调解协议适用合同法解决也存在调解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三是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调解协议的纠纷进行诉讼上的调解呢? 如果可以调解,那么就必然淡化了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不能发挥和强化人民调解制度上的功能与作用。四是条例没有规定人民调解的具体法定程序,这样使“如何进行人民调解”无章可循,给人民调解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五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具有法律规定,但是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只是赋予其一般民事合同的性质,从而导致人民调解协议履约率的下降。尽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矛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低,遇到纠纷宁愿诉讼都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反映了不少人对诉讼的依赖,认为唯有司法裁判才能实现正义和公正,调解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借助于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使人民调解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通过制定《人民调解法》,全面规、协调和指导各项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纳入法制的轨道,已成为当务之急。

3.2加快制度建设

一是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

全岗位责任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以及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用制度规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建立健全乡镇、村组纠纷排查调解网络,经常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趋势,及时掌握、了解本辖区矛盾纠纷的状况,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能力。二是规人民调解组织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各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和调解组织发展状况,不断整顿、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标准化调委会建设,保证人民调解组织的规建立,使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坚强而充满活力的集体。三是规人民调解人事制度。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

睫。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将本辖区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及时有效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3.3健全财力保障机制

调解资金严重短缺,是制约人民调解发展的瓶颈。《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解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实际上,这种规定在还比较落后的农村形同虚设,有些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规定的奖励和补贴、人民调解工

作经费在许多地方均没有兑现。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调解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如在德国,在调解成功的情况下,调解费用通常也要达成合意,一般由双方分摊。如果调解失败,《德国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15a 条比照《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作了规定,调解费用由在后继诉讼中的败诉方承担。《德国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15a 条对调解规定了预付款,这是为了避免调解机构进行了调解却收不到报酬的情形发生。调解费用的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收费标准一般较低。同时,对达成合意的调解应设有奖励,即收费加倍。政府出资,购买人民调解,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3.4尝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

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民事调解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作为诉讼程序的补充,使调解具有独到之处:一是不会因法官介入影响以后的判决;二是不占用司法资源,真正减轻司法负担,使法院能集中精力处理大案和复杂案件。当前,调解委员处理争议数量下降的原因:一是调解委员一般未受过法律方面的专业培训,他们的权威和可信度大大低于法官;二是长期的法制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人们更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民事争议;三是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也限制了自愿调解的应用,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出于职业习惯和利益,往往把民事争议引向诉讼。其实,在实践中有很多纠纷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如:企业中发生的受培训者和培训者之间的劳资纠纷、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就可以先通过企业调解,调解失败后方可进入诉讼程序;员工因职务发明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也应该先经过专业调解即专利局设置的调解处调解之后再受理;对于有商业关系的法人或

个人之间的金额数较大的经济纠纷,为了避免昂贵的诉讼成本,冗长的诉讼周期以及可能会泄露的商业,争议双方更倾向于经济简便的调解;邻地争议一般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起因往往是因为误解和缺乏沟通。显然,法庭不是一个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合适地点,恰恰相反,法院的介入只会激化矛盾。而调解更适合于调整当事人不愿和不能中断相互关系的争议。目前起诉到法院的很多案件都属于民间往来纠纷,比如收取水电费、邻里关系纠纷等,一般都存在调解的基础。把一部分案件分流给人民调解组织,既可提高法院案件的调解率和结案率,促进案件的执结,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缓解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讼累增加的趋势,对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无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建议当事人到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依法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对依法应当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事先听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及时受理当事人持已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及庭前辅助工作,积极探索委托调解等社会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大力宣传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及其衔接工作的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推动“两调”衔接工作取得成效。对调解制度的重新重视体现了现代社会对司法服务的新要求。不只是大幅度上升的经济案件使减轻司法负担成为当务之急,日益紧密的经济单位之间的联系也使人们希望得到一个新的解决争议的程序,以避免诉讼引起的强烈对抗。

参考文献

[1]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2001年版,第312-313页。

[2]柴建国:《民商案件举证要点与调解技巧》,人民法院2003年版。

[3]钟小荣.:《构建人民调解新机制谱写和谐社会大文章》,载《政府法制》2005年第15期。

[4]福森.:《把出发点放在预防上》,载《时代潮》2003年第14期。

[5] 锋.:《人民调解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载《理论学刊》1985第1期。

[6] 吴玛琍:《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初步探讨》,载《法学》1987年第4期。

[7] 贾京平:《简论健全我国人民调解法制》,载《法学》1986年第10期。

[8]国荣:《人民调解制度:法律性质、文化成因及现代意义分析》,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

[9] 自修:《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问题的思考》,载《法学》,1988年第8期。

[10] 王公义:《人民调解制度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中国司法2005年第8期。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浅谈人民调解实务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与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人民调解概述 民间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古老方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在古代民间调解活动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来的。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创建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了地方政府具有调解的职能; 1942 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和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更是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建国后,人民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中国首次确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先后出台多项规定,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改造,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有效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人民调解的概念 (一)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序良俗为依据,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在平淡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具有3个方面的特征: (1)由第三方主持协商,不同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的过程,就是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协调和心理平衡的过程; 第三方主持人在调解中的作用仅限于斡旋、协调,而不能对双方做出强制性的决定和裁决;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协议的履行有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一方当事人在签收后如果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 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 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用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 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 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 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 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 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

三级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校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公司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管理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讨要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处罚。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义保经费总结

义保经费总结 本学期,我校严格按照上级的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做到了宣传到位,落实到位,措施得力,得到上级领导及群众的好评。近段时间,学校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督查和自查,现将学校贯彻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学校首先成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率先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统一了思想,强化了认识。然后又学习了教育局致家长的一封信就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书面材料,进一步认识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实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惠民工程。于是该项工作在我校形成了校长亲自抓、全体教职工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 广泛宣传,畅通渠道 1.是认真开好了校务会、教职工会、学生会、家长会,大力宣传“两免一补”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 2.是悬挂巨幅标语和宣传画,同时各班主任及时向所有学生和家长发放宣传资料和画册,让学生及家长和社会

了解了今年的惠民政策,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政策的温暖。 3是学校利用展板办了专题宣传栏,对该政策的重大意义、具体内容等向广大学生及家长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新机制改革的内容更加深入人心。 4.是制作了收费公示栏,让学生、家长开学时明明白白交费,让学生、家长、社会了解其具体内容,对学校收费工作和实施素质教育予以监督。 三、扎实推进,坚决杜绝乱收费 学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赢得了群众一致好评。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巨幅标语、悬挂收费公示牌等,家长了解了党的惠民政策及本期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只收取作业本费,并及时向学生出具票据。通过督查,学校没有老师为学生代购教辅资料现象,也没有教师统一使用学生自购的教辅资料。各个班更无自立项目乱收费现象。为扎实推进该项工作,学校畅通信访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和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有访必接,有信必办,办必反馈,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解决群众所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遏制教育违规收费。 总之,我校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由于认识到位,措施得力,严格按照上级精神扎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承诺制度 1、依法解决纠纷;做到公乎、公正、合理。 2、实行一站式到终点办事程序,小纠纷当日调结,一般纠纷3-5天调结,重点纠纷5-10天调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属民转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对调处的纠纷实行回访制度;对重点纠纷实行专人包办,重点回访。 4、实行过错追究制。因调解出现的过错绘当事人和家庭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5、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备种调解渠造,准确适当地调解。对调处的各类纠纷要经得起考验。 二、监督制度 1、乡镇调解委员会实行乡镇人大代表监督制,对调解人员行为准则、作风纪律、道德规范、法律依据、调处结果实行全程监督。 2、实行定期汇报制。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和采纳,并建立汇报制度。 3、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要接受捡查,视改过表现再决定是否继续上岗。 三、主持人规则 1、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中的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的按照预想的目的展开。

2、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双方当事人之前,要熟悉情况,深入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考察,掌握事实真象,明察秋毫,取证记录,及时收取物证、书证,有利于在调解过程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过错或过失2 一方当事人以及应所负的责任。 3、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前要宣布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要求,防止调解中出现意外情况。当调解成功,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4、调解主持人要廉洁公正、主持公道;要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不徇私情,大公无私。 四、当事人规则 1、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主持人的开导、引导和批评,应当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纪律,不准辱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向调解主持人发难,更不准当场打架和抵毁对方当事人的人格。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2、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前准备将自己的诉讼或答辩公道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要求。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要心平气和,依理服人,接受别人的指正、批评,并承担自己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民事、经济责任。 3、当事人要在达成协议书或合同书上签字。协议书一旦生效就应当自觉履行。在经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调解委员会还可以再次组织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证据,向当事人发出第二次调解通知重新调解。如发现新民转刑案件,当事人签字的协议无效,由调解委员会移交司法所办理。 五、记录人规则 1、调解过程中,记录人要高度对双方当事人负责,认真记录。调解当事人、双

义保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义保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专用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06〕13号),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1、日常办公费 2、师资培训费 3、教师交通差旅费 4、仪器设备的添置及日常维修维护费。 二、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学校要按规定在公用经费中足额安排信息技术费,用于教学资源和软件的购置以及网络信道费用支出。 四、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五、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基建

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六、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七、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八、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九、中小学校购置列入公用经费管理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十、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褚集乡大刘小学 2012—2013学年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参考范文)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推进社会创新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随着加快实施“城镇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工业城开发建设迅猛推进,征地拆迁、利益调整、财产分割、土地权属、邻里纠纷等各种复杂性、多发性、群体性和深层次矛盾纠纷将不断涌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摸清全镇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未雨绸缪,把握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法治余庆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全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4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有调解人员75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规范、健全。 (二)发挥作用较为明显。2018年以来,镇村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起,调解成功106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有效地缓和了人民内部矛盾,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第一

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三)工作机制较为规范。近年来,镇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村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村;完善了两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申报镇综治办。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 (四)群众认可度较高。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化解矛盾纠纷便利及时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同时,缓解了司法的压力与当事人的讼累,并使一部分法院不能受理或者无暇受理的案件投诉有门,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领导重视程度不高,社会公众认识程度不够。一是重视不够。部分基层领导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没有专职的人民调解员。二是认识不足。社会各界对人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doc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4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Delegates, staff: Hello! i n the run-up to t he Spri ng Festival, we held one se ssi on of four staff representatives Confere nce 2013-work shop, full back i n 2012, careful a 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 uation, discuss 2013 devel opme nt pla ns. Here, on behalf of my com pany 2013 work re ports to t he Ge neral Assembl y, for consi

义保经费检查汇报材料

小学义务保障经费改革工作汇报材料 我校现有在校学生121人。正式教职工8人。一年来,按照上级的部署,坚决贯彻执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文件精神,我校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继续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学杂费,免费提供学生教科书,严格杜绝地方教材进校园。学校在困境中发展,在竞争中前进,现将我校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义保经费新机制让阳光普照。 我校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正常有序运转。成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开设校园专栏、分发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宣传画和宣传卡、印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增加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同时,还通过黑板报、班会、在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站等形式和渠道宣传国家的惠民政策。全校所有学生全部减免了杂费和课本费,只允许收取作业本费每生10元,非免用书一律执行省厅用书目录通知,并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让学生自行购买,学生保险也本着学生自愿参保的原则,学校只作正面引导宣传。 二、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使家长满意。 我校严格按照省、市、县文件及会议要求,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印发了《关于明确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召开了收费工作会议,开学一周,成立专项检查组,按照教育局统一部署,收费工作全面落实“预审、公示、监督员和责任追究”等4项制度,在行政会或教师会上也及时学习传达了有关收费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做到学习深入人心,免费大快人心。一年来,我校没有出现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摊派各类报刊和教辅资料的现象,更没有出现违规收费的现象,收费行为规范,真正学生放心,家长满意。 三、制度完善使“责权利”更加明确。

人民调解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专人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文书档案。 二、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后销毁。 四、调阅调解文书档案要进行登记,登记档案的案卷号,档案的页数等内容。 五、保管文书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如违反保密原则,按照相应违纪制度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调解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3日上午(10:00点)在调委会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 二、参会人员,乡镇调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特聘调解员、各调解室负责人。 三、由调委会主任对上月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小结,并在共同研讨的基础上,对本月工作进行计划、安排、部署。 四、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 人民调解案件讨论制度

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一)

浅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一)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化解方式,以其便民性、主动性、亲和性和情理法共融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其成功经验和做法也为西方国家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RD)”所吸收。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调解逐渐显现出与现代社会的不相适应性,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出下降的态势。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各种规则不完善,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大量出现。如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试图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做些探讨。 1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目前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仲裁等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2.1人民调解符合我国国情、民情。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制度,符合我国“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文化理念,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容易被广大群众接受。2.2人民调解有利于“双赢”及维系当事人良好关系。人民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纠纷当事人分歧逐渐靠近,找到兼顾纠纷当事人权益的方案,使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思自治,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感情上的对立,有利于当事人维系良好关系。而在诉讼、仲裁过程中,法官、仲裁员作出一个双方当事人一致满意赞同的裁决几乎是不可能的,诉讼、仲裁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对立、不满的情绪,破坏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容易造成案结事未了。 2.3人民调解制度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调解形式多样,调解免费,对当事人来讲,调解方便且几乎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在心理上能够接受,协议基本能履行到位。可以有效克服诉讼、仲裁周期长、程序烦琐、花费较大、执行难等弊端,使有限资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很好缓解法院的压力。 3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人民调解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3.1调解机构庞杂,层次较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调解主要靠其威信和嘴皮子,调解员通常采用“情、理”以及“和稀泥”的折中调解,对于日益复杂、新颖的民间纠纷已经很难适应。 3.2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强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而忽视了纠纷当事人个人的微观利益平衡。部分矛盾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其诉求采取聚众围堵、上访等过激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调解员会不惜运用权力等手段加以干预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做出让步妥协,从而达成协议。这种协议背离“自愿公平”原则,甚至有的认为调解是一种“人治”手段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也使人们对调解所产生的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8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维护本工程的治安秩序,管理好外来务工人员,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本地参加工作,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劳务证、计生证),并同时上缴一寸免冠照片4张(暂住证、劳务证、工作证、)。 二、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劳动部门办理《劳务证》,工程安保部门办理《工作证》。 三、务工人员必须随时携带三证,不得转借、

涂改,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工作证》,以便出入生活区 四、三证如有遗失,必须在于24小时内上报安保部门,并说明原因,经查明后补办。 五、《暂住证》期满需留住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上报安保办公室,以便统一向当地派出所办理延长手续,期满离开时,应缴销《暂住证》。 六、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服从安保、后勤部门的统一安排,在指定 的房间、床铺居住,积极参加安保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有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遵守本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外地来本市探亲、访友人员,除安保部门统一登记外,暂住或预期暂住7日以上者,必须当

日上报安保部门,并缴2张一寸照片,3日内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小学义保经费管理办法

朱集中小学义保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中小学义保经费管理,充分发挥教育经费的作用,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指导思想,将有限的资金全部用在刀刃上,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现根据我镇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朱集中小学义保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一、收入管理 1、根据省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中心学校按季度将补助经费足额划入学校账户,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2、严格按照开学初实际收费学生数计算收入入帐,严禁收入不入帐。 3、严格按照收费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做到一人一据,一费一据。 4、严格按照“零户管理”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将学校预算外收入、代收代支收入缴纳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学校报帐员于开学后两周内将缴款书、收入据存根、收入单据、收入结算表报中心学校。 5、学校其他所有收入应开据入帐,入财政专户。 二、支出管理 (一)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 1、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严禁虚列人员支出。 2、凡属以个人切身利益为主的学历教育如自学考试、函授学习、进修等费用,原则上个人自理,单位不得承担。属必须参加的业务培训如校本培训、能力建设、普通话测试、职称评定等费用在学校承受能力范围内,单位承担60%的材料费、培训费。交通费、生活费一律自理。对上级主管部门临时批派的学习培训,视情况而定。 3、个人性支出如教学奖、考勤奖、岗制奖、节假日补贴等,原则上中学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中心小学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小学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0元。 (二)公用支出 1、水费、电费、邮电费凭相关收费单位收费票据入帐,但应盖全收费单位公章和日期戳。 2、办公费支出应实事求是,严禁乱开发票乱冲销支出。所有原始支出单据应当合法、真实、有效,一据三章,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齐全,方可入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摘要 【摘要】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关键字: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维护稳定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周禹艳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它创立那一天起,就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的,实行群众自治的的一种自治制度。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现在该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法》现已经颁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长期以来,

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分类 人民调解的种类有很多,根据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调解主题不同,分为: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等。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的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 仲裁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内

义保经费使用工作总结

石门小学义保工作总结 在中心校的指导下,我校本期在财务工作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下面作以总结。 一、脚踏实地,做好财务经常性工作,健全民主理财小组 开学前,提前准备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广泛宣传最新的收费标准,严格按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的要求规范收费。要按时记收入支出流水帐,随时与中心学校对帐,经费收支要在学校进行公示,接受教师的监督。积极为学校服务,开学后尽快收齐发票,尽快报帐,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每月将学校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打印公布,便于教师核对。 二、摸清家底,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本期,我们依据中心校的要求,全面核查、清理,对固定资产做了全面的登记,摸清了家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增强了我校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使固定资产的管理进入了正常化管理的轨道。 三、量入为出,增强收支按预算管理的意识 根据中心校的要求,我校对未来一学期的收入,作详细的测算,对日常公务、教学业务、设备购置、校舍维修等几块支出根据学校各年级情况,作出最贴近实际的支出计划,并按预算执行。 四、财务公开,加大对财务的监督力度 我校要“三上墙”,一是民主理财小组要上墙,二是收费标准要

上墙,三是每月收支情况要上墙。让财务工作公开、透明,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不流于形式。 五、腿勤手勤,发挥核算和服务的职能 每月按时将报表交给校长,使校长对我校的财务状况心中有数。同时,不怕麻烦,不怕多跑腿,争取让学校有票就能报销。 六、自我充电,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经常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学习,关注最新的财经制度的变化,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学习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进行自我充电,工作中才不至于出现偏差。 一学期来,我校财务工作成绩不少,但更看重的是不足之处。下一年,我要在预算的编制、执行、财务公开等方面做好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 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 生, ,三, 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 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 行调解, ,二,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行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 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得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法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当事人的义务: 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提下列义务: ,一,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 遵守调解规则, ,三,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族传统和享有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尤其自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目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结构不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组织网络体系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人民调解工作意义、作用、功能、流程等进行广大深入的宣传,结合调解成功的案例宣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形成遇到疑难矛盾纠纷首选人民调解的思想意识。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抓紧抓好,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二)建立和健全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规章制度 其一要彻底改变过去只注重口头调解不制作相关调解文书的现象,根据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市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同类型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台帐登记、档案管理、业务纪律、信息快报等各项制度。其二针对辖区内不稳定因素制定好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为避免相互推诿现象制定好包案调解制度落实好相关负责人责任制;还要健全定期检查、考评制度,设立相关奖惩机制。其三从制度上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的标准,建立选拔培养、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创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原有的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已不能有效化解这类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在这种形势下,建立市、县(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应运而生。它产生于市、县(区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县(区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保证其群众性特征;对所辖区域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聘请人民调解员,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当纠纷出现时,根据纠纷案情需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在人民调解员专家库中抽派不同的专家组成调解委员会,指定首席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处。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由所辖区域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自发组织、自愿参加而成的具有非营利性、行业自律性、群众性组织。正因其有着坚实的群众基础、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社会公信,容易成为社会普遍接受和公众乐于优先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 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引发诉讼之后,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

2020张梁小学义保经费总结

张梁小学义务保障经费使用工作自查总结张梁小学现有在校学生近百人。正式教职工8人。一年来,我校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省市县的部署,坚决贯彻执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文件精神,2019年秋季我校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继续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学杂费,免费提供学生教科书,严格杜绝地方教材进校园。学校在困境中发展,在竞争中前进,在风浪中扬帆,成绩斐然。现将我校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义保经费新机制让阳光普照。 我校从开始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正常有序运转。成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开设校园专栏、分发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宣传画和宣传卡、印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增加宣传途径,广泛宣传。同时,还通过黑板报、班会、在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站等形式和渠道宣传国家的惠民政策。全校所有学生全部免了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非免用书一律执行上级通知,并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让学生自行购买,学校只作正面引导宣传。 二、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使家长满意。 我校严格按照省、市、县文件及会议要求,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印发了《关于明确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

决制止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召开了收费工作会议,开学一周,成立理财小组,按照县教育局统一部署,收费工作全面落实“预审、公示、监督员和责任追究”等4项制度,在教师会上也及时学习传达了有关收费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做到学习深入人心,免费大快人心。一年来,我校没有出现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摊派各类报刊和教辅资料的现象,更没有出现违规收费的现象,收费行为规范,真正学生放心,家长满意。 三、制度完善使“责权利”更加明确。 我校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治理乱收费行为,明确了管理职责。切实承担起教育、教学管理的义务,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理清思路、知难而进,真正演好了工作“主动出击”和“协调配合”两场戏。还健全管理制度,做到教师工资统一标准;学校和教师队伍统一管理;学校班子建设统一计划;公用经费统一安排。同时对学校实行民主监督、行政监督、评议监督、财务监督和教学教研管理监督。通过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基本形成了责权利明确、人事财协调统一的教育管理新体制。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师资队伍优化不够。目前,我校英语、艺体、信息课专业教师缺乏等因素影响了我校教学水平的提高。师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五、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的思考和建议: 1、切实加强领导、扩大保障宣传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