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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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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供水、排水、海港、铁路、航空、安全、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城乡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四条城乡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可用于城乡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使用范围和要求按照本规定附件1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条件、基本生态控制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等因素。除文登区和临港区部分现状海拔较高区域外,海拔60米以上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的意见,按照规划调整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加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力度,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率。按照地上地下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轨道交通、市政管沟、商业服务、停车和人防等设施,使城市功能合理有序向地下延伸。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下同) 应按照本规定附件2的规定执行。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

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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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未列入本规定附件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军事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为公众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2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四章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倡导集约紧凑布局、生态廊道间隔、公交导向开发、历史文化保护、职住平衡、绿道出行和低冲击开发等先进理念,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打造绿色低碳、山海相间、文脉传承、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在规划编制各环节引入城市设计机制,对空间景观、布局结构、环境协调、造型色彩等进行充分论证和研究,形成强制性和引导性指标,科学指导城乡建设。

第十五条编制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控制要求,符合《威海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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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共开放空间布局规划》、《威海市区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威海市区工业园配套设施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在符合市区建筑高度分区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建筑布局提倡采用低密度塔式高层建筑。塔式高层建筑高宽比不宜低于3:2,塔式高层住宅建筑单元组合数不应超过两个。

建筑的面宽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除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4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50米。

第十七条工业区内应合理配置各类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工业园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人口等因素,相对集中设置。

第十八条居住区内应合理配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包括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活动中心、警务室、居委会、物业管理等)、托幼机构、养老服务等必备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局,配置相应室外活动空间。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按照本规定附件3执行。

第十九条居住区内应合理设置篮球、排球、羽毛球、小型足球场等室外公共体育活动场地,适应全民健身和青少年体育活动需求。

第二十条居住区内应合理配置商业服务、菜市场、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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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合理布局,方便经营管理。沿住宅楼山墙之间不得采用带状布局模式设置小型商业网点。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内应实行人车分流,高品质居住小区应降低地面停车率,提倡全部实现地下停车。

第二十二条住宅建筑的储藏室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储藏室门应开向室内公共走道,不得直接开向室外。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底层不应设置分户式室外庭院。

第二十三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应设置为本楼居民服务的访问、接待、休息、阅览等公共服务空间以及信报箱、信息板等设施,其余部分宜设置为架空层。

第二十四条地下车库等地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本市山体丘陵地势特点,充分、合理地利用现状地形,对场地设计进行精密计算,实现场地内土石方挖填平衡。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设计。

第二十六条建筑设计应贯彻和执行节能减排的要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第二十七条建筑的风格、色彩、体量应符合市区建筑形象引导规划的要求。重要建筑物单体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全方位分析,丰富城市空间界面,优化景观环境效果,提升城市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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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和整体协调性。

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重要公共建筑应考虑光亮工程设置。

第二十九条建筑外墙宜采用高档、耐久外装材料。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外墙宜采用高档面砖或石材等外装材料,底层裙房外墙应采用干挂石材等外装材料。

第三十条空调室外机搁板、壁挂式太阳能集热器、设备平台、广告等的位置和形式,应结合建筑立面一体化设计,设置封闭或围护装饰构件。广告标识应位于建筑立面之内,不得设在屋面以上或伸出建筑立面之外。

第三十一条非成片拆迁改建的危房改造重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鉴定达到拆除重建的危险性等级;

(二)不得增加地上建筑面积,符合用地条件和建筑保护等方面要求的,可合理增设地下建筑;

(三)不得突破原有建筑的平面轮廓、海拔高度(包括屋脊、檐口或女儿墙)、室外地坪标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审时,应按照本规定附件4的相关要求提交资料。

第五章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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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以及日照、消防、通风、防灾、景观、视觉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图示见附件5)第三十四条对于各类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按照本规定附件6的相关要求,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计算有效日照数据。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大寒日累计不少于2小时的有效日照。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医院和疗养院主要朝向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主要朝向的教室,应获得冬至日累计不少于2小时的有效日照。

(三)托幼机构建筑的主要生活用房(含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获得冬至日累计不少于3小时的有效日照,室外活动场地内位于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的面积不少于1/2。

第三十五条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日照间距系数和日照分析软件计算要求。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间距应满足上述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非高层建筑遮挡住宅、宿舍日照且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为 1.55;遮挡其他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8。

非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正面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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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2款执行。

在满足日照分析软件计算要求前提下,按日照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大于36米的,按36米控制。

(二)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垂直布置时,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 倍;大于12米的,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三)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16米。

(五)非高层建筑与非高层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侧面均有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小于8米;其中包含工业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0米。

第三十六条其他非高层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景观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其他非高层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低一侧建筑高度的1.0 倍,且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10米;大于12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

(二)其他非高层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包含- 8 -

工业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0米。

(三)其他非高层建筑(含独立设置的配电室、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市政设施用房)不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控制,且不小于16米。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景观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当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应同时符合日照分析软件计算要求):

(一)高层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36米。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24米;大于16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

(二)高层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按正面间距控制。

(三)高层建筑与非高层建筑(二者均非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非高层建筑高度的 1.0 倍,且不小于13米。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13米;大于12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夹角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高层建筑遮挡非高层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控制;不遮挡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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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且不小于16米。

第三十八条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私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不适用本章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六章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

第三十九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生态控制线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

(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的退让要求控制建筑离界距离。

(四)当界外是自然山体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10米。

(五)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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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第四十条在满足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

第四十一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主要朝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的高层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

除门卫室、大门、围墙、地下室应急疏散出口、配电箱等以外,退让空间内不得进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建设。

第四十二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应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后退铁路干线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50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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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城际铁路、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30米,围墙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10米。

(二)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含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三)位于铁路道口周边的建设工程,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十四条建筑后退基岩海岸距离不宜小于80米,后退砂质海岸距离不宜小于200米,后退堤岸等人工岸线距离不宜小于20米。

第四十五条建筑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或围墙隔离。围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建设项目特殊要求必须修建实体围墙的以外,应采用通透围墙,并符合整体景观环境要求,围墙基础高度不超过0.6米,通透围栏高度不超过1.5米。

(二)临街围墙、门卫室、大门的设置应符合消防、交通、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规定,依据临接道路的具体情况核定后退距离。非临街围墙不得逾越用地边界,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可沿用地边界修建共有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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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W值。

第七章停车设计

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应预留相应的停车位。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不低于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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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不同区域内商品住宅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及地面停车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环翠区、文登区、高区、经区的中心区及东部滨海新城、双岛湾科技城等区域,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1个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

(二)临港区中心区(草庙子镇)、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张村镇)、温泉镇、南海新区、文登开发区,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0.8个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5%。

(三)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建制镇,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0.5个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0%。

商业设施设置地面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20%。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计算:

机动车停车位面积应符合下列控制标准: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车位;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车位;

(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车位;

(四)小型汽车地下停车库为40~50平方米/车位。

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的车行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如确需设置在主干路上,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

第五十条车库宜设置在建筑的半地下或地下,以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地下车库可与人防设施结合设置。

居住区地下车库屋面覆土深度不应低于1.5米。在居住区集中公共绿地下设置地下车库时,屋面覆土深度不应低于2.5米。

第五十一条高层居住区应设置楼、库一体的全通式地下车库,住宅楼电梯应通至地下车库内。当居住区内设置楼、库分离的地下车库时,应先建设或同步建设地下车库,并与住宅楼同时交付使用。

第八章建设用地的绿地

第五十二条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的规定,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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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绿地率指标除工业区外均为下限。旧城改造项目执行上表标准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0%(居住区、工业区除外)。

第五十三条居住用地中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小区公共绿地、组团公共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规模应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区内绿地面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规定计算。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的绿地应符合《威海市区公共开放空间布局规划》和《威海市绿道网专项规划》的要求,满足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无障碍设计和雨水入渗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市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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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开放空间服务半径和5分钟步行可达范围覆盖率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五条建设用地的公共绿地应开放式布置,符合《威海市区中小型开放式绿地规划布局导则》的要求,有较好的可视性、可达性和参与性,且至少应有一长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居住用地面积大于0.8公顷时,应提供不小于用地面积的5%作为开放式绿地,且规模不低于0.04公顷。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二)容积率:是指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三)低层住宅:是指一层至三层(含三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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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层住宅:是指四层至六层(含六层)住宅。

(五)中高层住宅:是指七层至九层(含九层)住宅。

(六)高层建筑:是指高度为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居住建筑。

(七)正面间距:是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八)侧面间距:是指两建筑次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九)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建筑正面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数值。

(十)地下建筑深度:是指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底板底部的距离。

(十一)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

(十二)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根据合理的环境承载力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十三)道路红线:是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十四)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十五)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十六)城市黄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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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城市紫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十八)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及附属部分临街垂直投影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包括室外台阶、雨篷、阳台、飘窗等。

(十九)建筑离界距离:是指相邻地界与沿地界一侧建筑及附属部分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包括室外台阶、雨篷、阳台、飘窗等。

(二十)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和疗养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和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等。

(二十一)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七条容积率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车库、储藏室、设备间、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不计算容积率。

(二)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20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精)

附件13-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 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建设,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可靠运作。本着“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及“对个人、对企业、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施工中只要有危险因素存在,就一定有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2 总体目标 2.1安全目标:杜绝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责任在我方的交通事故. 2.2 文明施工目标:道路整洁化,设施标准化,堆放定置化,行为规范化,环境绿色化,施工有序化,争创一流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3 执行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执行下列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但不限于: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5《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6《电力安全监察规定》 3.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8《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9《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3.10《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3.11《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及考核检查表》 3.1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3.13 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3.14 业主制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 管理方案 4.1教育培训 4.1.1 实行进入柳林工程现场员工安全“准入”制度。本工程开工前,组织全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以后的每年年初均要组织开展上述工作,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1.2 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或分公司级、专业工程公司级、班组级,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4.1.3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1.4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1.5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安全察监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或者将其调离柳林工程现场。 4.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4.2.1 工程项目在编制年度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与施工计划同等下达,同等考核。各有关专业工程分包商、部门,必须在所管辖的施工、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 4.2.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所列《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科研试验所需器材、设备、书刊、声像带等。

冲压车间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汽车集团 冲压车间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版本号:C 修改码:O ******* 1 目的 为有效控制产品质量,使冲压件质量满足下工序需求,避免不合格品下流和不合理转序,将不合格的产品控制到生产工序之前,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冲压车间的过程质量控制管理,鄂尔多斯基地冲压车间的冲压件返修工作。 3 相关文件 3.1《冲压车间生产管理办法》 3.2《冲压车间冲压作业指导书》 3.3《不合格品控制方法》 4 术语和定义 4.1 质量---满足规定的需要 4.2 过程质量---一般指物料入仓到成品入库前各阶段的生产活动各质量控制 4.3 “四门、两盖”---指左/右前/后车门外板,前机罩外板、后行李舱外板 4.4 返工、返修---是指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5 职责 5.1 冲压车间作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5.2冲压车间各班组、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5.3.冲压车间检验员: 5.3.1 冲压车间检验员负责组织不合格品的鉴定、评价工作。 5.3.2负责出具冲压件不良品鉴定单。 5.3.3 负责出具返修冲压件修复后的合格标识或报废单。 5.4冲压车间钣金修理班:负责对质检员判定的不良品进行返工,返修。 5.5 冲压车间负责冲压自制件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 5.6 追查不合格品冲压件流出的原因。 6 管理内容 6.1 生产班组按《冲压车间作业指导书》规定要求调试出首件后要严格自检,自检确认合格后交车间检查员鉴定,经检查员鉴定合格后,班组才可以组织生产。 6.2 各班组按照生产指令领取材料时,要认真核对材料厂家、牌号、炉号、批次号以及材料规格尺寸、厚度和数量,并按《冲压车间生产管理办法》要求记录。材料表面不允许有划伤、麻坑、卷边等缺陷。 6.3 当人工剪切和落料生产板料时,不允许板料划伤、磕边、毛刺影响下工序生产以致造成废品。 6.4 钢板材料在开卷线开卷落料时,注意调整矫平机压棍压力,以矫平后的板料不翘曲为好,清洗后的板料表面要存有油膜。 6.5 冲压生产过程中,表面件拉延工序特别要注意板料的外观质量,发现严重划伤的板料要及时剔除,同时要注意轻放板料和轻拿零件避免划伤、磕伤零件。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公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为施工人员创造安全、文明的作业环境;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进度,提高公司管理素质和水平,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分公司、项目部施工项目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3职责 3.1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调度室是现场文明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文明 施工标准的制定,并负责对各分公司、项目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2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的施工负责人主管文明施工,负责公司文明工地 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应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目标管理。 3.3各单位各级调度部门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现场交 叉施工、文明施工,水,电,交通运输等管理,组织统一协调,统一指挥。 3.4根据施工任务和管理方便的原则,按施工任务区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 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3.5文明施工责任区的各分公司、项目队是文明施工的执行者,其负责人是 直接责任人。 3.6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每季度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F59 —2011进行检查。 4文明施工要求 4.1场容场貌和总图要求 4.1.1工程开工前,项目工程部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总平面规划 图布置办公、予制、安装区域和道路,确保现场办公室、休息室、工具棚、焊

机棚、予制平台、材料库及其他施工机具、施工暂设摆放规范。 4.1.2施工现场进出口要设置大门和门卫,门头要设置企业标志。并按要求 设立五牌一图图。其中,工程概况牌要标明工程名称、生产规模、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姓名,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开(竣)工日期、质量目标等。 4.1.3项目部要落实现场的四通一平(即施工用水通、电通、道路通、通讯 通,场地平整),没有达到要求不准开工。 4.1.4项目程部按照专业施工范围、时间划分文明施工管理区域,使文明施 工管理责任明确,有专人负责。 4.1.5施工现场四周应设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1.6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4.1.7施工现场必须按施工方案作好安全设施,施工现场要有醒目的安全标 识牌。 4.2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管理 4.2.1各项临时设施,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机具应按施工 平面布置图位置整齐摆放,做到下垫离自然地坪不得小于200mm,分区管理,并分类摆放,整齐稳固,并挂产品标识牌,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具体要求应符合材料,机具管理的有关规定。 4.2.2动设备、大型仪器仪表、水泥、衬里材料、保温保冷材料及其他重要 设备、材料必须进行防雨遮盖,露天堆放时场内要有排水设施。 4.2.3小型管件、小型仪器仪表、螺栓垫片等易丢失的物品必须进库上架保 管。 4.3施工用水、电、道路管理 4.3.1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拉闸,断电,检修时应挂警示牌,并设专人监督。。如施工需要应向总图管理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设备内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4.3.2施工用水管线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敷设。施工要符合安装规范要求。

制造过程日常质量控制五种方法

制造过程日常质量控制五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生产线开工条件点检 为保证生产线正常运行,线长、操作者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包括换型对生产线上使用的工装、量具、测具、夹具、刀具进行检查,以便早期发现质量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使过程处于稳定受控状态的一种预防性管理办法。 制定生产线点检表:工艺员以生产线为一个过程,按照作业要领书和品质确认要领书、质量统计显现的薄弱环节以及对设备主要精度要求,按照“五定”(即定点、定人、定周期、定标准、定记录)的原则合理分工(关键工序的点检必须由线长或机修执行),合理制定点检周期,编制生产线点检表。 点检时间 作业前:重点对生产线的工装、夹具、刀具、测具、量具、设备精度进行点检,保证开工条件满足工艺文件规定; 作业中:重点对刀具的强制行更换、定位面的清洁度、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点检; 作业后:重点对计数型量具的使用次数进行点检; 点检的方法 按照点检清单要求,操作者、线长、机修通过看、听、测判断是否有异常响声、异味、震动、磨损、定位基准有无多余物、刀具该换否等方法进行点检。 生产线长根据点检实际情况提请、制作快速点检的专用测具,提高点检的速度和准确性。 点检中的异常处理 ※在作业前点检发现的异常,如机床的软爪跳动超差、量具失准等生产线长要及时督促进行调整和更换,经再次点检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 ※某些点检异常(在极限状态或暂不可使用但有其他替代办法)可以继续生产,操作者在异常部位挂黄色警示标牌,以督促线长、分厂快速修复; ※作业中、作业后点检发现的异常,如设备故障、量具失准、刀具磨损、夹具定位面(销子、钻套)磨损,生产线线长组织将可疑区间的产品进行复查,将不合格品隔离;车间工艺员、技术主任确定不合格品的类别并提请相应的审理组进行审理,按照审理结论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生产线开工条件点检常见的问题 1)敷衍了事,只是填写表格,不认真点检 2)缺少专用点检量具; 3)只填OK,不记录实际测量尺寸; 第二种方法:首件检查 首件检查:每道工序首件加工完成后,操作者按照品质确认要领书规定的项目及方法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记录实际测量尺寸,如发现不合格,则及时调整工装、夹具,直到全部后方可批量加工。 首件检查的重要性:按照品质确认要领书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需要首件计量时到送计量室送检。预防成批不合格的一种有效措施,特别是在新品的研制阶段更为重要; 首件检验记录注意事项:用卡尺、千分尺测量的项目要填写实际测量值,用量规、卡板测量的在相应的尺寸下打√,目视项目检查合格后填写xx合格。 首件检查常见的问题: 1)照抄原来的首件检验记录单! 2)零件未测量就将首件检验记录单写完! 3)首件检验记录单填写不齐全,随意填写! 4)认为是检验员的事,一面加工零件一面等检验员,等到检验员到了发现零件不合格,成批报废已经发生。第三种方法:4M变更管理 4M:指的是操作者(Man)、设备(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s)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剖析实用版

YF-ED-J765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剖 析实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剖析实用 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现场勘查流程 1、接到公司专工电话通知后,在公司工程 中心领取施工图纸,施工前由公司施工负责人 进行施工图纸复测,查看施工环境、现场作业 条件和停电范围,并预测新立杆基位置是否与 村民出行路线产生冲突,提前与村民做好沟通 工作同时提前与村委和供电所相关人员进行施 工协商。 2、根据现场复测确认与图纸一致后,根据 工程量拟定工期与停电计划。如与图纸不符,

以实际现场为准并第一时间报送工程中心专工,由工程中心报送公司运维部核实后,重新更正图纸并下发。 3、公司施工负责人将停电计划报送工程中心,由工程中心专工将停电计划报送调控中心批复。如因前期勘察不准确导致停电计划调整,考核施工班组1000元/次,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停电计划变更不予考核。 4、公司施工负责人施工前根据上报的施工计划提前联系公司立杆班组进行立杆或在保证立杆安全与工艺的条件下自行立杆。立杆时挖坑、立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关条款,避免发生各类事故,如出现安全事故由立杆责任人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应费用,并在另行扣罚1000元,在当月工资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措施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制 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宝兴县大溪乡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 保证体系 管理资料

文明施工管理目录 1、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制度。 2、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图。 3、文明施工管理各项管理保证措施。 4、文明施工管理文件。 5.动火许可证。 6.文明施工(环境、卫生)自检表。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记录。 8.文明施工责任书。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 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制度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宝兴县大溪乡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基本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的

规定及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的保证体系,建立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 2、施工现场现场大门作硬化处理。 3、施工现场大门口须设安全管理目标、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安全记录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工地、施工总平面图,简称“八牌一图”。 4、施工现场大门口须设置门卫室门卫制度、治安消防管理器制度、门卫室标志、火警电话标志,值班人员必须佩卡上岗。 5、施工现场办公室岗位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责任制、《文明施工责任书》必须上墙壁。 6、施工现场民工住宅“治安消防责任人”、“外用工管理制度”、“住宅管理制度”、“卫生责任人”须上墙挂设,并制作“三柜”(鞋柜、碗柜、衣、被、褥存放柜),做到整齐挂放,及时清理。 7、施工现场厕所、浴室、须确定有“卫生责任人”并制定“厕所管理制度”浴室管理制度并设有专(兼)人员管理,保持经常性的清洁卫生。 8、施工现场材料须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平面布置图的要求进行堆放,确保现场大门处道路通畅,场容清爽。材料库房须有“材料库房管理制度”、“材料员岗位职责”、“材料室安全消防制度”火警电话标志、现场材料标识挂牌。 9、场内施工道路及排水系统,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平面布置施工、保证道路通畅,场内无积水。拌合机、灰浆机作业处必须设置施工废水沉淀池。 10、施工现场各类机具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一机一牌制度,并设有专人负责管理。 11、木工机具应建立有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制度、禁火标志及安全、防火责任人的挂牌。

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了实施制造过程的顾客链管理,确保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提供满意的产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乘用车制造公司各分厂过程控制(包含过程检验)的管理。 2管理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1.过程自检:指生产工位上的员工依据工艺标准或检验标准,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2.过程专检:是指由专人对生产工段内各工位质量状况的检查; 3.过程总检:是指由专业的检验人员对分厂制造的成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职责和权限 1.各分厂: 1.1负责对上道工序(分厂)的产品实施过程总检; 1.2负责实施过程自检和过程专检; 1.3负责分厂内各类质量信息的收集、反馈,须保证一车一卡,由使用单位印刷; 1.4负责分厂内各类质量问题的纠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5负责过程检验文件的批准; 2.品管部: 2.1负责接收各分厂反馈的质量信息; 2.2负责组织进行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和改进; 2.3负责对质量问题改进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 2.4负责对过程检验的过程进行指导; 2.5负责过程终检出现异议的仲裁; 3.其他单位: 3.1负责协助各分厂实施纠正和补救措施; 3.2负责配合对质量问题实施改进。 三.管理细则 1.过程检验的设置 1.1.过程检验分为过程自检、过程专检和过程总检三种类型; 2.过程检验的管理 2.1.过程自检由各专业厂工位上的员工实施; 2.2.过程专检由各专业厂指定人员实施,该人员可以为班组内的质量员、班组长、工段长等,从事 过程专检的人员应取得过程检验的检验员资格; 2.3.过程自检和过程专检所依据的标准为《作业指导书》、《标准作业指导书》或《检验标准》; 2.4.过程总检由各专业厂的下道工序派专业的检验员实施,既冲焊分厂的过程总检由涂装分厂的检 验员实施,涂装分厂的过程总检由总装分厂的检验员实施,过程总检所实施所依据的标准为《检验标准》; 2.5.过程总检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时,应将相关不合格情况记录在记录卡上,反馈至分厂调试 返修人员;不合格经调试返修,经过程总检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2.6.过程总检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批量重大不合格时,应将不合格情况及时反馈至本厂技术质量科, 由技术质量科组织进行处置; 2.7.当对分厂过程总检的判定存在异议时,应向品管部提出申诉意见,由品管部进行现场仲裁;当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版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0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部门规章以及《一标准、四规范、一规程》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规范施工管理活动,实现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管理移交手续、组织施工策划 工程项目中标后,工程项目开工前,经营管理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管理交接手续,移交相关工程资料。 基层单位工程处,根据接收的相关工程资料,对工程项目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交底。由工程项目部进行施工组织策划﹙包括:开工准备措施,组建项目管理班子,组织落实分包队伍等﹚。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过程控制。 二、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申报 1、工程项目部、基层单位根据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设计图纸等资料和创建目标,编写相应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相关安全资料﹙详见安全申报资料目录,附表1﹚,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措施。 2、安全申报资料中的“申报资料﹙一﹚”共8项由项目部装订成册。“申报资料﹙二﹚”由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开工前编写并经分公司﹙基层单位下属﹚主任工程师审查确认,基层单位总工审核,经集团总师办审查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装订成册。“申报资料﹙三﹚”按上述“申报资料﹙二﹚”的编写、审查审核、审批和监理批准程序执行;所有申报资料、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天内完成编审流程。 3、所有安全申报﹙备案﹚资料由工程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及时报送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和基层单位备案;基层单位将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和质量监督备案登记表、施工许可证、基层单位或分公司与项目部每年﹙含工程开工时﹚签订的《四项责任书》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资料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送公司工程部备案。 4、工程项目部将安全申报﹙备案﹚资料报送集团总师办审核时,必须同时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核整改单》(附表2)和由相关责任人﹙本人﹚签证的:《申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资料专项方案会签表》(附表3)、《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开工项目情况一览表》(附表4加盖基层单位章﹚送达公司工程部备案。 三、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 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含应急预案﹚编制 1.1 各类方案的编写必须结合工程项目施工特点、难点、施工作业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要求,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1.2 工程项目部必须对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辩识,经评价后形成重大危险源清单,在施工过程中定期、不定期﹙当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采用四新技术等情况前﹚进行危险源辩识、评价并及时调整清单,严格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危险源是编写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的依据。 1.3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高、大、难等特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1

河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使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把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引向深入,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企业形象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管理能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省、市建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围墙和大门 1、城区主要路段(中山路、裕华路、建设大街、中华大街、平安大街、石 清路出入口、北出市口、青园街、维明街)的施工现场周围须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墙。在业主院内施工,现场与人行通道内用牢固的围护材料隔开。围挡材料采用彩色涂层压型钢板。 2、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门宽6~8米,高2~2.3米。门扇用一吋 以上钢管和薄铁板焊制其形式可用推拉门、对开门或四开门。门柱及门头:门柱断面尺寸为1000*1000mm,总高度不低于6.5米。其中门头部分占1.2~ 1.5米,大门净高度不低于5米,并设置灯箱或霓虹灯,夜间要亮。 在门头上书写:“河北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加上企业标志、地址、电话。 立柱书写:“建优质工程树华信形象 用真诚服务让顾客满意” 二、标牌 施工现场的大门进口处要设置“七牌”、“两图”,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和安全标语。 (一)施工图牌: 七牌: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

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提示牌。两图: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二)办公室内图牌 ⑴图牌内容:项目部人员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施工网络图等。 ⑵图牌材质:铝合金玻璃框,文字采用印刷体。 (三)办公室门牌 ⑴材质:有机板或金属板。 ⑵贴于门上或悬挂于门上一侧。 (四)导向牌 ⑴材质:两边用钢管支撑,牌面为薄铁板。 ⑵颜色:牌面为白色,字体为黑色,箭头为红色。 (五)胸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上岗时要整齐佩戴企业统一制作的工 作卡,内容包括照片、姓名、部门、职务、编号等。 三、场容场貌 1、施工现场按施工平面图布置,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环境要保持清洁, 无污染物和污水,会议室内应卫生整洁,桌椅整齐。 2、施工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必须有明显的分界,并设导向牌。危险区域要 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作业设警示灯。 3、城区主要路段建筑面积在8000m2以上或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 的道路、钢筋加工场地、木加工场地、砼搅拌场地、砂石料堆放场地要采用砼硬化地面,大门外5米以内必须硬化。无浮土整个施工现场排水畅通,无任何积水和临时给水管线滴漏及长流水现象,设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池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4、操作面及楼层的落地灰、砖渣废料等必须做到随做随清,物尽其用,做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2007-6-16 0:00:00 中国兽药114网信风浏览:2001 公司GMP管理文件 题目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 编码: SMP-SC-0160-00 共7页 制定 审核 批准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办公室 颁发数量 生效日期 分发单位 办公室、生产技术部、质量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 一、目的:制定生产过程重要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各个生产环节质量得到严格控制。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技术部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 三、责任者:生产技术部经理、QA检查员。

四、正文: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必须对生产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及其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1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 2.1纯化水、注射用水:澄明度必须符合标准 2.2 安瓿的洗涤及干燥灭菌:在准备室脱去外包装送入粗洗室粗洗,后送入精洗室洗涤,外壁应冲洗,内壁至少用纯化水洗两次,最后经过0.45μm滤膜滤过的澄明度合格的注射用水洗净,干燥、灭菌、冷却,灭菌后的安瓿应立即使用或清洁存放贮存不得超过2天,洗涤后的瓶子应进行清洁度及澄明度检查。 1.3称量:称量前应核对原辅料品名、批号、生产厂家、规格,应与检验报告单相符。调换原辅料供应商时应有小样试验合格单或已经过验证的报告;称量时必须有复核人,操作人和复核人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 1.4 配制:配制罐必须标明配制液的品名、规格、批号和配制量,投料时必须有人复核及做记录。 1.5 粗滤及精滤:药液经含量、PH值检验合格后方可精滤,盛装容器应封闭,标明药液的品种、规格、批号。药液配制至灭菌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 1.6 灌封:灌装管道、针头使用前用注射用水洗净并煮沸灭菌,直接与药液接 触的惰性气体、压缩空气,使用前净化处理,其纯度及所含微粒量应符合规定,灌装量按有关规定灌装。及时抽取少量半成品检查澄明度、装量、封口等质量状况,半成品盛器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日期、灌封机号及顺序号,操作者姓名。 1.7灭菌:双扉式灭菌柜,产品灭菌前,要核对品名、批号、数量,按规定的灭菌标准操作程序操作,灭菌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密切注意温度、压力、时间,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灭菌后进行检漏,检漏的真空度在-8kpa。 1.8 灯检:检查员视力在0.9以上,视力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后的半成品要注明检查者的姓名,由专人抽查。不合格品及时分类记录,标明品名、规格、代号、批号,置于盛器内移交专人处理。 1.9印字包装:操作前应校对半成品的名称、规格、批号及数量是否与领用的包装材料一致。印字、包装、装箱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品名、规格、批号,包装结束后统计好包装材料的实用数、损坏及剩余数与领用数做物料平衡检查,结束后送待检区待检,检验合格后入库。 2 口服液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提高管理水平,维护施工管理秩序,推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在建工程项目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3.编制依据 3.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 3.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 3.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3.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 3.5《建筑施工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50) 3.6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016版) 4.术语和定义 4.1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4.2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的建筑施工活动。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组织科学、合理,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种施工活动。 5.职责 项目经理部负责全面贯彻本《制度》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工作,对存在问题实现闭环管理,持续改进;向施工人员提供确保施工安全的合格的和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倡导绿色施工,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6.工作程序 6.1基本要求 6.1.1项目经理部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应划分明确,责任应落实,应规范组织开展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方案应包括围挡、临时设施、场容场貌、食品卫生、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冲压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程序管理办法

冲压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目的 通过对冲压件生产过程中的工序产品、成品质量的控制,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转序,进而保证冲压件质量。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冲压生产过程中及库存产品质量控制。 3工作程序 3.1生产过程产品的检验控制 3.1.1冲压生产过程检验流程图 生产过程检验流程图 YES

3.1.2下料检验程序 3.1.2.1操作者按产品图纸和工序流程卡开卷下料,并自检材料种类、牌号、外观质量和工艺要求尺寸,自检合格后交专职质检员进行首件检验。 3.1.2.2专职质检员按产品图纸和工序流程卡进行首件检验,并填写“首件检验记录单”。首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3.1.2.3下料批量生产过程中操作者应随时自检,防止定尺、定位移动造成批量不合格品。 3.1.2.4下料批量生产过程中专职质检员定时进行巡回抽检,填写“巡检检验记录单”。巡回检验合格,操作者方可继续生产。 3.1.2.5每道工序下料完成后,专职质检员应进行完工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单”,检验合格后专职质检员在该批转出产品的工序流程卡上签字,并填写不合格品数量、日期。 YES

3.1.2.6生产部只可对经检验合格的下料产品转入冲压生产。 4.1.3冲压生产过程检验控制 4.1.3.1技术质量部负责向模具调整工和冲压操作工提供冲压图纸。 4.1.3.2模具调整工和冲压操作工对所加工的产品需掌握工艺要求和冲压件关键尺寸。 4.1.3.3模具调整工对设备和模具进行安装调整。必须在对设备的滑块工作行程、缓冲垫的压力、模具的闭合高度调整到位后方可试生产,冲压件自检合格后交专职质检员进行首件检验。 4.1.3.4质检员要严格按图纸、工序流程卡、检具、样件进行首件检验,检验合格后,做首件合格标识,并填写“检验记录单”。 4.1.3.5首件检验合格后操作者方可批量生产。 4.1.3.6冲压件批量生产过程中,操作者应随时自检,以首件合格的工序产品作为自检依据,防止批量不合格品的发生。 4.1.3.7冲压件批量生产过程中,质检员定时进行巡回抽检,并填写“巡检检验记录单”。巡回检验合格后,操作者方可继续生产。 4.1.3.8每批冲压件一个工序完成后,操作者应通知质检员,对末件进行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单”。检验合格后专职质检员在该批转出产品的工序流程卡上签字,并填写不合格品数量、日期,方可转入下道工序,工序件不合格,质检员办理“不合格品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质量技术部存档,根据情况进行模具修理,二联交生产部,不合格品标识待处理。 4.1.3.9每种产品所有工序完成后,质检员应对该产品进行最终检验,填写“成品检验记录单”,检验合格后,零部件入成品库,注明检验状态、零件号、数量、日期。

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总则 为加强公司对各工程项目生产安全状态进行有效控 制,减少或消除不安全行为和状态,有效控制事故的根源 确保产品实现过程的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 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 2.1.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全面领 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1.2组织贯彻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全体员工的健康和 安全。

2.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1.4领导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2.公司副总经理 2.2.1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除对总经理负责外,并对分管安全业务范围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2.2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2.2.3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范和标准。 2.2.4组织公司的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 2.2.5组织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总工程师 2.3.1对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3.2负责审批公司工程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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