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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的传统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表现形式或法律工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有关货物买卖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1、合同双方当事人属于不同国家,既合同具有国际性。

2、合同的客体既货物要作跨越国境的运输。

3、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卖方交付货物、收取货款,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同时涉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

支付和结算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及其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

由于各国一般合同法、买卖法之间存在法律冲突,对发展国际贸易构成法律障碍,国际社会最早就是在买卖法领域寻求法律的统一,这种努力的结果构成现在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渊源。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在国际公约方面,统一买卖法的主要成果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迄今为止,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50多个世界主要贸易国家参加了这一公约。

本章主要介绍这一公约的规定。

公约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规定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救济、货物风险的转移;第四部分为行政条款,规定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事项。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当事人的适用范围和对买卖标的的适用范围两个方面。

对当事人的使用范围(通常意义)。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下列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且当事人所属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

(2)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且依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

可见,公约是以当事人的营业地而不是国籍来界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

2、对买卖标的的适用范围。公约采用排除法,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下列商品的买卖:(1)供私人、家人、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

(3)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货物买卖;

(4)根据法律执行令壮或其他令壮进行的货物买卖;

(5)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6)船舶与飞机的买卖;

(7)电力买卖;

(8)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总结:在货物的性质上,公约只适用于有形动产的买卖。

3、公约适用的强制性: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但在当事人没有这种约定时,根据公约适用的范围,公约自动适用。

4、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一国在参加公约时对某些内容的保留(须公约允许保留)可以使该国在加入公约的同时不受保留内容的约束。中国在加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一是对合同形式的保留,即我国仅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该项保留在我国统一合同法颁布后已无意义。二是对依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公约适用的保留,既我国仅承认公约适用于合同当事人都处在公约缔约国的情形。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做重要的惯例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撰的(国际商会是民间机构,没有国际立法权),定期修订,现行的是2000年修订版,简称2000年通则。

解释通则对采用各种贸易术语的国际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后述)

(三)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买卖法渊源还包括国内法中调整买卖合同的法律,如我国合同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买卖合同,在公约不适用、公约未规定或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时,这些规定就可能适用于国际买卖合同。

教材第二节是国际买卖合同的成立,公约对国际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定基本与公约是一致的(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习惯将要约称为发盘或发价)。

第二节国际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如果合同对有关条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买方应该在哪里交货?何时交货?所交的货物应具有怎样的品质?怎样包装才算履行了合同?货物如果灭失谁承担损失?(对买方也有此类问题)。这样的问题,就是买卖双方义务的问题,是买卖法的核心。

一、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交货义务

对于买卖合同,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卖方履行此项义务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关于交货时间,公约规定:

(1)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根据合同可以确定一个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或根据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卖方应在该段时间内的任何时候交货。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关于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涉及到判断卖方交货义务是否履行完毕以及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公约规定根据下列规则确定交货地点:

(1)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即卖方与第一承运人的交接地点,为卖方的交货地点。

所谓合同涉及运输是指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进行货物的运输,是国际买卖的通常情形。不涉及运输包括买方自行到卖方营业地或其

他货物存放地提货。

(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知道货物在特定地点存放或生产,则卖方应在该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该特定地点就是卖方的交货地点。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约时的营业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交货地为卖方的营业地。

(二)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

对于买卖合同,容易设想,卖方不能仅承担交货义务,还应对所交的货物的好坏负责。这就是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包括两方面:

1、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这是指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卖方违反这一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承担怎样的品质担保义务呢?

如果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要求有明确约定,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具体包括在货物的一般质量、规格和包装等方面。

在合同对货物的品质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公约规定,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即公约规定的法定默示担保)

(1)货物应当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具有的用途;如汽车安全气囊案例。

(2)货物应当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用途。如食用酒精买卖不能交付工业酒精。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相同。

(4)货物按此类货物的通常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无此种方式,则以一种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2、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实际上,对于买卖合同,卖方仅对货物承担品质担保义务,即保证货物在物理上没有瑕疵还是不够的。如交付机床侵犯他人专利。所以卖方还应担保货物在权利上没有瑕疵,这就是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公约规定,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卖方应保证对他所出售的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卖方应保证货物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抵押权、留置权等权利要求;

(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公约对于卖方的第三项权利担保义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原则是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要求为限,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在合同缔结时双方知道货物将被转卖到某地或在某地使用,则卖方交付的货物上不能存在根据转卖地或使用地的法律提出的知识产权要求;进口日

本机车案例。

(2)在其他情况下,交付的货物不能存在根据买方营业地的法律提出的知识产权要求。

(三)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卖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或惯例的要求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这些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可能还包括装箱单、原产地证书、商检证明等。

如果有关国家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除了交付还有特定手续,如汽车过户,卖方应负责办理这种手续,以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

(一)买方的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对买方付款的时间、地点等没有约定,就要按公约的规定确定。

1、买方的付款时间

(1)买方应在卖方向其交货(指直接交货?)或移交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时(指提单以及类似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可以将付款作为向买方交货或移交

单据的条件。(托收支付方式即如此)

(2)买方在获得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之前,无义务支付货款。

两条规定看起来是矛盾的,似乎应理解为在两个条件都满足时,买方应付款。

2、买方付款的地点

(1)如果合同约定,卖方交货或提交单据后买方付款(信用证支付方式即如此),则买方应在卖方向其交货或提交单据的地点付款。

(2)在其他情况下,买方应在卖方营业地向卖方付款。

3、对卖方多交货的规定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

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

同价格付款。

(二)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

收取货物首先是买方的权利,但如果买方延迟收取货物,可能对卖方利益造成影响(如码头费、仓储费),故公约同时将其规定为买方的一项义务。

公约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具体包括两项内容: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如FOB合同及时派船。

2、及时接收货物。

第三节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术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承担的费用、义务以及风险划分的专门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用简短的术语及其缩写表示,通过采用特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可以大致确定买卖双方在以下方面的权利、义务:

(1)交货地点的确定;

(2)运输合同的签订、费用承担;

(3)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地点;

(4)投保义务和费用;

(5)进出口手续的办理义务。

显然,采用贸易术语订立合同可以简化交易磋商的过程,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术语最初是约定俗成、不成文的,为了统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国际商会编撰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定期修订,现行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2000年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

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费用、义务的大小为顺序,从小到大排列,13种贸易又根据交货和运输安排的不同分成四组。

1、E组(内陆交货合同)

该组只有一个贸易术语:EXW(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EXW术语卖方的义务是:

(1)在其所在地将货物交给买方;

(2)承担交货前的费用和风险;

EXW术语买方的义务是:

(1)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后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不同寻常,如买方做不到就不能采用这种术语)

很清楚,EXW是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的术语。

2、F组(主要运费未付合同,装运合同,前者说明运费承担,后者说明货物风险

转移)

F组有三个术语:

FCA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组术语卖方的义务是:

(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或港口将货物交承运人;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该组术语买方的义务是:

(1)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2)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的划分上,三种术语是不同的。FCA是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风险转移点;FAS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FOB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AS和FOB只适用于船运(海运和内河运输)。

3、C组(主要运费已付合同,装运合同,该组术语费用与风险分担不一致)

C组有四个术语: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CP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组术语的特点是卖方承担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所以是运费已付合同,但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转移点仍在装运地,所以是装运合同。

该组术语卖方的义务是:

(1)办理运输手续并承担运费,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要办理投保手续并承担保险费;

(2)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3)办理出口手续。

该组术语买方的义务是:

(1)在CFR和CPT术语下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2)办理进口手续。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CFR和CIF适用于船运,CPT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4、D组(到货合同)

D组有五个术语:

DAF(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组术语的特点是卖方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该组术语卖方的义务是:

(1)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

(2)承担在目的地交货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3)办理出口手续,在DDP术语下,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该术语买方的义务是:

(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费用和风险;

(2)除DDP术语外,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的转移上,D组的五个术语均为在交货时风险转移。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DES和DEQ适用于船运,DDU和DD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AF适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二、三种最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1、FOB

FOB是free on board 的缩写,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术语下卖方的义务主要有:

(1)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2)提供合同规定的商业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3)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海关手续,支付出口捐税;

(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FOB术语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许可证及其他的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税费;

(5)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时间、地点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6)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在外贸实践中,把FOB术语称为离岸价,是指货物风险的转移在装运港。

案例P161:买方所租船舶未按时到达,应赔偿卖方的损失。

2、CIF

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缩写,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是对卖方而言的。

CIF术语下卖方的主要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的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税费;

(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地,并支付运费;

(4)自费投保,并缴纳保险费;

(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CIF术语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

(2)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

口海关手续,交纳海关税费;

(3)承担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费用和风险。

在外贸实务中,CIF有时被称为到岸价,它用来指称费用划分是可以的,但CIF术语风险划分仍以装运港为界,称到岸价就不全面。

3、CFR

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即成本加运费

CFE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与CIF术语基本相同,只是卖方不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

公约和解释通则都规定国际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但两者性质不同,公约作为国际立法具有自动适用的效力,解释通则作为惯例只有在合同当事人采用时,才有效。从内容上看,两者似乎互相补充。

第四节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都涉及跨国运输,货物灭失、损害的风险也较大,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问题就是要判明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属于何方所有,以及货物风险在何时、何地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对买卖双方显然关系重大。

案例(美国出口英国商人A1000吨散装小麦,A转卖给B500吨,货款已付,货物到达英国前A破产)

同样,风险转移关系到在货物灭失、损坏的情况下哪一方仍应承担交货或付款的义务。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公约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是一个缺陷。

以下主要各国国内法对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

(1)英国法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在买卖双方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约定。

(2)货物所有权转移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买卖的货物已经特定化。如果买卖非特定物(种类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所谓特定化是指卖方将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

为。如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合同号、买方收货人名称等。前例

2、法国《民法典》

原则上法国法是以买卖合同的成立来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即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所有权自卖方移转于买方。

3、德国《民法典》

(1)对于动产买卖,原则上是以交货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如无特别约定,货物所有权在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转移。

(2)在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情形下,卖方交付该凭证(如提单)时货物所有权转移。

(3)对于不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向主管机关登记确定。

我国主要学习德国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法似乎是英国法和德国法的综合,对货物所有权转移规定

(1)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

(2)除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货物的所有权自卖方交货时起转移于买方。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货物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沉船、破碎、火灾、盗窃等。

货物的风险转移是指货物风险什么时候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即由谁来承担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

1、公约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如卖方在交货时存在违约行为,则相应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国际贸易术语确定的风险转移规则优先于公约适用。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讨论:为什么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不能转移?

如果允许卖方主张风险已转移,卖方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将受损货物确定到某个具体合同项下,而该合同买方不得不承担已经发生的货物损失,显然对其不公平。

2、特殊情况下的货物风险转移

(1)海上路货

所谓海上路货是指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把货物卖掉。实际上就是指在途货物的买卖。

对于海上路货买卖的货物风险转移,由于不存在交货环节,公约规定:

①原则上货物风险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给买方。

②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应是指买方已经取得全程保险单享有索赔权利),则由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③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损失应由卖方承担。(防止欺诈)

(2)货物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货物不涉及运输包括卖方在自己营业地交货和在另一个特定地点交货两种情况。公约规定,一般情况下货物风险同样在交付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没有及时收取货物,则从货物已经置于他的处置下而他没有按合同规定接受交付时起转移。所谓货物已经置于买方的处置下是指卖方已经做好使买方能够收取货物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打包,并向买方发出提货通知。

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

一、违约形式

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我国合同法表达为一方违约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广交会参展货物运输延迟。

除了根本违约以外的其他违约是非根本违约。

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履行能力。

二、公约规定的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的救济措施

(一)损害赔偿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受损害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受损害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因已经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而丧失。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1、赔偿范围:与通则的规定一致。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案例有一份FOB合同,外国进口商向香港A工厂订购100台游戏机,合同总值为50000美元,如果该订单能够履行,A工厂将支出45000美元费用,其中生产费用40000美元,管理费用5000美元,但合同订立后不久,外国进口商无故取消了合同,当时A工厂尚未将该批货物投入生产,问:A工厂可要求哪些赔偿?(5000美元管理费用+5000美元利润)

2、计算方法:公约对解除合同情况下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作出了具体规定。有两种方法。

(1)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物,差价是买方购买替代物的价格和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在解除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差价是卖方转卖货物的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某种货物在一定地点和一定时间的市场价格。如果解除合同的一方没有购买替代物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解除合同时该货物时价之间的差额赔偿。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一方因行情变化不履行合同。

3、受损害方减轻损失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另一方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二)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

公约规定,合同订立后,如果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后天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即卖方可以暂时不交货,买方可以暂时不付款,即使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他应当交货或付款。公约特别规定,对于卖方中止履行的,即使货物已经发运,单据也已经交给买方,卖方仍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

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案例(担保的充分性)

2、解除合同

在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

(1)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约。如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这时无须经过中止履行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2)对于上述中止履行的情形,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对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

主要是要解决在其中一批货物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时,对方能否解除整个合同问题。公约规定:

1、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该批货物的效力。

2、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任何一批货物的违约,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其对今后各批货物也将会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任何一批货物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而且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

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同时解除合同对已交付和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的效力,即解除整个合同

三、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措施

公约规定,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如未交货可以要求交货,交货数量不足可以要求补足。对买方采取这一救济措施的限制是,如果买方已经采取了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措施,如解除合同,则不能采用。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行交付替代货物。买方这种要求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

皮革质量案例

3、要求卖方修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

如果货物不符不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要求修补货物。

4、要求减价

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无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

5、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最终的救济措施,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公约规定买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1)卖方任何违约已构成根本违约。

交货数量严重不符案例

(2)在卖方不交货时,买方不能立即解除合同,但可以给对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宽限期),让卖方履行义务。如果卖方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者卖方声明他将在额外时间内交货,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1、要求实际履行

2、解除合同

卖方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

(1)买方违约构成根本违约;

(2)如果买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在卖方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仍不履行,或声明将不在额外时间内履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一)1999年8月1日,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8月1日传真”),要求: 从B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1999年产苹果3000吨,溢短装5%,单价每吨800美元,FOB西雅图,装运期1999年10月,目的地中国天津新港,与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B公司收到传真后,于8月10日回电并附上B公司一方强制的B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8月10日回电”/“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与A格式8月1日传真内容相同。A收到8月10日回电后,没有答复。 1999年10月,B格式在西雅图将3000吨苹果装上船运往中国天津新港。1999年11月5日货到天津新港,B公司通知A提货(“11月5日提货通知单”)。由于A经营不佳,再加上当时中国市场大量进口美国苹果,导致中国市场价格低靡。因此,A决定不接受这批货物,于是在11月8日电传B,表示不接受货物(“11月8日电传”)。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8月1日传真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2)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3)11月5日提货通知单是() A. 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4)11月8日电传是() A. 要约邀请 B.要约 C.要约拒绝 D.承诺 (5)如果A在收到B公司11月5日提货通知后三天,即11月8日到天津新港收取货物(“11月8日收货行为”)并在11月15日在北京予以转售(“11月15日转售行为”)。请问成立合同的要约是() A.8月1日传真 B.8月10日合同文本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答案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填空题 1.卖方的担保义务分为()和()。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的保留、关于()的保留。 3.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分为()和()。 4.美国通常可以通过()和()的方式,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 5.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决定》,当买方违约时卖方的物权救济方法主要有:()权、()权、()权。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2.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而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 A.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前各批货物无效 C.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D. 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A.要求减价 B.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D.要求加价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的赔偿范围包括( )。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0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3月22日对方回函,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8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有效期截止4月28日。对方没有立即回函。直到4月20日,对方来函接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方在4月29日接到对方接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 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 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4月20号回函中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1、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回答)(1)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对于“国际性”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公约规定是否相同? 2、A公司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需要结合以下问题分析)(1)虚盘和实盘如何区分?二者有何不同的法律约束力? (2)发出一个有效的实盘应具备那些要件? (3)发盘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4)还盘的效力如何认定? (5)怎样撤销发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在发盘撤销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 3、如何看待我方的回电?假设A公司不愿意成交,应采取的合理做法是什么? 4.如果对方在4月29日回电表示接受,试析该行为法律效果? 5、假定双方合同成立,中方A公司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产量减少,该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先回答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各国是如何规定的,然后结合案例分析)

第15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讲义)

第15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讲义)

第一节交易前的准备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合适的销售市场及交易对象 2、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3、做好出口商品的广告宣传 二、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合适的采购市场和供应商 2、制订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Inquiry) 1、含义 是指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 2、内容 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把询盘称作询价。 ★询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Offer) 1、含义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2、构成发盘的要件 ⑴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受盘人。 ⑵发盘中必须明确表示发盘人受其约束 按照现行法律和《公约》,一方当事人是否向对方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 ⑶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①交易条件所包含的交易条件应该是完整的。 《公约》规定:一项订约建议只要列明了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项条件,即可被认为其内容“十分确定”,而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我国企业在对外发盘时,应明示或暗示地至少规定六项主要交易条件,即货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②交易条件应是确定的。 ③交易条件应是终局性的,不附加任何保留及限制性条件。 ⑷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 例如:发盘人通过电话向受盘人发盘,中途电话发生故障,传送声音模糊,必须待电话修复后,让受盘人听清全部发盘内容,该发盘方为有效。发盘人用信件或电报发盘,如该信件或电报因邮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题目 案例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 年月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宁波;货物应于年月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月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月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月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月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年月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月日才开始装船,至月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月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月日。但由于货物于月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案例 年月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规则(修订版)

第一编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是最为广泛和最为基础的国际商事活动之一。按其性质,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关系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公法和私法。根据国际商法的学科特点,本章主要介绍跨国性的国际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调整模式 一、三种法律调整模式 在民族国家崛起,并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组织形式之后,传统上,货物买卖法主要由各国国内法调整。对于国际货物买卖而言,这有可能引发法律冲突,传统的法学主要通过极具国内法色彩的国际私法方法来加以缓和。但是,这种国内冲突法模式具有显而易见的缺点:如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可能引发当事人“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不利于当事人从事国际货物买卖。11950年代兴起的去殖民化运动使得当今世界的国家数目达到200个左右,这就增加了国内冲突法模式的不确定性。为了缓和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统一冲突法公约(如1955 Hague Sales Conflicts Convention,1986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等)。统一冲突法公约的作用显然有限,它最多只是减少“挑选法院”现象,对于因各国实体法差异所导致的冲突仍然无能为力。 鉴于国内冲突法模式的不足,1920年代起,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就致力于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1964年,就国际货物销售问题,达成了两个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 (ULFIS)。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理论上,制定统一实体法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为在缔约国内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者们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平台,减少因“挑选法院”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在与国内法的关系上,这两个统一法公约采取了非常激进的做法:它们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如ULIS第17条规定,对于该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该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而不能求助于国内法。基于以下两点法律上的缺陷,即(1)ULIS和ULFIS只采用了欧洲大陆民法法系的方法来处理国际货物买卖问题,代表性不强;以及(2)ULIS和ULFIS完全排除国内法的做法并不现实,使得以国际公约推行统一实体法的模式因参与国过少而受挫。3 国内冲突法模式和国际统一实体法模式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思路和实践做法。前者在实践中存在缺陷,但却通行于世界各国;后者是一种理想的理论模式,但却难以实行。对此,国际层面主要采用两种方法缓和其间的冲突:(1)在“硬法”层面,尽量采用国际统一实体法模式,但同时也为各国的国内法和冲突规范留下一定的适用空间;(2)在“软法”1See generally Guido Rennert, Is Elimination of Forum Shopping by Means of International Uniform Law an “Impossible Mission”?, Macquari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V ol.2 (2005), pp.119-134. 2参见胡晓红著:《WTO规则与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3See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87195040.html,/english/implement/i-64ulf.htm for a list of countries that have ratified ULIS & ULFIS (United Kingdom, San Marino, Belgium, Israel, Netherlands, Italy,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Luxembourg, and one accession, Gambia). The Convention has since been denounced by Italy,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the Netherlands, Belgium, Luxembourg and Israel.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渊源之一 1、《华沙-牛津规则》(现在使用比较少) 2、《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美洲各国有一定影响)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包括13种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 优点:1、明确了交货地点和价格构成;2、明确了交易中的责任划分:如运输、保险、单证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货物风险转移等 (二) 国际公约:渊源之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1、CISG简介:1980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订。主要贸易大国包括中国大都参加CISG,目前缔约国76个,但英国没有加入,日本2008年加入。 2、CISG的适用——什么情况下适用?如何适用? CISG规定:(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CISG缔约国,合同直接适用CISG,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2)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CISG(全部或部分规定)的适用或变更某些条款的内容。(体现了公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3、CISG未规定事项:合同的有效性;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产品缺陷造成伤亡、损失) 原因:这些问题,各国法律差别很大,难以统一 (三)各国立法:渊源之三 1、普通法系国家:除判例外,还有成文法。 英国: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买卖篇。 2、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或商法典 3、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了解即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据CISG规定,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略)我国《合同法》中要约承诺规则主要参考CISG制订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和价格是必备条款。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本节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尤其是卖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和单据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交付单据 1、交付货物的地点。《公约》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无约定,按照《公约》第31条补充性规则确定。——CISG第31条规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未约定情况下: A、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否则, B、在订约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C、但如果订约时双方都知道货物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应在该货物所在地交货。 2、交付货物的时间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的日期或期间,按照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时,则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合理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交付单据 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单据,并保证单据符合要求。 单据主要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 交货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单据中的不符点进行修改。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A. M. Knitwear诉泛美进出口公司案(1976) 泛美进出口公司向A.M. Knitwear公司购买了几千磅的纱线。泛美公司使用它们自己的订单格式,订单上表示“从贵公司工厂提取货物运到Mccormak,再装运至巴西的Santos”。在“价格”一栏中,泛美公司印着“FOB工厂每磅美元”,但贸易术语FOB后具体地点一栏空着,没有填写。卖方把货物装载上买方提供的集装箱后,通知买方货物已装好。买方于是通知其货物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到卖方工厂提取集装箱并把货物运至Mccormak。当天晚上,一个货车司机到卖方所在地,签发提单后就提取集装箱开车走了。过了不久,买方的运输代理人来提货,这才发现第一个司机是个贼。买方遂停止付款。 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库克受理此案。 库克认为,“FOB工厂”只能意味着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没有其他意思。若试图将其作为其他意思解释的话,则必须要有明确的改变其本来意思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使用FOB这样的术语,含义改变了,又没有在合同中注明,那么是违反法典(UCC)目的的。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买方胜诉。 法院认为贸易术语的含义应该根据UCC的解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UCC的规定,FOB合同中,只有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2、Exxonmobile供销公司诉Texaco有限公司案(2003) 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份柴油机买卖合同,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整个协议……没有其他允诺、陈述、担保、惯例或交易过程影响本合同。后来,针对被告根据所测试的保留油样习惯或惯例提出抗辩的企图,原告主张合同不允许纳入这种习惯条款。 英国法院在接受原告这一主张的同时,却指出:在有必要根据商业效率使一条款成为合同暗示条款的情况下,“整个协议”条款不应当排除这种暗示条款。 3、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有限公司诉Sabate公司案(2003) 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被告美国Sabate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是法国一软木塞制造公司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分公司。2000年9月,加拿大公司和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买卖软木塞的合同。合同规定,美国公司供给加拿大公司l 200万软木塞,软木塞不得有损坏葡萄酒的污点。每次装货,美国公司都会出具一份发票,发票上规定法国一地区法院对合同的任何争端有唯一管辖权。加拿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2001年,软木塞出现了污点,加拿大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对美国公司及其总公司提起了诉讼,但是美国和法国总公司认为该案管辖地的选择条款是法国的某地方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北区法院支持了被告美国公司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加拿大公司不服,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_________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_______的保留、关于________的保留。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地所有权自______________时起转移。 4.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义务主要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5.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交货地点为____的营业地。 A.买方B.承运人C.第一承运人D.卖方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是( ) 。 A.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 B.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同 C.它具有涉外性 D.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一样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方收取货物时B .卖方交货时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经济法讲义全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第一讲 学习提要 国际经济法在历届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所占的比重都很大,估计国际经济法在全国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还是会很大。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今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涉外法律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希望广大的考生对国际经济法引起相当的重视。估计在全国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比重将会有所提高。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容十分庞大复杂,因此在本次课程中将分四讲进行讲述。本讲第一讲主要讲述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和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部分的容。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是一些实务性比较强,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部分可以忽略不予考虑。因此,本讲其实也就是开始为大家讲述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主要讲述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以及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和措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很大部分都是合同法的容,考生可以在听讲义时适当比较两者

之间的关系。这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希望考生对此引起重视。 重点与难点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围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主要容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7、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 容讲解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依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含下列几点:①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的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其中,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1996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44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15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讲义)

第一节交易前的准备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合适的销售市场及交易对象 2、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3、做好出口商品的广告宣传 二、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合适的采购市场和供应商 2、制订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Inquiry) 1、含义 是指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 2、内容 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把询盘称作询价。 ★询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Offer) 1、含义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2、构成发盘的要件 ⑴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受盘人。 ⑵发盘中必须明确表示发盘人受其约束 按照现行法律和《公约》,一方当事人是否向对方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 ⑶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①交易条件所包含的交易条件应该是完整的。 《公约》规定:一项订约建议只要列明了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项条件,即可被认为其内容“十分确定”,而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我国企业在对外发盘时,应明示或暗示地至少规定六项主要交易条件,即货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②交易条件应是确定的。 ③交易条件应是终局性的,不附加任何保留及限制性条件。 ⑷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 例如:发盘人通过电话向受盘人发盘,中途电话发生故障,传送声音模糊,必须待电话修复后,让受盘人听清全部发盘内容,该发盘方为有效。发盘人用信件或电报发盘,如该信件或电报因邮电局误递或在传递途中遗失,以致受盘人没有收到,则该发盘无效。如通过电传发盘,传送过程中线路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有关双方交易的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事项有比较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力。 教学难点是理解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关于实际履行问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以及为什么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界限。 熟悉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认识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类型及违约的救济方法及条件。 要约要约邀请承诺违约救济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一般违约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交付 Offer / Acceptance / specific performance 商品买卖关系是人类社会的社会、经济生活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历史上看,买卖是人类最早的经济活动之一。在现代社会里,人类每天都进行着大量的买卖活动,因此各国都有一套自己的买卖法,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规范和保障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那么国际买卖也是如此,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则来调整国际买卖活动,以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述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销售公约概述 (一)公约产生的背景 (二)公约的简介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2002年10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2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等,占世界贸易的2/3以上,至今英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尚未加入。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 3、我国的声明保留条款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且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日益增多,该公约在国家货物买卖中所起的作用肯定会越来越大。因此,本章在介绍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将以该公约作为重点。 (四)对公约的基本评价 1、较好地体现了现代合同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 2、较好地调和了两大法系的矛盾 3、公约的不足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C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2.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解除合同 D.买方延迟履行,卖方直接解除合同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A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D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C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A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而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C )。 A.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前各批货物无效 C.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D. 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 1、普通法 2、成文法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

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1、E组 2、F组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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