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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身份认定

干部身份认定
干部身份认定

干部身份:

干部身份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现在大部分的单位都在弱化这一概念。但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招聘、录取。如果没有干部身份就会有一系列的麻烦,甚至可能无法到该单位工作。还有一些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

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很多农村来的朋友家里都希望孩子通过念大学而改变祖辈农民的身份(这里没有贬低农民朋友的意思),而很多人却从毕业后就莫名其妙的丢了自己的干部身份。当然也有很多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干部身份。认为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没有的话我至少是四年大学毕业学士学位。其实你错了。如果你没有留住你的干部身份,可以说你的大学就是白念,而你只是个有学士学位的工人,根本没有改变你自己(就很多农村朋友来讲)。

干部身份靠什么来?靠三方协议,靠派遣证。派遣证就是你大学生干部身份的证明,假如某天你被提干时,这个就是你可以被提干的证明,因为你是干部身份。否则你就不能被提,因为你是工人。

也许很多人说:我不会被提干,那我要干部身份干嘛,我就想挣钱。

[编辑本段]报到证

报到证(派遣证):

派遣证一式两份,一份是派遣证,另一部分是报到证。派遣证在你毕业后将放入你的档案,由国家直接打到你的单位(档案属国家机密,不允许个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拥有档案保存资格那么你的档案就放在单位,如果没有,那单位会掏钱将你的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类的档案保存处。你过你没工作,那你的档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报到证则交由你手自行保管。在这里必须要重点说的是,很多人在毕业后没多久就把报到证丢了,而当若干年后单位希望将你提干要求出示报到证时,很多就没有了,而只能再跑回某地去重新开证明,这时的证明可就没那么好开了,所以还是劝君保管好。

[编辑本段]职称评定

现在要说的就是职称评定了。

大学生持报到证到单位上岗后,必须要经过一年的见习期(国家规定。相当于中专、大专的实习期)。见习期满后,本人必须记得要签“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这是你转正的鉴定表(从此你就拿正常工资了),说明你已经是一个合格的人才了(见习期需要在同一单位完成,也就是你的三方、派遣证以及你的转正证明表,这三个上面盖的要是同一单位的章,否则视为无效)。紧接着要记得填写“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也就是初级职称评定表(这些事要你自己留心,没有人会提醒你去做的,表要到人事部网站下载)。具体可评定的职称可以到人事部网站上查询(职称最好和自己学的专业有联系,否则到中高级评定时比较难)。现在我国职称评定这块要通过考试(除艺术、工艺美术、体育教练员及广播电视播音4个系列外,申报其他初级系列都需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申报人员参加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取得《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考试来决定你是否能评上职称。当然有些职称评定也不排除某些单位内部的人为原因。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六年,你可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二年,评定高级职称(具体可上网查)。这样你一辈子的职称就基本评定完了,所以有些幸运的人10年就可以当上“高级工程师”。在我国,无论各行各业都会有职称评定,而且相信任何单位都希望有那些有职称的人来工作,而且,就算你工作的单位没有职称评定一说,那想你如果是高级工程师,你拿的钱也绝对比别人多。而什么人能评定职称呢?有干

部身份的人。所以从此看出,就算你不当官,你只挣钱,那干部身份对你来说还是有用的。[编辑本段]回京就业

说到这里,基本上一般的情况都讲完了。但有些人会问了,我不是本地生,我户口不能留这,没公司给我签三方,你说的都是屁话。呵呵,那你就错了。为什么不变通的想想呢?例如:你在北京上学,但毕业后没有公司解决你的户口,怎么办?好办!在家里找公司签三方。因为你不能留京,所以你的户口会打回原籍,而档案与户口不能脱离,所以你的档案也要打回原籍,而如果你想保住干部身份(但想在北京工作),那你就托人也好,请客也好在家找个单位把你的三方签了。然后其他和上边一样,只是一年后记得回家去办转正与职称评定。如果嫌麻烦,没关系,你就回家就业,别担心回不来北京,因为如果你有职称,那么你就可以以后来京找工作,而你也会属于人才流动,这时只要你提出单位也会适当解决你的户口问题,否则凭你打工者的身份要求单位解决你户口,梦吧你!三方协议的签署是没有限制的,与任何公司或单位签都可以,不一定要国企或事业单位,否则每年那么多大学生就业,还不80%都要丢了干部身份,国家还不成白痴了。但要保证一点,就算是三个人的小公司也能签,但不要在一年内倒闭,否则你就没有人给你签转正了,切记切记。

又有人说了,我想考研,我明年要考,我就不签三方了,随便找个活干干,挣点钱完了。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记住,不论任何时候,别放弃你的身份!

[编辑本段]转正定级

想要不失去干部身份,也不用听某些人才服务机构的劝说。关键是注意干部身份的载体,毕业时候是“报道证”,报道证和档案转到合适的接收单位(有人事接受能力的单位或单位合作的人才服务中心)满一年后,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以后干部身份的转移就等同于人事关系的转移,干部身份的载体就是人事关系、凭该单位开出的人事关系转移介绍信转到下个单位。

对于你的具体情况来说,外资企业都有其对应的人才服务机构。你和该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到学校或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报道证》,再把《报道证》和档案交至企业对应的人才服务机构,就完成了人事关系的建立和转移。这与和谁签订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单位现在出于规避人力成本的考虑,不直接接受人事,劳动关系,而是通过人才派遣、租赁的办法。则你本人需注意你签订合同的人才服务机构,须有办理这一合同的资质。防止自身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你工作的单位管理不正规,不接受人事关系,你也可以自己找(最好是让学校推荐)有资质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你的人事档案关系有什么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你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或所在省市的毕业生就业中心。

如果你要考研,那么你属于在职考研一类,我们分类说一下。

假如你考上了:

你6月大学毕业,7月到单位报到。第二年7月,你转正,初级职称评定。研究生9月入学。当你研究生入学时,哥们已经是有身份的人了,3年研究生读完,哥们出来直接拿正常工资了(进私企),没有见习期一说了(研究生毕业也有3个月的见习期)。如果你进国企或事业单位,那么研究生3年算工龄(我不知道私企是不是,但国企或事业单位绝对是),你出来就可以评中级职称了,哥们又赚了一大笔。所以你说你该不该保你的干部身份?

假如你没考上:

没考上更简单,直接继续工作,回头等着评中级,没差什么。

很多人总是怕麻烦,其实一切就是这么简单(我打的不简单),如果你做了,那么也许我的话会改变你的一生,如果你没做,那么就当给我捧场,也谢谢你,我们又少了一个竞争对手。不过要记住一句话,别因小失大,谨记!

美国永久居留证明、华侨身份证明公证认证办理步骤

美国永久居留证明、华侨身份证明公证认证 办理步骤 美国永久居留证明、华侨身份证明公证认证办理步骤 中国政府对于旅居海外的华侨有多项优惠政策,比如华侨子女在国内选择大学就读时会有加分政策。但是国内相关政策部门会要求华侨提供驻美国领馆的华侨身份证明及公证认证文件,这个证明并不是拿到国内就可以直接使用了,还需要去国内侨务部完成华侨身份的判定才可以真正的享受华侨在中国的各项优待政策。 居留证明(居留公证或居留认证)是驻外使领馆依法证明当事人(中国公民)居留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用于到中国国内办理华侨身份认定,国内个人财产向境外转移,亲友就业,升学,亲属申请出国定居等相关事务。 华侨,这一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什么样的人群才是华侨呢?华侨是指长期居住在国外已经获得国外的永

久居住权,但尚未加入外国籍的中国公民。持美国留学签证的留学生,持访问学者签证的交流学者,国家公派的工作者均不属于华侨。已经加入外国籍的为外籍华人,不属于华侨的范畴。 在美国来讲,持中国护照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为华侨,可享受中国政府的各项优待政策。美国华侨需要对美国绿卡逐级办理公证员、外交部或州务卿指定部门、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后,方可在国内侨务部办理华侨身份认定。 美国华侨证明认证需要哪些材料? 1)公证认证申请表扫描件 2)申请人护照扫描件 3)申请人绿卡正反两面扫描件 当事人可持有效护照及当地居留证明到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居留公证。居留公证主要用于到中国国内办理华侨身份认定时使用。华侨身

份的认定由国内侨务部门负责,居留公证仅作为对居留事实的判定。 办理身份证明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华人、华侨应出示本人现居住国签发的护照及居留证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有效证件; 2、港澳同胞应出示本人的港澳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干部职工由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出具证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无设人事部门的,应到上一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加具意见。 4、外资企业职工,必须由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人事部门的红色公章; 5、街属公司、工厂、商店的职工,无工作单位的街道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户籍登记出具证

党员说明和认定通用模板(参考)

XXX党籍材料缺失原因说明 (参考模板) 兹有XXX党员,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入党时间,转正时间,原入党时支部,现所在支部。 党籍材料缺失原因: 注:党支部留存并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核。

关于拟认定xxx党员身份的公示 (参考模板) 根据党组织和党员信息采集工作相关要求,现将XXX 党员身份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原入党时支部,现所在支部。入党时间,转正时间,经查找原始档案,走访有关人员,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现拟认定为中共党员。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至xx月xx日结束。公示期间,接受群众来电、来信、来访。 联系电话: 来信地址: 中共xx支部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注:党支部留存并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核。 附件3: 关于XXX党员身份认定走访笔录 (参考模板) 时间: 地点: 走访对象:(签章) 走访人:(签章) 记录人: 走访内容: 根据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要求,现向你了解XXX的相关情况,请你如实反映。 xxx同志(党员): xxx同志(党员): xxx同志(群众): 注:1.此页不够,可另附纸

2.党支部留存并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核。附件3:XXX党员身份拟认定说明 (参考模板) XXX党委: 兹有XXX党员,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入党时间,转正时间,原入党时支部,现所在支部。根据查找原始档案,走访有关人员,召开支部大会拟认定为中共党员,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查找原始档案情况 我支部组织人员对XXX党员党籍材料进行了多方查找,最终无法找到。 二、走访有关人员记录 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情况 (要写清楚召开时间,参会人数) 四、公示结果 于2017年7月日至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情况反映。 需附:1. XXX党员党费正常缴纳的资料复印件 2. XXX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最早一次记录复印件 4.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5.关于XXX党员身份认定走访笔录 6.关于拟认定xxx党员身份的公示 7.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一并上报 中共XXX支部委员会 2017年7月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参考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14日,中发〔2014〕3号) 1、党委动议 2、组织人事部根据党委意图形成工作方案(根据需要报省委组织部审核) 3、民主推荐 (1)确定民主推荐参会人员名单; (2)根据工作方案中的推荐表比率统计民主推荐结果。 4、根据统计结果上报学院党委,请示考察名单 5、形成考察方案,发布考察预告,派出考察组开展组织考察 (1)开展民主测评; (2)组织谈话,谈话不少于7人,本部门处级、科级必谈; (3)形成考察材料; (4)个人如下填写材料: ①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签名; ②如实填写《江西省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表》一式四份

且不得复印,并签名; ③如实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并签名;其中年龄统一填写出生年月,亲属信息栏去世的也必须填写,(去世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及职务请填写完整; ④撰写1500字左右的个人述职报告,并提交电子及纸质稿。 6、征求纪检、综治办的意见 7、形成上会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①考察人员情况一览表,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谈话情况; ②考察材料汇编 ③征求纪检、综治办意见的回函 ④党委票决的选票及统计用表 8、党委票决形成决议,党政办下达抄告 9、进行任前公示,《江西省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表》一并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10、拟写干部职务任免的文件,经OA发文流程进行发布 注:以上流程适合科级干部的任用,涉及处级干部在内设机构任职,需经省组干部三处进行职数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发文。从内设机构调任非内设机构不用向省组递交任免请示,只需职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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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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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标 签】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界定 【颁布单位】其他部委 【文 号】国侨发﹝2009﹞5号 【发文日期】2009-07-20 【实施时间】2009-07-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办理归侨证有关事项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关于办理〈归侨身份证〉的通知》(陕政侨发[2005]2号)的办法及规定,确认归国华侨的身份。 二、办理《归侨身份证》程序 (一)通过统战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b610042705.html,/tongzhan/)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表格并填写《归侨办理身份证申请登记表》。 (二)本人到西安市北院门159号1号楼447室西安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电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xxx省xxx系统 各级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xxx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xxx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

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xxxx”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以权谋私,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

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 序号审核 项目 审核标准处理办法 1 出 生 年 月 审查出生年月,应按中组部、省委组织部 有关规定进行查核,出具认定。 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或户籍档案 中最早记载为准;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 因入伍、升学、就业等,将年龄改大的一律 不得改回;出生年月涂改后难以辨认的,应 当经公安机关鉴定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实后, 按其涂改前填写的情况予以认定。没有依据 或依据不充分的认定不予承认。 更改出生年月的,2007年8月以前,应有 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 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原始户 籍底册、登记卡片、出生证等的复印件)、 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 人事部门的批复。2007年8月之后,须有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情况、 认定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没有批复或调查情况、认定意见的,不予承 认;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更改不予承认。 按本人入学、参加工作、入党时间以及家 庭成员的年龄等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和逻辑 推算,分析出生年月是否合理。 经综合分析,存在不合理情况或逻辑错误的, 须进一步核查。 2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参加工作时间记载前后不一致的,须按规 定进行组织认定。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 须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批复、相关调查 及证明材料。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没有批复的不予承认;没 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更改不予承认。 3 入 党 情 况 入党时间填写准确。 要注意不同时期中共党员入党时间的计算方 法,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以支部 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须经上级党 委批准)。 不同档案材料中填写的入党单位及入党介 绍人是否一致,入党后填写的规定材料中 “政治面貌”栏目是否及时填写了“党员”, 入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1956年9月15 至今,除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 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 备期外,其他时间均为一年预备期)。 如存在信息不一致、入党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情况,干部本人需作出书面说明。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 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 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身份证明范本6篇

党员身份证明范本6篇 【篇一:预备党员证明】 兹有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入党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入党地点:_________,系中共预备党员。特此证明。 党支部(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二:党员身份证明】 XXXXX(单位): (籍贯),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姓名,性别,生于XXXX年X月, 该同志于XXXX年XX月XX日成为中共预备党员,于XXX年XX月XX 日转为中共正式党员(还没转正的就不写)。 特此证明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电子与信息工程系党总支 XXXX年XX月XX日 【篇三:党员证明】 某某某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日出生,是我校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_专业本科___________班学生,该生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在 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_党支部加入中国共产党,属 ___________党员。 特此证明! 党总支审核意见: 总支书记(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中国计量学院党委组织部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1

【篇四:党员身份证明】 兹证明_______同志(_______年_______月出生,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 _______党支部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并由_______党委审批通过。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_______党支部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并由_______党委审批通过。特此证明。 所在院(系、所)党总支(分党委)书记签字: 党总支(分党委)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五:党员材料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同志 性别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身份取证、认定工作的若干规 定 【法规类别】华侨私房与用地 【发文字号】沪府侨办[1988]第25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88.10.17 【实施日期】1988.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 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身份取证、 认定工作的若干规定 (沪府侨办[1988]第254号) 各区、县侨务办公室、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按照《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沪委办[1986]4号文)和《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沪府办发[1988]47号文)的要求,各区、县侨务办公室要在区、县政府统一指导下,会同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华侨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工作。现将《关于做好华侨身份认定工作的通

知》(沪府侨办[1986]第208号)修改为《关于做好华侨身份取证、认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对于华侨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办发(1984)44号、(1987)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范围,不得擅开口子。 (一)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对于符合落实土改华侨私房政策的人员,要做好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工作。 下列人员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征收的私房,不能作为华侨房产,不需进行华侨身份的取证和认定工作: 1、去台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土改时为去台人员,以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及其直系亲属; 3、当地土改开始前一年尚未取得华侨身份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驻外机构等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当地土改开始前一年尚未在国外定居、就业的出国留学生及其直系亲属; 5、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图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图 (供参考) 一、拟写考察方案,组织考察组。 二、民主推荐。会前由所在单位、乡镇提供符合拟提拔职位条件的干部花名册,做到参会人员人手1份,在会议投票推荐前发布拟提拔职位职数预告。 (一)会议投票推荐。1、县直单位参会人员:全体干部职工(超过30人的单位为中层以上干部),离退休干部代表。2、乡镇参会人员:本乡镇全体干部职工,村支书、村主任,部份党代表、人民代表、非党人士、离退休干部代表,拟提拔职位服务对象代表。 (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范围与参加会议投票人员范围相同。 三、考察组对推荐情况进行汇总,根据会议推荐与谈话推荐情况提出预备人选。 四、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推荐情况及职位要求集体票决确定考察对象。 五、将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六、考察。1、在民主测评前,向参会人员发布考察预告。2、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参与测评人员:①县直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超过30人的单位为中层以上干部),部份离退休干部代表;②乡镇为领导班子成员(含改任非领导职务人员),中层领导干部,部份村支书、村主任,部份党代表、人民代表、非党人士、离退休干部代表,考察对象服务范围的部份代表。3、个别谈话。坚持七个必谈,“七个必谈”的内容是:考察对象主管部门领导必谈;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必谈;所在单位纪检监察、财务部门及机关党组织、群团组织负责人必谈;直接分管的下属必谈;工作服务的范围必谈;居住地邻居及配偶必谈;所在单位的离退休干部代表必谈。在谈话中主要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着重了解考察对象优、缺点和存在的不足。 七、查阅本人档案以及相关资料,进一步核实考察对象在考察中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 八、撰写考察综合报告和个人考察材料。具体写法按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操作。 九、汇报。考察组如实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明确提出建议人选。 十、征求意见。征求拟提拔职位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计生部门意见。 十一、提出任免方案。 十二、党委(党组)会议研究。以到会人员达应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研究,以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及任免方案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讨论结束,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上应作好会议记录备查。 十三、征求协管部门意见。属双重管理的单位干部任免,主管方党委(党组)会研究,书面征求协管方党委(党组)意见。 十四、公示。对拟提拔人员进行至少七天的公示。 十五、试用及任命。对公示期满,无反映、或有反映但查无实据、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命手续,并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考察合格的,办理正式任命手续。 十六、任免文件下发前,应及时报相关材料到组织、人事部门预审,预审批复后方可行文,并同时送任免文件给协管方和有关单位。 十七、整理文书档案。整个推荐、考察、研究等形成的汇总表、考察材料、会议记录、文件以及任免表等要全部整理装订存档,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存(参会人员填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分表要密封保存,一年后销毁)。 中共大方县委组织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年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docx

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围绕选拔和任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作风好、口碑好的优秀人员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总体目标,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为用人导向,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市XXXX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选贤任能、事得其人、人岗相适原则。 (三)公开、平等、民主、择优推荐选用原则。 (四)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原则。 (五)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

谢谢你的观赏 三、组织领导 为充分保证此次选拔任用严密、公正,成立“XXX市XXXX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小组”和相关机构,局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所有程序,全程监督。 (一)领导小组 组长:XXXX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XXXX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局长 (二)工作组 主任: XXXX 办公室(监察室)主任 组员: XXXX 办公室(监察室)科员 (三)考察审核组 成员:XXXX 办公室(监察室)主任 XXXX 办公室(监察室)科员 四、选拔岗位 根据XXX市XXXX局科级领导干部职数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此次选拔任用职位为:XXXX科科长1名,办公室(监察室)副主任1名。 谢谢你的观赏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操作要求 一、制订方案,进行民主推荐 (一)组成工作组,拟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 (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 1、召开民主推荐动员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由所在单位提供参会人员花名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花名册。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单位人数较少则可全体人员参加。 2、组织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表见附件1、2、3,谈话推荐表见附件4)。 3、工作组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4、工作组将推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门研究后向党委汇报。 二、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干部考察 (一)组成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成立2人以上的干部考察工作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

(二)沟通意见。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前须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附件5); (四)进行考察; 1、召开会议,确定参会人员范围,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附件6《民主测评表》),填写《干部民主测评汇总表》(附件7)。 2、组织个别谈话,详细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情况,征求谈话人对被考察对象拟任职的意见。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整个谈话过程须在封闭室内依次单独进行,并形成谈话记录(附件8)。 3、征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纪检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计生部门等各方意见,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附件9),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附件10)。 除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方式外,还可结合实际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一并进行。 4、考察组综合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附件11)。 四、进行任前档案审核 按照分级审核原则,X集团党委管理干部由X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档案审核(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w w w.5y K J.Co m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 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 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 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 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 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 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 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 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 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 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 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流程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操作要求一、制订方案,进行民主推荐 (一)组成工作组,拟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

(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 1、召开民主推荐动员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由所在单位提供参会人员花名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花名册。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单位人数较少则可全体人员参加。 2、组织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表见附件1、2、3,谈话推荐表见附件4)。 3、工作组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4、工作组将推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门研究后向党委汇报。 二、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干部考察 (一)组成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成立2人以上的干部考察工作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 (二)沟通意见。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前须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附件5); (四)进行考察; 1、召开会议,确定参会人员范围,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附件6《民主测评表》),填写《干部民主测评汇总表》(附件7)。

2、组织个别谈话,详细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情况,征求谈话人对被考察对象拟任职的意见。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整个谈话过程须在封闭室内依次单独进行,并形成谈话记录(附件8)。 3、征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纪检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计生部门等各方意见,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附件9),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附件10)。 除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方式外,还可结合实际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一并进行。 4、考察组综合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附件11)。 四、进行任前档案审核 按照分级审核原则,交通集团党委管理干部由交通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档案审核(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送交交通集团人力资源部);交通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管理干部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事档案审核。重点对考察对象的“三龄一历(年龄、党龄、工龄、学历)等重要信息进行审核,填写《拟任用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附件12),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向所在单位和本人反馈《拟任用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的信息。 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任用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党委会议研究(附件13《已考察人员情况简表》、附件14《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

申请购买落实华侨房屋政策专用房

申请购买落实华侨房屋政策专用房 操作规程 一、购买专用房条件: 1.房屋业主必须是1980前已取得华侨或外籍华人、港澳同胞身份的,且承租人同时在1980前已承租在此历史私用侨房,业主要求收回房屋的使用权,现还在此居住的承租人(承租人已迁出或实际不在侨房居住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符合下表,月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低于1500 元的,可购买专用房: 3.申请人凡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已购买了政府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或居住政府的廉租房,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以购买了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以及享受住房货币分配的;均不符合申请专用房条件。 4,房屋业主有意图出售、“赠与”他人而要收回房屋使用权,该行为不属需要落实侨房政策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的范畴,故申请人也脱离申请条件范围内,不能申请专用房。 5申请人任何一方有私房,也不符合申请专用房条件。

二、申请购买专用房需提交的资料: 1.侨房业主需提交的资料 ⑴侨房业主要求收回房屋使用的书面申请(签名和日期必须手写); ⑵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发还业主的经租侨房未满2年的须提交法院判 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⑶房屋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⑷撤管发还通知书; ⑸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 ⑹原侨房业主已故,继承人需提供身份证、继承公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⑺侨房业主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承租人主需提交的资料 ⑴申请购买专用房的申请报告; ⑵房屋租赁合同,如遗失就到该属地房管所出具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⑶申请人所用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⑷申请人所用人需提供收入证明,如失业提供失业证、退休提供退休证、学生提供学生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⑸《申请购买(租赁)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资格审核表》一式两份(到单位或街道加具公章,背后注记日记,申请人所有人签名)。 ⑹拆迁补偿回迁或永迁的承租人,需提交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13

福贡县亚谷完小 学校干部选拔任用标准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干部管理,使学校干部职位的设置和干部管理聘任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专家型管理团队,提升全乡教育教学水平。参照《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学校干部职数配备 第一条我校学生人数在400人以上,学校配备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共6人。 二、干部聘用基本原则 第二条学校干部聘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学校干部采取组织直接聘任、公推优选和竞聘上岗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选拔聘任。 (三)学校行政干部全部实行聘任制,聘任人选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由区教体局与其签订聘任协议;聘任人选为学校其他干部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与其签订聘任协议书。 (四)学校党组织的党内职务在区教体局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选拔任用。 (五)学校干部聘任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在同一所学校任职的必须交流一方。 第三条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

项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教师,热爱学生,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校级领导职位任职条件: (一)应具有五年以上教龄。 (二)校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小学一级及以上职称。 (三)提拔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 第五条学校中层职位任职条件: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小学中层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小学二级及以上职称。 四、学校干部的选拔聘用 第六条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着力完善“公推优选”和“竞聘上岗”的干部选拔聘用方式,逐步构建直接聘任、“公推优选”和“竞聘上岗”等方式相结合的学校干部选拔体系。 第七条校级领导的选拔聘任采取组织直接聘任和“公推优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逐年增加“公推优选”职数所占比重。 第八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特别优秀的人才,可破格提拔。 五、学校干部的任期考核 第八条实行学校干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学校干部考核工作在县

涉外警务概论名词解释

警察勤务: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为完成法定任务,而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执法过程。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对具有涉外因素的事务实施和行使管辖活动的总称。涉外因素:又称为外国因素、国际因素,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各要素中存在外国的成分。 涉外管理:这里是指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政和行使管辖活动中,对涉及外国人、外国组织、外国国家有关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对中国公民、组织、机构所涉及的涉外事务的管理。同时,对中国领域外噶声的涉及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利益或者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特定事务,也负有实施管辖的职责。 国内法规范:是我国国内有关涉外警务处置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根本法、基本法律、法律解释及行政规范等。 行政规范: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特定的规范性行政文件。 国际公约:是指由国际专业组织制定、参加国承认并适用于各参加国的国际性协约。双边条约:是指我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一种书面协定、协议。 涉外警务处置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在处置涉外事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正确处理各类涉外警务的基础。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国家法原则,是处理各种涉外事务所警务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要是指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程序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要是指外国人违反中国法律时,必须接受中国公安机关的管辖,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法律。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是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一般也包括无国籍人。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本国所享有的待遇相同。最惠国待遇:是指在国家间贸易、航海、关税、投资、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的待遇,这种待遇以互惠为基础,并且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加以规定的。 差别待遇:又称为区别待遇,是指一国政府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低于本国公民。 涉外警务条约:是指中国同相关国家按照国际法,就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涉及涉外警务的国际书面协定。 国际条约:简称条约,广义上讲:是指国家之间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狭义上讲:专指重要的政治性的,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书面协议。 外交特权:主要是指外交馆舍、人员的不可侵犯。免纳关税和捐税,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管理豁免等等。出入境:是指一国的公民为进入凌一国家或者从一个国家返回本国而跨越两国或第三国国界的活动,从人口学和地理学上说,出入境是一种跨越国界的人口流动。 中国公民的出入境管理: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中国公民离开、返回我国国境活动所实施的调节、控制、指导和管理。侨民:国际社会通常将在外国永久居住的公民称之为侨民,或者国外公民。华侨: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短期入出境:是指华侨因回国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投资、贸易、升学等原因而入出境的行为。 狭义的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居留使用的有效护照。广义的护照:泛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颁发的公民护照和护照的代替证明,或者国际机构颁发的身份证明,以及某些国家发给外国人的外籍护照。 国籍:就是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公民或者国民资格,是一个同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法:是指一国制定的有关该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有资格一招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入境:是指某国公民跨越地理空间,从一国进入另一国内。从法律上来说,外国人入境就是非本国公民持有合法、有效的护 照或其他证件、签证,从一国的对外开放或制定的口岸进入该国 国境。外国人入境:是指居留或停留在一国境内的非本国公民公 民,依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从该国口岸离境。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对外国人进入、通过、离开我国国境或在我国境内居留、旅行及 其他有关事务所实施的监督和控制。居留:是指合法进入一国国 境的外国人,根据该国的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停留或居住。 居留证件:是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给居住在我国境内半年以上 的外国人的合法居住证明。旅行: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旅游 活动。离开自己的居住地点,前往另一个地域的活动,统称为旅 游。旅行区域:是指允许外国人前往的范围。 开放地区:是指我国政府公布外国人自由旅行的地区。 非开放地区:是指我国政府允许外国人自由旅行地区以外的其他 地区。自由出境:是指外国人履行法定手续后自愿离开中国。 限制出境:是指对有某种违法行为的外国人,责令其在指定的时 间内,通过指定的口岸离开中国。 强制出境:是指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违反中国法律的外国人, 采取一定措施迫使他们离开中国。 签证:是指主权国家准许外国人入出或者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 明。涉外警务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涉 外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 制裁。警告:又称为申诫罚,是指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 的处罚。是涉外警务处罚中最轻的惩罚措施。 罚款:又称财产罚,是指行政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剥夺财 产权的一种处罚。 日额罚款:是指按照违法行为持续发生的天数,确定应当罚款的 数额。人额罚款:是指按照违法行为人的数额,确定应缴纳罚款 的数额。拘留:又称为人身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出入境法律 规范的相对人,依法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资格罚:即限制出境与驱逐出境,是指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剥 夺或者限制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处罚。 限期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取消其在中 国居留的资格,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离开中国的一种处罚措 施。驱逐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特定违法行为的外国人,采取 强制手段,将其逐出国境的处罚措施。 单科制:又称单处,是指在法律中,对某种违法行为只规定一种 处罚,而不规定其他处罚方法。 并科罚:又称并处。是指在法律中,对某种违法行为规定同时适 用两种以上的处罚措施。 必并科: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一种处罚措施与另一种处罚措施必须 合并适用。得并科:是指法律对是否同时适用两种处罚措施没有 作出硬性规定,既可以合并处罚,又可以单独处罚,由执法者依 据具体的案情酌情决定。选科罚:是指法律规定对某种违法行为 的处罚既可以适用一种罚,也可以适用另一种处罚措施。 复合罚:是指对某种违法行为给予一种或者两种处罚措施后,可 以再附加适用另一种形式的处罚。 双科罚:又称为双重处罚,是指对有某种特定违法行为的双方责 任人予以处罚的制裁方法。易科罚:又称为换罚或者改罚。是指 对违法行为人宣告一种惩罚措施后,因违法行为人无力承担这一 处罚措施,而更换为其他种类的制裁方法。 强制措施:是指出入境管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即公安机关在 实施出入境管理工作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暂时强制 限制其人身自由,出入境自由或者其他具有强制作用的各种方 法。人身性强制措施: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出入境管理活动中, 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拘禁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财产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 采取约束其财务的强制方法。 交纳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 法行为人,令其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抵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公安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为 抵押,以担保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强制手段。 资格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出入境管理活 动中,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剥夺或者限制其居留资格的强制手 段。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 为,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但又不宜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的 外国人,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离开中国的一种强制方法。 遣送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外国人采用强制手段将 其押送出境的一种强制方法。 行为性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在出入境管理 中,对违法行为人的出入境行为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强制措 施。不准入境:是指公安机关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的人, 禁止其入境的一种强制方法。 不准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追究法律责任的当事 人,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出境的强制方法。 限制再次申请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对因违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 居留被遣送回国的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出境的强制措 施。涉外警务行政处罚争议:是指公安机关与中外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决定乃至执行过程中 所发生的争议。 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 行政机关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质证和申辩,从而查明事 实的过程。出入境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是指中国公民和外 国公民不服从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处罚,依法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 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对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重新继 续审议,并作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 出入境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部分,是指被处罚人或其他组织对 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出入境纠纷的活 动,是解决出入境争议的最终方式。 涉外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违反治 安管理案件,这里仅指这外行政性案件。 涉外因素:是指我国公安机关查处的事件,涉及外国、外国人(自 然人及法人)或者国际组织扥国际因素。 专属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外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一部门的主管 机关负责处置。共同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外行政案件,由公安 机关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主管的案件。 协助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外行政案件。由公安机关配合其他行 政机关实施管辖的案件。 一般处置程序:又称为普通处置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某些违法 行为的处理,采取法律规定确立的通常运用的处置方法。这些处 置方法完全适用于涉外案件的处置,主要有调查、传唤、取证、 裁决、执行等。特殊处置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涉外案件处理过 程中对某些重大案件的查处或某些特定措施的适用,采取法律规 定的特殊处置方法,它区别于国内案件处理的特定处置程序。 外部协调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涉外案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国人 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措施时,将处置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给有关 国家外交、领事机关的步骤。 中国公民骗取出入境证件:是指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 行贿的手段获取护照的行为。 私自谋职行为:主要是指持有访问签证、旅游签证、学习签证的 外国人,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许可在中国谋职或者就业。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中国6个月以上, 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来中国6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 业务的职业记者。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有关建筑基地和设备, 包括指挥机关等等。 国境:通常而言,国界就是边境,边境就是国境,但由于我国港 澳台地区的特殊性,内地与我国港澳地区或我们大陆与我国台湾 地区相连的一定区域,只能称为边界,而中国与外国相连的一定 区域,即可以称为边境,又可以称为国境。 国境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境的安全秩序、居民的生活便利 以及与邻国的睦邻关系而制定的法制度。 领海主权:是指我国领海内的一切的最高管辖权。 无害通过:其含义是在不损害沿海国家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的情况下的通过。边境居民:世界相邻各国之间,划分领土范围 的分界线为边界,界限两侧一定的区域为边境地区,长期生活在 边境地区的居民,称为边境居民,简称边民。 边民出入境:毗邻国家边境的居民之间,因为日常生活和生产以 宗教文化的需要,进入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探亲访友、贸易、互市、 朝圣做工等活动。边境地区:一般是指两国边界内15公里或者 20公里的地带。走私:走私是一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是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 限制或者依法应当缴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就是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方法躲避海关对进出境 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边境涉外事务:是指边境地区发生的涉及相邻两国利益并引发两 国警察机关交涉的事宜。 口岸边防检查:是指国家设在口岸的边防机关对进出境的中国公 民和外国人所实施的有关事项的查验和预防措施。 出入境手续: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其 交通工具上乘载的工作人员及旅客名单或旅客数、武器弹药清单 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阻止出入境:是指边防检查机关在出入境检查中发现行将出境、 入境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推迟或者禁止其出境、入境,留置审 查或依法作出处理。 留置审查:是指边防检查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出 境、入境人员,限制其活动范围,并进行调查询问。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海域,它包括一国的海港、领湾、 领峡以及其他直线基线内的海域。 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 的港湾。公海上的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对刑事在公海上的外籍 船舶及其上的人或货物的刑事管辖权。 登临权:又称临检权,即登临有关违法的船舶实施的检查权力。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于在其内水或所管辖的海域范围内发生违 法犯罪行为的我I啊过船舶的进行追逐,一直追到公海直至扣押、 逮捕、审判的权力。 管辖:狭义上讲:是指公安机关内部在立案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广义上讲: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刑事案件 受理范围上的职权划分。 涉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涉外犯罪所拥有的起诉和惩罚 的权力,即指国家在国际司法事务中所享有的控制和处置具有涉 外因素刑事案件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责 范围,即规定哪一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审判。立案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按 照职能受理刑事案件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是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具 体表现。级别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受理和侦察涉外 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重大涉外犯罪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且重大复杂、后果严重的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又称为区域管辖、是指以犯罪地为标准来 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即在本辖区内办理 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指以犯罪嫌疑 人被抓获地或者入境地为标准确定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机关。 专属管辖:是指某种特定类型的案件,由专门的公安机关负责立 案侦查,所谓特定类型,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的特 定场所实施犯罪的情形。国际列车:是指跨越我国和外国国境的 列车。领土管辖权:又称为领域原则或属地管辖权。是指以地域 为标准确定管辖权。凡发生在本国领土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犯 罪结果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都必须依照本国的法律予以处置。 国籍管辖权:又称属人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对具有本 国国籍的公民实施管辖,无论他是处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处在本 国领域外。保护管辖权:又称为安全原则,是指为了保护受侵者 的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是以国家利益和本国公民 利益为标准确定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世界性原则,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国际 条约规定的罪行,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其实施刑事管辖。 普遍原则:是指以维护世界各国的普遍利益为准则确认本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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